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校沟通”的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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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校沟通”的研究综述

作者:杨雯雯

来源:《小学科学·教师版》2016年第11期

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力量如何更好地作用于学生一直是家长和老师们所关心的问题。随着世界各国教育改革的逐渐推进,普遍认为在当今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对学生的教育仅仅靠学校的力量是很难完成的,还需家庭和社会各界的共同配合。其中,学校和家庭作为学生活动主要的两个场所,在对学生的教育上都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两者合力将会产生更大的教育力量。因此,教育各界对“家校沟通”这一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不同国家的不同学者对家校沟通的各方面也都有着不同的解读。笔者经过收集资料,并对文献进行梳理,将从有关家校沟通政策法规层面、学者研究层面以及中小学教师的实践层面对文献进行综述。

一、关于家校沟通政策法规层面的研究

张瑜在论文《我国基础教育阶段家校合作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中写道,美国在1975年之后出台的《残疾儿童教育法》中赋予了学生家长一定的权利,即家长可以参加与学生教育相关的学校会议并在会上对决策发表意见。随后,于1986年颁布的《第一课:美国初等教育报告》中就曾明确向校长提出要求,要最大限度的并且要擅长于取得家长以及社会的支持。

马云荣和王建平于2004年发表的一篇名为《美国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研究动态综述》中指出,美国颁布的《教育目标2000》中就曾呼吁每一所学校都应该加强与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之间的沟通合作,以便使家长可以更多地关注、了解学生在学习、情感等方面的变化,并通过对家长参与教育的方式、家长的态度、家长参与教育给学生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系统研究,得出家长在参与教育的方面形成了三个研究领域的结果,分别是描述性研究、危机性研究以及结果性研究。

龙雨在自己的论文中写道,日本颁布的《社会教育法》《对教职员的建议》中指出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都应对学校教育进行参与,同时指出教师和家长要进行教育合作。

我国颁布的关于家校沟通的政策法规可以从国家各单位颁发的重要文件中探寻。

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90年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几点意见》,在意见中提到,要重视家庭、学校、社会三者相结合教育的作用,形成多方面协调统一的教育格局。

199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也明确指出要形成学校、家庭以及社会共同参与对学生进行德育工作的新格局。

2004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在第五大点重视和发展家庭教育中说明要将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密切结合起来,共同推动学生的良好发展。

政策法规的颁布给家校沟通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保障,让家校沟通能够更好地开展。

二、关于家校沟通学者方面的研究

1.理论基础

杨启光于2006年发表了一篇名为《重叠影响阈:美国学校与家庭伙伴关系的一种理论解释框架》的文章,在文中他指出美国学者爱普斯坦在深入研究了美国中小学的学校、家长以及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之后,提出有必要在这三者之间建立一种新型伙伴关系,在这样的关系下,可以完善学校的教育教学方式、环境,可以增强父母教育学生的能力,可以使三方密切联系促进教师更好地工作、帮助学生更好地成长。实践须有理论作为指导,因此研究家校沟通的理论基础,并借此探寻二者间新的关系模式是十分重要的。为此爱普斯坦等人以生态学的解释框架和社会资本概念为基础并进一步总结升华,最终提出重叠影响阈这一理论,为家校联系提供了理论基础。

纪阳在论文《小学低年级班主任与家长沟通现状及改进对策研究》中写到,社会互动理论的观点:互动是人际交往中最本质的东西,互动的核心则是相互间的依赖即“相倚”,而人际互动的这种相椅可以分为四种情况,分别为反应性相倚、彼此相倚、非对称性相倚和假相倚。以长远的眼光来看,家校沟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学生更好地发展,所以学校和家庭之间应实现彼此相倚的互动,家校双方积极主动的沟通、交流,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2.制度、机构的设立

陈娟和史景轩在文章《日本PTA在学校教育中的角色》中写道,日本在汲取了其他国家优秀经验的基础上而成立了日本家长教师协会,简称PTA。该协会是由学生家长和教师共同组成的,并且设有都道府县的PTA协会、市町村的PTA协议会以及基层PTA组织等下属机构。PTA在日本的家校联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是日本学校活动方式的组织者,是教育政策的倡导者和推动者,是教育问题的应对者,是志愿者活动支持者,还是家长及教师关系的协调者。

陈峥、王建梁在《家校合作的纽带——美国家长教师联合会研究》中提到由于美国重视家校的教育合力的作用,自1897年起逐渐创建了全国性的家长教师联合会、州家长教师联合会以及地方性的家长教师联合会,虽然各机构的职能大小不同,但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可以使家庭和学校更好地合作共同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因为只倒向一方的教育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教育效果。

金绍荣和王德清在2006年发表的一篇名为《“家长代言人”制度:家校沟通与合作的有效途径》的文章中向我们详尽介绍了“家长代言人”这一制度。家长代言人制度是以年级为单位进行的,各位学生家长可自愿报名,并通过教师和家长共同选举的方式,在每一个年级推选出一定数量的家长代表本年级组来直接参与到家校沟通中去,家长代言人在进行家校沟通时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这一制度的实施给家长和教师之间的沟通搭起了很好的平台,提高了家校沟通的效率,并为学校的教学和各项制度的拟定提供了更多的参考意见。

3.学者的探索研究

张丽竞在文章《国内外中小学家校合作研究综述》中提到,在英国的学校教育中,家长参与学校的教育管理不仅仅是一种权利,这种行为被认为是对社会资助者的一种负责人的表现。并且英国于20世纪中期颁发了教育法案,法案中规定学校要建立有家长代表参与的管理委员会。

马忠虎所编著的《家校合作》一书积极响应了基础教育的改革,以新理念为切入点,系统地阐述了我国的家庭、学校教育之间的关系,提倡学生家长和学校应展开有效沟通和合作。他在书中将家校合作沟通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校为本”的家校合作,这一模式的沟通主要是围绕学校开展的各项教学活动而展开的。另一种是“以家为本”,这一模式的家校沟通主要是以家庭的教育活动为中心而展开进行的。

张维君在文章《近20年我国家校合作研究述评》中指出,经过调查分析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目前我国的家校沟通存在以下四方面问题,分别是教师与家长对各自的责任认识存在偏差;教师与家长的相对地位实质上并不相等;教师与家长的交流常常表现出单向交流的倾向;家长在与教师进行沟通时缺乏话语的主动权,以及家校沟通的形式单一、沟通渠道不通畅等。总体来看,可大概将我国已有的关于家校合作沟通的研究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在教学一线的教师们经过长期的摸索而得到的工作经验总结,第二种则是我国教育学、心理学的专家学者提供的一些理论上的探讨。

(三)总体来说,国内外的学者们都认识到了家校沟通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的重要性,并在不同理论层面做了研究,以便为实践提供更好的理论依据。国外学者们对这一领域的研究进行较早,已经形成了较为丰富的理论体系。而我国的理论研究开展较晚,缺乏系统规划,没有形成特色体系。三、关于家校沟通教师实践层面的研究

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在《给教师的建议》一书中谈到他们学校是如何使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保持一致的一些做法。以创办“家长学校”为例,将家长以学生年龄为标准划分成四个组,分别是学前组、学龄初期组、少年期组和青年期组,由学校安排有经验的教师给家长讲课。讲课的内容既包括共性的教育问题,也包括各组的特殊问题,其实质都在于使家长明白培育学生不仅是教师单方面的事业,而且也是孩子家长的事业,要使家庭和学校在对学生的教育影响上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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