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六大避险系统4——井下固定式避难硐室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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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隔离门墙体周边掏槽,深度不小于0.2m, 或见硬顶、硬帮,墙体用强度不低于C25的 混凝土浇筑,并与岩体接实。
整理课件
• 4.9 压风、供水及信号传输管线在进入避难 硐室前应埋设于巷底或巷壁,或采取其他 措施保护,确保在灾变发生时不被破坏。 埋设或保护距离在避难硐室设计中明确, 但至少不得低于200米。
• 4.4 避难硐室顶板应安装防水设施,不得有 滴水现象。硐室地面应高于巷道底板0.2m, 硐室内应设置单向排水管。
• 4.5 避难硐室内应设计承重挂钩,以方便设 备安装。
• 4.6 避难硐室外20米范围内不应堆放易燃物 品。
整理课件
• 4.7 避难硐室应采用向外开启的2道隔离门 结构,以形成风障。隔离门不低于反向风 门的标准,高不小于1.5m,宽不小于0.8m。 密封可靠,开闭灵活。隔离门上应设置观 察窗。
2005 • 《煤矿安全规程》2010年版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版 • 《矿山救护规程》2009年版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井下避难所试
点建设基本要求》(煤安监司办2010第9号)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的通知》(安监总煤装〔修2010〕146号)
整理课件
• 3基本要求 • 3.1 矿井应根据井下作业人员和巷道断面等情况,
结合矿井避灾路线,合理选择和布置避难硐室或 移动式救生舱。 • 3.2 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应设置采区避难硐室,设 置位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设置在防 逆流风门外的进风流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外 的其他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所 能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 必须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 室或救生舱
• 3.4 避难硐室的设置应避开地质构造带、应 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威胁区,并要求尽量布 置于岩层中,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前 后2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符 合安全出口的相关要求。
整理课件
• 3.5 井下避难硐室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 给、有害气体处理、温湿度控制、避难硐 室内外环境参数监测、通讯、照明及指示、 基本生存保障等功能,保证在无任何外部 支持的情况下维持避难硐室内额定避险人 员生存96h以上。
整理课件
源自文库理课件
• 5.4 避难硐室内应配备隔绝式自救器, 自救器使用时间不低于45min,配备 数量不低于额定人数的1.2倍。
• 5.5 避难硐室内应配备正压氧气呼吸器, 呼吸器使用时间不低于2h,数量2~4台。
整理课件
• 5.6 避难硐室应设置内外环境参数检测仪器, 至少应对避难硐室内的CO、CO2、O2、 CH4,避难硐室外的CO、O2、CH4、CO2、 温度等进行检测或监测。在避难硐室设置 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终端,各种探头与矿井 监控系统联网运行。
• 5.2 避难硐室应配备矿井灾变期间的空气供 给装置或设施,在额定防护时间内提供避 险人员人均供风量不低于0.3m3/min,氧气 浓度在18.5%~22.0%之间。避难硐室氧气 供给应以压风为主,接入矿井压风管路, 设有减压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嘴, 也可以大直径钻孔直通地面。
整理课件
• 5.3 避难硐室采用压缩空气供氧方式时,可 不考虑空气净化和调节;采用压缩氧供气 时,应具备对有毒有害气体的处理能力和 空气调节控制能力,对CO2的吸收(排除) 能力不低于每人0.5L/min,对CO的吸收 (排除)能力不低于400ppm/h,在额定防 护时间内,避难硐室环境参数应符合表1规 定。
• 5.7 避难硐室应设有与矿井调度室直通的电 话,保证灾变期间通讯可靠。
整理课件
• 5.8 避难硐室应配备在额定防护时间内额定 人员生存所需要的食品和饮用水,食品不 少于2000kJ/人·天,饮用水不少于0.5L/ 人·天。避难硐室具备直通地面的大直径钻 孔时,可不配备。
• 5.9 避难硐室应采用一体式矿灯照明,并储 备逃生用一体式矿灯,数量不少于额定人 数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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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矿井避灾路线图应包含井下所有避难硐 室设置情况。避难硐室应有清晰、醒目的 标识牌,并悬挂于避难硐室外。标识牌中 应明确标注避难硐室位置和规格、种类, 井巷中应有避难硐室方位的明显标示,以 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能够迅速到达避难硐室。
• 3.7 避难硐室内应有简明、易懂的使用和操 作步骤说明,以指导遇险人员正确使用避 难设施,安全避险。
整理课件
• 4 设计要求 • 4.1 避难硐室净高不低于2m,长度、深度
根据同时避难最多人数以及避难硐室内配 置的各种装备来确定,每人应有不低于 0.5m2的面积。 • 4.2 避难硐室的形状宜采用半圆拱形,内部 顶板和墙壁的颜色为浅色,以减轻受困人 员的心里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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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避难硐室应设置与外界相通的单向排气 管,室内一侧的管口靠近避难硐室底板。
• 4.10 避难硐室应根据不同岩性采用锚喷、 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抗静 电、耐高温、耐腐蚀。
• 4.11 在井下通往避难硐室的入口处应有 “避难硐室”的反光显示标志,标志应符合 AQ1017-2005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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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功能及配置
• 5.1 避难硐室内部与外部巷道相比始终处于 不低于200Pa的正压状态,防止有毒有害气 体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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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 向长度超过500米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 5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救生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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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避难硐室的额定人数,应满足所服务区 域内同时工作的最多人员的避难需要,并 考虑不低于5%的富裕系数。其中,采区避 难硐室至少满足15人的避难需求。
井下固定式避难硐室建设标准
重庆煤炭研究院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重庆能源投资集团公司
整理课件
• 1 适用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固定式避难硐
室(以下简称避难硐室)的设计、装备、 管理等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 改、扩建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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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编制依据 •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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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压风、供水及信号传输管线在进入避难 硐室前应埋设于巷底或巷壁,或采取其他 措施保护,确保在灾变发生时不被破坏。 埋设或保护距离在避难硐室设计中明确, 但至少不得低于200米。
• 4.4 避难硐室顶板应安装防水设施,不得有 滴水现象。硐室地面应高于巷道底板0.2m, 硐室内应设置单向排水管。
• 4.5 避难硐室内应设计承重挂钩,以方便设 备安装。
• 4.6 避难硐室外20米范围内不应堆放易燃物 品。
整理课件
• 4.7 避难硐室应采用向外开启的2道隔离门 结构,以形成风障。隔离门不低于反向风 门的标准,高不小于1.5m,宽不小于0.8m。 密封可靠,开闭灵活。隔离门上应设置观 察窗。
2005 • 《煤矿安全规程》2010年版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版 • 《矿山救护规程》2009年版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井下避难所试
点建设基本要求》(煤安监司办2010第9号)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的通知》(安监总煤装〔修2010〕146号)
整理课件
• 3基本要求 • 3.1 矿井应根据井下作业人员和巷道断面等情况,
结合矿井避灾路线,合理选择和布置避难硐室或 移动式救生舱。 • 3.2 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应设置采区避难硐室,设 置位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设置在防 逆流风门外的进风流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外 的其他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所 能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 必须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 室或救生舱
• 3.4 避难硐室的设置应避开地质构造带、应 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威胁区,并要求尽量布 置于岩层中,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前 后2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符 合安全出口的相关要求。
整理课件
• 3.5 井下避难硐室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 给、有害气体处理、温湿度控制、避难硐 室内外环境参数监测、通讯、照明及指示、 基本生存保障等功能,保证在无任何外部 支持的情况下维持避难硐室内额定避险人 员生存96h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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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文库理课件
• 5.4 避难硐室内应配备隔绝式自救器, 自救器使用时间不低于45min,配备 数量不低于额定人数的1.2倍。
• 5.5 避难硐室内应配备正压氧气呼吸器, 呼吸器使用时间不低于2h,数量2~4台。
整理课件
• 5.6 避难硐室应设置内外环境参数检测仪器, 至少应对避难硐室内的CO、CO2、O2、 CH4,避难硐室外的CO、O2、CH4、CO2、 温度等进行检测或监测。在避难硐室设置 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终端,各种探头与矿井 监控系统联网运行。
• 5.2 避难硐室应配备矿井灾变期间的空气供 给装置或设施,在额定防护时间内提供避 险人员人均供风量不低于0.3m3/min,氧气 浓度在18.5%~22.0%之间。避难硐室氧气 供给应以压风为主,接入矿井压风管路, 设有减压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嘴, 也可以大直径钻孔直通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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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避难硐室采用压缩空气供氧方式时,可 不考虑空气净化和调节;采用压缩氧供气 时,应具备对有毒有害气体的处理能力和 空气调节控制能力,对CO2的吸收(排除) 能力不低于每人0.5L/min,对CO的吸收 (排除)能力不低于400ppm/h,在额定防 护时间内,避难硐室环境参数应符合表1规 定。
• 5.7 避难硐室应设有与矿井调度室直通的电 话,保证灾变期间通讯可靠。
整理课件
• 5.8 避难硐室应配备在额定防护时间内额定 人员生存所需要的食品和饮用水,食品不 少于2000kJ/人·天,饮用水不少于0.5L/ 人·天。避难硐室具备直通地面的大直径钻 孔时,可不配备。
• 5.9 避难硐室应采用一体式矿灯照明,并储 备逃生用一体式矿灯,数量不少于额定人 数的25%。
整理课件
• 3.6 矿井避灾路线图应包含井下所有避难硐 室设置情况。避难硐室应有清晰、醒目的 标识牌,并悬挂于避难硐室外。标识牌中 应明确标注避难硐室位置和规格、种类, 井巷中应有避难硐室方位的明显标示,以 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能够迅速到达避难硐室。
• 3.7 避难硐室内应有简明、易懂的使用和操 作步骤说明,以指导遇险人员正确使用避 难设施,安全避险。
整理课件
• 4 设计要求 • 4.1 避难硐室净高不低于2m,长度、深度
根据同时避难最多人数以及避难硐室内配 置的各种装备来确定,每人应有不低于 0.5m2的面积。 • 4.2 避难硐室的形状宜采用半圆拱形,内部 顶板和墙壁的颜色为浅色,以减轻受困人 员的心里压力。
整理课件
• 4.3 避难硐室应设置与外界相通的单向排气 管,室内一侧的管口靠近避难硐室底板。
• 4.10 避难硐室应根据不同岩性采用锚喷、 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抗静 电、耐高温、耐腐蚀。
• 4.11 在井下通往避难硐室的入口处应有 “避难硐室”的反光显示标志,标志应符合 AQ1017-2005标准要求。
整理课件
• 5 功能及配置
• 5.1 避难硐室内部与外部巷道相比始终处于 不低于200Pa的正压状态,防止有毒有害气 体渗入。
整理课件
• 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 向长度超过500米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 5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救生舱。
整理课件
• 3.3 避难硐室的额定人数,应满足所服务区 域内同时工作的最多人员的避难需要,并 考虑不低于5%的富裕系数。其中,采区避 难硐室至少满足15人的避难需求。
井下固定式避难硐室建设标准
重庆煤炭研究院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重庆能源投资集团公司
整理课件
• 1 适用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固定式避难硐
室(以下简称避难硐室)的设计、装备、 管理等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 改、扩建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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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编制依据 •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