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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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废止79件规范性文件。

现将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质检总局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废止理由1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有关文件的通知认办注〔2005〕1号2005.1.12已经发布了正式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相关国家标准也已于2006年发布并实施2关于加强食品企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农轻〔2005〕23号2005撤销。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由卫生部负责3关于复原乳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标委农轻〔2005〕75号2005撤销。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标识工作由卫生部负责4关于明确复原乳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标委农轻〔2005〕92号2005撤销。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标识工作由卫生部负责5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08〕78号2008撤销。

随着形势发展,《意见》中有的内容如采标指标等已不符合发展要求6关于税控加油机型式批准、制造许可证发放及出厂检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1999〕209号1999.9.7税控加油机的型式批准和制造许可证的审批权限已经下放到省局,国家局不再受理7关于消杀灭卫生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卫函〔2000〕345号2000.7.25已有新规定8关于使用统一审批的卫生处理药械、严格掌握用药原则和操作规程的函检卫函〔2001〕28号2001.4.2已有新规定9关于出入境人员预防接种要求和有关用药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2〕230号2002.4.2已有新规定10国家质检总局、外交部关于为出国(境)人员办理健康证明的通知国质检卫联〔2003〕162号2003.5.30非典时期的短期要求11关于印发《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填写规范》的通知国质检卫〔2003〕395号2003.11.7已有新规定12关于印发《检验检疫系统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方案(2004—2008)》的通知国质检卫〔2004〕288号2004.6.25已过有效期13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质检卫〔2004〕293号2004.6.28已有新规定14关于转发民航局《关于印发涉奥机场防范和处置核生化恐怖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质检办卫〔2008〕194号2008.5.7已过有效期15关于举行“口岸迎奥运反核生化恐怖综合演练”的通知质检办卫〔2008〕35号2008.1.28已过有效期16关于奥运会期间请准许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外国人短期入境问题的函国质检卫函〔2008〕4142008.6.12已过有效期17关于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允许患有麻风病的境外人员入境等有关问题的请示国质检卫〔2008〕350号2008.7.17已过有效期18关于印发《2008年奥运会口岸传染病及核和生物突发事件风险识别与评估》的通知质检卫函〔2008〕42号2008.6.10已过有效期19关于与香港卫生署联合举行应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时间演练有关事项的通知质检卫函〔2008〕44号2008.6.13已过有效期20关于再次重申奥运期间卫生检疫查验有质检卫函〔2008〕2008.8.4已过有效期关措施的通知70号21关于确认我国对于入境人员黄热病疫苗接种要求的复函质检卫函〔2008〕103号2008.10.31已过有效期22国家进境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动植检动字〔1995〕7号19952009年10月总局发布新的管理办法23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动植检动字〔1996〕123号19962009年10月总局发布新的管理办法24关于防止甲型H1N1流感通过进境集装箱传入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检〔2009〕184号2009.5.7甲型H1N1流感不纳入检疫传染病来管理25关于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7〕171号1997.5.26有新规定26关于做好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技监局发〔1999〕1621999.7.2有新规定27关于颁发《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的通知质技监局锅发〔2000〕99号2000.6.8有新规定28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资格审查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锅〔2002〕25号2002.1.23有新规定29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格审查咨询单位备案办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2〕30号2002.2.7有新规定30关于印发《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的通知国质检锅〔2002〕235号2002.8.14有新规定31关于做好有关特种设备行政审批项目转化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锅函〔2003〕318号2003.5.12阶段性工作,已完成32《关于开展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锅函〔2003〕417号2003.6.5阶段性工作,已完成33关于允许锅炉压力容器行业的理化、热处理无损检测项目外协的意见劳安锅局〔1998〕12号1998.2.6有新规定34关于印发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及报告书的通知劳安锅局〔1998〕18号1998.3.9有新规定35关于进一步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质技监锅字〔1999〕41号1999.6.25有新规定36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质技监锅字〔1999〕46号1999.8.12有新规定37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质技监锅字1999.10.13有新规定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解释”的通知〔1999〕58号38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的几点意见质技监锅字〔2000〕61号2000.8.2有新规定39关于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资格过渡与考核工作的几点意见质技监锅字〔2000〕69号2000.9.14有新规定40关于特种设备资格许可中有关问题请示报告的回复质检锅便字〔2003〕1100号2003.8.29有新规定41关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有关问题的答复质检特便字〔2008〕4019号2008.5.9有新规定42关于做好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物资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9〕252号2009.5.12根据目前的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工作情况和总局防范应对甲型H1N1流感保障组已有的防控信息上报要求,建议不再要求各省质监部门向我司报送每日防控信息和执行每日零报告制度43关于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函〔2001〕165号2001.6.14已被国质检食监〔2007〕519号文件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替代44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函〔2001〕168号2001.6.14已被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替代45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2〕282号2002.5.16已被总局79号令替代46关于印发《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监〔2002〕185号2002.7.9已被总局79号令替代47关于食用调和油等5种食用植物油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3〕517号2003.7.4已被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替代48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监〔2004〕408号2004.9.17相关内容已在食品安全法及总局三定方案中体现49关于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确保食品安全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4〕786号2004.9.24相关内容已在食品安全法及总局三定中体现50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2005〕182号2005.6.3相关内容已在食品安全法及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中体现51关于加强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监〔2005〕200号2005.6.30相关内容已在食品安全法、总局第79号令、总局2009年第119号公告体现52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5〕781号2005.9.22食品安全法规定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具体办法53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食〔2007〕284号2007.6.22食品安全法规定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具体办法54关于加强食品企业使用旧版标识包装材料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9〕39号2009.2.1相关内容被总局123号令和总局2009年第100号公告替代55关于开展全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06〕523号2006.7.11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56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7〕461号2007.10.15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57关于印发《定点供应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8〕143号2008.4.3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58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2008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8〕149号2008.4.11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59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供应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08〕223号2008.4.18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60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奥运会期间生产加工食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8〕176号2008.4.22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61关于印发《奥运食品驻厂监管工作规范》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08〕181号2008.4.25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62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监管工作保障奥运食品安全的通知国质检食品函〔2008〕305号2008.5.12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63关于加强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动物源性原料来源检查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08〕330号2008.5.20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64关于发布新版奥运会食品安全标准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08〕282号2008.5.30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65关于做好供奥运食品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08〕299号2008.6.6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66关于进一步明确奥运食品质量安全检验质检办食监函2008.6.11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有关要求的通知〔2008〕306号67关于加强对产品销往奥运比赛城市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08〕423号2008.6.13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68关于奥运分赛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08〕400号2008.6.13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69关于奥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质检食监函〔2008〕432号2008.6.17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70关于印发《动物源性加工食品抽样及样品管理方案》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08〕329号2008.6.19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71关于供奥运食品动物源性原料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质检食监函〔2008〕437号2008.6.23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72关于奥运食品过敏原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08〕358号2008.7.1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73关于非动物源性加工食品违禁药物检测工作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08〕368号2008.7.2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74关于转发北京奥运会食品安全工作协调小组工作小组有关违禁药物检测要求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08〕365号2008.7.4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75关于奥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答复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08〕379号2008.7.8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76关于产品销往奥运赛区食品生产企业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08〕383号2008.7.9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77关于动物源性食品违禁药物检验结果判定等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08〕390号2008.7.15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78关于进一步加强奥运食品检测信息管理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08〕432号2008.8.4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79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检查细节切实落实奥运会食品安全保障措施的通知》的通知质检办食监〔2008〕451号2008.8.8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9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2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2018年3月6日质检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一、《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4日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5号公布)二、《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评审员管理办法》(1999年12月17日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15号公布)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1990年7月2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2号公布)四、《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1990年9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6号公布)五、《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1992年1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7号公布)六、《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1999年4月1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公布)七、《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6月1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公布)八、《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公布)九、《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9日质检总局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09年12月18日质检总局令第124号修订)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2001年12月29日质检总局令第14号公布)十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7月12日质检总局令第22号公布)十二、《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2003年7月18日质检总局令第50号公布)十三、《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9日质检总局令第104号公布)十四、《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9年6月14日质检总局令第113号公布)十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10月13日质检总局令第121号公布)十六、《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14年4月28日质检总局令第157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质检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环境保护部发布《现行有效的85件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和400件规范性文件》 ...

环境保护部发布《现行有效的85件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和400件规范性文件》 ...

环境保护部发布《现行有效的85件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和400件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8号)和《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1号),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何要开展这次清理工作?答:这次清理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开展的。

开展这项清理工作,既是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举措、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及时体现部门职能变化、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内在要求。

环境保护部文件清理工作从2016年1月开始。

7月13日,环境保护部公布《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决定对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这次继续对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摸清家底”,也是整个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促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问:这次文件清理范围包括哪些?答:环境保护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截至2016年6月30日之前,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先后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内容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等环境保护领域。

问:哪些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答:“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环境保护部(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局)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环境保护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原文转发国务院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以及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此次清理不按规范性文件处理。

问:未列入目录的文件是否继续有效?答:《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的400件文件均为经清理后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目录的文件除了存在已被废止、自行失效的情况外,还存在其本身不属于此次清理所指的规范性文件范围等情况。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有效规范性⽂件和废⽌部分规
范性⽂件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有效规范性⽂件和
废⽌部分规范性⽂件的公告》(2014年70号)
为全⾯建设法治质检,提升质检系统依法⾏政的⽔平,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件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5号)的要求,质检总局对规范性⽂件进⾏了清理。

本次共清理规范性⽂件1024件。

清理结果:截⾄2013年12⽉底,质检总局现⾏有效规范性⽂件816件,决定废⽌规范性⽂件69件,另有3件联合发⽂(其他部委为牵头部门)已废⽌。

现予以公布,决定废⽌的规范性⽂件⾃公布之⽇起废⽌。

国家认监委、标准委和中国纤维检验局报送质检总局备案有效规范性⽂件136件。

⾷品安全监管职能已经划归⾷品药品监管总局,由于职能划转⼯作尚未完全结束,相关规范性⽂件的移交⼯作正在进⾏。

依法制定并发布的规程和⾏政管理中的⽬录,按照质检总局令第125号规定不列⼊有效规范性⽂件⽬录,依法执⾏。

附件:1.质检总局现⾏有效规范性⽂件⽬录
2.质检总局废⽌规范性⽂件⽬录
3.国家认监委、标准委和中国纤维检验局报送质检总局备案的有效规范性⽂件⽬录
4.涉及⾷品安全监管职能相关规范性⽂件⽬录
质检总局
2014年7⽉2⽇
有效规范性⽂件⽬录(正式⾏⽂).xls。

质检总局关于报送规章清理工作情况的函

质检总局关于报送规章清理工作情况的函

质检总局关于报送规章清理工作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21•【文号】国质检法函〔2017〕603号•【施行日期】2017.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质检总局关于报送规章清理工作情况的函国质检法函〔2017〕603号国务院法制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关于“2017年年底前,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完成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的要求,质检总局组织开展全面清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要求,我局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9部法律、行政法规提出清理意见,以《质检总局关于报送“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清理意见的函》(国质检法函〔2017〕580号)函报贵办。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5号)规定,我局自2011年起逐年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2017年度开展的第7轮清理工作已经完成,清理结果以《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向社会公布。

在开展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同时,我局组织对现行有效部门规章进行全面清理。

在清理基础上,现已废止规章7件(附件1),修改规章11件(附件2);拟废止规章17件(附件3),拟修改规章91件(附件4)。

同时,对涉及国内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的7件规章(附件5),拟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出清理意见后,统筹解决。

附件:1. 已废止规章目录2. 已修改规章目录3. 拟废止规章目录4. 拟修订规章目录5. 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规章目录质检总局2017年11月21日附件1已废止规章目录规章名称原文号废止文号废止日期备注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2016年1月20日由《进出境粮食检验督管理办法》替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9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2016年2月23日由《纤维制品质量监办法》替代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质检总局、商务部、工商总局令第58号质检总局、商务部、工商总局令第180号2016年1月26日由《进出口商品检验构管理办法》替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2016年7月26日由《进境水生动物检管理办法疫总局令第44号疫总局令第183号监督管理办法》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月18日全文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订《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8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月18日全文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0号2017年12月1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代附件2已修改规章目录规章名称原文号修改文号发布时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7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8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9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规章名称原文号修改文号发布时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2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1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6号2016年12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1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7号2017年2附件3拟废止规章目录规章名称文号规章名称文号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2号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5号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评审员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2号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6号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7号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根据第124号令修订规章名称文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号,根据第166号令修订注:拟废止规章需明确相应监管措施后,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作出废止决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3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3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3号)第33号《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二○○六年六月五日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等9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一、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1995年2月6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5号,1999年7月1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6号修订)2、《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2001年6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3、《关于同意成立全国饮品企业环境质量管理审核委员会的批复》(1996年8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环人〔1996〕714号)4、《关于发布〈中国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备案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1998年4月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8〕12 号)5、《关于印发〈环境保护产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管理规定〉的通知》(1999年4月6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89号)6、《关于贯彻〈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年7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166号)7、《关于开展清洁生产审计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2001年9月2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1〕154号)8、《关于开展服务性室内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试点工作通知》(2001年10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环办〔2001〕120号)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1999年1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24号)修改内容:删除第七条。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7〕第89号_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7〕第89号_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8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维护安全生产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一、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的“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

(二)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

(三)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6年2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第六条第七项修改为:“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二、对1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废止《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号)、《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相关工作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11月1日本届商务部第1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钟山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证明事项等工作要求,商务部对相关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相关联发部门同意,现决定:一、废止2部规章(一)经商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决定废止《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

(二)决定废止《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19号)。

二、修改10部规章(一)决定删除《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八条的“(四)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和第十一条的“(四)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

决定修改第八条的“(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和第十一条的“(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为“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

删除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取得拍卖业务的许可、变更和终止”。

(二)经商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决定将《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第九条修改为:“从事翻新业务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国家规定有资质要求的,还须提供已取得相关资质证明的书面承诺。

”(三)经商海关总署同意,决定在《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商务部令2018年第7号修改)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增加如下表述作为第8项:“上述规定的材料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系统联网查询的,可不再提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人社部公告〔2016〕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人社部公告〔2016〕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人社部公告〔2016〕1号按照国务院要求,我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了15件规章。

现将现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6年4月22日附件现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序号制定机关规章名称文号施行日期1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号2008.9.18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2号2009.1.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档案局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社部令第3号2009.9.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令第4号2009.11.9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社部令第5号2010.1.20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人社部令第6号2010.3.16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7号2010.11.12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2011.1.1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社部令第9号2011.1.1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社部令第10号2011.1.11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1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11.5.1(2015.4.30)1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2011.5.1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2011.7.1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4号2011.7.11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5号2011.7.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6号2011.10.151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社部令第17号2012.1.11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18号2012.9.11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2013.7.12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2013.11.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1号2014.4.12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2014.3.12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3号2015.2.12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4号2015.4.302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2015.10.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6号2015.11.122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7号2016.2.162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8号2016.4.1229人事部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人调发〔1990〕8号1990.4.1430人事部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人计发〔1990〕17号31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1990.11.1032人事部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1991.2.433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人调发〔1994〕3号1994.3.2534人事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人职发〔1994〕14号1994.10.3135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人薪发〔1994〕50号36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人职发〔1995〕6号1995.1.1737人事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人薪发〔1995〕32号1995.5.138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1995.12.1439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人发〔1996〕55号1996.6.1740人事部、工商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令第1号(人事部令第4号修订)(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5.4.22)(2015.4.30)41人事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2号(人事部令第5号修订)(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3.11.1(2005.6.24)(2015.4.30)42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2006.1.143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事部令第7号2007.11.644人事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人事部令第8号2008.1.145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2008.2.1546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技工学校工作规定劳人培〔1986〕22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87.1.1(2010.11.12)47劳动部、税务总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劳薪字〔1991〕46号1991.10.548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1993.7.949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劳部发〔1993〕161号1993.7.950劳动部、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1994.2.2251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4〕448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95.1.1(2010.11.12)52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1995.1.153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1995.1.154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1995.1.155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1995.1.156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1995.1.157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1995.1.158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1995.1.159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218号1995.4.2160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1995.5.1061劳动部、审计署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劳部发〔1995〕329号1995.10.162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96.5.1(2010.11.12)63劳动部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劳动部令第2号1996.10.164劳动部、国有资产管理局、税务总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劳部发〔1997〕181号1997.5.2965劳动部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劳动部令第9号1997.9.166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1999.3.1967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1999.3.1968劳动保障部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7号2000.8.2969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2001.1.170劳动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9号2000.11.871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1号2001.5.1872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2号2001.5.1873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3号2001.5.2774劳动保障部、工商总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4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1.12.1(2015.4.30)75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2003.4.176劳动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2004.1.177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2004.5.178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2004.3.179劳动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2号2004.5.180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4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5.3.1(2015.4.30)81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2005.2.182劳动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6号2005.10.183劳动保障部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6.10.1(2015.4.30)84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人社部令第23号、第24号修改)2008.1.1(2015.2.1)(2015.4.30)85劳动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9号2007.11.9——结束——。

总局第112号令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09415

总局第112号令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09415

总局第112号令《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09.4.15
第112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9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我局对现行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研究,决定废止12件规章,现将废止的规章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废止部分规章目录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
附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和
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2.29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4号
•【施行日期】2010.12.29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34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为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对制定发布的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截至2010年11月现行有效规章共计178件,同时决定废止规章7件。

现将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和废止部分规章目录予以公布,废止的规章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废止部分规章目录附件1:
附件2:。

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1.01.04•【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20号•【施行日期】2021.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20号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黄润秋2021年1月4日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我部决定对下列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一)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90〕环管字第359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公安部、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原交通部、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发布)(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章(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0号)1.将第四条第五项修改为:“应当合理收费,不得随意抬高、压低评价费用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2.将第四条第六项修改为:“评价机构不得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3.将第四条第七项修改为:“不得转包或者变相转包环境影响评价业务;”4.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技术评估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宣布评估意见无效或者禁止该技术评估机构承担或者参加相关技术评估工作。

”5.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技术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或者评估专家,禁止其承担或者参加相关技术评估工作。

分享《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废止后怎么办?

分享《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废止后怎么办?

分享《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废止后怎么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07月16日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0年8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1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目前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食药监科〔2016〕106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食品复检机构要求》RB/T 216-2017等。

本次废止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从2020年07月16日起,将不再作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法规依据。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内容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中都有相关的体现。

同时,原已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F)的检验检测机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到期后,不再延续。

资质认定部门可视机构具体情况,采用书面或者现场审查的方式,将原有食品检验检测能力纳入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范围。

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监管机构发布的文件要求及时更新《质量手册》、相关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及记录,做好相关文件的宣贯及培训考核,保证管理体系持续改善,正常运转。

让我们一起再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中的部分条款进行学习: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6•【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施行日期】2007.11.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8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韩长赋二○○七年十一月六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改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要求,省政府对1984年至2007年制定的205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对被新的法规所代替的,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不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章予以修改或废止,特作出如下决定:一、修改《吉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吉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吉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3件省政府规章。

(详见附件1)二、废止《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等65件规章。

(详见附件2)三、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

(详见附件3)未列入目录的其他文件,均不属于规章,不具有规章的效力,其中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与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不一致的规定,一律无效。

附件1修改的省政府规章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公布、修改时间、政令号│修改内容│├───┼─────────────┼─────────────┼────────────────────┤││吉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1998年6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第十一条修改为:“外省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域││ 1 ││府第93号令发布│内从事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性评价管理办法││应当到省或市(州)地震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 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目录
01 决定布
02 内容解读
基本信息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机构 改革方案》,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总局决定废止规章11件,修改规章5件。
二、修改目的
随着一系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措施的推出和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审批效率显著提升,机 构准入更加便捷,市场主体大幅增加,市场环境持续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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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发布
决定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8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3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 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工 2021年4月2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 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进 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一、对11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详见附件1。 二、对5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详见附件2。
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 监检测〔2019〕206号),推动实施依法界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试点告知承诺制度,优化准入服务, 便利机构取证,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等改革措施。2020年,持续推进许可事项改革,并根据疫情防控 形势,推行远程评审等应急措施。2021年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全面推行检验 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6年6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7月13日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我部决定对下列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1.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87年7月16日,(87)环放字第239号)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4月1日,环控〔1996〕204号)3.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96年7 月26日,环控〔1996〕629号)4.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9年4月16日,环发〔1999〕98号)5.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日,环发〔1999〕246号)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5月9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7.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7月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1号)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8月30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9.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7月8日,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10.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10月11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29日,环发〔1999〕107号)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2月23日,环发〔2000〕38号)3.关于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2000年7月4日,环发〔2000〕135号)4.关于印发《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的通知(2001年2月22日,环发〔2001〕21号)5.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等四种文件格式的通知(2001年12月31日,环发〔2001〕214号)6.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31日,计价格〔2002〕125号)7.关于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 年 3 月 28 日,环发〔2002〕54号)8.关于对新车(机)型排放达标申报审核工作进行调整的通知(2002年7月12日,环办函〔2002〕233号)9.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3月25日,环办〔2003〕25号)10.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环办〔2003〕26号)11.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2004年8月4日,环函〔2004〕253号)12.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环发〔2005〕24号)1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05年11月2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14.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23日,环办〔2005〕126号)15.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2005年12月13日,环办〔2005〕137号)16.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2月14日,环办〔2006〕14号)17.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15日,环办〔2006〕28号)1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3月31日,环发〔2006〕50号)19.关于印发《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24日,环发〔2006〕59号)20.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6月7日,环函〔2006〕224号)21.关于实行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评价范围分级管理的公告(2006年7月2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22.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环办〔2006〕138号)23.关于印发《环保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26日,环发〔2006〕205号)2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5月11日,环发〔2007〕67号)25.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6月25日,环发〔2007〕97号)26.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28日,环办函〔2007〕881号)27.关于35千伏送、变电系统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30日,环办函〔2007〕886号)28.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12月10日,环发〔2007〕188号)29.关于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2008年2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30.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5号)31.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4号)32.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4日,环发〔2008〕13号)33.关于加强核设施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6日,国核安函〔2008〕26号)34.关于加强铀矿冶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 年 4 月 25日,环办函〔2008〕119号)35.关于加强核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 年5 月15日,国核安发〔2008〕43号)36.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2008年6月6日,环发〔2008〕48号)37.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和第74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6月13日,环发〔2008〕52号)38.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2008年6月24日,环办函〔2008〕373号)39.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通知(2008年7月11日,环办〔2008〕53号)40.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2008年7月24日,环发〔2008〕69号)41.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公开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2008年7月29日,环函〔2008〕157号)42.关于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1日,环办〔2008〕57号)43.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4日,环办函〔2008〕539号)4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2008年9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45.关于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环发〔2008〕89号)46.关于加强不合格奶制品销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2008年10月20日,环办〔2008〕81号)47.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8 年 11月6日,环办函〔2008〕789号)48.关于同意将C.I.活性黄107等101 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8年12月26日,环办函〔2008〕944号)49.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09年)的公告(2008 年 12 月 31 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6号)50.关于加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核心应用软件部署工作的通知(2009年1月19日,环函〔2009〕17号)51.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2009年2月2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52.关于公布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名单的公告(2009年3月23日,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14号)5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年4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0号)5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13日,环办〔2009〕45号)55.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21日,环发〔2009〕48号)56.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范事故风险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24日,环办〔2009〕51号)57.关于开展办理铀矿山采矿许可证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4月29日,环办函〔2009〕397号)58.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监管力度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30日,环办〔2009〕53号)59.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2009年5月14日,环办函〔2009〕465号)60.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事项的公告(2009年5月22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7号)61.关于输变电设施电磁辐射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9年6月8日,环办函〔2009〕578号)62.关于公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推荐单位名单(2009年)的公告(2009年6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8号)63.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1日,环发〔2009〕73号)64.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09年7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36号)65.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7月22日,环发〔2009〕87号)66.关于发布2009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名单的公告(2009年8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40号)67.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环保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09年8月3日,环办函〔2009〕777号)6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核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年10月12日,环办函〔2009〕1045号)69.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2009年11月2日,环发〔2009〕127号)70.关于同意将2-溴己酸等53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9 年11 月 5 日,环办函〔2009〕1147号)71.关于高压输变电工程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 年 11月10日,环核函〔2009〕81号)72.关于发布《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2009年12月1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6号)73.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0年)的公告(2009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6号)74.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09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8号)75.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2010年3月2日,环办〔2010〕25号)76.关于同意4,6-二氯嘧啶等24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3月15日,环办函〔2010〕265号)77.关于实行差别排污收费政策提高落后产能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函(2010年5月28日,环函〔2010〕161号)78.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6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47号)79.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10年7月8日,环发〔2010〕78号)80.关于同意将 4-(反-4-乙基环己基)溴苯等 149 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 年 8月12日,环办函〔2010〕859号)81.关于同意三(氨基磺酸)钇等 74 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9月15日,环办函〔2010〕997号)82.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1年)的公告(2010 年 12 月 29 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1号)83.关于印发《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函(2010年12月30日,环办函〔2010〕1446号)84.关于同意4-氨基-5-氨甲基-2-甲基嘧啶等150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1 年 1月6日,环办函〔2011〕13号)85.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月18日,环办函〔2011〕57号)86.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2011年2月14日,环办〔2011〕14号)87.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5日,环办函〔2011〕157号)88.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8日,环办函〔2011〕180号)8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1年3月14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90.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11年4月15日,环发〔2011〕43号)91.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2011年9月20日,环办函〔2011〕1117号)92.关于废杂铜生产电解铜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复函(2011年11月21日,环办函〔2011〕1363号)93.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2月5日,环函〔2011〕337号)94.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2年)的公告(2011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 2011年第91号)95.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3号)96.关于同意碳酸镧(Ⅲ)等78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1月5日,环办函〔2012〕4号)97.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13日,环办〔2012〕13号)98.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2 年 3月20日,环办函〔2012〕337号)99.关于同意 3,5-二氯溴苯等 208 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4月28日,环办函〔2012〕481号)100.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的通知(2012年5月16日,环办〔2012〕79号)101.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12年5月17日,环发〔2012〕54号)102.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2012年6月25日,国核安发〔2012〕106号)103.关于加强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着力维护公共安全的通知(2012年8月16日,环办〔2012〕109号)104.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2012年10月8日,环发〔2012〕118号)105.关于电池制造项目环评类别问题的复函(2013年1月25日,环办函〔2013〕86号)106.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3年1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号)107.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等四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配套文件的通知(2013年3月22日,环办〔2013〕28号)108.关于多金属复杂金精矿综合回收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意见复函(2013年6月25日,环办函〔2013〕709号)109.关于印发《省级化学品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2013年7月5日,环发〔2013〕70号)110.关于印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通知(2013年7月15日,环办〔2013〕75号)111.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2013年8月5日,环函〔2013〕176号)112.关于继续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13年9月22日,环办〔2013〕89号)113.关于对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13年9月22日,环办函〔2013〕1074号)114.关于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意见的复函(2013年11月6日,环办函〔2013〕1274号)115.关于“圈区管理”区内企业进口废五金类许可证有效期自动延期的函(2014年1月26日,环办函〔2014〕93号)11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2014 年 3月4日,环办〔2014〕24号)117.关于发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2014年4月4日,环办〔2014〕33号)118.关于水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4年7月30日,环办函〔2014〕929号)119.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2014年10月20日,环发〔2014〕149号)120.关于铁矿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5年1月6日,环办函〔2015〕22号)121.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部审查分类目录》的通知(2015年3月18日,环办〔2015〕31号)来源:/fg/detail2023906.html。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现发布《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行政规章:1、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一)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入凭证的单位,由财政部门没收、销毁非法凭证,其所得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同时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以行政处分。

对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承印罚没收入凭证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湖北省道路检查站设置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置检查站的,县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立即撤销。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并对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撤销的,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强制行政措施。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无理拦截车辆,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人员,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3、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湖北省处理专利纠纷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修改为:“专利管理机关立案受理专利纠纷调处请求后,应在十日内将请求书副本发送被请求人。

被请求人收到请求书副本后,应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被请求人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的,不影响专利管理机关做出调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7月7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20年7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为进一步深化机构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监管效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现行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管理办法》等24部规章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附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序号部门规章名称发布令号1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管理办法2012年8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7号公布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1995年8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89年1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修改意见》第一次修订,根据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4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5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0号公布6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1998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公布7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9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公布8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公布,根据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的决定》修订9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9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公布10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4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9号公布11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8号公布12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4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7号公布1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4年12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14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4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15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公布16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7月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1号公布17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5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18标准档案管理办法1991年10月2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5号公布19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0年8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1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20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2002年4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21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1993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令第5号公布,根据1995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令第7号《〈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的修改》修订22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2010年4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8号公布23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办法2004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9号公布24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8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号公布——结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规章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规章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规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2.21•【文号】国质检法[2003]38号•【施行日期】2003.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规章的通知(2003年2月21日国质检法[2003]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WTO新形势的要求,总局对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规章进行了清理。

其中有10件行政规章已经总局局务会讨论后予以废止,其相关管理内容被新的规章替代。

现将《废止部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规章目录》一并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废止部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规章目录---------------------------------------------------|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废止时间||--|-------------------------|----------|----|----||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原劳动部|19970718|20011115||--|-------------------------|----------|----|----||2|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0314|20011204||--|-------------------------|----------|----|----||3|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31213|20011204||--|-------------------------|----------|----|----||4|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质检总局|20010615|20011229||--|-------------------------|----------|----|----||5|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原国家经济委员会|19861028|20020301||--|-------------------------|----------|----|----||6|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补充规定|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10913|20020301||--|-------------------------|----------|----|----||7|技术监督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881205|20020201||--|-------------------------|----------|----|----||8|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委员会|19840707|20020601||--|-------------------------|----------|----|----||9|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原劳动部|19930929|20030101||--|-------------------------|----------|----|----|||《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管理办法》中执法证件的|||||10||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10511|20030401|||管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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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34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对制定发布的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截至2010年11月现行有效规章共计178件,同时决定废止规章7件。

现将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和废止部分规章目录予以公布,废止的规章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废止部分规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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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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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废止部分规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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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2011年1月5日印发录入:宫剑校对:关添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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