路政案件执法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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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目录NO:号

现场笔录

NO: 号

立案审批表

豫鹤淇滨区路(运)罚案立字()第号

询问笔录(首页)N0:号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第次询问

地点:

询问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记录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询问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案件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地址:

我们是的执法人员,这是

我们的执法证件,执法证件号码分别是_____________、,请你确认。现依法向你询问,请如实回答所问问题,如作伪证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执法人员与你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你可以申请回避。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清楚吗?

答:

问:请问你叫什么名字?

答:

问:你所驾驶的车牌号,是几轴车,车货总括尺寸,长宽高各多少米?

答:

问:你驾驶的车辆车货总括尺寸经执法人员测量,实际长米、宽米、高米是几何超限车辆,你是否有异议?

答:

被询问人签名及时间:询问人签名及时间: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

共计页第页

询问笔录(续)NO: 号

问:你拉的是什么货,具体货物名称,运输起点和终点?

答:

问:是谁让你拉这货物?

答:

问:你所拉的货物是否是经营性、非法收入?

答:

问:你驾驶车辆是轴车,经称重检测,车货总重吨,超限吨,超限率是%,是超限车辆,是否有异议?

答:

问:这是询问笔录,与你说的是否一致?

答:

问:是否需要补充?如没有异议,请签字。

答:

被询问人签名及时间:询问人签名及时间: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

共计页第页

粘贴页NO: 号豫F02345车辆车辆检测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驾驶证复印件

车辆营运证复印件

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勘验(检查)笔录NO: 号

案由:

勘验(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月日时分勘验(检查)场所:天气情况:

勘验(检查)人:单位及职务:执法证号:

勘验(检查)人:单位及职务:执法证号:

当事人(当事人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单位及职务:

住址:联系电话:

被邀请人:单位及职务:

记录人:单位及职务:

勘验(检查)情况及结果: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勘验(检查)人签名:

被邀请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备注:

案件处理意见书

豫鹤淇滨区路(运)罚案意字()第号

违法行为通知书

豫鹤淇滨区路(运)罚案通字()第号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涉嫌行为,违反了的规定。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依据

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

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或个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的权利。

(注:在序号前□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联系地址:鹤壁市淇滨区湘江路西段路北九州路办事处五楼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

违法事实及证据:

以上事实违反了

的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依据的规定,决定给予万仟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账号为,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淇滨区人民政府或鹤壁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文书送达回证

豫鹤淇滨区路(运)罚案送字()第号

注:1.如受送达人不在场的,可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且在备注栏中写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2.受送达人已经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为单位的,交单位收发室签收。

3.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员在场,说明情况,并在备注栏中写明拒收事实和日期。送达人在备注中签字。

处罚结案报告

豫鹤淇滨区路(运)罚案结字()第号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豫鹤淇滨区路(运)罚案证保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需对你(单位)下列物品登记保存。在7日内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请于年月日前到淇滨区交通运输局

接受处理。

被取证人(或其代理人)签名及时间: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件号:

签名:时间:年月日签名:证件号

签名:证件号

执法机关负责人签( 名)章:

年月日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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