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避碰规则》有关航行的规定及船舶驾驶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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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英

精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英

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1972(第 1- 19 条)第一章总则Part A –General第一条Rule 1适用范围Application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所有水域中的所有船舶。

(a)These Rules shall apply to all vessels upon the high seas and in allwaters connected therewith navigable by seagoing vessels.2本规则条款不阻挡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拟定的特别规定的推行。

这种特别规定,应尽可能吻合本规则条款。

(b)Nothing in these Rules shall interfere in the operation of special rules made by an appropriate authority for roadsteads, harbors, rivers, lakes or inland waterways connected with the high seas and navigable by seagoing vessels. Such special rules shall conform as closely as possible to these Rules.3.本规则条款不阻挡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拟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也许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拟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别规定的推行。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则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船舶安全操作及应急处理

船舶安全操作及应急处理

船舶安全标准与规范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规定了船舶构造、设备、安 全措施等方面的最低要求,以确保船舶在紧急情况下能够保持稳定和安 全。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OLREG规则)规定了船舶在海上航行时应遵 守的避碰规则,以减少海难事故的发生。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规定了船舶消防设备和系统的设 计、建造、检验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船舶在发生火灾时的安全。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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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撞应急处理
总结词
迅速、准确、果断应对
详细描述
当船舶发生碰撞时,船员应立即报告船长,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人员疏散和救援。船长应迅速判断碰撞位置和程 度,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船舶沉没或侧翻。同时,船员应协助乘客疏散到安全区域,并确保所有人员的安全。如 果碰撞导致船舶进水或破损,应立即进行堵漏和排水工作,以保持船舶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机械与设备安全
定期维护保养
对船舶机械和设备进行定 期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 运转。
检查与维修
对船舶机械和设备进行定 期检查,发现故障及时维 修,防止带病运行。
安全防护措施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如设置防护栏、防护罩 等,防止人员误操作或机 械伤害。
02
船舶应急处理
火灾应急处理
总结词
迅速、冷静、科学应对
船舶安全操作及应急处理
汇报人: 2024-01-03
目录
• 船舶安全操作规程 • 船舶应急处理 • 船舶安全检查与维护 • 船舶事故案例分析 • 船舶安全法规与标准
01
船舶安全操作规程
航行安全
航行前检查
01
确保船舶设备、导航系统、通讯设备等正常工作,检查船体、

1972年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972年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为了确保船舶在海上航行时的安全和顺畅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份规定便是1972年颁布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下面我们将逐一介绍1972年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和重要性。

1. 制定背景1972年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并颁布的。

国际海事组织是一个致力于维护国际海上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的国际组织,其成员国几乎覆盖了全球所有海域。

2. 规则内容1972年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避碰原则:规定了在海上遇到其他船舶时应该如何行驶和通行的基本原则。

- 航行规则:详细说明了不同情况下船舶应该如何遵守航行规则,如遇到对面航行的船舶、遇到交叉航行的船舶等。

- 标志和信号:规定了船舶在海上应当使用的标志和信号,以便在遇到其他船舶时能够及时做出正确的应对。

- 风险规避:强调了船舶在海上航行时应当始终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发生的风险来做出决策和行动。

3. 重要性1972年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对于海上航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避碰规则明确了船舶在不同情况下应当采取的行动,有利于减少船舶之间的碰撞事故,保障了船员和船舶的安全。

避碰规则提供了统一的标志和信号,有利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船舶在海上进行协调和通行。

避碰规则强调了风险规避的重要性,使船舶在遭遇不同情况时能够始终保持警惕和注意,避免可能的事故发生。

4. 实际应用1972年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遵守。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船舶都应当遵守这些规则,并且船员也必须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考核,以确保他们能够正确理解并严格执行这些规定。

国际海事组织还定期对避碰规则进行修订和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海上环境和技术条件。

5. 结语1972年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国际海事领域中一项重要的法规和标准,对于维护海上航行安全和顺畅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船舶和船员都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海上航行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英版)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英版)

船舶在海上相遇时,应首先观察对方船舶的航向 、速度和距离,然后根据情况采取适当的避让措 施。如果对方船舶存在危险,应立即采取行动, 如改变航向或减速,以避免碰撞。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公 约,旨在规范船舶在海上的避让行为,确保海上 交通安全。这些规则包括船舶在相遇时应如何行 动、如何使用信号等具体规定。
船舶在狭窄水道中应保持谨慎,遵守相应的航行规则,确 保安全通过。
规则的英文版本 Introduction
总结词
规定船舶接近或追越军舰、渔船、从事渔业作业船只或 护航船只时的义务。
详细描述
船舶在接近或追越军舰、渔船、从事渔业作业船只或护 航船只时应特别小心,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安全。
规则的英文版本 Introduction
规则的英文版本 Introduction
总结词
规定船舶在相遇时的基本义务。
详细描述
船舶在相遇时应互相保持警戒,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安全航行,避免碰撞。
规则的英文版本 Introduction
总结词
针对会遇或追越情况下的船舶义务进行 规定。
VS
详细描述
船舶在会遇或追越时应遵守相应的航行规 则,确保安全通过。
狭窄水道是指航道狭窄、弯曲或障碍物较多的水域,如海峡、河口等。在这些水 域中,船舶的航行安全受到较大威胁,因此需要特别谨慎。此时,船舶应遵守相 关规则和指示,如保持安全航速、避免会船等,以确保安全通过狭窄水道。
船舶在狭窄水道中的行动
使用导航设备:在狭窄水道中,船舶应使用导航设备进行定 位和导航。
狭窄水道中航行难度较大,因此需要使用导航设备进行定位 和导航。这些设备包括GPS、雷达、AIS等,可以帮助船舶精 确掌握自身位置和周围环境信息,以便及时采取避让措施。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第15号关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1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国际海事组织于2001年11月29日以第A.910(22)号大会决议通过了一项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正案,根据该大会决议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第VI条第4款的规定,该修正案将通过默认接受程序于2003年11月29日生效。

我国是《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当事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以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过异议。

因此,该修正案将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该修正案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3年9月28日 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经2001修正案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号笛,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结构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条款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遵守本规则条款的任何疏忽,或者按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所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错题

错题

“根据本章各条规定求采取避免碰撞的任何行动,如当时环境许可,应是积极地并应及早地进行和运用良好船艺”,该款规定(第八条1款)适用于( D )。
Ⅰ.对遇局面中的两艘机动船;Ⅱ.互见中的让路船;不适用于直航船;Ⅲ.能见度不良中两艘不互见的船舶。
A.Ⅰ
B.Ⅱ,Ⅲ
C.Ⅰ,Ⅱ
D.Ⅰ~Ⅲ
有关避免碰撞的行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
构成对遇局面的条件是( A )。
①互见中;②两船的航向相反或接近相反;③致有构成碰撞危险;④两艘同为机动船;⑤一船位于另一船的正前方或接近正前方。
A.①~⑤
B.①~④
C.①②④
D.②~④
互见中,两艘机动船处于航向交叉相互驶近势态,{{在形成碰撞危险前}},有他船位于本船左舷的船舶( A )。
此外,对于《规则》条款并未明确规定避让责任关系的,如三艘或者三艘以上船舶相遇同时致有构成碰撞危险的情况下,或者当两艘从事捕鱼的船舶、两艘失去控制的船舶、两艘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一艘失去控制的船舶与一艘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这些情况均属于特殊情况,每一船舶均负有同等的避碰责任和义务,每一船舶应按照《规则》第二条规定的精神并运用良好的船艺采取行动,以避免碰撞。在采取行动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A.Ⅰ,Ⅲ
B.Ⅱ,Ⅲ
C.Ⅱ,Ⅳ
D.Ⅰ,Ⅳ
船舶之间的责任条款规定的船舶之间的责任是( B )。
A.相同种类船舶之间的责任
B.不同种类船舶之间的责任
C.避让操纵行为的能力相同船舶之间的责任
D.操纵不便的船舶的责任
船舶之间的责任条款未作规定的船舶之间的责任是( C )。

19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9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5."水上飞机"一词,包括为能在水面操纵而设计的任何航空
器。
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
6."失去控制的船舶"一词,指由于某种异常情况,不能按本规
7."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指由于工作性质,使其
按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的能力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他船
第五条
了望
每一船在任何时候都应使用视觉、听觉以及适合当时环境和
情况的一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规的降望,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
出充分的估计。
第六条
安全航速
每一船在任何时候都应以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采取适当而
有效的避碰行动, 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以内把船停
一船通过或安全通过的船舶 不解除这一责任,且当采取行动时,
政府。
第五条
修 订 会 议
l.本组织可以召开会议修订本公约或本规则,或修订二者。
2.经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缔约方请求,本组织应召开缔约方会
议,以修订本公约或本规则,或修订二者。
第六条
本规则的修正
1.任一缔约方对本规则所提的任何修正案,经其请求后,应
在本组织中予以审议。
6.秘书长应将按本条所作的任何请求和通知以及修正案的
生效日期,通知所有缔约方和本组织会员。
第七条
退出
l.任何缔约方,在本公约对其生效满五年后,可随时退出本
公约。
2.退出本公约应向本组织交存相应的文件。秘书长应将所收
到的退出文件及该文件的交存日期通知所有其他缔约方。
3.退出应在交存文件一年后或该文件中规定的更长期限后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一、引言
二、内容
1、法律框架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了船舶驾驶者所需遵守的一系列法律,旨在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致准则。

根据该规则,船舶应遵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的规定,并依照该公约的约定维护航行的安
全和秩序。

2、船舶警示
根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船舶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及驾驶员
应有效地观察和理解周围环境以及船只的状况,如果船舶能够及时发出警
示信号,有利于按照国际条约,船舶减小造成事故的可能性。

3、国际货物海运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在国际货物海运中,船舶应该及时
报告所有紧急情况及危害其他船舶的信息,并及时给予另一艘船舶安全警告,防止发生撞船事故。

船舶在海上作业期间,还应保持良好的沟通交流,及时发出和接收有关海域及船只信息,作出积极的措施,以确保海上安全。

4、避让非电子通信的船舶。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 碰撞事故的发生,造成船舶、船员和旅客的伤亡和财产损失
• 违反避碰规则的行为可能受到海事部门的处罚,如罚款、扣留船舶等
船舶驾驶员应承担违反避碰规则的法律责任
• 对因违反避碰规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如造成重大事故,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04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更新与未来发展趋势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订与更新情况
碰要求
03
船舶与潜水器之间的避让规则
• 规定了船舶与潜水器在相遇时应遵守的避碰原则和操作
要求
• 包括船舶与潜水器在水下探险、考古、科研等过程中的
避碰要求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适用范围与限制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于所有在国际水域航行的船舶
• 包括商船、客船、渔船、军事船舶等各类船舶
• 无论船舶的国籍、吨位、航速如何,都应遵守避碰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对于航海教育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 航海人员应学习和掌握避碰规则,提高自身的航海技能
• 避碰规则是航海实践中的基本指南,对于指导船舶驾驶员进行安全航行具有重要
作用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在航海实践中的应用
船舶驾驶员应定期参加避碰规则的培训和教育
• 提高自身对避碰规则的理解和掌握程度,提高船舶航行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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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详解
DOCS
01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基本概念与重要性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起源与发展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起源于19世纪末
• 随着航海技术的发展,船舶交通日益繁忙
• 为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国际海事组织(IMO)开始制定避碰规则
新兴技术在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的应用面临的挑战

避碰规则中文版

避碰规则中文版

IMO 第22届大会通过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修正案国际海事组织(IMO)TXH22届大会以A.910(22)号决议通过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正案新增了地效翼船的定义及有关要求,修改了长度为12米上小于20米船舶的号笛和号鈡的配备要求,附录三、声号器具的技术细节以高速船桅灯高度的要求。

该修正案将于2003年11月29日生效。

对适用的船舶(如:地效翼船等),在本通函生效后:1、新船应在交船出厂前,确认满足本修正案的要求;2、现有船应在第一次设备安全的定期检验但不迟于2003年11月29日前确认满足本修正案的要求。

附件: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修正案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修正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公海和连接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型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条款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遵守本规则条款的任何疏忽,或者按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所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版)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版)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各条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各条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 3.本规则各条,不妨障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须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就不能不影响其特殊功能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所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各条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对遵守本规则各条的任何疏忽,或者对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各条规定时,应适当考虑到,为避免紧迫危险而须背离本规则各条规定的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任何特殊情况,其中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第三条一般定义除其他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机器而不在使用者.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一海上避碰规则概述

一海上避碰规则概述


引 言
500总吨或以上船舶的船长和大副的最低适任标准 职能:航行( 500总吨或以上船舶的船长和大副的最低适任标准 职能:航行(管理 级) 适任 确立值 班安排 和程序 知识、理解和熟练 评价适任的标准
关于国际海上避碰 按照有关国际规则和指南制定并 规则的内容、应用和 保持值班安排和程序,从而保证航 意图的全面知识 行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以及船舶和 航行值班中应遵守 船上人员的安全 的基本原则的内容、 应用和意图的全面知 识 有效的驾驶台工作 程序
⑶1776年,英国海军对 年的“ 年 英国海军对1338年的“等级制原则”作了修改 年的 等级制原则” 提出在确定船舶间责任时不应考虑驾驶船舶的指挥官 的资历、职位及其他有关的差别诸因素,而应根据船舶 的不同受风舷作为其依据。 ①结束了不合理的封建等级制 结束了不合理的封建等级制 开创了“ ②开创了“以避让操纵的能力优劣作为确定船舶间避让 责任的依据”的先例。 责任的依据”的先例。直至现在,这一原则仍在被普 遍加以使用。
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
1早期的海上避碰规则 早期的海上避碰规则 尽管这一段文字并无系统的要求、严谨的规范,但包含了三 方面的内容,即: ①两船间的避让责任; ②两船应尽的义务; ③两船应承担的碰撞责任与赔偿原则。 罗德海法的这一规定,尽管并无法律的约束力,仅仅是船主间 的一种自觉、自愿的行为,但对协调船舶间的冲突,以及避免碰 撞事故的发生,具有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对海上航行法规的形成 与发展,更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与历史意义。
适任 保持安全 的航行值 班 知识、理解和熟练 值班 关于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的内容、应用和意图的全 面知识 关于航行值班中应遵守 的基本原则的全面知识 关于有效的驾驶台协同 工作程序的全面知识 根据船舶定线制的一般 规定使用定线制 评价适任的标准 按照公认的原则和程序值班、接班和交班 随时保持正规的了望,并遵守公认的原则和 程序 符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有关号灯、号型和 声号要求并正确辨识 监测交通、船舶和环境的频度和程度符合公 认的原则和程序 对有关船舶航行的运动和活动保持正规的记 录 始终明确船长在驾驶台时和船舶正在被引 航时安全航行的职责

船舶避碰规则

船舶避碰规则

船舶避碰规则《船舶避碰规则》(以下简称“避碰规则”)是根据《海上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PreventionofCollisionatSea,以下简称“COLREGs”)提供的基础上进行的制定,是所有在海上航行者必须遵守的规则。

它同时也是专门用于解决海上碰撞问题的规则,旨在消除海上碰撞行为,保护船舶安全,确保海上航行的安全。

二、内容1.碰规则包含七个主要部分,它们分别是:船舶标志辨认、船舶运行规则、大船小船的航行规则、夜间航行的规则、除船舶标志外的其他可见指示器、技术规则以及一般条款规则。

2.舶标志辨认部分提供船舶辨认标准,对不同类别和大小的船舶给出了不同的船舶标志,以及这些船舶标志的特点,使驾驶员可以辨认别的船舶以及它们的身份。

3.舶运行规则部分涵盖了所有船舶在处理避碰问题时应当遵守的规则,这些规则包括了行驶速度,保持航向,保持船距离(当一船舶和其他船舶有可能发生碰撞的时候),遵守船舶的实际位置等等,这些规则旨在防止船舶发生碰撞。

4.船小船的航行规则部分给出了大船和小船在航行中的权利和义务,要求大船尽可能避免与小船发生碰撞,保护小船的安全。

5.间航行的规则部分给出了在夜间航行时所应该遵守的海上避碰事宜,提出了夜间航行中灯光的类型和变化,以及夜间航行时需要提高警惕的其他规定。

6.船舶标志外的其他可见指示器部分明确了其他可见指示器的使用,包括水枪、声号等,以便在发生紧急情况时,驾驶员可以及时发出警报,消除发生碰撞的危险。

7.术规则部分规定了不同类别船舶必须等到什么时候才能使用各种技术来避免碰撞,以及应当如何使用技术。

8. 一般条款规则部分主要是对上述几个部分规定进行补充说明,以确保船舶在航行上的安全可靠。

三、作用“避碰规则”的出台,对于保护船舶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的宗旨是消除对船舶安全的威胁,减少可能发生的碰撞,使海上航行更加安全,及时发现并响应海上突发状况,最大限度地保护海上船舶的安全。

避碰规则

避碰规则

避碰规则张志敏第二章驾驶和航行规则:分为三节第4条至第19条第一节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第4条至第10条;第二节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第11条至第18条;第三节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第19条;第三章号灯和号型第20第至第31条;第四章声响和灯光信号第32条至第37条;第一条总则一、适用适用范围1、适用水域:1)公海;2)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

2、适用船舶:一切船舶。

二、特别规则1、制定特别规定的机构:各国有关主管机关;2、可以制定特别规定的水域: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内陆水道;3、尽可能符合规则要求。

三、特别规定1、军队护航下的船舶: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笛号;2、结队的捕鱼船: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上述1、2点要求尽可能不致被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的规定。

)3、特殊构造和用途船舶:1)号灯、号型:数量、位置、能见距离、弧度;2)声号设备:配置、特性;3)要求:尽可能符合规则要求。

第三条一般定义一、船舶:用作或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地效应船和水上飞机;二、机动船:用机器推进的任何机动船。

1、除装有机器而不在使用时的帆船外,任何装有机器的船舶;2、机器推进并非是正在使用机器推进;3、装有机器正从事某种作业或处于某种特殊条件时,不作机动船论,如操限船、捕鱼船、失控船等。

三、帆船: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机器而不在使用者。

无论有否机器,只要不在使用就是帆船,否则为机动船;四、从事捕鱼的船舶:1、正在从事捕鱼:无论是锚泊中还是在在航中捕鱼;2、使用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从事捕鱼;3、捕鱼船可能是机器推进或驶帆、划桨船。

五、失去控制的船舶:1、异常情况;2、不能按规则的各项要求进行操纵;3、不能给他船让路。

六、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般为6种船。

1、由于工作性质;2、按规则操纵的能力受到限制;3、不能给他船让路。

七、在航:不在:1)锚泊;2)系岸;3)搁浅的状态。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19条)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19条)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19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 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公海和连接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 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3. 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 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 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条款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遵守本规则条款的任何疏忽,或者按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所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条款时,应充分考虑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的任何特殊情况,这些危险和特殊情况可能需要背离本规则条款以避免紧迫危险。

第三条一般定义除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1. “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筏、地效船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

如果装有推进器但不在使用。

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水上航行规章制度内容

水上航行规章制度内容

水上航行规章制度内容一、船舶起航前的准备工作1、船舶船长和船员要对船舶进行彻底的检查,确保机械设备正常运转,通讯设备完好,消防设备齐全有效,船舱、货舱无泄漏,船体完整无损等。

2、船舶要按照规定装备完善的导航设备,包括指南针、GPS、雷达等,确保航行中能够及时获得准确的导航信息。

3、船舶要根据实际情况准备足够的燃油、淡水和食品,以确保航行中的需要。

4、船舶要根据当天的气象情况做出相应调整,确保航行安全。

二、船舶的安全驾驶规定1、船舶驾驶员必须持有效的驾驶证书,并且具备一定的驾驶经验。

2、船舶驾驶员要根据水域情况、天气情况、可见度等因素,合理制定航线,并且严格遵守规定的航行速度,确保船舶安全驾驶。

3、船舶驾驶员要随时注意周围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航向、航速等参数,以避免与其他船舶或障碍物发生碰撞。

4、船舶驾驶员要保持良好的沟通,随时与其他船舶、船舶管理机构等保持联系,以便及时协调处理突发情况。

5、在夜间或能见度较低的情况下,船舶要开启航行灯和其他必要的信号灯,以确保其他船舶能够及时发现和避让。

6、在通过狭窄水道或遇到交通管制时,船舶要严格遵守管制规定,避免发生事故。

三、船舶遇险时的应对措施1、船舶遇到火灾、泄漏等危险情况时,船舶船长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船员进行紧急疏散和灭火等必要措施。

2、船舶遇到沉船、搁浅等情况,船舶船长要及时发出求救信号,并与海岸通讯站保持联系,寻求援助。

3、船舶在遇险情况下,船员要保持冷静,严格遵守指挥,确保疏散和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四、航行信号和避碰规则1、船舶在水域航行时要严格遵守航行信号规定,包括船舶灯光、声音信号等,以确保船舶能够及时发现和避让其他船舶。

2、在遇到其他船舶时,船舶要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规定的避碰规则,确定船舶的相对位置和航向,以确保安全避让。

3、在遇到交通管制时,船舶要根据管制规定,合理调整航向和速度,确保船舶能够安全通过管制区域。

五、船舶驾驶员的职责和权利1、船舶驾驶员要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遵守规定的船舶驾驶规则,确保船舶安全驾驶。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版)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版)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各条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各条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

3.本规则各条,不妨障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须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就不能不影响其特殊功能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所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各条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对遵守本规则各条的任何疏忽,或者对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各条规定时,应适当考虑到,为避免紧迫危险而须背离本规则各条规定的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任何特殊情况,其中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

第三条一般定义除其他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机器而不在使用者。

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船舶安全航行驾驶员应该知道的那些事儿

船舶安全航行驾驶员应该知道的那些事儿

船舶安全航行驾驶员应该知道的那些事儿1保持正规了望解读:船舶安全航行,最重要的莫过于保持正规了望。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规定,每一船在任何时候都应使用视觉、听觉以及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可用手段保持正规的了望,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

驾驶员要多用眼睛去看看外面的世界,用耳朵去听听四周的声音,一门心思抱着雷达,捧着电子海图实不可取。

2严守值班纪律解读:俗话说得好:“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

”驾驶台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值班制度,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

你花几分心思在值班上,船舶航行安全就有几分。

由于诸多原因,很多远洋船舶甚至在黑夜,驾驶台都只有驾驶员一人值班。

茫茫海天之间,全船兄弟的性命以及上亿的资产全系于一人,驾驶员要常怀敬畏之心。

3谨慎操纵避让解读:《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八条规定,避让船舶时要早让、宽让、大(舵角)让、驶过让清,即所谓“早、大、宽、清”。

驾驶员在避让船舶时,尽量和对方船舶取得联系协调避让,避免避让行动不协调而造成紧迫局面。

避让船舶时,最好先想清楚要如何避让,再采取行动,不可犹犹豫豫,自乱阵脚。

4及时通知船长上驾驶台解读:在很多种情形下,驾驶员都可/应通知船长上驾驶台。

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驾驶员都选择了自己“扛”,从而使船舶航行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驾驶员不想通知船长的原因大致有三:一是驾驶员怕船长觉得自己“不行”,看扁了自己;二是船长过于严厉,怕被批评;三是怕影响船长休息。

从甲板实习生历练成一名船长需要十年甚至更长的成长周期,如果你对当时的局面没有把握,通知船长上驾驶台应对,一点都不丢人!我想对于一名有责任心和使命感的船长来说,船舶的安全是首要的。

驾驶员及时通知船长上驾驶台,给予船长充足的时间判断分析当时局面从而采取行动,无疑是明智的。

5正确操作雷达和使用电子海图解读:一方面,现在远洋船舶基本都装备有ARPA雷达,驾驶员要能熟练操作和调试该设备,以便正确用于避让、定位及导航。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版)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版)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各条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各条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

3.本规则各条,不妨障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须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就不能不影响其特殊功能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所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各条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对遵守本规则各条的任何疏忽,或者对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各条规定时,应适当考虑到,为避免紧迫危险而须背离本规则各条规定的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任何特殊情况,其中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

第三条一般定义除其他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机器而不在使用者。

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第15号关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1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国际海事组织于2001年11月29日以第(22)号大会决议通过了一项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正案,根据该大会决议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第VI条第4款的规定,该修正案将通过默认接受程序于2003年11月29日生效。

我国是《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当事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以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过异议。

因此,该修正案将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该修正案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3年9月28日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经2001修正案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号笛,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结构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条款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遵守本规则条款的任何疏忽,或者按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所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条款时,应充分考虑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包括当时船舶条件限制在内的任何特殊情况,这些危险与特殊情况可能需要背离本规则条款以避免紧迫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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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碰规则》有关航行的规定及船舶驾驶操作
作者:李文虎
作者单位:深圳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海务处
1.会议论文李楚刚能见度不良下航行安全对船舶驾驶人员综合素质的要求2005
本文从船舶驾驶人员综合素质的角度出发,通过导致海难事故发生的原因,探讨了能见度不良条件下航行安全对驾驶员综合素质的要求.
2.期刊论文周建武.闵小飞三峡近坝河段江海直达船舶驾驶技术与航行安全-中国水运(上半月)2009(2)
本文结合三峡水库蓄水后近坝河段通航环境的变化情况,分析江海直达船舶航经三峡近坝关键河段的驾驶操作技术,并提出江海直达船舶在三峡近坝河段航行安全的核心要领.
3.会议论文王海清隘路相逢岂能玩命一搏2007
本文对船舶在狭窄航道的航行安全进行了探讨。

文章认为,当船舶进人此类航区前,应仔细查阅相关资料,了解礁岛、桥梁、电缆的分布。

潮时潮高、流向流速.沉船暗礁、激流浅滩。

灯台灯浮、陆标导标,通航动态报告制度。

船舶交会特殊规则等,杜绝盲目冒进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在狭窄水道内航行,应认真对照和执行航行预案,查验实施效果,根据所处环境调整安全措施,消除畏首畏尾举棋不定的心理,这样就能化不利为安全。

4.会议论文王逢辰我们的论文集-中国航海学会海洋船舶驾驶专业委员会论文集2008
学会是由研究某一个学科的人组织起来的学术团体,通过学术研究和实验,取得成果,推动本学科不断向前发展,为国家和人类谋福祉。

中国航海学会是1979年成立的。

成立初期,由于缺乏各种条件,并且需要摸索经验,专业委员会本着建立学会的宗旨,根究需要,自发地开展一些科研活动。

每年适时地进行学术交流,为航行安全和促进航海科技发展做了一些奠基工作。

本文分析了论文集和期刊的区别,并从论文作者看,处于第一线的航运企业的驾引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也踊跃撰文投稿,反映了航海技术界需要研讨会和论文集这样一个展示和交流的平台。

5.会议论文黄新发雾中航行安全的探讨2007
船舶碰撞事故绝大部分发生在能见度不良情况下,如何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关系到航行安全。

本文对雾中航行安全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建议。

6.学位论文奥拉弗船舶驾驶台上值班人与自动化的关系及其对航行安全的影响2010
本文研究船舶驾驶台上值班人与自动化的关系及其对航行安全的影响。

目的
是为了评价驾驶台值班人员与驾驶台自动化设备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影响。

本文首先介绍一些重要的概念,如船舶的航行安全,船舶导航的技术,在船
舶驾驶台上的自动导航设备,事故理论,自动化和它们对于导航安全的角色和人
类的特性和错误。

然后集中在海上发生的船舶碰撞和搁浅事故,研究了碰撞和搁
浅的事故报告。

这些碰撞和搁浅的事故报告来源于不同的海事调查委员会。

研究
这些海事报告的目的是为了找出引起这些碰撞搁浅事故的反复发生原因,尤其是
关于船舶驾驶台值班人员和自动化方面。

后来,使用了故障树来分析这些引起碰
撞和搁浅的原因怎么能引起碰撞和搁浅的事故。

还使用了能用计算比率的公式来
算每个引起碰撞和搁浅基本原因的比例。

这些比例表示每个原因引起所研究的碰
撞或搁浅事故的比例。

接下来,对这些能引起碰撞和搁浅的基本原因进行了一些
定性分析。

最后,提出了一些解决船舶碰撞和搁浅事故的建议。

关键词:安全;交通事故;自动化;船员;航海;船舶碰撞;船舶搁浅
7.会议论文周立佳.刘永禄雾对航行安全影响的分析与对策1997
部分定量阐述了雾对航海的主要影响,总结提出保证雾航安全应该注意的若干问题。

最后通过一个雾航船舶碰撞的实例分析了经验教训。

8.会议论文李文虎掌握中国沿海航道情况 确保船舶航道航安全2007
本文对掌握中国沿海航道情况 确保船舶航道航安全问题进行了阐述。

文章围绕中国港口航道的基本情况、港口航道中航行前的准备、港白航道安全航行注意事项、江河航道安全航行等进行了阐述。

9.会议论文吴如松安全与人的意识2007
本文对船舶安全与人的意识进行了探讨。

文章围绕生产事故中人的因素比例、人们意识的变化影响“安全”的稳定、小隐患酿大事故、树企业安全文化等进行了阐述。

10.会议论文夏亚明浅谈海上船舶安全避让2007
本文对海上船舶安全避让进行了探讨。

文章围绕安全避让对驾驶人员提出的素质要求、安全避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在实际避让操作中应注意的事项等进行了阐述。

本文链接:/Conference_6525915.aspx
授权使用:山东交通学院(sdjtxyip),授权号:24390b5c-beb8-4b14-a8c1-9e6a00afa1ac
下载时间:201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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