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_贷款及贴现业务的核算(自考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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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贷款持有期间利息收入的确认
在贷款持有期内资产负债表日,按贷款的合 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 记“应收利息”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 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 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 科目。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 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的贷款。
保证贷款发放与收回的核算手续与信用贷款基
本相同。
(二)抵押贷款的核算 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 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 物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应到期归还,一般不得展期。若到期 不能偿还贷款本息,银行有权依法处置其抵押品,
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收回贷款本息。
会 计 科 目
资产减值 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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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资产
(三)贷款业务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
1.贷款的确认与计量
(1)贷款的初始确认与计量 商业银行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贷款,应 按发放贷款的本金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 初始确认金额。
(2)贷款的后续计量与终止确认 贷款的后续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 本进行计量。即按贷款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 及各期利息收入。其计算公式为: 摊余成本=初始确认金额-已偿还的本金±采用实 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 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各期利息收入=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3、银行计息时间不同
银行贷款利息的收取是在使用资金之后
贴现利息的收取是在使用资金之前 4、放款期限不同 贴现最长不超过6个月 贷款有中长期 5、流动性不同 贴现贷款可以通过再贴现和转贴现提前收回资金
二、担保贷款的核算
担保贷款是指银行以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作为
还款保障而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依担保方式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保证 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一)保证贷款的核算
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
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 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
1. 抵押贷款发放的核算
借款人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同时,借款人
将抵押品或抵押品产权证明移交银行。银行审查无 误后,签发“抵押品保管证”交借款人,并填制借款 凭证,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商业银行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贷款,应按发
放贷款的本金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
额。会计分录为:
借:贷款—抵押贷款—×户 (本金)(贷款的合同本金) 借或贷:贷款—抵押贷款—×户(利息调整)(借、贷方差额)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户 (实际支付的金额)
(三)质押贷款的核算
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
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
为质物而发放的贷款。其发放与收回的处理与抵押 贷款基本相同。质押贷款到期,若借款人不能归还贷 款,银行可以所得质物的价款收回贷款本息。
第二节 票据贴现的概念
一、票据贴现概述 票据贴现是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
会 计 科 目
利息收入
应收利息
资产类科目,核算商业银行交易性金 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 金融资产、发放贷款、存放中央银行 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等应收取的利息。
贷款损失 准 备
资产类科目,“贷款”科目的备抵科 目,核算商业银行贷款的减值准备。 损益类科目,核算商业银行计提各项 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 资产类科目,核算商业银行依法取得 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实物抵 债资产的成本。商业银行依法取得并 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非实物抵 债资产(不含股权投资),也通过该 科目核算。
关注贷款 次级贷款 可疑贷款 损失贷款
(二)贷款业务会计科目的设置
贷 款
资产类科目,核算商业银行按规定发 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 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 损益类科目,核算商业银行确认的利息 收入,包括发放的各类贷款、与其他金 融机构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等实现的利息收入。
第五章 贷款与贴现业务的核算
第一节
贷款业务的核算
第二节
票据贴现的核算
一、贷款业务概述
(一)贷款的种类
流动资金贷款
按贷款用途
固定资产贷款
保证贷款
短期贷款
抵押贷款 质押贷款
按贷款期限
中期贷款 长期贷款
贷 款
按贷款经营 属 性 按贷款有无 担 保 按贷款风险
自营贷款 委托贷款 信用贷款 担保贷款
正常贷款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户 贷:应收利息—×户 利息收入—发放贷款及垫款户 (客户归还的金额) (收回的应收利息金额) (借贷方差额)
贷款—抵押贷款—×户(本金)(客户归还的贷款本金)
如存在利息调整余额,应同时予以结转。
抵押贷款本息全部收回后,退还抵押品。其会计
分录为:
付出:待处理抵押品一一××户
同时,对抵押物进行详细登记,并列入表外科目 核算,其会计分录为: 收入:待处理抵押品——××户
2. 抵押贷款的后续计量与核算 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利息——××户 借或贷:贷款——抵押贷款——××户(利息调整) 贷:利息收入——发放贷款及垫款
3. 抵押贷款到期收回的核算 抵押贷款到期,借款人应主动提交放款收回凭 证或转账支票到银行办理还款手续。会计处理与信 用贷款相同。其会计分录为:
为取得资金,向银行贴付利息而将票据转让给银行,
以此融通资金的行为。 贴现贷款与一般贷款虽然都是商业银行的资产
业务,是借款人的融资方式,商业银行都要计收利息,
但两者又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贷款与贴现:都属于融资业务
1、融资的基础不同 – 贷款是以借款人或担保人的信誉、还款能力为基础,或以抵押品、 质物为基础; – 贴现是以商业汇票为基础。 2、信用关系的当事人不同 – 贷款当事人是银行、借款人和担保人; – 票据贴现的当事人是银行、贴现申请人和票据上背书的各个关系人。
3.贷款的减值与收回
资产负债表日,对贷款进行减值测试,有客 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计算资产负债表 日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通常以初始确认时确定 的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该现值低于其帐面价 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贷款减值损失。
商业银行收回或处置贷款时,应将取得的价款 与该贷款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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