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统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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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最新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基本规定4第三章分界站货车出入统计9第四章现在车统计14第五章货车停留时间统计28第六章货车运用效率统计32第七章货物列车正点统计35第八章装卸车统计41第九章区间装卸作业统计52第十章货车运用工作量统计54第十一章货车检修统计60第十二章原始记录66第十三章统计调查和咨询95第十四章统计监督与监察96第十五章统计资料的管理97第十六章附则9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货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为统一全国铁路货车统计的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统计资料提供标准,确保铁路货车统计质量,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货车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适应铁路运输生产管理和产品结构的发展变化,使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加工、分析、提供铁路货车运用统计资料,为铁路运输生产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宏观决策等提供依据。

第三条凡在全国境(不含港、澳、台)铁路线路围的货车统计及各铁路运输企业货车统计制度,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铁路统计部门、原始资料提供部门和使用货车统计资料的部门,必须依据本规则规定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

第四条铁路货车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

铁道部统计中心负责全国铁路货车统计的规章制定、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监督检查和质量考核。

各铁路运输企业要根据货车统计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机构和配备统计人员,按本规则要求编制、上报铁路货车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督。

第五条各级领导要加强对货车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统计人员的工作,维护《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保证货车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

第六条各级货车统计人员要加强理论、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学习,熟练掌握统计业务及计算机知识,并具备独立操作能力,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铁路货车计规则》

《铁路货车计规则》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二○○八年七月四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基本规定 (4)第三章分界站货车出入统计 (9)第四章现在车统计 (14)第五章货车停留时间统计 (28)第六章货车运用效率统计 (31)第七章货物列车正点统计 (35)第八章装卸车统计 (40)第九章区间装卸作业统计 (54)第十章货车运用工作量统计 (57)第十一章货车检修统计 (64)第十二章原始记录 (70)第十三章统计调查和咨询 (99)第十四章统计监督与监察 (100)第十五章统计资料的管理 (101)第十六章附则 (1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货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为统一全国铁路货车统计的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统计资料提供标准,确保铁路货车统计质量,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货车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适应铁路运输生产管理和产品结构的发展变化,使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加工、分析、提供铁路货车运用统计资料,为铁路运输生产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宏观决策等提供依据。

第三条凡在全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铁路线路范围内的货车统计及各铁路运输企业货车统计制度,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铁路统计部门、原始资料提供部门和使用货车统计资料的部门,必须依据本规则规定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

第四条铁路货车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

铁道部统计中心负责全国铁路货车统计的规章制定、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监督检查和质量考核。

各铁路运输企业要根据货车统计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机构和配备统计人员,按本规则要求编制、上报铁路货车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督。

第五条各级领导要加强对货车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统计人员的工作,维护《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保证货车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 第十一条 铁路货车及车种分类
– – – – 部属铁路货车 企业自业为满足自身生产需要自行购置的、经由国 家铁路过轨运输的货车车辆。规定自备货车经由国家铁路主要 干线运输要有稳定的货源,拥有停放和作业所需的自有铁路线、 必要的场地和设施,且必须达到铁总规定的安全标准和技术条 件。拥有自备车的企业注册资本额不得低于2亿元。 • 过轨运输许可证:过轨运输是企业自备货车进入或通过国家铁 路所完成的运输过程。所以过轨许可就是进入或通过国家铁路 完成运输的许可 。
• 编制说明
– 本表分部属车(BYB-1)、企业自备车(QYB-1)和 综合(YB-1)填报,格式同运报-1。 – 列车列数:为实际出入分界站的货物列车(小运 转列车除外)列数。根据列车车次分别部属列 车和企业自备车列车统计。
• 小运转列车:小运转列车是为组织和取送本地车流 而开行的一种列车;在技术站和邻接区段规定范围 内的几个车站间开行的非正规列车,称为区段小运 转列车;在枢纽内各站间开行的列车,称为枢纽小 运转列车。二者统称小运转列车。
• 最近,德国开发了一种可变轨距的货车轮对,轨距 可以在1435毫米和1668毫米之间变化,以适应两种 轨距的货物列车运行。但这种轮对构造复杂且造价 不菲,推广应用还需要时间。
• 货车车种分类
主 要 类 型 基 本 记 号 棚 车 敞 车 平 车 罐 车 冷 藏 车 集 矿 装 石 箱 车 车 长 大 货 物 车 D 毒 品 车 家 畜 车 散 装 水 泥 车 U 散 装 粮 食 车 L 特 种 车 其 他
• 游车是在运输大型的货物中才使用的 ,是因货物长 度关系而加挂的不承载超限、超长货物重量的平车. 游车一般不承载货物,用于货物长度大于车辆长度或 者货物长度影响最小曲线时的装载限界,起到隔离作 用.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1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1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第一部分《铁路货车统计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这次规章修订是近几次修订中变化最大的一次。

修订(对 2000年版统规而言)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扩大了适用范围为适应全行业管理需要,新的《铁路货车统计规则》适用范围修改为全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铁路线路范围内货车统计及各铁路运输企业货车统计。

引入内用货车概念,并将现在车、装卸车明确分别国家铁路、合资和地方铁路统计,同时分别部属货车、企业自备车和内用货车统计,便于三者之间统计数据合并。

1.货车统计适用变化。

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凡在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范围内的货车统计制度,均按本规则办理;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公司可参照办量,指标口径必须一致,改为了凡在全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铁路线路范围内的货车统计及各铁路运输企业货车统计制度,均按本规则办理。

(P1)上述的统计范围的调整,其实在今年1月1日起就有所反映了。

2007年底,部决定调整国家铁路统计范围(铁统计电〔2007〕56号),将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包括铁路股份公司)运输生产经营指标纳入国家铁路进行统计,铁路局统计范围调1/ 2整为包括现有国家铁路及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公司。

这里的铁路运输企业货车统计制度包括了专业运输公司货车统计制度,目前,三个专业运输公司尚无货车统计报表上报任务,但在新规则第十二章原始记录第六十条货车加入、剔出资料(运报41)第六款中明确了集装箱、特货、快运公司和大秦铁路公司根据配属货车的新造、资产移交、报废等情况编制货车加入、剔出资料(运统4-1,为月度分日期数据),于次月5日前上报。

请三个专业公司注意遵照执行。

这个规定最早可是追溯到2005年6月份印发的《关于改按铁路局实际占用现在车辆日数量计取货车使用费的通知》(铁办〔2005〕116号),文件规定自2005年8月 1日起,建立铁路现在车辆日统计制度,自2005年10月 1日起,货车使用费的计取不再以18:00时点存有的货车数量为依据,改以铁路局实际占用货车时间(现在车辆日)为依据。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一、统计对象及范围统计范围包括以下内容:1.货车数量统计:统计货车的总数、分类数、车型分布等。

2.货车使用统计:统计货车的运营情况、使用频率、载货量等。

3.货车维护统计:统计货车的维护情况、维修次数、停运时间等。

4.货车事故统计:统计货车的事故情况、事故原因、损失金额等。

二、统计指标和计算方法1.货车数量统计货车数量统计目的是为了了解货车的总体规模和分类情况,可使用以下指标:-货车总数:统计铁路货车的总数量。

-货车分类数:统计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对货车进行分类,比如按照车型、用途、所属企业等。

-车型分布:统计货车的车型分布情况,比如高低平板车、罐车、箱式车等。

2.货车使用统计货车使用统计目的是为了了解货车的运营情况和使用频率,可使用以下指标:-平均每天使用货车数量:统计每天实际运营的货车数量,以了解货车的使用情况。

-平均每天载货量:统计每天货车实际运输的货物量,以评估货车的运输能力。

-货车使用率:统计货车运营时间占总时间的比例,以评估货车的利用率。

-平均每天运行里程:统计每天货车的行驶里程,以评估货车的使用程度和消耗情况。

3.货车维护统计货车维护统计目的是为了了解货车的维护情况和维修次数,可使用以下指标:-平均每辆货车的维修次数:统计货车平均每辆车的维修次数,以评估货车的维护质量。

-平均每辆货车的停运时间:统计货车平均每辆车的停运时间,以评估货车的可用性和运营效率。

-货车维护费用:统计货车的维护费用,包括维修费用、备件费用等。

4.货车事故统计货车事故统计目的是为了了解货车事故情况和事故原因,可使用以下指标:-货车事故数:统计货车发生的事故数量。

-人员伤亡情况:统计货车事故中的人员伤亡情况,包括死亡、重伤、轻伤等。

-事故原因统计:统计货车事故的原因,如人为失误、设备故障等。

三、数据收集和统计方法1.数据收集-直接向相关单位和企业索取统计数据;-利用信息化系统收集货车运营数据,如货车调度系统、维护管理系统等;-对货车进行抽样调查和统计。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铁计[1990]138号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铁计[1990]138号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正文:----------------------------------------------------------------------------------------------------------------------------------------------------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铁计(1990)138号1990年9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铁路货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的组成部分,是为组织、指挥日常运输生产、编制和考核月度运输工作计划,制定和考核年度运输生产计划提供依据。

为了保障全路货车统计的统计范围、口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和报告制度与统计资料使用标准的统一,根据国家《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凡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的货车统计均按本规则办理。

凡全路各级统计部门和使用货车统计资料部门,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均以本规则规定的统计口径为依据。

第3条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负责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建设的检查指导,使基层基础工作建设规范化、标准化;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的职能作用。

第4条各单位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和维护《统计法》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机构人员的职权,保证统计工作按规定的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

第5条为了适应生产建设的发展和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统计信息日益增长的需要,要加速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进程。

货车统计信息收集向信息源点延伸,要有计划地建设车站、分局、铁路局和铁道部四级网络,努力实现货车统计资料的收集、处理、存贮和传输的自动化。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6条统计范围凡在铁道部管辖的铁路营业线、临时营业线范围内的货车运用、货物装卸和列车运行,均按本规则规定统计。

第7条统计报告制度本规则中各种报表,均以北京时间为标准,采用十八点结算制,即自昨日十八点零一分起至本日十八点止24小时为统计报告日。

(整理)《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整理)《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二○○八年七月四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基本规定 (4)第三章分界站货车出入统计 (10)第四章现在车统计 (16)第五章货车停留时间统计 (30)第六章货车运用效率统计 (34)第七章货物列车正点统计 (37)第八章装卸车统计 (43)第九章区间装卸作业统计 (57)第十章货车运用工作量统计 (60)第十一章货车检修统计 (68)第十二章原始记录 (74)第十三章统计调查和咨询 (104)第十四章统计监督与监察 (105)第十五章统计资料的管理 (106)第十六章附则 (10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货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为统一全国铁路货车统计的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统计资料提供标准,确保铁路货车统计质量,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货车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适应铁路运输生产管理和产品结构的发展变化,使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加工、分析、提供铁路货车运用统计资料,为铁路运输生产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宏观决策等提供依据。

第三条凡在全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铁路线路范围内的货车统计及各铁路运输企业货车统计制度,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铁路统计部门、原始资料提供部门和使用货车统计资料的部门,必须依据本规则规定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

第四条铁路货车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

铁道部统计中心负责全国铁路货车统计的规章制定、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监督检查和质量考核。

各铁路运输企业要根据货车统计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机构和配备统计人员,按本规则要求编制、上报铁路货车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督。

第五条各级领导要加强对货车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统计人员的工作,维护《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保证货车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

第四章第三节货车停留时间统计

第四章第三节货车停留时间统计
留时间和中转停留时间。
2
➢1.货物作业停留时间 ➢为运用车在站线(包括区间,下同)及专用
线(包括路产专用线,下同)内进行装卸、 倒装作业所停留的时间。
3
➢货物作业停留时间作业过程: ➢(1)入线前停留时间:由货车到达时起至
送到装卸地点时止,以及双重作业车由卸 车完了时起至送到另一装车地点时止的时 间。 ➢主要取决于到达、解体和送车等技术作业 的效率,由车站运转部门负责组织进行。
21
➢一、货车停留时间分类及其计算 ➢凡计算车站出入的运用车,由到达、转入或加
入时起至发出、转出或退出时止的全部停留时 间(不包括其中转入非运用车的停留时间)均 应统计货车停留时间,但中间站利用列车停站 时间进行装卸,装卸完了仍随原列车继续运行 时,只计算作业次数,不计算停留时间。
1
➢(一)分类 ➢货车停留时间按作业性质,分为货物作业停
和非号码制两种方法。
13
➢(一)号码制统计方法 ➢利用号码制统计货车停留时间时,是按每一
辆货车填写“号码制货车停留时间登记簿( 运统8)”,并计算其在车站的停留时间。对 各种作业性质的货车分别填写号码制货车停 留时间登记簿,就可统计出各种作业货车在 站停留的车数或作业次数及停留车小时。
14
➢可见,当货车发出后才能统计其在站的停留 时间。因此,号码制统计方法规定:各种性 质货车当日发出车辆的总停留车小时作为各 种性质货车当日的总停留车小时,各种性质 货车当日发出车辆的作业次数及中转车数作 为各种性质车辆当日的作业次数及中转车数 ,然后用公式计算各平均停留时间。
、中转技术作业及其他中转作业(包括变更 到站、装载整理、专为加冰及洗罐消毒的货 车,按规定进行洗罐的罐车除外)所停留的 时间。计算中转停留时间的货车应为本站计 算出入的货车。 ➢按中转作业性质,分为无调中转车停留时间 和有调中转车停留时间两种。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摘录)铁统计[2000]113号文件发布自2002年1月1日实行铁统计[2003]21号文修改自2003年4月1日实行2004年再版第一章总则第1条铁路货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制度、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具体情况而建立的。

为统一全国铁路货车统计的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统计资料提供标准,确保铁路货车统计质量,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铁路货车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适应铁路运输生产管理和产品结构的发展变化,使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收集、加工、分析、提供铁路货车运用情况的统计资料,为组织指挥日常运输生产、企业经营管理和宏观决策等提供依据。

第3条凡在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范围内的货车统计制度,均按本规则办理;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公司可参照办理,指标口径必须一致。

各级统计部门、原始资料提供部门和使用货车统计资料的部门,必须依据本规则规定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

第4条铁路货车统计实行逐级管理,逐级负责制,主要职能是:一、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

《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依法统计。

二、逐级负责编制、上报统计报表和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咨询。

三、检查、指导下属单位的货车统计工作,实行统计监察和统计监督。

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设,开展业务培训,促进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确保统计质量。

五、各级统计人员要加强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第5条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统计人员的工作,维护《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保证货车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

第6条各级统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统计业务水平,熟练掌握业务和计算机知识并具独立操作能力,持证上岗。

铁路客货车检修统计规则

铁路客货车检修统计规则

铁路客货车检修统计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1.09.09•【文号】[81]铁计字1502号•【施行日期】1981.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铁路客货车检修统计规则((81)铁计字1502号1981年9月9日)为了准确及时地统计客货车辆检修情况及现有数量,满足各级领导指挥运输生产、编制和检查计划完成情况,藉以改进车辆检修工作的需要而制定。

第1条客货车检修统计范围一、凡技术状态不良不符合运用条件的客车、货车(包括守车,以下同)不论是定检到期而扣下修理、摘车临修、事故破损、等待报废和回送检修等均按检修车统计。

二、在铁路营业线内的外国车、企业自备及企业租用车临时发生故障而摘车临修时,按检修车统计。

但由企业向铁路车辆工厂(段)回送检修的企业自备车除外。

三、设有空调设备的旅客列车因发电故障、机械保温列车中机械车辆(或机械系统)发生故障而需要全列扣留时,其全部车辆均按检修车统计。

修竣后,对未修理的车辆,应在车辆修竣通知单(车统—36)上注明“撤销”字样。

四、整备罐车超过整备规定时间(六小时)继续整备时,从超过时起按检修车统计。

第2条客货车检修统计的依据一、检修车应由检车人员在施行车辆技术检查时判定。

判定后应立即填发车辆检修通知单(车统—23)作为统计检修车的依据。

二、回送检修车根据检修车回送单(车统—26)作为回送的依据。

三、修竣车由车辆段或车辆工厂填发车辆修竣通知单(车统—36)作为修竣的依据。

第3条十八点检修车现有数统计一、十八点检修货车现有数:凡十八点当时在车辆段管界内的检修货车(包括装在货车上回送的部属货车或落地的检修车)不论停放在车站、工厂、车辆段、区间、专用线内或连挂在列车中运行,均由车辆所在地的车辆段、车站、分局列报。

二、十八点检修客车现有数1、定期检修客车,不论车辆所在地(包括在他局工厂、段及回送途中)均由该客车的配属段列报。

货车统计规则

货车统计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货车统计规则铁统计[2000]113号文发布自2001年1月1日实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铁路货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制度、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具体情况而建立的。

为统一全国铁路货车统计的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统计资料提供标准,确保铁路货车统计质量,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铁路货车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适应铁路运输生产管理和产品结构的发展变化,使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收集、加工、分析、提供铁路货车运用情况的统计资料,为组织指挥日常运输生产、企业经营管理和宏观决策等提供依据。

第3条凡在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范围内的货车统计制度,均按本规则办理;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公司可参照办理,指标口径必须一致。

各级统计部门、原始资料提供部门和使用货车统计资料的部门,必须依据本规则规定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

第4条铁路货车统计实行逐级管理,逐级负责制,主要职能是:一、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依法统计。

二、逐级负责编制、上报统计报表和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咨询。

三、检查、指导下属单位的货车统计工作,实行统计监察和统计监督。

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设,开展业务培训,促进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确保统计质量。

五、各级统计人员要加强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第5条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统计人员的工作,维护《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保证货车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

第6条各级统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统计业务水平,熟练掌握业务和计算机知识并具独立操作能力,持证上岗。

第7条加速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充分利用铁路管理信息系统的成果,积极开展信息共享,实现货车统计资料的收集、处理、传输和存储现代化,促进现代化技术在货车统计工作中的应用和发展。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1990年9月1日,铁道部第一章总则第1条铁路货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的组成部分,是为组织、指挥日常运输生产、编制和考核月度运输工作计划,制定和考核年度运输生产计划提供依据。

为了保障全路货车统计的统计范围、口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和报告制度与统计资料使用标准的统一,根据国家《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凡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的货车统计均按本规则办理。

凡全路各级统计部门和使用货车统计资料部门,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均以本规则规定的统计口径为依据。

第3条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负责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建设的检查指导,使基层基础工作建设规范化、标准化;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的职能作用。

第4条各单位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和维护《统计法》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机构人员的职权,保证统计工作按规定的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

第5条为了适应生产建设的发展和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统计信息日益增长的需要,要加速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进程。

货车统计信息收集向信息源点延伸,要有计划地建设车站、分局、铁路局和铁道部四级网络,努力实现货车统计资料的收集、处理、存贮和传输的自动化。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6条统计范围凡在铁道部管辖的铁路营业线、临时营业线范围内的货车运用、货物装卸和列车运行,均按本规则规定统计。

第7条统计报告制度本规则中各种报表,均以北京时间为标准,采用十八点结算制,即自昨日十八点零一分起至本日十八点止24小时为统计报告日。

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夏时制时,第一日为23小时,恢复北京时间第一日为25小时。

日、旬、月报以电子计算机网络传输或电话逐级上报。

第8条货车车种分类凡属铁道部资产,涂有铁路路徽,按铁道部统一规定涂打车型标记、编号的货车(守车),均称部属铁路货车(守车)。

货车车种分类根据基本记号确定,分类表以外的及两个基本记号的车辆按实际车型统计。

2024年铁路货车统计规则内容考试题库

2024年铁路货车统计规则内容考试题库

D 铁路营业线 转向架
3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中填制货票的游车按()统计。
B
一般
空车
重车
运用车
非运用车
4 ()按运用状况分为运用车和非运用车。
D
一般
重车
空车
备用车
现在车
5 铁路货车统计的基本任务是:()。
ABCD
6
凡在全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铁路线路范围内的()和列车运行,均按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规定进行统计。
ABD
7 运用车是指参加铁路营业运输的()企业租用、军方特殊用途重车。
ABCD
8
货车停留时间统计反映运用车的货物作业和中转停留时间完成情况,作为 ()车站的运输组织工作,提高货车使用效率的依据。
ABC
9 货车停留时间按作业性质,分为()和()。
AC
10
现在车统计是反映车站、铁路局管内以及合资、地方铁路内每日18点货车现 有数及运用情况,作为()以及经营管理的依据。
B
一般


28 变更到站的重车要计算装卸车数和作业次数。
B
一般


一般


24
凡在铁路货运营业站承运并填制货票,以运用车运送货物的装车,均统计为 装车数。()
A
一般


25
凡填制货票以运用车运送,到达铁路货运营业站的卸车,均统计为卸车数。 ()
A
一般


26 凡计算装卸车数的均计算作业次数。()
A
一般


27 整车货物倒装全部卸空后,又原车装运时,按一次作业计算。()
为铁路运输生产管理、 企业经营管理和宏观决 策等提供依据

货车型号和统计规则

货车型号和统计规则

货车基本型号表何谓“关门车” 铁路上,列车中因装载的货物按规定必须停止制动机作用的车辆,制动机临时发生故障的车辆,准许将截断塞门关闭,停止该车辆制动机作用,并须同时拉动缓解阀,排出副风缸内的风,以免因支管漏风而再次制动,这种停止制动机作用的车辆称为"关门车".(1)编入货物列车中的“关门车”数超过现车总数6%时,闸瓦压力的计算、制动效能证明书的填发,有列检作业的列车,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列车,有运转车长执乘的,由运转车长负责,无运转车长执乘的,由车站人员负责。

(2)混合列车中乘坐旅客的车辆不准关门(运行中制动机故障,按旅客列车办理);其它车辆中的“关门车”按1款办理。

(3)每百吨列车重量闸瓦压力不得低于该区段最低标准,为280KN。

(4)主要列检所所在站,编组始发列车中不得有故障关门车。

(5)更换机车乘务组时,制动效能证明书由到达司机交出发司机。

(6) 机车后3位内不得编挂关门车,车列中间不得连续编挂2辆关门车. 车种基本型号车种基本型号 棚车 P 长大货物车 D 敞车 C 毒品车 W 平车 N 家畜车 J 罐车 G 水泥车 U 保温车 B 粮食车 L 集装箱车 X 特种车 T矿石车 K 守车 S 每种货车的车号编码都有特定的范围,如下表所示。

货车车号编码表 车种车号范围车种车号范围 棚车 3000000-3499999 保温车 7000000-7231999 敞车 4000000-4899999 毒品车 8000000-8009999 平车 5000000-5099999 家畜车 8010000-8039999 集装箱车 5200000-5249999 水泥车 8040000-8059999 矿石车 5500000-5531999 粮食车 8060000-8064999 长大货物车 5600000-5699999 特种车 8065000-8074999罐车 6000000-6309999 守车 9000000-9049999一个完整的货车标记包括基本型号、辅助型号和车号。

货车统计规则

货车统计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货车统计规则铁统计[2000]113号文发布自2001年1月1日实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铁路货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制度、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具体情况而建立的.为统一全国铁路货车统计的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统计资料提供标准,确保铁路货车统计质量,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铁路货车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适应铁路运输生产管理和产品结构的发展变化,使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收集、加工、分析、提供铁路货车运用情况的统计资料,为组织指挥日常运输生产、企业经营管理和宏观决策等提供依据。

第3条凡在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范围内的货车统计制度,均按本规则办理;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公司可参照办理,指标口径必须一致。

各级统计部门、原始资料提供部门和使用货车统计资料的部门,必须依据本规则规定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

第4条铁路货车统计实行逐级管理,逐级负责制,主要职能是:一、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依法统计。

二、逐级负责编制、上报统计报表和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咨询。

三、检查、指导下属单位的货车统计工作,实行统计监察和统计监督。

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设,开展业务培训,促进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确保统计质量。

五、各级统计人员要加强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第5条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统计人员的工作,维护《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保证货车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

第6条各级统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统计业务水平,熟练掌握业务和计算机知识并具独立操作能力,持证上岗。

第7条加速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充分利用铁路管理信息系统的成果,积极开展信息共享,实现货车统计资料的收集、处理、传输和存储现代化,促进现代化技术在货车统计工作中的应用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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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货车统计规则铁统计[2000]113号文发布自2001年1月1日实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铁路货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制度、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具体情况而建立的。

为统一全国铁路货车统计的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统计资料提供标准,确保铁路货车统计质量,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铁路货车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适应铁路运输生产管理和产品结构的发展变化,使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收集、加工、分析、提供铁路货车运用情况的统计资料,为组织指挥日常运输生产、企业经营管理和宏观决策等提供依据。

第3条凡在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范围内的货车统计制度,均按本规则办理;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公司可参照办理,指标口径必须一致。

各级统计部门、原始资料提供部门和使用货车统计资料的部门,必须依据本规则规定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

第4条铁路货车统计实行逐级管理,逐级负责制,主要职能是:一、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依法统计。

二、逐级负责编制、上报统计报表和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咨询。

三、检查、指导下属单位的货车统计工作,实行统计监察和统计监督。

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设,开展业务培训,促进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确保统计质量。

五、各级统计人员要加强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第5条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统计人员的工作,维护《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保证货车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

第6条各级统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统计业务水平,熟练掌握业务和计算机知识并具独立操作能力,持证上岗。

第7条加速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充分利用铁路管理信息系统的成果,积极开展信息共享,实现货车统计资料的收集、处理、传输和存储现代化,促进现代化技术在货车统计工作中的应用和发展。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8条统计范围凡在铁路营业线、临时营业线范围内的货车运用、装卸车和列车运行,均按本规则规定统计。

第9条有关定义1.国家铁路:指铁道部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铁路。

包括组建有内部综合性支线管理机构的铁路。

2.合资铁路:指铁道部与其他部委、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合资建设和经营的铁路。

包括规范改制的铁路支线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规范改制支线公司)。

3.地方铁路:指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铁路。

4.新线:指未交付运营部门的工程临管线路。

5.分界站:指由铁道部批准承认的铁路局(分局)间分界站及国境分界站(包括设在国家铁路、合资、地方铁路线上的分界站)。

不包括各种交接站。

6.统计区段:是指由铁道部统一确定划分原则,满足铁路各项统计需要的线路统计区段。

由各铁路局根据铁道部定的原则制定,报铁道部核备。

第10条统计报告制度本规则中各种报表,均以北京时间为标准,采用18点结算制,即自昨日18:00(不含)起至本日18:00(含)止24小时为统计报告日。

各种报表通过网络传输逐级上报。

第11条货车及车种分类一、货车(守车,下同)(一)部属铁路货车:凡属铁道部资产,涂有铁路路徽,按铁道部统一规定涂打车型标记、编号的货车。

(二)企业自备货车:凡属企业(包括铁路局及下属企业)资产的货车和军方特殊用途货车(车体标明客车基本记号者除外)。

其确定方法为:指车号左起第一位为“0”,车体标明“×××自备车”、到站“×××站”、没有铁路路徽者。

(三)外国铁路货车:凡属于国外铁路资产的货车。

二、货车车种分类三、货车车种分类的确定方法1.货车车种分类根据基本记号确定,分类表以外的车辆按实际车型统计。

2.外国铁路货车根据其实际车型参照分类表确定。

3.罐车除统计总数外,将其中轻、粘、其他三种罐车单独统计,车体上的油种涂有代用字样时,按所代用的油种统计。

第12条列车出发、到达、通过及出入时分的确定一、列车出发:列车机车向前进方向起动,列车在站界(场界)内不再停车为准。

列车发出站界后,因故退回发站再次出发时,则以第一次出发时分为准。

注:场界系指一站多场的场间分界点,各车场在列车运行图内分别规定有列车发、到(或通过)时分。

二、列车到达:以列车进入车站,停于指定到达线警冲标内方时分为准。

列车超过实际到达线有效长度时,以第一次停车时分为准。

列车在区间分部运行时,则以全部车辆到达前方站时分为准;如分部运行将车辆拉向两端车站时,以拉向前方站的最后一部分车辆到达时分为准。

三、列车通过:以列车机车通过车站值班员室时分为准。

四、列车出入:指铁路局(分局)间,营业站与设有分界站的新线、合资、地方铁路间,国内与国外间相互交接列车,不包括调车产生的车列出入。

以列车通过分界站外侧车号自动识别系统AEI(地面识别设备)的时分为准。

列车通过AEI后,因故退回再次出(入)时,则以最后出(入)的时分为准。

第13条货车出入(包括守车出入,下同)和时分的确定货车出入是平衡货车、守车现有数和计算货车停留时间的依据。

一、随同列车(包括单机、轨道车,下同)出入的货车(一)铁路局、分局:为经分界站与邻局(分局)及国外、新线、地方铁路、合资铁路相互交接的货车。

(二)编组站、区段站:为在该站进行列车编解或有中转技术作业(指更换机车或换机车乘务员或进行列车车辆技术检查,下同)列车上的货车。

如列车运行图规定在该站有中转技术作业的列车临时变为通过时,不计算货车出入;但列车在枢纽地区临时变更发、到站所经过的编组站发生中转技术作业时,计算货车出入;运行图未规定有中转技术作业的列车,虽有停站时间或临时停车,均不计算货车出入。

一站多场的车站,18点运输统计报告仍按一个车站统计上报;对场与场间因货车转场或取送作业开行的列车,均不计算货车出入。

(三)中间站:为实际摘挂的货车以及始发、终到或停运列车上的货车。

中间站利用列车停站时间进行装卸作业的货车(沿途零担车除外),虽未进行摘挂,亦统计货车出入。

注1:停运列车系指列车未到达运行区段终止站,亦未到达整列货车装卸作业站而在中间站停运并摘走机车的列车(因自然灾害、事故等机车不能摘走,根据调度命令可视同机车摘走)。

注2:中间站始发、终到的列车不包括在中间站临时更换机车或变更车次继续运行的列车。

(四)随同列车的货车出入时分:分界站货车出入[指铁路局(分局)间,营业站与设有分界站的新线、合资、地方铁路间,国内与国外间,下同]以列车实际出入时分为准;车站以列车实际出发、到达时分为准。

二、不随同列车出入的货车(一)新购入的货车:由车站在“新造车辆移交记录单(车统13)”上签字时起加入。

(二)报废车:根据铁道部批准的“货车报废记录单(车统3)”,车站由接到统计部门或车辆部门通知的时分起剔出。

报废车未解体前,车辆部门必须涂去车号并涂打“报废车”字样及报废部令号。

(三)根据铁道部命令拨交其他部门或由其他部门拨交铁路的货车,以双方在“车辆资产移交记录(车统70)”上签字时起分别计算转出或转入。

(四)企业自备车的加入、退出:由办理该企业自备车过轨合同车站根据收到的铁道部批复电报,并车辆送至本企业或指定交接地点时起为加入或退出;运行途中报废的车辆由就近站退出并电报通知办理合同站销账。

注:区间装卸按本规则第九章的规定计算。

第三章分界站货车出入统计分界站货车出入统计反映铁路局(分局)间,营业线与设有分界站的新线、合资、地方铁路间,国内与国外铁路间的列车、货车出入情况,作为统计铁路局(分局)货车现有数、考核列车货车交接计划完成情况及经营管理的依据。

第14条对分界站统计的基本要求一、分界站统计必须有专人负责完成各项统计工作任务。

二、分界站货车出入时分以列车实际出入时分为准。

分界站统计要根据车站值班员记载的列车车次核对统计车次,并根据统计复示系统将列车出入时分通知车站值班员或与车站值班员进行核对。

如发现车站值班员采点不准,应提出纠正。

三、分界站统计必须严格执行“列车编组顺序表(运统1)”(含确报,下同)与现车或“车号自动识别系统”核对制度,保证统计数据准确。

如发现问题,须及时向有关铁路局、分局上报,以便采取措施纠正。

四、铁路局(分局)必须保证分界站货车出入统计依据“列车编组顺序表(运统1)”的齐全、正确。

第15条分界站货车出入报表一、报表(运报—1)二、编制依据1.列车编组顺序表(运统1);2.货车出入登记簿(运统4)或号码制货车停留时间登记簿(运统8);3.车号自动识别系统。

分界站货车出入报表表名:运报—1(YB—1)制表单位:铁道部统计中心批准机关:铁道部批准文号:铁统计[2000]113号统一编号:0172样式(略,详见《统规8页》)分界站所属分局可使用TMIS确报编制并直接生成分界站货车出入报表,但须与分界站邻分局(局)货车出入数据核对一致。

三、编制说明(一)铁路局间,营业线与国外铁路及设有分界站的新线、合资、地方铁路间的货车出入报表由铁路局按规定向铁道部报送。

铁路局(分局)与未设分界站的新线、合资、地方铁路间货车出入统计办法由铁路局自定。

(二)本表分别部属车(BYB—1)、企业自备车(QYB—1)和综合(YB —1)填报,格式同YB—1。

(三)列车列数:为实际出入分界站的货物列车(小运转列车除外)及行包专列列数。

其中行包专列列数以分子单独表示,不包括在分母内。

(四)货车出入数:为出入分界站的所有列车(包括旅客列车、行包专列、单机、轨道车等)上所挂货车以及在货车上装载的回送部属检修车。

(五)对出入的整车装运铁路货车用具(篷布、空集装箱及军用备品等)的货车,按重车统计。

(六)对出入的非运用车,不论重空(按规定填制货票的路用车除外)均在空车栏按车种以分子表示,不包括在分母内。

(七)分界站、分局、铁路局对在国境外和设有分界站的新线、地方铁路、合资铁路内的货车现有数、守车数按日逐级上报。

(八)对国际联运的外国铁路货车出入,在分界站企业自备货车出入报表(QYB—1)中按运用车列报。

(九)新线、合资、地方铁路分界站,要完善通讯、网络传输设施,按要求核对出入现车和线内结存货车数。

(十)分界站上报双方铁路局(分局)的各类分界站货车出入报表的数字必须一致。

报出后如发现错误,需双方协商确认,由分界站订正当日统计数字或在次日报告中调整。

未经双方同意,不准单方修改,必须以分界站上报数字为准。

(十一)本表为日、旬、月、季、年报。

第四章现在车统计现在车统计是反映车站、铁路局管内以及新线、合资、地方铁路内每日18点货车现有数及运用情况,作为日常调度指挥,编制运输工作计划,调整运力配置以及经营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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