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传染病防治与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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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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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小时
农村
1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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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
12小时
乙类
农村
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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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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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
2、通报和公布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
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 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 关信息
人与动物
动物与动物
人与人
传染病防治法:调整预防、控制和消
除传染病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
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法规、
规范的总和。
法律法规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89年9月1日 起施行。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新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04年12月1日开始实行。
(三)隔离 隔离,是指卫生检疫机关对正在患检 疫传染病的人,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 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检疫传染病或者 已经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染疫人施 行隔离,将其收留在指定的处所,限制 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直到消除传染病传 播的危险。
三、传染病监测
一、传染病监测的对象
传染病监测的对象是入境、出境的交通 工具、人员、食品、饮用水和其他物品 以及病媒昆虫、动物。
二、传染病预防控制法律规定
(一)、传染病的预防
(二)、传染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三)、传染病的疫情控制
(一)、传染病的预防
1、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消除传播传染病的各 种传播媒介 2、加强公共卫生管理
3、实行预防接种制度
4、有效管理传染源
5、预防人畜共患病
6、严格消毒管理制度
7、建立菌种、毒种管理制度
传染病监测的内容有:①首发病例的个 案调查;②暴发流行的流行病学调查;③传 染源调查:④国境口岸内监测传染病的回顾 性调查;⑤病原体的分离、鉴定,人群、有 关动物血清学调查以及流行病学调查;⑥有 关动物、病媒昆虫、食品、饮用水和环境因 素的调查;⑦消毒、除鼠、除虫的效果观察 与评价;⑧国境口岸以及国内外监测传染病 疫情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传递;⑨对监测 对象开展健康检查和对监测传染病病人、疑 似病人、密切接触人员的管理。
医疗机构应采取的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
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
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
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疫区封锁
甲类、乙类 — 暴发、流行 — 县级以上地方政
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 — 宣布疫区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 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 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卫生检疫 第三节 传染病监测 第四节 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 第五节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 第六节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第七节 法律责任
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3.疫情的信息通报和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公布全国的传 染病疫情,并随时通报重大疫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 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 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
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
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 制隔离治疗措施。
甲类传染病疫区封锁 —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
府决定
大、中城市的疫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
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
的 — 国务院决定。
疫区解除 —— 原决定机关
四、传染病医疗救治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 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 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外交人员无传染病防治豁免权
法定管理传染病 (37种)
乙类 (严格管理类) 丙类 (监测管理类)
甲类 (强制管理类)
鼠疫
霍乱
甲型H1N1流感 SARS AIDS 病毒性肝炎 脊髓灰质炎 人类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
流行性感冒 流行性腮腺炎
风疹等
霍乱是因摄入的食物或水受到霍乱弧菌污染而引起的一种 急性腹泻性传染病。每年,估计有300万~500万霍乱病 例,另有10万~12万人死亡。病发高峰期在夏季,能在数 小时内造成腹泻脱水甚至死亡。
(二)出境检疫 《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出境的交通 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 岸接受卫生检疫。 (三)临时检疫 在国境口岸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 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 亡并死因不明的,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 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境卫 生检疫机关报告,并申请临时检疫。
(四)边境接壤地区的来往检疫 依双方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依中国政府的规定 办理。 (五)特殊物品的管理 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 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邮寄人,必 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 (六)携带物品和托运物品的管理 入境、出境的旅客、员工个人携带或者托运可能传 播传染病的行李和物品,来自疫区或被传染病污染的 各种食品、饮料、水产品。 (七)入境和出境检疫证的签发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据检疫医师提供的检疫结果, 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 签发入境或者出境检疫证。
(二)、传染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1.疫情报告
a.报告人 义务报告人: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 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
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
责任报告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 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
b.报告时限
↗ 责
任 报 告 人
甲类
AIDS 肺炭疽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
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三)、传染病的控制
传染病的控制是指当传染病发生或暴发、
流行时,为了阻止传染病的扩散和蔓延而
采取的措施。
(1)一般性控制措施
(2)紧急措施
(3)疫区封锁
1、控制主体: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是采取控制措施的主体 2、控制方法: (1)控制传染源 (2)切断传播途径 (3)其他:宣布疫区 人员及物资的调用 药品生物制品等的供应 对尸体的处理
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 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 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 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机关、团体、
企事业单位、 我国领域内的 一切自然人 (中国人/ 具有外国国籍的人/ 无国籍人)
一般性控制措施
1.甲类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艾滋病病 人、肺炭疽病人——隔离治疗
2.其余乙类病人、丙类病人——根据病情 3.疑似甲类病人——明确诊断前,指定场 所医学观察 4.对相关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者——必 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紧急措施包括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 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第三类为禁止外国人入境的传染 病。《国境卫生检疫核实施细则》中规 定,卫生检疫机关应当禁止患有艾滋病、 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 的外围人人境。
二、 卫生检疫
一、入出境检疫 (一)入境检疫 《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入境的交通工具和 人员,应当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 接受检疫,除引航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 关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 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所谓指定地点,包 括检疫锚地、允许航空器降落的停机坪和航空 站、国际列车到达国境后第一个火车站的站台 及江河口岸边境的通道口。
第二节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 度
第一节 概
述
一、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概念 国境卫生检疫这是调整防止传染病从 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检 验、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等活动中产 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因此,也有人将国境卫生检疫法称之为 在国境口岸、关口实施的传染病防治法。
四、国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的种类 目前,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涉及的传染 病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类为检疫传染病。根据《国境卫 生检疫法》规定,检疫传染病为鼠疫、 霍乱、黄热病。 第二类为监测传染病。根据世界卫生 组织的要求,流行性感冒、疟疾、脊髓 灰质炎、流行性斑疹伤寒、回归热为国 际间监测传染病。此外,如埃波拉-- 马尔保病毒病、拉沙热、军团热、传染 性非典型肺炎等也被列入严密监测之中。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 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 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 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 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 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 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 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 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
制度;
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
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 批评,给予警告;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 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二、检疫传染病人的管理 (一)就地诊验 就地诊验,是指卫生检疫机关将接触 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 播检疫传染病的染疫嫌疑人,按照指定 的期间,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其 他医疗卫生单位接受诊察和检验,或者 卫生检疫机关、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到该 人员的居留地,对其进行诊察和检验。
(二)留验 留验,是指卫生检疫机关将染疫嫌疑人收留 在指定的处所进行诊察和检验,留验期限根据 各种检疫传染病的潜伏期予以确定。按照规定, 对染有鼠疫、黄热病嫌疑人的留验期限为 6 天, 对染有霍乱嫌疑人的留验期限为5天。 受留验的人员必须在卫生检疫机关指定的场 所接受留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卫生检 疫机关同意,可在船上留验:船长请求船员在 船上留验的;旅客请求在船上留验,经船长同 意,并且船上有船医和医疗、消毒设备的。留 验人员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离开留验 场所或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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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 概述 二、 传染病预防控制法律制度 三、 传染病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
四、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
一、
概 述
传染病:是指由各种病原体引起
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
与动物之间互相传播的一类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04年12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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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 及监测预警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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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
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 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 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