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常见法律文书案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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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题库案例(3篇)

法律文书题库案例(3篇)

第1篇一、民事案例案例一:房屋租赁纠纷【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8年6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每月5000元。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但之后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后续租金。

甲认为乙违反了合同约定,遂诉至法院。

【法律问题】1. 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乙是否有权拒绝支付租金?2. 法院应如何处理双方的纠纷?【参考答案】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但本题中,乙未在合同签订前或租赁期内提出质量问题,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房屋存在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因此乙无权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租金。

2. 法院应依法判决乙继续支付剩余租金,并承担因拒绝支付租金给甲造成的损失。

案例二:离婚纠纷【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近年来,甲乙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甲提出离婚。

乙不同意离婚,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甲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

【法律问题】1. 法院应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 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如何处理?【参考答案】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题中,甲乙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且多次协商未果,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 法院应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生活条件等因素,判决子女由甲抚养,乙支付抚养费。

二、刑事案例案例一:故意伤害罪【案情简介】被告人甲与被害人乙因琐事发生争执,甲持刀将乙刺伤,致乙重伤。

经鉴定,乙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法律问题】1.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甲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参考答案】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题中,甲持刀故意伤害乙,致乙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律文书优秀案例(3篇)

法律文书优秀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被告:乙公司案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

乙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0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乙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000万元。

协议签订后,甲公司已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乙公司,但乙公司未履行股权转让的义务。

二、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乙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甲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原告甲公司;2. 判令被告乙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000万元;3. 判令被告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一)事实1. 2010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乙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000万元。

2. 甲公司已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乙公司,但乙公司未履行股权转让的义务。

(二)理由1. 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2. 乙公司未履行股权转让义务。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乙公司应在协议签订后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但乙公司未履行该义务,构成违约。

3. 原告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股权转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原告甲公司有权要求被告乙公司履行股权转让义务。

4. 原告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乙公司应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000万元。

乙公司未支付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 乙公司未履行股权转让义务,构成违约。

关于法律文书的案例(3篇)

关于法律文书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于2019年10月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甲方从乙方采购一批原材料,总价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部分义务,但随后因乙方未能按时交付全部货物,导致甲方生产计划受到影响,双方发生纠纷。

二、纠纷经过1. 甲方认为,乙方未能按时交付全部货物,导致甲方生产计划受到影响,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2. 乙方认为,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货款,导致乙方无法及时交付货物,要求甲方支付货款,否则不承担违约责任。

3.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甲方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文书1. 诉状甲方在诉状中主张如下:(1)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全部货物,构成违约。

(2)乙方违约导致甲方生产计划受到影响,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3)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2. 乙方答辩状乙方在答辩状中辩称如下:(1)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货款,导致乙方无法及时交付货物,甲方构成违约。

(2)乙方在收到部分货款后,已尽力履行合同义务,但甲方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导致乙方无法按时交付货物。

(3)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货款。

3. 法院判决书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关于甲方主张乙方违约的问题,法院认为,乙方未能按时交付全部货物,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乙方主张甲方违约的问题,法院认为,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乙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甲方人民币10万元违约金。

2. 甲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乙方人民币30万元货款。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合同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事案件常用法律文书(3篇)

民事案件常用法律文书(3篇)

第1篇一、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面请求,是民事案件中的基本法律文书。

以下是一份民事起诉状的范本:民事起诉状原告:张三,男,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住址: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被告:李四,男,汉族,1981年2月2日出生,住址: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购房款人民币50万元;2. 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定金人民币5万元;3.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房屋出售给原告,购房款为人民币50万元。

二、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1月5日支付定金人民币5万元。

然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也未支付购房款。

三、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一直未予理睬。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合同义务。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张三2018年5月5日二、民事答辩状民事答辩状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复和辩驳的书面材料。

以下是一份民事答辩状的范本:民事答辩状答辩人:李四,男,汉族,1981年2月2日出生,住址: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被答辩人:张三,男,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住址: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意见:一、答辩人承认与被答辩人于2018年1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答辩人认为合同中的购房款为人民币40万元,而非50万元。

二、答辩人承认收到被答辩人支付的定金人民币5万元,但答辩人认为该房屋的实际价值为人民币30万元,故答辩人请求被答辩人返还定金人民币5万元。

三、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购房款,答辩人有权解除合同。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答辩人有权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法律文书范文案例分享(3篇)

法律文书范文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9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了货物的质量、交付时间、付款方式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乙公司在交付货物时,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乙公司拒绝。

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文书范本(一)起诉状原告:甲公司被告:乙公司案由:购销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乙公司支付原告甲公司50万元货款;2. 判令被告乙公司赔偿原告甲公司因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造成的损失;3. 判令被告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1.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于2019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2.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定金。

3. 被告乙公司在交付货物时,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4. 原告甲公司多次与被告乙公司协商解决此事,但被告乙公司拒绝承担责任。

5. 原告甲公司认为,被告乙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答辩状被告:乙公司原告:甲公司案由:购销合同纠纷答辩意见:1. 被告乙公司承认与原告甲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

2. 关于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被告乙公司承认存在瑕疵,但认为原告甲公司在收货时已明知货物存在瑕疵,且未及时提出异议。

3. 被告乙公司认为,原告甲公司在收货时已放弃追究被告乙公司的违约责任,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4. 被告乙公司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关于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被告乙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甲公司在收货时已明知货物存在瑕疵。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乙公司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好的法律文书案例(3篇)

好的法律文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0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四,男,35岁,某市居民。

案由:房地产纠纷基本事实:张三与李四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四将其名下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以人民币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三。

合同签订后,张三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款,但李四却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过户手续。

2019年,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李四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二、法律文书案例分析1. 案件受理通知书【案件受理通知书】原告:张三被告:李四案号:(2019)某法民初字第00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将本案受理情况通知如下:一、本案已由本法院受理。

二、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的房地产纠纷一案,已立案审查。

三、请被告李四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法院应诉。

特此通知。

某市人民法院年月日此份案件受理通知书是法院在接到原告起诉状后,依法向被告发出的通知。

它明确了案件已受理、案号以及被告应诉期限等内容,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 起诉状【起诉状】原告:张三,男,30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四,男,35岁,某市居民。

案由:房地产纠纷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李四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 判令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因办理过户手续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元;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2010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名下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以人民币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

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过户手续。

三、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但被告仍未履行合同义务。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被告应当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五、为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已支付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元。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份起诉状是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正式文件,它详细阐述了案件的事实与理由,为法院审理案件提供了依据。

法律案例文书(3篇)

法律案例文书(3篇)

第1篇案号:(2023)XX法民初字第XXXX号原告:张三,男,35岁,汉族,XX市XX区人,某科技公司职员,住XX市XX区XX路XX号。

被告:李四,男,30岁,汉族,XX市XX区人,个体工商户,住XX市XX区XX路XX号。

诉讼代理人:王律师,XX市XX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理人:赵律师,XX市XX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22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李四将其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屋出租给原告张三使用,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5月1日起至2023年5月1日止。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人民币10,000元,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租赁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

合同签订后,原告张三按照约定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并开始入住该房屋。

2022年10月,原告张三发现房屋存在漏水问题,经与被告李四协商,被告同意维修。

然而,在维修过程中,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完成维修,导致原告的居住受到影响。

2023年2月,房屋漏水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原告张三遂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剩余租金及赔偿损失。

被告李四不同意解除合同,认为原告张三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拒绝退还租金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原告张三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2. 被告李四是否应当退还剩余租金及赔偿损失?三、事实与证据1. 事实(1)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22年5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2)原告张三支付租金的银行转账记录。

(3)房屋漏水问题的照片及维修记录。

(4)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的沟通记录。

2. 证据(1)原告张三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租赁关系。

(2)原告张三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3)原告张三提交的房屋漏水问题的照片及维修记录,证明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完成维修。

(4)原告张三提交的沟通记录,证明其已与被告协商解决漏水问题,但被告未履行义务。

典型法律文书案例范文(3篇)

典型法律文书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信息案号:XX市XX区人民法院(2021)XX民初XX号原告:张三,男,汉族,XX省XX市人,住XX市XX区XX路XX号。

被告:李四,男,汉族,XX省XX市人,住XX市XX区XX路XX号。

二、案件事实2020年5月,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张三购买李四名下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

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人民币200万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首付款为50万元,剩余150万元在房屋过户后一年内付清。

合同还约定了房屋过户的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张三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50万元。

然而,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张三认为房屋价格下跌,便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50万元首付款。

李四不同意解除合同,认为张三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张三是否有权解除合同?2. 如果解除合同,双方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四、法院审理意见XX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张三是否有权解除合同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一方预期违约的。

本案中,张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未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也未迟延履行主要义务,因此张三无权解除合同。

2. 关于违约责任承担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三违反了合同约定,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张三应支付剩余的150万元房款,并赔偿李四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判决结果综上所述,XX市XX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 驳回原告张三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2. 被告李四应向原告张三支付剩余的150万元房款;3. 原告张三应赔偿被告李四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损失人民币5万元。

法律文书真实案例(3篇)

法律文书真实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23)XX民初XX号原告:张某,男,汉族,XX省XX市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被告:李某,男,汉族,XX省XX市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李某返还张某人民币XX万元;2. 判令被告李某赔偿张某因本案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人民币XX万元;3. 判令被告李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事实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张某将其位于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产出售给被告李某,成交价格为人民币XX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张某依约将房屋过户给被告李某,但被告李某仅支付了房屋总价款的50%,即人民币XX万元。

剩余50%的房款,被告李某承诺于2022年10月1日前支付完毕。

然而,至起诉之日,被告李某仍未支付剩余房款。

二、理由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李某作为合同的一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房款。

被告李某未履行支付义务,已构成违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被告李某的违约行为给原告张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按时参加诉讼的,不影响诉讼程序的进行。

”原告张某因被告李某的违约行为,未能按时获得房屋的全部价款,依法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被告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给原告张某造成了经济损失。

为维护原告张某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答辩:被告李某对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部分认可,但认为:1.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原告张某应将房屋过户给被告李某,但原告张某未按约定期限过户,被告李某已支付了房屋总价款的50%,原告张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法律文书案例(3篇)

法院法律文书案例(3篇)

第1篇(2023)XX民初字第001号原告:张三,男,35岁,汉族,XX市XX区人,XX公司员工,住XX市XX区XX路XX号。

委托代理人:李四,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四,男,40岁,汉族,XX市XX区人,XX公司总经理,住XX市XX区XX 路XX号。

被告:XX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李四,总经理。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一、基本案情原告张三于2019年1月1日入职被告XX公司,担任公司销售部经理职务。

双方签订了一份期限为三年(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1日)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张三的月工资为人民币15,000元,公司每月为张三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2022年8月,被告XX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被告XX公司以张三工作表现不佳为由,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被告XX公司支付了张三的工资至2022年7月31日,但未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张三不服被告XX公司的决定,遂向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被告XX公司支付张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XX 万元。

被告XX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二、审理过程本案于2023年3月8日立案,经依法公告送达,于2023年3月15日开庭审理。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

原告张三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 被告XX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XX万元;2. 被告XX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XX公司辩称:1. 原告张三工作表现不佳,不符合公司规定,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2. 原告张三在公司工作期间,未充分履行职责,导致公司业务受损,故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判决理由1. 关于被告XX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法律文书全套案例(3篇)

法律文书全套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甲公司被告:乙公司案由:合同纠纷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20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物交付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乙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二、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乙公司支付原告甲公司货款人民币100万元;2. 判令被告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被告答辩被告乙公司对原告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提出如下答辩意见:1. 原告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导致乙公司无法按时支付货款,故乙公司不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2. 原告甲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乙公司有权拒收货物,故乙公司不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3. 原告甲公司要求支付100万元货款过高,乙公司愿意支付50万元,余款由双方协商解决。

四、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原告甲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了货物,乙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甲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2. 原告甲公司交付的货物经检验合格,符合合同约定,乙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3. 原告甲公司要求支付100万元货款合理,乙公司提出的支付50万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认为:1. 原告甲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乙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2. 被告乙公司提出的答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五、判决结果法院依法判决如下:1. 被告乙公司支付原告甲公司货款人民币100万元;2. 被告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六、执行情况判决生效后,被告乙公司未按判决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原告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依法对被告乙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最终,被告乙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

七、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合同履行、诉讼请求、答辩、法院审理、判决结果和执行情况等环节。

案件法律文书实例(3篇)

案件法律文书实例(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信息案件名称:张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张某,男,汉族,1980年5月15日出生,住址:XX市XX区XX路XX号。

被告:李某,男,汉族,1975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XX市XX区XX路XX号。

案号: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民初字〔2022〕第XX号二、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自2022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 判令被告李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一、事实1.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2月15日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张某向被告李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22年2月15日起至2022年8月15日止。

双方约定利息为年利率6%,借款到期后,如被告李某未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张某有权随时要求被告李某支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2. 借款到期后,被告李某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原告张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二、理由1.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被告李某未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根据原告张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李某确实欠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

因此,原告张某要求被告李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4. 关于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利息。

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年利率为6%,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四、证据1. 原告张某提供的《借款协议》一份,证明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2. 原告张某提供的借款收据一份,证明原告张某已实际向被告李某支付了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

典型案例法律文书稿(3篇)

典型案例法律文书稿(3篇)

第1篇文书类型:起诉状原告:张某,男,汉族,1980年3月15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8XXXX5678。

被告:李某,男,汉族,1982年5月20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9XXXX5678。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2. 判令被告李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事实1. 2019年8月1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在XX市XX区XX路XX号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张某将位于该地址的房屋出租给被告李某使用,租赁期限自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租金为每月人民币1万元。

2. 在租赁期间,被告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原告张某多次催促,被告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3. 2020年7月31日,租赁期满,原告张某要求被告李某搬离房屋,但被告李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搬离。

4. 2020年8月5日,原告张某进入房屋清理物品时,发现被告李某在房屋内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导致房屋部分设施损坏,包括但不限于墙面、地板、门窗等。

5. 原告张某多次与被告李某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李某拒绝赔偿。

二、理由1.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被告李某在租赁期间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违反了合同约定,造成了房屋设施的损坏。

2.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李某在租赁期满后拒绝搬离,并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对原告张某造成了经济损失。

3. 原告张某多次与被告李某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李某拒绝赔偿,故原告张某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被告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侵权,给原告张某造成了经济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证据和证据来源:1. 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租赁关系。

案件法律文书实例(3篇)

案件法律文书实例(3篇)

第1篇一、基本信息案件名称:张三诉李四合同纠纷案原告:张三,男,汉族,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678,住址:XX省XX市XX 区XX路XX号。

被告:李四,男,汉族,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679,住址:XX省XX市XX 区XX路XX号。

案号:XX法民初字[2021]第001号二、事实与理由(一)事实1.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20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将位于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屋出租给李四,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1年5月1日止。

合同签订后,李四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并入住该房屋。

2. 2020年9月,房屋所在地的供水管道发生泄漏,导致房屋内发生水灾。

张三在得知情况后,立即通知了李四,并要求李四搬离房屋进行维修。

然而,李四以工作繁忙为由,未及时搬离,导致房屋内损失严重。

3. 2020年11月,房屋维修完毕,张三通知李四入住。

然而,李四以房屋维修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入住。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 2021年3月,张三向李四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李四支付剩余租金及赔偿房屋损失。

李四未予理睬,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理由1.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在房屋发生水灾后,原告张三已尽到通知义务,被告李四未及时搬离,导致房屋损失扩大,李四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被告李四拒绝入住房屋,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4.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李四应支付剩余租金、赔偿房屋损失及诉讼费用。

三、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李四支付原告张三剩余租金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2. 判令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房屋损失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3. 判令被告李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证据及证据来源1. 《房屋租赁合同》原件,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租赁关系。

典型案例法律文书(3篇)

典型案例法律文书(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张三,男,汉族,1980年1月出生,住址:XX市XX区XX路XX号。

被告:李四,男,汉族,1981年1月出生,住址:XX市XX区XX路XX号。

案由:合同纠纷二、事实与理由一、事实1. 2019年10月,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李四将其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房屋出租给原告张三,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月1日止。

租金为每月人民币6000元,租赁期间租金一次性支付。

2. 2020年1月1日,原告张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三年租金共计人民币18万元。

3. 在租赁期间,原告张三发现被告李四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被告李四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租赁条件的房屋,房屋存在漏水、墙面脱落等问题。

(2)被告李四未按合同约定维修房屋,导致原告张三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3)被告李四在租赁期间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了房屋的正常使用。

4. 原告张三多次与被告李四协商解决上述问题,但被告李四均置之不理。

二、理由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但是,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使用目的,而不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3.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李四作为出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租赁条件的房屋,且未在租赁期间保持房屋符合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已构成违约。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 原告张三因被告李四的违约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李四承担以下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提供符合租赁条件的房屋;(2)赔偿原告张三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典型案例法律文书稿(3篇)

典型案例法律文书稿(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情况(一)当事人基本信息原告:张三,男,汉族,1975年5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678,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被告:李四,男,汉族,1980年8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679,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二)案件事实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0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将位于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的一套房屋出租给被告李四,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10月1日止。

租金为每月人民币5000元,被告李四应在每月1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在租赁期间,被告李四于2012年5月1日未支付当月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

原告于2012年6月1日向被告送达《催款通知书》,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

被告在收到《催款通知书》后仍未支付。

原告张三遂于2012年6月15日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四支付拖欠的租金人民币1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李四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认为原告张三提供的租赁合同存在重大误解,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争议焦点1.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2. 被告李四是否应支付拖欠的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二、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李四支付原告张三拖欠的租金人民币15000元;2. 判令被告李四支付原告张三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一)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二)关于拖欠租金及违约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文书典型案例(3篇)

法律文书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年8岁。

婚后,双方感情较好,但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原告张某某于2023年1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解除与被告李某某的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李某某答辩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但请求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其所有,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争议焦点1. 原告与被告是否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子女抚养权归谁;3.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三、法院判决1. 关于离婚问题: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基础较好,但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故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 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法院认为,原、被告之子年满8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子女抚养权应考虑子女的年龄、双方父母的抚养条件等因素。

本案中,原告张某某在外地工作,收入较高,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且原告的母亲愿意协助抚养孩子,故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原告张某某。

3.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房屋一套、汽车一辆、存款若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故法院判决房屋归被告李某某所有,汽车归原告张某某所有,存款按比例分割。

四、判决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提出离婚请求,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子女抚养权归子女母亲或者父亲。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平均分割。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纠纷案,涉及离婚、子女抚养权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作出判决。

搜法律文书案例(3篇)

搜法律文书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文书是法律工作者在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根据法律规范和事实,通过文字形式表达出来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它不仅是法律工作者进行法律工作的工具,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几个典型的法律文书案例出发,分析法律文书的撰写技巧,以期对法律工作者有所帮助。

二、案例一:民事起诉状案例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因房屋买卖纠纷,甲认为乙未按约定履行房屋交付义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撰写技巧:1. 标题明确:民事起诉状应明确表明诉讼的性质,如“民事起诉状”。

2. 当事人信息完整: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地,有其他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者职务、工作单位和住所地。

3. 诉讼请求明确:明确列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的民事责任,如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等。

4. 事实与理由充分:详细陈述案件事实,包括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和结果,以及原告提出的法律依据。

5. 证据清单:列明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证据的名称、份数、来源等。

案例总结:民事起诉状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重要法律文书,其撰写要遵循清晰、完整、准确、明确的原则。

三、案例二:刑事起诉书案例背景:被告人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逮捕,现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律文书:刑事起诉书撰写技巧:1. 标题规范:刑事起诉书应标明“刑事起诉书”字样。

2. 当事人信息完整:写明被告人、被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地,有其他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者职务、工作单位和住所地。

3. 案件事实详细:详细陈述案件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等。

4. 法律依据明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被告人涉嫌的罪名。

5. 起诉意见:提出对被告人的起诉意见,如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案例总结:刑事起诉书是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的重要法律文书,其撰写要遵循严谨、准确、详细、全面的原则。

法律案例及法律文书(3篇)

法律案例及法律文书(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李某,男,40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案由:合同纠纷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张某与李某在某市某区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将其名下的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房屋出租给李某,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每月人民币10,000元,租赁期间李某需缴纳押金人民币5,000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约将房屋交付给李某使用,李某也按约支付了首月租金及押金。

在租赁期间,李某擅自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未经张某同意更换了部分家具。

2020年4月,租赁合同到期,李某未支付到期租金,也未将房屋恢复原状。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解决,但李某拒绝支付租金并拒绝将房屋恢复原状。

三、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应当支付到期租金?2. 李某是否应当将房屋恢复原状?四、法院审理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其主张。

李某承认合同的存在,但对于是否应当支付租金及恢复房屋原状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本案中,李某未按约支付到期租金,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

本案中,李某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更换家具,未经出租人张某同意,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依法应当将房屋恢复原状。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到期租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

五、法律文书(以下为法律文书范本,具体内容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民事判决书(文书编号:某法民初字〔2021〕第XX号)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典案例及其法律文书(3篇)

经典案例及其法律文书(3篇)

第1篇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建筑公司负责小区全部土建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3亿元。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但开发商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建筑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

二、法律文书(一)起诉状原告:某市某建筑工程公司被告: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人民币2亿元;2.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000万元;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事实1. 原告与被告于20XX年X月X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2.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小区全部土建及配套设施的建设。

3. 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人民币2亿元。

二、理由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构成违约。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

综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二)答辩状被告: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答辩人因与原告某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关于原告提出的剩余工程款人民币2亿元的问题1. 被告承认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部分工程。

2. 被告承认存在未按约定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的情况,但辩称原告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被告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3. 被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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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状(案例范本)原告:邹某,男、1969年5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沙县黄兴镇金凤村联华组。

电话:135151108 诉讼代理人:刘大华,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6681490被告:湖南省长沙高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曙光中路22号,电话:5455888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双倍返还购房(成约)定金四万元整。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原告律师费四千元整。

事实与理由:2002年9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名都花园商品房认购书(以下简称认购书)”,约定双方在十日内签署正式购房合同,被告同时收取了原告定金两万元整。

当原告依约去签署合同时发现,被告尚未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符合预售商品房的法定要求,因此不同意违法签订购房合同,要求被告在办好相关证件后签约。

被告直至2003年5月16日才办齐上述许可证,而此时,被告却以房价已上涨为由拒绝签订合同,并不同意退还原告的定金。

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认购书具有法律效力,原告所交两万元是“成约定金”,因被告的原因导致主合同不能成立,当然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依法应双倍返还定金。

此案因被告违反民法的“诚信”原则,利用优势地位坑害消费者所致,为保护消费者依法维权的积极性,为更好地维护和发扬“诚信”的社会风尚,应当保护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所以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

此致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原告):时间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原民初字第243号原告凡庭,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三山村。

委托人代理人王大峰,河南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岭军,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陡门乡朱庄村。

委托代理人王占国,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0号院9号楼7号。

原告凡庭与被告朱岭军买卖合同及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志远、刘敏、毛冠惠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鲁传凯出庭担任记录,于2012年4月19日在本院太平镇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出资成立河南省九媒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为一人有限公司。

原告与该公司于2010年3月7日签订一份购买咖啡机的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被告75000元,但该公司明确表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0)洛龙民三初字第1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解除合同,该判决已经生效。

被告于2010年11月26日注销河南省九媒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依法应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现请求被告返还原告货款75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于河南省九媒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属实,且该合同现已经解除。

但原被告经协商将15台咖啡机给了原告,被告不应再返还原告咖啡机款75000元。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0)洛龙民三初字第1410号民事判决书;2、河南省九媒商贸有限公司企业注册登记档案信息;3、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胜利路分社汇款转账证明。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认定。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根据上述已认定的证据和原被告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09年12月3日,被告申请注册成立一人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为河南省九媒商贸有限公司,原告于2010年3月7日与该公司签订一份咖啡机购买托管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付给该公司75000元,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0年10月20日制作的(2010)洛龙民三初字第1410号民事判决书解除原告和该公司的合同,被告于2010年11月26日注销该公司。

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原告和河南省九媒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原告按约定付给该公司货款75000元,但该公司明确表示不能履行合同,经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该判决被告无异议,且已经生效。

该公司应当返还原告货款75000元。

被告于2010年11月26日注销该公司。

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被告应当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货款7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岭军返还原告凡庭货款75000元,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被告负担。

如未按照上述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志远审判员刘敏审判员毛冠惠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鲁传凯孙某与宋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县民初字第16号原告孙某,女,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长沙市开福区新港镇戴家河村宋家坡组446号。

委托代理人周园,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晓灿,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土桥村桎木湾组。

本院于2008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宋某(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梁宗权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7年1月13日向原告借款两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

“借条今借孙某人民币贰万元整(月息壹分)借款人宋某2007年元月13日。

”之后被告又向原告借款4600元(未出据)两次借款共计24600元。

原告曾多次找被告还款,均无结果。

原告在索款无着的情况下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46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请求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宋某(乙方)借得原告孙某(甲方)人民币24600元,被告自愿给付利息1400元,共计26000元,分别于2008年12月22日给付8000元(已付),2009年元月22日给付18000元。

本案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8元,被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梁宗权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谭立强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生某一案的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并指派马晓明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为便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本案,代理人现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合议庭评议时,能够予以考虑。

代理人认为,本案原告、被告之间已完全结算并履行完毕。

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且于法无据,代理人恳请贵院依法予以查明、认定,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代理人认为,本案原告以“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本案原告,不但缺乏事实依据,且于法无据,恳请法庭依法查明、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代理人认为,依据本案原告、被告双方之间的实际法律关系、本案原告的民事起诉状知悉,本案原告、被告之间实际的法律关系为雇佣法律关系,而不是货运代理合同。

据此,代理人认为,本案原告以“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本案原告,不但缺乏事实依据,且于法无据,恳请法庭依法查明、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值得法庭注意的是,本案原告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虽然予以了纠正,但纠正的理由【便于立案】却足以反映出本案原告为达到起诉本案被告的目的,想尽一切办法,进而达到隐瞒案件事实真相,从这个层面来分析,能充分的暴露本案原告的不诚信。

二、代理人认为,被告、原告之间的货款、运费已全部结算并履行完毕,双方之间再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法律依据。

本案原告、被告系兄弟关系。

据本案被告的陈述,在雇佣被告之前,原告的生意可以说是惨淡经营,自原告雇佣了被告之后,因被告的勤快、诚实、憨厚,原告的生意就渐渐有了起色,并步入了正轨。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就疑心重重,并在一些人的怂恿之下,就找借口辞退了被告。

在被告离开原告之前,双方之间就款项、运费等事项进行了结算、、交接、履行;同时,本案被告也将货物托运单、被告给原告的付款凭证【银行存款回执单】、无人收取而返回的货物、无人收取而返回货物的托运单、被告未收回款项的货物、被告未收回款项的货物托运单、库存货物、库存货物托运单等全部材料一并移交给了本案原告。

可见,本案被告、原告之间的货款、运费等事项已全部结算,并且交接、履行完毕。

至此,双方之间再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据此,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但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代理人提醒法庭注意的是,代理人发表上述代理意见,绝不是信口开河,而是有以下的事实和证据予以支持。

(一)、原告向法庭提交的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存款回单足以说明,本案原告、被告之间已结算并履行完毕;若没有结算、履行完毕,那试想下,本案被告怎么可能将本应属于保留自己手中的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存款回单拱手交给本案原告呢?因此,本案原告诉说本案被告尚欠其运费、货款,既不符合正常人的思维逻辑,也有悖常理。

(二)、依据原告诉状载明的事实足以说明,原告、被告之间结算、履行完毕后,本案被告便将货物托运单、被告给原告的付款凭证【银行存款回执单】、无人收取而返回的货物、无人收取而返回货物的托运单、被告未收回款项的货物、被告未收回款项的货物托运单、库存货物、库存货物托运单等全部移交给了本案原告。

若没有结算、履行完毕,那试想下,本案被告怎么可能将本应属于保留自己手中的上述货物及相关单据拱手交给本案原告呢?因此,本案原告诉说本案被告尚欠其运费、货款,既不符合正常人的思维逻辑,也违背常理。

(三)、本案被告向法庭提交的原告于2012年6月16日给被告出具的50000.00元货款收据、4000.00元房费收据足以说明,原告、被告之间已结算、交接、履行完毕。

那试想下,本案被告连4000.00元的房费都向原告支付了,怎么可能还欠原告那么多货款和运费呢?(四)、本案原告、被告系兄弟关系,而基于这种亲情关系,双方之间的结算就很普通了,并没有正式的结算单据,就像双方之间不签订正式的合同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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