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音乐史之古典音乐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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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ical此词和与之相关的词classic(最优秀的,经典的),classicism(古典主义、古典风格),classicistic(古典主义的、古典风格的)等,用来指源自不同文化、品种繁多的音乐。词源是拉丁语classicus(最高阶层的公民,后来转指水平最高的作家),通过法语classique演化成英语classical和德语klassik。在最早的一种定义里(R.科特格雷夫;《英一法语言辞典》,1611年)将classique翻译为:“classical(经典的),formall(传统的),Orderlie(合乎规格),in due(整齐匀称)或
fitranke(排列适当的);还有approved(可靠的),authenticall(被公认的),chief(主要的),Principall(首要的)。”在这里特保留其中两部分的意思并注释为:(1)形式严谨、训练有素,(2)优秀的典范;另外补充两点:(3)与古希腊或古拉丁语有关(《法兰西学院辞典》,1694),(4)与浪漫派的(romantic)相对立,后者被认为是“病态的,不合乎规则的”(歌德,十九世纪初期)。第二种解释在不同的几种释义中流行时间最长,传播范围最广。例如福克尔(Forkel)就曾在1802年按这种最普遍的释义使用“klassisch”一词来介绍J.S.巴赫主要的键盘作品(1808年译成英文时用的正是”classical”一词)。通常称颂诸如若斯坎的经文歌,帕莱斯特里纳的弥撒曲,库普兰的组曲,科雷利的协奏曲,亨德尔的清唱剧,舒伯特的艺术歌曲等作品的完美,往往同样也用这个词来形容。
文艺复兴后在意大利兴起的主调形式的新音乐,以贵族社会为背景,在德意志和奥地利各地繁荣昌盛起来。十八世纪末期在法国、意大利、德国音乐之间存在着的互相渗透的现象,曾为热衷于研究“奏鸣曲式”的奥妙和企图给“古典派风格”下一个定义的某些学者所忽视。甚至在还缺乏基本的风格上的研究的情况下,到十八世纪将要结束的时候,音乐上高度的统一趋势已遍及欧洲,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这是一种有利于承认存在“古典”阶段,即使还不是“时期”的论据。当时那不勒斯、巴黎和柏林三地音乐的表述法,其类似点远远超过非类似点,这种形势在早五十年是不存在的,当时的评论家看到的只能是民族的差别。世界性的风格在所有的通都大邑得到了培育而产生,通过印刷和复制。极大规模地传播到西方文明世界的每个角落。创造这种不同民族共同使用的混合语(Lingu franca)无需依赖维也纳“古典派风格”;更确切地说,它的共同来源(即风格统一的真正核心)似乎应该在于意大利歌剧那种不容争议的统治一切的影响。登特(Dent)竟然到达这样的程度,他声称:“古典传统其实恰恰就是意大利传统”
“古典主义”是一个相当不明确的词,它有几种不同而又相关的含义。一种不很恰当的法是将它指流行音乐以外的音乐,包括所有种类的严肃音乐,不管它是何时创作的以及为什么目的而写的。而此处我们所指的是大约1750年开始至1827年贝多芬逝世为止这一时期的音乐。
古典音乐是指十八世纪下半叶至十九世纪初,形成于维也纳的一种乐派,亦称“维也纳古典乐派”。以“交响乐之父”海顿(1732-1809)、“音乐天才”莫扎特(1756-1791)、“乐圣”贝多芬(1770-1827)为代表。其特点是:理智和情感的高度统一;深刻的思想内容与完美的艺术形式的高度统一。创作技法上,继承欧洲传统的复调与主调音乐的成就,并确立了近代鸣奏曲曲式的结构以及交响曲、协奏曲、各类室内乐的体裁和形式,对西洋音乐的发展有深远影响。
所谓“古典的”,准确地说,原是指古希腊和古罗马的“经典的古代”,那是西方文明两个伟大的时期。多少个世纪过去了,人们回顾往昔,而且企图借鉴那个时代的文化精华。在文艺复兴时期,人们已经这么做了,巴洛克初期亦然,但一直到十八世纪中叶才真正开始重新发现“古典”。特别是考古的发现,展现了一幅简朴、宏伟、宁静、有力、优雅的画面,这在新发掘出来的古希腊和南部意大利的神庙中十分典型。例如,1748年庞贝的发现,其中的遗物被画家临摹和雕刻家模制以广泛流传,理论家们研究它们构成的原则。历史学家和美学家们(其中最著名的为德国人温克尔曼)将它们称为“古典”并作为他们这一时代的典范,有
探索精神的艺术家们紧随这一观念,如十八世纪英国画家雷诺兹强调绘画的最高成就是在于表现古代希腊罗马的主题以及他们作品中的英雄气概和人的苦难。
法国新古典主义画家大卫也追随这种理论,表现在他描绘英雄的画面上。意大利新古典主义雕塑家基本上以古典的雕像为范本来刻画现代的男男女女。“古典”的历史事件、神话以及哲学思想也日益有其广泛的影响,如歌剧的剧本多取材于这一时期的史实、神话及英雄人物。由于优秀的古代文化的影响,人们常将“古典”一词视为有杰出的、卓越的含义。不论是一首诗,还是一辆汽车,如果说是“古典的”,那就意味着它是此类中的佼佼者。人们也往往倾向于把某个图案设计称之为“古典比率”,意味着这个比率保持了自然的平衡,并无奇特或标新立异,而是遵循规范的原则。正由于信奉这种“适当的比率”和自然平衡的原则,使得古典时期的音乐的风格迥异于其他时期。
实际上这一时期的作曲家在考虑音乐结构时都遵循这一基本概念:一种调性间平衡的概念,给予听众明确的感觉这音乐如何进行;还有段落之间的平衡,听众在聆听一首乐曲时可以准确地知道紧接着出现的内容。作曲家的创造性只是对这个作曲系统和轮廓稍加变化,而不是机敏地或富有进取精神地创作出乐曲来使听众着迷或惊奇。也可以说在音乐创作上不存在所谓“古典时期”,仅有“古典风格”。按照这种风格,海顿、莫扎特和贝多芬写出了他们的名作。如果说这是杰出的典范,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这种风格并非仅仅出现于他们三人的作品中,这个时期的其他作曲家基本上也是这种风格,也是按照这种传统。
此时期的总体特征是主调风格为主导,音乐语言精炼、朴素、亲切,形式结构明晰、匀称,音乐中的矛盾冲突得以加强并深化。18世纪新风格构成的要素,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旋律追求优美动人的气质,倾向于整齐对称的方整性乐句结构,与市民舞蹈及民间音调及舞蹈节奏的联系更为紧密;调性、和声的安排上升为结构作品的重要因素,段落或乐章有更加明确的终止式,简洁的和声风格;从短小动机孕育出丰富乐思的技巧,乐章中主题间的对比变化,“通奏低音”逐渐被明确的乐器记谱所替代,表达作曲家对乐器音色更为细致的感受,常用的题材是奏鸣曲、协奏曲、交响曲和四重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