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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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方法律制度的演变
摘要: 西方法制的发展是围绕一个中心(从身份到契约)、两个来源(古希腊、古希伯来),三者的融合(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而不断发展演绎而形成的现代世俗化的法制体系。
关键词: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中世纪法律制度的发展
西方法制史“从身份到契约”的内在逻辑发展过程,具体来说,就是:人(思辨真理)——神(启示真理)——人(以启示真理为基础的权利神圣和圣约):自由与秩序的平衡:安全、自由、民主、效率
从宏观上看,西方法制历史“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其实质就是在古希腊和古罗马经过一系列社会、经济、政治的改革与立法,较彻底地解体原始社会制度,人逐渐摆脱了身份的束缚而获得自由,建立起在简单商品经济基础上的发达私法体系,树立起了西方法律权利神圣、人权保障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传统。欧洲近现代法制的发展,实质上就是要改变欧洲在中世纪因教会和封建主对人的控制而形成的人身依附关系,从而脱离了西方法律文化传统的局面,通过“3R”运动,恢复西方法律权利神圣、人权保障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传统,建立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宪政法治,进一步保障与完善人的权利和自由。概言之,西方法制历史“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就是人摆脱身份的束缚,获得权利与自由,成为真正意义上法律的主体而获得主体性地位。
一、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
楔形文字法是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西亚幼法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当地居民使用的奴隶制法,一般采用序
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楔形文字法是古代东方法苑中最具代表性的一支法律体系,也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之一,对古代东南亚地区法律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楔形文字法在世界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之一,也是最早将习惯法成文化的先驱,对推动人类法制文明的进步与发展具有特殊的贡献。楔形文字法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汉穆拉比法典》,无论从内容到形式均发展到奴隶制早期成文法典的高峰。它作为奴隶制早期具有代表性的法系之一,有它独特的结构、体系和共同特征,它所表现出来的较为发达的立法技术,也是许多古代早期国家所无法比拟的。
古埃及法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奴隶制法律体系之一,极富东方专制主义色彩,曾对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思想产生重要影响。在大约公元前4200年古埃及就形成一套以习惯法为基础的法律及其文字体系;。史料表明,古埃及法的发展经历了由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化,并不断完善的过程,但成文法的出现并不意味着习惯法完全消失,习惯法在不断被成文化的同时,仍在广泛的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希伯来法是与犹太人的宗教、历史、文化紧密融合的法律制度,它不仅是近东古老法律文化的集大成者,而且还通过《圣经》和基督教对东西方许多国家的
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尽管希伯来国家的存续时间短促,但希伯来法律由于依附于犹太的宗教和文化,表现出特有的生命力,并对西亚、欧洲各国以及中世纪基督教会都产生过不可磨灭的影响。它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极高的地位,它以独特的方式影响了整个世界法律发展的进程。
古希腊法是古代欧洲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在西方法律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它主要由古希腊各城邦国家的法律组成,由于各城邦国家的历史、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不同,各城邦国家的法律存在着很多差异,但它们在形式、内容和概念等方面又有许多共同特征。古希腊法律制度及法学思想对后世国家具有重要影响,尤其是雅典公法对西方近代公法的影响更为深刻。古希腊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一定的地位,它的法律虽然从总体上来看发展水平不高,不如其哲学、艺术等方面发达,在私法上也无法和后来发达完善的罗马法相媲美,但它上承埃及和两河流域法,下启罗马法,在东西方法律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其历史作用不容忽视。它的一些具体的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法学思想,特别是雅典“宪法”所确认的民主制度,对后世国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罗马法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制度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即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7世纪西罗马帝国的法律。平民和贵族的斗争,在很大程度上刺激和促进罗马国家和罗马法的产生。各类民众大会对罗马法的产生起着重要作用。《十二表法》是迄今为止能够断定的罗马法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
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也是世界法律史上最有影响力的法律体系之一。罗马法对私有制社会简单商品经济的一切本质关系均作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成为近现代西方法律与法学的重要渊源。
二、中世纪法律制度的发展
日耳曼法是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是西欧法律史上重要的法律体系之一。以日耳曼法为基础的习惯法在西欧封建社会中始终占主导地位.日耳曼法是西欧近现代法律的重要历史渊源.日耳曼法作为早期封建制度形成时期的法律,既表现出封建法律的特征,又保留着原始公社时期习惯的残余.同时,由于它是在以基督教为国教的罗马地区形成和发展的,所以受到罗马法和基督教会法的影响.日耳曼法在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是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是西欧封建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是西欧近代法律的基本历史渊源.
教会法产生于公元一世纪的巴基斯坦,早期受到罗马统治者的残酷镇压。公元380年,基督教成为罗马帝国的国教;到中世纪,它又成为欧洲封建社会的精神支柱。教会法是随着基督教教会的产生和发展逐步形成的,西欧中世纪法律的一个明显特点是二元化,教会法与世俗法并存,成为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会法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有重要作用.教会法是中世纪欧洲的一种重要法律,是中世纪三大法律支柱之一。是维护僧俗封建主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的有力工具。它在价值基础和认识论层次上深刻影响着西方法律制度。在传递古代文明,在中世纪欧洲对罗马法的继承上也曾起过积极作用。教会法是西方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律的三个重要渊源之一。教会法在婚姻家庭方面、刑法和诉讼法等方面都影响着西方法律制度。教会和世俗的斗争,促进了宪政国家的二元社会的形成与民族国家法律体系的形成。教会
法在解决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和战争问题上所确立的某些原则,对后世的国际法也有一定影响。
中世纪城市法、商法和海商法的发展让我们看出西方现代法律制度是一个历史演进的过程;这一演进路线是通过社会契约到政治契约的过程来完成的。因此,中世纪城市法、商法和海商法的充分体现了西方现代法律制度的契约和自治精神;它们又是对罗马法、日耳曼法和教会法的融合,这种在自治的基础上,在地域空间上初步局部的三者融合为西欧民族国家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基础;它们的发展是三者联动和相互促进发展,最后融入西欧各民族国家法律制度之中,为西欧民族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经济基础。
罗马法复兴是指公元12-16世纪欧洲各国和自治城市所开展的研究罗马法的典籍,并将其基本原则和概念适用到法律实践中去的学术运动。罗马法的复兴促进了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与发展,以及民族国家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为资本主义经济的阶段性发展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为新兴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提供了思想武器,促进了两大法系的形成与发展,总结和保存了人类的法律文明成果。
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蓝本的欧洲大陆各国的法律和仿照这种法律而建立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其间经过11世纪至16世纪的罗马法复兴,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最后于19世纪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法系。大陆法系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系。
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
回顾西欧的中世纪,常令不少法律史学家为之忧伤扼腕,因为人类法制文明前进的步伐曾在这里戛然而止,原始落后的日耳曼习惯法伴随征服者的脚步是那样不可思议地取代了古代发达完善的罗马法。西方法律文化的变迁曾在中世纪千年历史中有过迂回旋转,但经年累代的研究和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业证明,西欧的中世纪仍是对人类法制文明有着重大贡献的时代,也是极富创造力的时代。西欧人在经过漫长的间歇之后重又振奋,他们复兴和发展了罗马法,将原始落后的日耳曼法去粗取精加以改造,使两者分别构成近代两大法系的基础,尤其是他们创立的城市法、商法与海商法成为近代资本主义民商法的摇篮,历史作用不可估量。
综上所述自上个世纪以来,两大法系逐渐出现融合的趋势。由于经济的发展,各国的贸易往来逐日增多,需要统一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各方的行为,更由于上述的两大法系均存在不同的弱点,所以两大法系互相借鉴,取长补短,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
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行政法除外),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的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大陆法系一般采用职权主义审理方式,以法官为中心,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的作用,奉行干涉主义;英美法系实行当事人主义,采用控辩双方对抗式辩论,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角色。判决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