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的目的、手段与体系(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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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行政,给付行政

秩序行政,给付行政

秩序行政,给付行政篇一:行政法包括哪些内容(1)秩序行政。

秩序行政又称干涉行政或侵害行政,该类行政旨在维持社会秩序,防止他人遭受非法侵害和维护公共利益。

就领域而言,如警察行政、交通管理、税务行政等;就表现方式而言则为各种对当事人不利的行为,如征税、征兵、治安处罚、即时强制等。

(2)给付行政。

给付行政又可称为福利行政,它旨在改善公民的生存环境及生活条件,为公众提供各种生活需要上的服务。

如民政行政、社会保障行政等。

在具体措施方面,指有关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生活必需品的供给、举办职业训练、给与经济补助及提供文化服务等措施。

(3)计划行政。

计划行政是指为实现行政上的预定目标,在兼顾各种利益的调和以及斟酌相关情况下,准备或鼓励将各项手段及资源作合理运用的行政活动。

行政计划的存在,适应了复杂、多变的社会需求,它是对未来可能出现的状态作前瞻规划并筹措资源,具有引导和实现行政目标的功能。

计划行政在德、日等国特别盛行,②在我国计划行政也是大量的,如经济发展计划、城市开发计划、教育计划、产业计划等。

但我国行政法学尚未将计划行政纳入研究范围,行政法也很少涉及。

计划行政也应属行政法内容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应是我国行政法今后发展的一个方向。

(一)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就行政法与法律体系的关系来看,我们可以将行政法定位在这样一个框架下: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的、与民法和刑法等部门相并列并与之相联系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关于我国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划分,法学界迄今尚无统一的认识,且问题仍在进一步探讨之中。

比较一致的观点认为,我国法律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及商法)、诉讼法。

在每一具体部门法之下还可再划分为第二层次甚至第三层次(即次级部门法)。

在这些法律部门中,其中宪法是龙头,是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的地位。

①而行政法则是在宪法统帅之下的一个基本法律部门,它与民法、刑法、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有人将民法与民事诉讼并称为民事法律、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并称为刑事法律,从而认为在宪法之下只有三大部门法(行政法律、刑事法律、民事法律)。

行政法

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成文法渊源定义: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或者行政法律规范的载体。

在我国,行政法只有成文法渊源类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较大的市)、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较大的市)、法律解释、国际条约制定机关/效力等级/效力范围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指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贯穿于各种行政活动的始终,是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是行政法的灵魂1.法律创制原则只有法律才可以造行政法规范,行政机关没有法律的授权不得制定行政规范,其所制定规范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2.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一切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受法律约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负有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义务。

3.法律保留原则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一切行政权的行使必须由法律授权使可为之。

(二)合理行政原则指所有行政活动,尤其是行政机关根据其裁量权作出的活动,都必须符合理性。

1.公平公正对待。

行政主体要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偏私,不歧视2.考虑相关因素,即行政机关在实施其活动时,必须考虑也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无关因素而影响其决定。

3.符合比例原则含义:行政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

历史:比例原则的思想最早可追溯至英国大宪章的规定,人们不得因为轻罪而受重罚。

行政法

行政法

行政法行政法泛指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行政法有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之分。

一般行政法:指具有以下内容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地位、职权和职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考核、奖惩;有关行政体制改革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等等。

特别行政法:指规范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如教育、民政、卫生、统计、邮政、财政、海关、人事、土地、交通等方面的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

行政法的概念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

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关系中的主要部分。

行政主体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从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所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3)行政救济关系。

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所谓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

主要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

(4)内部行政关系。

即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等等。

行政法概论

行政法概论

第二节 行政法的法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一、法源的涵义
“渊源”

张树义:所谓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 规范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行政权力的活动以及对行使权力后果 如何补救,其目的在于实现依法行政,确认或建立行政法律秩序。
(二)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
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

二、行政权力

(一)行政权力
所谓行政权力,是一个国家权力体系中负责执 行权力机关意志、维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增 进社会福利、管理社会事务的支配力。
1、执行性 2、法律性 3、强制性 4、支配性 5、公共性 6、服务性 1﹒部分立法权和非法律规范制定权。 2﹒法律、法规、规章和非法律规范的适用权。 3﹒对各类纠纷的处理权。
(一)关于行政的各种定义
行政:manage,look after 一定组织机构基于特定目的对一定范围内 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资产阶级学者的观点 1、德国行政法学家马叶尔:行政是可以不必依据法律而 进行的为实现国家政治目的的活动。它牵涉到两种关系: 行政与国家的关系;行政与法律的关系。 2、美国的古德诺: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是国家 意志的执行。 3、日本的美浓郎达吉:行政是立法、司法之外的一切国 家活动。 4、台湾:行政是国家统治权所发生作用的一种,除法定 不属行政外,凡依法规定的以完成国家目的行为皆属行政。
(二)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自然权利
卢梭:《社会契约论》 法国:《人权宣言》


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行政法》

《行政法》

《行政法》行政法是一种与国家有关的法律形式,它涉及国家主管部门对行政活动的规定和管理。

它是构成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效管理国家机关活动的重要手段。

与现行的民法、刑法不同,行政法的内容一般比较复杂。

行政法的制定目的是国家有效管理行政活动,以便有序和整洁地实施行政活动。

因此,它的内容涵盖了管理行政机关的结构和权力,行政机构担任公民自由权利、行政经济职能、行政程序、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等问题。

行政法有三个主要特点。

其一,行政法涉及国家机构活动的密切关系,因此,它的权力分配和使用越来越严格。

其二,行政法针对某一类行政活动实行专门管理和规制,旨在最大限度地促进行政机构和行政关系的可持续发展。

其三,行政法实施的过程中,聚焦于实现国家战略,即以社会的繁荣为主要目的,并依据道德规范和市场机制实施。

行政法的制定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1)法律原则:根据法律制定行政法。

一切行政活动必须遵守法律,以保证法律的统一性和一致性。

(2)责任原则:政府和行政机构应承担与行政活动相应的责任。

因此,行政法制定者需要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进行考量,以确保政府和行政机构在实施行政法时具有恰当的责任感。

(3)保护原则:确保行政活动的正义和公平,保护参与行政活动的权利和利益。

行政法制定者需要把握行政法制定的目标,处理好政府和公民之间的权利平衡。

(4)保障原则:确保行政法的有效性和统一性,保障各类政府和行政机构活动的顺利实施。

行政法为国家实施秩序和发展提供了保障,是国家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

它不仅体现了国家的治理理念,而且促进了国家的发展。

为了更好地完善行政制度,推进行政法的制定,推行有效的行政法,国家有必要对行政法的权力进行明确和重新调整,行政法的实施应受到法律的制约。

此外,国家实施行政法的过程中,还应注重行政监督,切实领导行政活动,保障公民权利,促进政府服务能力的建设。

综上所述,行政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为国家有效管理行政活动提供有力的支持,因此,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应认真贯彻法律原则、责任原则、保护原则和保障原则,加强行政监督,促进国家和社会的发展。

姜明安行政法讲义

姜明安行政法讲义

姜明安行政法讲义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一、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实质: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国家行政公行政形式: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具有执行、管理性质的活动行政非国家行政私行政☞行政法调整公行政,国家行政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行政权与公权力行政权: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公权力:国家、社团、国际组织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执行的权力。

(1)国家公权力:国家立法权、国家行政权、国家司法权(2)社会公权力(3)国际公权力三、行政与行政国家“行政国”现象:政府自己制定法规和规章,行使“准立法”权;自己裁判自己在管理中发生的纠纷争议,行使“准司法”权。

四、行政与法治国家行政国的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社会进入行政国后,民主和法治就有了新的形式和内容(1)民主由单纯的人民代表制民主转化为人民代表制民主与人民参与制民主的结合;(2)法治由相对静态的宪法、组织法平衡、制约机制转化为以行政法的动态平衡、制约机制为重要补充的新的机制。

一个国家,只有既具有健全完善的控制静态权力的法,又具有健全完善的规范动态行为的法时,才算进入到法治国时代。

第二节行政法(选择)一、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二、内容:调整行政关系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能与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人员(3)行政救济关系:行政主体VS行政相对人——行政救济主体(4)内部行政关系:上下级、平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三、实质:控制与规范行政权控制原因:①两重性②联系更直接③膨胀趋势控制途径:①行政组织法——控制其权源②行政程序法——控制其方式③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控制其滥用四、形式:难于制定统一法典第三节行政法学(论述)(略)·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第一节行政法的法源概述(选择)(略)第二节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一、宪法与法律二、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三、行政立法四、条约与协定第三节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一、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学理解释二、判例不具法律效力,但经最高院审判委员会审定、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具有指导作用三、习惯和惯例习惯调整私法关系,只为实质渊源;惯例调整公法关系,为行政法渊源四、行政法理转换成判例法规范或制定法规范后,便成为判例法或制定法的法源·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指导行政立法、执法,指导行政行为的实施、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行政法学概述

行政法学概述
〔2〕由于事实原因,缺乏必须的人员、机构或 其他条件,行政主体不能自行执行的。
〔3〕涉及有关的 事实材料,但又不能自行调查 的或被其他行政主体占有的。
〔4〕执行公务花费本钱比协助执行显然更多的。
第五节 行政越权
1、无权限: 2、层级越权: 3、事务越权:超越本机关的主管权限范围。 4、地域越权:超越行使职权的空间范围。 5、内容越权:超越法定的范围和程度。 6、内部越权:内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相互间逾
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抽象行政行为。 二、行政标准
行政主体在行政立法所立之法以外建立的普 遍性规那么。
一、行政立法
1、特征: 2、行政立法的分类 〔1〕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2〕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自主性立

3、行政立法的技术
〔1〕法规和规章的结构: 〔2〕法规和规章的必要条款 〔3〕法规和规章的语言文字 〔4〕法规和规章的系统化
越职权。
第八章 行政行为
第一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二、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主体要件——行政权能的存在 行政权能是实施法律、作出行政行为的一种资 格。〔案例〕
2、权力要件——行政权力的运用〔案例〕 3、内容要件——法律效果的存在
法律效果是主体通过意志为行政相对人所设 定、变更或消灭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 4、形式要件——表示行为的存在
二、授权行政主体的范围 1、行政机构〔内部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 2、企业单位〔公用企业、金融企业、专业公司〕 3、事业单位〔教学科研单位、技术单位〕 4、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第三节、行政主体资格
一、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1、职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1〕机关的组成或有权机关批准 〔2〕行政权已由宪法典和组织法规定 〔3〕已有法定编制并按编制设置内部机构和人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编 绪 论
本编的主讲内容:
行政法的基本问题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案例一:赵某、杨某无计划生育案
1995年8月5日,赵、杨二人自愿登记结婚,经四川省 巴县双新乡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但生育指标未被批准。 杨于96年9月10日生育一男孩。赵、杨所在的单位四 川省针织厂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停发一年奖金,并 在3年内取消晋升工厂领导资格的决定。双新乡人民 政府认定赵杨二人未取得生育指标和领取准生证情况 下,便生育孩子,违反了《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 规定,作出征收赵杨夫妻超生费2048元,收取计划外 怀孕费360元的处理决定。 问:本案中,针织厂和乡政府对二人的处罚行为有 何不同?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或标准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所谓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全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部行政法规范之中,能够集中体现行政法的根 行政法的根 本价值和行政法的主要矛盾 行政法的主要矛盾,并反映现代民主 本价值 行政法的主要矛盾 法治国家的宪政精神,对行政法规范的制定与 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础性或本源性的法 律准则。 1.行政法的根本价值——法的正义价值 美国著名的伦理学家、哲学家罗尔斯的观点: 形式正义 法的正义 实质正义 程序正义
他律的、公益的规范的法;私法:个人的、经济的、平等的、自律的、私 益的规范的法。)
2.目的不同。 3.手段不同。 4 .救济途径不同。
某政府大楼和某事业单位的行政科
私行政是指由私法所调整的,私人机构对其自身 事务的管理活动;公共行政则指由公法所调整的, 国家和其他公共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 行政法上的行政仅指公共行政而不包括私行政。 (二)行政法上的行政 形式意义的行政(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 公行政 实质意义的行政(非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

行政法面试题含答案

行政法面试题含答案

行政法面试题含答案1.行政法里行政的意义(1)概念: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或者社会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

①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包括国家行政和社会行政的公共行政,与其他一般社会组织的活动相对,公共行政受特殊法律规则支配。

②行政法上的行政以形式意义上的行政(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为主体,以实质意义上的行政(社会公共组织的管理活动)为补充。

2.简述行政法的概念及其特点(1)概念:行政法是有关行政以及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有关行政的主体及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点:①形式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法律形式、法律文件数量多。

②内容上:内容广泛、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交织。

③理论上:A.行政法是国内公法;B.行政法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的统一法;C.行政法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D.行政法是具有“多元性”的法;E.行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F.行政法是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一。

3.简述行政法的框架体系(1)概念:行政法是有关行政以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

(2)特点:涉面广、数量多、变动大、无法典。

行政法分为基本理论、行政主体法、行政行为法、行政救济法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理论;第二部分行政主体法主要调整内部行政关系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编制法、公务员法;第三部分行政行为法主要调整行政管理关系,包括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第四部分是监督救济,行政救济法包括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法。

4.简述控权论的基本观点(1)控权论的主张:控权论主张行政法以权利为本位,认为行政法应当是控制行政主体行政权力,保障行政相对人个人自由的法律。

(2)基本观点:①关于行政法的基本目的:在于保障私人的权力和自由。

②关于行政法的内容:是控制和限制政府权力。

③关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特别强调严格的依法行政原则,主张严格限制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

【高分复习笔记】马怀德《行政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高分复习笔记】马怀德《行政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高分复习笔记】马怀德《行政法学》(第2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一部分复习笔记第第1 章行政法概述一、行政1.公共行政的概念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范授权的社会组织,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依法对一定范围内的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

其基本特征如下:(1)公共行政的主体①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主要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工作部门。

从比较法的视角来看,我国国家行政机关体制的总体特点是:a.单一制第一,与我国国家结构形式的单一制相对应,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相同的组织原则、标准和程序设置,上下级之间就整体上的组织模式而言,是基本一致、整齐划一的。

第二,单一制的另一个表现是地方政府的双重身份。

b.集权制集权制,是指中央行政机关享有原始的行政权限,因而是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权限的最终合法来源。

如果地方行政机关的权限不能在中央政府的权限那里寻找到合法的来源和依据,则视为违法或者无权限,正所谓“自下而上“ 第一,分权制,是指地方行政机关享有原始的行政权限,凡是地方行政机关能够管理的事情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规范上都属于地方行政机关的权限。

上级行政机关的权限来源于下级行政机关的“让渡”或者“转让”,后者之所以要让渡或者转让,是出于能力和效率的考虑。

第二,集权制并不反对分权,集权制强调的仅仅是原始的行政权限来源于中央。

实行集权制的国家,其行政分权的程度可能不亚于实行联邦制的国家。

我国的行政权限体制的典型特征是“分权的集权制”。

c.独任制独任制是与合议制相对的一种组织模式,是指在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任务、职权与职责,因而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行为的行政机关中,决策的权力与责任均由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个人最终行使并且负责。

独任制的行政组织形态在我国国家机关的机构设置中是普遍的、主流的,它的最大特点是下级的意志,无论多么正确,都必须通过合理的途径汇集到主管领导那里,形成主管领导的意志,才能在法律上以行政法律行为的方式表现出来。

行政法学总论

行政法学总论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1、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是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管理,而不包含对一般社会组织、私人企业内部事务的管理。

2、各国行政法学者对行政的定义,从方法上可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1、消极说,也称扣除说,认为“行政是指国家立法、司法以外的一类国家的职能”,它是建立在分权思想基础上的学术观点。

2、积极说,即试图从正面给行政下一个积极的定义或描述。

3、形式意义说,即以国家机关的行政为标准,凡是行政机关所为的行为或活动都是行政,而不论它在实质上是否为“准立法行为”或“准司法行为”.4、实质意义说,即着眼于活动性质,只要是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活动,不论是国家行政机关,还是国家立法机关,或国家司法机关具体实施,都属于行政的范畴。

5、综合说,即对行政多角度的界定。

3、我们对于行政法上的“行政“的认识,从如下特征的角度加以描述?1、行政具有主体特定性。

2、行政具有公益性。

3、行政具有整体性和能动性。

4、行政具有过程性。

5、行政具有法定性与(自由)裁量性。

6、行政具有受监督性。

4、所谓行政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5、行政权的内容?1、制定行政规范权。

2、许可批准权。

3、行政检查监督权。

4、行政处罚权。

5、行政强制权。

6、行政裁判权。

6、行政权的特性?1、从属性2、法定性3、强制性4、优益性5、不可处分性。

7、行政法这个词最早出现于法国,它的法语表达形式是droit ad-ministratif,法国因而被认为是行政法的母国。

8、学者们对行政法概念的表述也存在分歧,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三种?1、管理论2、控权论3、平衡论。

9、行政法的特征?1、内容广泛、易变。

2、形式多元,难以制定统一的法典。

3、效力多元。

4、行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

10、行政法的作用?1、保权说2控权说3、权衡说。

11、行政法具有双重作用?1、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作用2、行政法具有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的作用。

行政法总论

行政法总论
法律控制行政权的目的是双重的:
• 1、一方面是防止权力的行使者滥用权力从而保障公 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2、另一方面则是使行政权能有效地运作,从而使行 政活动发挥效能并能尽为民服务之职责。
(二)行政法是行政管理法
“行政法既是管理被管理者的法又是管理管 理者的法”
其中,主要应是指对行政主体及其行政管理 活动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法。
果方面(内容) 3、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形式)
三、行政法的特征
(一)行政法的一般特征 (二)我国行政法的特点
(一)行政法的一般特征
1、行政法是国内公法 2、行政法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相统一的法 3、行政法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 4、行政法是具有多元性的法 5、行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
第二节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与 调整结果
一、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或基于行 政权而从事的公共管理活动)而形成或引发 的各种社会关系
1、组织关系 2、行为关系 3、行政救济或监督关系
二、行政法的调整结果——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受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 权行使而形成(或引发)的权利义务关系
(3)从法律要素上看
2、行政如何依法?
(1)消极防范:
法律规范和控制行政,从而防止行政权的滥从而促进行政
3、如何保障行政依法?
构建一系列的制度、社会环境以及思想意识 其中,就制度而言,包括民主政治制度(如:
公民的民主参与、有效监督制约机制)和法 律制度 法律制度包括:
划分视角:内容的一般性、特殊性 1、一般行政法:
适用于各行政领域并具有共通性的基础性法律 规范。
2、特别行政法:
在行政法共通原则之下所分的次级领域。

论行政法的目的、手段与体系

论行政法的目的、手段与体系

内容提要行政法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行政权益。

研究这个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因为它是研究行政法学的起点,是确定行政法法学发展目标的需要,有利于建立健全行政法学的体系。

“人本主义”是现代法学的根本精神;与市场经济相关的所有行政法律制度都要以保障公民的行政权益为出发点来设置;行政法的功能决定其在法律体系中有不可忽视的地位,——这都是确定行政法目的的依据。

如何实现行政法的目的?主要是:确认公民的行政权益,确定行政权限和行政职责,控制行政权等必要手段。

完整的行政法体系应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过程中的实体法;行政救济法等。

关键词行政法目的手段体系公民行政权益近几年来,行政法学界有感于我国行政法基础研究薄弱,行政法理论滞后于社会发展需要这一严重不足,争相对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提出不同观点和主张,呈现出前所未有的争鸣气氛。

笔者也拟就行政法的目的、实现行政法目的的手段以及应当确立的行政法体系等问题作一探讨。

一、关于行政法的目的(一)研究行政法目的的必要性行政法的目的是指行政法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者说是行政法所确立的行政法律制度的整体所要实现的目标。

研究行政法目的的必要性在于:第一,是行政法学研究的起点。

行政法的目的与行政法的界定、行政法的本质、价值追求及行政法的功能等属不同的概念范畴,但又相互联系,在很大程度上,行政法的目的是界定其他概念的基础。

例如,完整的行政法概念至少应包含行政法的内容、形式及目的,行政法的目的不仅是行政法概念的内涵之一,而且行政法的目的决定了行政法的内容。

由此可见,行政法的目的不明确,行政法的概念就会含糊不清,行政法的其他基本问题如行政法的本质、价值追求等也很难在理论上得到解决。

第二,是确定行政法发展目标的需要。

我国自70年代末期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果,并以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为标志进入快速发展时期。

中共中央“依法治国”这一治国方略的提出,为行政法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天地。

行政法三大基础理论比较分析

行政法三大基础理论比较分析

行政法三大基础理论比较分析许小莲廖珩摘要:我国行政法教科书中,对行政法的定义、行政法学的架构以及其他理论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其原因在于各学者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来构建自己的学科体系。

观察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行政法发展历史,可以看到各学者主要受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三大理论影响,对此进行比较分析,可帮助我们认清行政法中的各种现象,确认行政法学研究和行政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具有理论和实践的意义。

现代意义的行政法,最早产生于18世纪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国。

在我国,行政法经历了曲折发展之后,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重新起步,进而得以迅猛发展。

经历了二十年的发展,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对行政法的相关问题形成了各种各样的观点,支撑这些观点的有各种不同的行政法基础理论,如:平衡论、控权论、管理论、服务论、公共权力论、保权控权双重说等。

分析研究这些理论基础能够帮助我们准确地把握指导行政法治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思想,并回答为什么不同的学者对行政法的相同问题却有着不同的阐述。

在所有行政法基础理论中,大多学者认为影响中国行政法发展的主要是三大基础理论: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以下简称“三论”)。

本文在此对它们作一比较分析,以廓清比较符合我国实际的行政法基础理论,指导我国的行政学研究和行政法制实践的发展。

一、“三论”概论的不同界定改革开放后十来年的行政法发展,由于观点纷呈,许多法学家感到有必要对行政法基础理论作深入的探讨,减少不必要的争论,节省社会和学术资源。

其中北京大学行政法学教授罗豪才先生于1993年在综合总结行政学理论研究后首先提出了自己的平衡论。

为使其与我国在此之前广泛存在的两种对立的理论进行比较,便同时将这两种理论分别概括为管理论和控权论。

管理论“是指前苏联、东欧和中国行政法发展早期,以行政权力为本位,认为行政法是政府管理公民的法的一种行政法观念”。

我国二十世纪80年代早期行政法学在很大程度上受这种理论影响。

控权论“是一种源于英美国家传统的政府法治理论,主张行政法应是以权利为本位,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的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讲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讲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讲义学习目的和要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学专业14门主干课之一。

本课程系统、全面阐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反映行政法学的最新发展。

通过课程训练,力图让学生掌握认识、分析问题的方法,建立体系化的知识,具备处理政府与公民关系、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的能力。

编次教学内容课时1 导论 62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83 行政行为法264 行政程序法 35 行政复议法 66 行政诉讼法197 国家赔偿法 48 实践36小计108第一章导论本章是行政法的基础理论知识,所阐述的理论概念是涉及整个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的最重要的基本概念。

本章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法的含义及特点;行政法的渊源体系及其效力与适用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

本章的教学目的:明确行政法的概念,特点,基本原则及行政法的发展概况,认清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本章的重点与难点:行政法与行政权的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渊源和特点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行政的概念行政一词的英文是administration,含义是执行和管理。

马克思说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

习语的行政包括私行政与公行政。

行政法是当代自由民主国家实行法治的一个重要部门法,了解和研究行政法的基本前提之一,就是必须对什么是行政予以认识上的界定,否则,难以清楚、准确地把握行政法所欲规范的对象。

这就是教材之所以首先讨论“行政”涵义的原因。

至于对“行政与行政国”、“行政与法治国”的讨论,则可以从一定角度将之理解为说明行政法是在怎样的社会生活现实条件(行政国)和怎样的精神氛围(法治国)之中产生的。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指公共行政,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一定组织机构或者授权某些组织采取特定法定手段与方式对公共行政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公行政又分为政府行政与社会公行政。

公行政的最大特点是不以营利为目的。

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_薛刚凌

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_薛刚凌

¹ 陈瑞华:5 刑事审判原理论6 ,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 第 120 页。 º ( 英) 威廉#韦德: 5行政法6 , 徐炳等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 年版, 第 43 页。 » 罗豪才主编:5 行政法学6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 第 55~ 56 页。 ¼ 胡建淼:5 行政法学6, 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 第 52 页。
我国学者在探讨行政法基本原则时常忽略行政法与宪法的关联性, 仅强调行政法基本 原则的特殊性。有学者认为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应贯穿于行政法律关 系的始终。还有观点认为宪法原则、政治原则是最根本的原则, 他们不仅是行政法的指导 原则, 也是其他部门法、其他各项工作的指导原则。因此, 把它 们说成是行政法的基本原 则, 没有特殊的实质性意义。¼ 上述观点值得商榷。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虽然不能完全照搬宪 法原则, 但将宪法原则和行政法基本原则机械的割裂开来是错误的。行政法是在近现代的 宪政基础上生长起来的, 失去了宪法基础, 行政法就无法存在。同时, 行政法存在的目的也 就是为了将宪政精神具体化, 当然是在行政领域的具体化。因而, 作为行政法精髓所在的 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最大可能地反映现代宪政精神。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 ( 一)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 在法学中, 原则是指构成法律规则和法律学说基础和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或准 则。½ 法学原则有思想原则和法律原则之分。思想原则建立在对人的本性、法律活动及其 法律价值的客观认识上, 在一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下形成, 是对一国法治走向的理性 主张。思想原则可以统率思想, 指导行为, 但不具有法律属性, 其实施缺乏强制力的保障。 法律原则由思想原则转化而来。思想原则一旦为立法所规定或者为判例所确认, 即上

行政法与行政法学

行政法与行政法学
行政组织法 静态 行政编制法 公务员法
基本理论
行政法定义 行政法关系 行政法制度 行政监察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行政赔偿 动态
基本内涵
行政立法法 部门行政法 行政程序法
监督与救济
第四节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又称行政法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是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又称行政法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 构成行政法体系的一系列规范和原则。 构成行政法体系的一系列规范和原则。
(二)特征 二 1、国家意志性 、 2、执行性 、 3、国家强制性 、 4、法律性,“法律之外无行政”,“无法律即无行政”, 无法律即无行政” 、法律性, 法律之外无行政” 法不授权即禁止” “法不授权即禁止” (三)类型 1、积极行政与消极行政(以行政的目的为划分标准) 、积极行政与消极行政(以行政的目的为划分标准) 2、规制行政与给付行政(以行政的性质为划分标准) 、规制行政与给付行政(以行政的性质为划分标准) 3、负担行政与授益行政(以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影 、负担行政与授益行政( 响为划分标准) 响为划分标准) 4、权力行政与非权力行政(以行政的方式为划分标准) 、权力行政与非权力行政(以行政的方式为划分标准)
三、中国行政法的发展历史
1、初创阶段(1949-1957); 初创阶段(1949-1957); 2、停止和遭受摧残阶段(1957-1978); 停止和遭受摧残阶段(1957-1978); 3、重建阶段(1978-1989); 重建阶段(1978-1989); 4、发展和向新模式转化阶段(1989年——)。 发展和向新模式转化阶段(1989年
二、对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分析
第三节 行政法的历史与发展
一、现代行政法诞生的条件 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权力分立、 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权力分立、法治原则

什么是行政法

什么是行政法

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是一门研究行政组织、行政行为和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法律学科。

它主要关注政府及其机构在行使行政权力时的法律规范和程序,旨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平正义,以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分支,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行政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主要研究政府及其机构的行政行为和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治性:行政法强调在行政活动中必须依法行政,政府及其机构必须遵守宪法、法律以及其他法规的规定,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 行政性:行政法研究的对象是政府及其机构的行政行为和行政权力,涉及到行政机关如何制定、执行和监督行政决策的规范和程序。

3. 监督性:行政法强调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保证政府及其机构依法行使职权,防止滥用权力和违法行为。

4. 公共性:行政法是针对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的法律规范,其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5. 强制性:行政法对政府及其机构的行政行为和行政决策有一定的规范和约束力,强调执行的强制性。

二、行政法的体系和内容行政法的体系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典、行政法规、行政程序法等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

其内容涵盖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多个方面。

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政府组织和职能的基本原则,对行政法的制定和解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 行政法典:行政法典是行政法的基本法律,它规范了政府机构的组织、职能、权力行使、行政行为等方面的问题。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对行政行为进行规范的具体规则和办法,具有普遍适用性。

4. 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主要规定了政府机构在行使行政权力时的程序和程序规范,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

5. 行政责任法:行政责任法主要规定了政府及其机构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追究机制。

三、行政法的作用与意义行政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行政法对社会的作用和意义

行政法对社会的作用和意义

行政法对社会的作用和意义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体系,它对于社会的作用和意义不可忽视。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

一、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法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现代社会中,政府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其行政行为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生产、生活和权益。

因此,制定和实施行政法规、监督和约束政府行为,成为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

二、维护社会秩序行政法能够维护社会秩序。

在现代社会中,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层出不穷,如果没有有效的制度和规则进行调整和约束,就很容易引发社会动荡。

而行政法可以通过规范和约束政府部门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三、促进经济发展行政法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也有着重要意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部门扮演着重要角色,其决策和管理直接影响着经济发展。

而好的行政法规能够有效地规范和约束政府部门的行为,保证政府行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从而促进经济发展。

四、推动政府治理能力提升行政法对于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的提升也有着重要作用。

在现代社会中,政府部门需要承担越来越多的职责和任务,需要具备更高水平的管理和服务能力。

而行政法可以通过规范和约束政府部门的行为,推动其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五、促进社会公正与公平行政法还可以促进社会公正与公平。

在现代社会中,各种利益纷争层出不穷,如果没有有效的制度和规则进行调整和约束,就很容易引发社会不满甚至冲突。

而行政法可以通过规范和约束政府部门的行为,保证其决策和管理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从而促进社会公正与公平。

总之,行政法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经济发展、推动政府治理能力提升以及促进社会公正与公平等方面都有着重要作用。

因此,在现代社会中,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行政法的重要性,不断完善和发展行政法体系,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发展和人民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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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的目的、手段与体系(一)(一)
近几年来,行政法学界有感于我国行政法基础研究薄弱,行政法理论滞后于社会发展需要这一严重不足,争相对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提出不同观点和主张,呈现出前所未有的争鸣气氛。

笔者也拟就行政法的目的、实现行政法目的的手段以及应当确立的行政法体系等问题作一探讨。

一、关于行政法的目的
(一)研究行政法目的的必要性
行政法的目的是指行政法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者说是行政法所确立的行政法律制度的整体所要实现的目标。

研究行政法目的的必要性在于:第一,是行政法学研究的起点。

行政法的目的与行政法的界定、行政法的本质、价值追求及行政法的功能等属不同的概念范畴,但又相互联系,在很大程度上,行政法的目的是界定其他概念的其他。

例如,完整的行政法概念至少应包含行政法的内容、形式及目的,行政法的目的不仅是行政法概念的内涵之一,而且行政法的目的决定了行政法的内容。

由此可见,行政法的目的不明确,行政法的概念就会含糊不清,行政法的其他基本问题如行政法的本质、价值追求等也很难理论上得到解决。

第二,是确定行政法发展目标的需要。

我国自70年代末期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果,并以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为标志进入快速发展时期。

中共中央“依法治国”这一治国方略的提出,为行政法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天地。

但是,行政法的走向如何?行政法的发展目标是什么?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对行政法目的的深层研究和把握。

只有从理论的高度把握行政法的目的,才能确定行政法发展的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避免因盲目发展而导致的成本的提高和不必要的损耗。

第三,是构筑行政法体系的依据。

行政法体系是指具有各种不同功能的行政法律、法规组成的整体,反映了行政法的基本内容。

行政法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行政法的基本内容,从而决定了行政法体系的构成。

例如,将行政法的目的确定为控权,那么对行政权的控制可分解为对行政权的承担者——行政主体的规制,对行政权的行使——行政行为的控制以及对行政权违法后果的补救三部分,相应地,行政法体系是以上三方面的行政法律、法规构成。

第四,有利于行政法学体系的完善。

行政法学体系常常是以行政法的目的为研究的起点,以行政法的内容为主线展开的,这都需要从理论上弄清行政法的目的。

(二)行政法的目的应当是保障公民的行政权益
行政法的目的何在?学者们虽然很少直接面对这一问题,但在不同观点的表达中,字里行间都反映出对行政法目的的关注,有的文章外包装是理论基础或其他问题,实质上却在探讨行政法的目的。

以下对平衡论与控权论中有关行政法目的的主张作些分析。

平衡论认为行政法是保证行政权与公民权处于平衡状态的平衡法1]。

这种理论认为,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差别和冲突是现代社会的普遍现象,正确处理办法应是统筹兼顾,不可只顾一头。

反映在行政法上,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整体上应是平衡的2]。

由此可见,平衡论主张行政法的目的就是平衡,即实现行政机关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上的平衡状态。

笔者认为,视平衡为行政法的目的存在以下不足:第一,平衡本身缺乏明确的标准,在什么情况下属平衡状态,什么情况下属不平衡状态,难以判断和把握,当然也就不能为行政法的发展指明方向。

第二,从根本上说,行政机关的权力责任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无法平衡的。

两者不仅属不同的概念范畴,而且由人民全权理论3]和现行我国的宪政体制所决定,公民的权利是固有的,第一位的;行政机关的权力是派生的,第二位的。

行政权力的大小是由人民来决定的,因此,两者之间根本无平衡可言。

第三,平衡是现代法律的普遍功能之一,并非为行政法所独有,因此不宜将其确认为行政法的目的。

控权论认为,行政法就是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的法。

行政法的目的在于通过控权,实现依法行政。

控权论对行政法目的的认识有其合理的一面,易于操作,但有极强的消极色彩,对公民权益的保障是不全面的。

笔者认为行政法的目的既不是平衡,也不是控权,而是保权——保障公民4]的行政权益。

行政权益是笔者引入的一个新概念,与民事权益、政治权利相对应,指公民在行政管理及其救济过程中应享有的法定权利和法定外利益。

公民的权利按其活动空间的不同可分为三部分,即政治权利、民事权利和行政权益。

其中行政权益包含那些内容,它的应然状态如何,需要详细分析。

有学者按照我国的行政法律规范,将公民在行政法上的权益归纳为参加行政管理权;受益权;了解权;隐私保密权;合法、正当、平等保护的权利;协助行政权;建议、批评、控告、揭发权;复议、申请、诉讼和申诉权以及补偿、赔偿权等5]。

从社会发展的趋势及民主的要求来看,行政权益应当包含三部分的内容。

第一部分为行政实体权利,具体又包括:1.人身权和财产权。

这是公民最基本的两项权利,不仅受民法的保护,行政法也要保护。

在行政活动中,一方面,行政机关要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免遭其他民事主体及有关机关的侵害,还要积极为公民创造条件,提高公民的生命健康水平,并使其财产增值;另一方面,任何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都不得损害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2.发展权,包括受教育权、劳动权、休息权、择业自由权等。

公民的发展权是行政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的进步离不开公民个人的发展,为公民创造更多的机遇和发展条件是现代国家的主要任务之一。

3.行政参与权。

包括对行政事务的了解权、公民直接作为公务员参加管理或以间接的方式参与管理的权利。

行政参与权是民主政治的要求,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观。

4.社会保障权,包括隐私保密权、物质帮助权等。

5.平等权。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平等地受行政机关的保护,不受性别、民族、身份等因素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6.行政救济权,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行政侵害时,有权获得补救,如撤销违法决定,或造成损失的得到赔偿。

第二部分为行政上的程序权利。

具体分为:1.行政过程中享有的程序权利,如知情权、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对不利决定要求行政机关说明理由的权利以及听证权等。

这些权利既是实体权得以实现的保障,又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

2.行政救济中享有的程序权利,包括复议申请权、起诉权、请求救济权以及在救济程序中法定的各种程序权利。

第三部分为行政利益,也就是公民在行政中应得到的一些方便和好处。

例如政府机构设置整齐、简洁、行政效率高,则意味着公民以较小的负担获得较大的效益,这对公民来说,当然是一种利益。

再如,修建高速公路、为适龄儿童提供方便的就学条件都是法定外利益。

一方面,行政机关要为公民创造各种行政利益;另一方面,对公民某些既得的行政利益不能随意取消。

以上所分析的行政权益是就应然状态而言的,从实际情况来看,公民的许多行政权益既没有为法律所确认,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

值得指出的是,行政权益与常常出现在行政法有关著作以及行政法律规定中的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概念不完全相同;一方面,合法权益指为法律所确认的权利,是一种实在状态,而不是应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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