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机场建设标准-中国民用航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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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

民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

民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
民用航空机场是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其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航空运输的安全、效率和服务质量。

为了确保机场建设符合国际标准,我国对民用航空机场的建设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场地选择、设计规划、建设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场地选择是民用航空机场建设的首要考虑因素。

机场的选址应考虑地理
环境、气象条件、土地利用等因素,以确保机场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此外,机场选址还需要考虑到未来的发展规划,避免因为城市扩张或者其他因素导致机场无法满足未来的需求。

其次,设计规划是民用航空机场建设的关键环节。

机场的设计应符合国际民航
组织(ICAO)的标准和规范,包括跑道、停机坪、航站楼等各个方面。

在设计过
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到航空器的起降、停靠、旅客的候机和换乘等各个环节,以确保机场的运行高效、安全。

此外,建设要求也是民用航空机场建设的重要内容。

机场的建设要求涉及到土
地平整、排水系统、供电系统、通信系统等各个方面。

这些要求不仅涉及到机场的基础设施建设,还包括了机场的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机场在运营过程中能够保障航空运输的安全和服务质量。

总的来说,民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体系,需要从选址、设计规
划到建设要求等各个方面进行考虑和规划。

只有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建设,才能确保机场的安全、高效运行,为航空运输提供可靠的保障。

同时,机场建设标准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航空运输发展的需求,推动我国民用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29号令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29号令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9 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10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二日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运输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阶段。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 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以及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 (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工程划分为民航专业工程和非民航专业工程。

本规定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一)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二)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三)机场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四)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设备;(五)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机坪加油管线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

除上述的民航专业工程外的其他工程为非民航专业工程。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征求《通用机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征求《通用机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征求《通用机场管理规定(征求
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布日期】2020.10.1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征求《通用机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通用机场管理,促进通用机场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民航局机场司组织制定了《通用机场管理规定》(CCAR-138),并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11月15日前将有关意见反馈至联系人邮箱,或者通过“通用机场信息管理系统”
(/)反馈意见。

课题组联系人:
包立超,电话:************-627
电子邮箱:*******************
规章咨询联系人:
规章整体架构:
郭竟成,电话:************
机场建设与选址章节:
周鑫,电话:************
机场质量监督:
郑斐,电话:************
机场命名、许可、备案与监督管理章节涂堃,电话:************
附件:通用机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5—20082008北京主编部门: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7月1日2008北京关于批准发布《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6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号)的要求,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编制的《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

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八年三月十一日前言《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根据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组织编制。

本建设标准在大量统计、分析、总结、论证民用机场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和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额、指标及有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并参考国际民航组织各附件的规定编制完成,以规民用机场的建设与发展,合理确定机场的建设规模和标准,使得民用机场安全适用、经济合理。

本建设标准共分八章,主要容包括:总则、机场分级及工程项目构成、机场场址、机场生产主体设施、机场生产辅助设施、机场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机场环境保护、机场项目建设用地。

本建设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尽快告知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地址:北京东四西大街155号,邮政编码:100710),以便及时修订。

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主要起草人:立安绮华建萍聂国屏亚杰洪涛赞辉桂明成畴夫黄龙生主要审核人:光辉刁永海海云淑萍中国民用航空局2008年3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机场分级及工程项目成……………………………………………………………………(2)第三章机场场址………………………………………………………………………………………(3)第四章机场生产主体设施……………………………………………………………………………(5)第一节飞行区……………………………………………………………………………………(5)第二节目视助航设施……………………………………………………………………………(6)第三节旅客航站区………………………………………………………………………………(6)第四节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9)第五节货运区……………………………………………………………………………………(10)第六节机务维修区及设施………………………………………………………………………(11)第七节机场供油设施……………………………………………………………………………(11)第八节机场应急救援及安全保卫设施…………………………………………………………(12)第五章机场生产辅助设施……………………………………………………………………………(13)第一节航空食品及机上供应品设施……………………………………………………………(13)第二节服务保障设施……………………………………………………………………………(13)第三节信息管理设施……………………………………………………………………………(14)第六章机场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15)第一节机场地面交通设施………………………………………………………………………(15)第二节机场供电设施……………………………………………………………………………(15)第三节机场供水设施……………………………………………………………………………(16)第四节机场雨水排放系统………………………………………………………………………(16)第五节机场排污及污水污物处理系统…………………………………………………………(17)第六节机场供热及制冷设施……………………………………………………………………(17)第七节机场燃气供应设施………………………………………………………………………(18)第八节机场通信设施……………………………………………………………………………(18)第七章机场环境保护…………………………………………………………………………………(19)第八章机场项目建设用地……………………………………………………………………………(20)《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2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促进我国民用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一、引言。

通用机场是指用于通用航空运输的机场,主要服务于私人飞机、商务飞机和一些小型飞机。

通用机场的建设标准直接影响着机场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因此,建设标准的制定至关重要。

二、场地选择。

通用机场的选址应考虑周边地形、气候、环境保护等因素。

场地应具备较好的平整度和承载能力,避免地质灾害和水患风险。

此外,周边环境宜保持清洁,远离城市噪音和工业排放。

三、跑道设计。

通用机场的跑道长度应根据飞机起降的需求来确定,同时考虑飞机的最大起降重量和气象条件。

跑道的宽度和材质也需符合相应的标准,以确保飞机的安全起降和滑行。

四、航站楼建设。

通用机场的航站楼应具备基本的候机和服务功能,包括航班信息发布、安检、登机口等设施。

同时,应考虑未来的航空客流增长,合理规划航站楼的扩建和改造。

五、航空设施。

通用机场的航空设施包括航空油料供应、航空器材维修、航空器材存储等。

这些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考虑通用航空运输的特点,为飞机提供便捷和高效的服务。

六、通用机场管理。

通用机场的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机场运营的安全和有序。

管理团队应具备专业的知识和经验,能够有效应对各种突发情况和紧急事件。

七、安全保障。

通用机场的安全保障是最重要的一环,包括飞行安全、地面安全、设施安全等方面。

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飞行员和地面人员的培训,确保飞机和人员的安全。

八、环境保护。

通用机场建设应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噪音和排放物的污染,保护周边生态环境。

九、经济效益。

通用机场的建设标准应综合考虑经济效益,合理控制投资规模,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确保机场的长期稳定运营和盈利能力。

十、结语。

通用机场的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机场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是机场建设的基础和保障。

因此,在制定和执行建设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确保机场的安全、高效运营。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5—20082008北京主编部门: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7月1日2008北京关于批准发布《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6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号)的要求,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编制的《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八年三月十一日前言《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组织编制。

本建设标准在大量统计、分析、总结、论证民用机场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及有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并参考国际民航组织各附件的规定编制完成,以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发展,合理确定机场的建设规模和标准,使得民用机场安全适用、经济合理。

本建设标准共分八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机场分级及工程项目构成、机场场址、机场生产主体设施、机场生产辅助设施、机场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机场环境保护、机场项目建设用地。

本建设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尽快告知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地址:北京东四西大街155号,邮政编码:100710),以便及时修订。

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主要起草人:张立安魏绮华王建萍聂国屏朱亚杰杨洪涛王赞辉陈桂明成畴夫黄龙生主要审核人:张光辉刁永海刘海云张淑萍中国民用航空局2008年3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机场分级及工程项目成……………………………………………………………………(2)第三章机场场址………………………………………………………………………………………(3)第四章机场生产主体设施……………………………………………………………………………(5)第一节飞行区……………………………………………………………………………………(5)第二节目视助航设施……………………………………………………………………………(6)第三节旅客航站区………………………………………………………………………………(6)第四节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9)第五节货运区……………………………………………………………………………………(10)第六节机务维修区及设施………………………………………………………………………(11)第七节机场供油设施……………………………………………………………………………(11)第八节机场应急救援及安全保卫设施…………………………………………………………(12)第五章机场生产辅助设施……………………………………………………………………………(13)第一节航空食品及机上供应品设施……………………………………………………………(13)第二节服务保障设施……………………………………………………………………………(13)第三节信息管理设施……………………………………………………………………………(14)第六章机场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15)第一节机场地面交通设施………………………………………………………………………(15)第二节机场供电设施……………………………………………………………………………(15)第三节机场供水设施……………………………………………………………………………(16)第四节机场雨水排放系统………………………………………………………………………(16)第五节机场排污及污水污物处理系统…………………………………………………………(17)第六节机场供热及制冷设施……………………………………………………………………(17)第七节机场燃气供应设施………………………………………………………………………(18)第八节机场通信设施……………………………………………………………………………(18)第七章机场环境保护…………………………………………………………………………………(19)第八章机场项目建设用地……………………………………………………………………………(20)《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2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促进我国民用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通用机场的建设标准

通用机场的建设标准

通用机场的建设标准通用机场是指不属于军用机场和民航机场的机场,主要用于通用航空飞行器的起降和停放。

通用机场的建设标准对于保障通用航空的安全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就通用机场的建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通用机场的选址是非常重要的。

通用机场应当选址在地形平坦、无高大建筑物遮挡、周围无障碍物影响飞行安全的地方。

同时,通用机场的选址还应考虑到周边环境的保护和规划,避免对周边居民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其次,通用机场的跑道和停机坪建设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

通用机场的跑道长度应当满足通用航空飞行器的起降需求,同时要考虑到未来的扩建和更新需求。

停机坪的规划和建设也需要考虑到通用航空飞行器的停放和维护需求,确保停机坪的空间和设施能够满足通用航空的运营需求。

另外,通用机场的航管设施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通用机场需要配备相应的航管设备,包括导航设备、通信设备、气象设备等,以确保飞行器在起降和飞行过程中能够获得准确的导航信息和通信保障。

此外,通用机场的安全设施也是建设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用机场需要配备消防设施、紧急救援设施、安全警示设施等,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飞行事故和紧急情况,保障通用航空的安全运营。

最后,通用机场的管理和运营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

通用机场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和运营规章制度,确保通用航空飞行器的安全运营和航空活动的有序进行。

总的来说,通用机场的建设标准涉及到选址规划、跑道和停机坪建设、航管设施配备、安全设施建设以及管理和运营等多个方面,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通用机场的安全、高效运营。

希望各地在建设通用机场时能够严格按照建设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为通用航空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支持。

通用机场建设相关法规、标准、依据及审批程序

通用机场建设相关法规、标准、依据及审批程序

通用机场建设相关法规、标准、依据及审批程序一、通用机场的概念2009年4月,国务院印发了《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2年12月,民航局依此修订下发了《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

其中明确: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如北京首都机场、乌鲁木齐地窝堡机场等)。

根据机场的地位、业务量和服务区域不同,运输机场又可分为干线机场和支线机场。

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如上海高东机场、新疆石河子机场等)。

按照民航局《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 5026—2012),通用机场分为:一类通用机场(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3000架次以上的通用机场)、二类通用机场(具有5~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600~3000架次之间的通用机场)、三类通用机场(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直升机机场是指全部或部分供直升机起飞、着陆和地面活动使用的场地或构筑物上的特定区域。

就目前而言,国内直升机机场均为通用机场。

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批过的临时起降点,不属于机场范畴。

二、通用机场建设的法规依据根据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航局《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按照上述《条例》和《规定》,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简而言之,就是不管是运输机场还是通用机场,都必须列入政府规划后方能建设(项目立项需各级发改委审批)。

《中国民用航空第十二个五年发展规划(2011年至2015年)》中,对全国运输机场建设具体项目进行了规划,通用机场建设方面只是鼓励通航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通用机场及运行保障设施建设,未进行规划。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通用机场是指不属于军用或专用机场,可以用于一般民航飞行的机场。

通用机场的建设标准是保障航空安全、提高运行效率、促进航空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

在通用机场建设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和规范,以确保机场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

首先,通用机场的选址应考虑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土地利用、飞行安全等因素。

机场周边地形应平坦开阔,避免高大建筑物或山脉等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气候条件对机场运行也有重要影响,需要充分考虑气象条件对飞行安全的影响,选择适宜的气候条件建设机场。

此外,机场选址还需考虑土地利用,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其次,通用机场的跑道、滑行道、停机坪等设施应符合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标准。

跑道应具备足够的长度和宽度,以适应不同型号飞机的起降需求。

滑行道和停机坪的设计应考虑飞机的滑行、停靠和转弯等操作,确保飞机的运行安全和效率。

此外,通用机场的航空交通管制设施也需要符合国际标准,保障航空交通的顺畅和安全。

再者,通用机场的航站楼、货运区、通用航空维修区等地面设施也需要按照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

航站楼应满足旅客候机、安检、登机、行李处理等功能的需求,同时考虑到未来的扩建和改造需求。

货运区应具备货物装卸、仓储、通关等功能,以满足货物运输的需求。

通用航空维修区则应提供飞机维修、保养、燃油加注等服务,保障通用航空飞机的安全运行。

最后,通用机场的设备和设施应保持良好的维护和管理。

机场的导航设施、通信设备、供油设施等应定期检修和更新,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机场的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设施也需要做好规划和准备,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总之,通用机场的建设标准涉及到机场选址、跑道和滑行道设计、地面设施规划、设备设施维护等多个方面,需要综合考虑飞行安全、运行效率、经济性等因素,确保机场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

只有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才能为通用机场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促进通用航空产业的健康发展。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29号令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29号令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9 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10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二日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运输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阶段。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 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以及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 (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工程划分为民航专业工程和非民航专业工程。

本规定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一)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二)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三)机场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四)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设备;(五)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机坪加油管线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

除上述的民航专业工程外的其他工程为非民航专业工程。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中国民用航空局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中国民用航空局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条则说明(征采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转设备,第一条目前,我国针对运输机场公布了《民用机场工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合用性,拟订本标准。

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5-2008)和《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MH5023-2006),对运输机场建设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但对于通用机场建设缺少针对性的标准,故拟订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合用于所有功能仅用于展开通用航空活动的机第二条鉴于《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3 场,不包含暂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号)第八十四条已对“通用机场”进行了定义:“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翔,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大海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翔活动的民用航空器供给腾飞、下降等服务的机场”,故本标准不再对“通用机场”进行定义。

为了划分“能够及已经展开通用航空业务的运输机场”,本标准限制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含使用 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翔活动。

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翔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翔活动,如包机(出租)飞翔、空中旅行等;不包含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翔活动,如农林飞翔、空中勘察等。

第三条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依照以下原则:1、保证飞翔安全,知足一定的安全技术要求。

2、合理配置运转设备,知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备配置坚持合理、合用、客观本质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营运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建优秀环境。

4、长久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足考虑发展空间。

仅合用于“展开纯通用航空业务的机场”。

暂时起降点并不是本质性的机场,水上机场则履行特别规则,所以,此两类情况均不在本标准的范围以内。

参照美国 FAA鉴于航空器座位数对机场进行分级管理的经验做法,以及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检查办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对“特别重要事故”定性为“死亡 30 人以上”的数目等级,本标准将合用的经营性载人飞翔通用航空活动限制在 29人以下。

通用机场建设规范

通用机场建设规范
境污染。
江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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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风
汇报时间பைடு நூலகம்20XX/01/01
通用机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机场安全运行。
通用机场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确保及 时响应和处理突发事件。
通用机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通用机场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保障机场安全和应急救援工 作的顺利开展。
PART 4
通用机场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跑道坡度:一般不超过 0.5%
停机坪:根据通用机场的规 模和业务需求进行设计
航站区建设标准
航站楼:满足机场运营需求,具备安全、舒适、便捷的设施和环境
停机坪:满足各类飞机停放需求,具备安全、便捷的设施和环境
机场道路:满足机场内外交通需求,具备安全、便捷、畅通的道路设施和交通环境 机场灯光:满足夜间和低能见度条件下的飞机起降需求,具备安全、可靠、明亮的灯光 设施和照明环境
运营模式和要求
通用机场的运营模式包括公有制、 合作经营和私有经营等。
通用机场的运营要求包括机场管 理、航空安全保障、地面服务等 方面。
添加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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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机场应具备安全、高效、可 靠和可持续性的运营能力。
通用机场的运营模式和要求应根 据机场的实际情况和业务需求进 行选择和制定。
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
PART 3
通用机场的管理和运营
管理体制和职责
通用机场的管理体制:由政府、机场管理机构和运营企业共同参与,实行分级管理。 政府职责:制定政策和标准,监管机场安全和服务质量。 机场管理机构职责:负责机场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管,协调各部门工作。 运营企业职责:负责机场的商业运营,提供航空服务,确保机场的正常运行。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机场是连接城市与城市、国家与国家的重要交通枢纽,是一个国家门面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确保机场的正常运营和安全性,制定并遵守通用机场建设标准至关重要。

首先,机场选址要考虑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土地利用等因素。

选址应尽量远离城市中心,以减少噪音和空气污染对城市居民的影响。

同时,机场周边应具备足够的土地储备,以便未来扩建和发展。

其次,机场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设计、设备选型、安全防护等方面的要求。

建设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环保规定,保护周边生态环境,确保机场建设不对周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的设计应考虑飞机起降、停靠等操作的安全和效率。

跑道长度和宽度要满足大型客机的起降需求,停机坪的布局要合理,以便满足不同类型飞机的停放和运行。

此外,机场建设还应考虑到航站楼、货运区、停车场等配套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航站楼的设计应充分考虑旅客的候机、登机、出发、到达等流程,提供舒适便捷的服务。

货运区要满足货物装卸、仓储、通关等需求,停车场要满足旅客和员工的停车需求。

最后,机场建设标准还包括了机场通信、导航、气象、安全等设施的建设要求。

通信和导航设施要保证飞机和地面的正常通讯和导航,气象设施要提供准确的气象信息,以保障航班的安全运行,安全设施要满足应急救援和安全检查的需求。

总之,通用机场建设标准是确保机场正常运营和安全的重要保障。

只有严格遵守标准,合理规划和建设机场,才能为城市和国家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机场建设中,能够严格执行相关标准,确保机场的安全、高效运营。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5号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5号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5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已经2012年 10 月 29 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类和B类。

A 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 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工程。

《中国通用航空机场的规划建设与政策解读

《中国通用航空机场的规划建设与政策解读

改扩建运输机场:3~5年
改扩建运输机场从立项批复到竣工验收 名称 批准立项 验收 重庆二期 2008年2月 2010年12月 西安二期 2007年4月 2012年3月 乌鲁木齐三期 2006年11月 2009年9月 虹桥二期 2007年2月 2010年3月 历时时间 2年10个月 4年11个月 2年10个月 3年1个月
五、通用航空企业投资效益分析 六、通用机场总体规划
一、运输机场建设情况概述
1 2 3 4 5
运输机场的现状及规划 运输机场的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的建设时间
运输机场建设投资情况
支线机场运营困难的原因分析
1、运输机场的现状及规划
飞行区指标I
1 2
3 4
飞机基准飞行场地长度(米)
<800 800~<1200
机场拥有宝贵的空域资源
4、运输机场建设时间
新建运输机场:5~10年
新建运输机场从选址批复到竣工验收 名称 批准选址 验收 昆明新机场 2004年6月 2012年6月 合肥新机场 2006年4月 2012年 浦东机场 1994年3月 1999年9月 广州新白云机场 1997年7月 2004年6月
历时时间 8年 6年 5.5年 7年
通用机场规划建设与政策解读
杨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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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一、运输机场建设情况概述
二、通用航空发展情况概述
三、通用机场建设审批情况
四、通用机场建设规范
五、通用航空企业投资效益分析 六、通用机场总体规划
提纲
一、运输机场建设情况概述
二、通用航空发展情况概述
三、通用机场建设审批情况
四、通用机场建设规范
1200~<1800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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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电磁环境复杂区域。应充分考虑空间电磁环境对机场通信导航活动的影响,同时亦应顾及到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电磁波对地面敏感设施的影响。
7、鸟类栖息地及迁徙路径经由地。应充分考虑航空器鸟击风险并顾及飞行活动对鸟类生存环境的影响。
8、航空障碍物。应充分考虑自然地势、地面建(构)筑物以及高压输电线路等航空障碍物的影响,以及由此带来的对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12、土地利用。应符合相关土地利用政策法规的要求。如耕地、林地利用限制以及荒地、劣地的开发鼓励性政策。
13、周边配套设施。应充分考虑周边是否有可供利用的道路、消防、救援、水源、能源、污物处理、通信等公共设施。
14、机场规模及功能的扩展。如需在功能及规模上保留扩展空间的机场,应在选址阶段留有发展空间。
第十八条通用机场可根据需要设置塔台,塔台的位置及高度应满足管制员对飞行场地的通视要求,塔台的设备配置可参照《民用航空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设备配置》(MH/T 4005)的要求执行。如采用塔台指挥车方式的,则须修建塔台指挥车坪,并相应配备通信和供电等设施。
一类通用机场应设置塔台。
第十九条通用机场应具有获取温度、风向、风速、气压、云、能见度等气象要素及其预报信息的能力。
第八条土方工程按照以下防洪标准作土方设计:
一类通用机场:50年一遇。
二类通用机场:20年一遇。
第九条排水工程应按以下标准设计:
一类通用机场:暴雨的重现期按2年设计。
二类通用机场:暴雨的重现期按1年设计。
第十条机坪的位置、布局、机位以及服务车辆通道等应与机场的运行作业要求相适应,并根据需要设置地锚等设施。当设置服务车辆通道时,其宽度不小于4m。
15、邻近机场。应充分考虑到与周边机场在功能、使用限制等方面的相互影响及协调。
16、其它不适合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因素。
第七条对于一、二类通用机场,供固定翼飞机运行的机场,其飞行区的建设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执行,供直升机运行的机场,其飞行场地的建设按《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执行。三类通用机场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1、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
2、二类:指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位置应符合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当地城市或城镇规划,或不与上述规划相冲突。
一类通用机场应设置围栏。
第十四条一类通用机场的救援与消防保障能力应达到国际民航组织公约附件十四“救援与消防”章节规定的要求。
机场的救援与消防设施可依托当地城市的相应设施。
第十五条机场根据需要配置空管用房和设施,空管设施应与其通信、导航要求和方式相适应。
第十六条根据管制和飞行需要,可配置甚高频通信系统,电报自动处理系统,气象、航行情报信息终端,多声道通信记录仪,手机或车载台等无线对讲系统,便携式应急甚高频通信电台,小型语音交换系统(内话系统),短波通信系统等通信设备。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空中勘测等。
第六条通用机场的选址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
1、空中禁区。不得在空中禁区内建设机场,在空中禁区临近地区修建机场应考虑航空器闯入空中禁区的风险。
2、飞行限制区。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飞行限制区的协调。
3、军航使用空域。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军航使用空域的协调。
4、气象条件。应充分考虑风场、降水、能见度等气象条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9、噪音敏感区域。应充分考虑航空活动区是否满足周边区域噪音控制指标的要求。
10、地面易燃易爆设施。地面易燃易爆设施临近地区修建的机场应充分考虑安全距离的需要或在飞行规则上加以适当协调。
11、建设条件。应充分考虑地质不良地段、可能淹没地区、活动性断层区、矿区、环境及生态保护区、旅游景区和文物古迹保护区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一条机场可根据需要配备助航灯光系统。一、二类通用机场应设置标记牌,铺砌面上还应设置道面标记。
第十二条当飞行区具有定期或频繁巡视作业要求时,为便于巡视车辆及人员的活动并限制巡视车辆及人员的活动范围,飞行区内可设置巡场路;巡场路主要用作车辆通行时,路面宽度宜不低于3.5m。
第十三条当机场活动区需要防范外部人员、动物进入指定区域时,可设置围栏,围栏的形式应与其所防范的对象相适应。一般防止人员进入的围栏的高度应不低于1.8m,其上部可采用刺丝,防止人员爬入;防止较大动物钻入的围栏应适当增加围栏的密度。跑道端围栏(墙)应设向外开启的应急出口,其宽度不小于4m;围栏(墙)在跑道中线延长线上左右不小于2m宽度部分应设置为“易折的”或具有向外开启的开口,以便于应急救援车辆通过。
第三条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1、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2、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4、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第四条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一、二类通用机场应配备管制指挥波道甚高频通信系统、航空气象情报信息终端和航行情报信息终端。
第十七条在机场内和周边建设导航设施时,台址附近围界和巡场路应满足导航设备对场地的技术要求。导航设施的建设应符合《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86)的要求。
为导航设施设置附属建筑的,附属建筑的面积及功能(如生活设施)应适应其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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