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知识考点:条约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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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知识考点:条约的解释
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条文和规定的真实含义予以说明和澄清。《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了条约解释应遵循的主要方法和规则。
(一)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
1.根据通常含义和上下文。条约解释应按照条约用语在其上下文
中的通常意义来解释。条约的用语应给予其通常的含义,一个词语有
时可能有几个含义,因而不能孤立地予以解释,必须结合条约的上下文,解释该词语在条约中的实际含义。条约的上下文除约文外,还包
括条约全体当事国之间就该条约的缔结所订立的与该条约相关的任何
协定,或个别缔约国间缔结或作出的并经其他当事国接受的与该条约
相关的任何文书。与条约上下文一并考虑的因素还有该条约当事国之
间嗣后订立的关于条约的解释或其规定的适用的任何规定;确证该条
约各当事国对条约的解释意见一致的在该条约适用上的任何嗣后惯例;适用于该条约各当事国之间的关系的任何相关国际法规则。
2.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条约是为一定目的缔结的,条约的目
的和宗旨贯穿于整个条约之中。解释条约要选择最符合其目的和宗旨
意义,而不能相反。
3.善意解释。是指条约的解释应以诚实信用履行条约为出发点实行,解释不能使得一方不公正或不公平地优于另一方,也不能试图阻
挠或破坏条约的履行。善意原则直接源于“条约必须遵守”的规则,
在条约的解释中有重要作用。
(二)条约解释的辅助规则
1.条约解释的补充资料。如果以上述规则解释条约,意义仍不明
确或难以解释,或所得结果显属荒谬或不合理时,能够使用解释条约
的补充资料,包括条约的准备工作及缔约的情况在内,如谈判记录、
历次草案、讨论纪要等。但这些材料仅仅是作为上述解释方法的辅助
和补充,本身不具有决定性。
2.两种以上文字的条约的解释。(1)经两种以上文字认证作准的
条约,除条约中规定或当事国协议当遇到意义分歧时应以某种约文为
根据外,每种文字的约文应同样作准。(2)作准文本以外的条约译本,不能作为作准文本,仅能够在解释条约时作为参考。(3)在各种文字
的作准约文中,条约的用语应被推定为有相同的意义。(4)除按规定
应以某一约文为准外,在几个作准约文中发现意义有分歧,而适用以
上解释规则不能消除分歧时,应采用顾及条约目的及宗旨的最能调和
各约文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