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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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共同受贿的关系

试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共同受贿的关系
关键 词 利用影 响 力受 贿罪 共 同受贿 国家工作 人 员 密切 关 系人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 0 O l .7 . I 1 0 .5 2 2 l)0 1 20 三是 国 家工作 人 员并 知道 其 密切 关系 人利用 自己的职 权 中图 分类 号 : 9 0 D 2. 4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 e A dS cey
23 11 D年 1 口月 ( ) 中
{占 I 缸金 ; I
试论利 用 响 受贿 与共 受贿 的关 系
夏 燕
摘 要 最 高人 民 法院 、 高人 民检 察院 20 最 09年 l 0月 l 公 布 Ⅸ 于执 行 < 6日 关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修 正: 团家工 作人 员利刚职 务上 的便利 为请托 他人 获取 利益 的 , 密 切关系 人 的行 为 构成利 片 影 响力 受贿 罪。 “ 其 J 人谋 取利 益 , 意 清托 人 以本意 见所 列形 式 , 授 将有 关财 物给 予特 而剥 于 国家工 作人 员的 行为 , 既不能 认定 为受贿 罪 , 也不 能认定 为利 刚影 响 力受贿 罪 。如 果是 因为 国家 工作 人员 自己滥 用职 权
的补 充规 定( ), 《 法修正 案( )第十 三条 罪名确 定 为利用 影响 力受 贿罪 。利用 影响 力受 贿罪 的主体 是非 国 家工作 四 将 刑 七 》 人 员, 而受 贿罪作 为 身份 犯 , 其主体 只 能是 国 家工作 人 员 , 但是 , 国家 _作人 员却 可 以构成 受贿 罪的共 犯 , 以 ,利 用影 非 T - 所 “ 响力 受贿 罪” 一罪名 确 立后 , 这 其与 共 同受贿 的关 系 问题 存在 诸 多争议 , 文将就 这 一 问题 进行 简要 的分析 。 本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解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解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解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解析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特殊主体主要包括: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第(6)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包括与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和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所谓“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的范围,可从几个角度加以判断:(1)亲缘关系,如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关系的人,情妇(夫)可以作为特殊亲缘关系对待;(2)感情关系,如与国家工作人员平素关系十分密切,来往较多的人,以及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具有同学、战友、同事、故交关系等且保持交往的人,专门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服务和协助工作的人员,如秘书、司机、勤务员等;3、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原来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但在实际利用影响力贿赂时,已经实际丧失了原有职务,如离休、退休、辞职、辞退等。

二、如何理解“影响力”影响力是国家工作人员固有的权力、地位、职务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力,影响力的核心内容是权力,权力是通过具体的职务体现出来的,所有没有职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可能产生影响力。

非国家工作人员由于近亲属、情妇(夫)、其他密切关系等对国家工作人员所产生的影响力,只是犯罪的方法和手段,国家工作人员本身具有的影响力,是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必要条件。

三、“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利用影响力”如何认定具有职务上隶属关系的上下级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若下级认为与其上级有某种联系的行为人所托事项能否办妥,将直接影响着上级对自己的评价,可以认定该行为人与该上级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且该行为人利用了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特定关系的影响力。

比如像招投标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向负责招投标活动的该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直接领导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明示或暗示希望请托人进入招投标范围并获得中标,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直接领导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取得优势,影响公平竞争,帮助请托人中标,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不足与完善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不足与完善

浅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不足与完善摘要:我国刑法修正案(七)为适应现实的需要和响应国际反腐工作,增加了新的罪名即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本文从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出发,找出了犯罪主体、犯罪对象及对合犯等相关规定的不足与完善,最后结合实际案例的分析加深对该罪名的理解。

关键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影响力;不足与完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弥补了我国刑法的空白,为打击腐败犯罪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但实际的运用因为许多概念的笼统以及条文本身的细化问题使得其再没有得以有效的贯彻执行,本文将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几点不足进行探讨。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需进一步明确首先,来看近亲属的界定: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的范围。

而我国现行法律对近亲属的范围的规定又不尽相同,《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六)项规定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把近亲属规定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则把近亲属规定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有的学者认为为了保持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一致与统一,应该将近亲属的范围界定为范围较小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而规定以外的亲属则可化为关系密切的人,同样可以使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制裁。

”①但是我认为这样的解释不科学也不符合我国的社会现状。

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的家庭较多,存在同胞兄弟姐妹的家庭越来越少,而在这样的家庭里三代以内旁系血清的关系非常紧密,将祖父母、外祖父母、非同胞兄弟姐妹、继养子女等列入近亲属范围有必要的。

其次,“关系密切的人”中的密切如何判断。

2007年7月8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特定关系人”的概念,并规定“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谋利要件的司法认定

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谋利要件的司法认定

[ 文章编 号 ] 1 0 0 8 — 8 6 2 8 ( 2 0 1 3 ) 0 5 — 0 0 0 0 - 0 0

地位
在利 用 影 响力 受 贿 罪 中 , “ 为 请 托人 谋 取 不 正
当利益” 在犯罪构成 中居于何种地位 , 主要有两种 观点 : 1 . “ 主观要件说” 。 该说认为 , “ 为请托人谋取 不 正 当利 益 ” 属 于 主 观方 面 内容 , 其 只是 “ 关 系人 ” 主观上的动机 , 因此 , “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是 否 已经 实现 不影 响该 罪 的成 立 。换 言之 , 只要 关 系人在主观上意 图为请 托人谋取不正 当利益 , 客 观上已经将请托事项告知有主管权限的国家工作
S e p . 2 0 1 3
论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谋 利 要 件
的 司 法 认 定
覃 祖 文
(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 院 , 南宁 5 3 0 0 2 2 )
[ 摘 要 ]利 用影响 力受贿罪 中 , “ 为请 托人谋 取 不正
当利益” 是 该犯 罪构成 客观要件要 素 ; 在“ 为请 托人谋取 不 正 当利 益” 的认 定上 , 只要 受贿人收受 了请托人 财物 , 受影 响的其他 国家工作人 员已经 实施 了为请托人谋取 不正 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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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要 件 。
首先 , “ 为请托 人谋取 不正 当利益 ” 是一 种客 观
利益” 才构成本罪。 3 .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的行 为始 于行 为人 的承 诺 ,终 于不 正 当利 益 的 实 现, 但第三人承诺就具备了该要件。 该种观点主要 是在 论述 斡旋 受 贿犯 罪 中行为 人 “ 为 谋取 不 正 当 利益 ” 的认 定 时 所提 出的一 种 观点 , 因谋利 要 件 在 斡旋 受 贿 犯 罪 与 利 用影 响力 犯 罪 中 的相 似 性 , 因 此 同样适 用于 利用影 响力 受贿 罪 。

试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共同受贿的关系

试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共同受贿的关系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隧圃躅—l盏i竺!!型生f叁型查垒盒试论利用影响勿受贿罪与共月受贿的关系夏燕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10月16El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努,将((卉l l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罪名确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弄q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而受贿罪作为身份犯,其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却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所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罪名确立后,其与共同受贿的关系问题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同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密切关系人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72-O l《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包括近亲属在内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而对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

这些司法文件的规定表明,非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也可以构成受贿罪的主体。

但是,在《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实施之后,由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能属于关系密切人或者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完全有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而利用黢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共犯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有毖要加以具体的区分。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刍议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刍议
充 分 发挥 它 的作 用 ,这 关 系到 反腐 倡廉 建 设工 作的 总体 成效 , 有 着 十分 重大 的意义 。 预防, 更加注 重 制度 建 设 , 展 从源 头防 治腐 败 的工 作 领域 ” 拓 。 今后 制 定规章 制 度 , 一定 要适 应党 的建设 和社 会 发展 的 需
参 与作 案或 者 利用 原职 权或 者地 位 形成 的便利 条件 索贿 受 贿 ,
¨ 川
的阶段 。去年 1 0月 1 6日最 高人 民法 院和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根 的 行 受贿 方 式 由直接 变 为间接 , 得更 为 隐蔽 。这 些违 法犯 罪行 为 据 刑法 修正案 ( 第十 三条 规定 发布 司 法解释 , 增罪 名 “ 变 七) 新 利用 已经 严 重败 坏 了政 风 民风 , 响 了党 和 政府在 人 民群众 中 的威 影 响力 受贿 罪 ” 国家 工 作人 员 的近 亲属 或者 其 他与 该 国家 影 ,将
关 词 响 受 主 键 影 力 贿 体 j 中图 类 : 2 分 号D o 9 文 标 码A ¨ 献识 :
约 国的行 政 部 门或 者 公共 机 关获 得 任 何不 正 当好 处的 条 件 。 ” 近 年来 , 随着 社会经 济形 势的发展 变化 , 受贿犯罪 的手 段不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 于 20 年 l 05 0月 2 7曰正 式批 准 断 翻新 , 出现 了一些 新情况 , 个别 国家 工作人 员往往利 用身边 人 了 《 合 国反腐败 公 约》 这标 志着 我 国 的反腐 败进 入 了一个 新 联 ,
了 讨论口
为了打击 这种 行为 ,0 3 20 年通 过 的《 合 国反腐 败公 约》 联 规
定 : 公职 人员 或 者其 他任 何人 员 为其 本人 或 者他 人 直接 或 间 “ 接 索取 或者 收 受任 何不 正当好 处 , 以作 为该 公职人 员 或者 该其

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l 32
可见 ,现行 法律和司法解 释对 “ 近亲属”范围规定 不一 致, 是引起刑法理论界对利 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近亲属 的范围
界定争议 的根源 。 笔者认为 , 正确理解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
“ 亲属” 的范 围,需要从五个方面进 行分析和 理解 。 近
( ) 立法精神 上看 , 刑 事诉讼 法》关于 “ 一 从 《 近亲属”
法对近亲属 的范 围有规 定时 , 刑事司法 实践就理应与其规定 保持 一致 ,而 不宜选择 民事 或者行政 司法解释 的规 定。
此外 ,从法律责任 上看 ,刑事责任 比民事 责任 更严厉。 所以立法在确定刑事责任承担主体范 围时, 理应 比民事责任
承担 主体范围更严格、范围更小 , 这也 符合 刑法 的谦 抑性 的
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 具有 抚养 、赡 养关 系的亲属 。 ”
作者简介 : 李立蜂 (9 1 18一),男,河南商城人 , 郑州 大学法律硕士 ,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 研究方向为 刑法 实务 。 宏文 (9 1 盛 17 一),男,河南光山人 , 庆市人 重 民检察 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 博士研究生 , 研究方向为 刑法 实务 。李震 (93 18 一),男,河南周 I人,郑州大学法 Z 1 律硕士 , 庆市渝 中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 重 研究方向为刑 法实务。
通过其他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 的行为 ,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 当
利益 , 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 则可 以推定行
点 。第一 种观点认为 ,“ 关系密切的人”有几种类型 :一 是
为人 和国家工作人 员之间存在密切关系 。 ( ) 三 要弄 清楚 “ 系密切”的构成要件 关 在具体 个案中认定 关系密切 , 必须满足两个要件 : 要 一 看是否存在某种关 系,二要看 已有的 “ 关系”是否 “ 密切” 到足 以影响到 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 国家工作人 员。 只有二个

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

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

近 亲 属关 系 的人 : 二是 与 国家 工 作 人 员 ( 以及 离 职 的 国
家 工 作人 员 ) 系 密切 的人 。 国家 工 作 人员 ( 及 离 职 关 以
的 国家 工 作 人员 ) “ 亲 属 ” “ 他 与其 关 系密 切 的 的 近 及 其 人 ” 是 与 国家工 作人 员 ( , 以及 离 职 的 国 家工 作 人 员 ) 关 系 密 切 的 非 国 家 工作 人 员 …对 于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的犯 罪 主 体 限 于非 国家 工 作 人 员 . 者认 为 有 些 不 妥 . 笔 对 于本 罪 的主体 . 从 以 下几 方 面 界定 应
“ 亲 属 ” 包 括 刑 事诉 讼 法 规 定 的“ 、 、 、ຫໍສະໝຸດ 、 、 近 除 夫 妻 父 母 子
有 责 任及 义 务 把 其 他 的 家族 成 员 照 顾 好 二 是 基 于 地
理 原 因产 生 的 密 切 关 系 即人 们 在 同 一地 域 一 起 居 住 而 形 成 的人 际关 系 , 同 乡 、 里 等 , 是 因地 理 原 因 如 邻 这
而 产 生 的 特 殊 社 会 关 系 .某 些 时 候 会 比血 缘 关 系 还 要
亲 近 。三是 基 于 职业 关 系而 产 生 的密 切 关 系 。如 合 作 、 合伙 、 徒 、 下级 等 关 系 。 师 上
国家 工 作人 员 因本 人 的职 权 或 地位 对 其 他 国家工
女、 同胞 兄 弟 姐 妹 ” , 外 还包 括 “ 父 母 、 祖 父母 、 子 祖 外 孙 女、 外孙 子女 ” 利 用 影 响力 受 贿 罪 中 的“ 亲 属 ” 近 概念

“ 系 ” 二 层 含 义 . 是 人 或 事 物 之 间 的 相 互 联 关 有 一 系: 二是 牵 涉 和影 响 本罪 的 “ 系 密切 ” 是 指 行 为 关 . 人 与 国家 工作 人 员之 间 有 着非 常 紧密 的联 系 .行 为人 对 国家 工作 人 员 的行 动 有 着牵 涉或 者 影 响 作 用 .以至 于 国家 工 作人 员 听从 行 为 人 的 意思 指 示 “ 系 ” 关 主要 来 源 于 以下 几 方 面 :一 是基 于 血 缘 关 系 而 产生 紧密 的 联系 。 包括 直 系 血 亲关 系 、 系血 亲 、 旁 近姻 亲关 系 等 。 我 国传 统社 会 就 重 视 家族 利 益 .家 族 成 员 与 成员 间有 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探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探析
也 比 较 宽 泛 。 笔 者 认 为 应 当 围 绕 “ 系 密 关
常活 动 以及 国家工作人 员公 务行 为的廉洁
国家工 作人 员的近 亲属 :二 是离职 的国家
工 作 人 员 ;三 是 其 他 与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或 者 离 职 的 国 家 工作 人 员 关 系 密 切 的 人 。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对 上 述 三 类 人 员 应 如 何 界 定 , 笔 者 认 为 既 要 依 据 相 关 的 法 律 规 定 , 同 时 又 要 紧 密 结 合 我 国 的 国 情 、 社 情 和 司 法 工 作
性。理 由如下
一是 《 刑法修正案 ( ) 七 》
切 ” 的 特 征 ,结 合 立 法 背 景 和 当 前 反 腐 败 案件所呈现的新情况、新趋势来界定。 “ 关 系 密 切 ” 可 以理 解 为 人 与 人 之 间 某 种 性 质
将 该 罪 规 定 在 “ 污 贿 赂 罪 ” 一 章 中 ,并 贪
由于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犯 罪 中 , 所 涉 及 到 的 国家工作人 员没 有直接 利用本 人职务 上 的 便 利 , 所 以在 对 该 罪 所 侵 犯 的 客 体 的 认 识 上 有 所 分 歧 。 笔 者 认 为 , 利 用 影 响 力 受贿 罪 所 侵 犯 的 客 体 应 当是 国 家 机 关 的 正
规 定 了 “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 。 如 何 在 司 利 法实 践中准 确理解 和把 握利 用影响 力受贿 罪 的 犯 罪 构 成 要 件 以 正 确 适 用 法 律 , 有 效 惩 治 犯 罪 ,是 司 法 实 务 工 作 者 必 须 要 认 真
指 曾 经 依 法 在 国 家 机 关 、 国有 公 司 、企 业 、

小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小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小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摘要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七)》中的新增罪名。

本文从该罪名的犯罪主体出发,论证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应该包括哪些人,需不需要对其主体进行扩大。

关键词影响力受贿犯罪主体作者简介:王佳,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有以下几种:第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我国的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并没有直接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的范围。

从词义上讲,近亲属范围明确,但在我国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其范围不尽相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6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发布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的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11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这些法关于近亲属范围的规定不尽相同,似有矛盾之处。

刑事案件中近亲属范围最窄,行政案件范围最广,民事案件则介于中间。

为什么不同法律部门的规定会出现这种范围上的差异呢?有人认为是因为立法者在刑事诉讼中基于国家职权主义的立场,考虑到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以国家司法权力的运行为主,以私权利的行使为辅,以保障社会、打击犯罪为主,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为辅的目的,以及保障整个诉讼过程顺利进行,立法者认为不宜扩大近亲属范围。

而在行政诉讼中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最大限度的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因此不宜限制过窄。

有学者认为对近亲属规定的不同破坏了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因此有必要进行统一。

有人提出从我国目前的社会现实出发以及考虑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目的在于惩治特定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认为如果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近亲属范围参照刑诉法第82条第6项规定,则可能范围过于狭窄,应以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所确定的近亲属范围为宜。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确立及其适用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确立及其适用论

分析探讨。
是德国 、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递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在 刑 法 中 的 确 立
根 据 《 法 修 正 案 ( ) 第 十 三 条 的 刑 七 》
进式 犯 罪 论 体 系 , 即构 成 要 件 该 当 性 、 法 违
性、 有责性的体 系; 二是英美等普通法系国
所 说 明。
第七次会议通过 了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法
修 正 案 ( ),其 中规 定 了 对 利 用 影 响力 七 》 受贿 罪 的认 定 及 处 罚 。 这 一 规 定 为 贿 赂 型 犯 罪 的科 学 建 构 提 供 了 法 律 依 据 ,也 为学
1直接 或间接向公职人 员或者其他任 何人 员许诺给予 、提 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 任何不正 当好处 ,以使 其滥用本人的实际
( ) 内容 , 一点我们将 在下文 中阐 七 》的 这
内容 摘要 : 刑 法修 正案 ( ) 《 七 》第 1 条 3 即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是 《 合 国反 腐 联 败 公 约 》 中 影 响 力 交 易犯 罪 在 我 国 刑 法 中 的 体 现 。 该 罪 在 我 国刑 法 中 的 确 立 有 其 合 理 基 础 , 司 法 实践 中应 把 握 好 该 罪 名 的 构 成 要 件 、 违 法 性 阻却 事
职的 国家工作人 员利用其在职 时形成 的影
关 键词 :利 用 影 响 力 受贿 罪 合 理 性
构 成要 件 的该 当性 变量
响力 ,通过其他 国家工作人 员的职务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 当利益 ,自己从 中索取
2 0 年 2 ,十 一 届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09 月
或者收受财物。对这种情况 ,已经在 《 刑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三个问题需明确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三个问题需明确

3 .非 国家 工 作 人员 可 以由

型 ,利用 影 响力包 括4 种情 形 : 用 国 家 工作 人 员 的 非权 力 性 影 检察机关管辖 。根据我 国法律

l ;



是 国 家工 作 人 员 利 用 本 人 的 响 的 受 贿行 为 ,也 可 以 以利 用 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
专 从 严 惩 治 严 重 败 坏 党纪 国 法 的 中 ,应 理解 为 “ 他 人 之 权 为 物 的行 为 ,属 于 直 接 利 用 影 响 借
三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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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犯罪。但 在司法 实践中 , 己所用” ,包 括直接利用 、间 力 。在 这 种 情 形 下 ,行 为 人 和
国家 工作 人 员 或 者 其 近 亲 属 以 其 他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熟 悉 的 条 辖 贪 污 贿 赂 犯 罪 案 件 ,是 指修 及 其 他 与其 关 系密 切 的人 ,利 件 , 利 用 自 身 的 非 权 力 性 影 订 后 刑 法 分 则 第 八 章 规 定 的 贪 用 该 离 职 的 国家 工 作 人 员 原 职 响 ,为 请 托 人 谋 取 不 正 当利 益
广

人 员 以受 贿 罪 的共 犯 被 追 究 刑 “ 节 ” 同时 规 定 为利 用 影 响 并 处 罚 金 ; ( )受 贿 数 额 在 情 4
事 责 任 ;行 贿 罪 的主 体 是 一 般 力 受 贿 罪 的构 成 要 件 ,这 是 我 5 0 元 以上 不满 1 00 万元 ,犯 罪 后 主体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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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解析与思考

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解析与思考
中图分 类号 : 9 0 D 2. 5 文献标 识码 : A 那么 其不 构成 犯罪 。 () 果近 亲属 或其他 关系 密切 的人知 道 国家工作 人员 为请 2如 文 章编 号 :0 90 9(0 00・5-2 10—522 1)52 30
在 中 国这个 极 为重 视亲戚 关 系 、 伦 情感 的社 会背 景下 , 人 国
() 1如果 国家 工作 人员听 从其 近亲 属的 教唆而利 用职 务便利
为请托 人谋 取 了利益 , 即使 国家工 作人 员没 有 收受贿 赂 的行 为,
但基于 其与近 亲属 家庭 财产 共有 关系 , 实际 上与 自己收 受财物 没
有本质 的 区别 , 行为 同样侵 害 了社会 公众 对国家 工作 人员 的信 其 任 以及职 务行 为 的廉洁 性 , 构成 受 贿罪 的实 行犯 , 应 其近 亲属 则 因受贿 罪 的成立 而 构成 受贿 罪 的教唆 犯 。 () 果要 求为请 托 人谋 取 的是不 正 当的 利益 , 2如 那么 不论 国
利 益只 限于 不 正 当利 益 。
私 3 主 观状 态 : 1 有 明知 是利用 作 为亲 属 的国家 工作 人 员职 财物 的性质 , 自收受 后又唆 使 国家工 作人 员利用 职 务便利 为请 . () 务上 的便利 而索 取他 人财 物 或者 收受 他人 财 物的 故意 ;2 有 为 () 请 托人谋 取 不 正当利 益 的 目的 。 本 罪直 接将 国家 工作 人员 的近 亲 属或 者 其他 关 系密切 的人 利 用 自己特 殊 的 身份 地位 为请 托 人谋 取利 益 的 行为规 定 为犯 罪 行为 , 不再 考虑 其是 否与 国 家工作 人 员事 先有 通谋 , 不再考 虑 也 托人谋 取利 益 。

浅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浅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关键 词
影响 力受 贿 罪 确定原 则 法律 适 用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 0 90 9 (0 9 1一8 2 10 . 5 22 0 ) I 50 0
中图分类 号 : 9 4 D 2. 3


利用影 响 力受 贿罪 的立 法背 景和 意义
社会 需要 与刑 法完 善 的 良好 对接 。 并增 强 了刑法 的适用 性 、 对 针 性、 时代性 和利. , 学性 有利 于我 国 的刑事立 法和刑 事司法 实践 , 对
有发 生 。 以往 的司法 实践 中 , 在 由于 缺乏 对“ 身边 人” 犯 的具 体 贿 的 确定 , 反映 了社 会 需要 , 符合 马克 思主 义关于 法律 发展 的 观 点 。 年来 , 败 的存在 越来 越 引起广 大人 民群 众的愤 懑 。 近 腐 这


规定 , 往 引用刑法 总 则关 于共 同犯 罪 的规 定, “ 往 将 身边 人 ” 为 作 受贿 的共犯 来追 究其 刑 事责 任 。一 旦其 未 与 国家工 作 人员 形
( ) 一 立法 背号
第一 , 社会 发展 的需 要 。近 年 来 , 国查处 的领 导干 部受 贿 于 实现刑 法 的与时俱 进 与科学 发展 , 我 乃至 推进我 国刑事立 法的科
犯罪 中 , 领导干 部 “ 身边 人” 配偶 、 如 子女 、 情人 参与犯 罪 的 象屡 学 化和 现代化 , 有至 关 重要 的意 义 。另一 方面 , 用影 响力受 具 利
务上 的行为 , 为请托 人谋取 不 正当利 益 , 取 、 索 收受请 托人 财物 的 在我 国实 行统 一刑法 典 的刑事 立法模 式下 , 根据 国家经济 社会 的 现象 时有发 生 。 为最大 限度 惩 治腐 败 , 立利 用影 响 力受贿 罪势 发展 进程 中 出现 的 问题 , 确 及时 确定新 罪 名以对刑法 典进行 利学而 . 在必然 。 二 , 立法 上强 化 反腐 的需 要 。 照传 统 的观 点和我 及 时的 修改 , 第 从 按 既符 合法 律修 改 的需要 , 适应 了社会 需要 和情势 也

受贿罪论文受贿罪处罚论文: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实务操作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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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论文受贿罪处罚论文: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实务操作之困境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背景: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反腐败斗争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一批批腐败高官相继落马。

但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目前在处理涉及腐败案件时遇到了一些新问题,引起了司法工作者尤其是长期处于反贪一线的检察干警的深思和关注。

该些问题集中体现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此外一些离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利用其在职时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这些行为无疑是对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公正性的践踏,是亟待铲除的制约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一大毒瘤,但由于在刑法上缺乏相应的罪名,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检察机关对该种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深感手中没有法律的武器,只能长期任由该种违法行为逍遥法外,缺乏法律的制约致使该种潜规则愈演愈烈,社会上也形成了一种“贪官手铐也有家人一半”的说法。

为了适应反腐败斗争新形势的需要,也为了将贪腐官员周围的关系密切人纳入刑法的惩戒范围,国家审时度势于2005年批准参加《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简称公约),并以《公约》第18条“影响力交易罪”为立法渊源,结合我国司法实际,于2009年2月28日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同年9月,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中,对该修正案的第13条明确定名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内容及立法的深远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浅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斡旋受贿行为的关系

浅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斡旋受贿行为的关系

浅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斡旋受贿行为的关系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对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的贿赂犯罪行为的规制,体现在《刑法》第 385 条、388 条之中。

《刑法》第 385 条第 1 款是受贿行为之常态。

但是在纷繁复杂的当今社会中,随着打击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力度的不断加大,这种普通明显的受贿方式已经不再多见,进而转化为较隐蔽的其他受贿方式。

《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以前,由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实施受贿行为,但在主观共同故意认定上往往因证据不足而难以使非国家工作人员以受贿罪共犯入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颁布及时的解决了与此相关的难题,对国家工作人员约束身边亲友的行为提出了更加高的要求,消除了他们变相受贿、逃避法律追究的侥幸心理,为我国反腐制度的健全注入了新的能量,迈出积极地一步。

新的法律条文的出现,必然会引起争议和讨论,因而就有必要厘清影响力受贿罪和受贿犯罪的其他犯罪类型,这对于准确的把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斡旋受贿的联系(一)刑事立法目的相同无论是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还是斡旋受贿行为,刑事立法规制此类行为的目的都是加大打击腐败犯罪的力度,扩大反腐范畴。

国家的公权力,目的在于维护整个国家的安定,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坚实后盾,具有很强的权威性;以实现公平正义为目标,具有公信力。

然而,一旦国家的这种公权力被财权交易所污浊,整个国家整个社会就会处于不安定的状态,此时就不会有任何的公平正义、合法合理可言,人民便不再信任公权力,社会将不再和谐稳定。

因此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公权力的执行者就必须要求严格的廉洁奉公,可是有些作为掌握国家公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甚至索取财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这种以财换权、以财买权的行为不仅严重的破坏了国家公权力的权威性,而且也侵蚀了国家工作人员自身的廉洁性,人民对国家失去信心。

刑法将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斡旋受贿行为等受贿行为规制为犯罪,就是为了处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由于滥用其享有的影响力而做出有损国家形象的不正当行为,严厉打击类似的新型腐败问题,最终维护国家公权力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试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

试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

近 年 来 , 我 国 查 处 的领 导 干 部 受 贿 犯 罪 中 。 领 导 干 部 身 边 的 如 配 偶 、子 女 和情 人 等 参 与犯 罪 的 现 象 屡 有 发 生 。 以 往 的 司法 实 践 中 ,针 对 此 种 现 象 ,基 于缺 少对 上 述 “ 边 人 ” 进 行 专 门 规制 的 法律 条 文 , 司法 身 工 作 人 员往 往 引用 刑 法 总 则 关 于 共 同犯 罪 的规 定 并 结 合 刑 法 分 则 受 贿 罪 的 规 定 以 受 贿 罪 的共 犯 加 以 惩 治 。 弊 端 在 于 , 由 于受 贿 罪 属 于 身 份 犯
基 于 卜述 社 会 现 实 之 需 要 , 又 为 协 调 国 内 立 法 与 国 际 立 法 如 《 联 合 国反 腐 败 公 约 》之 要 求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圈刑 法 修 正 案 ( )》 (以 七
下 简称 “ 修 匕” )第 十 三 条规 定 了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 “ 家 工 作 人 刑 国 员 的近 亲 属 或 者 其 他 与该 国 家工 作 人 员 关 系密 切 的人 ,通 过 该 国家 工 作
要。
不 正常 的 感 情 关 系 ,表 现 亲 密 ,超 出 一 般 同 志关 系 ;第二 种 是 近 亲属 之 外 的 亲 戚 朋 友 ,因 为 双 方 存 在 共 同 利 益 关 系从 而形 成 密切 关 系 的人 ;第 三种 是 因 为 情 趣 相 投 而 形 成 密 切 关 系 的 人 , 如 酒 友 、棋 友 、牌 友 等 等 。” 笔 者 以 为 ,上 述 对 关 系 密 切 人 范 围 的 概 括 有 一 定 道 理 ,但 是 从 形 式 上 进 行 列举 ,未 能 把 握 此 概 念 的 核 心 ,作 出实 质 性 的定 义 。本 罪 名 称 为 “ 用 影 响 力 受贿 罪 ” ,顾 名思 义 ,本 罪 的 主体 是 凭 借 其 与 国家 工 利 作 人 员存 在 一定 关 系 ,利 用 国 家 工作 人 员能 给行 贿 人 带 来 好 处 来 收 取 行 贿人 的贿 赂 。 本 罪 主 体 与 国家 工 作 人员 存在 一定 关 系仅 是 表 象 ,实 质 上 说 ,构 成 本 罪 主体 的一 定 是能 够 对 国 家 工作 人 员 的决 策 产 生 实 质 影 响 的 人 。否 则 ,本 罪 名 与 诈 骗 罪 就 无 法 区 别 开 来 。 因为 现 实 上 存 在 一 种 情 况 ,行 为人 打着 是 某 国 家工 作 人 员近 亲 属 的旗 号 ( 实 上 确 实 是 该 国家 事 工作 人员 的 近 亲 属 )允 诺 为他 人 办事 而 受贿 或 索 贿 。但 实 际 上 行 为 人 与 该 国 家工 作 人 员 感 情 早 已破 裂 ,换 言之 ,行 为 人 根 本 没 有 能 力去 影 响 该 国 家 工作 人 员使 其 为行 贿 者谋 取 不 法 利 益 。那 么该 行 为人 就 只能 构 成 诈 骗 罪 , 而不 是 利 用 影 响力 受 贿 罪 。 因此 笔 者 以为 ,所 谓 关 系 密 切 的 人 , 形 式 上 看 ,可 以列 举 为如 情 妇 、挚 友 以及 其 他 存 在 共 同利 益 关 系 的 人 , 但 实 质上 ,是 能 够 对 国 家 _作 人 员 的决 策 行 为 产 生 一 定 影 响 的人 。这 种 『 : 混 合 式 的定 义方 法 ,有 助 于 区 分 罪 与 非 罪 、此 罪 与 彼 罪 之 间 的界 限 。 三、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本罪名主体的问题。 这 也 是 本 罪 名 中 争 议 较 大 的 一 个 问 题 ,存 在 肯 定 说 、否 定 说 和折 中说 之 争 。首 先 ,笔 者 不 赞 成 否 定 说 的基 本 观 点 。正 如 前 述 ,本 罪 的犯 罪 主 体 包 括 ( 职 )国家 工 作 人 员 近 亲 属 、与 ( 职 )国 家 工 作 人 员关 离 离 系 密 切 的人 和 离 职 国家 工 作 人 员 三种 类 型 。 除 了最 后 一 种 以 外 ,法 律并

论我国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论我国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工作 人员 转达 了请托 事项 , 对 自己索取 或者 收受 请托 人财 物之 事则坚 称 并未 告知 国家工 作人 员 。 而 面对 受贿 犯罪 出现 的这~ 新动 向, 国传 统 的刑 事 立法和 司 法往 往感 到非 常无 奈。 我
由于我 国刑 法 规定 了非常 严格 的共 同犯罪 成立 条 件, 此, 想认 定关 系人 与 国家 工作 人 员构成 共 因 要 同犯 罪往往 比较 困难 。在共 同受贿 的情 况 下 , 果各 共犯 人 的分 工 不 同, 么就 要求 每个 共 犯人 不仅 要 如 那 明知 自己的行 为 内容, 而且 还要 对其 他 共犯 人 的行为具 有 明知 , 成立 共 同故意 。具体 而 言, 国家工 作 才 在 人 员 与关系 人存 在 明确 分工 的情 况 下 , 国家工 作 人员 负责 为 请托 人谋 取 不正 当利 益, 系人 负责 索取 或 关
亲 属 等其 他 关系 密切 的 人( 以下 简 称 关系 人) 纳入 受 贿犯 罪 规 制对 象 的范 围, 有 国 内方 面 的原 因, 有 既 也
国际方面 的原 因 。
( ) 国内看, 关系人 纳入受贿犯罪规 制对象的范围主要是为 了填补我 国传统刑事立法和司 一 从 将
法对 这些 关 系人 无 法规制 的漏洞
方面 的原因阐述 了我 国利用影 响力受贿罪的立法背景 , 进一步概 括了利用 影响力受贿罪及与其它罪的区别 , 在此基础上
指 出 了我 国利 用 影 响 力受 贿 罪 存 在 的法 律 缺 陷 , 并提 出 了相 应 的 完 善 内容 。
[ 关键 词 】 响力 受 贿罪 影 立法背景 区别界限 缺 陷及 完 善 【 DOI  ̄jdi 036  ̄i n17 — 2 72 1 .1 9 编 ] o 1 . 9 .s . 4 6 8 . 1 . 7 : 9 s 6 0 O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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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李金明(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北京100081)摘要:为了应对受贿犯罪出现的新动向、解决贿赂犯罪证明难的问题,同时也是为了与国际公约的规定接轨,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6第13条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本罪在构成要件方面与其他贿赂犯罪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关系人0参与贿赂犯罪可能涉嫌四种犯罪类型,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定罪量刑。

关键词:5刑法修正案(七)6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要件/关系人0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6(以下简称5刑法修正案(七)6)。

5刑法修正案(七)6第13条规定,在1997年修正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6(以下简称5刑法6)第388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88条之一。

5刑法修正案(七)6公布以后,对于如何理解与适用其中的第13条的规定,刑法学界与司法实务部门均产生了较大的分歧。

为对解决分歧有所助益,笔者拟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若干法律问题作些研讨。

一、立法背景分析5刑法修正案(七)6第13条之所以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等其他关系密切的人(以下简称/关系人0)纳入受贿犯罪规制对象的范围,既有国内方面的原因,也有国际方面的原因。

(一)从国内看,将/关系人0纳入受贿犯罪规制对象的范围主要是为了应对受贿犯罪出现的新动向对传统刑事立法和司法提出的新挑战近些年来,受贿犯罪出现的新动向是: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关系人0共同受贿的现象比较普遍。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的正义网中的/贪官档案0栏目公布的案情看,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关系人0共同受贿的比例达81%,在有些地方,夫妻联手作案,共同受贿的比例高达90%以上。

¹/关系人0参与受贿犯罪活动已经成为当今我国司法机关打击受贿犯罪所面临的一个新问题。

此类犯罪最常见的表现形式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关系人0收受请托人的财物或者向请托人索取财物。

案发后,国家工作人员只承认自己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但对/关系人0收受请托人财物或者向请托人索取财物一事则声称并不知情;/关系人0只承认自己代请托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转达了请托事项,而对自己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之事则坚称并未告知国家工作人员。

面对受贿犯罪出现的这一新动向,我国传统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往往感到非常无奈。

11由于我国刑法规定了非常严格的共同犯罪成立条件,因此,要想认定/关系人0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犯罪往往比较困难。

5刑法6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0。

据此,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3个条件:(1)主体条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是行为人必须是二人以上。

(2)客观条件。

共同犯罪的##105法商研究2010年第1期(总第135期)客观条件是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个共犯人的行为在客观上互相配合、紧密联系,共同完成了犯罪活动。

虽然每个共犯人的分工可能各不相同,但都对犯罪结果的发生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每个共犯人的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

(3)主观条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是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具体而言:1)每个共犯人在主观上都有犯罪的故意,过失行为不构成共犯。

2)必须有相同的故意内容,即每个共犯人的主观故意内容在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内相同。

就受贿罪而言,只要各行为人在受贿罪的范围内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即可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3)各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意联络和沟通,即每个共犯人不仅知道自己在实施犯罪,而且也知道其他共犯人与自己一起在共同实施犯罪。

至于犯意联络和沟通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口头的、书面的沟通,也可以是通过动作、眼神等进行的沟通。

由于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因此,受贿罪的主观故意内容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共同受贿的情况下,如果各共犯人的分工不同,那么就要求每个共犯人不仅要明知自己的行为内容,而且还要对其他共犯人的行为具有明知,才成立共同故意。

具体而言,在国家工作人员与/关系人0存在明确分工的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负责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关系人0负责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只有在二者互相明知对方的行为内容时,他们才具有受贿罪的共同故意;否则,就没有受贿罪的共同故意,也不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由于刑法对受贿罪共犯的成立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刑事诉讼中认定受贿罪共犯成立时,检察机关除了要证明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存在共同受贿的行为之外,还要证明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存在受贿的共同故意,尤其是要证明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互相明知对方的行为。

而在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人0涉嫌共同受贿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必须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对/关系人0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系明知,才能认定他们构成共同犯罪;否则,就不能指控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人0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21由于受贿犯罪的证据很难收集和固定,因此,司法机关面临着如何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二者关系的考验。

根据1997年修正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6(以下简称5刑事诉讼法6)第162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0。

由于证据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两种,因此,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包括运用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与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两种基本方法。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是运用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还是运用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都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0的要求;否则,就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定罪证明标准。

在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人0涉嫌共同受贿的案件中,由于案发后国家工作人员往往只承认自己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而对/关系人0收受请托人财物或者向请托人索取财物一事则声称并不知情; /关系人0往往只承认自己代请托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转达了请托事项,而对自己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之事则坚称并未告知国家工作人员。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往往很难收集到确实、充分的直接证据来证明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关系人0存在受贿的共同故意。

那么,是否可以用间接证据来证明呢?一般而言,仅仅依靠间接证据很难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0的定罪证明标准,其结果只能是宣告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人0无罪。

显然,这样的结局不仅达不到打击受贿犯罪、惩治腐败的效果,而且会在客观上纵容此类犯罪的频发。

为了解决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人0共同受贿证明难的问题,有人建议采用/事实推定0的方法。

例如,有人提出:/从实际情况看,配偶收受财物后很少有不告知本人的,虽然确实不知者不能排除,但只是极少数,,为此,有必要建立一种证据推定制度,即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配偶收受了请托人财物,法律应当推定二者之间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0。

º对于这一建议,笔者持反对意见。

因为在缺乏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任意进行/事实推定0明显减轻了控方的举证责任,降低了定罪的#106#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证明标准,有违反证据裁判主义之嫌,也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当然,鉴于打击某些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需要,以及解决某些犯罪中的某些要素在诉讼证明上的困难,笔者也不反对国家通过刑事立法的方式规定对某些犯罪的成立实行推定制度,但其适用范围应受到严格的限制,即只有在刑法明确规定对某种犯罪可以适用推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

由于目前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均未明确规定可以对受贿罪共犯的成立采用推定的方法来认定共同故意,因此,在运用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均达不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0的证明标准时,不能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人0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否则,就违背了/无罪推定0原则,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人0的人权。

(二)从国际看,将/关系人0纳入受贿犯罪规制对象的范围主要是为了与国际公约的规定接轨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了5联合国反腐败公约6(以下简称5公约6)。

2005年10月27日,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5公约6,同年12月14日5公约6生效。

5公约6第18条规定: /各缔约国均应当考虑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下列故意实施的行为规定为犯罪:(1)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或者其他任何人员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任何不正当好处,以使其滥用本人的实际影响力或者被认为具有的影响力,为该行为的造意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从缔约国的行政部门或者公共机关获得不正当好处;(2)公职人员或者其他任何人员为其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索取或者收受任何不正当好处,以作为该公职人员或者该其他人员滥用本人的实际影响力或者被认为具有的影响力,从缔约国的行政部门或者公共机关获得任何不正当好处的条件0。

从5公约6第18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其规定的第二种行为的主体既包括公职人员,也包括/其他任何人员0。

而我国在5刑法修正案(七)6通过以前,刑法上规定的受贿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普通人员。

»这样,普通人员利用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就不可能单独构成犯罪。

我国作为5公约6的缔约国,理应遵守5公约6的规定。

5刑法修正案(七)6把受贿犯罪的处罚对象由国家工作人员扩展到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正是为了与国际公约的规定接轨,是履行缔约国应尽义务的具体表现。

尽管5刑法修正案(七)6的规定与5公约6的要求还存在不小的距离,但是,我国的刑事立法毕竟迈出了向5公约6的要求靠近的重要一步。

二、罪名争议述评5刑法修正案(七)6通过以后,我国刑法学界对于5刑法修正案(七)6第13条是否规定了新罪名以及如果该条规定了新罪名那么应当如何确定新罪名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了重大分歧,以致形成众说纷纭的局面。

下面笔者拟就这些问题作些述评。

1.是否规定了新罪名关于5刑法修正案(七)6第13条是否规定了新罪名,我国刑法学界存在着/肯定论0与/否定论0之争。

持/否定论0者认为,5刑法修正案(七)6第13条并未规定新罪名,只是扩大了受贿罪的主体范围,该条所使用的罪名仍然是受贿罪。

例如,有学者指出,该条规定实际上并未规定新罪名,只是在原先斡旋受贿情形的基础上扩大了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以及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收受钱财,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而受贿的,都将可能以受贿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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