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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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9.03.22
•【字号】冀商规字〔2019〕1号
•【施行日期】2019.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为做好我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北省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办法》,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河北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冀商运行〔2004〕5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
2019年3月22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生猪储备制度的通知-百政发[2011]39号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生猪储备制度的通知-百政发[2011]39号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生猪储备制度的通知正文:----------------------------------------------------------------------------------------------------------------------------------------------------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生猪储备制度的通知(百政发〔2011〕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局、财政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建立生猪储备制度是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重要手段,对于稳定市场、平抑物价、调节供求、应对突发灾害事件,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自治区市两级冻猪肉(生猪)储备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07〕47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生猪储备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储备级别生猪储备级别为市、县两级,按自治区下达的任务进行分配。

二、储备种类生猪储备为生猪活体储备。

根据布局和管理需要,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进行评审后,确定储备基地场资格并下达储备任务。

三、储备数量全市生猪活体储备数量为19600头(具体任务分配见附件)。

市本级生猪活体储备由市商务局管理,县(区)生猪活体储备由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管理,或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委托当地食品公司负责代管。

四、生猪活体的动用及轮库(一)生猪活体的动用。

生猪活体是政府专项储备物资,其动用权属于市、县(区)人民政府。

动用储备生猪活体(不含轮库更新)需由市、县(区)商务、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动用。

(二)生猪活体的轮库。

为确保生猪活体及时出栏,生猪活体按4个月的期限轮换更新一次。

生猪活体的轮换更新及管理由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轮换更新及管理办法由商务、财政部门确定。

生猪活体储备建设方案

生猪活体储备建设方案

生猪活体储备建设方案1. 引言随着人口增长和经济的发展,生猪肉消费量持续增加,但养殖生猪在受到多种疾病威胁和市场价格波动的情况下,农民养殖生猪的积极性下降,导致市场供应不足。

为了保障生猪肉市场供应稳定,需要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生猪活体储备系统。

本文将介绍生猪活体储备建设方案,包括选址、设施建设、管理及运营等内容。

2. 选址生猪活体储备基地的选址是保证生猪储备活动的关键。

选址的主要考虑因素包括土地利用现状、交通便利程度、环境条件和市场需求等。

建议选址在农村地区,土地资源丰富,交通便利,空气质量好,同时还要考虑一个相对稳定的市场需求。

3. 设施建设3.1 养殖设施生猪活体储备基地的养殖设施应包括生猪圈舍、饲养设备和环境控制设备等。

生猪圈舍的规模和数量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基地的规模来确定,同时要考虑科学养殖、健康饲养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饲养设备应包括喂料设备、饮水设备和排泄物处理设备等。

环境控制设备包括温度控制系统、通风系统和湿度控制系统等,以确保生猪的舒适度和生长发育的良好环境。

3.2 储备设施储备设施包括饲养场、隔离场和治疗场等。

饲养场是储备生猪的主要场所,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储备规模选择合适的场地,并配备相应的饲养设施。

隔离场用于隔离新进场的生猪,预防疾病传播。

治疗场用于治疗生猪的疾病,确保储备生猪的健康状况。

4. 管理管理是生猪活体储备的重要环节,包括养殖管理和疾病防治管理。

4.1 养殖管理养殖管理涉及到生猪的喂养、饮水、环境控制、疾病监测和排泄物处理等方面。

养殖人员需要定期对生猪进行体检、疫苗接种和驱虫等操作,确保生猪的健康状况。

同时要保证生猪饲料的质量和饲喂量,合理控制养殖环境的温度、湿度和通风等条件。

4.2 疾病防治管理疾病防治管理是保障储备生猪健康的关键。

养殖人员应定期进行疫苗接种和驱虫,加强对疾病的监测和防范。

在发现疾病的早期,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隔离和治疗,以防止疾病的扩散和传播。

5. 运营生猪活体储备基地的运营主要包括生猪的购进、养殖、销售和售后服务等环节。

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资料

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资料

唐山市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我市生猪活体储备工作,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生猪活体储备实施意见》、《国家储备肉财务管理办法》、《国家储备肉操作管理办法》、《河北省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生猪活体储备制度是为及时有效应对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各类突发事件等引起肉类市场异常波动,确保肉类供应不脱销、不断档,满足紧急状况下城乡居民对生活必需品的需求,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充分体现市级物资储备的社会效应。

第三条生猪活体储备的组织管理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按照“统一协调,密切配合,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

生猪活体储备属市级专项储备物资,其使用权和调度权属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生猪活体储备计划的编制、监督、协调;市财政局负责储备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管理;市商务局负责生猪活体储备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以及对承储养猪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储备品种、数量及补贴标准(一)储备品种:生猪活体。

(二)储备数量:2000吨,折合活猪3万头。

(三)储备补贴标准:按照市政府批准的生猪储备补贴标准,在储备期内保质保量完成储备任务,每头猪补贴30元;在储备期间实际动用了活体生猪,按实际动用量每头猪再增加储备补贴10元,即每头猪补贴共40元。

第五条储备方式及动用调拨(一)储备方式由市级生猪活体储备基地企业(以下简称储备基地)实行定点储备,期限为一年。

采用随时调拨的方式,储备基地要在本年度内随时保证储备调拨任务需要,在保证年度储备调拨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正常更新出栏。

(二)储备动用生猪活体储备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动用:1、因发生持续性或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肉品供需严重失衡时;2、受疾病、疫情传播等突发事件影响,全市范围或局部(县城以上)肉品供应严重紧张,出现脱销、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3、战争等重大事件发生;4、紧急对外援助;5、其它紧急事项。

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制度范文

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制度范文

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制度范文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猪活体储备管理,保障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生猪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生猪行业。

第三条生猪活体储备分为国家储备和地方储备两个层级。

第四条生猪活体储备主要由农业农村部和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生猪活体储备管理要坚持稳定和改善生猪品种、提高生猪品质、增加生猪数量的原则。

第六条生猪活体储备管理要加强市场监测,及时了解生猪市场供求状况,科学调控储备数量。

第七条生猪活体储备管理要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储备品种全部用于市场供应,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章生猪储备第八条生猪活体储备主要采取以下方式:集中储备、存栏储备和冷冻储备。

第九条集中储备是指国家或地方在选择的区域建立生猪集中养殖基地,统一管理、统一养殖、统一屠宰,建立常备储备。

第十条存栏储备是指国家或地方在生猪养殖场或户头根据储备计划,留存一定数量的生猪,用于市场供应。

第十一条冷冻储备是指国家或地方在屠宰场针对生猪进行屠宰后,将一部分生猪冷冻起来,储备供应。

第十二条储备生猪的品种要符合市场需求,品质要优良,健康状况要良好。

第十三条储备生猪的数量要根据市场需求进行科学调控,不得超过市场需求量。

第十四条国家和地方根据生猪储备计划,确定生猪储备的规模和种类。

第十五条生猪活体储备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建立档案,做好登记、养殖、屠宰等记录。

第三章储备计划第十六条参与生猪活体储备的单位和个体户应按照规定的计划参与储备。

第十七条生猪活体储备计划要根据市场需求、生猪数量、生猪品质等因素进行科学制定。

第十八条生猪活体储备计划要实行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度计划和周计划的层层审核、落实、调整和监督。

第十九条生猪活体储备计划要确保储备数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能盲目储备。

第二十条生猪活体储备计划要及时调整,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进行合理调整。

第二十一条参与生猪活体储备的单位和个体户要按照计划需求做好生猪选育、养殖等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2021《金华市本级猪肉储备实物管理暂行办法》

2021《金华市本级猪肉储备实物管理暂行办法》

金华市本级猪肉储备实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猪肉储备(以下简称储备肉)管理,确保储得进、管得好、用得上,切实发挥应急保供作用,根据《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浙粮【2020】12号)和《浙江省级猪肉储备实物管理暂行办法》(浙粮发【2020】41号)精神,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备肉,是指市政府为应对自然灾害和疫情等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供应短缺需市政府实施应急投放或者调控投放而建立的猪肉储备,包括生猪活体储备和冻猪肉储备。

第三条市级储备肉实行企业储备、市场运作、自负盈亏、政府补贴、服从调度、保障应急的管理机制。

储备肉实行常年动态储备、企业自行推陈储新的轮换制度。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发改委负责集贸市场肉价监测,并会同商务部门确定应急投放时机和方案,报请市政府下达应急投放指令;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储备肉的出库费用和投放直接损失(调控投放产生的价差);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市粮食物资局)负责储备肉的收储、轮换、定期检查等行政管理;负责制订承储企业招投标方案并组织实施,与承储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并实行监督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养殖户和屠宰企业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五条市本级储备肉承储单位根据承储协议规定,承担储备肉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动用出库,及时报送储备肉统计报表和业务总结,对储备肉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按动用指令和规定程序及时组织储备肉出库,接受市粮食物资局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

第三章资质管理第六条储备肉承储单位和生猪储备单位原则上每三年一次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即正常情况下一次招标三年有效)。

第七条生猪储备单位、冻肉承储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日常管理和储备肉承储资质条件。

第八条生猪储备承储单位资质要求:(一)注册地在浙江省域内,具有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合法资质;(二)符合当地环保要求且具有一定规模,常年能繁母猪存栏在500头(含)以上;年出栏猪不少于1万头(单只活体储备不少于75公斤)。

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制度

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制度

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工作,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制度适用于生猪养殖企业、屠宰企业、冷链物流企业等单位的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工作。

第三条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应遵循合法、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应注重生猪福利、疫情防控、品种选择等方面的科学性。

第五条各单位应设立生猪活体储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七条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工作应与当地相关部门开展协调配合,促进生猪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八条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员和管理流程。

第二章生猪活体储备管理程序第九条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生猪储备计划,合理安排储备数量和品种。

第十条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购买或自主养殖健康、优良品种的生猪,并确保生猪来源合法。

第十一条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单位应对购买或自主养殖的生猪进行健康证明和疫苗免疫等相关检验,并建立档案记录。

第十二条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单位应定期对生猪进行体检,确保生猪健康、无疫情。

第十三条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生猪品种选择标准和标识制度,确保生猪品质优良。

第十四条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生猪疫情防控制度,确保储备生猪无疫情。

第十五条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生猪福利保障制度,提高生猪生存、生长质量。

第十六条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生猪屠宰、冷链运输管理制度,确保生猪屠宰和运输过程无污染。

第三章生猪活体储备管理监督第十七条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单位应定期对生猪活体储备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八条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单位应接受当地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生猪活体储备检测。

第十九条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单位应配合生猪交易市场、养殖企业等单位开展生猪活体储备信息公开和交流。

生猪储备管理制度

生猪储备管理制度

生猪储备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提高我国生猪储备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稳定性,促进生猪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障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关于加强生猪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二、任务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农业主管部门关于生猪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方针,加强生猪储备管理工作,确保国内生猪市场供应的稳定性和充足性,维护生猪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产品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需要。

三、制度(一)生猪储备管理机构1. 生猪储备管理机构是国务院指定的国家机关,负责统一组织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的生猪储备工作。

2. 生猪储备管理机构下设各级办事机构,分别负责生猪储备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生猪储备管理制度1. 生猪储备的收集和储备工作要根据生猪市场需求和生产能力,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计划进行组织和实施,确保储备规模和品质。

2. 生猪储备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和实施生猪储备的收储、储存、加工、保管、销售等一系列工作,根据市场需求和动态情况进行快速响应和调整。

3. 生猪储备管理机构要加强与生猪生产者、畜牧养殖企业、屠宰企业等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沟通和合作,做好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合理安排生猪储备工作。

(三)生猪储备管理原则1. 依法依规,储备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确保规范和合法。

2. 科学稳健,储备工作要按照市场规律和猪情变化,科学合理地统筹和调配储备品质和量。

3. 公平公正,储备管理要遵循市场原则,保障生猪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生猪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和谐稳定。

四、生猪储备管理程序(一)收储工作1. 生猪储备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和实施生猪储备的收购工作,根据市场需求和行业产能,确定收储品种和数量。

2. 生猪储备管理机构与生猪生产者、畜牧养殖企业等相关单位和个人签订收购合同,约定购销价格和数量,保证收储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加工保管1. 生猪储备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要求,对收储的生猪进行加工和保管处理。

黑龙江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txt我不奢望什么,只希望你以后的女人一个不如一个。

真怀念小时候啊,天热的时候我也可以像男人一样光膀子!黑龙江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2007年12月12日 15时55分 153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农业农村商贸服务“生猪”“活体储备”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商联发[2007]43号各市(地)商务局、财政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商务(经贸)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财政厅二○○七年十一月一日黑龙江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确保生猪活体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其作用,参照《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生猪活体储备,是指省政府实行统一管理,采取分散存储于经确认的生猪养殖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饲养保管的形式,用于应对我省局部地区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以及节日市场供应而进行的生猪活体储备。

第三条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动态管理制度。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商务厅负责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的行政管理。

具体负责编制生猪活体储备计划;提出生猪活体储备布局及承储企业的初步意见;对储备生猪数量、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对操作单位和承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编制、申领和发放。

第五条省商务厅委托省肉类食品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操作单位),根据生猪活体储备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入储、更新轮换及动用工作,负责生猪活体储备日常管理和台账系统的建立,按时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上报活体储备情况和财务报告。

第六条省商务厅委托的质检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卫生质量安全标准,组织实施生猪活体储备公共卫生检测检验(以下简称公检),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生猪活体储备建设方案 (2)

生猪活体储备建设方案 (2)

生猪活体储备建设方案1. 引言生猪活体储备建设是为了应对突发疫情、市场波动以及保障居民生活需求而制定的一项重要策略。

本方案旨在通过科学规划和系统建设,确保储备生猪的品质和数量,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并为市场提供稳定的供应。

2. 储备生猪数量确定储备生猪数量的确定应参考市场需求、储备周期以及储备地区的疫情情况。

根据过去的数据和经验,建议每个储备点至少储备300头生猪。

同时,根据年度疫情预测和市场波动情况,可以灵活调整储备数量。

3. 储备生猪种类选择储备生猪的种类选择应基于市场需求和消费习惯。

常见的生猪品种包括长白、杜洛克、大约克等。

应根据各种品种的生产性能、肉质品质和适应环境的能力进行综合考虑,选择适合当地生产和市场销售的品种。

4. 储备地点选择储备地点的选择应根据交通便利性、疫情防控情况、储备设施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储备点应尽量选取离城市中心和销售市场较近的地方,以便及时调配和销售。

同时,储备点应具备完善的生猪管理设施,包括饲养场、畜舍、饲料储存等。

5. 储备生猪饲养与管理储备生猪的饲养与管理对于确保储备品质至关重要。

应建立科学、规范的饲养管理制度,包括营养配餐、饲料消毒、疫苗免疫、病虫害防控等。

同时,应定期对储备生猪进行健康检测和养殖环境监测,确保生猪的健康状况和生产环境的卫生安全。

6. 储备生猪运输与储存储备生猪的运输与储存环节对于保持生猪品质的稳定至关重要。

首先,应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和方式,确保生猪在运输过程中不受伤害和恶劣环境影响。

其次,储存环节需要合理安排储备生猪的密度、温湿度等条件,以确保生猪的生存和品质。

7. 储备生猪销售与更新储备生猪的销售需要根据市场需求和储备周期进行合理安排。

建议采取公开竞价或政府指导价格的方式进行销售,以确保公平公正。

同时,应定期跟踪市场需求和消费潜力,及时调整储备生猪品种和数量,以满足市场需求。

8. 生猪活体储备建设成效评估为了了解生猪活体储备建设的成效,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

生猪存货管理制度

生猪存货管理制度

生猪存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生猪存货的管理,提高生猪存货的利用率,确保生猪存货的质量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生猪饲养场、养猪场、屠宰厂等相关单位的生猪存货管理。

三、管理责任1. 生猪饲养场负责制定并实施生猪存货管理制度,配备专门负责生猪存货管理的工作人员。

2. 生猪饲养场领导对生猪存货管理的执行情况负总责。

3. 生猪饲养场内各相关部门负责按照本制度要求开展生猪存货管理工作。

四、存货采购管理1. 生猪采购应选择正规、有品牌的养殖场购入,并出具合格证明。

2. 生猪采购时应认真查验生猪的健康情况、疾病状况等,并建立相应档案。

3. 生猪采购后,应立即送检,确保生猪的品质和安全。

五、存货质量管理1. 对生猪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建档立卡,包括生猪的来源、种类、数量等信息。

2. 定期对生猪进行健康检查和疫病防治,确保生猪的身体状况良好。

3. 对存活率不高的生猪及时处理,防止疾病传染。

六、存货运输管理1. 对生猪的运输车辆应做到洁净卫生,避免交叉感染。

2. 对生猪的运输过程中应有专人进行监督,确保生猪的安全。

3. 对生猪运输途中的突发情况,应设有应急预案,保障生猪的安全。

七、存货储存管理1. 对生猪的储存场所应保持干燥通风,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2. 对生猪的储存场所应严格落实保密措施,防止生猪被盗损坏。

3. 对储存生猪的场所,应设有专门的监控设备,加强安全防护。

八、存货检验管理1. 对生猪进行定期检测,确保生猪的健康状况。

2. 对生猪进行疫病检测,确保生猪的免疫情况良好。

3. 对生猪进行饲料、饮水等方面的检测,确保生猪的营养状况良好。

九、存货销售管理1. 生猪销售应选择正规、有资质的屠宰厂或批发商进行出售。

2. 生猪销售时应出具合格证明,并对所售生猪的品质负责。

3. 生猪出售后,应及时完善相关资料,确保结算清楚。

十、存货报废管理1. 对于生猪出现严重疾病或行为异常的,应及时报废处理。

2. 对于生猪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报废处理。

生猪活体储备运营方案

生猪活体储备运营方案

生猪活体储备运营方案一、背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肉类消费需求增加。

而生猪是我国最主要的畜禽之一,也是人们日常餐桌上的主要肉类来源。

因此,为了保障国内肉类供应,保持价格稳定,我国需要建立完善的生猪储备体系。

二、目标1.建立完善的生猪储备体系,保障国内肉类供应和价格稳定;2.实现生猪活体储备运营的高效、合理和可持续发展。

三、运营方案1.选址和规划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应选择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的地区,便于后期的生猪调剂和交通运输。

基地的规划应充分考虑到生猪饲养和活体存储的条件和要求,确保生猪的健康和安全。

2.饲养管理生猪活体储备基地饲养管理应执行严格的标准,确保生猪健康和生长。

应合理配置饲料,定期检查生猪的健康状况,加强疫病防控,保证生猪的品质和数量。

3.疫病监测和防控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应建立完善的疫病监测和防控制度,实行定期体检和疫苗接种,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减少疫病传播风险。

4.循环饲养和资源利用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应实行循环饲养和资源利用,通过科学的饲料配置和粪便处理,实现饲料和资源的高效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5.安全保障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应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防火、防盗、防灾等安全保障制度,确保生猪的安全和稳定。

6.供应链管理建立生猪活体储备基地与肉类生产企业之间的供应链管理体系,确保生猪的生产和供应能够与市场需求相匹配,实现生产和销售的高效衔接。

7.政府支持和监管政府应加强对生猪活体储备基地的政策支持和监管,为其提供资金、技术和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推动生猪活体储备运营的良性发展。

四、运营成本生猪活体储备基地的运营成本主要包括生猪饲养和管理成本、基地建设和设备采购成本、人力成本、疫病防控成本等。

对于生猪活体储备运营企业而言,控制成本是保持盈利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五、风险管理生猪活体储备基地运营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如疫病传播风险、自然灾害风险、市场需求不足等。

因此,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减少损失。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1.27•【字号】闽经贸市场[2007]828号•【施行日期】2007.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07〕828号)省牲畜屠宰管理中心:根据《福建省生猪储备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委制定了《福建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福建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实施方案根据《福建省生猪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就做好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生猪储备原则省级生猪储备实行常年活体储备、定期转换制度,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二、生猪储备企业与数量承担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的企业为经省经贸委审定获得省级储备资质的生猪养殖企业,储备数量按省政府要求确定,具体安排地点、企业和数量由省经贸委、财政厅下达。

三、储备操作单位(一)操作单位。

省经贸委委托省牲畜屠宰管理中心为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的具体操作单位,相关人员从中心抽调,负责组织实施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的入储、更新轮换、动用和日常运作管理工作。

(二)质检单位。

由省经贸委从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中择优确定。

四、生猪储备操作管理(一)合同签订。

省级生猪储备合同每批签订一次,合同签订时间在省经贸委、财政厅下达储备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由储备操作单位召开省级生猪储备合同签订会,操作单位与承储企业签订储备合同,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二)入储时间。

储备合同签约日期起10日内,承储企业要完成生猪储备的入库(栏)工作,要求储备生猪存栏结构为30公斤以上占50%, 60公斤以上占40%,85公斤以上占10%,并填制《省级生猪储备入库(栏)单》报操作单位,在栏管理按照《管理办法》规定。

市级储备肉管理办法(修订二稿)

市级储备肉管理办法(修订二稿)

市级储备肉管理办法(修订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增强对猪肉市场的调控能力,完善猪肉储备调节功能,确保市本级猪肉市场供应,根据《储备肉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备肉,是指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节假日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市场异常波动和市场调控而储备的猪肉产品,包括储备活猪和储备冷(冻)猪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储备肉的管理行为,适用于从事储备肉管理、监督、储存、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市级储备猪肉是的专项储备物资,其动用权属于。

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及保障重大节假日猪肉市场的有效供给时,由决定,牵头,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

第二章储备规模形式第五条储备规模。

按照决定:建立肉类储备(按照不低于城镇人口每天每人2两肉、7天消费需求的水平计算),并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储备计划执行。

第六条储备形式。

市级储备肉按活猪储备和冷(冻)肉储备两种形式储备。

储备肉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制度。

承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储备肉轮换。

冷(冻)肉原则上每年储备3轮,每轮储存4个月左右。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七条负责储备肉的行政管理,对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下达活猪或冷(冻)肉储备入储、加工、更新轮换、动用等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活体或冷(冻)肉储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负责安排和管理储备肉财政补贴资金;负责对活猪或冷(冻)肉储备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对猪肉市场价格进行监测,在价格异常时预警并通报、做好启动猪肉储备准备工作;对储备肉出栏价格进行测算。

第十条负责按照国家有关信贷政策和储备肉计划安排储备肉贷款,对储备肉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承储企业负责活猪或冷(冻)肉储备的在栏/库存管理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督;严格执行储备计划等有关管理规定,及时报送储备信息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

沈阳市商业局、沈阳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生猪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商业局、沈阳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生猪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商业局、沈阳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生猪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商业局,沈阳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沈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7.11•【字号】沈商发[2007]74号•【施行日期】2007.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沈阳市商业局、沈阳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生猪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商发〔2007〕74号)各有关区(开发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经沈阳市人民政府审查备案(沈政法备字2007年第36号),现将《沈阳市生猪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商业局沈阳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沈阳市财政局二○○七年七月十一日沈阳市生猪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其它突发事件引发的生猪货源短缺和价格异常波动,强化政府调控能力,保持市场供求平衡,建立长效保障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猪储备是市政府专项物资储备,其动用权属市政府。

第三条生猪储备由市商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动监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副食集团负责具体操作。

第四条生猪储备坚持“储得住,调得出”的原则,实行市级储备与国家储备分开,市级储备与省级储备分开。

第二章储备规模、基地、程序和调用第五条根据生猪生产、消费、价格和市场等相关因素,市政府决定建立市本级生猪储备,每年安排活体储备规模2万头,并以4个月为一个更新周期,全年更新三次。

第六条储备基地条件:(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采用科学方法,实行科学饲养的现代化饲养企业;(3)具有一定的饲养规模,年平均存栏不低于8000头(含种公、母猪);(4)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5)具有A级以上的银行资信;(6)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没有故意或恶意拖欠的诉讼记录;(7)近三年无违规行为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8)能够承担生猪活体储备和安全责任;第七条储备操作程序:1、市副食集团按照生猪储备基地应具备的条件,提出承储基地备选名单,报市商业局;2、市商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动监局,对备选基地进行实地审核,报市政府批准;3、市副食集团与市政府确定的承储基地,签订包括储备品种、数量、期限、品质要求、费用补贴、出栏和调用、违约责任等方面内容的合同,并实行挂牌管理。

猪场生产储备管理制度范本

猪场生产储备管理制度范本

猪场生产储备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猪场生产储备管理,确保猪场生产稳定,提高猪场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猪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猪场生产储备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猪场生产储备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二)保障生产,满足需求;(三)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四)经济适用,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猪场应设立生产储备管理组织,明确生产储备管理的负责人,负责猪场生产储备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生产储备管理组织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和实施生产储备管理制度;(二)组织编制生产储备规划,提出生产储备建设项目;(三)组织实施生产储备建设项目;(四)负责生产储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五)监督、检查生产储备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六)组织生产储备管理人员培训。

第六条生产储备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三章生产储备规划与建设第七条生产储备规划应根据猪场生产规模、生产需求、资源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生产储备的规模、结构和布局。

第八条生产储备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猪场总体发展规划;(二)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经济性;(三)生产储备设施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排水、防晒、防冻等条件;(四)生产储备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措施。

第九条生产储备建设项目的实施应按照猪场内部审批程序进行,确保项目建设的合规性。

第四章生产储备运行与维护第十条生产储备设施应定期进行运行检查,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生产储备设施的维护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定期对设施进行清洁、保养、维修;(二)对设施进行定期检测,确保设施安全可靠;(三)及时处理设施故障,确保生产储备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生产储备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生产储备档案,记录生产储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情况。

第五章生产储备管理监督与考核第十三条猪场应建立健全生产储备管理监督机制,对生产储备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生猪存放管理制度

生猪存放管理制度

生猪存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生猪存放管理,确保猪只健康,提高养殖效率,减少养殖成本,提高养殖效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猪只存放环境1. 生猪存放场所应远离居民区和商业区,确保生猪的生长环境清洁、空气流通、阳光充足,并配备防护设施,杜绝各类疾病的传播。

2. 生猪存放场所应设有通风、排水和照明设施,确保养殖场整洁干净,生猪在良好的环境中生长。

3. 生猪存放场所应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洁,保持场所卫生,避免疾病的传播。

第三章猪只存放管理1. 生猪存放管理应建立完善的台账,包括进猪台账、出猪台账、发病台账等,对每头猪只进行跟踪管理。

2. 每批进入养殖场的生猪应进行检疫,并确保无任何疾病,凡有疾病的生猪不允许存放在养殖场。

3. 生猪存放场所应按不同生长阶段进行划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不同生长阶段的生猪得到合理的管理和照顾。

4. 建立健全的病害防控制度,对生猪定期进行体检,确保生猪的健康状况。

第四章猪只饲养管理1. 生猪的饲养管理应有专人负责,确保饲料的质量和数量充足,保证生猪的合理饮食。

2. 对生长期、发育期和成熟期的生猪分别进行科学的饲养管理,根据生猪的生长特点,合理调整饲料和饮水的配比,确保生猪的健康成长。

3. 生猪饲养管理应注意保持饲养场所的清洁卫生,及时清理粪便和饲料残渣,避免细菌的滋生,减少疾病的传播。

第五章猪只疫病防治1. 建立完善的生猪疫病防治体系,对养殖场周边环境、生猪饲养管理进行全面消毒,杜绝疫病的发生。

2. 对生猪定期进行疫苗注射和驱虫等预防工作,减少生猪的疾病发生。

3. 对发生疾病的生猪进行隔离治疗,避免疫病的传播。

第六章猪只出栏管理1. 生猪出栏前应进行体检,确保生猪的健康状况符合标准。

2. 对符合标准的生猪进行出栏处理,对不符合标准的生猪应进行隔离治疗,直至符合标准后再进行出栏。

3. 对出栏生猪的品质进行检验,确保生猪的品质符合市场需求。

4. 对出栏生猪的运输和存放进行管理,确保生猪在出栏后的健康生长。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生猪储备肉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生猪储备肉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生猪储备肉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嘉政发[2011]87号【发布部门】嘉峪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2.02【实施日期】2011.1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生猪储备肉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1〕87号)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嘉峪关市生猪储备肉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1月4日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嘉峪关市生猪储备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嘉峪关市生猪储备肉(以下简称储备肉)管理,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足、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其作用,参照《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猪储备肉,是指政府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它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和市场调控而储备的生猪肉类产品。

包括储备生猪活体和储备生猪冻肉。

第三条生猪储备肉(以下简称储备肉)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从事储备肉管理、监督、储存、加工等活动的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商务局负责审查储备肉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的条件,对储备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储备肉财政补贴的预算编制和资金的申领。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储备肉财政财务管理,安排和管理储备肉财政补贴资金,监督检查有关财务和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第七条市商务局委托承储单位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储备肉入储、加工、更新轮换及动用工作,负责储备肉日常管理和台账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维护,及时上报储备肉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并提出储备肉计划安排建议。

第八条市商务局委托的质检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卫生质量安全标准组织实施储备肉检验和全程卫生质量安全监控工作,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

关于对《威海市市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征集意见的通知

关于对《威海市市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征集意见的通知

关于对《威海市市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征集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依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山东省储备猪肉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起草了《威海市市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

现广泛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9月20日前反馈至市商务局(市场秩序科)。

联系人:张永娟联系电话:0631-*******邮箱:*******威海市市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威海市市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确保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山东省储备猪肉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猪活体储备,是指市政府为及时有效应对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引发的肉品市场异常波动以及保障节日市场供应而进行的生猪活体储备。

第三条市级生猪活体储备遵循布局合理、保障供应、风险分散、节省成本、便于监管的原则,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动态管理制度。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资金筹集、资金拨付工作,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第五条市商务局负责生猪活体储备的行政管理,审定市级生猪活体储备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的资质,组织实施生猪入储、轮换、动用工作;对生猪储备数量、质量、储备安全及储备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会商相关部门确认生猪储备计划,及应急情况下动用生猪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负责本辖区承储企业推荐和申报资料的收集、报送工作,督促承储企业严格落实生猪储备计划,对承储企业的储备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承储企业负责生猪在栏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生猪活体储备计划与有关管理规定,及时报送相关业务报表等;在规定的储备期限内确保生猪储备数量、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动用储备时,按照市政府储备动用工作安排,向市场投放合格生猪。

财政部关于下发《生猪活体储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下发《生猪活体储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下发《生猪活体储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01.07•【文号】财商字[1997]9号•【施行日期】1997.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下发的《生猪活体储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1月7日财商字[199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生猪活体储备的决定精神,切实加强生猪活体储备的财务管理,我们制定了《生猪活体储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生猪活体储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内贸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商业(贸易)厅(局),各代储企业。

附件生猪活体储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生猪活体储备的实施意见》和国内贸易部制定的《生猪活体储备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生猪活体储备的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储备肉活体储备的财务行为。

地方活体储备财务管理办法由各地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条国家储备肉活体储备的在圈活猪动用权属国务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四条生猪活体储备由国内贸易部负责组织实施,中国食品公司负责具体操作,并及时、保质、保量地落实国内贸易部下达的出栏、补栏以及加工、销售计划。

第五条实行活体储备与冻肉储备严格分开,又有机结合的管理方法。

在圈活猪必须实行挂牌管理,保证质量,严格与非储备的活猪分开;必要时活体储备更新可与国家储备冻猪肉的入库有机地结合起来,以充分发挥储备的作用,保证国家储备肉的质量。

第六条生猪活体储备的会计核算。

中国食品公司要依据《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活体储备的会计核算。

活体储备与冻肉储备的会计核算要严格区别开来,以正确反映生猪活体储备的财务情况。

第七条生猪活体储备收购环节所需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国家储备肉贷款规模内根据活体储备数量及在圈活猪出栏计划安排,实行正常的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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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我市生猪活体储备工作,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生猪活体储备实施意见》、《国家储备肉财务管理办法》、《国家储备肉操作管理办法》、《河北省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生猪活体储备制度是为及时有效应对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各类突发事件等引起肉类市场异常波动,确保肉类供应不脱销、不断档,满足紧急状况下城乡居民对生活必需品的需求,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充分体现市级物资储备的社会效应。

第三条生猪活体储备的组织管理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按照“统一协调,密切配合,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

生猪活体储备属市级专项储备物资,其使用权和调度权属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生猪活体储备计划的编制、监督、协调;市财政局负责储备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管理;市商务局负责生猪活体储备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以及对承储养猪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储备品种、数量及补贴标准(一)储备品种:生猪活体。

(二)储备数量:2000吨,折合活猪3万头。

(三)储备补贴标准:按照市政府批准的生猪储备补贴标准,在储备期内保质保量完成储备任务,每头猪补贴30元;在储备期间实际动用了活体生猪,按实际动用量每头猪再增加储备补贴10元,即每头猪补贴共40元。

第五条储备方式及动用调拨(一)储备方式由市级生猪活体储备基地企业(以下简称储备基地)实行定点储备,期限为一年。

采用随时调拨的方式,储备基地要在本年度内随时保证储备调拨任务需要,在保证年度储备调拨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正常更新出栏。

(二)储备动用生猪活体储备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动用:1、因发生持续性或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肉品供需严重失衡时;2、受疾病、疫情传播等突发事件影响,全市范围或局部(县城以上)肉品供应严重紧张,出现脱销、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3、战争等重大事件发生;4、紧急对外援助;5、其它紧急事项。

(三)储备调拨发生重大情况确需动用市级生猪储备时,各县(市)、区政府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由市商务局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批准后,由市商务局按照操作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生猪储备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管理市财政局直接将储备补贴拨付储备基地。

具体管理由市财政局按照《河北省生猪活体储备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制定《唐山市生猪活体储备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七条储备基地认定(一)选择储备基地的基本原则。

按照“严格条件,兼顾区域,调度便捷,保障有力”的原则选择储备基地。

(二)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动物防疫合格证等资质的证明文件。

3、具备年出栏商品猪10000头以上饲养规模,常年栏育肥猪保证3000头以上,且自繁自育。

4、养殖的生猪符合协议规定的品种和质量标准要求。

5、饲养基地场距离社会生活区在一公里以上,交通便利,运输调动灵活,场区布局合理,猪舍坚固耐用,管理规范,采光、采暖、通风、除湿、消毒、排污等设施设备齐全。

6、配有必备的兽医、兽药与器械,具有专业任职资格的专职质量检测、卫生防疫等人员。

7、具备完善的生产生活设施,环境达标,各种饲料的购入、运输、加工和储藏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饮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8、与就近的定点屠宰加工厂有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能确保完成屠宰加工任务,有自己的定点屠宰加工厂的企业优先考虑。

9、企业各项制度健全规范,财务管理严格,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70%,有正常流动资金,有主要指标如存栏、出栏、补栏、仔猪繁育等统计表和收入、成本、损益的核算报表。

(三)储备基地的认定办法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储备基地。

由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组成评标小组,按照储备基地资质条件规定、选择储备基地的基本原则和招投标有关规定,择优确定储备基地(已承担国家、省级储备任务的企业除外)。

第八条储备基地管理市级生猪活体储备日常管理由市商务局具体负责,各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管理。

(一)市商务局与各储备基地签订《唐山市生猪活体储备协议书》后,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二)储备任务的分配市商务局根据全市总储备量,结合各储备基地年生猪出栏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安排意见,分配储备数量,商市发改委、财政局同意后,对储备基地分别下达储备任务。

(三)储备基地保障措施采取资产抵押或资信担保方式:1、每头活猪按40元提供资产抵押;2、每头活猪按10元提供保证金;3、由当地资产经营公司出具保障市级储备肉数量、品质安全和服从市调控指令担保证明。

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担保方式之一,一经承诺必须严格执行。

(四)加强商品台账管理储备基地要严格执行储备商品台账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猪活体储备专项商品台账,详细注明品种、数量、存养地点、入栏时间、出栏时间、饲养员姓名等,并配备专人,实行专圈、专账管理。

对各储备基地母畜怀孕情况、每日产崽数量、死亡数量、各档次育肥猪数量及所在圈舍、存栏、出栏、补栏数量、防疫消毒等有关情况及时进行监控。

(五)加强监督检查市商务局要经常对储备基地进行常规检查,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储备补贴资金的管理,定期对储备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确保储备资金用于储备基地。

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除将截留的储备补贴资金全部收缴市级财政外,并取消储备资格。

(六)加强品质安全监督,做好公检工作公检重点是饲养用水、饲料、饲料添加剂、疫病防治、尿液检查等方面。

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经检查有一次不符合要求的,提出警告;两次不符合要求的或严重违反储备要求的,取消已安排的储备计划,停拨有关补贴费用,同时取消储备基地承储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经公检合格的,由公检单位核发合格证。

经公检合格的单位出现质量问题,除追究有问题单位的责任外,还将依法追究具体承担公检任务单位的责任。

公检工作由市商务局具体组织实施,相关费用由市财政担负。

(七)对储备基地实行挂牌管理储备基地门前需挂“唐山市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场”铜牌(铜质,黄底,黑字,长60cm,宽40cm),生猪储备饲养圈需挂塑料标牌(塑质,白底,黑字,长35cm,宽20cm),分别注明头数、品种、入栏时间、预计出栏时间、饲养员姓名等。

标牌由市商务局统一制作核发。

第九条奖惩制度储备期满,市商务局对模范执行唐山市生猪活体储备任务的储备基地给予表彰,对违反规定的储备基地给予批评教育乃至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并取消储备基地的资格。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做好我省生猪活体储备工作,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生猪活体储备实施意见》、《国家储备肉财务管理办法》、《国家储备肉操作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生猪活体储备制度是为及时有效应对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各类突发事件等引起肉品市场异常波动,确保肉品供应不脱销、不断档,满足紧急状况下城乡居民对生活必需品的需求,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充分体现省级储备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生猪活体储备的组织管理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按照“统一协调,密切配合,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

生猪活体储备是省专项储备物资,其使用权和调度权属省政府,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负责生猪活体储备计划的编制、监督、协调;省财政厅负责储备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管理;省商务厅负责生猪活体储备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以及对承储养猪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储备品种、数量及补贴标准。

1、储备品种:生猪活体。

2、储备数量:5000吨,折合活猪10万头。

3、储备补贴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生猪储备补贴标准,在储备期内保质保量完成储备任务,每头猪补贴30元;在储备期间实际动用了活体生猪,按实际出栏量每头猪再增加储备补贴10元,即每头猪补贴共40元。

要保证生猪活体储备补贴资金用于储备基地。

第五条储备方式及动用调拨。

1、储备方式。

由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场(以下简称储备基地)实行定点储备,期限为一年。

采用随时调拨的方式,储备基地要在本年度内随时保证储备调拨任务需要,在保证年度储备调拨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正常更新出栏。

2、储备动用。

生猪活体储备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动用:(1)因发生持续性或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肉品供需严重失衡时;(2)受疾病、疫情传播等突发事件影响,全省范围或局部(设区市以上城市)肉品供应严重紧张,出现脱销、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3)战争等重大事件发生;(4)紧急对外援助;(5)其它紧急事项。

3、储备调拨。

发生重大情况确需动用省级生猪储备时,各设区市政府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由省商务厅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批准后,由省商务厅按照操作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生猪储备补贴资金管理。

省财政厅按照《河北省生猪活体储备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直接将储备补贴拨付储备基地。

第七条储备基地认定办法。

1、承担生猪活体储备的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工商注册经营范围,有稳定的销售网络;(2)具有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等资质的证明文件;(3)具备年出栏商品猪10000头以上饲养规模,常年栏育肥猪保证3000头以上,且自繁自育;(4)养殖的生猪符合协议规定的品种和质量标准要求;(5)饲养基地场距离社会生活区在一公里以上,交通便利,运输调动灵活,场区布局合理,猪舍坚固耐用,管理规范,采光、采暖、通风、除湿、消毒、排污等设施设备齐全;(6)配有必备的兽医、兽药与器械,具有专业任职资格的专职质量检测、卫生防疫等人员;(7)具备完善的生产生活设施,环境达标,各种饲料的购入、运输、加工和储藏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饮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8)具备与储备任务相适应的屠宰加工能力,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猪的屠宰加工任务,有自己的定点屠宰加工厂或与就近的定点屠宰加工厂有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能确保完成屠宰加工任务;(9)企业各项制度健全规范,财务管理严格,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70%,有正常流动资金,有主要指标如存栏、出栏、补栏、仔猪繁育等统计表和收入、成本、损益的核算报表。

2、选择储备基地的基本原则。

按照“突出重点,兼顾区域”的原则选择储备基地。

突出重点即从储备量上重保证省会城市需要;兼顾区域即考虑储备调拨实际需要,储备任务在地区间合理分布,以确保调度灵活,节省费用,满足应急救灾的需要。

3、储备基地的认定办法。

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储备基地。

由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组成评标小组,按照储备基地资质条件规定、选择储备基地的基本原则和招投标有关规定,择优确定储备基地(外埠在河北参股投资的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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