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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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保险公司拒绝了A先生的索赔要求,理由是该车在 投保时未带挂车,保险公司只能对未带挂车的汽车负责 赔偿责任。但A先生坚持认为,肇事伤人的是保了险的 汽车,而不是挂车,同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并 没有规定增加挂车后发生的以外事故的损失为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的人在承保时也没有特别讲明。因此,保险公 司理应予以赔偿。
二、损害补偿的方法 (一)扣除方式 (1)按照重置成本扣除保险标的的残值确定实际损失。 (2)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确定
扣除比例。具体扣除比例请见条款。 (3)汽车保险是不定值保险,加之保险金额的确定方
法不同,可能出现不足额保险,只能根据保险金额按比 例赔偿。 (4)如果存在保险事故的其他责任人,保险人通常是 先赔偿,然后获得代位追偿权。如果被保险人同意,也 可以直接在赔偿计算时扣除赔款。
将自己购买的一辆黄河牌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 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责任险和汽车运输承运责 任保险,交纳保险费2000多元。在投保时,A 先生的汽车并没有带挂车,但在后来的运输过 程中,A先生又增加了挂车,但并未将此事通知 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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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同年,A先生在一次运送货物的过程中,不慎将一位骑 自行车的人撞倒造成重伤,虽及时送医院抢救,终因伤 势过重而死亡。死者的医疗及安葬费共计8500元。于是, A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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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三、近因原则的实际应用案例 2002年12月3日,赵某驾着货车在某煤矿运煤,
货车超载10余吨。当时,一辆拖拉机迎面开来, 两车会车时,赵的货车紧靠公路外侧行驶,结 果货车翻下160米的山崖,包括司机在内,车上 两人当场死亡,赵死里逃生。事后交警调查现 场,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该认定书认为,赵某的货车严重超载,压垮了 公路,赵某应负全责。因车辆投有18万元的保 险,2003年,赵某向保险公司索赔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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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二)赔偿方式 汽车保险的损害补偿有现金给付、重置和修理三种方式。 (1)现金给付是财产保险中最常见的损害补偿方式,
它简单方便,了结赔案迅速,深受欢迎。汽车保险中的 第三者责任险常采用这一补偿方式。 (2)重置是指保险人重新购置与保险标的相同或相似 的物品,作为损害的补偿。汽车保险的玻璃破碎险一般 采用这一方式补偿。 (3)修理是指当保险标的受损时,保险人采用修理的 办法,将保险标的的性能恢复到未损害时的状况。车辆 损失险一般采用这一形式补偿。
汽车保险与理赔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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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等方面的内容。
告知与保证是对投保人、保险人等保险合同关系人的共同约束。弃权与禁 止反言的规定则主要是约束保险人的。 (一)告知(Disclosure) 1、告知的内容。 2、告知的形式。 (二)保证(guarantee) 1、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2、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3、履行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约束体现为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 2、 禁止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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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1、人身保险的例外。 2、定值保险的例外。 3、重置价值保险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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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实际应用案例 法院判超值部分无效 【案例简介】明明车辆价值只有57.8万元,却花费了
6800元给车辆上了70万的保险。车辆丢失后,保险公 司只愿按车辆的实际价值支付保险金,车主将保险公司 告上了法庭。2002年9月,A先生购买了一辆丰田吉普 车,并花6800多元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全车 盗抢险,保险金额注明为7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仅 仅过了半年,2003年的4月,A先生的车就在禅城区一 住宅楼下被盗。公安人员7月初侦破了此案,但车辆已 无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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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是指保险合同
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 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 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受益。该原则包括两层含义:
月21日,该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接受理赔申
请后,以A女士未办理被保险人变更手续为由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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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A女士认为保险公司在办理前两次事故赔偿事宜时,已 经知道车主变更的事实,虽然没有书面变更车辆的被保 险人,但保险公司的理赔行为表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保 险合同关系,故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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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代位追偿原则
四、代位追偿原则的实际应用案例
车辆失而复得 保险赔偿该退?
【案例简介】杨克元、陈洁因被窃车辆失而复得而
引出的一宗保险合同纠纷近日由某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驳回保险公司要求某厂返还保险赔偿金的诉请。
1997年1月31日,该厂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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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一、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二、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 (一)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二)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三)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四)超额赔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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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代位追偿原则
一、代何追偿原则 代位追偿(Subrogation)原则的含义:保险事故发生
后,如损失是由被保险以外的第三者造成的,被保险人 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第三者要求赔偿,也可以依据合同 规定的索赔权向保险人要求赔偿。为防止被保险人不当 得利,于是法律规定了代位追偿原则。 二、代位追偿原则的适用范围 保险代位追偿原则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 身保险合同。 三、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 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
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一个事件的近因。 2、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追溯到最
初事件,如没有中断,最初事件就是近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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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近因原则
(二)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2、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3、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损失。 4、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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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二、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 2、抵押权人与质权人的保险利益。 3、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 人、承租人等的保险利益。 4、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保险利益。 (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四)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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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近因原则
保险公司认为,交警认定赵的车辆发生车祸, 是因为严重超载造成的,赵违反了保险合同约 定,于是拒绝赔付。索赔无果的赵某随后将该 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的 投保车辆超载营运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是 违约行为;但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认定书》并不能认定是车辆超载单一原因才压 塌公路的。依据近因原则,日前,法院依法判 决减轻保险公司70%的赔付责任,保险公司只 应赔付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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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原则(Proximate Cause)在保险实务中处
理赔案时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近因是指在 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 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 最接近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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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近因原则
二、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 (一)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1、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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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活动中的规范作用 (一) 诚信原则是保险业的基本原则 (二) 诚信原则对投保行为的规范 (三) 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的基础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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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四、最大诚信原则的实际应用案例 变更事项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案例简介】1999年,从事个体运输的A先生
【案例结论】保险公司对A先生的请求不能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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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及其成立的条件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所谓保险利益原则(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
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 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 1、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价的利益。 3、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 4、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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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7月15日,A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请求赔付扣 除20%的免赔款后的56万元。4个月过去了,A 先生却没有收到保险公司的一分钱。A先生找到 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向他解释说,之所以没 有按他要求支付给他赔偿金,是因为A先生在投 保时没有如实申报汽车的价值。保险公司调查 后决定只能按汽车的实际价值57.8万元来计付 赔偿金。另外,A先生没有向保险公司提供车辆 的购车原始发票,应增加0.5%的免赔率。保险 公司表示只愿按车辆的实际价值57.8万元的 79.5%赔付。
l、补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即有损 失发生就有补偿,无损失则无补偿。
2、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即以被保险人恢 复到受损失前的经济状态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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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 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保险利益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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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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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案例分析】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订立的保险 合同中的保险金额高于保险车辆的保险价值, 超过部分应该无效。另外,保险公司本应返还A 先生因为多保的12.2万元而花费的钱,但是A先 生没有向法院提出,法院决定不对这部分进行 判处。
【案例结论】日前,禅城区法院一审结束,判 处保险公司按57.8万元的79.5%向车主赔付, 同时支付45.951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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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三、保险利益的时效 (一)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 (二)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 由于人身保险的长期性订合同时投保人必须具
有保险利益,而索赔时不追究有无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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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四、保险利益原则的实际应用案例
车主已改合同未变 保险公司不赔
【案例简介】新车主以保险公司未履行车辆保险合
同为由,将保险公司诉上法庭。某法院依法裁定驳回A
女士诉保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A女士于2003年10月15日从B先生处购买捷达车一
辆,并办理了汽车过户手续。该车已由B先生在保险公
司投保。保险期限自2003年3月6日至200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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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19日、11月20日,该车两次发生交通事故,
A女士均持B先生身份证办理了保险赔偿事宜。2004年2
保险公司称:保险人是与被保险人徐先生签订了保
险合同,A女士既不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车辆转
卖后,被保险人也未依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办理合同批改,前两次的理赔属于不当理赔,并不能成
为这次理赔的依据。因此,保险人对被保险人B先生投
保车辆此次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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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案例结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A女士购车 后未办理被保险人变更手续,不是被保险人。 与被告之间无保险合同关系,不是保险合同的 相对方,无权依保险合同关系要求被告赔偿。 据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A女士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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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案例分析】首先,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车辆未带挂 车,保险公司只能按未带挂车的车辆收费;其次,汽车 加带挂车时增加了新的风险,而这种风险是保险公司承 保时未考虑在内的;再者,A先生增加挂车,并未通知 保险公司更改保单,也未承担挂车保险的保险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保险标的如果变更用途或者增加危险程度,投保方应 当及时通知保险方,在需要增加保险费时,应当按规定 补交保险费。投保人如果不履行此项义务,由此引起保 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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