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辽宁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档案馆档案采集和利用管理规定
档案馆档案采集和利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档案馆档案采集和利用的管理工作,保障档案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水平和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档案馆的档案采集和利用工作,包括档案的征集、整理、编纂、存储、检索、开放利用等方面。
第三条档案馆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档案采集和利用的管理体系,确保档案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进行。
第二章档案采集管理第四条档案馆应制定档案采集计划,明确采集范围、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档案采集计划应经过档案馆负责人或授权人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档案采集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采集的档案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采集条件和采集鉴定标准。
第六条档案采集工作应注重全面、系统、科学的原则,确保采集的档案内容完整、准确、有序。
第七条档案采集活动应当加强信息化技术支持,提高采集效率和质量。
采集到的电子档案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数字化处理和存储。
第三章档案利用管理第八条档案馆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档案利用计划,明确利用范围、目标,并经过档案馆负责人或授权人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档案利用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的原则,提供便利化、高效化的服务。
第十条档案利用应当注重保护利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涉密档案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应当严格控制利用权限,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档案利用应当充分发挥档案资源的效益,为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信息服务等提供支持。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二条档案馆应建立健全档案采集和利用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内部检查和外部评估。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规定进行档案采集和利用的行为,档案馆应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档案采集和利用人员应当遵守档案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职责,依法采集和利用档案,不得违反档案工作的规则和纪律。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档案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定进行解释和修订,修订时应经过档案馆负责人或授权人批准。
辽宁省乡镇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标准[1]
八河川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1、乡镇机关文件材料归档的有关规定1.1乡镇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1.1.1反映乡镇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乡镇机关工作、乡镇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1.1.2乡镇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1.1.3乡镇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和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1.1.4其他对乡镇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1.2乡镇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1.2.1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乡镇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乡镇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1.2.2乡镇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乡镇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乡镇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1.2.3同级乡镇的文件材料中,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1.2.4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1.3定期保管的乡镇机关文书档案1.3.1本乡镇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1.3.2本乡镇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1.3.3本乡镇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1.3.4本乡镇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1.3.5本乡镇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1.3.6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乡镇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1.3.7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乡镇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1.3.8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乡镇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1.3.9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1.4乡镇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4.1人事档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1.4.1.1《干部档案工作条例》1.4.1.2《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1.4.1.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1.4.2《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1.4.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4.4音像档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1.4.4.1《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89)1.4.4.2《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15-95)1.4.5电子文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1.4.5.1《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 (GB/T18894-2002)1.4.5.2《辽宁省电子公文归档与管理暂行规定》(辽档发[2005]1号)1.4.5.3《辽宁省文书档案目录数据库结构与交换格式(试行)》(辽档发[2006]3号)1.5乡镇机关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
辽宁省城市社区档案归档范围及文件材料保管期限表
辽宁省城市社区档案归档范围及文件材料保管期限表辽宁省城市社区档案归档范围及文件材料保管期限表依据国家档案局1987年发布的《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社区档案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我省城市社区档案归档范围及文件材料保管期限表。
归档范围保管期限文书档案一、党务工作类1、社区党员代表大会(1)请示、会议日程、代表名单、领导讲话、工作报告、选举方案、选举结果、成员分工、大会决议及上级党委的批复等永久(2)会议记录、代表登记表定期2、社区党委(总支)会、民主生活会会议记录永久3、社区党委(总支)召开的工作会、总结表彰会(1)会议通知、领导讲话、工作总结、表彰决定、名单永久(2)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册及经验材料定期4、社区出席市以上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审批表、登记表及先进事迹、经验材料等永久5、社区党委(总支)工作计划、总结及专题报告、典型调查材料(1)年度或综合的永久(2)非年度或阶段性的定期6、党委(总支)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定期7、社区党组织和党员年度统计报表永久8、社区党委(总支)对各支部选举及支部成员分工的批复永久9、社区党员关系调转介绍信、存根及党费存根定期10、党员名册永久11、社区党员发展计划、积极分子考核材料定期12、社区党员教育培训,民主评议、党员双评材料定期13、社区党委(总支)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请示及上级党委批复(1)重大的永久(2)一般的定期14、社区开展党建和宣传工作的计划、总结材料及举办重大活动的有关材料定期15、上级党委机关颁发的需贯彻执行的文件定期二、自治工作类16、上级机关颁发的需贯彻执行的批示、规定、办法定期17、社区成员(代表)大会(1)会议通知、议程、代表名单、开幕词、领导讲话、工作报告、选举办法、选举结果及上级批复、决议永久(2)社区组成单位及居委会人员候选人登记表、代表议案定期18、听取和审议社区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及下年工作计划永久19、讨论社区建设重大事项的决议永久20、向有关部门反映社区成员的意见、建议及反馈意见定期21、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永久22、对社区重要工作的评议材料定期23、社区(居民)委员会徽标,社区概况、社区平面示意图、组织沿革、大事记、自治章程永久24、社区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记录永久25、社区委员会工作计划、总结、报告永久26、社区委员会专题报告、典型调查及经验材料及在上级会议上的发言材料(1)重要的永久(2)一般的定期27、社区委员会向上级的请示及上级的批复(1)重要的永久(2)一般的定期28、社区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工作网络图定期29、上级领导、人民代表视察社区工作的讲话、题词留言材料永久30、报刊、电台登载反映本社区情况的文字材料永久31、社区委员会所属的妇女、计生、环卫、治保、服务、文教等委员会及院长、楼长居民代表等组织的工作职责、计划、总结、报告和各组织的组成人员名单定期(一)社区服务工作32、社区开展服务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定期33、社区开展便民、利民服务和服务网点设施建设材料定期34、社区组建志愿者服务对象名册活动记录定期35、社区养老保险、优抚、特困户及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管理名册、登记表、统计报表定期36、社区下岗职工家庭劳动技能情况登记表、名册定期37、社区开展再就业培训及安置就业情况统计报表定期38、社区开展敬老、优抚、扶贫助残工作形成的材料及统计报表定期39、社区保障服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展工作总结报告定期40、社区服务工作目标责任状、签订的合同、工作规划及管理办法定期(二)社区卫生工作41、社区卫生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及统计报表定期42、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及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建设材料定期43、社区开展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卫生防疫工作的文件材料定期44、社区计划生育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及统计报表定期45、计划生育流入流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及药品管理、技术服务材料定期46、对计划外生育的处理结果、决定定期(三)社区文化教育工作47、社区文化教育工作的计划、总结、报告定期48、社区文化站、活动室、广场等文化活动设施建设报告及统计表定期49、社区宣传专栏、板报、开展宣传活动形成的材料定期50、社区开展老年人、未成年人、青少年教育、培训活动和妇女保护工作形成的材料定期51、社区开展政治思想教育、科学文化教育活动形成的材料定期52、社区开展文明楼院、文明市民、评选上报及审批材料(1)省以上永久(2)市以下定期(四)社区环境工作53、社区环境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及统计报表定期54、社区环境整治、净化、绿化、美化、三废治理工作形成的材料定期55、社区环境卫生、市场管理、创卫达标、检查评比活动形成的材料定期56、对社区内的物业管理监督、绿地养护和市容监督、社区违章建筑监督和评议材料定期(五)社区治安工作57、社区司法、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及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定期58、社区综合治理网络、警务责任区等治安防范体系建设材料定期59、开展法制教育、法律咨询、民事纠纷调节工作材料定期60、开展综合治理工作专题报告及典型经验材料定期61、社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材料定期62、社区居民户籍、人口普查登记及对流动人口管理统计报表永久63、对社区青年入伍出据的政审材料定期三、群团工作类64、社区关于武装、民兵组织、预备役人员登记名册民兵代表会议材料定期65、共青团代表大会、团代会、表彰会(1)大会日程、开幕词、领导讲话、工作报告、代表选举方案、选举结果及上级团委批复定期(2)代表登记表、代表发言材料、会议记录定期66、社区团委(总支)团组织统计年报表定期67、社区团委会议记录、工作计划、总结、报告、专题材料定期68、社区团员名册团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存根,发展新团员及团员处分材料定期69、社区妇女委员会会议记录定期70、社区妇代会、表彰会的文件材料参照共青团材料71、社区妇女工作计划、总结、报告、专题材料及统计报表定期72、社区托幼工作有关材料定期73、社区其他群团(计划生育协会、老年人协会、妇女协会、青少年协会、残疾人协会等)组织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报表、机构人员名册及典型材料等定期声像档案一、照片档案1、上级领导来社区指导、视察工作形成的照片永久2、本社区召开各种会议及文化、体育、庆典活动形成的照片永久3、报刊、电台及刊登反映本社区情况的照片及文字说明材料永久4、本社区主要领导和著名人物的照片永久5、本社区荣获的各种证书、奖状、锦旗、奖牌、奖品等照片(1)市级以上永久(2)市级以下定期6、本社区概貌及所属基础设施的照片永久二、录音、录像档案7、上级领导来本社区指导视察工作活动中的指示、讲话的录音、录像永久8、反映本社区历史概貌及重要活动录音、录像永久科技档案1、社区办公地点及社区活动使用的建筑物的申请、批复、相关的协议、证书、图纸等永久2、社区居委会重要的办公设备、设施及交通车辆设备的随机产品使用(操作)说明书、线路图、维修单等设备报废后保管5年会计档案本社区财务财产管理及经费、公益事业费收支帐目管理形成的会计档案材料一、会计报表1、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永久2、月、季度会计报表5年二、会计帐簿1、现金出纳帐、银行存款帐25年2、日记帐、总帐15年3、明细分类帐、分户帐(登记簿)15年4、固定资产明细帐(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三、会计凭证1、各种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15年2、涉及外事的会计凭证永久四、其它1、会计移交清册15年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实物档案1、各种锦旗、奖状、奖牌(杯)、奖品、荣誉证书等永久2、对外交流活动获得的各种重要纪念品、物品、票证(具有凭证、教育、宣传和欣赏价值的)永久3、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实物、手迹、字画、牌匾永久4、已宣布停止使用的印信(章)永久电子档案磁盘、磁带、光盘及机关的计算机软硬件环境、软件说明及表达电子文件内容的基本格式和有关原数据。
新旧《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的对比分析
2 制 定 目的和 依据
新 规定 是依 据 《 案法 》及其 实施 办法 、 《 国档 档 全
案馆 设置原则 和布局方案 》而制定 的 ,其 目的是 “ 了建 为 设覆 盖人 民群 众的 、内容 丰富 、结构合 理 的国家 档案资源 体 系 ,划定各 级档案馆 收集档案 的范围 ”。旧规地保 存 和有效地利 用党和 国家的档案财 富 ,把档 案馆真正建设
布了 《 各级各 类档案馆 收集档案范 围的规定 》 ( 以下简称
“ 规定 ” ),那么 ,新规 定与 1 8 年的 《 新 96 各级 国家档案 馆 收集档案 范围的规定 》 (以下简 称 “ 旧规定 ” )对 比 ,
有什 么新 的突破 和不同呢?笔者谈点 自己的看法。
个体 系” 、实施 “ 三大战略 ”的前 提下 ,旧规定 的局 限性 和滞后性 更加 明显 。而新规定站 在全 国档案 资源体 系框架 建设 的高度 ,划定 各级各类档 案馆收集档 案 的范 围 ,并将 其纳入 法制化管理 架构 中,不 仅标 志着 我国档案 资源建设
一 ; 务 ; 业 研 究
新旧 《 档案馆 收 集档 案范 围的规 定 》的 对 比分 析
■ 刘子 芳 ,于 伟琴 ,侯志娟
摘 要 :通过 对新 旧 《 档案馆 收集档 案范 围的规定 》的解读 ,从 “ 规定 ”的发布形 式 、制 定 目的 依据 、指 导思想 和收集 档案工 作的主
一 业j 研 务 究
发 展有用 的档案 ,都要 纳人档案 资源建设 体系 ,为此 ,各 级 各 类档 案 馆要 及 时修 订 档案 接 收范 围 ,注 意把 民生档 案 、重要二 级机构档案 、企业档 案 、驻外 机构档 案 、电子 档 案等纳入 接收范 围 ,及时接 收进馆 ;要 以征集 、交换 、 接 受捐赠 、接受寄存等 形式 ,加 强档案 收集工作 ;要 以馆 际合 并 、合作 、设立分 馆 、集 中备份 、馆 室合作 、信 息合 作 、网络共 享等形 式加 大资源整 合【 。新规 定的指导 思想 4 】 正 是基于建 立档案资源 体系基础 之上而确 立的 ,其实 质是 与 “ 十二 五 ”档 案事 业 发展 的 目标 任务 相 融通 、相一 致
辽宁省档案条例(2024年修订)
辽宁省档案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五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五号《辽宁省档案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辽宁省档案条例(1997年7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4年9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五章档案信息化建设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辽阳市档案馆接收档案标准(试行)
附件3:辽阳市档案馆接收档案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立卷改革前档案的整理)一、按全宗整理1、进馆档案必须以全宗为单位进行整理,在本单位保存十年后向市档案馆移交.2、凡反映立档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包括党、政、工、团等机构)和基本历史面貌,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档案,均应收集齐全,确保全宗的完整。
二、分类清楚1、根据机关内组织机构的设置,业务分工,档案数量多少编制本单位分类方案。
2、一个全宗(立档单位)应按统一的分类方案进行分类,不能随意变动,必须保持前后一致。
3、分类方法,一般要求按年度——组织机构(或问题)分类。
专业档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保管期限划分准确1、2008年前档案根据国家有关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准确判定档案文件的价值,区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保管期限。
2008年后档案按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规定划分保管期限。
2、进馆档案必须是经过整理、鉴定,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
四、组卷合理组卷应以“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为原则,一般要求以问题特征为主,灵活运用其他五个特征(时间、名称、责任者、通讯者、地区),并按照文件的不同价值,数量进行组卷,便于保管和利用。
具体要求是:1、同一类型的文件,如一个问题,一宗事件、一次会议、一起案件所形成的文件要作为有机联系的一个整体立卷。
密不可分的文件如正文与附件、正本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件与原件、来文与复文应立在一起,不得分开。
2、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
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立卷;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立卷;跨年度的计划、规划放在针对的第一年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立卷;非诉讼案件放在结案年立卷。
其它应归档文件材料的整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3、同一问题、同一会议、同一案件形成的文件以及正文与附件、正文与底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与原件等应立在一起。
档案馆征集接收、业务指导三合一制度归档范围
档案馆征集接收、业务指导三合一制度归档范围文档下载说明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档案馆征集接收、业务指导三合一制度归档范围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引言。
档案馆作为承载着历史记忆和文化遗产的重要场所,其征集接收和归档工作至关重要。
为了更好地规范这一过程,建立三合一制度归档范围是必要的。
本文将探讨的概念、意义及实施方案。
一、概念。
三合一制度归档范围是指将档案馆的征集接收、业务指导和归档工作有机结合,形成一个统一的工作体系。
在这一体系中,征集接收工作是指收集、接收各类档案资料;业务指导工作是对档案资料的整理、保管、利用提供指导;归档工作是将档案资料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标准进行分类、编目、归档的过程。
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最新档案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最新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的,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第三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
辽宁省档案条例(2017年第一次修正)
辽宁省档案条例(2017年第一次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27•【字号】•【施行日期】2017.07.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辽宁省档案条例(1997年7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档案管理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保障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第五条档案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守国家秘密,便于社会利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及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档案事业,实行宏观管理、监督和指导。
沈阳市城建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细则
沈阳市城建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5.09.10•【字号】沈政发[1985]150号•【施行日期】1985.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沈阳市城建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细则(沈政发[1985]150号1985年9月10日)一、城市建设基础材料方面1.领导指导性文件:包括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指示、条例、办法及技术、设计、科研、施工等规程规范材料。
2.历史资料:包括城市历史沿革、地名、各项建设事业和设施发展史。
3.技术经济:包括城市经济、人口、资源、文化教育、工矿企业统计资料等。
4.自然资料:包括气象、水文、地质、地震、河泊水系等资料。
5.勘察测绘:包括各种比例尺的地形图、编绘图、影像图、测绘成果资料、工程地质资料、全市综合管网图。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1.总体规划:城市现状图、城市规划总图、近期建设规划图,各项专业规划图、分区规划图、郊区规划图、说明书及报请审批文件材料。
2.详细规划:居住区、小区、大型公建、一条街、县镇、小城镇、集镇、农村居民点及管理综合现状图、规划设计图、说明书、技术经济分析及上级审批文件材料。
3.为编制城市规划所收集汇编的城市建设基础材料。
4.城市管理:核发建筑、管线施工执照、征用核拨建设土地、房产(产权、产籍)、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档案材料。
三、市政工程、公用设施方面1.排水:全市污雨水管理(干线)、暗渠、泵站、闸门、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档案及管网状图。
2.道路、桥涵:主要干道、永久性桥梁、大型涵洞、隧道工程档案材料。
3.给水:水厂、水源、补压井工程(包括取水、净水、输配水建筑物、构筑物)、市区给水管道(75mm以上)工程及消火栓、水门等设施档案材料、水文地质资料、给水专业管网图。
4.煤气;煤气厂(包括土建、制气工艺、设备等)、储气罐、调压站、输气管道(75mm以上)、液化气等设施档案材料及煤气管网现状图。
档案继续教育试题
应试人员注意事项1.本试卷满分100分,以开卷考试形式进行,原则上要求笔答。
2.此次考试工作按属地化管理进行。
各市档案局负责所属地区的继续教育考试工作。
(中)省直学员交卷的时间为7月2日。
交卷时,已有继续教育证书的学员请携带原继续教育证书,首次参加档案继续教育学习的学员请交本人一寸近照一张。
交卷地点:省委辽宁会馆对面的文立兴办公档案用品商店(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省档案局人事教育处联系电话:23251870联系人:梁丽英魏明辽宁省2010年档案专业继续教育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每空1.5分,共计30分)1.《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规定,各机关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工作实行(B)。
A备案制B审批制C核准制D自行定制2. 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将归档电子文件移交给同级档案馆后,应保留原有(B )供本单位利用。
A 背景信息B档案数据内容C光盘D计算机支持软件3.归档文件目录中自拟的文件标题应当加(B)。
A ()B [ ] C“”4.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C )档案的义务。
A保管B维护C保护5.《档案法》规定: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A)给予奖励。
A各级人民政府B各级档案管理部门C所在单位6.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应该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卖、转让或赠送的,必须报(C)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A 省级以上B 市级以上C 县级以上7.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A )A统一领导,分级管理B来源原则C以防为主,防治结合D事由原则8. 归档电子文件的分类、编号和编目应按(C )的要求进行,并与相应的纸质文件保持一致。
A《辽宁省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试行)》B《档案著录规则》C《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D《辽宁省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规定》9.根据规定,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A)、10年三种。
辽宁省档案专业继续教育试题
辽宁省2010年档案专业继续教育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每空1.5分,共计30分)1.《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规定,各机关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工作实行(B)。
A备案制 B审批制 C核准制 D自行定制2. 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将归档电子文件移交给同级档案馆后,应保留原有(B)供本单位利用。
A 背景信息B档案数据内容C光盘D计算机支持软件3.归档文件目录中自拟的文件标题应当加(B)。
A ()B [ ] C“”4.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C)档案的义务。
A保管 B维护 C保护5.《档案法》规定: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A)给予奖励。
A各级人民政府 B各级档案管理部门 C所在单位6.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应该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卖、转让或赠送的,必须报(C)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A 省级以上B 市级以上C 县级以上7.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A )A统一领导,分级管理B来源原则C以防为主,防治结合D事由原则8. 归档电子文件的分类、编号和编目应按(C)的要求进行,并与相应的纸质文件保持一致。
A《辽宁省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试行)》B《档案著录规则》C《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D《辽宁省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规定》9.根据规定,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 A )、10年三种。
A长期B30年C20年 D 5年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照片档案管理规范》,照片档案一般包括底片、照片和( C )三部分。
A照片介绍B背景资料C说明D作者11.经( B )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
A专业主管部门或保密部门B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C接收进馆部门12.省委、省政府机关形成的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省委、省政府直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省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所属单位形成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档案在立档单位保管( B )年左右,向省档案馆移交。
7、辽宁省档案条例
辽宁省档案条例(1997年7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保障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第五条档案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守国家秘密,便于社会利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及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档案事业,实行宏观管理、监督和指导。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行政村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九号令)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九号令)第一篇: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九号令)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2011年11月21日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公布)为了建设覆盖人民群众的、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国家档案资源体系,划定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各级各类档案馆要贯彻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将属于本馆收集范围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
第二条各级综合档案馆依法接收本级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1.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所属各部门;2.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3.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4.人民政协及其常设机构;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6.各民主党派机关;7.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8.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各级综合档案馆可全部或部分接收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的档案。
乡镇机构形成的档案列入县级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
第三条新中国成立前本行政区内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列入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
本行政区内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档案、涉及民生的专业档案列入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
经协商同意,综合档案馆可以收集或代存本行政区内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也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等形式获取。
第四条各级部门档案馆,收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但其中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档案,要按有关规定定期向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五条各级专门档案馆,收集本行政区内某一专门领域或特定载体形态的专门档案或档案副本。
第六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档案馆,收集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
国有企业发生破产转制,事业单位发生撤销等情况,其档案可按照有关规定由本级综合档案馆接收。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经 协 商 同意 , 合 档案 馆 可 以收 集或 代 存本 综 行 政 区 内社 会 组 织 、 体 和 民 营企 事 业 单 位 、 集 基 层 群众 自治 组织 、 家庭 和个 人 形 成 的对 国家 和社 会有利用价值 的档案 , 可以通过接受捐赠 、 也 购 买 等形 式获 取 。 第 四条 各级 部 门档案 馆 , 收集本 部 门及其 直 属单 位 形 成 的档 案 , 但其 中履 行行 政 管理 职 能 的档案 , 要按 有关 规定 定期 向综合 档 案馆移 交 。 第 五 条 各 级 专 门档 案馆 , 收集 本行 政 区 内 某 一 专 门领 域 或 特 定 载 体 形 态 的专 门档 案 或 档 案 副本 。 第 六 条 国有 企 业 、 业 单 位 设 立 的 档 案 事
化 建 设 , 前 区 直 8 % 以 上 的 机 关 单 位 配 置 了 档 目 0
制 度 , 保 文 件 材 料 及 时 、 确 归 档 和 向 国 家计算 机 检索 ; 要 的 、 档 重 利
馆, 收集 本 单位 及 其所 属 机构 形 成 的档案 。 国有 企 业 发 生破 产 转 制 , 业单 位 发生 撤 销 等 情 况 , 事 其档 案可 按照 有关规 定 由本级综 合档 案馆 接收 。 第七 条 省级 以上( 含省级 ) 档案馆 接收保管 期 限为永 久的档案 , 以下 ( 省级 不含省级 ) 档案馆接 收保管期限为永久和 3 年 以上( 3 年 ) 0 含 0 的档案。 第八 条 档案 馆 要 适 应信 息 化 建设 的需 要 , 收 集 电 子档 案 和纸 质 档 案 的数 字 化 副本 。 有条 件 的档 案馆 应 根据 国家灾 害备 份 的要 求 , 立 电 建 子文件 备 份 中心 , 展 电子 文件 备份 工作 。 开
大档发[2009]15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档案馆归档电子文件接收办法》的通知
大档发〔2009〕15号关于印发《大连市档案馆归档电子文件接收办法》的通知市直各有关单位档案部门:为了加强大连市归档电子文件的接收管理,保证档案移交双套制的顺利实现,根据国家档案局令第六号《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规定》和《大连市归档电子文件管理规范》,现制定并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连市档案局2009年4月27日大连市档案馆归档电子文件接收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大连市归档电子文件的统一管理,保证2010年全市档案移交双套制的顺利实现,确保归档电子文件的安全保管和开发利用,根据国家档案局令第六号《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规定》、《大连市归档电子文件管理规范(试行)》(大档发[2006]2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可参照执行(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基本术语解释(一)电子文件: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二)归档电子文件:具有重要凭证性、依据性和参考利用价值,并作为档案保存的电子文件。
(三)档案移交双套制是指市档案馆在2010年后,对各单位的归档电子文件及与之相对应的纸质档案,在履行必要的移交程序后,一并接收至馆内统一管理,且归档电子文件不合格者,纸质档案不予接收。
第四条各单位应明确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分管领导,明确部门职责,责任到人。
档案人员应忠于职守,具备计算机专业知识,熟悉掌握本单位计算机系统的操作技能,保证本单位电子文件移交顺利。
第五条撤并单位的电子文件应按规定向接管单位或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六条各单位电子文件的生成必须按《大连市文书档案目录数据交流标准(试行)》(大档发[2006]24号)施行;电子文件归档整理须按照《大连市归档电子文件整理细则(试行)》(大档发[2006]24号)执行。
各级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档[1986]2号
各级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正文:---------------------------------------------------------------------------------------------------------------------------------------------------- 各级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1986年2月7日国档[1986]2号)为了完好地保存和有效地利用党和国家的档案财富,把档案馆真正建设成为永久保管的基地,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利用和研究档案资料的中心,根据《档案馆通则》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档案是档案馆开展工作的物质基础,档案馆应设置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积极开展档案的接受和征集(以下简称收集)工作。
第二条档案馆收集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在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前提下,根据档案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应该由本馆收集的一切具有历史凭证作用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完整齐全地收集进馆,建立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体系。
第三条各级综合性国家档案馆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档案的范围。
1、本级中共委员会、顾问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人民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构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的临时性单位形成的档案;经协商同意,接收或代存各级民主党派机构形成的档案;县级档案馆同时接收乡镇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形成的档案;2、本级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的派出性单位形成的档案(一般作为派出单位全宗的组成部分);3、本级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所属的独立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或从事某项事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如水利部门下属的水利工程局,农业部门下属的种子公司,文化部门下属的文化馆、剧团,教育部门下属的专门学校,卫生部门下属的专科医院,工业部门下属的生产地方传统名优产品或具有特种生产工艺的工厂等形成的档案;一般工厂、普通中学、商店以及村民委员会等职能、性质、任务相同的单位,可选收其中若干有代表性的单位形成的档案及其余单位在某一时期、某一事件中形成的具有重大影响或重要凭证作用的档案;4、属于地方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形成的以反映地方某项事业或建设活动为主的档案;5、经协商同意,接收或代存集体所有制和典型的个体户、专业户形成的有进馆价值的档案和本级人事管理权限内著名人物形成的档案;6、撤销单位的档案;第四条各级综合性国家档案馆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以下简称建国前)档案的范围:1、中央档案馆收集、保管建国前我党、政、群中央机关、派出机构(包括中央局、分局、边区政府等)的革命历史档案。
辽宁省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试行)沈阳大学档案馆
辽宁省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试行)沈阳大学档案馆范本一:一、总则1.1 目的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辽宁省归档文件的整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1.2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辽宁省内各单位的归档文件整理工作。
二、职责2.1 辽宁省归档文件整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沈阳大学档案馆,负责协调、指导、监督辽宁省内各单位的归档文件整理工作。
2.2 各单位应设立归档文件整理工作组,负责本单位归档文件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三、工作流程3.1 文件收集3.1.1 各单位按照规定的归档文件分类标准进行文件收集,并进行登记。
3.1.2 文件收集工作应定期进行,确保及时收集并准确记录每个文件。
3.2 文件分类3.2.1 收集到的文件按照文件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准确标注文件的名称和归档时间。
3.2.2 各单位应编制文件分类目录,对每个分类的文件进行统计和管理。
3.3 文件整理3.3.1 文件整理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整理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3.3.2 文件整理包括文件的整齐摆放、文件夹的整理和文件的编号等内容。
四、文件归档4.1 文件归档前应进行文件质量检查,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2 文件归档时应按照统一的归档标准进行,确保文件的易查性和安全性。
4.3 归档文件的存储位置应有明确的标识,方便文件检索。
附件:1. 归档文件分类标准表2. 文件整理工作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 归档:将文件进行分类整理,并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存储的工作。
2. 文件质量检查:对归档文件进行检查,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归档标准:归档文件的整理、摆放和存储的规范和准则。
--------------------------------------------------------------范本二:一、总则1.1 目的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辽宁省归档文件的整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1.2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辽宁省内各单位的归档文件整理工作。
档案法知识答题考试题库及答案
档案法知识答题考试一、选择题1.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四十七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起正式实施?[单选题] *A.2020年6月20日B.2020年7月1日C.2021年1月1日√D.2021年6月20日2. 国际档案日的具体日期是每年()?[单选题] *A.10月14日B.6月9日√C.5月18日D.4月23日3. 档案法的适用范围是()?[单选题] *A.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B.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开发及其监督管理活动C.从事档案收集、整理、分类、著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D.从事档案收集、整理、统计、开发及其监督管理活动4. 档案工作最突出的特性是()?[单选题] *A.原始性C.政治性√D.历史性5.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明确提出,坚持()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单选题] *A.中国共产党√B.政府部门C.行政组织D.社团组织6. 国家鼓励()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单选题] *A.民间力量B.社会力量√C.非官方组织D.社会人士7. 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A.表彰、奖励√B.荣誉、奖励C.表扬、荣誉D.表扬、奖励8. 按照档案法第十三条规定,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纳入归档范围的材料,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由()保存?[单选题] *A.档案室B.档案馆D.人事部门9. 下列不属于应当纳入归档范围的是()?[单选题] *A.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B.反映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C.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D.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10.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单选题] *A.擅自存档B.擅自归档√C.擅自保存D.擅自留存1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单选题] *A.擅自归档B.拒绝归档C.拒绝接受D.拒绝接收√12.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的理解,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由()承担?[单选题] *A.档案馆C.档案室D.政府信息公开中心13.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文献信息同时是档案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由上述单位()?[单选题] *A.自主管理B.自行管理√C.自主保存D.自行保存14. 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A.对档案的管理B.对档案的利用√C.对档案的开发D.对档案的保存15. 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确保档案的安全?[单选题] *A.环境和必要的设施、设备B.仓库和必要的设施、设备C.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D.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16. 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实现()?[单选题] *A.档案管理的信息化B.档案管理的数字化C.档案管理的现代化√D.档案管理的先进化17. 根据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安全工作的意见》,档案安全工作方针的内涵是()?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B.“安全第一、惩罚为主”C.“发现问题、及时处理”D.“发现问题、积极预防”18.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制定?[单选题] *A.国家档案主管部门√B.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C.各级档案局D.各级各类档案馆19.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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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档案资料收集工作,加强档案资源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辽宁省档案条例》《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档案馆(以下简称省档案馆)收集范围的省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档案收集工作贯彻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本着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全面反映辽宁各项事业发展历程、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的原则,按照收集齐全、整理规范、编目准确、移交及时的要求依法开展。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收集是指省档案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征集单位和个人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载体形态的档案资料、专用设备等。
第五条省档案馆依法接收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
(一)中共辽宁省委及其所属各部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政协辽宁省委员会及其常设机构、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二)各民主党派辽宁省委员会;
(三)省总工会、共青团辽宁省委、省妇联等省级人民团体;
(四)省属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等事业单位;
(五)省属国有企业;
(六)属于省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其形成的档案以反映本省某项事业或建设活动为主的单位;
(七)撤销的省直机关、人民团体和撤销、破产、转制、合并的省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第六条省档案馆接收范围内组织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性机构形成的应移交进馆的档案。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的派出机构形成的档案一般作为该部门全宗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驻辽单位所形成的档案,凡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与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确定向省级综合档案馆移交的,由省档案馆负责接收。
第九条省档案馆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
第十条省档案馆在接收档案的同时,收集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及立档单位历史的各种资料,如大事记、组织机构沿革、文件汇集、资料汇编、统计资料、年鉴、史志等,以及有助于管理和利用特殊载体档案所必需的专用设备。
第十一条省档案馆在接收纸质档案的同时,接收相应的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成果。
各立档单位应按相关标准移交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成果。
对涉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成果,应当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保管、存储和使用。
第十二条省档案馆收集在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重要影响或做出重大贡献的重要人物和知名人士的档案资料。
(一)担任过副省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或相应级别的领导人;
(二)被授予中将以上军衔或担任过正军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军人,获中央军委英模荣誉称号的英模人物,其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著名军人;
(三)全国劳动模范及具有重要影响和名望的企业家;
(四)担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在某领域有突出成就的专家、学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五)奥运会奖牌获得者、世界冠军及在国内外知名度较高的运动员、教练员;
(六)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成就突出的社会活动家、文学家、艺术家、教育家、医学家、著名华侨领袖、宗教界著名人士,著名民间艺(匠)人和其他著名人士。
第十三条省档案馆收集新中国成立前本行政区内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等形成的档案资料。
(一)建国前各级党组织、人民政权、地方武装和群众团体进行革命斗争的文件、刊物、传单等;
(二)建国前旧政权机关、伪满政权机关以及各党派、社会组织、群众团体、教会等形成公文、宣言、布告等;
(三)反映日、俄等帝国主义对东北、辽宁进行政治、经济、军事文化侵略等资料;
(四)反映本省历史与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有关的历代文献资料以及反映本省民间习俗、风土人情、宗教信仰与民族问题、严重自然灾害和重大责任事故抢救处理、地方名牌、文物名胜、古迹等方面重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省档案馆收集辽宁省内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档
案资料。
(一)全省性重大经济、科技、文化、体育、外事活动及其他具有重大影响或较大规模的活动;
(二)反映“文化大革命”的专案材料、调查材料、照片等。
第十五条经协商同意,收集或代存本省社会组织,重要的中外合资、集体、民营企事业单位和典型个体工商专业户,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各阶层、各行业代表人物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列入省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资料,由相关单位按照国家及辽宁省有关规定,进行规范整理,做到档案齐全完整、分类科学、文件排列有序、档号编制规范、检索体系完备。
(一)以卷为单位的文书档案整理标准按照《省档案局、省档案馆关于收集档案进馆规定》(辽档发〔1995〕23号)执行。
卷皮、卷内目录、备考表项目的填写应规范、工整,并准确填写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
逐页编写卷内文件页号。
以件为单位的文书档案的整理符合《辽宁省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试行)》(辽档发〔2004〕10号)的要求;
(二)2009年5月1日之前形成的科学技术档案按相关标准执行,之后形成的科学技术档案的整理要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 /T 11822-2008);
(三)声像档案的整理:照片档案要符合《照片档案整理规范》(GB/ T 11821-2002)与《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 50-2014)的要求。
磁性载体档案,如:录音、录像等档案的整理要符合《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 15-1995)的要求;
(四)专门档案的整理要符合业务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制发的专门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
会计档案的整理要符合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档案局转发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辽财会字〔1998〕427号)与《会计档案案卷格式》(DA/T 39-2008)的要求;
(五)电子档案的管理要符合《辽宁省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规定》(辽档发〔2005〕1号)、《辽宁省机关文书类电子文件归档管理暂行办法》(辽档发〔2013〕13号)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各类档案目录数据库结构与交换格式要符合《辽宁省文书档案目录数据结构与交换格式(试行)的通知》(辽档发〔2006〕3号)的要求,以及档案数字化相关技术标准,做好各类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工作;
(六)实物档案单独整理。
不得与文书及其它种类档案放在一起整理。
以件为单位,按时间先后顺序统一整理并编写实物档案说明;
(七)资料必须与档案分开整理,拟写资料目录。
第十七条列入省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资料,应当以全宗为单位,按门类有计划、分步骤、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省档案馆移交。
(一)单位形成的文书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20年移交,科学技术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纸质档案数字化成果、资料等随文书档案一并移交。
电子档案一般自电子档案形成之日起5年内移交,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时间,涉密电子档案移交时间另行规定。
电子档案的移交要符合国家档案局《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档发〔2012〕7号)的要求;
(二)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在活动结束后按规定时限移交省档案馆;
(三)撤销单位和破产转制企业所形成的档案资料,在工作结束后按规定时限移交省档案馆;
(四)部门档案馆保存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档案,按有关规定定期向省档案馆移交,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五)其他单位档案的移交时间,可参照党政机关档案移交时间确定,也可协商确定。
确因实际需要,经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移交。
如因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经同意可以提前移交;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适当延长移交时间。
第十八条在移交档案资料的同时,需要移交目录。
(一)文书档案,以卷为单位的编制案卷目录、卷内文件目录各一式一份;以件为单位的编制归档文件目录一式一份;
(二)编制科学技术档案总目录和分类目录各一式一份;
(三)编制会计档案目录一式一份;
(四)编制声像档案文件级目录一式一份;
(五)编制实物档案目录一式一份;
(六)编制资料目录一式一份。
第十九条省档案馆依据有关标准对进馆档案质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馆。
移交档案资料时,依据目录清点核对,准确无误后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省档案馆编制《接收单位、应移交档案门类一览表》,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本细则进行调整、发布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辽宁省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