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照明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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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维护城市道路的照明秩序,保障行人和车辆的安全出行,提高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包括各类路灯、标志牌、标线等设施。

第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应当遵循便民、实用、安全、经济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由市、区、街道三级政府负责。

市级政府对全市的照明设施进行统筹规划和管理,区级政府对所辖区域内的照明设施进行具体管理,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照明设施进行具体运营和维护。

第五条建设、改造或维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对于照明设施的拆除、迁移、改造等工作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备案。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应当与城市规划、公共安全、交通运输等部门紧密合作,形成联动机制,共同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倡导市民参与的思维和行动方式。

第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当注重环境保护,采用节能、环保的材料和技术,合理利用资源,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第十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执行照明设施的保养维护计划,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设施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工作,及时排除设施故障,确保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共同解决设施管理中的问题和难题。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照明设施的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的违规使用、破坏等行为。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照明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市民对设施管理的意识和参与度。

第三章监管措施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口头警告。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一、引言城市照明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城市的安全、便利和美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城市照明管理,提高城市照明品质,保护环境,本文档制定了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二、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城市照明管理,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提高城市形象和环境质量。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城市地区的照明设施和照明管理机构。

三、基本原则1.合理节能:城市照明应采用节能灯具,合理配置照明设施,减少能源消耗。

2.规范亮度:照明设施的亮度应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避免亮度过高或过低。

3.保护环境:照明设施的光污染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对动植物的干扰。

4.提高品质:城市照明应追求艺术性和美观性,提高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

四、照明设施管理1.照明设施分类:根据功能和位置,将照明设施分为道路照明、建筑照明、广场照明等不同类型。

2.设施维护: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3.故障处理: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设施故障,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使用。

4.节能改造:对老旧照明设施,应进行节能改造,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5.安全防护:照明设施应符合安全标准,避免发生火灾、触电等事故。

五、照明设施布局1.道路照明:道路照明设施应根据道路等级和交通流量合理布局,确保夜间行车安全。

2.建筑照明:建筑照明应突出建筑物的特色和美感,提高城市夜景的品质。

3.广场照明:广场照明应注重环境美观和人文氛围的营造,提供安全明亮的休闲场所。

4.公园照明:公园照明应注重景观效果和夜间活动需求,提供舒适和安全的环境。

六、照明节能措施1.使用LED灯具:逐步替换传统灯具为LED灯具,提高照明效果和节能效果。

2.智能控制系统:采用智能控制系统,根据光照需求自动调整照明亮度和时间。

3.定时开关:合理设置照明设施的开关时间,避免不必要的能源浪费。

4.光线感应:利用光线感应器,根据周围环境光线自动调节照明亮度。

5.宣传教育:加强照明节能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节能意识。

住建部令(2010)第4号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2010)第4号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法规标题】城市照明管理规定【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文字号】住建部令(2010)第4号【颁布时间】2010-5-27【施行时间】2010-7-1【法规来源】/zcfg/jsbgz/201006/t20100612_201310.htm 【全文】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已经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第八条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九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城市照明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市民出行安全、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保障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城市照明环境,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城市照明的规划与建设城市照明规划应当遵循以人为本、节能环保、突出特色、科学合理的原则。

根据城市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功能分区,结合城市的自然地理环境、历史文化风貌和市民的需求,制定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城市照明专项规划。

在建设城市照明设施时,应优先采用高效、节能、环保的照明产品和技术,严格控制光污染。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报送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审查。

施工过程中,应当接受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巡查和维护,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维护标准和操作规程,定期对照明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及时排除故障,确保照明设施的完好率和亮灯率达到规定标准。

在维护过程中,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保障行人、车辆的安全。

对于损坏、老化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及时进行修复或者更换。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需要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建设单位承担迁移、拆除和重建的费用。

三、城市照明的节能与环保城市照明应当注重节能和环保,推广使用节能型照明产品和智能化控制技术,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光污染。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计划和措施,对城市照明能耗进行监测和评估。

鼓励采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作为城市照明的补充能源。

2023年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2023年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2023年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节约能源、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公共空间照明管理。

第三条城市照明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高效节能、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照明管理应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管理等相关工作相协调,实行整体统筹、分层次管理。

第五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加强与社会公众、专业技术人员、企事业单位等的通力合作,形成共同参与、共同管理的良好局面。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城市照明管理的支持力度,创造良好的管理环境。

第二章照明设计第七条城市照明设计应根据不同功能区域的特点,科学合理确定照明需求。

第八条城市照明设计应充分考虑人居环境要求,力求照明效果与环境协调一致。

第九条城市照明设计应注重节能,选择高效照明设备,减少能源浪费。

第十条城市照明设计应充分利用自然光线,减少人工照明的使用。

第三章照明设备第十一条城市照明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城市照明设备应具备防护、防爆、防雷等功能,确保运行稳定。

第十三条城市照明设备应具备调节光照亮度的功能,以适应不同需求。

第十四条城市照明设备应配备自动监测和故障报警系统,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城市照明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四章照明管理第十六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建立规范的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远程监控和数据分析。

第十八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加强巡查和维护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故障。

第十九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加强对照明运行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加强对照明节能效果的评估,为制定优化节能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城市照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发现城市照明存在问题的,监督部门应及时制定整改方案,督促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由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相应罚款。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是指对城市照明工作进行管理、规范和监督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旨在保障城市照明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提高城市夜间形象,为市民提供良好的照明环境。

对城市照明管理的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照明设施管理。

照明设施是城市照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与维护是保证城市照明质量和效果的基础。

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包括对照明设施的安装、维护、更新和升级等方面的要求,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良好效果。

二、照明设计规定。

照明设计是城市照明工作的核心内容,其合理性和科学性直接影响城市夜间形象和市民生活质量。

照明设计规定要求对城市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等进行科学且创新的照明设计,以达到节能、环保和美观的要求。

三、照明环境管理。

照明环境是指城市夜间的光环境,是城市照明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

照明环境管理规定要求合理控制城市夜间的照明亮度、光污染和光干扰等问题,以保护居民的视觉健康和日常生活和工作的需求。

四、照明效果监测。

照明工作的效果是衡量城市照明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照明效果监测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的照明效果监测体系,对城市照明工作的效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以提高照明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五、照明工作安全管理。

照明工作涉及电气安全、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照明工作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加强对照明设施的电气安全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加强对照明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以确保照明工作的安全可靠。

六、照明管理机构和责任。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还明确了照明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以及各方面的责任分工。

照明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城市照明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保障规范和监督照明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城市照明管理规定通过对照明设施管理、照明设计规定、照明环境管理、照明效果监测、照明工作安全管理和照明管理机构和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建立了一套科学合理的城市照明管理体系,以保障城市照明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提高城市夜间形象,为市民提供良好的照明环境。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范本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范本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提升城市夜间照明水平,保障市民夜间出行的安全及城市环境的整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综合管理、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先进技术和合理用能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应注重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应加强宣传、推广科学照明理念和文明用灯行为的原则。

第二章设施安装第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安装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确保安全、可靠、高效。

第八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安装位置应符合市政道路设计规范,确保照明覆盖范围与道路分类相适应。

第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安装数量应根据道路周边交通流量、环境要求及安全需要确定,确保充分照明并不造成过度浪费。

第十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安装材料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确保使用寿命和安全性能。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使用应按照综合管理原则,提升照明效果和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使用应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和夜间安全要求,合理调节照明亮度和时段。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使用应加强巡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灯光充足。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使用应加强节能管理,鼓励使用节能型灯具和控制系统。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使用应加强资源回收和再利用,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使用应遵守文明用灯,杜绝乱用霓虹灯、彩灯等不适宜的灯光装饰。

第四章维护管理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应建立健全的责任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应定期进行检修、更换设备,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应加强清洁工作,保持设施的整洁和亮度。

第二十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应按照安全要求,及时处理设施故障和照明事故。

2023年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2023年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2023年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提高城市夜间照明质量,保障行人、车辆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维护、使用及管理。

第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环境保护,提高照明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能源。

第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前审批、事中监管、事后评估。

第二章设施建设第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应根据城市规划、交通条件、人流密度等因素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道路照明的连续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应遵循工程质量标准,采用先进、节能的照明设备,提高照明质量。

第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应考虑并满足行人、车辆、社会公众的照明需求,提高行人和车辆通行的安全性。

第八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要求,合理设置照明亮度,减少光污染。

第三章设施维护第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进行例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工作。

第十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应及时修复故障和损坏,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应定期清洗和保养,保证照明效果的清晰和明亮。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使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段进行调整,保障行人和车辆的安全通行。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使用应适应不同道路状况和使用需求,调整照明亮度、颜色等参数。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使用应保持设施的良好状态、正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维修。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使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私自改装、拆除或损坏设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监督管理由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监督管理应加强日常巡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4篇)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4篇)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提高城市照明质量,保护环境,遵循节能减排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照明管理规定适用于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建筑物外墙等公共场所的照明管理。

第三条照明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城市照明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协调、综合管理、便民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当根据城市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居民需求等情况制定具体的照明方案。

第二章照明设备和材料第六条室外照明设备应当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环保要求的产品,保证安全可靠、节能环保。

第七条室内照明设备应当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保证照明效果、节能环保。

第八条照明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第九条照明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应当公开、公正,不得有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条照明设备和材料的安装应当符合规范要求,保证使用安全。

第三章照明能效管理第十一条照明能效管理应当推广节能灯具、LED照明等高效节能照明产品。

第十二条照明设备的使用应当合理,避免不必要的照明浪费。

第十三条照明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避免能源的浪费。

第十四条照明设备的运行管理应当合理,避免长时间无人使用。

第十五条照明设备的亮度应当适宜,根据具体需要调整亮度。

第十六条照明设备的控制和调节应当方便,方便进行节能管理。

第四章照明管理监督第十七条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照明设备和材料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照明设备和材料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或撤销使用。

第十九条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照明施工和维护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二十条公众可以举报照明管理中的违规行为,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照明管理行为,照明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国家标准的照明设备和材料,照明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下架。

第二十三条对于故意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照明设备和材料的单位或个人,照明管理部门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照明管理,提高城市照明质量,保障居民生活和城市形象的整体美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照明设施和照明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当遵循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进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技术研发,指导照明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提高照明质量和能效。

第二章照明设施建设第六条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遵循城市景观和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照明设施的选材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确保质量安全。

第八条城市照明设施的布置和布灯应当考虑到道路、建筑物、公共空间等不同场所的照明需求,提供合理的照明效果。

第九条城市照明设施的亮度和色彩应当符合安全、功能和美观的要求,不能产生过度亮瞎、过度夺目的现象。

第十条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应当及时、有效,保持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第三章照明系统管理第十一条城市照明系统应当采用集中控制和智能化管理,实现对照明设施的远程监测和控制。

第十二条城市照明系统的运行应当具备稳定性和可靠性,能够满足居民和交通的照明需求。

第十三条城市照明系统的日常维护和巡检应当落实到人,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城市照明系统的能源管理应当注重节能和减排,优化系统的能效。

第十五条城市照明系统的故障处理应当及时、有效,保障照明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六条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照明设施的检查和监管。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城市照明管理部门有权进行警告、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罚。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城市照明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工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照明设施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居民和单位有权向城市照明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提高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使用效果和管理水平,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照明设备,包括路灯、投光灯、标志、信号灯等。

第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合理布局、科学选型、高效运行、精细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四条市政府负责制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的总体规划和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局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与设计,审核相关项目的报批材料。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工作,按照规划要求进行设施的布设和维修。

第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卫生清洁工作,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持设施的整洁。

第八条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交通管控工作,确保道路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交通秩序的安全流畅。

第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维修服务。

第三章设施布设第十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布设应根据道路种类、交通流量和行车速度进行科学的规划,确保照明效果的达标。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布设要合理,充分利用现有的电力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选型应根据道路状况和功能需求进行科学选择,兼顾节能环保和经济实用。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修和更换应及时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减少因设施故障引起的安全隐患。

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开关和亮度调节应根据天气条件和道路使用情况进行合理控制,节约能源,提高设施的使用寿命。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运行参数应按照规定进行监测和记录,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故障应及时修复,设施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故障报修和处理机制。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安全检查机制,定期对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消除安全隐患。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是指针导城市照明工作进行管理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措施。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照明设施建设规定:规定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规划和布局,包括道路照明、公共场所照明、建筑物照明等。

规定照明设施的类型、数量、亮度等要求,以确保城市照明达到安全、高效和节能的目标。

2. 照明节能规定:规定城市照明设施的节能要求,包括使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设备和技术,减少能源消耗和碳排放。

鼓励使用LED灯具等低能耗、长寿命的照明产品,推广智能照明系统,实现精细化管理和节能控制。

3. 照明环保规定:规定城市照明设施的环保要求,包括减少光污染、防止灯光干扰生物生态系统。

限制夜间光线过亮、漏光现象,保护天文观测和野生动植物栖息地。

4. 照明管理机构和责任规定:规定城市照明管理的机构和责任,明确各级政府、照明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责任和义务。

确保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定期巡查、维修和更新设施,保证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5. 照明执法和处罚规定:规定城市照明管理的执法和处罚措施,对违反照明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停业整顿等。

加强对照明市场的监管,打击非法照明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城市的照明质量,改善市民的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有助于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推动城市照明向节能环保方向发展。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办法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办法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照明系统逐渐成为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办法是指为了保障城市照明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管理,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措施,以便有效地保障城市照明质量和城市安全。

二、管理机构设立及职责1.市政府设立城市照明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任组长,市经济、规划、建设等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单位的代表组成,具体职责如下:–审议和决定城市照明系统的规划和建设方案;–负责制定和修改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和办法;–统筹协调城市照明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

2.市政府经济、规划、建设等部门分别负责以下职责:–统筹规划城市照明系统建设;–落实城市照明系统建设项目的资金;–协调解决城市照明系统管理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3.市建设管理处负责以下职责:–负责城市照明系统建设的组织实施;–监测城市照明设施使用情况,收集反馈意见进行改进;–负责城市照明系统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三、设施管理1.城市照明设施的安装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标准;2.拟建城市照明项目应提交城市照明管理委员会审批,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3.对于在城市照明系统中已有的设备,每年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4.针对城市照明的节能问题,应逐步采用LED灯替换传统路灯;5.部分照明设施因老化等原因无法使用时,应及时替换或重新安装。

四、质量管理1.城市照明设施应按照规划方案执行设计、安装和调试;2.城市照明设施的质量验收应同时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阶段,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3.城市照明设施的使用寿命不得少于设计时的预期使用寿命;4.对于城市照明设施存在的质量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披露。

五、环境保护管理1.城市照明设施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防止噪声、光害等环境问题引起污染;2.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人员应定期清理设备,避免产生污染问题;3.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避免产生有害物质。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是针对城市中的照明设施和照明管理进行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城市照明设施的安全、有效和环保运行,并提供良好的照明环境。

具体的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包括以下方面:
1. 设备和设施要求:规定城市照明设施的安装和使用要求,包括照明设备的品质和性能标准,照明设施的布局规划和安装位置要求等。

2. 用电管理:规定城市照明设施的用电要求,包括用电安全和用电效率两方面。

要求照明设施符合国家能源效率标准,使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设备,减少能源浪费。

3. 环境保护:要求城市照明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光污染和噪声污染,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4. 维护和管理:规定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要求,包括定期检查和维修,设施故障的及时修复等。

5. 安全管理:要求采取安全措施保障城市照明设施的安全运行,包括预防火灾和电击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6. 照明设计标准:制定照明设计的标准,包括照明亮度、色温、色彩等要求,确保提供舒适、安全的照明环境。

这些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城市的规划和发展,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形象。

同时,也将推动照明设备制造商和照明工程公司的技术创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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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4篇)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4篇)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保障道路照明的安全、稳定和有效运行,提高道路交通的安全性和便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道路和相关区域提供照明的设施,包括道路灯、路缘石灯、交通信号灯等。

第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应遵循科学、严谨、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设计与施工第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根据道路的功能和等级合理确定照明设施的类型、数量和布局;(二)根据道路照明的需要,选择适当的照明设备和灯具;(三)确保道路照明设施的亮度、照度和色温满足交通和行人的需要;(四)确保道路照明设施的外观美观、结构牢固和耐久可靠;(五)配备完善的智能控制系统,实现照明设施的远程监控和自动调节。

第六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改变或减少照明设施的数量和布局;(二)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计划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三)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工人和行人的安全;(四)施工结束后应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维护与保养第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应按照规定的周期和要求进行,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状态。

第八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清洁灯具和更换灯泡,确保灯具的正常亮度;(二)定期检测和维修电线、电缆和控制系统,确保电路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三)定期检查和维修支架和灯杆,确保灯具的稳定性和牢固性;(四)定期检查和维修智能控制系统,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控制。

第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故障和损坏应及时报修和处理,不得拖延或忽视。

第四章管理与执法第十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城市照明亮化行业管理工作规程(二)2024

城市照明亮化行业管理工作规程(二)2024

城市照明亮化行业管理工作规程(二)引言概述:城市照明亮化行业的管理工作对于保障城市的夜间交通、安全和景观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工作,本文总结了城市照明亮化行业管理工作规程的相关内容,并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对策和实施方法。

正文内容:1. 组织管理1.1 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1.2 制定管理规定和制度1.3 完善岗位责任制1.4 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1.5 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2. 工程管理2.1 设立专业的工程管理部门2.2 制定工程管理流程2.3 统一采购和管理材料设备2.4 加强工程质量检验和验收2.5 做好工程竣工及维护管理3. 安全管理3.1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3.2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3.3 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3.4 做好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3.5 加强对外部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4. 能源管理4.1 制定能源管理目标和指标4.2 优化能源使用结构4.3 推广节能环保技术4.4 加强能源消耗监测和分析4.5 定期开展能源管理评估和改进5. 市场监管5.1 加强对市场开发和管理5.2 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5.3 加强对行业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核5.4 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5.5 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和整治总结:城市照明亮化行业管理工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城市的夜间交通、安全和景观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组织管理、工程管理、安全管理、能源管理和市场监管等方面的措施,能够提升行业管理水平,进一步推动城市照明亮化工作的健康发展。

各相关部门和行业从业人员应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不断完善管理工作,为建设美丽宜居的城市作出贡献。

城市照明亮化行业管理工作规程

城市照明亮化行业管理工作规程

引言概述:城市照明亮化行业是一个关乎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领域。

为了确保城市照明亮化工作能够高效有序进行,提供优质的照明服务,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工作规程。

本文将深入探讨城市照明亮化行业管理工作规程的正文内容,包括设立管理机构、规范照明设备选择、优化照明方案设计、加强照明工程建设和提高维护管理水平等五个大点。

正文内容:一、设立管理机构1.成立照明亮化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领导全市照明亮化相关工作;2.建立具体部门负责照明亮化工作,并制定明确的职责和权限;3.明确各级政府在照明亮化工作中的责任分工和协作机制。

二、规范照明设备选择1.建立照明产品质量认证体系,规定只有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的产品才能进入市场;2.制定明确的照明设备采购程序和标准,确保设备的质量和经济性;3.鼓励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设备,提倡绿色照明理念。

三、优化照明方案设计1.制定照明设计规范和标准,包括居民区、商业区、道路、公园等不同场所的照明需求;2.注重人性化设计,考虑人的行为习惯和视觉需求,提供舒适、安全和美观的照明环境;3.采用智能化照明系统,结合传感器、控制设备和云平台等技术,实现精确控制和节能效果。

四、加强照明工程建设1.建立照明工程审批程序,确保照明工程的安全和质量;2.加强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提高工程施工水平;3.完善工程监管机制,定期检查和维护照明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4.推广照明项目评估制度,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五、提高维护管理水平1.建立照明设备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设备信息的准确和完整;2.制定照明设备巡检和维修标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3.开展定期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维护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水平;4.建立照明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居民和企业的问题和需求。

总结:城市照明亮化行业管理工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城市照明亮化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针对城市照明亮化管理工作提出了设立管理机构、规范照明设备选择、优化照明方案设计、加强照明工程建设和提高维护管理水平等五个方面的具体措施。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范文一、目的与背景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和人口的增加,城市的照明需求也越来越大。

良好的城市照明不仅可以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还可以提高城市的形象和吸引力。

然而,目前一些城市的照明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如夜间照明过度、能源浪费等。

为了更好地管理城市照明,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制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二、原则与措施1.合理规划:城市照明管理应从整体规划的角度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划城市照明布局。

要充分考虑市民的实际需求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合理安排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照明。

同时,要注重保护夜间生态环境,避免对野生动植物造成干扰。

2.节能减排:城市照明应采用节能灯具,如LED灯等,以减少能源的消耗。

同时,要及时修复照明设施的故障,避免能源的浪费。

在照明设计中,要充分利用自然光线,降低人工照明的使用频率和强度。

此外,要加强照明设施的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和高效运行。

3.保护宵禁:为了保持良好的居住环境,城市照明管理应规定合理的宵禁时间。

在凌晨时段,应逐渐减少照明设施的使用,减少噪音和光污染。

尤其是在住宅区和静谧区,应更加严格控制照明设施的使用。

4.强化监管:城市照明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照明设施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要加强对违规照明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提高违规成本和舆论压力。

同时,要加大对照明设施的抽检力度,确保其合格和符合标准。

5.倡导文明用光:城市照明管理应引导市民文明用光,倡导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要加强对市民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对节能环保的意识和理解。

同时,要加强与居民楼、商户等相关单位的合作,共同推进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三、责任与处罚1.责任分工:城市照明管理应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协同作战,共同推进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要建立健全照明管理的领导小组,明确负责人和职责,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2.责任追究:对于违反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

天津照明管理规定(3篇)

天津照明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照明管理,节约能源,改善城市环境,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使用、维护、拆除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照明管理遵循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照明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使用、维护、拆除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照明活动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照明设施设计第六条照明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并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节约能源,优先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产品和技术;(二)符合城市景观和功能需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三)便于维护和管理,确保照明设施安全可靠;(四)符合城市规划和公共安全要求。

第七条照明设施的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报送设计文件。

第八条照明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照明设施的名称、位置、规模;(二)照明设施的类型、数量、功率;(三)照明设施的技术参数、安装要求;(四)照明设施的使用寿命、维护要求;(五)照明设施的安全措施。

第三章照明设施施工与安装第九条照明设施施工与安装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

第十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照明设施的施工与安装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照明产品;(二)确保照明设施的质量和安全;(三)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地下管线、电缆等设施;(四)按照规定进行验收,并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报送验收报告。

第四章照明设施使用与维护第十二条照明设施的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使用照明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照明设施的用途;(二)定期对照明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照明设施正常运行;(三)发现照明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市城市管理部门。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市照明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交通安全、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经济发展以及丰富居民生活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城市照明的科学、合理、高效运行,保障市民的利益,特制定以下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一、城市照明的规划与建设1、规划编制城市照明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的自然地理环境、人文历史风貌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明确城市照明的发展目标、布局和建设标准。

规划应包括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并充分考虑节能环保、智能化控制等因素。

2、建设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进行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3、节能环保在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中,应优先采用高效、节能、环保的照明产品和技术,减少能源消耗和光污染。

鼓励使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作为照明能源。

二、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与管理1、责任划分城市照明设施按照产权归属原则,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产权不明或者无法确定产权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维护和管理。

2、日常维护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照明设施进行巡查、检测和维修,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照明设施的亮灯率、设施完好率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3、安全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加强城市照明设施的安全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照明设施,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三、城市照明的运行与控制1、运行时间根据季节变化和不同区域的需求,合理确定城市照明设施的运行时间。

在保障交通安全和居民出行需要的前提下,实行分时、分区控制,避免过度照明。

2、智能控制积极推广应用智能化控制技术,实现城市照明设施的远程监控、自动调节和节能运行。

通过智能化控制系统,根据天气、交通流量等因素自动调整照明亮度和开关时间。

3、应急处理建立城市照明应急处理机制,在突发停电、设施故障等情况下,能够迅速采取应急措施,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市民的正常生活和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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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节约能源
第四章管理和维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已经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
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
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第八条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九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

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十三条对符合城市照明设施安装条件的建(构)筑物和支撑物,可以在不影响其功能和周边环境的前提下,安装照明设施。

第三章节约能源
第十四条国家支持城市照明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产品,开展绿色照明活动,提高城市照明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在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和改造中安装和使用
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十六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规划,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限时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第十七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
能培训,提高城市照明维护单位的节能水平。

第十八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严禁使用高耗能灯具,积极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灯具、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以及先进的灯控方式,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

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条城市照明可以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选择专业性能源管理公司管理城市照明设施。

第四章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监管,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十三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具体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
(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
(二)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
(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范围。

第二十五条政府预算安排的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应当
专款专用,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对照明灯具进行
清扫,改善照明效果,并可以采取精确等量分时照明等节能措施。

第二十七条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的树木,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通知有关单位及时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通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

(二)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

(三)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四)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第三十五条镇、乡和未设镇建制工矿区的照明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1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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