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登记区7划定矿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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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政府关于采矿权的审批权限是怎样划分的

中央与地方政府关于采矿权的审批权限是怎样划分的

立志当早,存高远
中央与地方政府关于采矿权的审批权限是怎样划分的
矿产资源法规定了按矿床储量规模的大、中、小型和重要矿区、矿种来划分国务院、省(区、市)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权限。

(1)开采登记办法规定了在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为下列范围: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开采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矿区范围跨省(区、市)的矿产资源;开采国务院规定的34 种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构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的范围是:开采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证权限以外的且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另外,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将根据法律规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部分应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进行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3)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权限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4)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是指在跨行政区域的矿床上开办的矿山企业其矿区范围也跨行政区域的情况。

在符合审批权限划分的前提下,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时,由两个行政区。

关于采矿权范围划定、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等方面,国土部发新规!

关于采矿权范围划定、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等方面,国土部发新规!

关于采矿权范围划定、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等方面,国土部发新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调整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矿区范围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确定,并参照《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及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出让的矿区范围,并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采矿权申请人依据确定的矿区范围编报采矿登记相关资料。

在油气(包含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下同)矿产探矿权范围内申请油气采矿权,不涉及划定矿区范围事项。

(二)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砂石土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以下简称“第三类矿产”)勘查程度的具体要求按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由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保持到其采矿登记申请批准并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预留期内,探矿权人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及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办理采矿登记时限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矿区范围划定(国土部办事指南)

矿区范围划定(国土部办事指南)

国土部矿区范围划定(非油气类)一、受理范围申请开采下列非油气矿产资源,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采矿权之前,中请划定矿区范围的:1.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矿产资源。

4.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所列34个矿种以外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

5.放射性矿产。

6.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以上)、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

7、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

8、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

二、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5.《地质资料管理条例》6.《上地复垦规定》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8.《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9.《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10.《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 11.《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12.《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 33号)13.《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14、《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2〕388号)15、《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16、《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上资发〔2003〕197号)17、《关干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L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9号)18、《关干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19、《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20、《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司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21、《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22、《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三、申报材料(3套)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原件),包括: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原件)和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证明材料(银行存款证明,原件)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原件)3.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

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涉及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调整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发布公告,调整期间暂停受理相关矿区的新立矿业权的业务。

采矿权注册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及流程

采矿权注册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及流程

采矿权注册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1、划定矿区范围提交的材料(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报告(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2)经批准的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3)矿产资源开发初步利用方案(包括矿区位置、开采矿种、储量情况、矿山规模及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4)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并以国家直角坐标或经纬度坐标标定其拐点,矿区面积,比例尺不得小于1:1万);(5)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7)其它相关资料。

2、采矿权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2)矿产储量登记书;(3)依法划定的矿区范围图;(4)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以及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5)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7)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8)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9)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10)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11)没有产权争议的提出保证书,有产权争议的提供结论证明;(12)国有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经评审备案的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和矿山设计文件;(13)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①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②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证明文件。

(14)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3、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1)采矿权延续申请;(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4)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5)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7)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矿区范围划定

矿区范围划定

矿区范围划定
一、行政许可机关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法律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第四条
三、申请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
2.开发利用初步方案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矿区范围图
5.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6.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
其他特殊情况所需资料
7.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提交有关外商企业的批准证书
其他特殊情况所需资料:
8.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还应提交地质报告、评审备案文件和评审意见及汇交凭证、划定的矿区范围与评审备案的储量估算范围坐标表勘查许可证;以协议方式出让的,还应提交协议出让批准文件;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还应提交《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书》
9.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空白区块的,应提交采矿许可证、资源储量初步估算报告;原采矿权涉及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还应提交采矿权价款处置完成证明材料
10.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自有探矿权(国家出资探明地)的,还应提交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涉及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还应提交采(探)矿权价款处置完成证明材料
11.资源整合的,还应提交整合协议、整合批准文件、涉及整合的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资源储量初步估算报告
12.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
1。

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及流程

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及流程

一、审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三条。

二、审批范围市级发证的矿山经资质部门编制储量报告,并经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评审认定,准予出让的。

三、申报材料1、县局意见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表3、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登记书复印件4、储量审批文件5、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6、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7、若为竞争方式出让的,附采矿权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已缴价款票据的复印件8、矿区范围图9、1:5万矿山地理位置图10、划定矿区电子表格软盘11、地质报告12、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以上材料各1式3份)四、审批程序1、采矿权竞得人提出申请;2、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3、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五、承诺时限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六、收费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

法定依据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三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申请人:(章)年月日填写说明申请人:填写申请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单位、个体或个人。

地址:申请人单位所在地地址(填至县级)。

矿区名称:采矿权申请人为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矿区名称。

经济类型:根据本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的经济类型填写。

开采矿种:申请开采的主矿种。

规划生产规模:按规划或初步设计的生产能力填写。

探明的地质储量:填写已审批的地质储量数据。

可采地质储量:填写初步设计可利用的地质储量。

探矿权取得情况:申请人为探矿权人的,说明探矿权取得的方式;申请人为非探矿权人、直接向国家申请采矿权的,说明申请范围内矿权设置情况。

保留期限:由审批机关填写。

设立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审批须知

设立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审批须知

设立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审批须知、、名称:设立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审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条件(应报资料各4份,附光盘):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含以下内容: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储量地质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和评审备案证明;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和已缴纳的探矿权价款票据复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4、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批准文件,已设立企业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企业加盖公章);5、扩大矿区范围的,提交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四、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厅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资料,厅行政服务中心向申请人出具接件回执;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经初审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4、受理申请人申请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会审;5、矿区范围的划定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法组织听证;6、作出是否准予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7、送达申请人。

五、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不含采矿权评估、听证时间)咨询电话:68108032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新设采矿权登记须知一、名称:采矿权登记审批二、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三、条件(应报资料各4份,附光盘):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2、划定矿区范围批复;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4、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地热、矿泉水可不提供采掘工程平面图);5、有设计资格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含图纸)及评审备案表;6、安全预评价(或开发利用方案中矿山安全专篇)及评审备案表;7、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环境部门的审批意见;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备案意见表;10、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及确认书或备案证明(可选);11、申请人办矿资质证明材料(资金、技术人员、主要开采设备情况)。

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开采、变更、延续、注销、闭坑)审批

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开采、变更、延续、注销、闭坑)审批

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开采、变更、延续、注销、闭坑)审批(注:2008年2季度)发布日期:2009-01-16 查看次数:366 次申请及许可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条件见各项许可申请要求)。

矿产资源开采申请人所报资料均要求一式4套,资料袋上要注明资料目录;文件、资料、证明材料及证件(除采矿证正本外)规格统一为A4纸大小,所有图件亦要折成A4纸大小。

申请格式文本在国土资源部网站公布有申请报盘系统,下载报盘系统就可得到申请格式文本,在递交申请的同时要报软盘。

行政许可程序申请→窗口受理→主管处室初审→复核→送有关处室会审→处长审核→报主管厅长核定→上厅长办公会议审定→按照厅长办公会议纪要办理登记手续颁证或清退申报材料。

承办处室:矿产开发管理处、矿产资源储量处许可时限:30—40个工作日(注:闭坑地质报告许可为20个工作日)。

采矿权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的规定向法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采矿权,应报送采矿权申请资料,经审查符合法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项目名称: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许可申请申请采矿权登记的程序分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和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两个步骤。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并需要提交下列资料(一式四份):(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报告,内容包括: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2、地质工作概况;3、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拟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坐标,矿产储量及质量;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方案;采用的开采方法;4、资金来源情况;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地质报告或地质资料。

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上矿床的必须提交经储量评审机构评审、法定机关备案的评审意见书和矿产储量报告;开采零星分散资源的,可提交有资质的地勘单位提供的地质资料。

采矿权登记(划定矿区范围、新办、延续、变更、出租)

采矿权登记(划定矿区范围、新办、延续、变更、出租)

采矿权登记(划定矿区范围、新办、延续、变更、出租)一、设定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二、申请受理条件:(一)采矿权(新办)登记(划定矿区范围)要符合《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粘土、陶瓷土及年开采量不足10万立方米的建筑石料的小型矿山由县级市地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和第二十八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持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或相应的地质资料,向地矿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三十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三)采矿权人申请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企业名称、生产规模和主要开采矿种及依法批准采矿权转让的。

(四)在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权属无争议的,采矿权人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或完成矿山开采基础建设工程的,可以依法申请采矿权出租。

三、办理流程受理、审核(需要对实质内容核实的进行核查)、核准、办结。

四、办公场所地址和办理时间:责任部门:化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地点:化州市北岸开发区瓜垌小区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时间联系方式:0668—7316639五、申报材料列表六、办理时限:前款所列资料齐全,窗口收文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属审查上报的7各工作日内办结;属审批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当事人交费时间)。

七、收费设置1.采矿权登记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2.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1000元3.采矿权价款,经评估确认八、收费依据1.《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51号3.《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地发[1987]289号)。

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及提交资料要求

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及提交资料要求

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及提交资料要求[来源:本站原创作者:点击数:406 ]【字体:】受理单位:地质矿产局一、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和审批(一)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采矿权申请人应按县地质矿产局采矿权登记审批权限,将矿区范围申请资料报县地质矿产局进行审查。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2)地质工作概况;(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局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有合适的比例尺,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各拐点之间以直线连接,以下所提及矿区范围图均相同要求);(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

国家出资勘查的,还应提交地质报告的审查批准书。

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砖瓦砂石、粘土的,应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包括地质地形图、矿体纵投影剖面图、储量计算图)。

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4.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

非企业探、采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还应提交如下资料:1. 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通知书2. 拟申请设立的法人企业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组织形式,企业性质,投资人情况,出资方式,出资额等);3. 探矿权人将探矿权转让给新设立的法人企业的承诺书。

(三)划定矿区范围地质矿产局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进行审查。

地质矿产局在划定矿区范围时,应依据以下原则确定:1.对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2.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要与申请开采的储量相适应;3.矿山建设体现规模生产、集约化经营的方针;4.保护已有探矿权、采矿权人利益。

采矿权审批流程步骤

采矿权审批流程步骤

采矿权审批流程步骤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采矿权审批流程,希望你们喜欢!采矿权审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一、采矿权审批事项采矿权审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延续、注销、转让、变更。

二、采矿权审批的依据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三、采矿权审批程序四、采矿权审批的受理条件(一)采矿权审批--划定矿区范围: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报告;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3.地质地形图及矿区范围图;4.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有资质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或储量核实报告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6.县(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7.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矿山企业名称通知复印件(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验原件);8.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提交勘查许可证及勘查出资人证明材料;9.其他材料;10.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单位或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自然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二)采矿权审批--申请:1.采矿权申请登记报告;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3.以地质地形图或地形图为底图按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矿区范围圈定的矿区范围图(比例尺不小于1/1万);4.经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卖活动获取采矿权的《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或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及矿业权申请人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5.有资质单位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并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备案;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验原件)。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原件。

(二)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主要内容为: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拟开采矿区范围、起止深度、矿种、位置、资源储量、设计规模、服务年限、开采方式、资金来源及投资安排等),并加盖公章。

(三)采矿权申请人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件(须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证明、身份证原件彩色扫描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附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彩色扫描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

属外资企业的,须有矿业经营项目的外商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

(四)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对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协助调查意见原件。

(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获得的,须附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价款缴纳凭证原件彩色扫描件。

(六)申请划定矿区范围要符合已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申请煤炭资源的,还应符合自治区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矿区总体规划。

申请开采湖(岩)盐的,应提交自治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

(七)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应出具经年检合格的年检报告及有效勘查许可证原件彩色扫描件。

采矿权新立申请未经批准前,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办理探矿权保留。

(八)采矿权申请人企业基本情况说明材料原件。

(九)矿山所处地理位置图。

(十)经实测的矿区范围图及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和所在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

(十一)评审通过的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文件和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彩色扫描件。

(十二)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原件。

(十三)变更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持有人的,应先办理探矿权转让变更手续,探矿权人持转让变更后有效勘查许可证原件彩色扫描件重新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不包括通过招拍挂取得探矿权后转采矿权的),确需变更划定矿区范围持有人的,经登记机关审查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可变更划定矿区范围持有人。

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采矿权登记管理工作作出新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

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臵方案。

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臵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臵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臵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1998年4月10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1998年4月10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1998年4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环境资源厅: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第240号令和第241号令,规范、指导全国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管理工作,部制定了《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

现下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出现的问题随时与部沟通。

附件: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附件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问题的说明(一)申请登记资料要求1、申请登记书及区块范围图申请登记书应使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并按照填表要求填写。

申请登记书填报一式三份,若申请登记范围跨省(区、市)的,则按所跨省(区、市)数增加相应份数,申请登记书其他附件一式一份。

探矿权申请应附探矿权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并标明拐点经纬度坐标。

附图基础图件样式由登记管理机关提供。

2、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提交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应当是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各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

勘查资格证书的业务范围应与本次探矿权申请业务范围相符。

3、勘查计划、合同或委托及资金的证明文件(1)国家出资勘查的,提交国家下达的具有资金保证的地质勘查工作计划任务书;其他勘查工作计划需附具有资金保证的证明文件;(2)探矿权申请人与地质勘查实施单位不是同一主体的,需提交勘查合同,同时附银行出据的资金证明;(3)委托他人申请探矿权的,应提交出资人的勘查委托书和银行出据的资金证明;(4)用自有资金下达的地质勘查工作计划,需附银行出据的资金证明。

4、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其附件指与完成勘查工作任务相符的勘查工作任务设计书及其工程布置图等附件。

国土资发〔2011〕14号

国土资发〔2011〕14号

国土资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

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涉及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调整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发布公告,调整期间暂停受理相关矿区的新立矿业权的业务。

(四)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除《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和《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的要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应出具经年检合格的勘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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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矿区范围流程图
(11天)
(16小时)
(8小时)
划定矿区范围通用流程节点信息
序号
常规信息
廉政风险信息
环节名称
环节描述1
受理申请
依据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性、准确性,作出受理决定。
即办
窗口工作人员

一级
2
现场核实
现场踏查、填写意见。
采矿权登记(城区)7划定矿区范围
流程名称
划定矿区范围
流程编号
(自动生成)
办理部门
国土局审批办
办理主体
法定机关(还有授权组织、受委托单位)
办理地点
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3177号
联系电话
2
监督电话
2
流程类型
承诺件
流程状态
保留
项目属性
国家规定
项目类型
承诺项目
服务对象分类
公民、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还有机关、其它)
9个工作日
业务处室外业

二级
3
审核
审核通过
1个工作日
矿管处处长、审批办主任

二级
4
审批
审批通过
1个工作日
主管局长

三级
5
发件
发件
即办
窗口工作人员

一级
(七)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 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地质工作概况;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 矿山建设资金安排及资金来源; 矿区范围图;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
3、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
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原件)、地质资料汇交证书及查明储量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五)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
3、《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实行分级依法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还应提交有关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还应提交有关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企业的批准文件。
是否产生审批结果

绑定申报材料分类
划定矿区范围
审批流程
划定矿区范围
常见问题解答
划定矿区范围审批中,矿区范围外围1000米以内有无铁路、公路干线的证明材料由那个部门出具?由所在的县(市)、区(开发区)国土部门出具
是否触角延伸项目
普通项目
承诺时限
11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
20天
收费方式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审批程序
1受理
2审核
3签批
4发件
前提条件
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第二十六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申请人资质条件证明材料;
(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经批准的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储量审批机关批准的占用储量登记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第十三条 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法律法规
(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二)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三)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5、工商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文件或营业执照;
6、矿区范围外围1000米以内,无铁路、公路干线的证明材料;
7、县(市)、区(开发区)国土部门复核报告。
※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1、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2、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提交探矿权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以招标拍卖挂方式出让采矿权的,还应提交成交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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