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外币资金头寸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资金头寸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资金头寸管理暂行办法银行资金头寸管理暂行办法一、前言为了规范银行资金头寸管理行为,加强银行内部监管,提高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了银行资金头寸管理暂行办法。
二、基本原则银行在开展资金头寸管理活动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稳健经营原则。
银行应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市场环境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资金头寸管理目标,严格控制头寸规模和持有时间,避免过度集中风险和存在长期潜在风险的头寸。
(二)信息透明原则。
银行应充分披露资金头寸管理信息,并及时向内部和外部有关方面报告头寸规模、结构、变化等情况,确保头寸管理活动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三)风险意识原则。
银行应根据市场变化和投资环境变化,及时调整头寸结构和规模,避免过度押注和过度依赖某一头寸或市场,确保资金头寸管理活动的风险可控。
三、资金头寸管理目标银行在开展资金头寸管理活动时,应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明确资金头寸管理目标,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防范流动性风险。
银行应遵循稳健经营原则,合理安排资金头寸结构和规模,确保流动性充足,避免出现活动性丧失、流动性风险增大的情况。
(二)优化资产负债结构。
银行应通过资金头寸管理活动,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确保资产与负债的期限和重要性匹配,避免出现资产期限长而负债期限短、使银行处理流动性风险的能力降低的情况。
(三)增加收益。
银行可通过资金头寸管理活动,增加收益,提高经营效益。
但是,应根据市场风险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控制持有头寸规模和时间,避免过度押注和存在潜在风险的头寸。
四、头寸管理机制银行在开展资金头寸管理活动时,应建立完善的头寸管理机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头寸规模控制。
银行应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市场环境、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头寸规模。
同时,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严格执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头寸规模不超出承受风险的范围。
(二)头寸结构调整。
银行应根据市场、经济环境变化和风险承受能力,及时调整头寸结构。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9.08.11•【文号】农银发[1999]113号•【施行日期】1999.08.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8月11日农银发[1999]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加强外汇资金管理,防范和化解外汇资金业务风险,保证外汇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现将重新修订的《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总行1997年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农银发[1997]189号)同时废止。
附: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经营行为,防范和化解外汇业务风险,保证外汇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以及农业银行资金营运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汇资金管理是指严格按照外汇资金营运计划,运用系统内资金调度手段,对各属性、各种类外汇资金总量和结构进行主动调节和量化控制;监测与分析外汇资金流量,规范与控制外汇资金交易行为。
第三条外汇资金管理的原则是: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防范风险,提高效益。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直属分行及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分行)。
第二章外汇资金管理的一般规则第五条农业银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经营的外汇资金营运体制。
总行是全行外汇资金调度和管理中心,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和业务发展需要,合理安排调度外汇资金,保证外汇资金营运的良性循环。
分行是全行外汇资金调度与管理的中间环节,主要职责是依据外汇资金营运计划及有关政策制度调控辖内外汇资金,保证分支行外汇业务经营的正常进行。
银行外汇资金清算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外汇资金清算管理办法(暂行)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年12月26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 (3)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3)第三章外汇资金管理 (3)第四章外汇清算业务管理 (4)第五章安全监控 (5)第六章附则 (6)附件: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外汇资金清算业务的管理,保证外汇资金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提高境内、外外汇汇款和清算效率,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外汇资金清算管理是指本行外汇资金的筹集、运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行外汇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分级经营、比例控制、防范风险、讲求效益。
(一)集中管理,是指由负责对本行的外汇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二)统一调拨,是指由负责对本行的外汇资金头寸实行统一调拨;(三)分级经营,是指总行及开展外汇业务的各分支行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组织经营资金;(四)比例控制,是指对本行外汇资金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五)防范风险,是指密切注意外汇业务中潜在的风险,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外汇风险;(六)讲求效益,是指在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外汇资金的运营坚持效益性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外汇资金清算工作由总行和进行组织,和各分支行具体实施。
第五条清算系统中SWIFT地址代码库由统一维护发布。
第六条和负责对外币同业账户集中管理。
第三章外汇资金管理第七条外汇资金包括:(一)存放境内账户行用于清算的外汇资金;(二)存放境外账户行用于清算的外汇资金;(三)辖内营业机构存放用于日常清算的外汇资金。
第八条外汇资金调拨管理。
(一)本行的外汇资本金由依据外汇资金分布、资金收益、收付汇等情况统一集中管理;(二)根据经授权的资金调拨凭证对本行的外汇资金进行合理准确划转。
外币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外币资金头寸管理制度一、前言外币资金头寸管理制度是企业规范外币资金运作和头寸管理的重要制度,旨在保护企业的外汇资金安全、稳健运作,提高外汇风险管理水平,确保外币资金实现最大化的效益。
外币资金头寸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本文将详细介绍外币资金头寸管理制度的要求和操作流程。
二、外币资金头寸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1. 外币资金头寸管理的原则(1)积极防范外汇市场风险,合理确定外币资金投资策略,确保外币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2)严格按照外汇管理相关法规和规定办理外币资金业务,杜绝违规操作。
(3)建立健全外币资金管理制度和运作流程,明确人员职责,形成规范化的管理模式。
(4)加强外汇市场监测,及时了解外汇市场动态,及时调整外币资金投资策略。
2. 外币资金头寸管理的组织机构外币资金头寸管理应建立专门的外汇管理部门或者委托外汇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操作,明确负责人的职权和责任。
外汇管理部门应当是独立的职能部门,直接向企业领导层汇报。
3. 外币资金头寸管理的人员要求外币资金头寸管理人员应具备丰富的外汇市场经验和专业知识,熟悉外汇管理相关法规和规定,具备良好的风险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
4. 外币资金头寸管理的流程要求(1)外币资金头寸管理流程应包括外币资金的划入划出、外币资金投资和外币风险管理等环节。
外币资金的划入划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合规性。
(2)外币资金的投资应遵循投资有风险,需谨慎的原则,根据外币市场情况和企业实际情况做出投资决策。
(3)外币风险管理应及时调整外币资金头寸,有效规避外汇市场波动风险,保障外币资金的安全性。
5. 外币资金头寸管理的记账和报表要求外币资金头寸管理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外币资金的核算和记账工作,制作外币资金头寸管理报表,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领导层进行报告。
6. 外币资金头寸管理的监督和检查要求外币资金头寸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监督和检查机制,不定期进行外币资金头寸管理的风险评估和自查,发现风险问题及时处理。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资金拆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银发[1992]25号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资金拆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资金拆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银发[1992]25号1992年9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资金拆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行。
附件: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资金拆放管理暂行办法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资金是我行外汇资金运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全行外汇资金的安全与效益。
为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境外外汇资金拆放须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符合“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要求。
二、境外外汇资金拆放业务主要由总行集中经营管理,对部分具有条件的分行,经批准后,可在总行授权的额度内与境外代理行叙做外汇资金拆放业务。
三、有权拆放行不得跨辖吸收资金在境外拆放或代辖外分行在境外拆放资金。
四、其他在境外开有账户而未经总行批准可以办理资金拆放业务的分行,在所开币种账户头寸超过付汇需要时,须将资金调往总行,不得擅自与代理行(含账户行)叙做资金拆放。
五、未在境外开有账户的分行不得使用存在总行的资金与境外代理行叙做资金拆放业务。
六、总行对境外资金拆放业务实行授信交易行与授信额度管理。
七、授信交易行与授信额度每年11月由有权拆放行根据下一年度资金拆放计划向总行提出报告,总行于年底前批复分行执行。
八、总行根据我行代理行政策及授信交易行资信状况变化随时调整交易行的授信额度。
九、各具体经办部门均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交易行及额度叙做资金拆放业务。
银行资金头寸管理办法
资金头寸管理办法1目的本文件规定了XX农村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金头寸管理的原则、基本规定和管理办法,旨在完善本行资金头寸约束机制,确保资金头寸管理的有效性,保证支付,防范风险,提高资金效益。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行人民币资金头寸管理工作。
3定义、缩写与分类3.1 定义资金头寸:是指本行在人民银行、省联社及其他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可随时动用的资金余额。
3.2 缩写无3.3 分类无4职责与权限部门/岗位职责与权限不相容职责会计结算部1)负责本行现金头寸管理;2)负责资金头寸管理的预测、匡算、调度和监控;3)负责备付金的管理。
支行/各部门负责协助、配合做好资金头寸管理工作。
5原则与基本规定5.1 原则资金头寸管理的原则是:统一调度、头寸集中、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1)统一调度:是指本行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全行资金的统一调度、筹集和运作。
2)头寸集中:是指各营业机构在保留满足正常业务所需的头寸后,应将富余头寸及时集中到总行;资金头寸主要集中在人民银行及省联社账户,防止头寸分散。
3)分级管理:是指总行负责全行资金头寸管理及监控;各支行、部负责辖内资金头寸管理。
4)分工负责:是指总行计划财务部、资金业务部、业务管理部、公司个人业务部、会计结算部和内部审计部等部门及各支行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职能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与协作,在防范资金风险基础上,提高资金效益。
5.2 基本规定1)确保支付、防范风险、提高资金效益。
a)确保支付是指总行、支行(部)要保证正常支付能力,保持合理备付头寸,防止账户透支;b)防范风险是指资金管理部门要加强资金流动情况的监管,发现异常资金流动要及时向领导及上级部门报告;c)提高效益是指在保证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无息和低息资金头寸,对资金头寸进行灵活调度,提高资金效益。
2)资金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a)从事会计或财务管理工作两年以上;b)熟练掌握资金头寸管理的各项业务;c)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本行资金头寸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XX银行外汇资金管理办法
XX银行外汇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外汇资金业务管理,提高外汇资金运作水平,规范业务程序和操作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行外汇资金管理指本系统外汇资金的筹集、运用和管理。
第二章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原则第三条我行外汇资金业务实行“集中经营,统一管理”的经营管理体制。
总行统一调度与管理全行外汇资金,并负责全行外汇资金头寸的集中营运。
第四条我行经营外汇资金业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外汇资金业务经营应在切实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各种措施,增强资金的流动性,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二)风险控制原则。
外汇资金业务必须建立健全风险监控机制,密切注意外汇业务中潜在的风险,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规避各种风险,前台与后台清算分离,使业务的开展建立在风险可控制的基础上。
第三章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内容第五条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包括以下内容:境内、境外外汇账户管理;存放同业、同业存放;外汇头寸管理;外汇资金清算;人民币外汇交易;外汇利率管理;外汇对外牌价等与外汇资金相关的业务。
第六条境内、境外外汇账户管理总行对境内、境外外汇账户清算实行统一管理,严禁各分、支行擅自开立境外账户。
杜绝账户余额过大或透支,最大限度地减少无息和低息资金占用。
第七条存放同业/同业存放(一)存放同业/同业存放业务的货币种类包括美元、港币、日元、欧元。
港币利率以香港银行同业拆放利率(HIBOR),其他币种利率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LIBOR)为基础,根据货币市场资金供求情况和期限作适当浮动;(二)存放同业/同业存放业务以调度余缺、平衡头寸和盈利为目的;(三)存放同业/同业存放业务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四)外汇货币市场业务的交易对象分为中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
中资金融机构为经批准可以经营此项外汇业务,且信誉良好、资产状况优良的中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为信誉良好、资产状况优良的境内外外资金融机构;(五)我行从境外吸收存放资金应受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短期外债指标控制;(六)存放同业必须在我行的授信额度内办理。
银行外币现钞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外币现钞管理办法(暂行)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年12月26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 (2)第二章组织职责 (3)第三章外币现钞业务工作任务 (4)第四章外币现钞业务的检查监督 (4)第五章外币现钞业务的收付与整点 (4)第六章反假货币工作 (5)第七章附则 (6)附件: (6)附件1.《查库登记簿》 (6)附件2.《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 (6)附件3.《假币收缴凭证》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外币现钞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银行出纳业务管理办法》、《银行金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币现钞业务的基本规定如下:(一)经批准的银行分支机构可以办理外币现钞业务;(二)经办外币现钞业务(行内现钞实物调拨除外),必须坚持先收款后记账,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做到手续清楚,数字准确;应按券别逐张当面点清,一笔一清;(三)外币现钞必须进行二次整点才能对外支付,严禁对外支付不宜流通和停止流通票币;(四)经办人员必须在监控下进行操作,因未在监控下办理现钞业务发生差错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五)现钞业务必须坚持日清日结,及时核对库存,做到账实相符。
每日外币现钞必须随款车入库,分支行营业厅不得留存现钞;(六)坚持查库制度并作好记录,每次查库完毕,应将检查情况和问题详细登记《查库登记簿》(附件1),由检查人员和备查人员共同签章,以备查考。
如发现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分别性质,严肃处理。
严禁挪用库存现钞,严禁白条抵库,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三条是本行外币现钞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营业部负责管理总行金库,具体负责全行外币现钞实物的调拨,现钞的收付、整点等工作。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头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头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开发银行•【公布日期】1999.11.23•【文号】开行发[1999]443号•【施行日期】1999.11.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头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11月29日开行发[1999]443号)开发银行各分行、分行筹备组,总行营业部:为了加强全行资金头寸管理工作,总行制定了《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头寸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资金局报告。
特此通知。
附: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头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头寸管理,保证支付,防范风险,提高资金效益,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总分行管理体制过渡时期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开行发[1999]136号),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人民币及外币资金头寸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头寸是指开发银行在人民银行、境内外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可随时动用的资金余额。
但用于经费开支等非业务经营性质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及现金除外。
资金头寸管理是指资金头寸运作全过程的管理,包括:备付金管理、头寸报表与资金需求动态预测、头寸调度、存放同业管理、头寸管理考核、监督与检查等。
第四条资金头寸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支付、防范风险、提高效益。
确保支付是指总行、各分行及总行营业部(以下统称分行)要保证正常支付能力,保持合理备付头寸,防止账户透支。
防范风险是指全行资金管理部门要加强资金流动情况的监管,发现异常资金流动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提高效益是指在保证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无息和低息资金头寸,对资金头寸进行灵活调度,提高资金效益。
第五条资金头寸管理的原则是:统一调度、头寸集中、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统一调度是指总行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全行资金的统一调度和运作;总行在全行范围内统一调度资金,筹集和运作资金,各分行应服从资金统一调度;分行在辖内调度资金和运作资金。
本外币头寸管理办法
附件XX银行合规体系文件本外币头寸管理办法1 目的责人是头寸预测的第一责任人,并应指定专(兼职)人负责同金融市场部的联系协调。
头寸预测分为每周、每日预测.预测的头寸达到上报标准应及时上报金融市场部。
每周预测:各预测单位应对下一周各类资金变化情况进行分析,由OA 系统于每周五下午4点以前上报金融市场部。
每周上报标准:人民币单笔在5000万元以上(含),累计金额10000万元以上(含);外汇单笔金额200万美元以上(含),累计金额500万美元以上(含)(其他外币按美元折合).每日预测:各预测单位应对当日的资金变动情况进行分析,于当日上午9点以前由OA系统上报金融市场部。
每日上报标准:人民币单笔在3000万元以上(含),累计金额5000万元以上(含);外汇单笔金额100万美元以上(含),累计金额200万美元以上(含)(其他外币按美元折合).金融市场部根据各预测单位的上报头寸及本部门资金运营安排预测下周(或次日)全行头寸。
5.2头寸匡算每日日初计算初始头寸。
营业日初始可用资金头寸=[备付金初始余额-备付金限额]+[库存现金初始余额—库存现金限额]在掌握营业日初始可用头寸的基础上,对当日营业活动中能够或减少的可用资金,以及需要运用的可用资金的匡算。
应考虑的因素主要有:现金收付、存款变动、贷款变动、结售汇平仓、银行间债券投资及买卖、银行间债券回购融资、银行间信用拆借、系统外票据转贴现、金融机构同业存款等.此外,客户向财税部门缴纳税款、银行内部资金有关项目的变动也会引起可用资金头寸的增减。
匡算近期资金头寸变动。
匡算远期资金变动。
一般是以一个季度、半年或一年为预测期,或者是以历史上资金需求高峰或低谷期预测期。
金融市场部资金头寸管理人员应根据每个营业日初始可用资金头寸、每日上午9点得到的资金流入流出预报数据以及后期全行资金流入流出数据,匡算资金头寸并决定当日的融入融出金额和期限。
5.3头寸调度资金调度分系统外调度和系统内调度。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拆借管理暂行办法-农银发[1993]306号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拆借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拆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3年11月11日农银发[1993]3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拆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拆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银行外汇资金拆借的管理,使外汇资金拆借融通行为规范化,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外汇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拆借融通工作的原则,是在确保外汇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合理调剂资金余缺,加速资金周转,切实提高外汇资金的营运效益。
第三条外汇资金的拆借一般限用于解决临时性、季节性和其他原因引起的资金临时不足的需要,不得用拆借资金发放长期贷款。
第二章外汇资金拆借的对象第四条凡在总行国际业务部资金处和外汇清算中心分别开立外汇存款准备金帐户和外汇资金往来帐户的各外汇业务经办行,均可向总行国际业务部申请拆借外汇资金。
第五条经人民银行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外汇业务,并有良好信誉的其他专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提供其经营状况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后,也可向我行提出外汇资金拆借申请。
第三章外汇资金拆借的权限第六条外汇资金拆借的重点应以保证系统内资金需要为主,各行资金有余可拆放或存入总行,资金短缺可向总行拆借。
存贷比例超过100%的分支行,原则上不准拆入资金。
第七条系统内各分行之间可做资金拆借业务,但拆借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拆借金额在200万(不含)美元以内的,由拆入行每月报总行备案;拆借金额超过200万美元的,由拆入行用加押电传逐笔报总行审批。
XX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办法
XX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办法XX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结售汇业务头寸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26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 5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结售汇综合头寸系指本行持有的因人民币与外币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由本行办理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形成。
第三条本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遵循“集中管理、权责发生制、动态区间管理、限额管理、按日管理”的原则。
(一)集中管理。
结售汇综合头寸通过头寸归集由总行金融市场部集中统一管理。
(二)权责发生制。
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原则为权责发生制。
(三)动态区间管理。
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的区间由外汇管理局核定。
总行金融市场部在限额内动态调整本行每日结售汇综合头寸余额。
(四)限额管理。
金融市场部对结售汇综合头寸实施限额管理,对于超过限额的头寸,应在下一个交易日结束前通过银行间市场调整至限额以内。
(五)按日管理。
总行金融市场部按日管理系统内结售汇综合头寸,并将结售汇综合头寸严格控制在外汇管理局核定的限额范围内。
第四条总行金融市场部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市场状况制定和实施相关措施,加强对结售汇综合头寸的管理,以合理规避市场风险。
第二章职责分工及岗位设置第五条总行金融市场部是全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开展银行间市场平盘交易、系统内结售汇综合头寸归集管理和结售汇综合头寸动态调整;负责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调整本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等。
第六条总行金融市场部设置外汇交易经办岗(以下简称“交易员”)和外汇交易复核岗(以下简称“复核员”)。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资金头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资金头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开发银行•【公布日期】1999.12.17•【文号】开行发[1999]489号•【施行日期】1999.12.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资金头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999年12月17日开行发[1999]489号)总行各厅局、直属单位、各中心:为了加强总行资金头寸管理工作,现将《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资金头寸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资金局联系。
附: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资金头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开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资金头寸管理工作,保证支付,防范风险,提高资金效益,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头寸管理暂行办法》(开行发[1999]44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总行人民币及外币资金头寸管理。
总行各厅、局、中心应认真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总行各厅、局、中心(以下统称申报单位)各种业务付款和已知确定入账日期及金额的各种业务收款,必须按本细则的规定向资金局申报头寸。
各申报单位收付款必须通过资金局指定的账户进行,资金局定期公布指定账户清单。
第二章头寸申报规定第四条申报单位要指定专人(以下称头寸申报员)负责本单位付款及收款头寸申报工作。
申报单位应将头寸申报员姓名及联系电话报资金局资金头寸管理部门。
资金局根据资金头寸管理工作的需要,对各申报单位头寸申报员进行头寸申报管理培训。
第五条申报单位申报付款及收款头寸应由头寸申报员按规定填写头寸申报单(格式见附件一),经申报单位局领导签字后,由头寸申报员负责将头寸申报单送资金局资金头寸管理部门。
申报单位的签批人须事先报资金局备案。
申报单位可授权有关处处长或副处长负责头寸申报单签字。
付款头寸和收款头寸不能相抵,必须同时分别申报。
口头申报、电话方式申报头寸视为无效;超过规定时间的头寸申报单为无效,因过时申报而付款造成的透支或拒付,由申报单位负责。
银行外汇资金管理办法
xx银行外汇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外汇业务,保证外汇资金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行外汇资金管理指外汇资金的筹集、运用和管理。
第三条我行外汇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分级经营、比例控制、防范风险、讲求效益.集中管理,是指由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对全行的外汇资金集中统一管理;统一调度,是指由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对全行的外汇资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经营,是指总行计划财务部及开展外汇业务的各分支行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组织经营资金;比例控制,是指对我行外汇资金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防范风险,是指密切注意外汇业务中潜在的风险,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外汇风险;讲求效益,是指在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外汇资金的运营坚持效益性原则。
第四条外汇资金管理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及时调整期限结构、分布结构,增强效益性与流动性,满足及时对外支付的需要。
第二章外汇资金管理第五条总行外汇资金管理1.我行的外汇资本金由总行计划财务部统一集中管理,如贸易融资、外币债券等不良资产核销需要购汇补充外汇资本金以及外汇资本金结汇等本外币外汇资本金转换,由总行计划财务部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申报,经外汇管理局审批后办理。
2.我行外汇资金的对外拆借及存放、外币债券、结售汇及外汇买卖对外平盘等由总行金融市场部统一办理。
第六条分支行外汇资金管理1.总行计划财务部根据资产负债比例监管要求,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对各经营外汇业务的分支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2.经营外汇业务分支行的外汇信贷规模和信贷结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严禁突破.开展外汇业务的各分支行在发放贷款之前,须将贷款的金额、期限及计划用款情况提前2个工作日上报总行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凭此做好外汇资金头寸的准备工作。
3.分支行外汇资金的上存及拆借通过总行统一办理.第七条外币账户行管理1.总行计划财务部对境内外账户行实行统一管理,未经总行批准,各经营外汇业务的分支行不得擅自在境内、境外开立任何形式的外汇账户。
银行外汇汇款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外汇汇款管理办法(暂行)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年 12 月25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 (3)第二章组织职责 (4)第三章基本规定 (4)第四章境内外汇划转管理 (5)第五章外汇汇出汇款业务 (8)第一节基本规定 (8)第二节业务处理 (9)第六章外汇汇入汇款 (10)第一节基本规定 (10)第二节业务处理 (10)第三节查询查复及档案管理 (11)第七章附则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外汇汇款业务(包括境内外的外汇汇入汇款和汇出汇款业务)管理,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汇汇款业务主要包括外汇汇出汇款、外汇汇入汇款、SWIFT支付指令、退汇转汇、办理境内外查询查复业务等。
第三条外汇汇款业务要做到实存资金、头寸控制、联动记账、国际接轨、内外通达。
(一)实存资金。
指发报行要按币种开立备付金账户,存有清算备付金,实现逐级实存资金清算;(二)头寸控制。
总行对各分支行统一进行头寸控制和管理;(三)联动记账。
外汇汇款业务纳入会计核算统一管理,业务录入、收发报文与核心系统联机登记账务;(四)系统接轨。
外汇汇款和清算参照国际清算SWIFT报文格式,报文中、英、电报码、系统内报文和SWIFT汇款报文自动转换,使用系统自动发送和接收境内、外外汇汇款、SWIFT支付指令和头寸调拨报文,实现境外外汇汇款与境内外汇汇款业务及外汇资金清算的统一。
第四条报文定义(一)资金报文:是指收款通知报文,在外汇汇款系统内称作资金报文,即非支付指令报文;第五条SWIFT支付指令报文:指由SWIFT网络发出,用于指示或授权本地按其要求实施对外支付的指令报文。
银行关于印发结售汇头寸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XX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的管理,防范汇率风险,增强我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和外汇资金管理的灵活性和主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结售汇头寸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我行持有的,因我行办理代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等人民币与外汇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
(一)“代客结售汇”业务指我行为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可自由兑换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
(二)“自身结售汇”业务是指我行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而产生的人民币与可自由兑换货币之间进行兑换的业务。
第三条我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由总行统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
我行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根据我行实际经营需要、代客结售汇及收付汇业务量、本外币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以及资产状况等因素,经当地外汇管理局按照法人监管原则统一核定。
第四条我行应当自取得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向外汇管理局申请核定头寸限额。
在未经外汇管理局核定头寸限额之前,应实行零头寸管理,其营业当日的结售汇净差额应于下一营业日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平补。
第五条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由总行统一管理和使用,因业务需要增加或减少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的,由总行统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调整,经批准同意后,由总行国际业务牵头管理部门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平补。
第六条我行在申请核定或调整头寸限额时,应向外汇管理局提交下列资料:1. 核定或者调整头寸限额的请示。
2. 核定或者调整头寸限额的测算依据。
3. 申请前上年末的境内本外币合并及境内外币资产负债表。
4.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按日管理。
全行在交易日结束时的结售汇综合头寸余额须保持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我行核定的限额范围内,因临时原因超出限额的,应在下一交易日结束前将结售汇综合头寸余额调整至限额内。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2000.07.05•【文号】建总发[2000]68号•【施行日期】2000.06.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7月5日建总发[2000]68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6月12日经中国建设银行第一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建设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办法(2000年6月12日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防范金融风险,合理调度外汇资金,提高全行外汇资金效益,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建设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行境内一级分行和总行营业部门(以下通称分行)从事外汇资金业务必须严格遵守总行的授权。
分行的外汇买卖、结售汇交易、借款、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准备金管理、衍生产品交易以及头寸管理等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是中国建设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外汇买卖和结售汇第四条分行经总行同意并取得国家外汇业务主管部门经营许可,可从事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和结售汇业务。
有权经营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分行经总行和国家外汇业务经营许可管理部门批准,可经营个人外汇买卖业务。
第五条分行经营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和结售汇业务必须与总行平盘,各分行一律不得与我行境内外分行和合资机构、境内外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分中心从事代客外汇买卖和结售汇交易平盘业务。
各分行一律不得从事自营外汇买卖业务。
第六条分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和结售汇业务,应遵守国家金融和外汇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我行内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交通银行印发《关于加强外汇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交通银行印发《关于加强外汇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银行•【公布日期】1995.09.26•【文号】交银发[1995]374号•【施行日期】1995.10.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交通银行印发《关于加强外汇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9月26日交银发〔1995〕374号)交通银行各开办外汇业务的分支行:现将《关于加强外汇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加强外汇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全行外汇资金的管理,确保其安全、有效地运用,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外汇资金实行总行集中统一管理。
各分支行的多余资金,除同城清算需要,在当地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开立往来帐户,保持适度外汇头寸外,未经总行批准,不和拆给系统外金融机构;除经批准在交通银行香港分行开设独立帐户的分支行可将多余的头寸拆借给港交行外,严禁拆给境外金融机构。
二、各行应将运用中的多余头寸上存总行。
存总活期资金利率从交通银行原公布的一个月国内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提高到三个月国内金融机构存款利率。
各行要加强资金合理调度,不得向总行透支。
因调度的资金在途中所造成的临时、小额的透支,三个工作日之内的透支息按三个月国内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收取,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的透支息按三个月国内金融机构存款利率+2%收取。
三、各分支行可将50万以上美元或等值的其他外币委托总行叙做一周以上的境外定期拆放,总行按照从国际市场上实际拆得的利率如数计付给委托行。
四、各分支行向总行拆入大额资金的原则是:(一)拆入的长期信贷资金,必须是经总行批准的贷款项目,并由总行注入的资金,具体操作是:有关分支行凭总行批文提出拆入资金申请,由总行国外业务部审核办理。
(二)符合总行规定的存贷比例之内的分支行,可向总行拆入期限为一周至三个月的短期周转资金;超过存贷比例规定的分支行需向总行拆入资金,必须向总行写出书面申请,申明理由,并提出解决资金缺口的进度表,由总行国外业务部会同综合计划部审查、会签同意方可办理。
农村信用社外汇资金头寸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2:XXX农村信用社外汇资金头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农村信用社辖内外汇指定机构资金头寸管理,防范风险,提高资金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汇资金头寸是外汇指定机构存放在境内和境外银行可随时动用的外汇资金余额,主要由外汇资本金(资本金+外汇业务损益)、结售汇综合头寸和外汇存款三部分组成。
第三条外汇指定机构应加强对外汇资金的流动性监测,对资金头寸进行灵活调度,在确保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无息和低息资金头寸,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外汇资金头寸管理第一节外汇资本金管理第四条外汇资本金是从事外汇业务的法定准备金,外汇指定机构外汇资本金未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
第五条存放境外一家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数额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25%。
第六条外汇资本金除保留最多15天的购付汇金额外,剩余资金应存定期或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外汇理财,以追求较高的收益率。
第二节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第七条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外汇指定机构持有的因人民币与外币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
第八条目前,外汇指定机构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为500万美元,应按日监控结售汇综合头寸,使每个交易日结束时的结售汇综合头寸保持在0 ~500万美元的区间内。
第九条外汇指定机构按日统计结售汇头寸,并于次日上午10.00点前向当地外管局上报《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
第十条外汇指定机构应将每个交易日发生的,达到下例标准的大额交易在《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的“备注”栏中加以说明:(一)经常项目下单笔结汇或售汇金额超过等值500万美元的交易;(二)资本项目下单笔结汇或售汇金额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的交易;(三)同一客户经常项目下月累计结汇或累计售汇金额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的交易;(四)同一客户资本项目下月累计结汇或累计售汇金额等值超过2000万美元的交易。
第三节外汇存款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境外汇入汇款不结汇直接转存或购汇时,形成外汇存款,同时增加外汇资金头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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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外币资金头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外币资金头寸管理,切实防范流动性风险,确保外币资金清算和支付安全,根据《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币资金头寸管理包括外币资金头寸
管理、外汇存款准备金缴存管理等。
外币资金头寸管理包括外币资金头寸预报、头寸测算与监测、头寸筹集和运用等。
第三条外币资金头寸系指本行在境内外金融机构开立的
同业账户中可用于清算和支付的外币资金。
第四条本行外币资金头寸管理遵循“集中管理、统一调度”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获得总行授权开办外汇业务的业务
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及岗位设置
第六条总行金融市场部为本行外币资金集中管理部门,设置外币资金管理员,负责测算、调度、监控外币资金;负责通过头寸调拨、货币市场交易、银行间市场结售汇交易等业务筹集或运用外币资金;负责监测本行外币资金并及时向计划财务部反馈外币资金头寸变化情况;负责外汇存款准备金缴存管理;负责本行外币同业账户的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核对本行在各金融机构外币
清算账户的头寸余额;负责本行外汇存款准备金的退、补缴等工作。
第八条获总行批准开办外汇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业务机构”)负责按规定做好外币资金头寸预报工作;负责业务机构外币现钞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第九条各业务机构应指定专职或兼职的资金计划调度人
员负责外币资金头寸的预报,并向总行金融市场部报备。
外币头寸预报人员一经确定,不得轻易变动,确需进行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向金融市场部报告。
第三章外币资金头寸预报
第十条外币资金头寸预报系指业务机构在国际结算系统
内对其相关的外币支付业务进行预报,包括客户对外汇款、单证项下对外付汇、贸易融资项下对外付汇、退汇和转汇等。
第十一条总行金融市场部根据各币种清算时间的不同,在国际结算系统中设置各币种汇出款项的常规报送时间,各业务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头寸预报工作。
在常规时间之外,如业务机构确有外币付款需求,可发起“超时头寸预报”申请,并电话通知总行金融市场部外币资金管理员。
金融市场部根据全行资金情况,以外币清算账户不透支为原则,确定是否审批通过超时头寸预报申请。
业务机构必须在超时头寸预报申请获得同意后才能办理对外付款业务。
第十二条非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日或外币清算国家(或地区)的公众假期,原则上不办理该币种的对外付款业务。
业务机构亦不得进行出款日为非外币清算日的头寸预报。
第十三条总行向人民银行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不需进行
头寸预报。
第四章外币现钞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第十四条各业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当地同业开立外币现钞账户,以解决本机构及所辖机构的外币现钞需求。
此类账户需报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人并经分管行领导审批后方可开立。
第十五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全行外币现钞库存限额管理,分币种合理核定各业务机构外币现钞库存限额。
第十六条各业务机构需将超出限额部分的现钞库存及时送存当地开立的外币现钞账户,并依据总行金融市场部调拨指令,及时将资金划转至总行指定账户中。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