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建安挂靠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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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为什么说:转包、提点大包、挂靠等方式将不能生存?【优质文档首发】

营改增后,为什么说:转包、提点大包、挂靠等方式将不能生存?【优质文档首发】

营改增后,为什么说:转包、提点大包、挂靠等方式将不能生存?【优质文档首发】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已经近两个月了,施工企业必须重视营改增后资质的管理、内部投标成本测算、销项税的估算、合同谈判和审核等工作,同时关注有关部门对工程造价修改的相关信息,积极应对营改增对投标报价和企业运营模式的影响。

一、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将导致转包、提点大包、挂靠等方式将不能生存按营改增后新的定额造价体系没有建立。

目前,住建部虽然下发了《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只是原则上做出了价税分离的规定,行业定额和地区定额还没有依据新的造价体系编制出营改增后的新定额,投标只能估算,影响投标报价。

据2015-2020年中国节能建筑行业市场供需前景预测深度研究报告分析介绍,实施主体与纳税主体不一致。

建筑企业承揽工程项目,根据当前市场环境和资质要求,通常以企业集团资质中标的项目占有较大的比重,而施工通常由法人子公司所属项目部负责实施。

一般均以中标单位名义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向业主开具发票;但工程项目的成本、费用等均在实际施工单位发生,这种情况将造成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实施主体与纳税主体不一致问题,即销项税在中标单位而进项税在实际施工单位,进项税和销项税不属于同一纳税主体,从而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无法抵扣进项税,导致企业集团整体增值税税负增大。

另一方面,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一般不签订工程承包或分包合同,而依据内部任务分劈文件或授权文件明确双方的经济关系及职责,双方并无合同关系,内部总分包之间不开具发票。

在建筑业营改增后,由于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将无法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实现进项税抵扣。

转包、提点大包、挂靠等无法生存。

在全额转包或提点大包的情况下,发包人因无法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导致税负增加,增加幅度甚至超过收取的管理费或利润,从而使利润大额缩水,甚至出现亏损。

另一种情况,如果协议签订的是发包方提取的管理费比例不含税,意味着所有税负由转包方承担,转包方可能会去取得抵扣发票,也可能以降低采购价格来补偿增加的税负,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转包方的预期收益将会因此降低,直接导致偷工减料等影响质量和安全的行为发生。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一)现状大型建筑企业集团一般均拥有数量众多的子、分公司及项目机构, 管理上呈现多个层级, 且内部层层分包的情况普遍存在。

存在资质共享的问题。

(二)影响增值税的增值环节步步相扣, 以票控税征管严格, 而大型建筑集团企业组织架构模式复杂, 绝大多数都拥有多级法人和多层次分支机构, 承建的工程项目层层分包, 此种组织架构模式显然不适用于要求苛刻的增值税环境, 将大大增加了建筑集团企业税务管理的工作量及难度。

税务管理难度和工作量增加, 主要表现为: 多重的管理层级和交易环节, 造成了多重的增值税征收及业务管理环节, 从而加大了税务管理难度及成本。

特大型建筑业很可能出现所属单位税负不均衡的现象以及企业集团多级法人或多层次机构如何进行申报缴纳的问题。

(三)应对方案1.现有组织架构调整建筑企业分支机构众多, 目前实行的营业税遵循属地原则征收。

建筑企业中“公司-分公司-项目”的三级管理模式使得每个分公司都面临工程项目分散的问题, 外出经营的机构均需在当地办理税务注册, 对分公司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工作的难度较大和要求较高。

因此, 对现有组织机构应该:(1)梳理各子、分公司及项目机构的经营定位及管理职能, 推进组织结构扁平化改革;(2)梳理下属子公司拥有资质的情况, 将资质较低或没有资质的子公司变为分公司。

2.未来组织架构建设企业应考虑从工程项目增值税缴纳地点出发, 采取适当压缩多层级管理, 慎重设立下级单位, 调整相应企业组织架构, 新公司尽量设立为分公司;规范公司治理, 推动专业化管理, 强化企业总部管控力等措施, 促使建筑企业提高管理水平适应此次建筑业税收改革。

二、资质共享工程项目的影响(一)资质共享的工程项目现阶段管理模式建筑业承接业务受资质制约影响较大, 因此普遍存在资质共享的现象。

资质共享在现行营业税下就存在一些问题, 实行增值税后将带来更大涉税风险和无法抵扣的税务损失。

当前较为普遍的资质共享模式如下:1、自管模式建筑企业以自己名义中标, 并设有指挥部管理项目, 下属子公司成立项目部参建的模式;2、代管模式子公司以母公司名义中标, 中标单位不设立指挥部, 直接授权子公司成立项目部代表其管理项目的模式;3、平级共享模式即平级单位之间的资质共享, 如二级单位之间、三级单位之间, 中标单位不设立指挥部, 直接由实际施工单位以中标单位的名义成立项目部管理项目的模式。

税总2017年11号公告三大亮点解读

税总2017年11号公告三大亮点解读

税总2017年11号公告三大亮点解读2017年4月20日税总又发营改增补丁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应的有关征管问题.为此,智慧源(中国房地产财税咨询网),作为15年来从事房地产财税研究的地产财税专家,针对建安房地产企业较为关心的问题,对11号公告的内容进行解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亮点一进一步明确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的界限1、相关规定1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2、解读不难看出,11号公告的该条规定意味着自2017年5月1日起,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按兼营销售处理,不再按照混合销售处理.3、尚待进一步明确事项非自产货物带建安怎么办?实务中也存在不确定性,待税总再打补丁.亮点二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集团内的转借资质纳税问题1、相关规定1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解读这一条虽没有明说,但在一定事实程度上,修改了《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2条关于挂靠模式下纳税人的认定规则.首先注意其中”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这个词.什么叫集团内其他纳税人?集团成员?集团成员的分公司?从语义上看,二者都包括.比如,××建筑集团,则其下各子公司、孙公司、各子孙公司的分公司,统统都属于”集团内其他纳税人”,都可以适用于本条.3、意义(1)挂靠业务就可以直接在子公司核算、抵扣、纳税、开票了,不需要在形式上再把账做到母公司,钱和税在母公司走.(2)本条让分散纳税成为了可能当分公司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后,分公司可以直接为甲方开票了.当然,局限是:建筑公司必须要归属于某一个集团,这样才能适用本文件.亮点三明确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17号公告规定1、相关规定11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下称17号公告).2、解读17号公告中的跨县(市、区)包括了不同省、同省、同一地级市,都应按照17号规定进行异地预缴,11号公告将同一地级市内跨县排除.3、有待进一步明确事项不需要分区预缴是不是就不需要办《外管证》?不一定.《外管证》是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功能很多,预缴增值税只是其功能之一.因此,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县施工不预缴增值税并不一定就不需要办《外管证》,所以要结合各地税务机关的具体执行来判断.。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影响及应对措施“营改增”是指将增值税纳入营业税征收范畴,即增值税取代营业税,以增值税为主要税种,对生产活动中所增加的价值依照征税原则计征税费。

对建筑企业而言,这项改革的实行将对企业的经营模式、成本结构、现金流等都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本文将就此为从建筑企业的角度出发探讨“营改增”后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以供建筑企业参考。

一、影响1.劳务分包原税制下的劳务分包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在新税制下,劳务分包行业被划分为一般纳税人,需要按照一般纳税人的缴税比例纳税,增加了建筑企业的成本压力。

2.购置固定资产原税制下,建筑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只需要缴纳营业税,非常灵活,但在新税制下,企业购置固定资产需要缴纳较高的增值税,增加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3.现金流此次“营改增”改变了企业的纳税机制,从以前的销售额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在销售业绩巨大的建筑企业,此种结算方式不仅有益于企业避免了神秘计算的费用,但也会增加企业的风险,因为在前五年中企业可能无法获得增值税抵扣,从而反过来削弱现金流。

4.税负压力转变为纳税人的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等,对于小型的建筑企业而言,找到可靠的纳税师或者聘请会计的成本都会对企业造成一定的负担。

二、应对措施1.协调政策由于比较新的税制改革,政策上仍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建筑企业可以通过协调税务部门与政府的关系,谋划公司发展战略,并避免合规性问题的发生。

2.优化模式营改增后,企业需要主动理清自己的生产链条,厘清自己的纳税期,并形成简化化、高效化的纳税模式,这样可以从纳税期时间、税负压力等方面优化企业经营成本。

例如,建筑企业可以通过采取多元化的服务方式,降低现金流的风险。

3.完善财务管理行业技术人员对于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建筑行业有许多技术人员的花费都需要拿到合同,这就要求企业要理清合同的款项和赊账,建立合同档案,及时监管并处理合同款项。

企业需要通过课税减免、简政放权是的政策变革,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务筹划问题梳理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务筹划问题梳理

商贸与税务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务筹划问题梳理□成都宁然”营改增”,就是将缴纳营业税的项目由缴纳增值税取代,以往通常是卖方负责营业税,在计税中考虑企业所有价款与价外费,现在买方应承担增值税,根据产品、服务等产生的增值情况进行纳税。

“营改增”的实施为建筑企业税务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也让建筑行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存。

面对新的税制,建筑企业应该主动适应市场环境变化,深度解读“营改增”政策,科学合理开展税务筹划工作,才能最大限度降低税务风险,为自身的稳定长远发展打牢基础。

一、营改增的概述”营改增”简单来讲就是由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站在税收政策角度来说,企业过去缴纳的营业税应税项目由现在的缴纳增值税应税项目所取代,为现代企业的发展起到一定支持作用,有利于企业采取多种技术措施进行避税,不出现违法行为。

对税务筹划来说,主要特征表现在其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专业性和风险性等方面,国家加快“营改增”的改革步伐,主要是帮助企业减税,不用承担过大的税赋负担,为企业经济建设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营改增”背景下,营业税的价内税转变为增值税的价外税,能够防止出现营业税重复征税的现象,解决了其无法抵扣与退税等问题,形成增值税进项与销项的抵扣关系。

如此一来,能够让相关行业领域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对整个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有促进作用。

二、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务筹划面临的影响在“营改增”实施后,为建筑企业税务筹划工作带来了较大影响,重点之处在于促使企业税负增加。

第一,“营改增”为施工材料费用带来的影响。

对原材料费用来说,在整个工程建设与施工投入中占据的比例达到了60%,包括混凝土、水泥、钢筋和劳保用品等,一般实行集中采购模式。

在“营改增”政策中,施工材料应该根据3%税率计算后进行纳税,企业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对其中3%税款进行抵扣。

而以前可以抵扣10%增值税税率,这导致建筑企业需要承担更大的税负。

第二,对机械租赁来说,建筑施工中需要用到很多大型机械设备,企业若采取自行采购的方式,这些机械设备是企业的固定资产,当然更多的企业会考虑租赁的方法。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建筑施工企业是专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在目前的税收体制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到底对建筑施工企业带来了什么影响,企业应当如何应对,是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积极主动寻求的答案。

一、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一)对建筑企业税负产生的影响在建筑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最先涉及到的是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举例说明:以建筑施工企业为例,假设其工程毛利率10%,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约占55%(建筑材料成本中水泥约占45%,钢铁约占40%,其他材料约占15%),人工成本约占30%,机械使用费5%,其他费用占比不超过10%,假设其全年完成营业收入为11100万元,营业成本9990万元(营业收入和成本均含增值税)。

营改增前,应缴纳营业税为333万元(11100×3%)。

营改增后,人工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为870万元[9990×(55%+5%)÷(1+17%)×17%]销项税额为1100万元[11100÷(1+11%)×11%](注:2011年11月,国务院批复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方案里建筑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改为11%.)这样计算,应缴纳增值税为230万元(1100-870),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有所下降。

以上是理论上的算法,但实际上建筑施工企业的特征会给增值税的计算带来很多挑战,如,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由于发票管理难度大,很多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注:根据2014年6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3%征收率,原征收率6%不再适用)计算缴纳增值税:①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②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③自来水;④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以挂靠方式经营的建筑企业包工头如何合理拿走利润?

以挂靠方式经营的建筑企业包工头如何合理拿走利润?

以挂靠方式经营的建筑企业包工头如何合理拿走利润?德居正石波2020-02-12 11:14:16长期以来在建筑行业内,挂靠都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经营方式,在营改增后,原来挂靠经营的方式存在很多的风险,经常会出现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之间的博弈和矛盾,这里面的一个根本原因在于如何解决包工头合理拿走利润的问题。

一、挂靠经营在税法上是否合法?按照财税2016年36号文件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36号文件是营改增纲领性文件,其对挂靠经营的规定相当于承认挂靠经营在税收上的合法性,因此,营改增后挂靠经营在税法上是予以承认的。

二、挂靠经营必须要解决的几个问题挂靠经营容易产生纠纷主要原因在于权利义务约定不清晰,一个标准的挂靠经营应该事前解决这几个问题:1、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经营由被挂靠方承担法律责任,被挂靠方法律风险如何规避?实务中双方会约定以被挂靠方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后,挂靠人同时向被挂靠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挂靠方是否单独核算?实务中一般不允许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单独核算,合同需要与被挂靠方签订,实际发生的发票也开给被挂靠方。

3、被挂靠方是否单独给挂靠方设立资金账户?实务中被挂靠方为了规避风险均要求资金管控,以达到以资金控制合规票据的目的,一般不会给被挂靠方单独设立资金账户。

三、包工头如何拿走项目利润?我们看到在一个挂靠项目中,除了真实发生的成本费用外,剩下的都是项目利润,由于账务核算均在被挂靠一方进行核算,被挂靠方按照一定比例拿走的管理费会留在被挂靠公司,并入了应纳税所得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包工头该如何拿走应得项目利润呢?首先从业务实质上讲,包工头需要最终对经营过程承担绝大部分风险,其应得项目利润属于经营所得,应该以自身名义在工程所在地税务局申请代开建筑劳务发票,争取按照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次包工头在挂靠经营时应当与被挂靠方签订挂靠经营协议,明确双方责权利;最后被挂靠方在项目验收结束后应当按照双方结算及发票金额一并转给包工头,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营改增”推动工程造价大变革,造价税改九大问题全解析

“营改增”推动工程造价大变革,造价税改九大问题全解析

“营改增”推动工程造价大变革,造价税改九大问题全解析“营改增”推动工程造价大变革,造价税改九大问题解析,以下是详情!一、营改增将冲击原有造价模式营改增对工程造价产生全面又深刻的影响。

营改增不只是税制的变化,而是一切都变了,甚至一切都乱了。

其影响的规模和深度,可能不亚于1994年的那一场分税制改革。

分税制本质中央与地方税收归属的调整,造成“央富地穷”。

而营改增是税制与税率的调整,可能会“国富民穷”。

根据之前的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大幅增加。

营业税是价内税,全额征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差额征税。

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其税负理论上应由消费者承担,它完全颠覆了原来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

不仅对建企自身产生影响,而且通过企业对整个产业链、上下游产生影响。

“营改增”将冲击原有造价模式,解构目前的造价体系,其课税对象、计税方式以及计税依据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工程计价规则、计价依据、造价信息、合约规划等都发生深刻的变革。

二、营改增的核心是抵扣链打通根据理论测算,营改增减轻税负83%;而根据实际测算,增加税负93%,折合营业税率5.8%,原来建筑业营业税3%。

有的明赚实亏,有的明亏实赚,这完全取决于有多少可抵扣的进项税。

营改增的核心是抵扣链条打通,环环相扣,层层抵销。

但由于实际操作中存在有的可抵扣,有的不能抵扣;有的抵扣多,有的抵扣少;有的是一般纳税人,有的是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年应税销售额标准小于500万及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转为一般纳税人,但一般纳税人通常不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转换的流程复杂。

三、营改增的计价规则是“价税分离”因税率不同,可抵扣规则也不同,定价、组价、计价、报价和造价就变得异常繁琐。

既然如此,营改增下的计价规则应该“价税分离”,全部采用“裸价”,人工、材料、机械等全部“价税分离”,信息价和市场价采集与发布都要“价税分离”,还须考虑市场价格上行因素,重构计价体系。

新计价体系会更加严谨,更加精细,更加复杂。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企业财务的影响及对策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企业财务的影响及对策

营蟠改增值税对建筑企业财务的影响忠寸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环境发生了很多变化,更加需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为此进行了营改增税收制度的改革,通过这一变化逐步调整企业税负率。

在营改增全面推进后,建筑为适应税收制度的变化,也进行了财务管理上的调整。

但是,在未进行税种改革前,企业经济活动中营业税和增值税都存在,全面实施营改增后,部分建筑企业税负并未降低,甚至出现了增加,直接造成了税负不均。

这种现象对建筑企业持续经营产生消极影响,还会造成市场经济环境的混乱。

这要求建筑企业必须根据税收制度的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以此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企业财务的影响(一)影响企业发票管理税收制度的变化让建筑企业发票管理上发生了很大变化。

建筑企业会与很多单位进行合作,供应商数量众多,不同建筑项目对设备需求不同,甚至材料使用也会出现差别,如果其合同签订是营改增实施前,很多设备以及材料的发票上的税额将不能进行抵扣,导致企业纳税金额上涨,成本增加[1]。

在对发票管理过程中,建筑企业为保障所有增值税都可以进行抵扣,会让提供发票方出具相关的资质,对存在超出范围开具的发票将不能进行抵扣,甚至会对提供方进行一定的处罚,以降低企业的税金损失。

针对发票进行认证过程中,特别应该注意出具方的经营范围,是否具备相应的开具资质,避免产生严重的法律问题。

建筑的经营地一般都不会固定在一个地方,规模越大的建筑企业在很多地方都有自己的项目,跨区域经营情况很常见,应该确保进项发票抵抗在建筑项目的发生地,这给发票管理上带来很大困难,也会造成税金抵扣上的问题[2]。

建筑单位存在大量劳务分包的情况,很多承包商和分包商应当具备相应的发票资质,才能开具出合法合规的发票,才能确保进项可以抵扣,否则就会大量人工费发票不能抵扣,直接加大企业税负,甚至增加成本,降低企业经济效益。

(二)影响企业会计核算在营改增的实施过程中,建筑企业在税收上有着两个方向,根据征收方式和价格关系的不同,被划分为两个类型,价内税和价外税。

XX建筑企业“营改增”后涉税问题案例分析

XX建筑企业“营改增”后涉税问题案例分析

注: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

政策归纳: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二建筑服务什么情况下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年应税销售额<500万注: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连续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5.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6.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

政策归纳: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3.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相关规定。

工程挂靠怎么操作才能合法化

工程挂靠怎么操作才能合法化

工程挂靠怎么操作才能合法化?一、挂靠行为的概念及相关规定“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允许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自然人为挂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挂靠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如下: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案例]:1、某自然人A承包某项目,项目结束后,A找到建筑公司B,要求建筑公司B开票给业主;2、发包方工程款到建筑公司B后,建筑公司B扣下管理费和税点,剩下的全部转入自然人A个人账户,自然人A不提供任何成本发票;3、建筑公司B开增值税发票给发包方.对于上述事实,B建筑公司解释是属于正常挂靠行为.上述行为分析如下:自然人A把工程项目做完了以后,再去把工程款打到这个所谓的被挂靠公司B、被挂靠公司B再去开票,这属于借挂靠之名行虚开之实,属于违法行为。

二、挂靠行为合法化的要点1、挂靠人在招标单位发布招标文件后,去被挂靠企业开具介绍信,再去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以被挂靠企业报名投标,被挂靠企业做好投标登记工作,同时做好相关的配套管理服务。

2、被挂靠企业针对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包括不限于技术标、商务标.被挂靠企业派管理人员参与开标工作。

全面“营改增”最新政策疑难问题解析及税改风险应对策略

全面“营改增”最新政策疑难问题解析及税改风险应对策略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 自建的不动产,如何申报缴税?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 自建的不动产,如何申报缴税?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自建的不动产, 如何申报缴税?
(六)掌握销售时点可带来双方的节税空间。
三、“营改增”后,提供建筑服务的,哪些情况下 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计税销售额的口径如何 确定?
三、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的公式有何变化?
建办标〔2016〕4号文明确,工程造价可按以下 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四、“营改增”的账务处理规范和要求
增设“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销 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减免税款 ”、未缴增值税 等。
五、对于挂靠方式,原来采取由建安企业将收 取的工程款扣除相应税费和管理费后, 余款划拨给项 目经理购买材料的做法, “营改增”后如何转变模式?
(一)总、分机构能否分别向各自主管国税机关申 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单独核算进、销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 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59号,已废 止)第一条第二款“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 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 老项目, 有两种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 方法。切记:要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
1.简易计税方法:按5%计税。问:是否结算?
2.一般计税方法:先全额预缴3%,再按规范向机构所 在地申报。问:申报时,销售额可否扣土地价款?计算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 不动产,同样有两种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 计税方法。计算与上述一样。

建筑挂靠工程的会计核算及其依据(根据新收入准则修改)

建筑挂靠工程的会计核算及其依据(根据新收入准则修改)

建筑挂靠工程的会计核算及其依据(根据新收入准则修改)来源:肖太寿财税工作室,度川管理研究部根据新收入准则修改,转载请注明来源(一)会计核算的原则建筑企业挂靠业务的会计核算的原则是:1、以被挂靠方为会计核算主体,不能以挂靠方为会计核算主体。

2、将挂靠方看成是被挂靠方的一个项目部。

3、所有的资金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4、建筑成本中的人、材、机和期间费用的比例以工程概算清单中的人、材、机和期间费用占整个项目总造价的比例为准。

5、所有的成本费用必须遵循合同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等“四流合一。

”(二)具体的会计核算流程建筑企业挂靠工程的会计核算(以被挂靠方为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为例)具体分析如下:第一,被挂靠方项目部专属账户收到挂靠方存入的购买建筑材料,特别是购买主材和设备垫资款时:借:银行存款-(项目部专属账户名称或被挂靠方基本户)贷:其他应付款-(挂靠人名字)特别提醒:财税2016 36的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根据以上税收政策规定,自然人无息借款给公司不视同销售,不缴纳利息的增值税。

因此,挂靠人将垫资存入项目部专属账户,可以无利息的借款,不征收增值税。

第二,被挂靠方收到业主预付工程款时的账务处理如下: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被挂靠方凭借挂靠方提供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完税凭证,并交纳税金后,才向发包方开具预收款部分的增值税发票。

另外,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第三条“关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确认销项税额的时点”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早于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度川君注:新收入准则改为“合同负债”)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对策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对策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对策一、“营改增”政策解读“营改增”是将营业税应税项目改为缴纳企业增值税,即对产品及服务增值部分进行纳税,避开重复纳税环节,以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加企业的进展力量,以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健康、稳定进展。

[1]二、“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一)“营改增”对建筑业劳务成本的影响在建筑企业的财务总支出中,劳务支出占的比例比较大。

随着市场经济中人工成本的逐年增加,建筑业的人工总成本也呈现连续上涨的趋势。

依据建筑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建筑业的用人方式主要采纳从劳务企业外购的模式,即将企业的劳务外包给符合施工资质条件的单位,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以前,建筑业对该部分的税收缴纳状况为建筑劳务企业按取得的纯劳务分包款全额缴纳3%建筑安装业营业税,总包方可按分包方供应的建安发票抵扣营业税。

“营改增”税制改革后,人工费则变为应纳税范围,不再允许进行进项抵扣。

建筑企业的人工费支出除了基本的劳务工资外,还有社保费及其他平安保险费用支出等。

从这个角度而言,“营改增”税制改革将会使建筑业的劳务成本大幅上涨。

[2](二)“营改增”对建筑业设备选购的影响建筑企业要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办条件,则必需具备肯定的资质,即配备正常施工所需的基本设备。

对这些设备的来源,建筑业普遍实行自行选购或经营租赁的方式纳入。

依据现行的相关规定,企业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前,所购入的设备不允许进项抵扣,只有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后所购置的设备才可以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据此,大部分建筑企业在“营改增”税制改革后,较之前,新购入设备的比例将会相应削减。

(三)“营改增”对建筑业材料选购的影响建筑业在材料选购及使用方面主要实行由甲方统一选购主要材料及施工用水、电等,再由甲方将这些施工用品根据各参建企业的实际要求进行安排和调拨。

这种方式对材料等施工用品的发票影响:甲方收据相关用品物资的发票,而各参建方只能取得相应数额的结算单。

这样便使得众多参建单位无法获得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进行进项税抵扣,增加了参建单位的税负总额。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营改增”是指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政策,该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全面实行,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首先,“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为建筑施工企业带来了诸多的好处。

由于营业税是建筑施工企业对其销售额缴纳的一种税款,根据此前的规定,营业税税率为3%-5%,且实行的是以税务机关定额的方式,所以建筑施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存在很大的税负,而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增值税税率相对较低,一般为17%。

虽然在实施营改增之后,企业需要承担更多的税收汇算清缴的工作,但税负减轻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资金流优化,尤为重要。

其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要进行政策的适应调整。

根据营改增政策,建筑施工企业开具普通发票时,需要计算纳税人与发票接收/开具方之间的物品实际发生销售额。

换句话说,就是需要掌握进出项货物或服务发生的时间和金额,才能进行适当计算发票税额,这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需要进行管理上的适应和调整,使其所开出的票据更为准确清晰。

第三,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加强财税管理。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需要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合规管理,而且税务机关在执行营改增政策时,对企业的财务资料信息的要求也更加严格。

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产生资金风险的可能,建筑施工企业需要通过做好财税管理等措施,有计划地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质量与税务管控水平,从而保障企业的长远发展。

最后,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还对建筑施工企业产生了价格上的影响。

由于增值税是根据商品和服务增值的程度来征收税金,所以建筑施工企业如今要采取合理的价格策略,以应对增值税带来的成本上升。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尽可能地提高资产收益率,从而才能合理地引导市场需求,确保企业的利润最大化。

综上所述,营改增政策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是一种挑战,是一种新机遇,企业需要采取适当的策略来适应政策变化,同时加强财税管理,进一步提升企业质量与管控水平,才能做到真正的顺利过渡和发展。

一文读懂建筑业“营改增”及此次建筑业增值税率由11%调为10%的变化

一文读懂建筑业“营改增”及此次建筑业增值税率由11%调为10%的变化

一文读懂建筑业“营改增”及此次建筑业增值税率由11%调为10%的变化根据3月28日晚各主流媒体报道,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确定,5月1日起制造业等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交通运输、基础电信等增值税率将从11%降至10%;将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由50和80万上调至500万元。

因为造价工作主要在投标报价阶段需要考虑税务成本的问题,而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公司相关报税工作由专业的财务人员进行,所以很多造价人员对实际工程中分包单位的实际税务成本并不了解。

本文将根据我在日常工作中接触的税务方面的问题以及经验,结合我的一些思考,给大家分享一下关于建筑业纳税流程和知识、营改增前后企业税负变化、以及国务院宣布下调增值税税率的一些看法,不一定对,但确实是我自己对建筑业相关税务问题的看法和经验。

(一)营改增之前1.1印花税(地税)印花税是一个很古老的税种,甲乙双方一旦签订施工合同,就必须到税务局缴纳印花税,相当于双方到税务局备案。

建筑业合同印花税税率为合同额的万分之三,甲乙双方均需要缴纳。

印花税由地税局征收。

目前印花税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的一个暂行条例,对于缴纳地点,也留有伏笔:印花税可以在订立合同地点或工程所在地缴纳。

条例中的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会带来哪些问题,可以自行体会。

1.2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地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工程所在地地税局针对某一具体项目进行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根据双方结算额计算,全国统一标准。

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所在区域不同,税率有所不同。

还有一些地方根据省级人大立法征收水利基金等,这个具体不一而足。

1.3企业所得税(国税)企业所得税为针对整个公司进行征收的税种,一般是在企业所在地国税局进行征收。

所得税计算办法为,公司当年营业收入-成本,计算所得的利润,按照25%进行征收(为便于理解,把利润的计算简单化,实际很复杂)。

对于一些高科技企业或者其他符合国家相关减免政策的可以减免征收,高新科技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樊剑英-建筑施工企业纳税筹划及营改增应对策略

樊剑英-建筑施工企业纳税筹划及营改增应对策略

江苏首家隆重推出最新专题,建议高管与财务人员一并参加-—建筑施工企业纳税筹划及营改增应对策略(2015版)令人忐忑的建安房地产企业的营改增新政将在2015年实施,营改增本质上是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但是,企业如果没有积极做好准备,将不仅无法降低税收成本,还有可能会增加税负和加大税务风险。

建安房地产企业集团领航人及财税高管应该在战略角度高瞻远瞩提前部署企业应对营改增策略,在全行业内忧外患期间能“驾横海之大航,领集团于无忧"。

为了让更多的建筑企业深入了解最新“营改增”税收政策,解析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帮助各建筑施工企业财税总监、经理理解其重点、难点,全面掌握增值税下税企间财税争议及解决途径,化解税务稽查风险,全面有效降低企业税务风险,继而能确保集团各相关部门理解集团营改增策略,准确执行“运用之妙存乎一心”的营改增转型方案与筹划,为此,我们特举办“2015年最新建筑安装业纳税筹划及“营改增”应对策略”研修班。

我们诚邀贵单位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主办单位】【培训时间】【培训地点】【课程大纲】模块1: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走向及应对策略1、思考:为嘛要营改增?建筑业增营之争: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樊剑英税友汇问题:请问房地产和园林公司签订绿化施工合同,园林公司有苗木基地生产,既涉及工程劳务又涉及货物销售,但签订合同分别注明苗木销售总价金额,开具苗木货物发票,涉及工程劳务的开具建安发票总价,这样行吗?请老师帮着解答.2、思考:营改增试点的步伐——我们什么时间营改增?2015年4月1日、7月1日、10月1日?3、思考:建筑业核算的范围是什么?4、思考:建筑业营改增的基本政策是什么?1.《细则》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2.《条例》第五条第三项: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改增新老工程项目区分

营改增新老工程项目区分

营改增新老工程项目区分第一篇:营改增新老工程项目区分营改增,新老工程项目区分必知!2016-04-25 弱电大咖广联达服务建筑业营改增5月1日全面实施,大概是建筑企业2016年的头等大事。

营改增过渡期内,新老项目如何衔接?怎么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鲁班在线整理了知名税务专家肖太寿博士的有关解读,供企业参考。

第一,营改增过渡期执行的原则是什么?原则是:新项目新政策,老项目老政策。

新项目按增值税率处理,老项目继续按照营业税处理。

第二,什么叫新项目?什么叫老项目?新老项目划分为四种情况:1、第一个标准是以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标准的。

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但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未动工,5月1日后才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2、第二个标准是以合同为准。

5月1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3、5月1日前未完工、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叫做老项目。

4、“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5月1日之前没有签合同,包括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律手续,但已正式动工了,5月1日后补办手续的工程,还叫做老项目。

第三,必须明白的六种情况1、5月1日前采购的建筑材料已经用于工程项目但拖欠材料款,5月1日后才支付材料款而获得了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2、5月1日前购买的办公用品、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及其他存量资产,但未获得发票,5月1日后才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3、5月1日前已完工但未结算,5月1日后结算并收到工程款,继续按3%交营业税,继续开建安营业税发票。

4、5月1日前完工而且进行了结算,但业主一直拖欠工程款,5月1日后业主才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继续按3%交建安税,开建安发票。

5、5月1日前已经完工以及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可能有两种方法处理,第一,继续按照老政策执行,就是按3%上建安税,第二,执行3%的税率简易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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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安挂靠经营怎么办?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不能再核算不清了。

核算不清的一般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不能使用专用发票,这会弄死人的我去年讲建筑业营改增的课时,学员最关注的部分,就是挂靠经营的处理,挂靠经营在营改增后要怎么办呢?1、挂靠下的繁荣建筑业的“挂”字当头由来已久,考一个“一建”的本本,一年光“挂”在建筑公司,就能挂十来万元。

所谓行业门槛,通过挂靠已经被磨平了,不仅职业资格可以挂,建筑资质更可挂靠。

本文通过例子来分析:一个施工队想承接一项工程,自己的资质不够、或者品牌不被认可、或者其它原因,于是“挂靠”到一家建筑公司,以建筑公司的名义去谈业务、投标,中标后以那家建筑公司的名义签建筑合同,施工。

业务从头到尾都是施工队做的,但从法律上看,却是建筑公司做的,虽然建筑公司从头到尾一分钱的实际建安劳务都没有提供。

为了未来分析方便,我假定: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材料设备等开支400万元,人工开支300万元,分包100万元,建筑公司收取挂靠管理费80万元。

施工队老板一算账:1,000万-400万-300万-100万-80万=120万,还是有赚头的。

首先说明一下,这个挂靠是“违法”的,违返了《建筑法》。

但这个挂靠却是广泛存在的,如果根除掉挂靠这一方式,无异于对整个建筑市场来一场翻天覆地的折腾。

我认为,如果建筑主管部门或更高层不想搞这样的折腾,税务肯定不会去当排头兵的,营改增政策不可能让挂靠的施工队和被挂靠的建筑公司生存不下去。

实际上,税务一直以来都非常务实,以前,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都对“挂靠”这种涉嫌违法的经营方式如何纳税,进行了规范。

以前如此,以后也当如此。

所以,广大建筑业的朋友不必太过害怕营改增。

只要税务还想收税,就不敢把大家都收死。

营改增不一定就会让天垮下来。

就算垮下来也有高个子顶着。

2、营改增前的挂靠处理先分析一下营改增之前,前述案例应该如何对挂靠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营改增前,至少的一半的挂靠业务,在税务与会计上的处理是错误的。

处理的核心是对收入的确认。

这必须要分解为:会计收入的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营业税收入的确认。

从三个方面来进行判断。

①会计上对业务的判定,必须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6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所以,会计收入的判定,不能依据合同、标书、发票等法律形式,而必须依据于业务实质。

劳务是谁提供的?施工队提供了建筑业劳务,所以,施工队的建筑业收入为1,000万元;建筑公司没有提供建筑劳务,所以一分钱建筑业收入都不能确认。

同时,建筑公司提供了挂靠服务,所以应确认80万元的挂靠服务收入。

②企业所得税的判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活动取得的收入”。

所以,谁从事了建筑安装活动,谁确认为收入。

这样看来,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与会计的规定基本一致,所以,税会无差异。

挂靠双方的所得税都跟着会计走,无须调整。

③营业税收入的判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单位以挂靠方式经营的,挂靠人发生应税行为,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挂靠人为纳税人。

”注意,《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几乎照抄了这一规定。

可见,营业税不看“业务实质”,只看“法律形式”,挂靠模式下,经营名义、法律责任承担,都是被挂靠的建筑公司,所以,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建筑公司,开票人也为建筑公司。

这形成了营业税与会计处理的差异。

另外注意,建筑公司收到的80万元挂靠费,是提供了挂靠劳务而收的款项,这个费用属于营业税的服务业税目,要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

由于建筑公司在会计上也应该确认这80万元的收入,所以,挂靠费上营业税与会计处理没有差异。

综上所述,营改增前,挂靠业务这样处理:①建筑公司,收到甲方工程款1,000万元放“其它应付款”,向甲方开建筑业发票,并计提3%计30万元的建安税。

扣下的80万元挂靠费,向施工队开服务业发票,确认为挂靠收入,并计提5%计4万元的服务业营业税。

——为简便起见,不计算附加,不影响本文分析。

哇!建筑公司缴了两次营业税?施工队什么营业税也不缴?不需要大惊小怪,这就是规则,税法是怎么规定的,就怎么纳税。

②施工队,收到建筑公司转来的920万工程款和80万发票,按工程实际总金额1,000万元确认收入,同时确认80万元费用支出。

说过了,什么营业税也不用计提。

③施工成本,施工完全是施工队的事,所以其成本全部在施工队核算。

建筑公司没有此类开支,所以无施工成本。

那么,施工队在采购材料、租赁设备等方面的成本开支,取得的发票台头开给谁呢?这个问题现实中五花八门,非法买发票冲账的情况也不少,所以,没太大所谓。

留待后文再说。

以上核算,不论是审计来审会计处理,还是税务来查所得税、查营业税,都是非常规范的,谁敢说你半个“错”字呢?——当然,建筑主管单位会认为你挂靠违法,但建筑主管单位不会仅以会计处理来判定你违法与否,这样的处理实际上并不影响你在建筑领域的风险。

反过来说,如果不按这种核算方式,就会出问题了。

比如,建筑公司按开票金额直接确认建筑业收入,就涉嫌虚增收入、虚列成本了;施工队因为收入不在自己这里,从而不交企业所得税,也就涉嫌偷税了。

等等。

3、营改增后的麻烦事建安的账在所有行业中是最乱的,核定征收往往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营改增后,出现了两个麻烦:其一,一般纳税人不能再核算不清了。

营业税下你核算不清,税务拿你没有办法,你一本乱账,神仙也查不出个所以然,只能一核定了事。

但增值税下,核算不清的一般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不能使用专用发票,这会弄死人的。

其二,如果要查账征收,如前所述的规范核算方式下,有问题了。

因为增值税纳税人是建筑公司,所以,进项票必须由建筑公司抵扣。

但成本属于施工队,成本票又必须在施工队核算。

这让发票面临一女二嫁的尴尬。

所以,最大的障碍并非建安挂靠,最大的障碍竟然是发票。

看来,这发票设计得不好,因为其成本与进项不能分别开给不同的单位。

现在这个时代,猪的内脏都可以切给人用了,建筑公司的发票却不能切给施工队用,真不知道这两件事哪件更难。

发票是否应该考虑与时俱进呢?4、营改增后新玩法我按税法的脉络来分析。

进入增值税时代以后,主要的问题就是“核算”与“发票”。

首先,一般纳税人应该进行完备而规范的会计核算,小规模纳税人就无所谓了,核定征收的路一直在那儿。

其次,营改增后,工程款必须要价税分流,这就涉及到双方对挂靠费的约定,从工程造价到报价系统,都要进行调整。

(这实际上才是建筑业、房地产营改增的最大难点。

)简单起见,前述案例我假定,1,000万元的工程总造价和80万元的挂靠费以及成本开支,都是含税价。

一旦价税分离,相当于工程被降了价,建筑公司和施工队的利润都会下降。

其三,材料、运输、租赁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开给建筑公司。

由于增值税进项抵扣的苛刻规定,支付上述材料、运输、租赁等款项必须由建筑公司对公账户支付。

不然,进项抵扣可能会有麻烦。

这就要求挂靠经营双方必须对成本构成达成一致,否则挂靠费无法准确确定。

也就是说,资金流上,建筑公司不能再扣下挂靠费后将工程款全部打给施工队,其中有进项的支出,要直接付款给开票方。

我们对前述案例在营改增模式下的计算,进行一个分析:①收到1,000万元工程款,按11%的税率分离价税。

不含税金额=1,000万÷(1+11%)=万增值税销项=×11%=万所以,建筑公司按万挂施工队的往来,万挂增值税销项。

分录为:借银行存款 1,000万贷其它应付款万贷应缴税费-增(销) 万②材料与租赁费支出400万元,假设都能取得17%的专票,由建筑公司向供应商支付。

不含税金额=400万÷(1+17%)=万增值税进项=万×17%=万累计分录为:借其它应付款万借应缴税费-增(进) 万贷银行存款 400万元③同理,100万元分包款也由建筑公司直接支付给分包商,分包商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其它应付款万借应缴税费-增(进) 万贷银行存款 100万元④挂靠费用80万,按6%价税分离,费用万,增值税万,向施工队开发票,扣下挂靠费后,冲平其它应付款科目,余款万支付给施工队。

借其它应付款万贷银行存款万贷其它业务收入万贷应缴税费-增(销) 万从以上处理结果可以看出,建筑公司的实际收入只有万元,而施工队支付掉人工费后的利润只剩下万元了。

他们的利润都下降了。

营改增后,由于建筑公司的税负直接受进项票的影响,所以,建筑公司必须要把握住挂靠中的主动权,或者约定在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之外,再收取挂靠费用。

不然建筑公司容易在竞争中吃亏。

5、再来看看施工队再来看看施工队,他们的最大问题其实就是“无法取得成本发票”,因为这些发票留在了建筑公司。

施工队如果搞成小规模,当然可以核定征收,但这要求提高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施工队如果也弄成一般纳税人,就必须核算清楚了吗?如果你纯粹只挂靠经营,没有其它自已的业务,也无所谓。

因为不缴增值税,怕什么,税率再高、进项再不能抵扣,也拿你没有办法,因为你连税都不缴。

纯挂靠经营的一般纳税人,照样可以账务混乱、核定征收。

所以,专整挂靠业务的施工队,并不怕被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施工队如果真想查账征收,此时应该让建筑公司提供材料发票的复印件入账。

问题是,以“复印件入账”,所得税能够扣除呢?会不会被罚款呢?就算企业所得税政策、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体户)、发票管理办法不进行配套修订,也不会有扣除的问题,也不会有罚款的风险。

所得税法并没有“凭票扣除”的规定,所以,发票不构成税前扣除的法律障碍;采购款是建筑公司支付的,所以建筑公司收取发票是正确的,而施工队本身就不该收取发票。

不属于“应该取得发票”,也就不构成“应该取得但未取得”的行为。

建筑业营改增推动过程中,以票控税的脑筋要调整调整了。

所以,建安挂靠在营改增后的困难不在于交税,而在于双方如何重新计价,如何把成本构成纳入双方协商的内容,如何确保能够取得足够的进项。

采购时,供应商可能是一般纳税人17%、简易征收或小规模纳税人3%、偷税的纳税人0%,采购时要培训老板和采购员,学会用“不含税价”进行价格判定和比较,以采购河沙为例,三者的含税报价如果为:100万(17%专票),88万(3%专票),万(无专票),则增值税上视为价格基本相等,因为它们的不含税价都是万元。

所得税不用太关心发票的事,因为建筑公司不交建筑的所得税,至于施工队,许多施工队的账都是一塌糊涂、核定征收。

6、真正的困难在价格营改增后,由于部分价格变成了税金,直接的结果就是价格下降,虽然同样道理成本也会下降,但人工费成本却不会下降,所以,建筑与房地产的利润会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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