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定
第四章、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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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股票的含义与特征 • 股票是表示股东权的要式有价证券。它是公司股份采取的方式,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 • 1、.股票具有不可撤回性 • 2、股票具有可转让性 • 3、非固定收益 • 4、要式证券,证权证券
第四章、第五章外商投 资企业法
2021年7月30日星期五
三〕、优缺陷 优点:普遍筹集资金,顺应一切权与运营权分享的现代企业制度,公司股票上市后可自
较小。 缺陷:设立条件顺序比拟严厉,易被少数大股东操控,中小股东缺乏责任感,公司财务
• 累积投票制指 ,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 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防止大股东应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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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触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有关联关系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有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经过。列席董事会的有关联关系董事人数 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依法发布其运营,财务,严重诉讼状况 。半年发布一次财务报告。
• 〔3〕持有公司股份的10%以上的股东央求时
• 〔4〕董事会以为必要时
•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则担任召集,由董事长掌管;董事长因 特殊缘由不能实行职务时,副董事长---过半数董事推举一名董事---监事会--10%股东可自行召集和掌管
• 股东列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议
• 设立合营企业,央求设立的合营企业应注重经济效益,并契合以下一项或数项要求: 备和迷信管理方法,能添加产品种类、提高产质量量和产量,浪费动力和资料;②有 到投资少、奏效快、收益大;③能扩展产品出口,添加外汇支出;④能培训技术人员
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由外国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 (一)概念:指由外国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 中国境内以直接投资方式参与或者独立设立的各类企业的总称。 中国境内以直接投资方式参与或者独立设立的各类企业的总称。 特征: (二)特征: 1、企业资本全部或者部分属于外国投资者;区别与完全由中国投 、企业资本全部或者部分属于外国投资者; 资者举办的企业。 资者举办的企业。 2、企业为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企业为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 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资本制的体现。 (四)出资期限---授权资本制的体现。 出资期限 授权资本制的体现 合营各方应在合同中规定期限。 合营各方应在合同中规定期限。凡规定 一次性缴纳出资的, 一次性缴纳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在营业执照 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凡规定分期缴纳 签发之日起 个月内缴清; 个月内缴清 出资的, 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缴纳的出资不得低 于各自认缴额的15%,并且应在营业执照 于各自认缴额的 , 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个月内缴清。 签发之日起 个月内缴清。未按规定缴纳出 资的,视同合同自动解散, 资的,视同合同自动解散,企业批准证书自 动失效。 动失效。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合营企业的产、 合营企业的产、供、销管理 合营企业的财务管理 合营企业的劳动管理
国际商法-外商投资企业法教学课件
A.甲公司通过乙公司提供财产担保从银行贷款作为出资;
B.甲公司以已作抵押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厂房作为出资; C.乙公司以人民币现金作为出资; D.乙公司以收购甲公司30%的资产作为出资。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结 构
权力机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组织形式上是有限责任公司, 其在管理体制上的一个特点是不设立股东会。实 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的设备或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
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 益为其出资担保。 合营企业合营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 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练习题
在中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拟定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的协议草案中,下列有关出资方式的约定,符合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 产品的; (2)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 提高生产效率的; (3)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注意:
货币以外的出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
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
领取批准证书后,合营企业应在三十天内向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或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 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营 企业成立日期。
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合营企业协议是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 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合营企业合同是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 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合营企业章程是合营各方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 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 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 业合同、章程。
第四章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甲、乙、丙三人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 公司。经营过程中,丙与丁达成协议,拟 将其在该公司拥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丁。 丙书面通知甲和乙时,甲和乙均表示同意, 并愿意购买丙的股份。有关此事的下列表 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同等条件下,由丙决定优先购买人 B.同等条件下,甲和乙有优先购买权 C.由甲和乙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D.如果甲和乙协商不成,丁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章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六)、工会
第四章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七)、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特别规 定
第122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 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 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章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BC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是股东大 会的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是董事会的职权,因此选项A不正确;公 司章程修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因此选 项A、D不正确。
第四章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四章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二、设立
一)、设立的条件(77条)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200人,半 数在中国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 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 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第四章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二)、设立的程序 1、发起设立的主要程序 2、募集设立的主要程序
第四章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法人治理结构
第四章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六、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1.合营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董事会集 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及领导监督机构的三种 重大职责于一身。 2. 董事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企业章 程修改、注册资本增减以及中止、解散、合并、分立 等事项须出席董事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决议 3.董事会组成人数为3人以上,任期4年,经合营各方继 续委派连任。 4.合营企业应设立正、副总经理,全面主持企业的日常 管理工作。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同副总经理协 商。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 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 业竞争。
第三节 外商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概念 二、设立登记 三、投资方式
第三节 外商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概念
它是由外商拥有全部资本并独立经营的企 业。这类企业是按照东道国的法律注册登记而 成立的,属于投资东道国的法人或经济实体。 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一种直接投资方式。不包 括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一般采取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经批准,可采其他形式。 我国所有批准设立的外资企业都采取有限 责任公司形式,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概念 二、出资方式 三、投资回收 四、利润分配
第二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概念
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简 称外国合作者)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 织(简称中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用书面合同约定合作条 件,并经国家批准的在中国境内共同设立的 经济组织。 它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国际商法 第5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制度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制度 外资企业的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的若干问题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对我国三资企业法的影响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又称“三资”企业,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 商独资企业的简称。由于我国特殊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商还包括港澳及台 湾同胞。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经营、终止和解散,以及解决中 双方争议的各类法律规则的总称,它还包括我国与外国政府或WTO成员签订的协议中有关外商 投资企业的一系列规定。对该定义,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第一,外商投资企业是我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商业组织,其特殊性就在于这类 商业组织都具有涉外因素,即在其资本构成中都具有境外资本成分,在业主(股东)成分中都有 境外人士参加。基于这种特殊性,我国对其采用了特别的政策和特别的法律来调整、规范它们。 这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第二,自从我国在1979年颁布了举世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 年4月第一次修正,2001年3月第二次修正,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来,经过三十多年 的实践和努力,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已经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了。
(五)合营企业内合资各方的投资方式 合营各方用什么方式投资入股,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涉及这个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的 数额、机器设备的水平和运转能力、技术的先进程度以及合营企业的空间规模(占地面积)。因
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5条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22~29条对
这一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专门规定。根据上述条文规定,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 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进行投资。 出资证明书是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 营企业发给合营各方的用以证明其投资数额的书面凭证。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的规定,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合营企业的名称;合营企业成立的年、月、日;合营者 的名称(或姓名)及其出资额;出资的年、月、日;发给出资证明书的年、月、日。 还应说明的是,合营一方未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合营企业和审批机关批准,不得将出资证 明书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当我们在研究合资各方的出资方式时,应特别注意我国《公司法》对这一问题所作出的重 要补充,详见《公司法》第20~35条。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PPT课件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一)物资购买和产品的销售 (二)利润分配 (三)税收 (四)财务与会计 (五)外汇管理 (六)劳动管理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解散与清算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
合营企业,具有6类情况之一时解散 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清算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一种股份式合营企业, 它是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 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 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1. 由中外合营者共同投资设立 2. 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 3. 合营各方共同经营管理 4. 合营各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是非法人企业。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1.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管理形式 (1)董事会制 (2)联合管理制 (3)委托管理制
2.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议事规则
合作企业的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 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或主任召集并 主持。
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 2/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不能出 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 或委员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章节内容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二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三节 外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二、中外合资企业的设立 三、中外合资企业的出资 四、中外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五、中外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六、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期限、解散与清算
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认缴的并在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 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外商投资企业法
经济法》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有以下基本特征:(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外资企业。
(4)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生产经营计划权。
(2)资金筹措运用权。
(3)物资采购权。
(4)产品销售权。
(5)外汇收入使用权。
(6)劳动用工管理权。
(7)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权。
义务:(1)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2)必须履行依法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3)必须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4)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和经营情况,接受中国政府有关机关的管理和监督;(5)应承担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根据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各方的出资方式有:现金、实物、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1)掌握有关现金出资的规定。
外方合营者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其用外币缴付的出资,应当按照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挂牌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整算成约定的外币。
中国合营者以人民币缴付的出资如需折合外币,应当按照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挂牌汇率(中间价)折算。
(2)了解有关实物出资的规定。
(3)了解有关工业产权、技术出资的规定,注意掌握技术转让协议的7点规定。
(4)其他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很重要,特别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4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掌握5点出资期限的规定。
第四章、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pptx
➢ 创立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 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
一)、股东的权利义务 不同规定: 1、一般股东可自由转让股份,不需其他股东同意。 2、不能查阅会计帐薄。 3、可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
工代表组成,职工比例不少于1/3,具体比 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5、职权同有限责任公司
六)、工会
七)、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特别规定
第122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 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法
一、概述
一)、含义
是指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 人。
二)、特征
(1)是资合性公司。 构成公司信用基础的是公司资本。
(2)公司资本分成等额股份。 股权与所持股份相一致,一股一权。
(3)、股东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
三)、优缺点
优点:广泛筹集资金,适应所有权与经营权 分享的现代企业制度,公司股票上市后可 自由交易,股东投资风险较小。
缺点:设立条件程序比较严格,易被少数大 股东操控,中小股东缺乏责任感,公司财 务经营信息不能保密。
累积投票制指 ,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
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 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 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 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这样做的目的 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 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 在的弊端。
中职教育-经济法概论(第二版高教版)课件: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一).ppt
(一)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二)平等互利原则 (三)遵循国际惯例原则
三、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程序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 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行政机关审批,报国
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
(二)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三)设立合营企业的程序 1.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2.审批机关审批 3.办理登记手续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含300万美元),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7/1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 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 3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 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 1250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 元;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 在 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三)外资企业 (四)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 1.生产经营计划权 2.资金筹措使用权 3.物资采购权 4.产品销售权 5.外汇收入使用权 6.劳动用工管理权 7.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权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义务 1 .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2 .必须履行依法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 3 .必须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 4 .应接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5 .应承担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六、合作企业与合资企业的区别
3、盈亏不同
按出资比例 合同约定
⒋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期满时回收 可以期满前回收
• ⒌财产归属不同
期满按比例分配 外方先回收的归中方
⒍组织机构及经营方式不同
董事会
董事会或联合 管理委员会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
一、外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法的概念
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全部 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并拥有、由外国投资者 独立经营管理、独享利益和承担风险、自负盈 亏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业 。
(2)第25条改为董事长由合营一方担任的,副 董事长应由他方担任。《合营企业法》规定,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 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3)第43条改为对合资经营合同的修改,必须 经合营双方签署协议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后方能 生效。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3、日常管理可以委托其中一方或第三方负 责
四、企业的盈余分配和资产归属
一、盈余分配
由中外双方协商确定,可以按比例分配, 也可以不按投资比例。如果投资资产不 作价,不记股,只能根据各方的投资条 件约定
二、资产归属
双方可以约定期限届满,全部固定资产归 中国合作者所有,外方在经营期限内先 行回收投资
2、保护外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 4、禁止向外资企业摊派
(二)监管内容
1、 对其营销活动的监管 外资企业有经营自主权,所需可自行购买,产品
自行销售,可国内,也可国外 2、税务监管 取消了外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但非出资的进口自
用设备和原材料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优惠
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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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的概念
广义: 调整国家间生产要素流动的各种 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的总称。
狭义:管辖外国直接投资的各种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外国资本的进入、对外资的管 理和监督,以及对外资的法律保护。
核心内容是:以法律手段创造较好的投资 环境,对外资进行有效的鼓励和保护,同时 对外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控制
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P166
❖ 依照法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 合营主体:中方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外方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 原则:平等互利 ❖ 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企业性质:契约式的合营企业
二、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企业形式及法律特征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定义:P155
❖ 依照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法实施条例》
❖ 合营主体:中方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 外方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
❖ 原则:平等互利 ❖ 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企业性质:共同举办、共同经营和共负盈亏的法人企业
第五章:外商投 资企业法
本章主要内容
❖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制度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制度 ❖ 外资企业的法律制度 ❖ 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的若干问题 ❖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对我国三资企业法的影
响 ❖ 我国的三资企业法的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
1、外商投资企业: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又 称称三资企业,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 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简称。
2、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 立、经营、终止和解散,以及解决中外双方 争议的各类法律规则的总称。 包括我国与外国政府或WTO成员签订的协议 中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系列规定。
2、合营企业的董事会制度
合营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 制。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权构,根 据合营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 的一切重大问题
3、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
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资企 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4、合营企业的中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管理制度
合营企业法第六条:
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 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 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合作各方可以以现金、实物、场地所有权、工 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1、除国有资产外,中外各方的投资不必作价,也不 必折成股份;
2、合作各方应当以自有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 或者合作条件,对该投资不得设置任何抵押权或其 他担保物权;
3、合作各方用作投资的贷款和贷款的担保,由各方 自行解决;
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 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
合营企业的设立要经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 准,资本的增加需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审 查机关审查批准,原则上不例 注册资本越少,要求股与债的比例越高
4、合营企业内合资各方的投资比例 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5、合营企业内合资各方的投资方式
股权式的合营企业:对合营各方的所有投 资以货币形式进行估价,然后以此折合成股 份,并计算出其在整个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 例,再按此股权比例分担企业的收益和风险、 盈利和亏损。
二、中外合营企业资金来源的法律规定
1、中外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投资总额=中外双方的投资+合营企业的借款 2、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2、合营企业的企业形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的形 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特点: 1)合营企业具有独立的财产,属于独立的企业
法人,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 2)合营企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对外公开
发行股票 3)合营企业不设立股东大会,直接实行董事会
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
3、合营企业的法律特点
3)合营各方必须严格按照出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 资额,一次性交付的,各方应在6个月内缴清, 分期缴付的,第一次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 资额的15%,并在3个月内缴清。
4)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 缴清其出资的,就构成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7、合营企业股份的转让
合营企业股份转让是合营者依法享有 的权利,但要遵守以下原则:
对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认识
❖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调整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
❖ 我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在逐步完善, 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是国际投资法的一个 重要组成部分;
❖ 完整的外商投资企业法,除了国内专门的涉 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立法之外,还应包括 与此有密切关系的其他法规和国际条约
1、先确定一个外商投资回收期或确定一个外商投资 回收额,在此期间或者投资额内,规定一个利润分 配比例;
4、合作各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期缴足投资。
三、合作企业的企业形式 1、符合法人条件,采取企业法人形式 2、联营式的企业 四、合作企业的管理 1、董事会制度 2、联合管理制 3、委托管理制-委托合作一方或者第三方进
行管理,但需要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五、合作各方利润的分配
合作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方式 比较灵活,实践中常用的有:
合营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 和土地使用权等进行投资,合营各方缴 付出资后,应当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 证,出具验资报告,据此发给合营企业 出资证明书。
6、合营企业内合资各方缴付出资额的法律规定
1)合营各方的出资必须是自己所有的现金、实物、 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
2)合营各方是以实物、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 的,不允许在它们上面设立任何担保物权。
1)必须经合营他方的同意
2)合营他方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3)股份转让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在 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股权转让价格确定的三种方式:投资 当时的投资数额计算,按转让时的实际 价值计算,按转让时的净资产和发展前 景来确定
三、合营企业的行政管理制度
1、管理原则:结合中国实际情况,符合国际 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