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 登记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告知承诺书.pptx
(二)登记机关 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二、登记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二)证明用途 用于市场主体办理设立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登记。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十六条‘申请办理市场主体 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渔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四)告知内容及相关要求 .采用告知承诺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文件和《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
2、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 合
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 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变更或备案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个体工商户刻有公章的,还须加盖公章。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人签字盖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 件。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登记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依 据书面承诺办理市场主体设立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登记。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 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设立、变更、备案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经营性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注: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企业(除股份有限公司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
书由全体股东、合伙人、投资人或隶属企业签署;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由全体董事签署(签署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签署人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由企业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3、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字。
4、根据实际情况,在房屋权属和房屋性质栏的□中打“√”。
自主承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最新8
2、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该房屋不属于违法建筑房屋、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被执行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场所)
重庆市区(县)街道(乡/镇)路(村/社区)号
房屋性质
□非住宅□农村住宅
房屋权属
□自有□租赁□无偿使用□其他
产权相关信息
□有不动产证/产权证□无不动产证/产权证
不动产单元号/产权证号:
房屋坐落:
本申请人已知晓住所(经营场所)相关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现就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作如下承诺:
5、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自建房的,已取得合法手续,且不存在安全隐患;依法须经房屋安全鉴定的,已经具备资质能力的专业机构鉴定并取得合法、真实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如房屋出现安全隐患,无条件搬离并限期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申请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承诺在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
3、在经营场所内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4、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农村住宅的,已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不从事存在安全隐患、消防隐患、油烟污染、异味污染、废气污染、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噪音污染以及违反治安管理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发生扰民或对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出现相关业主投诉的,自行与业主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无条件主动停止营业并限期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申请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样式)(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郑重承诺:1.申报注册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为:安徽省市、县(市、区)(乡镇、村)(道路名)(门牌号)(小区楼栋号、房间号)。
2.该住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其证件号码为:(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为(自有/租赁/无偿提供)使用,属性为(住宅/商铺/其他)。
3.已经依法取得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真实,符合国家安全性规定,不属于违法建筑、经鉴定的危房和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不属于负面清单禁止的行业。
4.日常经营中,严格遵守《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物权法》等规定,遵守公序良俗,产生争议的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不以本次注册登记作为今后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依据。
6.注册登记部门已经告知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
签名:(全体股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年月日(单位盖章)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承诺书”参照使用,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所有类型市场主体,适用于设立、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
2.申请人需如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权属和使用方式等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对违法建筑,经鉴定的危房,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负面清单的,申请人不得申报为住所(经营场所)。
4.新设立的公司由全体股东(发起人)签字;变更登记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分支机构新设立的,由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的,由负责人签字,加盖分支机构印章。
其他类型的市场主体,以此标准类推执行。
5.申请人提交的“承诺书”应当使用A4型纸。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郑重承诺:
1.申报注册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为:安徽省
2.市、县(市、区)(乡镇、村)(道路名)
3.(门牌号)(小区楼栋号、房间号)。
4.该住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其证件号码为:(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为(自有/租赁/无偿提供)使用,属性为(住宅/商铺/其他)。
5.已依法取得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真实,符合国家安全性规定,不属于违法建筑、经鉴定的危房和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不属于负面清单禁止的行业。
6.日常经营中,严格遵守《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物权法》等规定,遵守公序良俗,产生争议的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不以本次注册登记作为今后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依据。
8.注册登记部门已经告知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
签名:(全体股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月日
(单位盖章)。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1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现申请将位于市区的房屋,作为公司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特做出如下承诺:1、已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承诺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2、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的规约;3、将该处房屋作为公司住所已经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4、本住所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如已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拆迁范围之内,保证无条件配合拆迁,且不索要经营性等补偿。
以上承诺属实,投资人愿对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接受登记机关对因本承诺不实而导致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投资人(股东)签字:房屋提供者签字或盖章:年月日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2工商行政管理局:用于申请设立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不是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
不属于有禁止性规定的特定行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特此承诺。
声明:承诺人已认真阅读并知悉《相关说明》的详细内容。
承诺人签字(盖章):20__年12月8日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3承诺如下: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承租的位于号室的房屋用于本公司办公和经营使用。
1、该住所(经营场所)适合本公司经营的业务,没有违反相关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2、房屋租赁协议真实、合法,记载地址完整、准确。
3、该房屋不属住宅,不会产生扰民问题。
4、该房屋不属军产。
因租赁协议对房屋地址、规划用途进行虚假记载或者股东进行虚假承诺的,由(或本公司)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年月日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4工商行政管理局:用于申请设立(变更)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不是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
不属于有禁止性规定的特定行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盖章):年月日注:1、设立登记时的承诺人为公司股东发起人、投资人、合伙人、经营者。
2、变更登记时的承诺人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2.根据有关规定改变用地性质、建筑物用途或结构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已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3.用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固定场所是住宅的,依据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已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4.申请人已知晓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为自主申报承诺制,已确认申报登记地址的权属关系、法定用途、安全使用、租赁协议、地址信息合法有效,自觉配合相关行政机关检查。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详细信息
市 区 街道(乡镇)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集群登记地址管理单位名称
网络经营场所
网址:
经营者本市通信地址其他经营来自所详细信息市 区 街道(乡镇)
市 区 街道(乡镇)
市 区 街道(乡镇)
申请人承诺
1.申请人已知晓《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内容,并已取得该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申请使用的住所(经营场所)没有违反《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中禁止和限制性规定。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填报说明1.设立登记企业申请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的,在表格内填报住所信息,住所以外的其他经营场所信息参照表格内填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坐落)”信息另附页。
2.变更登记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仅填报拟变更后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
企业申请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需要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仅填报拟变更后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涉及多个经营场所变更的,参照表格内填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坐落)”信息另附页。
3.企业经营场所备案企业申请经营场所备案的,填报申请备案的经营场所信息;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申请多个经营场所备案的,参照表格内填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坐落)”信息另附页。
4.关于承诺人签字(盖章)设立登记时,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出资人(主管部门)签署、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签署、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署、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签署、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署,签字人数过多可另附签字页。
变更登记时,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署。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由其隶属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主体公章;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由其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_2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11、__X承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申请人对企业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该经营场所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房屋、危险建筑房屋、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3、申请人承诺,在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申请人承诺,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5、登记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请人(盖章或者签字):年月日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2一、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申报住所(经营场所)河南省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县(市/区)_________乡(镇/街道)_____________村(路/社区)______________号三、使用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米四、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是否居民住宅:是□否□五、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是否还登记有其他企业(一址多照):是□否□六、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取得方式:□自有房产□租赁、租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无偿使用,提供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提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七、承诺内容1、本企业承诺已取得申服所在地作为本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不属于依法确定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的房屋,地址表述真实无误。
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信用承诺书
附件一(对住所登记的承诺):
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信用承诺书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等有关规定,在申请企业注册登记中,本人以
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身份郑重承诺:
1、本企业已经具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设立(开业)、住所变更登记条件,本人已认真阅读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内容。
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任何伪造、篡改、虚假成份。
2、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3、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在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府公布的“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范围内,并已取得有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承诺在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
5、本企业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
若违背以上承诺,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由本企业或企业相关人员承担,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承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手机号码:
年月日。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docx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郑重承诺:
1申报注册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为:
2 .该住所(经管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其证件号码为(身份证号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为无偿提供(自有/租赁/无偿提供)使用,使用期限为;至.属性为(办公/工业/商业/军产房/住宅/其他/商住 /宅基地/市场/地下商业门面),
3,已经依法取得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真实,符合国家安全性规定,不属于渔法建筑、经鉴定的危房和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不愿于负面清单禁止的行业。
4 .日常经营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规定,遵守公序良俗,产生争议的主动消除不良即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不以本次注册登记作为今后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依据.
6 .注班登记部门已经告知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
签名:
(全体股东/法定代表人/负说人)
年月日(单位盖章)
(本文带用其怆中谓文档他为一个婴体.由相关人Mil中笺字)。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告知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告知承诺书〔〕号一、基本信息(一)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名称(含拟设立):[请填写具体名称]市场主体类型:[请填写类型,如企业、事业单位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如果需要填写,请提供代码]住所(经营场所):湖南省 [市/自治州] [县](市/区)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房屋权属情况房屋性质房屋使用期限联系方式:(二)登记机关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二、登记机关告知(一)证明事项名称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二)证明用途用于市场主体办理设立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登记。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十六条“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四)告知内容及相关要求1.采用告知承诺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文件和《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
下列情形不适用告知承诺制:①不属于《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证明的;①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信用未修复的;①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①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其他情形。
2.本承诺书应当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3.在登记机关作出登记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诺申请,撤回申请后可以按照提供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方式办理。
4.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已依法取得使用权,且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应当与实际一致。
5.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房屋、被征收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等依法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完整版)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
注:
1. 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办理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及分支机构登记。
2.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分公司
申请人为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
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并
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 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字。
4•住所(经营场所)原则上表述为:市、县(区)、街道(路、乡、镇、园区等)、小区(村)、门牌、房号、队、组(无门牌号的注明参照物名称及位置,如:县政府东侧、村委会南侧)。
请申请
人如实认真填写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如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
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5.根据实际情况,在房屋权属、房屋性质栏和承诺事项前的□中打“V”。
市场主体住所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承诺书
致:[相关部门名称]
本单位(个人)名称:[单位或个人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住所地址:[单位或个人住所详细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单位(个人)就住所登记事项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单位(个人)所提供的住所地址信息真实、准确、有效,且符合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的相关规定。
二、本单位(个人)承诺住所地址用于市场主体登记,不用于任何非法活动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本单位(个人)承诺住所地址作为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将遵守国家有关市场经营的法律法规,保证合法合规经营。
四、本单位(个人)承诺住所地址信息如有变更,将及时向[相关部门名称]申请变更登记,确保住所信息的持续有效性。
五、本单位(个人)承诺对于因住所信息不实或变更未及时登记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单位(个人)承担。
六、本单位(个人)承诺遵守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管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本单位(个人)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接受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行政处罚。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本单位(个人)留存,另一份提交给[相关部门名称]备案。
承诺单位(个人)盖章/签字:
日期:[填写日期]
[单位或个人公章]
[单位或个人签字]。
经营性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承诺书
经营性市场主体住处登记许诺书 1 / 1经营性市场主体住处(经营场所)登记许诺书经营性市场主体名称住处(经营场所)房子权属房子性质 □自有 □租借 □非住所 □住所本申请人现就住处(经营场所)登记作以下许诺:1、申请登记的住处(经营场所)信息与实质状况一致,所提交的证明资料均真切、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住处(经营场所)不属于违纪建筑、危险建筑等不可以用作住处(经营场所)的房子。
3、法律、 法例规定应该经有关部门赞同方可在住处 (经营场所) 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许诺在获得有关赞同证或赞同文件后再展开经营活动。
4、在市政府宣布的赞同在住所内从事的行业清单之外, 申请住所作为住处 (经营场所)登记的,许诺已经过有益害关系的业主赞同。
5、申请登记的住处(经营场所)属于拆迁征收范围的,许诺领取的营业执照不作为拆迁征收赔偿的依照。
6、自觉接受领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住宅保障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公安、环保等看管部门对住处(经营场所)应该具备特定条件,或许利用非法建筑、 危险建筑、 私自改变房子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察管理, 并担当由此惹起的全部法律结果。
因上述问题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后, 许诺依照看管部门要求实时依法办理住处(经营场所)的更改登记或注销登记。
7、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察管理部门对住处(经营场所)登记状况的监督管理,并担当因住处(经营场所) 的实质状况与工商登记不符合、提交虚假资料或许采纳其余欺骗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获得登记所惹起的全部法律结果。
申请人(署名或盖印)年 月 日注: 1、本文书合用于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办理建立登记、住处(经营场所)更改登记。
2、公司(除股份有限公司外)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申请建立登记时, 本许诺书由全体股东、合伙人、投资人或隶属公司签订;股份有限公司建立登记时,由全体董事签订(签订人为自然人的由自己署名,签订人为公司或其余组织的,由公司或其余组织加盖公章) 。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挂号许诺书之蔡仲巾千创
作
(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份):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郑重许诺:
1.申报注册挂号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为:安徽省市、县(市、区)(乡镇、村)(路途名)(门牌号)(小区楼栋号、房间号).
2.该住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其证件号码为:(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为(自有/租赁/无偿提供)使用,属性为(住宅/商铺/其他).
3.已依法取得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真实,符合国家平安性规定,不属于违法建筑、经鉴定的危房和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不属于负面清单禁止的行业.
4.日常经营中,严格遵守《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物权法》等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发生争议的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承当相应法律责任.
5.不以本次注册挂号作为今后房屋征收和拆迁赔偿依据.
6.注册挂号部份已经告知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
签名:(全体股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月日
(单元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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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注: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企业(除股份有限公司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
书由全体股东、合伙人、投资人或隶属企业签署;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由全体董事签署(签署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签署人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由企业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3、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字。
4、根据实际情况,在房屋权属和房屋性质栏的□中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