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书(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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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类别:设计□论文□√
学生姓名:谭伯韬
学号:2
班级:成型1202班
专业(全称):材料成型机控制工程
指导教师:黄权国
2016 年 5 月
二、设计(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文献综述):
1当前金融的几种主要形式
对当前金融的几中主要形式作出初步的介绍,并大体的了解每种金融形势的优缺点。其中包括小额信贷公司、担保公司以及借贷中介,以这三种金融形势最为典型、应用最为广泛。针对民间金融所涉及的范畴做出利弊的考量。
2主要问题分析
民间金融的范畴问题;市场经济发展与民间金融问题的关系;民间金融的发展是金融深化还是金融浅化的结果;民间金融的发展趋势。
2.1民间金融的若干范畴
(一)民间金融、官办金融与民营金融
民间金融在中国大陆通常是与官办金融相对应。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这种区分简洁明瞭,即一切非官方的、非公有制的金融形式都是民间金融。这种观点在1994年以前是比较流行的。在这样的理论和政策下,中国大陆的民间金融就包括了民众之间一般的、为生产和生活所进行的小额资金融通活动(民间借贷)、地下钱庄、各种合会形式,如标会等,以及各种集资活动。[1]
这种区分没有严格的法律依据,但最高人民法院曾经颁布过一个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条例,认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可见,利率在同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之四倍范围内的民间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超过这一界限则不受法律保护。
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必须根据经济形式的发展,来考虑金融形式的规定性。所以不应该把民间金融作为官办金融的对立范畴提出来,而应该以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来判断是否属于民间金融。 [3]
近年来,理论界和决策层对于“民营金融”和“民营银行”的讨论和关注也在逐渐升温,但大家往往将民营金融和民间金融混为一谈。民营金融实际上就是经营权非国有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种金融组织和实体;而只有所有权和经营权非国有的、没有登记注册的才应归于民间金融。故而,民间金融实际上必然是民有民营,因为它的主体、行为、市场和组织形式都没有符合国家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而民营金融则更多地侧重经营权而非所有权,只要经营权属于非国有、且经过注册登记的金融形式都属于民营金融,这其中有可能存在国有民营和非国有民营等形式。中国民生银行就是典型的民营金融,因为它是非国有法人正式登记注册经营的银行,但中国民生银行绝不是民间金融组织,因为一经注册登记,就代表它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必须服从中央银行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信用控制和监督管理,它已经成为主流金融的一员。
(二)民间金融与非正式金融
国外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研究由来已久。非正式金融被定义为没有被规制和制度化的任何形式的金融服务组织,包括借贷人、典当、轮转基金,还有批发商[4]。世界银行认为非正式金融可以被定义为那些没有被中央银行监管当局所控制的金融活动,而且非正式金融大多可分为以下三类:1,即非信贷机构,也非储蓄机构;2,专于处理个人或企业关系的金融交易机构;3,在借贷双方之间提供完全中介服务。还有学者认为非正式金融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在借贷双方和储蓄者之间存在着从简单信用安排到复杂的金融中介机制这样的复杂联系[5]。对正式金融机构而言,国家或政府通常会建立中央银行来进行调控,而那些在此控制之外的金融市场则被定义为非正式金融。Anders Isaksson认为非正式金融部门就是某些经济部门的金融活动没有受到国
家的官方监管和控制[6]。另有学者认为非正式金融是基于未来现金承诺而制定的不依法定体系为依据并可追索的合同或契约[7]。
国内对非正式金融的研究刚刚开始,他们大多赞同国外的基本定义,认为非正式金融是与正式金融相对的一个概念,系指金融体系中没有受到国家信用控制和中央银行管制的部分,包括非正式的金融中介(如货币经纪人、货币贷款人、私人储蓄协会等)和非正式金融市场(如场外市场、平行市场、地下市场、被分割的市场等)。
很多学者认为,民间金融乃至非正式金融的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高利率。[8]就民间金融而言,由互助组织向合作组织以及营利性金融机构转化时,不仅要面对信息成本和管理成本的上升,而且更为关键的是,在金融压制或者金融管制的情况下,资金的利率需求弹性极小,始终处于供不应求状态。因此,不能认为高利率是区别民间金融和主流金融的标准,在存在信贷配给和资金短缺的信贷市场上,高利率是一种正常现象。[9]
2.2民间金融的存在与发展是金融深化还是金融浅化的结果
现代各国家和地区的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是金融深化还是金融浅化的结果,国内外理论界对此颇有争议。一些学者,包括国外的学者,把台湾地区、日本和韩国的民间金融规范化的过程理解为金融深化之一部分。我们认为,必须分清以下几个问题,才能正确认识这一问题的实质。
(一)例如台湾地区、日本和韩国的民间金融,经过立法程序,加以规范,成为民营金融机构,或者如韩国的公营机构,这些组织无疑已经成为现代金融体系的一部分,所以不能再将这些组织划归为民间金融组织范畴,尽管其业务活动上有一些传统民间金融的形式,但不能由此仍划归为民间金融。如台湾中小企业银行的业务种类规定:除一般银行业务外,可以经营合会业务和外汇业务。可以认为,这个规范化过程的确是金融深化的一个结果,但不能说,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是金融深化的结果。[10](二)另外的情形,即畸形发展的地下金融——与地下经济相联系的民间金融,在当代各国几乎都有很大的膨胀,在中国商品经济较发达的南部沿海地区,如广东、福建和江浙的一些地方,地下金融活动也比较猖獗。我们认为,这种情形不能用一般金融理论来分析,因为这种情形与金融深化不仅没有关系,相反可以认为是金融浅化的一个结果。金融深化的标志就是一个健全和有效率的金融体系的形成,这个体系包括高效审慎的监管体系和富有竞争力的商业性运营体系。
(三)在中国大陆的一些地方,如温州地区,私营经济非常发达,而当地的公营金融机构又不能满足其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所以当地的地下私人钱庄非常盛行,这种情形与地下金融又有一定区别,因为这些钱庄服务的对象是民营经济,与非法的地下经济有着本质的不同。我们认为,这种情况是典型的金融浅化的结果。中国大陆许多地区都存在这样的问题。这说明中国大陆的金融制度的确需要改革,否则难以适应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需要。
其实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就经济发展水平而言,与初始经济相对应的金融制度往往落后于或者不适应实际产出的迅速增长,也即主流的现代金融体系对部分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融资要求过高,造成大量资金难以有效配置。而地下经济的“黑钱”又难以进入主流金融体系,大量正规资金却因为贷款门槛难以进入民间借贷市场;同时,民间资金需求者因为资信水平等原因,难以满足现代主流金融机构的贷款初始条件,而只好另寻他路。这样,种种条件促成了民间金融的产生和发展。因此我们认为,民间金融的产生和发展,应该是金融浅化的结果。[11]
2.3民间金融的发展趋势
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一部分民间金融组织继续保持了其互助合作性,这是因为在现代化进程中,商品经济的发展形成了一种主流的经济形态,但在其背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