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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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38-87(摘录)

第五章 防火和疏散

第一节 耐 火 等 级

第5.1.1条 图书馆的建筑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现行防火规范有关条文外,还应

符合本章各节所列条文的规定。

第5.1.2条 图书馆的耐火等级,储存珍贵文献的书库和属于一类建筑物的图书楼为

一级;一般图书馆及属于二类建筑物的图书楼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图书馆,其书库和开架阅览室部分亦不得低于二级。

注:一、二类建筑物图书楼的划分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二章有关条文执行。

第5.1.3条 一级耐火等级的图书楼,建筑高度不应超过100m,二级耐火等级的图

书楼,建筑高度不应超过50m。

第5.1.4条 书库、开架阅览室的藏书区,防火分区隔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为单

层书库时,不应大于1500m2;建筑高度在24m以下时,不应大于1000m2;建筑高度超过24m时,不应大于700m2;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书库,不应大于300m2。

注:上述建筑内如设有(或局部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条规定增加(或局部增加)一倍。

第5.1.5条 书库与毗邻的其它部分之间的隔墙及内部防火分区隔墙应为防火墙,耐

火极限不低于4小时;其内部间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小时。

第5.1.6条 书库防火分区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基本书库通向出纳台的防

火门净宽应不小于1.4m,并不应设置门槛;紧靠门口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或坡道,门应向外开启或靠墙的外侧推拉,并宜装设自动下滑防火门。

第二节 安 全 疏 散

第5.2.1条 图书馆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第5.2.2条 书库(开架阅览室)每个防火隔间的安全出口不宜少于两个,但面积不

超过100m2的防火隔间和面积在100m2以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书库,可只设一个门。

第5.2.3条 占地面积不超过300m2的多层书库(开架阅览室藏书区)可只设一个疏

散楼梯。基本书库的疏散楼梯,宜在库门外邻近设置。

第三节 防火分隔及其他设施

第5.3.1条 图书馆的装订、照像部门不应贴邻书库或阅览室布置,不可避免时应采

取分隔措施;重要书库内部不得设置办公、休息、更衣等生活用房。

第5.3.2条 书库楼板不得任意开洞,所有提升设备及竖井井壁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制成,耐火极限不得低于2小时。

第5.3.3条 书库、开架阅览室藏书区各层面积之和超过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面积

时,工作人员专用楼梯应做成封闭式的楼梯间,并采用乙级防火门。

第5.3.4条 库内电梯应做成封闭式的,并应设前室。

第5.3.5条 书库垂直连通的条形窗不应跨越上下防火隔层,水平连通的带形窗

不宜

跨越相邻防火隔间。

第5.3.6条 书库内严禁采用电炉、火炉或火墙采暖。

第5.3.7条 书库的书架、资料架不宜采用可燃材料制成。

第5.3.8条 视听室、电子计算机房、报告厅的室内装修宜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

材料。

第四节 消 防

第5.4.1条 一般书库、资料室应设手动或自动火灾报警和灭火装置。

第5.4.2条 重要书库、资料室、特藏库、电子计算机房宜设自动火灾报警和无害于

人体的气体灭火装置。

第六章 建 筑 设 备

第一节 给 水 排 水

第6.1.1条 馆区内应设室内外给排水及消防给水系统及相应的设施和设备。

第6.1.2条 书库内部不宜设置供水点;给排水管道不宜穿过书库,不可避免时应

有防漏措施;生活污水立管宜避免紧靠与书库相邻的内墙安装。

第6.1.3条 应在馆内适当位置设置饮水供应点。

第6.1.4条 缩微照像冲洗室的排水管道要求耐酸、碱腐蚀,室外应设污水处理池;

洗印量大时宜设提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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