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委托贷款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委托贷款作为一种金融业务,是指贷款人将资金委托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发放贷款,并由委托人承担贷款风险的业务。
委托贷款在我国金融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于支持实体经济、促进金融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委托贷款的定义、法律规定、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委托贷款的定义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发放贷款,并由委托人承担贷款风险的一种金融业务。
委托贷款具有以下特点:1. 委托人享有贷款决定权:委托人在委托贷款过程中,有权决定贷款的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等贷款条件。
2. 风险承担由委托人负责:委托人承担贷款的全部风险,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回收风险。
3. 贷款资金来源为委托人:贷款资金全部来源于委托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仅提供贷款服务。
4. 贷款用途由委托人决定:委托人有权决定贷款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用途。
三、委托贷款法律规定(一)委托贷款的法律依据委托贷款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委托贷款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成立、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确了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范围、贷款条件和贷款风险管理等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对贷款的定义、贷款分类、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贷款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二)委托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委托贷款合同是委托人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其主要内容包括:1. 委托人、借款人信息:包括委托人、借款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2.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包括贷款本金、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具体条款。
3. 贷款用途:委托人确定的贷款资金使用范围和用途。
4. 还款方式:包括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还款计划等。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委托贷款业务,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239 号)和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的委托贷款属于甲类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委托人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在内的机构投资者,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作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
委托贷款涉及的借款人应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开办委托贷款的委托人不受区域限制。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不得以办理虚假委托贷款方式变相从事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属于代办性质的中间业务,只能向委托人一次性收取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小额贷款公司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接受的单笔委托贷款金额应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接受的委托人不得超过50个。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开业经营半年以上;(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三)经营管理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四)贷款质量良好,不良贷款率不得超过5%;(五)各类融资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和比例内;〈六〉符合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委托资金来源系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
第九条委托贷款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
第十条接受的委托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委托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第十一条一委托贷款的手续费包含在委托人收取的贷款利息内。
担保公司企业委托融资服务管理制度
担保公司企业委托融资服务管理制度担保公司企业委托融资服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担保公司的企业委托融资服务管理工作,提升担保公司业务质量和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担保公司的企业委托融资服务管理工作。
三、任务1.担保公司应当制定企业委托融资服务管理制度,并向业务部门、客户经理、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培训和推广。
2.担保公司应当制定委托融资服务流程,包括委托融资申请、审核、放款等各个环节的流程和规定,并向客户经理和客户进行明示。
3.担保公司应当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评估,并制定不同的风险分类标准,以确定抵押物的种类、数量、价值、要求等。
4.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平台,对客户的企业基本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全面、及时、准确的收集和分析。
5.担保公司应当定期对已经放款的委托融资项目进行跟踪和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风险隐患。
6.担保公司应当加强与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和维护企业委托融资服务的稳定发展。
四、责任1.董事会对企业委托融资服务的管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督和管理,并定期对相关情况进行汇报。
2.总经理负责制定企业委托融资服务管理制度,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3.业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企业委托融资服务管理制度,并向客户提供满足其实际需要的委托融资服务。
4.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委托融资项目进行全面、及时、准确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防范和化解风险。
五、监督1.董事会、监事会按照公司章程、公司制度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委托融资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监督部门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对企业委托融资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提交监督报告。
3.从事企业委托融资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制度、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切实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风险。
六、违规处罚1.对于企业委托融资服务管理中存在的违规行为,担保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采取不同程度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调整岗位、罚款、停职、开除等。
担保公司个人委托融资服务管理制度
担保公司个人委托融资服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担保公司个人委托融资服务工作,规范个人委托融资服务行为,保障委托人权益,制定本《担保公司个人委托融资服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担保公司从事个人委托融资服务。
二、委托方式及条件(一)个人委托融资服务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贷款、房屋抵押融资、汽车抵押融资等。
(二)委托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明确的还款来源和还款能力;3.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和抵押物信息;4. 具备抵押物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5. 其他担保公司要求的条件。
(三)委托流程:1. 委托人提出委托申请并提供抵押物清单和相关材料。
2. 担保公司审核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风险评估,并对委托人的融资需求、担保方式、费率等条件达成协议。
3. 担保公司为委托人提供融资服务,并跟踪贷款还款情况。
三、风险控制(一)担保公司应当对委托人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综合考虑委托人的信用状况、还款来源、还款能力、抵押物价值等因素,制定适当的担保方案。
(二)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贷前风险评估、风险分级管理、贷后风险监控等。
(三)在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或存在风险情况时,担保公司有权拒绝或终止对委托人的融资服务,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服务费用(一)服务费用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般包括评估费用、押金、利息等。
(二)服务费用不得超过有关规定的价格。
(三)担保公司应当公示收费标准,并在服务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收取服务费用,在收取服务费用前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五、信息管理(一)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委托人的个人信息及财务信息的安全性。
(二)担保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个人信息泄露,不得将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三)担保公司应当对委托人的信息进行分类管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故意或过失地误导、误判或者删除任何信息。
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朝阳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托贷款管理,增强我行服务功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1、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单位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
2、受托人是指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我行或我行分支机构。
3、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4、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我行各级分支机构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均需报总行审批,并持授权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章受托行的业务范围第五条各级分支机构作为受托行可办理委托资金为人民币的委托贷款业务。
外币委托贷款业务暂不受理。
第六条受托行可开办境内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暂不开办境外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
第七条受托人可办理委托人、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办理委托人在异地、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对委托人在本地、借款人在异地的,受托人原则上只办理系统内(即委托人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其隶属及下级企业)的异地委托贷款业务。
第八条受托人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单一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多个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
第三章审批权限第九条委托贷款业务实行授权经营、分散受理、集中审批制度,即经总行授权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但必须比照贷款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担保公司委托贷款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担保公司委托贷款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我们知道,如果⾃⼰资⾦有限的,可以向银⾏申请贷款。
现在有不少担保公司从事委托贷款业务。
那么,担保公司委托贷款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个⼈或企业在向银⾏借款的时候,银⾏为了降低风险,不直接放款给个⼈,⽽是要求借款⼈找到第三⽅(担保公司或资质好的个⼈)为其做担保。
担保公司会根据银⾏的要求,让借款⼈出具相关的资质证明进⾏审核,之后将审核好的资料交到银⾏,银⾏复核后放款,担保公司收取相应的服务费⽤。
中国⼈民银⾏关于⾦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为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活动,加强对信托投资机构的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融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的委托贷款,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按照委托⼈的意愿,⽤委托⼈的资⾦,以信托公司的名义发放的贷款。
三、委托贷款的对象、⽤途、项⽬、期限、利率、受益⼈等均由委托⼈指定,其风险由委托⼈承担。
四、委托资⾦的来源和⽤途必须符合国家政策的规定。
否则,信托公司不得接受委托。
五、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或以上。
六、委托贷款未到期或到期后未收回,委托⼈不得要求信托公司返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资⾦。
七、信托公司不得接受银⾏及其他⾦融机构(保险公司、基⾦会除外)的委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委托资⾦要先存后贷,先拨后⽤。
委托存款未⽤部分按⼈民银⾏规定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缴存存款准备⾦。
九、信托公司对委托⼈到期应收回的委托资⾦和⽇常应收利息,必须先收后划,不得垫付。
⼗、信托公司按委托的⾦额和期限向委托⼈收取⼿续费。
⼿续费率每⽉最⾼不得超过千分之三;付费⽅式、时间双⽅协商确定。
⼗⼀、信托公司违反本规定的,按违反⾦额处以每⽇万分之三的罚款。
三次违反本规定的,并处停办委托业务。
⼗⼆、⼈民银⾏计划资⾦部门要加强对信托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的⽇常管理,定期和不定期进⾏全⾯检查或抽查。
⼗三、经⼈民银⾏批准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其他⾦融机构也适⽤于本规定。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国银行文号:中银险[2001]515号发布日期:2001-11-16执行日期:2001-11-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规范我行委托贷款业务行为,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现发送各行(部),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各行(部)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前提是向总行申请业务办理资格并获得批准。
各行(部)如拟开办委托贷款业务,请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行(部)关于委托贷款管理的细则,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查。
细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本行(部)委托贷款业务操作、审批程序;(二)负责风险审查、管理的专门岗位的职能、职责及人员构成;(三)何种情况下按尽职调查和风险评审机制进行决策;(四)本行(部)有关人员的职权及相应责任;(五)本行(部)委托贷款手续费收费标准。
二、在办理、管理委托贷款业务方面,总行公司业务部和营业部的职责和定位与各管辖分行相同,对其管理要求比照对管辖分行的要求执行。
三、经批准取得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资格的行(部),还需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四、《暂行规定》下发前已经总行批准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分行(部),仍应根据《暂行规定》要求,修改、完善本行(部)委托贷款管理制度,并报备总行风险管理部。
五、《暂行规定》不适用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
各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应根据人民银行和总行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六、总行随后将下发《委托贷款合同示范文本》。
特此通知。
中国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托贷款业务行为,防范和化解该类业务风险,维护我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作为委托人(目前不接受个人委托)提供资金,由受托人(如无特别说明,本规定中“受托人”即指我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0]76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6月22日农银发[2000]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已同意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
为了规范这项业务操作,促进其发展,防范风险,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一、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需经总行批准。
批准开办此项业务的行,应持总行批准文件,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三、各行在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一部)报告。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其宗旨是完善银行服务功能,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
第三条农业银行开办的委托贷款,是指农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的意愿,以农业银行的名义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农业银行根据委托方指定的委托对象、用途、期限、利率、项目承办单位、受益人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因借款人的原因造成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农业银行不承担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五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需报总行审批,并持总行的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融资担保(委贷)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委贷)业务风险管理办法融资担保(委贷)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为进一步防范担保业务和委托贷款业务风险~特制定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担保业务风险分析一般说~担保项目主要风险有以下几种:调查其信用记录、用款计解决措施 A、履约意愿划的真实性并进行信用1、借款人的主要表现分析信用风险解决措施B、履约能力着重分析企业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及成长性A、核实企业提供的各类2、信息不对企业各信息及申报所有资料的主要表现解决措施称的风险类信息真实性 B、核实资金使用计划及还款来源的真实性。
A、调查企业所 A、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处行业特点B、 3、行业政策,B、行业发展前国家相关产业主要表现解决措施风险景及特点,C、是否高要求C、避免耗能,高污染行业D、违反国家产业企业对环境影响程度政策A、企业自身竞 A、企业市场竞争力~4、市场争力B、对企主要表现解决措施产品竞争力B、市场风险业进行正确综占有率。
合评价。
A、法律关系是否清晰制定符合国家主要表现 5、法律 B、反担保措施设臵是法律规定的相风险否存在法律障碍关合同~协议~规避法律风险 A、业务程序合规性 A、制定公司业6、担保项目B、操作环节可控性务操作流程~方案风险和C、监管程序设立并严格执行B、 1操作风险建立科学的项D、风险预警制度目决策程序C、建立风险控制机制D、动态主要表现解决措施A、注意反担保合法性审核B、反担保物和权利的权属审核A、反担保物存在瑕C、选适合各担7、反担保措疵B、担保物价值不保项目的反担主要表现解决措施施保障力度足以抵偿C、反担保保物~采取灵活不足物不易变现多样的反担保~动态跟踪反担保物D、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办理反担保物的抵押登记等手续A、制定业务操作流程~并严格执行 B、制定科A、项目负责人责任学的项目决策8、道德心不高B、以权谋私程序并严格执主要风险表现解决措施风险 C、收受贿赂行 C、加强道德风险教育第二部分业务操作中的风险运行监控和风险管理措施一、资料分析与实地调查相结合~认真做好担保项目的调查工作:对于符合“申请贷款担保基本条件”的企业~项目经理到企业作实地调查~根据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定性、定量评估及综合评价。
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
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保障贷款风险控制,提高贷款业务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业务范围委托贷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依据委托方授权,向特定借款人发放贷款并管理贷款的业务。
委托贷款业务主要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担保贷款等形式。
三、机构设置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委托贷款业务部门或岗位,负责委托贷款业务的审批、管理和风险控制。
该部门应具备独立的贷款审批权限和风险检测能力。
四、客户管理1. 客户准入:金融机构应对客户进行严格的准入审查,确保客户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2. 客户分类管理: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贷款授信政策。
3. 信息披露:金融机构应向委托方及委托贷款借款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包括贷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
五、贷款审批1. 贷款申请: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包括借款用途、还款能力及担保情况等资料。
2. 信用评估: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进行风险审核,确定贷款金额、利率及还款期限。
3. 贷款审批: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评审,金融机构确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并签订贷款合同。
六、贷款管理1. 贷款发放:金融机构应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时间、金额和方式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
2. 贷款监控:金融机构应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并确保贷款资金被合理使用。
3. 贷款催收: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贷款催收制度,及时与借款人沟通,协助借款人解决还款问题。
七、风险控制1. 贷款风险评估: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模型,对贷款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评估,确定贷款风险水平。
2. 风险预警: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监控系统,定期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置潜在风险。
3. 风险应对:金融机构在发现风险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如加大催收力度、提高贷款担保比例等。
八、监督检查1. 内部检查:金融机构应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定期的内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业务正常运作。
担保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公司)委托贷款业务,明晰操作流程,防范项目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贷款业务,是指公司根据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委托银行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本息的业务。
第三条法人代表省担保集团公司对外签署委托贷款业务合同。
经法人代表委托,授权代理人可以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委托贷款业务合同。
第四条客户申请委托贷款条件(一)工商、税务等证照齐全;(二)具备所在行业资质资格;(三)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四)环保符合要求;(五)贷款用途清晰;(六)后续经营期间有足够的营业现金流量,或有较强的市场融资能力偿还到期债务;(七)其它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客户可提供的担保措施(一)土地、房产、设备等可登记的抵押物抵押。
(二)其他资产抵押。
(三)股票、债券、银行存单等易于变现的权利质押。
(四)第三方法人信用保证:1、上市公司;2、专业的担保公司,其净资产的10%能覆盖本次融资额度;3、规模较大的企业,其净资产的10%能覆盖本次融资额度。
(五)关键管理人员或关联人员、实际控制人提供自然人信用保证。
(六)其他必要的担保措施。
上述担保措施可组合使用。
第六条委托贷款业务评审,实行项目评审委员评审制。
第七条额度管理1、单户委托贷款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2、委托贷款余额不超过公司实收货币资本的20%。
第八条操作流程1、业务部与借款人达成融资意向,协商确定委托贷款利率、期限、担保措施等要素。
2、项目经理A、B角进行业务调查,提交调查报告。
3、业务部经理签署审核意见,报主管业务副总经理审核。
4、风险控制部经理签署审核意见,报主管风险控制副总经理审核。
5、项目评审会出具项目评审意见,报法人代表审批。
6、风险控制部有关人员会同项目经理A角负责向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出具《委托贷款申请表》等材料;7、接到委托银行同意接受委托的通知后,风险控制部有关人员会同项目经理A角根据审批的委托贷款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措施等条件,与借款人及委托银行办理有关手续,落实担保措施,通知财务部按照批准金额向委托银行结算账户存入委托资金。
担保公司委托贷款规定
担保公司委托贷款规定担保公司委托贷款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担保公司争取更多的资金来源,提高担保公司的发展潜力,特制定了本规定。
第二条:担保公司在委托贷款过程中,需要明确申请贷款的主体资质和用途等相关信息,并审核确保其真实可行性。
第三条:申请贷款的主体应具备法人资格,自身信誉良好,并有稳定的经济来源以偿还贷款本息。
第四条:委托贷款的用途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用于非法经营和违法犯罪活动。
同时,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或非经营性消费。
第五条:申请贷款的主体应提供真实的财务状况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总资产、负债情况、税务纳税情况、银行往来记账情况等。
第六条:申请贷款的主体需提供担保公司指定的经办行,由经办行对其进行综合信用评级,评估其还款能力和担保可靠性。
第七条:经办行应在审核贷款申请后,向担保公司提供详尽的评估报告和风险提示,并依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示和备案。
第八条:担保公司在接受委托贷款时,应签订明确的借款合同,约定双方权益和责任。
借款合同应包括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关键信息。
第九条: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贷款的主体应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若逾期还款,将产生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等额外费用,并可能影响其信用记录。
第十条:担保公司作为贷款的担保方,应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履行其担保责任,并尽全力确保贷款回收。
第十一条:担保公司应及时向贷款主体提供相关政策和市场动态等信息,帮助其更好地规避风险和谋求发展。
第十二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贷款信息管理制度,确保贷款数据安全,并依法保护借款人的隐私权。
第十三条:担保公司应定期公布其资产负债状况和经营情况,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担保公司通过委托贷款获得的收益,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向委托人予以分配。
第十五条:本规定作为担保公司委托贷款的管理指导,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关于担保公司委托贷款的规定,旨在确保贷款主体的信用等级和还款能力,保障担保公司的利益,促进贷款市场的健康发展。
XX股份公司委托贷款操作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操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工作,明确委托贷款操作相关岗位职责,提高委托贷款资产质量,有效防范风险,全面提升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水平,按照《贷款通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设立短期投资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公司短期投资(含委托贷款)业务项目的决策机构,下设项目组、风险控制组和投资委员会秘书。
第三条委托贷款操作管理是指从委托贷款受理到该委托贷款完全终止各个环节的管理,包括委托贷款前期管理和后期管理。
其中:委托贷款前期管理是指项目受理、调查、尽职调查报告撰写与审核、申报与评审、委托贷款条件落实与发放等;委托贷款后期管理是指从委托贷款发放后到该委托贷款完全终止前的管理。
第二章项目受理第四条委托贷款项目的准入条件1、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2、申请的委托贷款一般为流动资金贷款,最长不超过一年;3、生产经营正常,且有盈利能力,能提供相关的会计信息;4、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原则上上限为70%;5、担保措施健全、稳妥,提供抵(质)押物的,抵(质)押率一般控制在70%以下;6、无不良信用记录及逾期欠息贷款;7、企业管理规范,组织架构健全、财务制度健全;8、符合公司有关文件规定。
对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项目一般应予受理。
对不具备上述1、3、5、6 项的不予受理;其他条件可综合考虑。
第三章项目调查第五条项目组负责通知申请委托贷款的企业报送《委托贷款申请书》,应附报的资料包括:1、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2、提供财务报告以及近期会计报表;3、银行开户许可证;4、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5、组织机构代码证;6、贷款卡;7、企业征信证明;8、法定代表人证明或任命书;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个人简历;10、注册和变更时的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11、公司章程;12、相关行业资质证明;13、授权委托书;14、我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贷款管理行为及运作程序,根据《科技集团公司金融性投资管理办法》、《科技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关于控股公司贷款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守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服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目标。
第三条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坚持严格程序、责权统一、防范风险、兼顾效益的原则。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配合。
第四条公司股东和公司持股在20%(含)以上的所投公司需要向公司申请委托贷款,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公司委托贷款额度在集团公司和董事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并且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股东实际出资额或对所投公司已投资额。
第六条本办法委托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公司委托贷款通过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或集团公司战略合作的商业银行办理。
特殊情况,需报集团公司认可。
第八条贷款利率原则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可适当上下浮动,浮动比例不超过10%。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十条财务部为委托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委托贷款制度的拟定、集团公司和董事会额度的申请、受托签订委托借款相关合同、资金的发放等。
第十一条业务联系部门负责受理借款单位委托贷款的业务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和贷后管理。
第十二条风险控制与法律部负责委托贷款的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财务总监负责对委托贷款事项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对委托贷款事项进行审议,董事长、总经理按照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对委托贷款事项进行审批。
第三章内部程序第十五条借款申请人需要委托贷款,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写明委托贷款金额、用途、期限等内容(详见附件1)。
第十六条业务联系部门负责受理委托贷款的申请。
根据借款申请人的具体情况,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五)连续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近期财务报表复印件;(六)章程(或合同、协议)复印件;(七)决策机构同意借款的决议复印件;(八)项目批准文件或关于借款项目用途的资料;(九)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或资料;(十)特殊行业的借款申请人须提供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等级证书、收费许可证明等;(十一)提供担保人的全部或部分上述资料或抵押物、质押物的相关资料。
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担保,是指贷款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贷款行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贷款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五条贷款担保的范围由贷款行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六条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
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本办法所称贷款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本办法所称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抵押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贷款行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行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贷款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出质人)将本办法规定贷款行可以接受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移交贷款行占有或者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行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公司投资、委贷、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担保公司投资、委贷、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担保公司投资、委贷、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公司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促进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所提供的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系指以自有资金及向金融机构融入的不超过本公司资本净额50%的资金,自主发放的投资、委贷及担保。
其风险由本公司承担,并由本公司收回本金和利息。
本公司的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中小企业投资、委贷及担保、三农投资、委贷及担保、个人投资、委贷及担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等。
第三条按政策规定,公司70%的资金应用于同一借款人投资、委贷及担保余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投资、委贷及担保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金的5%。
第四条公司经营,以服务高新区中小企业和“三农”为宗旨。
要求借款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偿债有保障,资产变现能力强、负债适度,信用记录良好。
第五条公司经营,以风险防范和控制为主线,金融创新和稳健经营并举。
公司内部决策建立横向制衡机制,投资、委贷及担保调查和审批分离。
公司原则上要求借款人必须提供足值、变现能力强的担保措施。
第六条公司经营原则为“自主、灵活、小额、分散”。
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据规定程序对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
第章第二章投资、委贷及担保对象及条件第七条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均可向本公司申请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
主要对象包括:1、处于创业发展初期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
2、处在城乡结合部,信贷服务不充分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
3、失地、失土的创业型农民。
4、其他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企业申请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持有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并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公司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担保业务管理暂⾏办法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担保项⽬业务操作⾏为,保证业务有序、科学地进⾏,强化内部管理,防范与化解担保风险,提⾼经济效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担保业务主要包括对资⾦需求企业或个⼈提供委托贷款、贷款担保、履约保函三⼤类。
⼀、贷款业务:是指客户在企业⽣产经营过程中,找不到投资合作伙伴,⼜没有其它融资渠道的情况下,提供我公司认可的抵押物,向我公司申请进⾏直接资⾦拆借、委托贷款的融资⾏为过程。
⼆、贷款担保业务:是指客户在条件未能满⾜贷款银⾏要求⽽银⾏愿意接受我司担保的情况下,向我司申请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为过程。
包括:流动资⾦贷款担保、票据贴现担保、开具承兑汇票担保、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担保、项⽬开发贷款担保、设备租赁融资担保、出⼝退税质押贷款担保、投资经营贷款担保。
三、履约保函业务:是指客户在企业⽣产经营过程中,向我司申请以出具保函的形式向客户的债权⼈承诺,当客户不履⾏其债务时,由我司按约定履⾏债务或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过程。
包括投标保证、加⼯履约保证、质量保证、维修保证、预收(付)款退款保证、分期付款保证、以及其它与珠宝⾸饰企业有关的保证业务。
第三条本公司与客户发⽣的担保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平等、⾃愿、公平和诚实信⽤的原则。
第四条担保业务⼈员、风险审核⼈员、评审⼈员应本着对客户负责、对担保公司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尽职调查、撰写报告、评价审查项⽬,不受任何单位与个⼈的⼲预与影响,坚决禁⽌与客户恶意串通、歪曲事实、损害担保公司利益的⾏为。
第五条⼯作⼈员因⼯作失职,给担保公司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主观恶意⾏为造成损失的,必须进⾏⼀定的经济赔偿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担保业务要严格按操作流程操作,注意防范和化解各种可能发⽣的担保风险。
基本操作流程包括业务受理、尽职调查、审批、⼿续办理、保后监管、担保责任解除六⼤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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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公司)委托贷款业务,明晰操作流程,防范项目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贷款业务,是指公司根据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委托银行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本息的业务。
第三条法人代表省担保集团公司对外签署委托贷款业务合同。
经法人代表委托,授权代理人可以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委托贷款业务合同。
第四条客户申请委托贷款条件
(一)工商、税务等证照齐全;
(二)具备所在行业资质资格;
(三)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环保符合要求;
(五)贷款用途清晰;
(六)后续经营期间有足够的营业现金流量,或有较强的市场融资能力偿还到期债务;
(七)其它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客户可提供的担保措施
(一)土地、房产、设备等可登记的抵押物抵押。
(二)其他资产抵押。
(三)股票、债券、银行存单等易于变现的权利质押。
(四)第三方法人信用保证:
1、上市公司;
2、专业的担保公司,其净资产的10%能覆盖本次融资额度;
3、规模较大的企业,其净资产的10%能覆盖本次融资额度。
(五)关键管理人员或关联人员、实际控制人提供自然人信用保证。
(六)其他必要的担保措施。
上述担保措施可组合使用。
第六条委托贷款业务评审,实行项目评审委员评审制。
第七条额度管理
1、单户委托贷款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
2、委托贷款余额不超过公司实收货币资本的20%。
第八条操作流程
1、业务部与借款人达成融资意向,协商确定委托贷款利率、期限、担保措施等要素。
2、项目经理A、B角进行业务调查,提交调查报告。
3、业务部经理签署审核意见,报主管业务副总经理审核。
4、风险控制部经理签署审核意见,报主管风险控制副总经理审核。
5、项目评审会出具项目评审意见,报法人代表审批。
6、风险控制部有关人员会同项目经理A角负责向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出具《委托贷款申请表》等材料;
7、接到委托银行同意接受委托的通知后,风险控制部有关人员会同项目经理A角根据审批的委托贷款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措施等条件,与借款人及委托银行办理有关手续,落实担保措施,通知财务部按照批准金额向委托银行结算账户存入委托资金。
8、风险控制部有关人员会同项目经理A角经有权人批准同意负责向委托银行出具《委托贷款放款通知书》。
第九条利息及费用收取
(一)利率标准与收费项目:委托贷款利率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但原则上不超过法律规定限额。
财务咨询费、评审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向银行缴纳的委托贷款手续费原则上由借款人承担。
(二)委托贷款结息时间按照与委托银行的合同约定执行。
(三)项目经理A角定期落实借款人利息支付情况。
第十条委托贷款归还与展期
(一)委托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收回委托资金。
(二)若借款人不能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项目经理A角应及时会同委托银行向借款人催收。
(三)委托贷款原则上不得展期。
因特殊情况需要展期的,借款人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展期申请,项目经理A角对借款人
进行重新调查,并按照新项目审批流程办理,展期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委托贷款期限;展期申请审批后,风险控制部有关人员会同项目经理A角负责向委托银行出具《委托贷款展期通知书》,按规定办理委托贷款展期手续。
第十一条债务清收
(一)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展期到期后仍不能归还贷款本息,项目由业务部移交至风险控制部。
风险控制部会同业务部拟定清收方案,经审议通过后,由风险控制部依法向借款人和担保人清收。
1、与借款人或保证人签订抵(质)押合同的,抵(质)押人不履行全部义务,应依法会同委托银行对其提起诉讼,并按照法律程序对抵(质)押财产进行处理。
2、设定保证人信用保证的,应依法向保证人催收;保证人拒绝偿还的,应依法会同委托银行对借款人和保证人提起诉讼,进行清收。
3、设定其他担保措施的,应依法清收。
(二)依法清收后,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认定有关人员责任并进行处罚,具体处罚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
(一)相关合同、文件签署完毕后,项目经理A角登记《业务台账》;风险控制部登记《合同登记薄》、《抵(质)押物登记薄》。
(二)风险控制部办理担保签约手续后3天内,将项目全部资料整理后移交行政部。
行政部指定专人对项目资料整理保存,对重要权证、单据等必须放入保险箱(柜)内保管。
(三)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后,由风险控制部办理项目终结手续,注销抵(质)押登记,将代保管权证、文件退还客户,并由客户签收。
第十三条其他
(一)开展本类业务中遇到的其他事项,由项目评审会研究决定。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委托贷款项目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