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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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办和省、市关于切实做好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建立完善我区“大调解”工作体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指导思想、任务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问题,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司法行政、信访部门和审判机关分别牵头,综治委协调指导考核,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建立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使各类矛盾纠纷发现早、解决好,问题不上缴,努力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任务目标:建立健全区、街乡(镇)、社区(村)三级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组织网络;健全专兼职人民调解队伍,落实组织聘用、教育培训、考评奖惩等措施,发挥积极作用;建立确保各类调解手段相互作用;建立确保各类调解手段相互衔接、整体效能充分发挥的制度机制,调解职责明晰,工作规范有效;预防调解的质量和效率明显得到提高,“民转刑”、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信访等案件同比下降,防止和减少群体性事件、集体到省进京上访案件。

(三)基本原则:1、坚持维护群众利益原则。

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疏导、协商、教育等办法,把化解群众矛盾纠纷与维护群众利益有机结合;2、坚持预防为主原则。

本着重在基层、依靠群众,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3、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以区、街乡(镇)和行业系统为重点,开展排查调处,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层层落实调解责任;4、坚持调解优先原则。

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调解,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把调解贯穿与解决民间纠纷、处理治安案件、行政争议、司法诉讼以及当事人法制宣传、教育疏导的全过程,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依理、互谅互让。

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制度试题及答案

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制度试题及答案

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制度1.对于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各地仲裁机构要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时介入,积极引导当事人双方通过调解化解争议,调解成功的要现场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要及时引导进入()程序。

(3.0分)A.起诉B.侦查C.仲裁D.判决2.调解工作的法定原则是()。

(3.0分)A.合理B.合法C.诱导D.强制3.()是调解区别于自主协商而彰显独立价值的基础。

(3.0分)A.第三方介入B.意思自治C.当事人自愿D.法律强制4.()是法定三类调解组织之首。

(3.0分)A.乡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B.城市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C.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D.国家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5.在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中,以专门劳动法院审判为主导模式的国家是()。

(3.0分)A.美国B.德国C.英国D.中国香港6.习总书记对坚持和发展“()”作出重要批示,将其高度概括为“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

(3.0分)A.北京做法B.枫桥经验C.徐州做法D.江汉油田模式7.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2015年6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中央综治办联合出台了()。

(3.0分)A.《关于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B.《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C.《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D.《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8.我国解决纠纷的基本形式是()。

(3.0分)A.以调解为主B.以诉讼为主C.以仲裁为主D.以调解和仲裁为主9.《关于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强统筹协调,在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平台统一设置“()”,由当地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负责调解窗口的日常工作。

(3.0分)A.劳动矛盾窗口B.劳动争议窗口C.劳动矛盾调解窗口D.劳动争议调解窗口10.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仲裁与诉讼相结合模式的国家和地区的是()。

(3.0分)A.美国B.英国C.中国大陆D.中国香港1.《关于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的出台背景包括()。

2018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化解、稳控工作实施方案

2018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化解、稳控工作实施方案

2018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化解、稳控工作实施方案编辑:绥阳县枧坝镇点击率: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为了妥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群体性事件,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推进“平安枧坝”建设的深入开展,根据上级政法工作要求,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从4月开始到8月底,在全镇范围内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专项活动。

为确保活动有序开展,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县政法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实现“平安镇”创建目标,紧密联系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实际,集中精力,集中时间,突出抓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着力预防和减少新的矛盾和问题,促进我镇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三为主”原则。

即要求在排查调处矛盾纠纷过程中,坚持“调解协商为主、解决民生为主、理顺情绪为主”的原则,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转变思想观念,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最大限度解决事关人民群众利益的根本问题。

(二)坚持“因案施策,案结事了”原则。

要针对矛盾纠纷的不同情况,因情施策,因案制宜,对症下药调处化解矛盾纠纷。

要以“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为目标,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方法,从根本上解决不安定隐患,确保社会稳定。

(三)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要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责任落实,绝不允许敷衍塞责,推诿扯皮。

(四)坚持“合力化解、协同配合”原则。

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协作意识,整合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解决矛盾纠纷。

做到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切实把各种不安定隐患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工作目标各村各单位要按照“排查得早、发现得了、解决得好、控制得住”的要求,全面掌握、有效调处本辖区本单位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重点抓好信访突出问题、群体性事件隐患的排查调处,着力解决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点、难点问题,真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_意见_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_意见_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现就柴胡店镇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义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由各种利益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突出问题,需要通过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化解。

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党的xx届四中、五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有力抓手。

全镇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新常态下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大意义,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和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完善人民调解机制,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力争“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二、狠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任务落实立足我镇实际,整合资源,集聚合力,拓宽途径,抓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各项具体任务的落实。

(一)整合调解资源,抓好人民调解工作。

在镇,依托镇综治中心和网格化管理体系,整合基层调解资源,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负责辖区内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指导做好品牌调解室建设。

在村,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依托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工作室,确定专兼职调解主任,组织“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在镇重点企事业单位,依托司法所和工会组织,逐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工作室,确定2-3名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做好企事业单位调解工作,达到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四落实”。

逐步建立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设立调解工作室,确定专兼职人民调解员,拓宽纠纷化解渠道,实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4.22,中央政法委等16部委)

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4.22,中央政法委等16部委)

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信访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2011年4月22日)为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中办发〔2009〕46号)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现就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坚持调解优先,依法调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

把人民调解工作做在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方法前,立足预警、疏导,对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调解。

2.县(市、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平台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信访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调解矛盾纠纷实现衔接,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与驻乡镇(街道)派出机构调解矛盾纠纷实现衔接,村(居)调解组织与群众“一站式”服务窗口或警务室(站)调解矛盾纠纷实现衔接。

通过县、乡、村工作平台,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动机制,按照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对矛盾纠纷做到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实现受理、登记、交办、承办、结案各个环节工作衔接,落实调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3.经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司法确认程序、管辖的相关规定,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进行确认。

调解组织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4.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并纳入同级大调解工作平台。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四川省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2•【字号】川委办[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川委办[2009]16号)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为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全省社会稳定,为深入推进“两个加快”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出以下意见。

一、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1.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省工作大局,构建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机构综合协调,司法行政、政府法制部门和人民法院分别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充分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及时把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有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一致原则,充分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协调整合各方调解力量,统筹解决“大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条块联动,各司其职,有机衔接,紧密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依法调解、公正高效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调解,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严格调解制度,提高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坚持调解优先、尊重自愿原则,把调解贯穿于解决民间纠纷、处理行政争议和司法诉讼的全过程,尊重当事人意愿,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解;坚持定分止争、促进和谐原则,畅通“大调解”与司法裁判、行政裁决(仲裁)、信访工作对接渠道,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中央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中央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1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编者按:2011年4月22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信访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等1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4月22日)为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中办发…2009‟46号)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现就深入推进矛盾—1 —纠纷大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坚持调解优先,依法调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

把人民调解工作做在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方法前,立足预警、疏导,对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调解。

2.县(市、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平台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信访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调解矛盾纠纷实现衔接,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与驻乡镇(街道)派出机构调解矛盾纠纷实现衔接,村(居)调解组织与群众“一站式”服务窗口或警务室(站)调解矛盾纠纷实现衔接。

通过县、乡、村工作平台,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动机制,按照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对矛盾纠纷做到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实现受理、登记、交办、承办、结案各个环节工作衔接,落实调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3.经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意见

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意见

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意见为认真抓好全国和省、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央委员会、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和石家庄市司法局《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分工意见。

一、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完善“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体系1、完善“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体系。

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和配合,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充分发挥作用又协调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

加强人民调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提高人民调解质量和公信力。

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进法院调解室、仲裁室和信访室,减少民间纠纷进入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数量,降低人民群众解决矛盾纠纷的成本。

全年矛盾纠纷调解率要达到98%以上,调解成功率达到95%以上,调解协议履约率要达到90%以上。

(牵头单位:基层科;分管领导:刘书林)2、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发展专业化、社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

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四个延伸”:即网络向全方位延伸,重心向排查预防延伸,内容向热点难点问题延伸,组织领导向问责延伸。

完善制度,形成机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进一步加强“两新组织”调解委员会建设。

(牵头单位:基层科;分管领导:刘书林)3、加大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力度。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以实现案结事了为目标,树立调解也是执法的观念,最大限度地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司法行政各项工作中。

充分发挥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的专业优势,组织和引导他们参与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调解,协助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

进一步发挥律师在非诉讼法律服务领域的作用,通过法律文书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提出法律建议等形式,减少矛盾纠纷产生。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4]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4]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综治委〔2011〕1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平安天津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津党发〔2013〕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调解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行政调解是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机关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和相关纠纷,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我市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和区县行政职能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完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和相关纠纷,推动平安天津、美丽天津建设,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制度(一)主要任务。

1.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各单位要在行政调解适用范围内,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对矛盾纠纷当事人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达成解决争议纠纷的协议,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和相关纠纷。

三塘湖乡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切实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三塘湖乡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切实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三塘湖乡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切实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三塘湖和谐,根据自治县《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切实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精神,现结合我乡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和自治区、地区政法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实现自治县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奋斗目标,构建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组织协调,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建立完善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信访接待既充分发挥各自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及时把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有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

立足早预测、早预防、早化解,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内部,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坚持党政主导、部门配合。

整合各种资源和社会力量,紧密配合。

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坚持调解优先、依法调解。

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选方法,贯穿于解决民间纠纷、处理行政争议和司法诉讼的全过程,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调解,提高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坚持以人为本、合法自愿。

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尊重当事人意愿,积极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解;坚持宣传教育,正确引导。

把法制宣传、教育疏导贯穿于调解工作的全过程,引导广大群众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坚持定分止争、促进和谐。

畅通人民调解与司法裁判、行政裁决(仲裁)、信访工作对接渠道,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

(三)工作目标。

进一步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网络,积极强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工作职能。

充分发挥综治协调作用,加强各种调节方式与信访工作之间相互衔接,紧密配合,拓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渠道。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法〔2012〕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中央关于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落实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等16家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确定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等42家法院为试点法院,并报请中央批准。

现将《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为贯彻中央关于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适应社会管理创新的需要,各级人民法院在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方面大胆探索、锐意创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为落实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等16家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综治委〔2011〕10号),进一步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我院决定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扩大试点工作范围,构建诉调对接工作平台,完善和创新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加强经费保障和人员培训,促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再上一个新台阶。

一、试点工作目标1、试点工作目标。

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原则,进一步深化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努力实现以下目标:一是探索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新方式,在确保人民法院履行依法裁判职责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化解纠纷的功能;二是整合解决纠纷的各种力量,合理配置纠纷解决资源,为构建我国科学、系统、完整的多元纠纷解决体系积累经验;三是完善和创新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渠道。

关于加强我乡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

关于加强我乡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

关于加强我乡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高塘乡党委、政府:为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我乡社会稳定,根据中央综治委等十六个部门《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乡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建议:一、建立健全组织,严明工作纪律。

如遇矛盾纠纷需要调处,综治办、司法所、信访办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村干部必须共同参与,不得推诿扯皮,加剧矛盾激化。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可向乡主要领导说明情况。

二、完善调解流程,依法进行引导。

在调解过程中,如有未调解成功或者不同意调解的,应依法发放调解告知书,告知其解决纠纷的合法途径。

家庭贫困者,行政村开具贫困证明后,可进行法律援助。

三、注重矛盾纠纷排查,加强信息沟通。

各村要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活动,平时一月进行一次,如遇重大活动日或特殊时期,可加大排查力度。

每月25日,乡调委会召开一次调委会主任工作例会,各村上报本月工作报表,汇报近期工作情况。

四、提高案卷补贴,调动工作积极性。

乡政府对调解的疑难纠纷或者可能引起上访、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在县司法局每卷补助50元的基础上,提高50—150元补助。

是否提高标准以乡研究为准。

五、加大打击力度,遏制非法上访。

在调处过程中,不接受调解,又不采用合法途径保护自身权益的,采用扰乱政府工作秩序或者进行非法上访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打击处理。

六、加大责任追究,实行一票否决。

实行责任追究制,每年与村书记、调委会主任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职责。

对在调解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矛盾纠纷激化,引起非正常上访、群体性事件、民转刑等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同时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综合治理,实行一票否决,被否决的村不得参加乡年度评先评优。

某县加强矛盾纠纷大调解暨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某县加强矛盾纠纷大调解暨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2018年某县加强矛盾纠纷大调解暨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某县加强矛盾纠纷大调解暨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玉龙县委办公室玉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玉龙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全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深入推进我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加强我县矛盾纠纷大调解暨行政调解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一)各乡镇、各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

重点解决好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方面民事纠纷。

(三)涉及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

二、行政调解的原则(一)自愿平等原则。

行政调解应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要尊重当事人自愿、充分、真实表达意愿和选择合法救济途径的权利;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管理相对人在调解过程中的地位平等。

(二)合法合理原则。

行政调解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事实、法律,释法明理,分清是非;调解方式和结果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公平公正原则。

行政调解机关不得偏向任何一方,既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说服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公平公正地化解争议纠纷。

(四)高效便民原则。

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增强服务意识,积极、迅速、及时地履行行政调解职责,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妥善化解争议纠纷,防止久调不结。

三、行政调解工作的程序(一)申请。

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

沧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矛盾纠纷 大排查大调解 专项活动的工作方案

沧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矛盾纠纷 大排查大调解 专项活动的工作方案

沧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的工作方案沧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调解” 专项活动的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厅2月24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进一步深化三项重点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更加扎实有效地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调解”专项活动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活动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以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为目标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着力点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坚持统筹安排、立足预防、重在化解、健全机制、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扎实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调解”专项活动。

通过本次活动使群体性事件、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上访事件明显减少矛盾纠纷调解率、成功率、明显提高民调解组织进一步加强村居人民调解组织实现全覆盖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巩固提高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数量大幅攀升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大发展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全市人民调解员总数达到3万人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明显提高专业化、社会化调解员队伍发展壮大业务建设进一步加强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形成一套适应形势要求和工作实际的体制体系人民调解的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不断提高。

二、主要任务一认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活动2 采取普遍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

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

形成全覆盖、无盲区的网络化工作格局。

一要普遍排查。

广泛动员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深入到村组、社区、厂矿、企业全方位排查摸底了解纠纷信息掌握纠纷苗头。

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半月组织一次、乡镇街道司法所每月组织一次、县市、区司法局每季度组织一次的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开展普遍排查。

二要重点排查。

组织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深入到困难人群多、矛盾纠纷多、工作难度大的村组、社区、厂矿、企事业单位深入到社会治安重点整治区域开展有针对性的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矛盾纠纷排处工作意见

矛盾纠纷排处工作意见

矛盾纠纷排处工作意见
矛盾纠纷排处工作意见:
1. 坚持公正和客观:在处理矛盾纠纷时,要保持公正和客观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裁决。

2. 提倡和解和调解:作为排处人员,应该积极推动矛盾双方的和解和调解,通过沟通
和协商等方式,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3. 尊重法律程序:在处理矛盾纠纷时,要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不随意变通或滥用职权,确保整个处理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 注重维护社会稳定:矛盾纠纷的排处工作不仅仅局限于个案,还应考虑到社会稳定
的大局。

在处理过程中,要注重维护社会秩序和和谐稳定。

5. 加强沟通与理解:矛盾纠纷往往是因为双方存在误解和沟通不畅所引起的,排处人
员应该注重与双方的有效沟通,了解各自的诉求和需求,并尽力促成双方的理解与和解。

6. 不断提升专业素质:作为矛盾纠纷排处人员,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学习相
关的法律法规和矛盾纠纷处理的知识和技能,以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7.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处理矛盾纠纷时,要尽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
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8. 高效处理矛盾纠纷:在处理矛盾纠纷时,要尽量高效地处理,确保案件能够迅速得
到解决,并提供必要的回访及时调整。

9. 加强团队协作:矛盾纠纷排处工作通常需要多方合作,需要与其他部门或机构进行
沟通和协调,因此要加强团队协作能力,共同推进矛盾纠纷排处工作的顺利进行。

10. 提供教育和预防:除了处理已经发生的矛盾纠纷,还应该加强教育和预防工作,通过培训和宣传等方式,提高公众对矛盾纠纷处理的认识和理解,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司法部关于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7.03.19•【文号】司发通[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司法部关于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通知(2007年3月19日司发通[2007]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全国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通知如下:一、正确把握形势,充分认识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极端重要性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深入地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今年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一年。

下半年中央将要召开党的十七大、还将举行香港回归10周年、建军80周年等重大纪念活动,北京奥运会的筹备工作也进入关键时期。

大事要事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面临艰巨繁重的任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批示,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紧密联系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实际,按照中央联席办、中央政法委有关会议精神,着力排查化解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矛盾纠纷,有效解决信访群众合理诉求,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作用,着力预防和减少新的矛盾和问题,为党的十七大的顺利召开、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创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全面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创造社会条件法制宣传教育承担着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养法治理念、引导法治行为的重要职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工作。

通过全面深入的法制宣传教育,在公民中牢固树立权利义务对等的观念,教育和引导群众既要懂得运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又要履行守法的公民义务,做到知法、护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意见

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意见

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意见为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我县社会稳定,全面推进政法“三项重点工作〞,现就构建“大排查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提高矛盾纠纷的排查覆盖率和调处成功率,着力减少初信初访源头,着力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着力增加社会和谐因素,为全县经济社会提速开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建立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指导机构,完善县、乡镇、村〔居、社区〕、村民小组四级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网络,充分发挥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和行业调解的职能作用,整合多个职能部门、多种调解方式的各自优势,对不同主体、不同领域、不同性质的矛盾纠纷实行分级排查、归口办理、形成互相衔接、互相配合、互相补充的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体系,把行业性、系统性、区域性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实现“小矛盾纠纷不出科室、一般矛盾不出局、重大疑难矛盾不出县〞的目标。

三、组织网络建立局人民调解指导协调小组。

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各股室长及下属局领导为成员,负责对我局各类矛盾纠纷的排查、联调、衔接、化解工作。

四、工作职责局人民调解指导协调小组的职责是及时分析社会治安稳定形势,了解掌握社会矛盾纠纷规律特点,组织开展全局社会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工作的调研,研究处置重大疑难问题和突发性事件,加强工作指导,协调、督查和督办。

五、运行机制1、排查机制。

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的要求,坚持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重点排查相结合的原那么,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突出重点,认真排查社会热点、焦点、难点;排查社会高危、特殊群体;排查民间纠纷、治安乱点、平安隐患;排查根底性、涉众性、苗头性、倾向性突出问题。

同时要讲究方法,采取条块结合、公秘结合、专兼结合、点面结合的方式,继续坚持每月一次的惯例,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滚动式〞的各种大排查活动,广泛了解,全面排查辖区各种矛盾纠纷,掌握矛盾关键点、关键人。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的指导意见-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的指导意见-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的指导意见正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的指导意见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方式,也是人民法院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努力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的重要环节。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的诉讼调解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积极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努力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根据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结合全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深刻理解新时期加强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指出,全面加强调解工作,是继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发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必然要求;是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优势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内容。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也是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的纠纷高发期。

尤其是去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部分与基本民生问题和企业生存发展密切相关的案件大幅度上升,各级法院“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任务越来越繁重。

就我省而言,近年来全省法院系统为促进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也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在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服判息诉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再审工作中如何贯彻调解优先原则

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再审工作中如何贯彻调解优先原则

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再审工作中如何贯彻调解优先原则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事诉讼数量不断激增,如何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实现公平正义,是当前政法工作的重要任务。

中央综治委、高法、高检等十六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建立依托大调解工作平台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

对民事申诉等案件,坚持抗诉与息诉并重,规范引导和解的程序和要求,在遵循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对当事人双方有和解意愿,符合和解条件的,积极引导和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配合人民法院及相关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实行法律监督,从法律上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限。

民事政检察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工作中贯彻调解优先原则是一种新的工作思路,笔者从民事诉讼基本原理入手,在维护法院独立审判权的基础上,浅谈检察机关如何在民事抗诉再审工作中贯彻调解优先原则。

一、检察机关抗诉再审工作中应当贯彻调解优先原则1、调解优先原则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相符合民事案件当事人在不违反公共利益、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处分本人民事上的实体权能和程序权能,而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利,即为当事人意思自治。

这是民事案件区别于刑事案件的根本原则,也是当今世界通行的规则,我国当然也不例外。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抗诉程序上应当同样适用。

因为当事人的民事意思自治,是一种充分的自治,贯穿了案件的始终。

作为民事检察抗诉程序,它是民事诉讼的司法救济程序。

检察机关在抗诉再审工作中参与调解,正是当事人这种民事自治权力在抗诉阶段具体运用的体现,所以它应是一种合法的办案形式。

2、法律监督的职能赋予检察机关贯彻调解优先原则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宪法的定位,其职责是保障法律在全国统一、正确、有效地施行。

根据法治理念,失去制衡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所以权力要用权力来制衡,这是权力配置的基本原则。

关于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社会治安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关于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社会治安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关于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社会治安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按照“全面覆盖、有效化解、多措并举、防止激化”的总要求。

根据省、市、县综治委的部署,镇综治办决定,从7月上旬至11月,在全镇范围内组织开展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排查整治治安乱点和突出治安问题集中行动(以下简称“两个排查”集中行动)。

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这次集中行动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整合各方面力量,集中排查调处矛盾纠纷,集中排查整治治安乱点和突出治安问题。

总的要求是,通过开展集中行动,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和治安问题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夯实综治基础工作,完善长效工作机制,打造全省最具安全感城市,群体性事件下降(不发生在全省有影响的群体性事件)、“民转刑”案件下降、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治安乱点得到彻底整治,人民群众安全感进一步增强的目标,推进和谐平安新余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1、坚持“重在解决问题”的原则。

通过开展“两个排查”集中行动,及时发现突出矛盾纠纷,找准抓住治安乱点和突出治安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切实有效的措施,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单位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排查一件、解决一件、稳定一片。

2、坚持“条块联手互动”的原则。

排查工作以属地为主,部门配合,实行条块联动。

调处、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明确划分条块责任,限期落实到位。

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切实担负起排查、调处、整治工作的责任,共同抓好工作落实。

3、坚持“边排查边整改”的原则。

对已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限期办理;对已排查出来的治安隐患要明确整治时限、整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每一件矛盾纠纷得到化解,每一处治安乱点改变面貌,每一个突出治安问题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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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1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信访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等1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4月22日)为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中办发〔2009〕46号)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现就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坚持调解优先,依法调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

把人民调解工作做在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方法前,立足预警、疏导,对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调解。

2.县(市、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平台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信访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调解矛盾纠纷实现衔接,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与驻乡镇(街道)派出机构调解矛盾纠纷实现衔接,村(居)调解组织与群众“一站式”服务窗口或警务室(站)调解矛盾纠纷实现衔接。

通过县、乡、村工作平台,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动机制,按照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对矛盾纠纷做到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实现受理、登记、交办、承办、结案各个环节工作衔接,落实调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3.经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司法确认程序、管辖的相关规定,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进行确认。

调解组织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4.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并纳入同级大调解工作平台。

部门受理的矛盾纠纷,实行首问责任制,对依法属于本部门调解范围的矛盾纠纷,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调解,同时,将调解情况通报同级大调解工作平台;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调解范围的矛盾纠纷,要报同级大调解工作平台登记受理,确定调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矛盾纠纷,由政府法制机构或者大调解工作平台指定的部门牵头调解;对跨地区的矛盾纠纷,由涉及地区的上一级大调解工作平台负责组织调解。

对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要引导当事人运用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对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构要先行调解,推进行政调解与行政复议的衔接。

5.鼓励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设立调解委员会,调解协会成员之间以及协会成员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调解的优势。

6.人民法院重点推动一般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通过调解等方式实现案结事了。

同时,拓展司法调解工作范围,由诉中向诉前、判后、执行延伸,由一审向二审、再审延伸,由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向行政案件协调、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以及执行案件和解延伸,从案件审理过程向立案、执行、信访等环节延伸。

建立完善法院与职能部门在调解、仲裁、执行等工作环节中的联动机制。

重点强化劝导分流、诉前调解等职能,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各类工作机制的发展与完善。

建立健全特邀调解员队伍,主动吸纳行政职能部门、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司法调解工作,引导驻法院(庭)人民调解室调解涉诉纠纷。

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加强驻法院(庭)人民调解室建设。

7.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建立依托大调解工作平台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

对轻微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探索建立运用和解方式解决问题的机制,明确开展调解或引导刑事和解的条件、范围和程序。

同时,对民事申诉等案件,坚持抗诉与息诉并重,规范引导和解的程序和要求,在遵循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对当事人双方有和解意愿、符合和解条件的,积极引导和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配合人民法院及相关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8.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行政调解法律及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

积极推行仲裁调解制度,指导仲裁机构建立完善仲裁调解工作机制和制度,发展仲裁调解队伍,从仲裁人员责任、仲裁程序等环节落实调解工作内容。

9.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对接报的可以进行调解的纠纷,及时通过大调解组织分流到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公安派出所参与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并可设立驻所人民调解室,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矛盾纠纷联合调解工作。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建立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并可邀请人民法院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法庭,及时受理、调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10.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指导、推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化建设。

积极培育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通过在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设立专门调解小组、在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设立调解工作室等多种方式,建立矛盾纠纷受理、调解处理、结果反馈等制度。

推广建立专业化、社会化调解员队伍,建立名册,做好分类指导,完善调解员队伍培训管理机制,加强社会工作知识培训。

制定相关意见或办法,确保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程序效力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1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通过大调解工作平台,推动乡镇(街道)特别是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将调解重心向企业相对集中的村(社区)延伸。

探索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导的,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及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处置突发性、集体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应急调解机制。

推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建立有效的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

推动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建立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工作。

12.卫生行政部门积极协调、配合司法行政及保险监督等部门,推广建立规范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推动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推进医疗责任保险,规范专业鉴定机构,统一医疗损害、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和标准,加强对医疗纠纷的化解和处理。

13.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大调解工作平台设立土地纠纷调解工作小组,在人民调解员队伍中培养乡村土地纠纷调解员,因势利导,就近受理及时调解涉及土地权属、征地补偿安置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1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大调解工作平台,加强工商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发挥消费者协会作用,推进消费维权网络建设。

依托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建立消费者协会分会,在村(居)设立消费者投诉站,方便广大城乡消费者就近申(投)诉、解决消费纠纷。

进一步建立健全消费者咨询和申诉、投诉的受理、查办、反馈等制度,全面推进消费者与企业的纠纷和解制度、消费纠纷的调解制度和申诉举报制度建设,提高消费纠纷的解决效率。

15.民政部门充分运用调解办法处理民政行政纠纷和与民政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加快和谐社区建设,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社区管理、养老服务和专职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建立延伸到社区、村组的调解组织网络。

利用大调解工作平台的机制优势,调处养老服务纠纷,依法调处行政区域界限纠纷,与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共同参与边界地区调解土地、山林、草场等纠纷,推动平安边界建设。

维护孤儿基本权益,与有关部门一道调解孤儿收养、监护纠纷等。

1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大调解工作平台,建立日常工作联系网络和联络员制度,加快制定完善本部门行政调解的程序性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实行联席会议制度,重点调解因城市房屋拆迁、建筑施工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17.信访部门在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和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时,进一步健全与大调解工作平台衔接的工作机制,组织协调和大力推动用调解的方式解决信访人的诉求。

18.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组织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大调解工作。

工会要督促、帮助企业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推动乡镇(街道)工会争议调解组织以及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积极开展接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委托,调解劳动争议或参与诉讼调解工作。

妇联组织充分发挥在家庭和社区的工作优势,积极推动调解组织建设,通过在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建立妇女儿童维权站等,加大参与人民调解的力度,协助对婚姻家庭纠纷及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案件的调处工作。

共青团组织积极推动调解组织建设,通过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参与调解处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纠纷。

19.各级党委、政府加强对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党政一把手是大调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领导责任制,亲自指导协调和包案化解重大矛盾纠纷。

加强人力、财力及物质保障,确保大调解工作需要。

定期听取大调解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影响大调解工作发展的困难和问题。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信息综合,及时通报本单位发现、受理的矛盾纠纷及调解工作情况,交流调解经验,加强矛盾纠纷大调解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资料库,适时动态掌握矛盾纠纷的总体状况和个案进展情况,实现矛盾纠纷化解横向、纵向信息共享,以信息化带动规范化,提高大调解工作效率。

市(州)、县(市、区)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报送同级综治办,省(区、市)综治办定期对各市(州)、各系统、各部门的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

20.各级综治委及其办公室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工作,重点加强对县(市、区)、乡镇(街道)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平台的协调指导。

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落实部门和单位责任制,把做好大调解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的重要内容。

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大调解衔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对矛盾纠纷调解得力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领导不重视,调解不力,发生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重大矛盾纠纷的地方和单位,实行责任倒查,视情予以通报批评、警示直至一票否决。

21.各地各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和部门职能,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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