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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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医院投诉管理办法

卫生部医院投诉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的投诉管理,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医院应当按规定实行院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医院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医院应当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避免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

第八条医院应当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做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

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相结合的投诉管理责任制度,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护理、医技和后勤等部门的沟通制度,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预警制度,加强紧急情况警告值报告和紧急情况处置。

第二章医患沟通第十二条医院应当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医疗质量,注重人文关怀,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卫生部《医院投诉管理办法》

卫生部《医院投诉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医院投诉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某某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标准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院投诉管理方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医院投诉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如此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标准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卫生信访工作方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投诉,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效劳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的投诉管理,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视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视指导。

第五条医院应当按规定实行院务公开,主动承受群众和社会的监视。

第六条医院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如此。

第七条医院应当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平安,防止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

第八条医院应当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做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

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与医疗质量平安管理相结合的投诉管理责任制度,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护理、医技和后勤等部门的沟通制度,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平安。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平安预警制度,加强紧急情况警告值报告和紧急情况处置。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投诉管理应当遵循公正、透明、便民的原则,重视患者和家属的投诉意见,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三条医院投诉管理应当坚持主动预防和及时纠正、协调处理、保障权益的原则,防止投诉不良影响医院声誉,三个月内发生相同问题的,将按照同一投诉件处理。

第四条医院设立投诉热线和投诉建议箱等投诉反馈途径,使患者及时投诉问题。

第二章投诉接待和处理第五条医院应当在门诊大厅、急诊室、住院部等醒目位置设置投诉咨询和投诉建议箱,赋予患者便捷和及时反馈。

第六条患者和家属的投诉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不得借机伤害医院声誉和医护人员形象。

第七条医务人员接到投诉后,应当认真听取、记录、核实投诉情况,以书面、等方式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应将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内容、处理结果及有关材料记录在投诉台账中并进行归档。

第八条投诉涉及伤害医疗行为的,医院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对患者进行救治,并报告医院安全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抓紧做好事故处置和善后工作。

第九条医院应当制定健全应急预案,对突发投诉、突发事件、突发危机做好应急处理和处置工作。

第三章投诉处理结果反馈第十条医院应当在投诉处理完成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告知投诉人。

第十一条医院反馈应当客观、真实、及时,准确反映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建立投诉处理跟踪制度,对涉及投诉的医疗事故和纠纷案件进行全过程记录和归档,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公开。

第四章处理程序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在医疗服务场所、公共区域、医疗服务协议、患者须知、医疗服务标准等方面明确投诉处理渠道、反馈时间和基本流程。

第十四条患者和家属可以对医院工作人员的不当言行等行为向医院投诉,并要求保密。

第十五条投诉建议应当由投诉人本人提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书面投诉建议应当加盖投诉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签章。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9-12-0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的投诉管理,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医院应当按规定实行院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医院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医院应当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避免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

第八条医院应当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做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

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相结合的投诉管理责任制度,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护理、医技和后勤等部门的沟通制度,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预警制度,加强紧急情况警告值报告和紧急情况处置。

医院投诉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医院投诉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X市医行发[2012]XX号XXXXX医院关于印发《XXXXX医院投诉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科室: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医院管理水平,改进服务态度,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区域优质医院标准要求,经研究制发《XXXXX医院投诉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请各科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XXXXX医院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抄送:市卫生局、党办、纪委、工会、各院领导XXXXXX医院 2012年3月20日印发共印170份XXXXXX医院投诉管理实施方案(试行)一、总则1、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卫生部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以下简称方案)。

制定XXXXXX医院《投诉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本《方案》所称投诉,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3、医院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院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4、医院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要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5、医院要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避免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

6、如发生重大医疗纠纷时,应启动《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7、建立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相结合的投诉管理责任制度,健全投诉管理办公室与医疗、护理、后勤等部门的沟通制度,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8、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预警制度,加强紧急情况警告值报告和紧急情况处置。

二、受理投诉条件1、投诉者必须是到我院治疗或工作关系过程中,因自己的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患者和合法代理人。

2、有明确的投诉(对象),事实根据和具体要求。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的投诉管理,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医院应当按规定实行院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医院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医院应当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避免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

第八条医院应当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做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

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相结合的投诉管理责任制度,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护理、医技和后勤等部门的沟通制度,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预警制度,加强紧急情况警告值报告和紧急情况处置。

第二章医患沟通第十二条医院应当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医疗质量,注重人文关怀,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完善医患沟通内容,加强对医务人员医患沟通技巧的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

第十四条医院全体工作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接待、解释、说明工作,把对病人的尊重、理解和关怀体现在医疗服务全过程。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院投诉管理办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院投诉管理办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院投
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卫发[2010]1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0.01.14
【实施日期】2010.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浙卫发〔2010〕14号)
各市及义乌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现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管发〔2009〕111)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要高度重视医疗投诉,深刻领会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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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规章制度监督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规章制度监督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规章制度监督第一条: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医院投诉管理工作,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要求,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院内所有相关医疗服务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医护人员,以及患者及其家属。

第三条:投诉处理流程1.患者或其家属持书面或口头形式投诉,应当在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投诉事实之日起60日内向医院提出。

2.医院接到投诉后应当立即成立投诉处理小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3.在10日内对投诉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

4.如投诉事实属实,医院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向投诉人进行书面反馈。

如投诉事实不属实,医院应当向投诉人进行解释。

5.有关投诉的处理结果应当及时报送上级部门备案,并公开在医院官方网站上。

第四条:责任与制度监督1.医院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制度,明确相关岗位责任及工作流程。

2.相关岗位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履行工作,积极处理投诉事宜,确保投诉与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3.医院应当定期组织投诉工作的梳理与总结,加强制度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4.相关部门应当对医院的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推动整改措施的落实。

5.相关部门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评估,对医院的投诉处理工作进行评分,并将评分情况作为医院日常监督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法律保障医院在处理投诉事宜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如有侵权行为,医院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条:附则1.本规章制度于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过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2.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医院所有。

《医院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的投诉管理,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医院应当按规定实行院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医院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医院应当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避免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

第八条医院应当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做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

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相结合的投诉管理责任制度,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护理、医技和后勤等部门的沟通制度,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预警制度,加强紧急情况警告值报告和紧急情况处置。

第二章医患沟通第十二条医院应当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医疗质量,注重人文关怀,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引言随着医疗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医院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得到了显著的提升。

然而,作为人类身体健康的守护者,医院仍然面临着来自患者或家属的投诉,这些投诉可能涉及医疗服务质量、医疗设施设备、医疗费用等多个方面。

为了更好地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投诉管理流程,保障医院与患者的良好关系,我院特制定了《医院投诉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个科室和部门,包括医疗服务、医疗设施设备、医疗技术、医疗费用等方面的问题。

二、投诉接受与处理1、投诉接受医院接受医疗服务相关的投诉,包括患者、家属或其他社会机构的投诉,并保证尽快受理投诉。

2、投诉处理医院将投诉的处理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受理阶段实时受理投诉,并开展初步调查,了解情况,明确诉求。

(2)调查核实阶段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展开调查核实,采取合理、公正的措施,查找事实,了解本院医疗各环节的具体情况。

(3)反馈处理阶段向投诉的患者及家属分别反馈处理结果,说明处理意见,并告知可行的救济渠道。

(4)跟进督办阶段对无法及时解决的问题,将问题进行跟进,并确保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并对已经处理的问题进行督办,确认是否得到满意解决。

三、投诉处理的时限医院接到投诉后,应当在接到投诉的24小时之内确认并受理投诉,采取初步措施,了解情况。

对于一般性问题,医院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日内,处理完毕,并向投诉的患者及其家属反馈处理结果。

对于大量的或复杂的问题,医院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并向投诉的患者及其家属反馈处理结果。

四、投诉处理结果的公示医院应当将已经处理完毕的投诉信息及处理结果进行公示,便于患者及其家属了解并参考。

五、投诉中的保密措施我院在保障投诉人隐私的前提下,对投诉进行保密处理,禁止泄露投诉人姓名和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六、其他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经过试行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结语医院投诉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院对患者投诉处理工作进行了规范,有助于提升医院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更好地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增进医患关系,达到让患者更有信心地享受医疗服务的目的。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维护医患关系,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内部及患者、家属等投诉相关事宜。

第二章投诉的定义和内容第三条投诉的定义指患者、家属对医院服务、医疗行为等提出不满、要求调查和解决的行为。

第四条投诉内容投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质量、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医疗费用等问题。

第三章投诉途径第五条投诉途径1. 面对面投诉患者、家属可直接向医院相关部门进行书面、口头投诉。

2. 书面投诉患者、家属可书面投诉,递交医院医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

3. 方式投诉设立投诉方式,接听患者、家属投诉,并记录信息。

第四章投诉处理程序第六条投诉受理1. 部门受理医院各部门应设立专人负责受理投诉,并按要求记录相关信息。

2. 时间要求投诉受理应在24小时内完成,并核实投诉内容。

第七条调查处理1. 调查组成医院应组建专业的投诉调查组,核实投诉事实,采取相应措施。

2. 时间要求调查处理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及时向投诉方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章处理结果第八条处理方式根据投诉情况,医院可进行口头警告、书面整改通知等处理措施,并对医务人员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九条报告和反馈医院应定期向上级单位报告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向投诉方反馈解决情况。

第六章补充规定第十条投诉保密医院应保护投诉方及相关人员的隐私,严格保密投诉信息。

第十一条诚信约束医务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诚信原则。

第七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医院负责单位所有,立即执行。

以上为《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请医院各部门和医务人员严格执行。

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相关部门。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目录1. 引言2. 定义和范围3. 投诉渠道和方式4. 投诉处理流程5. 投诉处理结果6. 投诉数据的记录和分析7. 投诉管理的监督和评估8. 附件1. 引言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旨在规范医院投诉管理工作,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医院内部投诉管理工作。

2. 定义和范围2.1 投诉:指患者或其亲属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医疗质量、医疗环境等方面的不满和指责。

2.2 投诉人:指提出投诉的患者或其亲属。

2.3 被投诉人:指被投诉的医院、科室或个人。

2.4 投诉处理人:指负责处理投诉的医院工作人员。

3. 投诉渠道和方式3.1 投诉渠道:医院应设立投诉接待室、投诉信箱、投诉电话、投诉电子邮箱等多种投诉渠道,方便患者或其亲属提出投诉。

3.2 投诉方式:患者或其亲属可以选择书面投诉、口头投诉、网络投诉等方式提出投诉。

4. 投诉处理流程4.1 投诉受理:投诉处理人应及时受理患者或其亲属的投诉,并做好投诉记录。

4.2 投诉调查:投诉处理人应根据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了解事实真相。

4.3 投诉处理:投诉处理人应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投诉。

4.4 投诉回复:投诉处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投诉人回复投诉处理结果。

5. 投诉处理结果5.1 投诉处理结果分为:属实、部分属实、不属实。

5.2 属实:医院应根据投诉内容,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并向投诉人道歉。

5.3 部分属实:医院应根据投诉内容,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并向投诉人道歉。

5.4 不属实:医院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6. 投诉数据的记录和分析6.1 医院应建立健全投诉数据记录和分析制度,定期对投诉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6.2 医院应将投诉数据作为医疗服务质量改进的重要依据。

7. 投诉管理的监督和评估7.1 医院应建立健全投诉管理的监督和评估制度,定期对投诉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关于印发《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管发【2009】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的投诉管理,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医院应当按规定实行院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医院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医院应当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避免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

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以下统称医院能充分理解医疗服务行为本身可能第八条医院应当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做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

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相结合的投诉管理责任制度,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护理、医技和后勤等部门的沟通制度,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预警制度,加强紧急情况警告值报告和紧急情况处置。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的投诉管理,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医院应当按规定实行院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医院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医院应当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避免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

第八条医院应当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做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

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相结合的投诉管理责任制度,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护理、医技和后勤等部门的沟通制度,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预警制度,加强紧急情况警告值报告和紧急情况处置。

第二章医患沟通第十二条医院应当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医疗质量,注重人文关怀,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完善医患沟通内容,加强对医务人员医患沟通技巧的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

第十四条医院全体工作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接待、解释、说明工作,把对病人的尊重、理解和关怀体现在医疗服务全过程。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卫医字[2010]44号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卫医字[2010]44号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卫医字〔2010〕44号)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现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管发〔2009〕1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医院投诉和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加强对《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全员学习和培训,要使医院全体工作人员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接待、解释、说明工作,把对病人的尊重、理解和关怀体现在医疗服务全过程。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院投诉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医院按规定开展好投诉管理工作。

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并妥善地处理好受理投诉,有效化解医患矛盾,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设立投诉管理部门,按要求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要定期分析不安全因素,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要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预警制度,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医患关系。

同时,严格按照卫生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要求和时限及我厅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的工作。

医院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的投诉管理,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医院应当按规定实行院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医院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医院应当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避免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

第八条医院应当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做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

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相结合的投诉管理责任制度,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护理、医技和后勤等部门的沟通制度,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预警制度,加强紧急情况警告值报告和紧急情况处置。

第二章医患沟通第十二条医院应当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医疗质量,注重人文关怀,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医院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医院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障患者权益,促进医疗健康事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医院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

第二章投诉管理机构第三条医院应设立投诉管理机构,负责医院内部投诉的受理、处理和调解工作。

第四条投诉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包括:(一) 受理、登记投诉,并确保投诉者的隐私保密;(二) 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搜集证据,确保事实清楚;(三) 依法处理医疗纠纷,及时调解处理投诉;(四) 向投诉受理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协助;(五) 定期汇总和分析投诉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投诉的受理与处理第五条患者、患者家属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对医院医疗机构的服务、医疗质量等方面的投诉,均可以向投诉管理机构提出。

第六条投诉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七条医院应当在收到投诉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对投诉进行受理,并向投诉人发出受理通知。

第八条投诉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投诉的具体内容和严重程度,采取临时措施,以保护患者的权益不受进一步损害。

第九条投诉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向投诉人出具调查报告。

第十条对于确需进一步调查的投诉,投诉管理机构可以将投诉转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及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投诉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解处理投诉,维护医患关系稳定,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法律责任与纠纷解决第十二条医院应当依法承担因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与投诉人协商解决投诉纠纷,确保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四条投诉人对医院的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对于恶意诽谤、故意陷害医院或医生的行为,投诉管理机构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医院应当将涉及投诉纠纷的相关材料保存至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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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管发【2009】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的投诉管理,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医院应当按规定实行院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医院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医院应当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避免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

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以下统称医院能充分理解医疗服务行为本身可能第八条医院应当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做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

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相结合的投诉管理责任制度,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护理、医技和后勤等部门的沟通制度,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预警制度,加强紧急情况警告值报告和紧急情况处置。

第二章医患沟通第十二条医院应当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意识,提高医疗质量,注重人文关怀,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完善医患沟通内容,加强对医务人员医患沟通技巧的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

第十四条医院全体工作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接待、解释、说明工作,把对病人的尊重、理解和关怀体现在医疗服务全过程。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依法享有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根据患者病情、预后不同以及患者实际需求,突出重点,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沟通。

医患沟通中有关诊疗情况的重要内容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入病历,并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确认。

第三章投诉管理机构与人员第十六条医院应当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或指定部门统一承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以下统称投诉管理部门)。

投诉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统一受理投诉;(二)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三)组织、协调、指导全院的投诉处理工作;(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七条二级以上医院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其他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可配置兼职人员。

医院应当为投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条件,保障工作人员工作待遇与人身安全。

接待场所安装视频摄像和录音装置的,应当做好存查工作。

第十八条医院主要领导是医院投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医院各部门、各科室应当指定至少1名负责人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医院应当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鼓励和吸纳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熟悉医学、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或第三方组织参与医院投诉接待与处理工作。

第四章投诉接待与处理第二十条医院应当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在医院显着位置公布投诉管理部门、地点、接待时间及其联系方式。

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立网络投诉平台,并安排人员处理、回复患者投诉。

第二十一条医院投诉接待实行“首诉负责制”。

投诉人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被投诉部门、科室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热情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部门或科室应当主动引导投诉人到投诉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二条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医院投诉登记表》(见附件),如实记录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并经投诉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匿名投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稳定投诉人情绪,避免矛盾激化。

第二十四条医院投诉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向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并可采取院内医疗质量安全评估等方式,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投诉人,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对于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投诉,医院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和减少患者损害的发生。

对于涉及收费、价格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立即纠正。

对于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投诉事项,一般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对于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做好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报告工作。

理日内门的投诉自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医院各部门、科室应当积极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开展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告知相关处理规定:(一)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人院起诉的;(二)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信访部门反映并作出处理的;(三)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的;(四)已经依法立案侦查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五)其他不属于投诉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

第二十九条投诉人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向医院投诉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诉相关资料,配合医院投诉管理部门的调查和询问,不得扰乱医疗正常秩序。

对于投诉人采取违法或过激行为的,医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依法向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章质量改进与档案管理第三十条医院应当将投诉管理纳入医院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逐步建立投诉信息上报系统及处理反馈机制:(一)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投诉情况进行归纳分类和分析研究,发现医院管理、医疗质量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督促相关部门、科室及时整改。

(二)医院应当定期召开投诉分析会议,分析产生投诉的原因,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并加强督促落实。

第三十一条医院工作人员有权对医院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进行内部投诉,提出意见、建议,医院及投诉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重视,并及时处理、反馈。

临床一线工作人员,对于发现的药品、医疗器械、水、电、气等医疗质量安全保障方面的问题,有责任向投诉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投诉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反馈。

第三十二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一)投诉人基本信息;(二)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三)调查、处理及反馈情况;(四)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三条医院应当按照《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卫医发〔2002〕206号)做好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本地区医院投诉及医疗纠纷信息系统,收集、分析并反馈相关信息,指导医院改进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医院主动报告无损害医疗差错行为,逐步建立无损害医疗差错免责报告制度。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院投诉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医院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规范医院投诉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投诉工作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卫生信访工作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医院应当定期统计投诉情况,统计结果应当与年终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医德考评、评优评先等结合。

第三十七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投诉管理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群体性事件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同时要追究医院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院关于重大投诉事件的报告,未及时组织调查导致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医院未设置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于在医院投诉管理中表现优秀,有效预防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医院及有关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表扬。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医院投诉登记表附件医院投诉登记表投诉方式:□来电? □来访? □来信? □其他本文档系网络所得,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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