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大力加强企业上市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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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1.06•【字号】鄂国资发展[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湖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国资发展〔2010〕5号)各出资企业,各监事会: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国资委出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省国资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六日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所监管企业的投资行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以下将统称企业)的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重要子企业是指企业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母公司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拥有权益性资本虽不足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从事主营业务、作为母公司核心的被投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活动是指企业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资产实施投资的行为。
(一)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外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对其追加投资、受让或转让股权、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设立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等)。
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3dbefd03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a2.png)
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作者:来源:《中国信息化》2021年第07期制造业优质企业聚焦实业、做精主业,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高、产业带动作用大,在制造强国建设中发挥领头雁、排头兵作用。
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防范化解风险隐患、提升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的迫切需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培育发展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业链领航企业(以下简称“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领航企业)为代表的优质企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培育发展优质企业的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健全体系、完善政策、优化服务,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着力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推动优质企业持续做强做优做大,促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推进制造强国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
二、构建优质企业梯度培育格局。
分类制定完善遴选标准,选树“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领航企业标杆。
健全梯度培育工作机制,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长为国内市场领先的“小巨人”企业,聚焦重点行业和领域引导“小巨人”等各类企业成长为国际市场领先的单项冠军企业,引导大企业集团发展成为具有生态主导力、国际竞争力的领航企业。
力争到2025年,梯度培育格局基本成型,发展形成万家“小巨人”企业、千家单项冠军企业和一大批领航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三、提高优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支持参与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发展工程。
引导参与信息技术应用创新重大工程,推广经验成果。
推动产业数字化发展,大力推动自主可控工业软件推广应用,提高企业软件化水平。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会计管理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会计管理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8e087b93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7ecb7dc.png)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会计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3.30•【字号】鄂财会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会计管理工作的意见(鄂财会发[2009]11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会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公共财政以及会计人员服务,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立“六型财政”的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健全会计管理体制(一)健全会计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要根据《会计法》的要求,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会计管理队伍建设,健全机构,明确职能,充实人员,提高素质,完成各项会计管理工作任务,不断发挥会计管理在财政管理和经济管理中的基础作用。
(二)转变会计管理工作的职能。
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服务公共财政、服务市场主体、服务公众需求的目标,转变职能,创新服务方式,制定会计工作发展规划,通过法规约束、政策引导、业务指导、信息服务、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措施,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二、进一步贯彻落实会计法规制度(三)进一步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贯彻实施工作。
一是加大力度做好宣传工作,实行分层次、分行业、分专题、有针对性地培训;二是对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进行跟踪调研,建立统计分析数据库,并及时反馈执行中的问题;三是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加大重点企业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推进力度。
(四)做好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各项工作。
加强宣传培训,为贯彻实施基本规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广泛开展内部控制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为企业按照基本规范的要求,建立结构合理、层次分明、责任明确、衔接有序、内容完整、方法科学的内部控制体系提供条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5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54号](https://img.taocdn.com/s3/m/aee7c8cb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4243e5f.png)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5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构建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推动科技成果高质量供给和转化应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标准(一)完善科技成果评价的分类。
科技成果评价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软科学研究四类实施。
基础研究类重点评价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新机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成果形式主要包括专著、论文、学术报告、学术方案、专利和标准等。
应用研究类重点评价新用途、新功能、新方法、新技术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成果形式主要包括专利、样品、应用方案和功能结论等。
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类(不涉及军工、国防等敏感领域,下同)重点评价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工程、新系统、新服务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成果形式主要包括技术方案、部件、样机、产品、专利和标准等。
软科学研究类重点评价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等研究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成果形式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和著作等。
(二)明确科技成果评价的内容。
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多维度评价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五类价值。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dbf8aef3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3f.png)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0.02•【文号】发改产业〔2019〕1602号•【施行日期】2019.10.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产业〔2019〕1602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促进我国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关于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突出宏观统筹,围绕制约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薄弱环节和共性问题部署任务,分行业高质量发展由行业主管部门部署实施。
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化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传统服务行业改造升级,大力培育服务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着力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品质,持续推进服务领域改革开放,努力构建优质高效、布局优化、竞争力强的服务产业新体系,不断满足产业转型升级需求和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主要原则。
以人为本,优化供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多更好满足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不断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优先补足基本公共服务短板,着力增强非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能力,实现服务付费可得、价格合理、优质安全,以高质量的服务供给催生创造新的服务需求。
市场导向,品牌引领。
顺应产业转型升级新趋势,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公平竞争中提升服务业竞争力。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9574e511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aa.png)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07•【文号】•【施行日期】2019.04.07•【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4月7日)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在财税金融、营商环境、公共服务等方面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积极成效。
同时,随着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变化,中小企业面临的生产成本上升、融资难融资贵、创新发展能力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按照竞争中性原则,打造公平便捷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
认真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纾解中小企业困难,稳定和增强企业信心及预期,加大创新支持力度,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能力和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招标投标、军民融合发展等方面打造公平竞争环境,提供充足市场空间。
不断缩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推进“非禁即入”普遍落实,最大程度实现准入便利化。
(二)主动服务中小企业。
进一步深化对中小企业的“放管服”改革。
继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推动企业注册登记、注销更加便利化。
推进环评制度改革,落实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制,将项目环评审批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一半。
关于推进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几点措施
![关于推进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几点措施](https://img.taocdn.com/s3/m/3cc7d16e011ca300a6c390f9.png)
关于推进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几点措施太仓人才网 近年来,经过全市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的企业上市工作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
从2006年7月至今年6月,六年时间内成功上市5家企业,共募集资金35.63亿元人民币。
其中天顺风能、雅本化学、德威新材、怡球资源和锦凯纺织分别在深交所中小板、创业板,上交所主板和境外上市,填补了太仓没有上市公司的历史空白,起了很好的带头示范效应。
自2008年以来,财政累计奖励企业上市资金3948万元。
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已逐步成为推动我市经济发展最活跃群体之一,正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下面就从五个方面谈谈如何推进我市的企业上市工作。
一、做好宣传发动,充分发挥协调推进作用为了使企业上市工作能更好地服务我市的跨越性发展,我市上市办要抓紧重新规划,加强对企业培训,大力培育后备资源,创造良好服务环境。
首先,要不定期地联合相关部门举办拟上市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培训会,针对拟上市企业所处的上市阶段,开展基础知识、操作规程和审核环节等方面培训,让企业高管对国内外资本市场有更全面深入地了解。
其次,要加强和企业上市工作相对滞后的区镇联系,分析原因,寻找对策,千方百计帮助企业解决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其按照预定时间进入上市程序,争取使全市各区镇企业上市能够消灭空白、平衡地推进。
再次,各区镇要进一步扩大上市后备企业的选报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再发动、再动员,全方位扩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始终保持较为充足的高质量的上市后备企业资源。
最后,对重点推进、重点培育企业在争取上市时需办理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用地审批、环境评价、工商登记,以及需要税务、工商、劳动、质量监督、海关等部门出具无违法证明等手续的,要简化审批程序、特事特办、限时办结。
二、切实抓好企业改制上市的关键环节企业改制上市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改制、设立、辅导、申报、核准、发行、上市等诸多环节,各相关部门对企业改制上市中遇到的因历史原因造成的产权不清晰、用地手续不全、企业账物不符、财务报表不实、劳动用工不规范等共性问题,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研究灵活解决办法,并有针对性实施“一企一议”,为企业改制上市创造条件。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1af0fd5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b8.png)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1.20•【字号】鄂药监函〔2019〕99号•【施行日期】2019.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鄂药监函〔2019〕99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其他药品使用单位:为贯彻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和新颁布的《疫苗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商务部等七部门《关于推进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秩发〔2017〕53号),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药监药管〔2018〕35号)和《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导则》、《药品追溯码编码要求》两项信息化标准要求,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其他药品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主体责任,推进“一物一码、物码同追”,构建覆盖全省全品种全过程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底,全省范围实现药品制剂(中药饮片追溯体系建设按相关要求执行)全品种全过程信息化追溯。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通过建立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及时准确地记录、保存药品追溯信息,形成互联互通药品追溯数据链,实现药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有效防范非法药品进入合法渠道;确保发生质量安全风险的药品可召回,责任可追究;向社会公众提供药品追溯信息查询服务,促进药品质量安全综合治理,提升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二、主要任务(一)监管部门督导追溯体系建设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指导意见、标准、规范和编码规则,组织建设全省药品追溯监管系统;依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信息化追溯协同服务平台,采集全省范围药品追溯数据,监控药品流向,强化风险防控;督导全省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加快建设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
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dab7619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00.png)
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2.30•【文号】建法[1999]317号•【施行日期】1999.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基本建设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法〔1999〕3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参照实施。
建设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为认真贯彻、全面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根据建设系统国有企业的实际,特提出《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
一、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建设系统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是我国建设事业的支柱。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是建设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建设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建设企业发生了深刻变化。
八十年代初期,建筑企业率先进行了全行业的改革。
随着我国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城镇基础设施投入的增加,在建设系统形成和发展了一批新型的国有骨干企业,为改变我国城乡面貌、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特别是列入各级改革试点的企业,积极试点,大胆探索,为推进建设系统的国有企业改革积累了初步经验。
但是,由于改革的政策不配套,建设市场不规范,许多企业管理不善、改革滞后等多种原因,国有企业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指导意见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0c62e89a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ed.png)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指导意见
1.加强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各级管理层的职责和权限,并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制度操作流程,建立起一套完整、透明、规范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公司运营规范、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2.加强财务管理,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科学的会计核算体系,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采用合理的会计政策和方法,加强对财务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会计错误和不当行为。
3.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障投资者权益。
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风险情况等关键信息,采取有效的信息披露方式和手段,避免虚假陈述和误导性陈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加强风控管理,规避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制定科学的风险评估和管控制度,建立健全的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控制公司经营风险的发生和扩大,保障公司稳健运营。
5.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上市公司应当注重人才队伍的建设,吸引和培养优秀的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建立科学的人才激励机制和培训体系,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不断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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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协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协作的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5909363e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66.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协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7.17•【文号】证监公司字[2002]12号•【施行日期】2002.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协作的指导意见(2002年7月17日证监公司字[2002]12号)为充分发挥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优势,加强监管协作,明确监管协作责任,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
现就加强上市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上市公司主要分支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之间的监管协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建立全方位、多视角的动态监管体系(一)派出机构对辖区内注册的上市公司实行属地监管,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监管档案。
要充分发挥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优势,消除监管盲区,形成以上市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监管为主,分支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监管为辅的全方位、多视角的动态监管体系。
上市公司监管档案应包括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异地主要分支机构资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持续监管记录、风险分类及调整情况等。
实际控制人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股东情况、经营范围、财务状况、控股或参股其他上市公司情况等;异地主要分支机构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中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相应数据10%的分、子公司,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址、主要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联系人员)、联系方式、自上市以来历年审计报告(或审计情况说明)、主要风险因素揭示资料。
(二)加强上市公司注册地变更的监管。
上市公司注册地发生变更,迁出地派出机构应及时通报迁入地派出机构,并督促上市公司在新营业执照换发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主动联系迁入地派出机构。
迁出地派出机构应及时与迁入地派出机构办理上市公司监管档案(包括实物档案和电子信息磁盘)的交接手续,交接情况和所交接的监管档案的清单在上市公司正式变更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报上市公司监管部(以下简称“上市部”)备案。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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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5•【字号】黄政发[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的指导意见(黄政发〔2008〕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重要精神,抢抓我国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历史机遇,加快企业上市工作步伐,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8〕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紧紧抓住第三次资本市场发展的机遇,借国内创业板推出的东风,以《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为指导,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自主自愿的原则,调动积极因素,聚集各方面力量,坚持“培养一批,准备一批,推出一批”的基本思路,力争2008年推动1-2家企业上市,2009年推动2-3家企业上市,到2010年底,实现3-5家企业上市,并培养辅导好30-35家后备企业,形成稳定的企业上市梯次队伍。
以境内外资本市场的有效运作,实现黄冈企业上市工作的新局面。
二、大力培育上市后备企业(一)上市后备企业的基本条件1、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2、符合境内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定;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同行业地位突出,有较强的竞争力,龙头带动作用强,国家优先鼓励支持发展的行业;4、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强,经济运行模式新颖,产品具有科技含量,在同行业中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高,出口创汇比重大;5、新农村建设的农业产业化和区域示范特色企业;6、企业有连续三年的经营业绩,近两年税后利润为正且累计最低达到5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近一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7、企业自主自愿且企业和法人诚信度高,三年内没有任何不良记录。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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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2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化解产能过剩矛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
为积极有效推进此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工作部署,按照“竞进提质、升级增效”的总要求,把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坚持“分类指导、分业施策、分步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统筹考虑经济发展、产业升级、环境保护、社会稳定等多重因素,“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过剩产能,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严格控制产能总量,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努力开拓市场需求,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目标。
到2017年底前,相关行业落后产能全部淘汰,按等量置换、布局优化要求建成一批结构调整项目,相关行业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产能利用率达到合理水平;经济效益实现好转,行业平均负债率保持在风险可控范围内;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水平显著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升;过剩行业产能预警体系和监督机制基本建立。
二、分类指导产能过剩行业项目(一)清理整顿建成违规产能。
各市(州)人民政府依据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建成违规产能进行全面清理。
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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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1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和监管转型,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今日发布《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指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是证监会重要的监管职责,《意见》定位于贯彻落实《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规范各类市场主体行为,明确监管系统内部职责分工,提高监管协同性和有效性。
《意见》分为五个部分:一是总体要求。
二是规范各类市场主体行为。
三是挂牌公司监管。
四是不挂牌公司监管。
五是监管协调。
《意见》厘清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关系,两者不得相互替代、不得缺位越位。
行政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要归位尽责,依照法律法规对非上市公众公司履行行政执法和自律监管职责。
《意见》对非上市公众公司、中介机构、自律组织等市场主体提出了规范要求,强化各类市场主体的合规意识和法律责任。
《意见》划分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职责。
证监会牵头抓总,负责制定监管规则,指导、协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和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工作。
全国股转系统履行挂牌公司自律监管责任,同时,全国股转系统作为市场参与主体,也是行政监管的对象。
证监会派出机构作为日常监管的执法主体,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坚持“底线监管”思维,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根据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启动现场检查,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意见》还明确要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和公开机制、监管协作机制,以及加强日常监管与稽查执法的协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与中介机构监管的衔接等。
国资发产权〔2012〕80号 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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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2〕80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精神,积极引导和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我们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精神,为了积极推动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坚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深入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
二、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转变发展方式。
三、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应当符合国家对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和相关规定,遵循市场规律,尊重企业意愿,平等保护各类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时,应当通过产权市场、媒体和互联网广泛发布拟引入民间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
五、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引入民间投资,应当优先引入业绩优秀、信誉良好和具有共同目标追求的民间投资主体。
六、民间投资主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
七、民间投资主体可以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8〕1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8〕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0311cfd6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ef.png)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8〕1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推进湖北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全面提升我省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企业上市总体目标(一)实施上市公司倍增计划。
推进企业上市,必须持续发力,久久为功,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坚持企业改制上市与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力争到2022年末,通过5年左右的时间,全省境内外各类上市公司总数达到200家左右,实现上市公司数量倍增。
各市、州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全省目标,制定本地未来五年企业上市工作目标。
二、培育企业上市后备资源(二)增加市场主体数量。
大力发展各类市场主体,为企业上市奠定良好的主体基础。
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等相关省直部门和各级政府要从政策环境、市场准入、要素保障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创业支持和服务体系,全面优化创业环境,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催生更多市场主体。
积极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继续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切实降低投资门槛。
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着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重点支持一批有品牌、有市场、产业带动性强的民营企业做大做强,推动我省民营经济做大总量、做宽链条、做优结构,积极为企业上市培育更多优质后备资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ff3b133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705de11.png)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21•【字号】鄂政办发〔2021〕7•【施行日期】2021.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支持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月21日支持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深入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科技创新、产业创新,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和开放型经济体系,深度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建设新时代改革开放新高地,制定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发展高端产业,加快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集聚区1.聚焦自贸试验区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等重点产业,开展全产业链集成创新,着力补短板、锻长板,加快承接优势产业转移,进一步提高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加快打造长江经济带世界级产业集群。
(牵头单位:省自贸办;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卫健委、省药监局)2.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部委支持,对自贸试验区内从事光电子信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责任单位:省经信厅)3.按照国务院《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20〕8号)文件精神,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动更多集成电路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自用设备等享受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eff576f5bb4cf7ec4afed0fd.png)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在财税金融、营商环境、公共服务等方面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积极成效。
同时,随着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变化,中小企业面临的生产成本上升、融资难融资贵、创新发展能力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按照竞争中性原则,打造公平便捷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
认真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纾解中小企业困难,稳定和增强企业信心及预期,加大创新支持力度,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能力和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招标投标、军民融合发展等方面打造公平竞争环境,提供充足市场空间。
不断缩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推进“非禁即入”普遍落实,最大程度实现准入便利化。
(二)主动服务中小企业。
进一步深化对中小企业的“放管服”改革。
继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推动企业注册登记、注销更加便利化。
推进环评制度改革,落实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制,将项目环评审批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一半。
落实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主动服务企业,对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要“一企一策”给予帮助。
(三)实行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
创新监管方式,寓监管于服务之中。
江西、湖北区域性股权市场调研报告
![江西、湖北区域性股权市场调研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86f45b55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021ca51.png)
江西、湖北区域性股权市场调研报告为学习和借鉴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的先进经验和股权登记托管方面的成功做法,进一步推动我省股权登记托管工作,即赴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湖北省金融监管局考察调研。
有关考察调研情况如下:一、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一)基本运营情况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由江西省政府于2015年7月批设,同年12月揭牌运营,注册资本2.2亿元。
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紧紧围绕完善江西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功能,打造挂牌展示、登记托管、私募股债融资、咨询培训辅导、小微投行、私募基金管理等六大业务,着力化解中小微企业“两难”问题。
截至目前,展示企业5300家,登记托管企业313家,托管股本500.73亿股;累计为企业融资528.68亿元,其中,为省内企业通过私募可转债实现融资224笔,融资规模达到189.9亿元。
(二)业务特色1. 政企联动,股权托管硕果累累。
江西省金融监管局、江西省工商局于2016年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全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江西联合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全资子公司)是江西省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服务的专门机构,规定江西省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由股权登记托管机构负责,企业进行股权质押应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出质股权的冻结手续,非上市股份公司在办理涉及股东变更的章程备案、股权出质登记时,可凭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出具的股权登记托管相关证明材料,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2018年2月,江西省金融监管局、江西省工商局再次联合发文《关于支持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展合伙财产份额出质登记业务试点的指导意见》,即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可接受有限合伙企业或其有限合伙人委托,办理相关财产份额登记托管业务,为有限合伙人提供财产份额出质登记服务。
根据要求,江西省内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地方法人企业、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纳入省级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企业、江西省内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应到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登记托管。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d64a3c1a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58d1d63.png)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福建省经贸委、深圳市金融办: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落实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拓宽小微企业(系指《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各省级、副省级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应依据《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与属地财税部门建立顺畅的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及时足额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加快设立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小微企业。
已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加快研究出台鼓励所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支持小微企业的激励制度,可采取对参股创投企业设置投资小微企业的最低股比要求、支持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孵化器类企业投资,对投资小微企业的项目进行跟进投资等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企业债券,扩大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资本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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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二〇〇八年五月八日修改稿)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重要精神,抢抓我国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历史机遇,加强我省资本市场建设,加快企业上市步伐,鼓励和引导全省上市后备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臵、制度创新、做大做强,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我省证券市场发展现状自1992年鄂武商股票上市经过17年的发展,我省证券市场已经初具规模,成了全省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省共有68家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募集资金557.8亿元,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省上市企业滑坡比较严重,上市公司质量令人堪忧,企业上市形势比较严峻,与我省经济快速发展现状、与实现中部崛起的战略支点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主要表现在直接融资比率偏低、上市公司总体规模不大、资本市场结构不够合理、企业上市步伐趋缓等方面。
因此,大力培育上市后备资源,增加企业上市数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是我省当前发展资本市场的紧迫任务。
全省上下要充分认识推进企业上市、培育上市后备企业的紧迫性,加大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力度,加快企业上市步伐,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推进企业上市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进一步解放思想,抢抓机遇,按照“培育一批、上市一批、储备一批”的基本思路,采取力争主板、立足中小板、抢抓创业板、拓展境外资本市场、鼓励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股权代办转让系统等多策并举,大力推动我省企业上市工作进入一个良性、快速发展的通道。
(二)基本原则。
1、市场导向。
企业上市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适应资本市场运行要求,切实发挥市场配臵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2、企业自主。
企业是市场经发展主体,更是证券市场发展的主体。
上不上市以及怎样上市由企业自主决定,要注意发挥企业的主体性作用。
3、政府推动。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上市工作,采取必要的政策措施大力加强资本市场建设,努力为企业上市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三)目标任务。
到2010年使我省各市州都有上市公司,全省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达到150家以上,累计融资总额1000亿元以上。
三、加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一)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
各级各部门要注意调动企业参与资本市场的积极性,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加大对拟上市企业培育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做大做强。
企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正确认识、准确把握资本市场的功能和作用,彻底打消“圈钱”的念头,在不断提升公司质量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并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不断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二)优化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创新思维,拓宽视野,切实把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科技含量高、资产质量优、发展前景好、上市积极性强的企业遴选出来,不断充实、优化上市后备资源库。
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设在省发改委,入库的企业由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从本级资源库中推荐。
(三)上市后备企业的基本条件1、合法存续、具有上市意愿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可整体改制为股份制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2、公司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在800万元以上或最近一年净利润在500万元以上,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3、公司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4、公司生产经营具有较强的竞争力;5、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6、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行为。
(四)上市后备企业的遴选程序。
省上市后备企业采取企业申报和各市州推荐,由省发展改革委(省企业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择优遴选确定。
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省国资委同意,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申报材料;其他企业的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或隶属关系由所在地发展改革委(或具体负责企业上市的工作部门,下同)受理。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会同本级财政、科技、经委、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集中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市州和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申报情况,在征求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委、省国土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证监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确定省上市后备企业名单,并发文公布。
(五)健全上市后备企业动态管理制度。
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后备企业进行调整,条件成熟的企业要尽量吸收进来,使省上市后备资源库始终保持100家以上的储备,其中至少30家企业进入辅导程序,20家企业进入发行申报程序,形成“培育一批,上市一批,储备一批”的格局。
(六)完善上市后备企业培育指导与督导制度。
完善促进企业上市专家资源库,选聘一批具有丰富经验的证券类从业人员为我省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要建立切实可行的指导机制,有计划地开展上市培育巡检活动和组织专家团队对全省上市后备企业进行巡回考察、现场指导。
省相关部门每年对各地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加强综合考评,做好督导推进工作。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建立企业上市直通车制度。
各市、州、县(市)对于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资产重组、上市申报等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及相关查询、咨询等方面要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简化程序,减少环节,特事特办,开辟“绿色通道”。
各有关部门应指定一名领导作为责任人,负责协调处理本部门为企业上市的服务工作,并指定专人为企业上市提供全方位服务,包括:通告有关政策法规,提醒办理事项,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协助企业办理各项手续等,对企业上市申报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出具的一系列证明、意见、确认函等文件材料,建立“一站式”服务制度,由牵头部门负责初审后协调各相关部门尽快办理。
(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对符合条件的省上市后备企业,省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经委、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要在申报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专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以及国债项目财政贴息等各类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从2008年起,省级预算安排的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要优先向上市后备企业倾斜。
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上市后备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贷款和科技扶持资金。
各级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资金,用于解决资本市场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推进企业上市的奖励、培训、宣传推介等工作。
(三)大力支持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
1、省上市后备企业在按照上市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对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如实反映的存量资产,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认定并报同级发展改革委备案后(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可作为作价依据,不影响股份制改造手续的办理。
2、对企业改制前存在的未缴纳职工各类保险、拖欠银行贷款、与环境保护不相符合等问题采取适当的措施妥善处理。
3、对企业改制审计评估后净资产增值部分,企业依法补缴所得税后,属省及省以下留成部分的,由同级财政以项目补贴的方式等额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根据上市规范要求,对已补缴前年度所应补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属省及省以下留成部分的,由同级财政以项目补贴的方式等额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4、对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发生转让时一并缴纳。
改制过程中,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而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缓交,待上市后或股权转让时补交。
5、对因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导致会计事项发生变化的,追溯调整后引起以前年度应税所得额或应税收入变动的,企业净增应税额,在上市以前可按照法律规定补正申报、补缴税款;企业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处罚。
导致以前各期应税额减少的,可按规定抵减欠税或当期应税款,没有欠税或当期没有应税款的,可申请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6、上市后备企业历年来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基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可归原企业股东持有。
从股份公司设立到上市期间,仍享受原有优惠政策。
(四)优先安排项目用地。
对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各地要优先保证土地计划指标,优先办理核准预审和及时报批,优先供地。
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处臵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土地评估价格后可按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核定。
在改制时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在两年内分期付清,上市成功后要在半年内缴清。
(五)降低上市成本。
1、减免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办理资产臵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的交易税费和其他费用。
企业改制涉及产权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的,可直接变更企业名称,免交出工本费外的其他一切费用。
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并无争议的,依法补齐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
2、上市后备企业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过户时,公司控股股东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视为变更登记,免收变更、过户手续费;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或有交易行为,有关税费全额缴足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3、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验资、公证等中介收费按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4、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辅导备案后2年内(不足2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省及省以下按企业每年新增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全额给予补助。
5、上市后备企业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自与合格的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2年内(不足2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建立奖励激励机制。
1、设立企业上市扶持资金。
通过整合省财政现有企业专项资金等方法,对企业发生的上市辅导、保荐及审计、中介机构服务等费用分阶段给予奖励,由省企业上市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负责办理。
具体标准如下:(1)改制辅导阶段。
指上市后备企业改组、改造或新设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完成尽职调查并向省证监部门申报获得受理进入上市辅导期的阶段,每个企业奖励50万元。
(2)申报发行阶段。
指上市后备企业已经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材料且已获受理的阶段,每个企业奖励50万元。
2、表彰上市有功人员。
上市后备企业成功上市发行股票后,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进行适当表彰奖励,在评定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时优先予以考虑。
3、各级政府分别设立本级企业上市奖励基金,对企业改制和上市培育期所发生的上市辅导、保荐及审计、中介机构服务等费用分阶段给予补贴,分担企业上市成本,并对上市有功人员进行表彰。
(七)改善金融服务。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