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政策措施(李世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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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查处不力
(1)取证不易 (2)认定不清 (3)查而不处 (4)罚责太轻
导致违法违规成本过低,不足以震慑与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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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工作基础薄弱
1、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整体框架需要设计;
2、保护保险消费者的组织体系需要建立;
3、保险产品费率监管需要改善与加强;
关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的现状及政策措施
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李世玲 (201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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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趋势向好
(一)消保工作引起各方面重视;
(二)消保工作制度建设已在起步; (三)消保工作措施初见成效; (四)消保工作的大格局正在形成; “保险让生活更美好”已向全社会发出承诺 并 宣传。保险消费者开始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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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罚责不全
①不遵守不抗辩保护原则,虽违反《保险法》第16条, 但无罚责。
②保险公司擅自解除和变更合同的,虽违反《保险法》 第22条第1款,但无罚责。 ③要求消费者提供超出合理范围的索赔材料,违虽反 《保险法》第22条第1款,但无罚责。 ④限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法取得赔款,虽违反《保 险法》第23条第3款,但无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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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消费者受到侵害的现象仍然存在
(二)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罚责执行不力
(三)保险消费者保护的监管工作基础薄弱
(四)保险机构的经营理念和行为尚不平衡
(五)消费者的保险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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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消费者受到侵害的的现象仍然存在 侵害保险消费者知情权 侵害保险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主要问题
侵害保险消费者选择权
一是指导保险公司做好服务承诺公开工作; 二是倡导保险公司建立服务功能较全、对外形象较 好的服务门店 三是继续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开展服务满意度 测评活动; 四是建立保险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 五是组织开展保险服务正面宣传活动; 六是倡导诚信服务文化,着力提高行业诚信服务意 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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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探索建立消保工作的长效机制
侵害保险消费者求偿权 侵害保险消费者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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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罚责不力
(1)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责任
侵害保险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
免责条款未做明确提示或说明,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第69条;欺骗、误导保险消费者或隐瞒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信 息,依据《保险法》第162条、173条;未明确说明核赔依据、标 准或拒赔时未发出拒赔通知并说明理由,依据《人身保险业务基
一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员制度作用。 二是建立财产保险积压未决赔案定期清理的工作制 度,实现清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三是实行保险机构投诉考评制度。
四是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住息定期披露机制。
五是统一建立保险消费者满意度测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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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逐步建立和培养一支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工作 的骨干队伍
1、建立组织机构(公司层面、监管层面) 2、培训一支队伍(业务监督、法律协调) 3、利用多方力量(行业内部、行业外部) 4、形成整体合力(四位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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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展保险知识普及和公众教育工作
一是建设好网上教育平台。 二是针对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不同需求,完善 教育内容。 三是拓展保险消费者教育渠道,创新教育形式。 四是继续开展好保险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 进机关、进企业的教育宣传活动。 五是推动保险公司将消费者教育纳入客户服务 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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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促进保险公司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定的,依据《保险法》140条、第141条、165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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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保险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及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泄露在业务活动活动
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侵害保险消费者隐私 权,依据《保险法》162条、173条;依据《人身险业务基本服 务规定》第31条,对保险公司予以处罚。 保险中介及其工作人员侵害保险消费者隐私权,依据《保 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82条予以处罚。 保险监管工作人员侵害保险消费者隐私权,依据《保险法 》180条,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
本服务规定》第31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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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保险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法律责任 使用不合理的保险条款、费率,违反《保险法》第20、
39、41条;依据《财产保险公司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30条、《人身保险公司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48条;保
险公司之间或通过行业协会达成价格同盟,按照《反垄断法
》第13条;交易过程中的不遵守诚信原则,依据《保险法》
第162条、166条、173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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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保险消费者选择权的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
权力或者职业优势强迫、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依
据《保险法》第162条、166条、173条; 保险公司拒绝
承保交强险的,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 例》第38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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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续完善规章制度体系
一是组织起草《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规章》;
二是近期出台《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三是修改完善《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指引》; 四是发布产、寿、中介机构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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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着力健全保险纠纷调处机制
一是落实《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建立开展保险纠纷 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通知》。 二是制定出台《保险合同纠纷调处机构指导意见》 加强调解机构自身建设。 三是逐步推动地(市)级地区建立纠纷调解机构, 扩大纠纷调整机构覆盖面。 四是逐步建立行业与审判机关沟通协调渠道和信息 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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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是全行业的共同任 务,要凝聚全行业智慧,动员各方面力量,形成多方 参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消费者保护工作格局, 使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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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险消费者的保险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不足
1、风险管理和保险知识匮乏 2、保险消费观念不够理性 3、维权意识和手段不足。
需要整合行业资源、集中行业智慧、突出行 业特点、以多种形式、多种方法宣传保险服务和 产品知识(“保险让生活更美好”的公益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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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监管措施
(一)继续完善规章制度体系 (二)着力健全保险纠纷调处机制 (三)开展好公众教育工作 (四)促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五)探索建立消保长效工作机制 (六)建立和培养一支保护消保 户工作的骨干 队伍
4、保险服务标准和评价指标需要制订;
5、保护保险消费者工作合力需要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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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机构的经营理念和行为不平衡
1、有的以“客户为中心”理念还需树牢 2、有的保险产品结构需要调整 3、有的保险合同条款需要修改 4、有的保险服务工作需要提高 5、有的公司竞争方式需要纠正
大的公司需要进行必要的适当的调整;中小的公司需 要规范与创新才能获得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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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保险消费者求偿权的法律责任
拖延赔付、无理拒赔可依据《保险法》162条予以处罚。 侵害保险消费者安全权的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不为履行保险合同提供保障措施、偿付能力不足 的,依据《保险法》第139条作为监管重点,采取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未依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
未依照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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