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研究荀子之思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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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研究荀子之思想者,多走两条路:一,把荀子放入儒家的各学派中纵向的对比;二,把荀子作为先秦最后一位儒学大师与其他各派加以横向的比较研究。在此基础上,衍生出对荀子思想各个方面的研究。本文试图借鉴这两条路数,但力图把荀子放入先秦法家的序列中,从这一角度探求其与法家的关系及其对秦帝国统治思想的影响,进而突出荀子在先秦思想史中的地位。

若论法家传统,最早可追溯到春秋时期的管仲。管仲的主要言行集中在《管子》[1]一书,其书论及农,商,战,君臣关系,国际形势等各个方面。其中对霸,法,权的论述可谓开了法家之先河。

管仲对“霸”的阐释很有特色。管仲的“霸”是“尊王攘夷”,不灭国,维持诸夏联盟,齐王即是联盟的实际首长,召集人,很接近于王道。它的实质就是利用现有的西周政治遗产来探索新的国家形态。这种霸政“可以说是变相的封建中心”这种特色是有着很深厚的社会土壤的。春秋时期是典型的贵族政治时代。在国际上,各国统治集团其实是家属集团,“异姓是舅,同姓是伯叔,不为亲戚,即为婚媾。”[2]在国家内部,国君与贵族都是宗亲昆弟。这种贵族的政治表现在国际上就是克制的战争,表现在国内就是君主权力极大的受制约。可以说“春秋时代,实可说是中国古代贵族文化已发展到一种极优美,极高尚,极细腻雅致的时代。”[3]这种社会背景也深深影响了管仲对法的解释。

关于法,管仲在《明法解》中说:

明主者,有术数而不可欺也,番于法禁而不可犯也,查于分职而不可乱也。群臣不敢行其私,贵臣不得蔽贱,近者不得塞远,孤寡老弱不失其所职,境内明辨而不失逾越。

可见,法的作用是为社会各阶层各力量的地位予以明辨,稳定社会秩序。这也是后世法家论法的主要基点之一。但此时管仲论法的特殊时

代背景又决定了他对法的认识与应用大不同于后世尤其是荀子后法家的法。

管仲论法特别强调君王与贵族的关系,主张君主专其威势与法制,君臣分道。但当时那种在很大程度上受血缘关系影响的贵族政治却使管仲这种对国家机器的构建理论很难实现。因此管仲的法对礼有很大的依附性。《管子》开篇就提出礼义廉耻,国之四维之说。礼起源于原始宗教的祭祀仪式,后来成为在宗法分封的基础上西周君王贵族等各阶层的生活准则与风尚,成为维系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可见,管仲的法是试图把西周的礼逐渐规则,制度化,加强国家的官僚化,礼终将是让位于法的。这就与孔子强调的礼发生了冲突。孔子认为,这种生活准则,风尚是好的,世道乱的原因不是因为礼不适应新局势而是人们不知礼。因此,他要把礼加以改造和推广,应用到全社会。无怪乎孔子在《论语.八佾》针对管仲改造政府的措施批评道:“管仲之器小哉……官事不摄,焉得俭乎。”

这两种不同的方向也就播下了儒法殊途的种子。但从另一角度看,这也是以后儒法融合共同构建国家的种子。这种融合势必是一相当长的过程,但关键人物的作用却不可忽视。后文将加以论述。

到春秋末战国初期,法家理论在更广的范围内得以实践。在法家试图把国家规则化,制度化的基础上出现了明显不同于管仲时期的的特点。

这种变化是紧承着吴起,李克在魏国的变法而开始的。变法的内容在此不过多阐述,但有一方面——对贵族的打击和使平民势力参与国家政权——却对了解法家的因革至关重要。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当时各国的变法都涉及到了打击贵族这一问题。可见这并不是一特殊现象,而是当时的一个时代特征。它所反映的就是社会的结构向君王,政府和下层

平民共存的方向发展,贵族这一阶层正趋向没落,并被抽离出原有社会结构的时代背景。近人许悼云关于春秋战国贵族数作过一统计:西元前572年到543年23个,西元前542到513年14个,前512到483年13个,前483到464年仅剩7个。[4]也正是贵族政治的解体,新的国际形势下,国家的生死存亡更是悬于一线。这就要求国家对高效率政府和人才的需求。再回过头来看一看法家,它先天的具有政治的功利主义的因子。可以说,正是这种时代背景与法家血统的结合把法家推向了一个更细致,更成熟,更成功的阶段。

周慎到虽仅留下《慎子》[5]七篇,但亦可从中看出此时期法家的概况。他认为国家应建立在一整套硬性的规则上,“权术,所以立公正也。书契,所以立公信者。度量,所以立公番也。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者。”同时,也主张国君“以能受事”。但以上诸多论述都必须建立慎子所偏重的“势”上,在他看来只有有了“势”规则才能建立,一切举措也才能贯彻。

腾蛇游雾,飞龙承云,云罢雾霁,与蚯蚓同,则失之所乘也。故贤而屈不肖者,权轻也。不肖而服于贤者,位尊也。尧为匹夫,不能使其邻家,至南面而王,则令行禁止。由此观之,贤不足以服不肖,而势位足以屈贤矣。

由此,国君必须专“势”,且必须严格的超出于臣子贵族,如此才能使国家很好的运转。

此时期另一个比较有特色的法家人物是申不害。他强调治国应用“术”,即提倡国君应精于阴谋,用“术”来驾驭天下。此理论历来遭到诸多批评,钱穆更是把其作为典型放在“以术数保持禄位的不忠实态度”的学术低潮阶段。但如把它放在法家的序列中,则这种理论对法家理论的完善和补充是显而易见的。同时,它所反映的时代背景也不容忽

视,钱穆在评价其治国之术时又说:“此等理论,见出已在贵族政府彻底破坏,官僚政治代兴之时。”[6]

接下来,要分析的就是很重要的法家理论家与实践家--商鞅。对其法家理论的分析将承以上思路,另外要关注的是秦朝的民风,政治风尚及商鞅对其的改造。

商鞅的富国强兵之道乃“农”“战”二字。“国之所以兴也,农战也。”[7]但商鞅也认识到让人民喜农乐战的难度,“夫农,民之所苦。而战,民之所危也。”那为了富国强兵又如何做到这点呢?同样是基于法家对人性本有恶端的认识(人性恶尚没有正面的表述),他认为“民生则计利,死则虑名”国君只要掌控了名利所出即可使民“尽力”“致死”。但名利所出一定要是“常”,不因私害公,让人民信服的。这就要靠法了!所谓“一赏,一刑,一教”就是要建立法的制度。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法的制度是贯穿于整个政府体系的。“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位置一法官及吏。”可见,整个政府的运转是建立在法,法官,吏的基础上的。

商鞅论法的深度与特色远不止于此。他不仅要把政府的运转,君臣等社会力量的关系建立在法上,还要让整个国家依托于法。其中,影响甚大者莫过于“以吏为师”了。这也是我要分析的“吏”的重大作用之一。商鞅认为“以吏为师”推行的条件是每个官吏必须懂法并且还要乐于传法。这种要求不是道德上的,而是法律上的。当有民问法时,“主法令之吏不告及之罪”。显然,用法“武装”的吏是守法,传法的重要力量,也是商鞅想用法改造政府,社会甚至民族文化的高远理想背后的重要力量。“吏”的另一重要作用是:它是由春秋贵族统治走向战国新型国家的重要推动力。商鞅论述的吏多为士,他们的任务就是各展其能的在国家机器中服务于君王,而不是像贵族一般只是低程度上服从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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