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建筑工程设计规范标准
(完整版)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
2.房间门要有自动回位装置,回位速度应慢。
3.大厅门可以采用“L”或“I”型拉手。
4.房间门的踢脚线高度为:350mm。
2.净宽
符合《设计规范》7.4.1条文的第3条要求
3.门扇
符合《设计规范》7.4.1条文的第5,6条要求
楼梯
和
台阶
·踢脚线:350mm。
·过道扶手高位:850mm,低位:650mm。
·洗面台高位:800mm,低位:720mm。
·盲道提示与门的距离:900mm。
内容
标准
备注
其他
高低位IC卡电话;高低位食堂售饭窗口;镂空可视教室门;声光呼救器;运动场、培训教室采用聋哑人助听感应线圈。
备注:本要求参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行业标准,以及《成都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制定。
基本原则:
·通行无阻,使用方便。
·逢棱必圆,有高有低,有倾有镂,声光合一。
符合《设计规范》7.3.1条要求
1.楼道两侧有高低位扶手,楼道的转角的所有棱角做圆角处理(可用包边处理)。
2.踢脚线高
2.人行通道和室内地面
应平整、不光滑、不松动和不积水
3.使用不同材料铺装的地面
应相互取平,如有高差时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
4.人行通路和建筑入口的雨水箅子
不得高出地面,其孔洞不得大于15mm×15mm
2.安装在墙面的扶手托件
应为L形,扶手和托件的总高度为70-80mm
3.扶手的起点和重点处
应设盲文说明挂牌
4.应急安全标志
应安装在高低位扶手之间
可安装夜光指示装置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
前言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
项日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
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
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
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
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
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4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
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要求规范JGJ50-2001
前言1 总则2 术语3 城市道路无障碍实施范围3.1 道路与桥梁3.2 人行道路4 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4.1 缘石坡道4.2 盲道4.3 公交车站4.4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4.5 桥梁、隧道、立体交叉5 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5.1 公共建筑5.2 居住建筑6 居住区无障碍实施范围6.1 道路6.2 公共绿地7 建筑物无障碍设计7.1 建筑入口7.2 坡道7.3 通路、走道和地面7.4 门7.5 楼梯与台阶7.6 扶手7.7 电梯与升降平台7.8 公共厕所、专用厕所和公共浴室7.9 轮椅席位7.10 无障碍客房7.11 停车车位7.12 无障碍住房8 建筑物无障碍标志与盲道8.1 标志8.2 盲道本规范用词说明1 总则1.0.1 为建设城市的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社会生活质量,确保行动不便者能方便、安全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用以进行道路和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和居住小区,以及有残疾人生活与工作场所的无障碍设计。
1.0.3 供人们行走和使用的道路、交通与建筑物的相应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拄盲杖者及使用助行器者的通行与使用要求。
1.0.4 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用途和目的,无障碍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0.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缘石坡道 curb ramp位于人行道口或人行横道两端,使乘轮椅者避免了人行道路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方便乘轮椅者进入人行道行驶的一种坡道。
2.0.2 盲道 sidewalk foe the blind在人行道上铺设一种固定形态的地面砖,使视残者产生不同的脚感,诱导视残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及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2.0.3 行进盲道 go-ahead blind sidewalk表面上呈条状形,使视残者通过脚步感和盲杖的触感后,指引视残者可直接向前方继续行走的盲道。
残疾人建筑工程设计规范
残疾人设计规范一、无障碍通道1、坡道和升降平台1 建筑的入口、室内走道及室外人行通道的地面有高低差和有台阶时,必须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在坡道和两级台阶以上的两侧应设扶手;2 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形,不应设计成弧线形和螺旋形;按照地面的高差程度,坡道可分为单跑式、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3 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休息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在坡道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50m的轮椅缓冲地带;4 建筑入口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室内走道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00m,室外通路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0m;5 建筑入口及室内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室外人行通路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6;6 坡道高度的限定每段坡道的高度,其最大容许值应符合表1.1的规定;表1.1 每段坡道高度与长度的限定坡度高/长 1/12 1/16 1/20容许高度m 0.75 1.00 1.50水平长度m 9.00 16.00 30.007 在坡道两侧和休息平台只设栏杆时,应在栏杆下方的地面上筑起50mm的安全档台;8 供轮椅通行的坡道面层应平整,但不应光滑;也不应在坡面上加防滑条和作成礓礤式的坡面;9 自动升降平台占地面积小,适用于改建、改造困难的地段;升降平台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50m X 1.00m,平台应设栏板或栏杆及轮椅进出口和启动按钮;2、出入口1 大、中型公共建筑入口的内外应留有不小于2.00m X 2.00m轮椅回旋面积,小型公共建筑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 X 1.50m 轮椅回旋面积;2 建筑入口设有避风阁,或在门厅、过厅设有两道门,在两道门扇开启后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3 供残疾人使用的门,首先应采用自动门和推拉门,其次是平开门;不应采用旋转门和力度大的弹簧门;4 轮椅通过自动门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通过推拉门与平开门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5乘轮椅者开启推拉门或平开门时,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0m的墙面宽度;6 乘轮椅者开启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和横执把手及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宜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7 大、中型公共建筑通过一辆轮椅的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50m;小型公共建筑通过一量俩的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在走道末端应设有1.50m X 1.50m轮椅回旋面积;8 走道的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积水和没有障碍物;走道内有台阶时,应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9 当门扇向走道内开启时应设凹室,凹室的深度不应小于0.90m,宽度不应小于1.30m;10 观演建筑、交通建筑及医疗建筑走道的两侧;应设高0.85m 的扶手;11 主要提供残疾人、老年人使用的走道A 走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80m;B 走道的两侧必须设高0.85m的扶手;C 走道的地面必须平整,并选用防滑和遇水也不滑的地面材料;D 在走道两侧墙面的下部,应设高0.35m的护墙板;E 走道转弯处的阳角应设计成圆弧墙面或45度切角墙面;F 在走道一侧的地面,应设宽0.40m至0.60m的盲道,盲道内边线距墙面0.30m;G 走道内不应设置障碍物,走道的照度应达到200LX;3、扶手1 在坡道、楼梯及超过两极台阶的两侧及电梯的周边三面应设扶手,扶手宜保持连贯;2 设一层扶手的高度为0.85m至0.90m,设二层扶手时,下层扶手的高度为0.65m;3 坡道、楼梯、台阶的扶手在起点及终点处,应水平延伸0.30m以上;4 扶手的形状、规格及颜色要易于识别和抓握,扶手截面的尺寸应为35mm至50mm,扶手内侧距墙面的净空为40mm;5 扶手应选用优质木料或其他较好的材料,扶手必须要安装坚固,应能承受身体的重量;二、洗手间1、公用洗手间入口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洗手间内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0m;2、男洗手间供残疾人使用的小便器下口的高度不应大于0.50m,在小便器的上方和两侧,应安装高1.20m和宽0.60m的安全抓杆;3、公用洗手间的残疾人厕位1 男女洗手间的隔间应设残疾人使用的厕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2.00m X 1.00m或1.60m X 1.40m;2 残疾人厕位的门扇应向外开启,门扇开启后通行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在门扇内侧应设关门拉手;3 开门执手应采用横执把手,门锁应安装门内外均可使用的门插销;4 厕为内射高0.475m的坐式便器,在坐便器两侧应设高0.70m的水平抓杆和高1.45m 的垂直抓杆;5 抓杆的直径为32mm至40mm,内侧距墙面40mm,抓杆要安装牢固,应能承受身体的重量; 6 厕位的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积水,没有高低差;在厕位内应设高1.20m的挂衣钩;4、残疾人专用洗手间1 在公用洗手间旁或在适当位置宜设残疾人专用的洗手间;设专用洗手间后可取代在公用洗手间的残疾人厕位;2 专用洗手间采用平开门时,门扇应向外开启,门扇开启后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开门执手应采用横执把手,门锁应安装门内外均可使用的门插销,在门扇内侧应设关门拉手;3 洗手间的面积不应小于2.00 X 1.30m或1.80m X 1.80m;4 洗手间内设高0.45m的坐式便器,在坐便器两侧设高0.70m的水平抓杆,在靠墙壁的一侧设高1.45m的垂直抓杆;5 洗手间内应设高0.60m的放物架和高1.20m的挂衣钩;沿洗手盆的三面宜设抓杆,洗手盆高0.80m,抓杆高0.85m,相互间距为50mm;6 抓杆直径为32mm至40mm,内侧距墙面40mm,抓杆要安装坚固,应能承受身体的重量;7 洗手间的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积水,没有高低差,应采用遇水也不滑的地面材料;8 专用洗手间必须设置应急呼叫按钮;三、饭店客房1、在市、区、县及旅游点范围的各类旅馆、饭店,应设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客房,客房应设在客房层的底部和进出方便及安全疏散的地段;2、大中型旅馆、饭店应按每50间标准客房设一套残疾人使用的客房;小型旅馆、饭店应设不少于两套可供残疾人使用的客房;3、供残疾人使用的客房出入口及门,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一部分第4条和第5条的有关规定;4、在客房的通道及床位之间应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旋空间;5、卫生间的门开启后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 ,轮椅进入后应能回旋;盆浴或淋浴、坐便器及抓杆的设计,应符合:1 淋浴间内应设高0.45m的洗浴坐椅,深度不应小于0.45m;在淋浴间周边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和高1.45m的垂直抓杆;2 盆浴内应设洗浴坐台;洗浴坐台的深度不应小于0.45m;在浴盆内侧应设高0.60m和0.90m二层水平抓杆,长度为0.80m至1.00m;在洗浴坐台内侧宜设高0.60m的水平抓杆;3 抓杆的直径为32mm至40mm,内侧距墙面40mm,抓杆要安装坚固,应能承受身体的重量;6、客房的床面高度和大便器及浴盆的高度应统一为0.45m;7、客房的应急呼叫按钮及电灯、电视、空调等开关的位置,应安装在方便乘轮椅者伸手可及的地方;8、客房的壁柜、桌子等家具的高度及深度,应方便乘轮椅者使用;当残疾人的客房在空闲时,可为老年人及健全人提供服务;四、停车车位1、在建筑物出入口最近的地段和在停车场楼出入最方便的地段,应设残疾人的小汽车和三轮机动车专用的停车车位一辆小汽车的停车位置可停放两辆三轮机动车; 2、在专用停车车位的一侧,应留有宽度不小于1.20m的轮椅通道,轮椅通道应与人行通道衔接;3、停车车位的轮椅通道与人行通道的地面有高度差时,应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4、在停车车位的地面上,应涂有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轮椅标志,在停车车位的尽端宜设轮椅标志牌;五、无障碍标志1、无障碍轮椅标志是国际康复协会制定的全世界一致公认的国际通用标志;它指引残疾人行进的方向和告知可进入的建筑物及可使用的服务设施; 2、反符合本实施细则标准的建筑物和服务设施及室外通论,应在显着的位置安装轮椅标志牌;3、轮椅标志牌为残疾人提供以下信息1 为乘轮椅者指引建筑物的位置和建筑物的入口;2 为乘轮椅者指引可行进的室外通路和建筑物的室内走向;3 告知残疾人可使用的坡道、服务台、电梯、电话、轮椅席、厕所、浴室、客房及停车车位等服务设施;4、轮椅标志牌的规格尺寸应根据使用不同的地点和位置,分别为0.10m至0.45m的正方形;轮椅图案和边缘为黑色时衬底则为白色,轮椅图案为白色时衬底则为黑色;5、在轮椅标志牌上加文字说明或加指示方向时,其颜色与衬底应形成明显对比;指引的方向为左行时,轮椅面则应朝向左侧; 6、轮椅标志牌的位置和高度要适中,制作要精细,安装要坚固;。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详细解读
GB55019-2021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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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障碍通行设施
无障碍通道
条文解读:
2.1.2 无障碍通行流线上的标识物、 垃圾桶、 座椅、 灯柱、 隔离墩、 地灯和地面布线(线槽)等设施均不应妨碍 行动障碍者的独立通行。 固定在无障碍通道、 轮椅坡道、 楼梯的墙或柱面上的物体, 突出部分大于100mm且底 面距地面高度小于2. 00m时,其底面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600mm,且应保证有效通行净宽。
1.总则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
1. 0. 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城市广场、 城市绿地、居住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历史文物保护建筑等。 本规范未涉及的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建筑类型或有无障碍需求 的设计,宜按本规范中相似类型的要求执行。农村道路及公共服务设施宜按 本规范执行。 1. 0. 3 铁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以及水运交通相关设施的无障碍设计, 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符合相关行业的有关无障碍设计的规定。
2.无障碍通行设施
无障碍通道
2.2.5 自动扶梯、 楼梯的下部和其他室内外低矮空间可以进入时, 应在净高不大于2. 00m处采取安全阻挡措施。
由原GB50763-2012第4.4.5条强条转化,原为室外人行天桥要求,新扩展为所有场所的自动扶梯、楼梯。
设计无障碍设计规范
设计-无障碍设计规范————————————————————————————————作者:————————————————————————————————日期:ﻩ无障碍设计标准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与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为规范建设无障碍设施,国家建设部下发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其中有24条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于2001年8月21日起开始执行:1.人行道路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规定缘石坡道--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出口、广场入口、人行横道及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口等路口应设该坡道。
缘石坡道下口高出车行道地面不得大于2cm。
坡道与梯道—城市主要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设轮椅坡道和安全梯道;在坡道和梯道两侧应设扶手。
城市中心地区可设垂直升降梯取代轮椅坡道。
盲道—城市中心区道路、广场、步行街、商业街、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及主要建筑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盲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行横道及主要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
人行横道—人行横道的安全岛应能使轮椅通行;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横道宜设过街音响信号。
标志—在城市广场、步行街、商业街、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
2.单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单面坡缘石坡道可采用方形、长方形或扇形、方形、长方形单面坡缘石坡道应与人行道的宽度相对应。
扇形单面坡缘石坡道下口宽度不应小于1.5M。
设在道路转角处单面坡缘石坡道上口宽度不应小于2.00M。
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3.盲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人行道设置的盲道位置和走向,应方便视残者安全行走和顺利到达无障碍设施位置。
指引残疾者向前行走的盲道应为条形的行进盲道;在行进盲道的起点、终点及拐弯处应设圆点形的提示盲道。
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的宽度宜为0.3—0.6m。
盲道表面触感部分以下的厚度应与人行道砖一致。
盲道触感条面宽0.25mm、高度5mm。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方便残疾人使用地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88第1章总则第2章城市道路设计2.1 一般规定2.2 非机动车车行道2.3 人行道2.4 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2.5 音响交通信号地设置第3章建筑物设计3.1 一般规定3.2 出入口3.3 坡道3.4 走道3.5 门3.6 楼梯和台阶3.7 电梯3.8 扶手3.9 地面3.10 旅馆客房及宿舍3.11 厕所及浴室3.12 轮椅席3.13 停车车位第4章国际通用标志附录一基础参数附录二轮椅移动面积参数附录三乘轮椅者对各种设施地使用尺度参数附录四停步块材和导向块材图案尺寸附录五肢体残疾与视力残疾分级标准附录六本规范用词说明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方便残疾人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特制订本设计规范.第1.0.2条本规范主要针对下肢残疾者和视力残疾者地需要制订.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地新建、扩建和改建设计.各地可根据各自条件依照本规范编制必要地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第1.0.4条方便残疾人使用地道路和建筑物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地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第2章城市道路设计2.1 一般规定第2.1.1条方便残疾人使用和通行地城市道路设施地设计内容应符合表2.1.1地规定.城市道路设施设计内容表2.1.1第2.1.2条方便残疾人使用和通行地城市道路设施系以手摇三轮车为主要出行工具,并考虑轮椅者、拄拐杖者、视力残疾者地不同要求,其基础参数应符合附录一地规定.2.2 非机动车车行道第2.2.1条非机动车行驶地道路、桥梁和立体交叉地纵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最大纵坡度应符合表2.2.1-1地规定;二、纵坡长度应小于表2.2.1-2地规定.最大坡度表2.2.1-1第2.2.2条非机动车车行道地宽度不得小于2.50m.纵坡坡长限制表2.2.1-2第2.3.1条人行道地通行纵坡应符合表2.2.0-1和2.2.1-2地规定.宽度不得小于2.50m.第2.3.2条人行道应设置缘石坡道.缘石坡道地类型、适用条件和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三面坡型式缘石坡道适用无设施带或绿化带处地人行道.正面坡中地缘石外露高度不得大于20mm.正面坡地坡度不得大于1:12;两侧面坡地坡度不得大于1:12;正面坡地宽度不得小于1.20m.二、单面坡型式缘石坡道人行道与缘石间有绿化带或设施带时,可设单面坡缘石坡道.缘石应有半径不小于0.50m地转角;正面坡中缘石外露高度不得大于20mm;坡面坡度不得大于1:12;坡面宽度不得小于1.20m;人行道地宽度不得小于2m.三、在人行道纵向并与其等宽地全宽式缘石坡道一般用于街坊路口和庭院路出口地两侧人行道.坡面中地缘石外露高度不得大于20mm;坡面坡度不得大于1:20.第2.3.3条缘石坡道地表面材料宜平整、粗糙;冰冻地区应考虑防滑.第2.3.4条缘石坡道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道路交叉路口、人行横道、街坊路口、以及被缘石隔断地人行道均应设缘石坡道;二、重要公共建筑及残疾人使用频繁地建筑物出入口附近应设缘石坡道;三、不设人行道栏杆地商业街,同侧人行道地缘石坡道间距不得超过100m.第2.3.5条缘石坡道宜位于路口或人行横道线内地相对位置上.街坊路口处地缘石坡道可设在缘石转角处.第2.3.6条人行横道内地分隔带应当断开.道路安全岛内不应设高出地面地平台.第2.3.7条商业街和重要公共设施附近地人行道应设为视力残疾人引路地触感块材.触感块材分为带凸条形指示行进方向地导向块材和带圆点形指示前方障碍地停步块材.块材表面宜为深黄色;第2.3.8条触感块材地位置一、人行道铺装到建筑物时,应在其中部行进方向连续设置导向块材.路口缘石前铺装停步块材.铺装宽度不得小于0.60m;二、人行横道处地触感块材距缘石0.30m或隔一块人行道砖铺装停步块材.导向块材与停步块材成垂直向铺装.铺装宽度不得小于0.60m,如图2.3.8-2;三、在公共汽车停车站,距缘石0.30m或隔一块人行道方砖铺装导向块材.临时站牌设停步块材.停步块材与导向块材成垂直向铺装.铺装宽度不得小于0.60m.第2.3.9条人行道里侧地缘石,在绿化带处高出人行道至少0.10m.绿化带地断口处用导向块材连接.第2.3.10条人行道内障碍物地限制一、人行道中地地下管线井盖必须与地面接平,不得用篦式井盖;二、侵入人行道空间地悬挂物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20m;三、在人行横道与缘石坡道处不得设雨水口;四、人行道内需要保留地古木、遗迹或临时凹陷、凸起障碍物,应采取防护措施.2.4 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第2.4.1条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地梯道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踏步高度不得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30m;二、每个梯段地踏步不应超过18级;三、梯道段之间应设宽度不小于1.50m地平台,楼道段改变方向时,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梯道净宽.第2.4.2条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地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坡度不得大于1:12;有特殊困难时不宜大于1:10;二、坡道每升高1.80m或转弯处,应设长度不小于2m地平台;第2.4.3条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地走道、坡道及梯道地净高均不得低于2.20m.第2.4.4条人行地道和人行天桥地梯道和坡道两侧应在栏杆或墙壁上安装扶手.梯道设高扶手,坡道设高低扶手.具体要求见本规范第三章.第2.4.5条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地梯道两端,应在距踏步0.30m块步道方砖长度处设置停步块材,铺装宽度不小于0.60m.中间平台应在两端部各铺一条停步块材,其位置距平台端0.30m,铺装宽度不小于0.30m.第2.4.6条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地梯道踏步或坡道表面应采取防滑措施.第2.4.7条人行天桥地梯道和坡道下部净高小于2.20m地范围,应采取防护措施.2.5 音响交通信号地设置第2.5.1条在城市人行交通繁忙地路口和主要商业街,应设音响交通信号.第2.5.2条残疾人通过街道所需地绿灯时间,按残疾人步行速度0.50m/s计算.第3章建筑物设计3.1 一般规定第3.1.1条方便残疾人使用地建筑物设计内容应符合表3.1.1地规定.建筑物设计内容表3.1.1注:残疾人可使用相应设施指各类建筑为公众设地通路、坡道、入口、楼梯、电梯、座席、电话、饮水、售品、厕所、浴室等设施.具体设施内容可根据实际使用需要确定.第3.1.2条城市广场、公园、游览地等室外公共设施,应参照本章有关规定设计.第3.1.3条有一定数量残疾人使用地学习、工作场所,可参照本规范采取相应设施以满足基本要求.第3.1.4条专供残疾人使用地各类建筑,均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执行.第3.1.5条方便残疾人使用地建筑物主要考虑乘轮椅者拄拐杖者、视力残疾者地不同要求,其通行及有关设施地基本空间尺度参数,应符合附录一至四地规定.3.2 出入口第3.2.1条供残疾人使用地出入口,应设在通行方便和安全地地段.室内设有电梯时,该出入口宜靠近候梯厅.第3.2.2条出入口地室内外地面宜相平.如室内外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接.第3.2.3条出入口地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1.50m平坦地轮椅回转面积.第3.2.4条出入口设有两道门时,门扇开启后应留有不小于1.20m地轮椅通行净距.3.3 坡道第3.3.1条供残疾人使用地门厅、过厅及走道等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坡道,坡道地宽度不应小于0.90m.第3.3.2条每段坡道地坡度、允许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3.3.2地规定.每段坡道坡度、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表3.3.2注:加0者只适用于受场地限制地改建、扩建地建筑物.第3.3.3条每段坡道地高度和水平长度超过表3.3.2规定时,应在坡道中间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地深度不应小于1.20m.第3.3.4条坡道转弯时应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地深度不应小于1.50m.第3.3.5条在坡道地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50m地轮椅缓冲地带.第3.3.6条坡道两侧应在0.90m高度处设扶手,两段坡道之间地扶手应保持连贯.第3.3.7条坡道起点及终点处地扶手,应水平延伸0.30m以上.第3.3.8条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栏杆下端宜设高度不小于50mm地安全挡台.3.4 走道第3.4.1条通过一辆轮椅地走道净宽度不宜小于1.20m.通过一辆轮椅和一个行人对行地走道净宽度不宜小于1.50m.通过两辆轮椅地走道净宽度不宜小于1.80m,如图3.4.1.第3.4.2条走道尽端供轮椅通行地空间,因门开启地方式不同,走道净宽不应小于图3.4.2所示尺寸.第3.4.3条主要供残疾人使用地走道一、走道两侧地墙面,应在0.90m高度处设扶手;二、走道转弯处地阳角,宜为圆弧墙面或切角墙面;三、走道两侧墙面地下部,应设高0.35m地护墙板;四、走道一侧或尽端与地坪有高差时,应采用栏杆、栏板等安全设施.3.5 门第3.5.1条供残疾人通行地门不得采用旋转门和不宜采用弹簧门.第3.5.2条门扇开启地净宽不得小于0.80m.第3.5.3条门扇及五金等配件应考虑便于残疾人开关.3.6 楼梯和台阶第3.6.1条供拄杖者及视力残疾者使用地楼梯一、不宜采用弧形楼梯;二、梯段地净宽不宜小于1.20m;三、不宜采用无踢面地踏步和突缘为直角形地踏步;四、踏步面地两侧或一侧凌空为明步时,应防止拐杖滑出;五、梯段两侧应在0.90m高度处设扶手,扶手宜保持连贯;六、楼梯起点及终点处地扶手,应水平延伸0.30m以上.第3.6.2条供拄杖者及视力残疾者使用地台阶一、台阶超过三级时,在台阶两侧应设扶手;二、台阶和扶手作法应符合第3.6.1条有关规定.3.7 电梯第3.7.1条电梯候梯厅地面积不应小于1.50×1.50m.第3.7.2条电梯门开启后地净宽不得小于0.80m.第3.7.3条电梯轿厢面积不得小于1.40×1.10m.第3.7.4条肢体残疾及视力残疾者自行操作地电梯,应采用残疾人使用地标准电梯.3.8 扶手第3.8.1条扶手应安装坚固,应能承受身体重量.扶手地形状要易于抓握.第3.8.2条扶手截面尺寸应符合图3.8.2地规定.第3.8.3条坡道、走道、楼梯为残疾人设上下两层扶手时,上层扶手高度为0.90m,下层扶手高度为0.65m.3.9 地面第3.9.1条室内外通路及坡道地地面应平整,地面宜选用不滑及不易松动地表面材料.第3.9.2条入口处擦鞋垫地厚度和卫生间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得大于20mm.第3.9.3条室外通路及入口处地雨水铁算子地孔洞不得大于20×20mm.第3.9.4条供视力残疾者使用地出入口、踏步地起止点和电梯门前,宜铺设有触感提示地地面块材.见附录四.3.11 厕所及浴室第3.11.1条一、公共厕所应设残疾人厕位,厕所内应留有1.50×1.50m轮椅回转面积;一、公共厕所应设残疾人厕位,厕所内应留有1.50×1.50m轮椅回转面积;二、该厕位应安装坐式大便器,与其它部分之间宜采用活动帘子或隔间加以分隔;三、隔间地门向外开时,隔间内地轮椅面积不应小于1.20×0.80m;四、男厕所应设残疾人小便器;五、在大便器、小便器临近地墙壁上,应安装能承受身体重量地安全抓杆,如图3.11.1-5A和图3.11.1-5B.抓杆直径为30mm至40mm.第3.11.2条残疾人男女兼用独立式厕所一、男女兼用式厕所应设洗手盆及安全抓杆;二、男女兼用式厕所门向外开时,厕所内地轮椅面积不应小于1.20×0.80m;三、该厕所门向内开时,厕所内应留有不小于1.50×1.50m轮椅回转面积.第3.11.3条公共浴室一、公共浴室应在出入方便地位置设残疾人浴位,在靠近浴位处应留有轮椅回转面积;二、残疾人地浴位与其它部分之间应采用活动帘子或隔断间加以分隔;三、隔断间地门向外开时,隔断间内地轮椅面积不应小于1.20×0.80M;四、在浴盆地一端,宜设宽0.30M地洗浴坐台.在淋浴室喷头地下方,应设可移动或墙挂折叠式地安全坐椅;五、淋浴宜采用冷热水混合器;六、在浴盆及淋浴临近地墙壁上,应安装安全抓杆.第3.11.4条客房卫生间地门向外开时,卫生间内地轮椅面积不应小于1.20×0.80m.在大便器及浴盆、淋浴器临近地墙壁上应安装安全抓杆.3.12 轮椅席第3.12.1条会堂、报告厅、影剧院及体育场馆等建筑地轮椅席,应设在便于疏散地出入口附近.第3.12.2条影剧院可按每400个观众席设一个轮椅席.会堂、报告厅、体育场馆地轮椅席,可根据需要设置.第3.12.3条轮椅席位深为1.10m,宽为0.80m.第3.12.4条轮椅席位置地地面应平坦无倾斜坡度,如周围地面有高差时,宜设高0.85m地栏杆或栏板.3.13 停车车位第3.13.1条残疾人停放机动车车位,应布置在停车场(楼)进出方便地段,并靠近人行通路.第3.13.2条残疾人停放车位地一侧,与相邻车位之间,应留有轮椅通道,其宽度不应小于1.50m.如设两个残疾人停车车位,则可共用一个轮椅通道.第3.13.3条残疾人停车地车位,应有明显指示标志.第4章国际通用标志第4.0.1条符合本规定地道路、桥梁及公共建筑物应在显著位置上安装国际通用标志牌,其图案式样如图4.0.1及4.0.2所示.第4.0.2条标志牌尺寸为0.10m至0.45m地正方形,白色轮椅图案黑色衬底或相反,轮椅面向右侧.加文字或方向说明时,其颜色应与衬底形成鲜明对比.所示方向为左行时,轮椅面向左侧.第4.0.3条标志牌用于指示方向,提供如下信息一、指示建筑物出入口及安全出口;二、指示建筑物内、外通路;三、指示专用空间位置;四、指示城市道路、桥梁等设施.附录一基础参数手动四轮轮椅及杖类手动四轮轮椅及杖类空间尺寸附表1.1附录五肢体残疾与视力残疾分级标准一、肢体残疾者地整体功能评价从一个残疾者地整体看,在未加康复措施地情况下,以实现日常生活活动(ActivtiesofDailyLiving,简称ADL)地不同能力来评价.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大小便、写字.能实现一项算一分;实现有困难地算0.5分;不能实现地算0分.据此划分四个等级,列表如下:二、肢体残疾地分级从人体运动系统有几处残疾、致疾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综合考虑,并以功能障碍为主来划分肢体残疾地等级.(一)一级肢体残疾:1.四肢瘫;下肢截瘫,双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2.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单全臂(或全腿)和双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或双全腿)截肢或缺肢.3.双上肢功能极重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二)二级肢体残疾:1.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2.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3.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三)三级肢体残疾:1.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2.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中度障碍.3.双拇指伴有示指(或中指)缺损.(四)四级肢体残疾:1.单小腿截肢或缺肢.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3.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脊椎侧凸大于45°.4.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5cm.5.单侧拇指伴有示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注:以下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一)保留拇指和示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二)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地前半部者.(三)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小于5cm者.(四)小于70°地驼背或小于45°地脊椎侧凸.三、视力残疾地分级(一)盲一级盲:好眼地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二级盲:好眼地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二)低视力一级低视力:好眼地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二级低视力:好眼地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列表如下:。
建筑物无障碍设计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物无障碍设计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08-02-26 08:20 发表于:《旧楼出新-全能住宅改造王》分类:未分类现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是2001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规范,原《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已经废止。
考虑到城市道路设计不在建筑师执业范围内,故该部分内容从略。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1--99是1999年开始实施的规范,应当注意,该规范某些条文(如扶手高度0.9m)与无障碍规范的新规定有出入,具体执行时应按新规定修正。
一、建筑物无障碍设计(一)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比老规范要求扩大很多,几乎涉及所有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类型。
规范关于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规定得很详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各类公共建筑(包括办公、科研建筑和学校、园林建筑)的室外场地、建筑入口、走道、楼梯、公共活动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部位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2.交通和医疗建筑的人口应设置没有台阶的无障碍人口。
商业与服务建筑的入口也宜设置无障碍人口。
3.下列公建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县级及县级以上的政府机关与司法部门,各种交通与医疗建筑,大型观演与体育建筑的观众使用部分和贵宾室,大型园林建筑及主要旅游地段以及设有公厕的大型商业、服务、文化、纪念建筑。
4.下列有楼层的公建应设适合乘轮椅者、视残者或担架床可进入和使用的无障碍电梯:各种交通与医疗建筑,大型商业、服务、文化、纪念建筑。
5.观演与体育建筑的观众席和主席台必须设轮椅席位。
6.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公寓的建筑人口、电梯、公共走道以及适合乘轮椅者居住的无障碍住房套内等部位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此类住宅、公寓中,每50套住房宜设2套无障碍住房套型。
7.设有残疾人住房而又不设电梯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公寓,其建筑入口、楼梯、公共走道和无障碍住房套内等部位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此类住宅、公寓中,每100套住房宜设2-4套无障碍住房套型。
图解《无障碍设施规范GB-50763-2012》
无障碍对象:有障碍者、老弱病残孕
无障碍分布:6类场所
城市道路 城市广场 城市绿地 居住区、居住建筑 公共建筑 历史文物保护建筑
无障碍要求:16处构造
无障碍要求:16处构造
无障碍要求:16处构造
无障碍分布:6类场所
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
1.缘石坡道 2.盲道 3.无障碍出入口 4.轮椅坡道
主要案例:
1、城市道路 2、城市广场 3、室内通道 4、公共厕所
缘石坡道
1 缘石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缘石坡道的坡面应平整、防滑; (2 )缘石坡道的坡口与车行道之间宜没有高差;当有高差时,高出车行
道的地面不应大于10mm; (3) 宜优先选用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 2 缘石坡道的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 : 20; (2 )三面坡缘石坡道正面及侧面的坡度不应大于1 : 12; (3) 其他形式的缘石坡道的坡度均不应大于1 : 12 。 3 缘石坡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宽度应与人行道宽度相同; (2) 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 20m; (3 )其他形式的缘石坡道的坡口宽度均不应小于1. 50m 。
牌应与元障碍设施标志牌形成引导系统,满足通行的连续性。
城市绿地
城市绿地实施范围 城市绿地进行元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城市中的各类公园,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 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等; 2 附属绿地中的开放式绿地 3 对公众开放的其他绿地。
实施部位和设计要求
1.公园绿地停车场的总停车数在50 辆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1 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 位, 100 辆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2 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100 辆以上时应 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2% 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1.0.5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 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 距人行横道入口、广场入口、地下铁道入口等0.25~0.50m处应设提示
盲道,提示盲道长度与各入口的宽度应相对应
5 提示盲道的宽度宜为0.30~0.60m; 6 提示盲道触感圆点规格应符合表4.2.3-1的规定(图4.2.3-5)。
4.3 公交车站
4.3.1城市主要道路和居住区的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和盲文站牌。 4.3.2沿人行道的公交车站,提示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图4.3.2):
6.2.4公用厕所的入口、通道及厕位、洗手盆等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 章第68节.2的.有5关居规住定区。级和小区级公共绿地入口地段应设盲道,绿地内的台阶、坡道和其他 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提示盲道。
6.2.6组团级绿地和儿童活动场的入口应设提示盲道。
6.3 公共服务设施
6.3.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实施范围,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 6.3.2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设计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规定。
5 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 5.1 公共建筑
5.1.1办公、科研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5.1.2商业、服务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注:1.商业与服务建筑的入口宜设无障碍入口。 2.设有公共厕所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5.31..3有楼文层化的、大纪念型商建业筑进与服行无务障建碍筑设应计设的无范障围碍应电符梯。合表5.1.3的规定。 5.1.4观演、体育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1 总则 [ Date: 2006-3-2 15:35:11 | 作者: land-mad ]1.0.1 为建设城市的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社会生活质量,确保行动不便者能方便、安全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用以进行道路和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和居住小区,以及有残疾人生活与工作场所的无障碍设计。
1.0.3 供人们行走和使用的道路、交通与建筑物的相应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拄盲杖者及使用助行器者的通行与使用要求。
1.0.4 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用途和目的,无障碍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0.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2 术语 [ Date: 2006-3-2 15:37:39 | 作者: land-mad ]2.0.1 缘石坡道curb ramp位于人行道口或人行横道两端,使乘轮椅者避免了人行道路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方便乘轮椅者进入人行道行驶的一种坡道。
2.0.2 盲道sidewalk foe the blind在人行道上铺设一种固定形态的地面砖,使视残者产生不同的脚感,诱导视残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及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2.0.3 行进盲道go-ahead blind sidewalk表面上呈条状形,使视残者通过脚步感和盲杖的触感后,指引视残者可直接向前方继续行走的盲道。
2.0.4 提示盲道目warning blind sidewalk表面呈圆点形状,用在盲道的拐弯处、终点处和表示服务设施的设置等,具有提醒注意作用的盲道。
2.0.5 人行通道passage在城市广场、公园、景点和建筑基地范围内供人行走的道路。
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
扶手
.扶手1
楼道高位.1符合《设计规范》7.6.1条要求扶手距离地
.安装在墙面的扶手托件2
形,扶手和托件的总高度为L应为,:850mm面70-80mm。低位650mm
.扶手的起点和重点处3
楼道高低.2应设盲文说明挂牌位扶手在转
转角的所有3.使用不同材料铺装的地应相互取平,如有高差时不应大于棱角做圆角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面处理(可用
。包边处理).人行通路和建筑入口的4×其孔洞不得大于15mm不得高出地面,2.踢脚线高15mm雨水箅子
项目内容.5符合《设计规范》条要求
350mm,采用
1 / 4
2.候梯厅
7.7.2符合《设计规范》条要求
3.电梯轿厢
7.7.3条要求符合《设计规范》
.升降平台4
7.7.5条要求符合《设计规范》
项目
内容
标准
备注
其他
运动场、声光呼救器;镂空可视教室门;卡电话;高低位IC高低位食堂售饭窗口;培训教室采用聋哑人助听感应线圈。
3 / 4
.
行业标准,以及备注:本要求参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成都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制定。
.
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
项目
内容标准备注
建筑入口
50 1:1.入口室外的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2.入口台阶
3.入口通行平台宽度最小宽度≥1.50m
4.无障碍入口和通行平台应设雨棚
5.入口门厅、过厅设两道门门扇同时开启后最小间距离≥1.20m
大厅前台
《无障碍设施规范(GB 50763 - 2012)》讲解
(5) 在地形险要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妒设施和安全警示线;
(6) 路面应平整、防滑、不松动,园路上的井盖板应与路面平齐,排水 沟的滤水算子孔的宽度不应大于15mm
园路设计:路面要防滑,尽可能做到平 坦无高差,若必须有高差则高差小于 20mm,路宽应在1.35m以保证轮椅 使用者与步行者可错身通过,纵向坡应 在1\26以下。园路坡度应小于8%,若大
主要案例:
1、城市道路 2、城市广场 3、室内通道 4、公共厕所
缘石坡道
1 缘石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缘石坡道的坡面应平整、防滑; (2 )缘石坡道的坡口与车行道之间宜没有高差;当有高差时,高出车行
道的地面不应大于10mm; (3) 宜优先选用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 2 缘石坡道的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 : 20; (2 )三面坡缘石坡道正面及侧面的坡度不应大于1 : 12; (3) 其他形式的缘石坡道的坡度均不应大于1 : 12 。 3 缘石坡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宽度应与人行道宽度相同; (2) 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 20m; (3 )其他形式的缘石坡道的坡口宽度均不应小于1. 50m 。
无障碍设计规范 Codes for accessibility design
GB 50763 - 2012
目的:
为建设城市的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的社会生活质量,确保有需求的人 能够安全地、方便地使用各种设施,制定本规范。
适用范围及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城市 绿地、居住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历史文物保护建筑等。本规范未涉及 的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建筑类型或有无障碍需求的设计,宜按 本规范中相似类型的要求执行。农村道路及公共服务设施宜按本规范执行。 铁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以及水运交通相关设施的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 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符合相关行业的有关元障碍设计的规定。城市无障碍 设计在执行本规范时尚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城市的总体发展要 求,应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城市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本 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残疾人建筑工程设计规范
残疾人建筑工程设计规范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残疾人设计规范一、无障碍通道1、坡道和升降平台1)建筑的入口、室内走道及室外人行通道的地面有高低差和有台阶时,必须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在坡道和两级台阶以上的两侧应设扶手。
2)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形,不应设计成弧线形和螺旋形。
按照地面的高差程度,坡道可分为单跑式、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
3)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休息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
在坡道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的轮椅缓冲地带。
4)建筑入口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室内走道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室外通路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
5)建筑入口及室内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室外人行通路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6。
6)坡道高度的限定每段坡道的高度,其最大容许值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每段坡道高度与长度的限定坡度(高/长) 1/12 1/16 1/20容许高度(m)水平长度(m)7)在坡道两侧和休息平台只设栏杆时,应在栏杆下方的地面上筑起50mm的安全档台。
8)供轮椅通行的坡道面层应平整,但不应光滑。
也不应在坡面上加防滑条和作成礓礤式的坡面。
9)自动升降平台占地面积小,适用于改建、改造困难的地段。
升降平台的净面积不应小于 X ,平台应设栏板或栏杆及轮椅进出口和启动按钮。
2、出入口1)大、中型公共建筑入口的内外应留有不小于 X 轮椅回旋面积,小型公共建筑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 X 轮椅回旋面积。
2)建筑入口设有避风阁,或在门厅、过厅设有两道门,在两道门扇开启后的净距不应小于。
3)供残疾人使用的门,首先应采用自动门和推拉门,其次是平开门。
不应采用旋转门和力度大的弹簧门。
4)轮椅通过自动门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通过推拉门与平开门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
5)乘轮椅者开启推拉门或平开门时,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的墙面宽度。
6)乘轮椅者开启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和横执把手及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宜安装高的护门板。
(完整版)无障碍设计规范
(完整版)⽆障碍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障碍设计规范1总则1.0.1 为建设城市的⽆障碍环境,提⾼⼈民社会⽣活质量,确保⾏动不便者能⽅便、安全使⽤城市道路和建筑物,⽤以进⾏道路和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和居住⼩区,以及有残疾⼈⽣活与⼯作场所的⽆障碍设计。
1.0.3 供⼈们⾏⾛和使⽤的道路、交通与建筑物的相应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拄盲杖者及使⽤助⾏器者的通⾏与使⽤要求。
1.0.4 根据⽆障碍环境建设的⽤途和⽬的,⽆障碍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0.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障碍设计除应符合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缘⽯坡道curb ramp位于⼈⾏道⼝或⼈⾏横道两端,使乘轮椅者避免了⼈⾏道路缘⽯带来的通⾏障碍,⽅便乘轮椅者进⼊⼈⾏道⾏驶的⼀种坡道。
2.0.2 盲道sidewalk foe the blind在⼈⾏道上铺设⼀种固定形态的地⾯砖,使视残者产⽣不同的脚感,诱导视残者向前⾏⾛和辨别⽅向以及到达⽬的地的通道。
2.0.3 ⾏进盲道go-ahead blind sidewalk表⾯上呈条状形,使视残者通过脚步感和盲杖的触感后,指引视残者可直接向前⽅继续⾏⾛的盲道。
2.0.4 提⽰盲道⽬warning blind sidewalk表⾯呈圆点形状,⽤在盲道的拐弯处、终点处和表⽰服务设施的设置等,具有提醒注意作⽤的盲道。
2.0.5 ⼈⾏通道passage在城市⼴场、公园、景点和建筑基地范围内供⼈⾏⾛的道路。
2.0.6 ⽆障碍⼊⼝barrier-free entrance不设台阶的建筑⼊⼝。
3城市道路⽆障碍实施范围3.1 道路与桥梁3.1.1 城市道路与桥梁⽆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城市道路与桥梁⽆障碍设计的范围3.2 ⼈⾏道路3.2.1 ⼈⾏道路的⽆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2020年(建筑工程管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2020年(建筑⼯程管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障碍设计规范(建筑⼯程管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障碍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障碍设计规范》7 建筑物⽆障碍设计7.1 建筑⼊⼝7.1.1 建筑⼊⼝为⽆障碍⼊⼝时,⼊⼝室外的地⾯坡度不应⼤于1:50 (图7.1.1)。
7.1.2 公共建筑与⾼层、中⾼层建筑⼊⼝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
7.1.3 建筑⼊⼝轮椅通⾏平台最⼩宽度就符合表7.1.3的规定。
表7.1.3 ⼊⼝平台宽度7.1.4 ⽆障碍⼊⼝和轮椅通⾏平台应设⾬棚。
7.1.5 ⼊⼝门厅、过厅设两道门时,门扇同时开启最⼩间距应符合表7.1.5的规定(图7.1.5-1, 图7.1.5-2)表7.1.5 门扇同时开启最⼩间距7.2 坡道7.2.1 供轮椅通⾏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型、直⾓型或折返型,不宜设计弧型(图7.2.1-1, 图7.2.1-2)。
7.2.2 坡道两侧应设扶⼿,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应保持连贯。
7.2.3 坡道侧⾯凌空时,在扶⼿栏杆下端宜设⾼不⼩于50 mm的坡道安全挡台(图7.2.3)。
7.2.4 不同位置的坡道,其坡度和宽度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表7.2.4 不同位置的坡度和宽度7.2.5 坡道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度和⽔平长度符合表7.2.5的规定(图7.2.5)。
表7.2.5 不同坡度⾼度和⽔平长度7.2.6 1:10~1:8坡道应只限⽤于受场地限制改建的建筑物和室外通路。
7.2.7 坡道⾯应平整,不应光滑。
7.2.8 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平长度不应⼩于1.50m (图7.2.8)。
7.3 通路、⾛道和地⾯7.3.1 乘轮椅者通⾏的⾛道和通路最⼩宽度应符合表7.3.1的规定(图7.3.1)。
表7.3.1 轮椅通⾏最⼩宽度7.3.2 ⼈⾏通路和室内地⾯应平整、不光滑、不松动不积⽔。
7.3.3 使⽤不同材料铺装的地⾯应相互取平;如有⾼差时不应⼤于15 mm,并应以斜⾯过度。
2020年(建筑工程管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建筑工程管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7 建筑物无障碍设计7.1 建筑入口7.1.1 建筑入口为无障碍入口时,入口室外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图7.1.1)。
7.1.2 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7.1.3 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就符合表7.1.3的规定。
表7.1.3 入口平台宽度7.1.4 无障碍入口和轮椅通行平台应设雨棚。
7.1.5 入口门厅、过厅设两道门时,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应符合表7.1.5的规定(图7.1.5-1, 图7.1.5-2)表7.1.5 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7.2 坡道7.2.1 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型、直角型或折返型,不宜设计弧型(图7.2.1-1, 图7.2.1-2)。
7.2.2 坡道两侧应设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7.2.3 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扶手栏杆下端宜设高不小于50 mm的坡道安全挡台(图7.2.3)。
7.2.4 不同位置的坡道,其坡度和宽度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表7.2.4 不同位置的坡度和宽度7.2.5 坡道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符合表7.2.5的规定(图7.2.5)。
表7.2.5 不同坡度高度和水平长度7.2.6 1:10~1:8坡道应只限用于受场地限制改建的建筑物和室外通路。
7.2.7 坡道面应平整,不应光滑。
7.2.8 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 (图7.2.8)。
7.3 通路、走道和地面7.3.1 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通路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3.1的规定(图7.3.1)。
表7.3.1 轮椅通行最小宽度7.3.2 人行通路和室内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松动不积水。
7.3.3 使用不同材料铺装的地面应相互取平;如有高差时不应大于15 mm,并应以斜面过度。
7.3.4 人行通路和建筑入口的雨水箅子不得高出地面,其孔洞不得大于15mm×15mm。
无障碍设计规范
无障碍设计标准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与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为规范建设无障碍设施,国家建设部下发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其中有24条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于2001年8月21日起开始执行:1.人行道路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规定缘石坡道--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出口、广场入口、人行横道及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口等路口应设该坡道。
缘石坡道下口高出车行道地面不得大于2cm。
坡道与梯道—城市主要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设轮椅坡道和安全梯道;在坡道和梯道两侧应设扶手。
城市中心地区可设垂直升降梯取代轮椅坡道。
盲道—城市中心区道路、广场、步行街、商业街、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及主要建筑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盲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行横道及主要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
人行横道—人行横道的安全岛应能使轮椅通行;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横道宜设过街音响信号。
标志—在城市广场、步行街、商业街、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
2.单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单面坡缘石坡道可采用方形、长方形或扇形、方形、长方形单面坡缘石坡道应与人行道的宽度相对应。
扇形单面坡缘石坡道下口宽度不应小于1.5M。
设在道路转角处单面坡缘石坡道上口宽度不应小于2.00M。
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3.盲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人行道设置的盲道位置和走向,应方便视残者安全行走和顺利到达无障碍设施位置。
指引残疾者向前行走的盲道应为条形的行进盲道;在行进盲道的起点、终点及拐弯处应设圆点形的提示盲道。
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的宽度宜为0.3—0.6m。
盲道表面触感部分以下的厚度应与人行道砖一致。
盲道触感条面宽0.25mm、高度5mm。
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
盲道距障碍物宜为0.25—0.5m。
盲道应避开井盖铺设;盲道的颜色宜为中黄色。
4.城市主要道路和居住区的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和盲文站牌。
残疾人建筑工程设计规范
残疾人建筑工程设计规范随着社会对残疾人权益保障的不断提高,残疾人建筑工程设计规范也成为了重要的设计要求之一、这些规范旨在为残疾人提供更便捷、舒适的生活环境,确保他们享有与非残疾人一样的平等权益。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残疾人建筑工程设计规范。
首先,残疾人建筑工程应满足无障碍通行的要求。
建筑物主入口、公共通道、出入口等应设计成符合残疾人出行的标准,如坡道、电梯等设施的设置,确保轮椅用户可以自由进出建筑物。
此外,楼梯应有适当的扶手和防滑措施,以确保使用者的安全。
其次,室内空间的设计应考虑到残疾人的需求。
针对视觉障碍者,建筑物内应设置明晰、清晰的指示牌和标识,地面应有明显的颜色对比。
对于听觉障碍者,应设置视听系统,提供文字传达和辅助听力设施。
对于运动障碍者,墙面应设计成防撞材料,并保证通道的宽度足够。
卫生间要设置合适高度的马桶、洗手池等设施,以方便轮椅用户。
再次,残疾人建筑工程应关注紧急疏散的安全问题。
楼梯间和楼道应设置合适数量的逃生设备,如紧急广播系统、自动防火喷淋器等。
同时,残疾人通道应设计成紧急疏散通道的一部分,并确保通畅无阻。
另外,残疾人建筑工程还需要关注环境的舒适性。
室内空气质量要符合相应的标准,避免污染物的释放和积聚。
照明设计要合理,避免过强或过弱的灯光刺激,尤其对视觉障碍者来说,确保合适的照明水平十分重要。
建筑物内外的声学环境也应注意,保证室内的声音不会过于吵闹或回音严重,给使用者提供安静和舒适的环境。
最后,残疾人建筑工程要考虑到人们的多样化需求。
不同残疾人群体有不同的需求,包括视觉、听觉、运动和认知等方面。
设计者要充分了解这些需求,并进行适当的调整。
此外,也要注意不同性别和年龄段之间的差异,如儿童、女性和老年人等对于建筑环境有不同的要求。
综上所述,残疾人建筑工程设计规范是为了保障残疾人的权益。
这些规范要求建筑物能够满足残疾人的日常需求,提供无障碍通行、安全疏散、舒适环境等。
这些规范的实施不仅有助于残疾人的生活,也是社会进步和人权保护的重要一环。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前言1 总则2 术语3城市道路无障碍实施范围3.1 道路与桥梁3.2 人行道路4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4.1 缘石坡道4.2 盲道4.3 公交车站4.4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4.5 桥梁、隧道、立体交叉5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5.1 公共建筑5.2 居住建筑6居住区无障碍实施范围6.1 道路6.2 公共绿地7建筑物无障碍设计7.1 建筑入口7.2 坡道7.3 通路、走道和地面7.4 门7.5 楼梯与台阶7.6 扶手7.7 电梯与升降平台7.8 公共厕所、专用厕所和公共浴室 7.9 轮椅席位7.10 无障碍客房7.11 停车车位7.12 无障碍住房8建筑物无障碍标志与盲道8.1 标志8.2 盲道本规范用词说明1总则1.0.1 为建设城市的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社会生活质量,确保行动不便者能方便、安全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用以进行道路和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和居住小区,以及有残疾人生活与工作场所的无障碍设计。
1.0.3 供人们行走和使用的道路、交通与建筑物的相应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拄盲杖者及使用助行器者的通行与使用要求。
1.0.4 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用途和目的,无障碍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0.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缘石坡道 curb ramp位于人行道口或人行横道两端,使乘轮椅者避免了人行道路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方便乘轮椅者进入人行道行驶的一种坡道。
2.0.2 盲道 sidewalk foe the blind在人行道上铺设一种固定形态的地面砖,使视残者产生不同的脚感,诱导视残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及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2.0.3 行进盲道 go-ahead blind sidewalk表面上呈条状形,使视残者通过脚步感和盲杖的触感后,指引视残者可直接向前方继续行走的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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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设计规
一、无障碍通道
1、坡道和升降平台
1)建筑的入口、室走道及室外人行通道的地面有高低差和有台阶时,必须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在坡道和两级台阶以上的两侧应设扶手。
2)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形,不应设计成弧线形和螺旋形。
按照地面的高差程度,坡道可分为单跑式、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
3)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休息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
在坡道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50m的轮椅缓冲地带。
4)建筑入口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室走道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00m,室外通路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0m。
5)建筑入口及室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室外人行通路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6。
6)坡道高度的限定
每段坡道的高度,其最大容许值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 每段坡道高度与长度的限定
坡度(高/长) 1/12 1/16 1/20
容许高度(m) 0.75 1.00 1.50
水平长度(m) 9.00 16.00 30.00
7)在坡道两侧和休息平台只设栏杆时,应在栏杆下方的地面上筑起50mm的安全档台。
8)供轮椅通行的坡道面层应平整,但不应光滑。
也不应在坡面上加防滑条和作成礓礤式的坡面。
9)自动升降平台占地面积小,适用于改建、改造困难的地段。
升降平台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50m X 1.00m,平台应设栏板或栏杆及轮椅进出口和启动按钮。
2、出入口
1)大、中型公共建筑入口的外应留有不小于2.00m X 2.00m 轮椅回旋面积,小型公共建筑入口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 X 1.50m轮椅回旋面积。
2)建筑入口设有避风阁,或在门厅、过厅设有两道门,在两道门扇开启后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
3)供残疾人使用的门,首先应采用自动门和推拉门,其次是平开门。
不应采用旋转门和力度大的弹簧门。
4)轮椅通过自动门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通过推拉门与平开门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
5)乘轮椅者开启推拉门或平开门时,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0m的墙面宽度。
6)乘轮椅者开启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和横执把手
及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宜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7)大、中型公共建筑通过一辆轮椅的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50m。
小型公共建筑通过一量俩的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在走道末端应设有1.50m X 1.50m轮椅回旋面积。
8)走道的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积水和没有障碍物。
走道有台阶时,应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
9)当门扇向走道开启时应设凹室,凹室的深度不应小于0.90m,宽度不应小于1.30m。
10)观演建筑、交通建筑及医疗建筑走道的两侧。
应设高0.85m 的扶手。
11)主要提供残疾人、老年人使用的走道
A 走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80m。
B 走道的两侧必须设高0.85m的扶手。
C 走道的地面必须平整,并选用防滑和遇水也不滑的地面材料。
D 在走道两侧墙面的下部,应设高0.35m的护墙板。
E 走道转弯处的阳角应设计成圆弧墙面或45度切角墙面。
F 在走道一侧的地面,应设宽0.40m至0.60m的盲道,盲道边线距墙面0.30m。
G 走道不应设置障碍物,走道的照度应达到200LX。
3、扶手
1)在坡道、楼梯及超过两极台阶的两侧及电梯的周边三面应设扶手,扶手宜保持连贯。
2)设一层扶手的高度为0.85m至0.90m,设二层扶手时,下层扶手的高度为0.65m。
3)坡道、楼梯、台阶的扶手在起点及终点处,应水平延伸0.30m以上。
4)扶手的形状、规格及颜色要易于识别和抓握,扶手截面的尺寸应为35mm至50mm,扶手侧距墙面的净空为40mm。
5)扶手应选用优质木料或其他较好的材料,扶手必须要安装坚固,应能承受身体的重量。
二、洗手间
1、公用洗手间入口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洗手间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0m。
2、男洗手间供残疾人使用的小便器下口的高度不应大于0.50m,在小便器的上方和两侧,应安装高1.20m和宽0.60m 的安全抓杆。
3、公用洗手间的残疾人厕位
1)男女洗手间的隔间应设残疾人使用的厕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2.00m X 1.00m或1.60m X 1.40m。
2)残疾人厕位的门扇应向外开启,门扇开启后通行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在门扇侧应设关门拉手。
3)开门执手应采用横执把手,门锁应安装门外均可使用的门插销。
4)厕为射高0.475m的坐式便器,在坐便器两侧应设高0.70m 的水平抓杆和高1.45m的垂直抓杆。
5)抓杆的直径为32mm至40mm,侧距墙面40mm,抓杆要安装牢固,应能承受身体的重量。
6)厕位的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积水,没有高低差。
在厕位应设高1.20m的挂衣钩。
4、残疾人专用洗手间
1)在公用洗手间旁或在适当位置宜设残疾人专用的洗手间。
设专用洗手间后可取代在公用洗手间的残疾人厕位。
2)专用洗手间采用平开门时,门扇应向外开启,门扇开启后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开门执手应采用横执把手,门锁应安装门外均可使用的门插销,在门扇侧应设关门拉手。
3)洗手间的面积不应小于2.00 X 1.30m或1.80m X 1.80m。
4)洗手间设高0.45m的坐式便器,在坐便器两侧设高0.70m 的水平抓杆,在靠墙壁的一侧设高1.45m的垂直抓杆。
5)洗手间应设高0.60m的放物架和高1.20m的挂衣钩。
沿洗手盆的三面宜设抓杆,洗手盆高0.80m,抓杆高0.85m,相互间距为50mm。
6)抓杆直径为32mm至40mm,侧距墙面40mm,抓杆要安装
坚固,应能承受身体的重量。
7)洗手间的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积水,没有高低差,应采用遇水也不滑的地面材料。
8)专用洗手间必须设置应急呼叫按钮。
三、饭店客房
1、在市、区、县及旅游点围的各类旅馆、饭店,应设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客房,客房应设在客房层的底部和进出方便及安全疏散的地段。
2、大中型旅馆、饭店应按每50间标准客房设一套残疾人使用的客房。
小型旅馆、饭店应设不少于两套可供残疾人使用的客房。
3、供残疾人使用的客房出入口及门,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一部分第4条和第5条的有关规定。
4、在客房的通道及床位之间应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旋空间。
5、卫生间的门开启后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 ,轮椅进入后应能回旋。
盆浴或淋浴、坐便器及抓杆的设计,应符合:1)淋浴间应设高0.45m的洗浴坐椅,深度不应小于0.45m。
在淋浴间周边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和高1.45m的垂直抓杆。
2)盆浴应设洗浴坐台。
洗浴坐台的深度不应小于0.45m。
在浴盆侧应设高0.60m和0.90m二层水平抓杆,长度为0.80m 至1.00m。
在洗浴坐台侧宜设高0.60m的水平抓杆。
3)抓杆的直径为32mm至40mm,侧距墙面40mm,抓杆要安装坚固,应能承受身体的重量。
6、客房的床面高度和大便器及浴盆的高度应统一为0.45m。
7、客房的应急呼叫按钮及电灯、电视、空调等开关的位置,应安装在方便乘轮椅者伸手可及的地方。
8、客房的壁柜、桌子等家具的高度及深度,应方便乘轮椅者使用。
当残疾人的客房在空闲时,可为老年人及健全人提供服务。
四、停车车位
1、在建筑物出入口最近的地段和在停车场(楼)出入最方便的地段,应设残疾人的小汽车和三轮机动车专用的停车车位(一辆小汽车的停车位置可停放两辆三轮机动车)。
2、在专用停车车位的一侧,应留有宽度不小于1.20m的轮椅通道,轮椅通道应与人行通道衔接。
3、停车车位的轮椅通道与人行通道的地面有高度差时,应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
4、在停车车位的地面上,应涂有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轮椅标志,在停车车位的尽端宜设轮椅标志牌。
五、无障碍标志
1、无障碍轮椅标志是国际康复协会制定的全世界一致公认的国际通用标志。
它指引残疾人行进的方向和告知可进入的建筑物及可使用的服务设施。
2、反符合本实施细则标准的建筑物和服务设施及室外通论,应在显著的位置安装轮椅标志牌。
3、轮椅标志牌为残疾人提供以下信息
1)为乘轮椅者指引建筑物的位置和建筑物的入口。
2)为乘轮椅者指引可行进的室外通路和建筑物的室走向。
3)告知残疾人可使用的坡道、服务台、电梯、、轮椅席、厕所、浴室、客房及停车车位等服务设施。
4、轮椅标志牌的规格尺寸应根据使用不同的地点和位置,分别为0.10m至0.45m的正方形。
轮椅图案和边缘为黑色时衬底则为白色,轮椅图案为白色时衬底则为黑色。
5、在轮椅标志牌上加文字说明或加指示方向时,其颜色与衬底应形成明显对比。
指引的方向为左行时,轮椅面则应朝向左侧。
6、轮椅标志牌的位置和高度要适中,制作要精细,安装要坚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