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报关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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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海关报关实务》课程结业论文

题目:对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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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建立虽然只有十几年时间,但成长迅速,为我国

的对外贸易健康发展建立重要的保障。一些重要制度己经跟上了国际立法的发展,甚至在某些方面更加完善,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本文就我国知识产权海关监管制度现状、特点、问题和对策作一些研究,对比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和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农产品出口贸易现状问题

1 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的由来

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源于1992年《中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 199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要求强化海关在保护知识产权、制止侵权产品进出境的职能,采取必要的边境措施,有效地制止侵权产品的进出口,随后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实施保护知识产权、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境的管理措施》的公告,1995年7月5日,国务院176号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这是我国政府通过法规正式授权海关得以制止和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进出口的职权,海关总署也随即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实施办法》,对知识产权的海关备案、调查、放行、处罚、处置工作进行了细化。2000年7月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正式通过了新修订的《海关法》,新增加的两条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第四十条和第九十一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正式确立了海关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地位和权限。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进行了修订。《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办法》是海关行使保护依据。

2 TRIPS协议与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区别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是基于“期望着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与阻力,考虑到有必要促进对知识产权充分、有效的保护,保证知识产权执法的措施与程序不至于变成合法贸易的障碍”而制定的,TRIPS第五十一条规定“海关当局中止放行:成员均应在符合下文之规定的前提下,采取有关程序,以使有合法理由怀疑假冒商标的商品或盗版商品的进口可能发生的权利持有人,能够向主管的司法或行政当事提交书面申请,要海关中止放该商品进入自由流通。对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成员也可以规定同样的申请程序,只要其符合本节的要求,成员还可以提供相应的程序,对于意图从其他地域内出口的侵权商品,由海关当局中止放行。”

TRIPS协议中对于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措施方面规定体现以下特点:一、保护措施针对的对象是假冒商标的商品或盗版商品,TRIPS协议第52条还规定:假冒商标的商品,系指任何下列商品:其未经授权使用与在该商品上有效注册的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使用了其实质部分与有效注册的商标不可区分的商标,因而依据进口国的法律侵犯了该商标所有人的权利;盗版商品,系指任何下列商品:其未经权利持有人本人、或在商品制造国的被正当授权之人许可而复制,其直接或间接依照某物品制造,而该物品的复制依据进口国的法律已经构成侵犯版权或有关权利。二、保护措施适用的环节是:对于侵权商品的进口,海关是“应”

当作为,而对于侵权商品的出口,海关是“可以”制止。由此可见,TRIPS协议对成员出口的侵权商品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要求海关必须采取保护措施。而欧美等国家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以进口环节保护为主,兼顾出口环节的保护。

3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1部分知识产权的新类型未纳入我国海关保护范围

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则比一般发展中国家要广泛一些,但同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仍需拓展。TRIPS协议规定的边境措施的主要对象是假冒商标和盗版商品。但协议同时规定,各成员方可将边境措施适用于侵犯其他知识产权的各类商品。TRIPS 协议仅规定的是各成员的最低义务,它并不妨碍各成员做出高于TRIPS协议要求的规定。在各国的边境措施立法中,扩大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的国家很多。如美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范围就很宽。据美国贸易法第337条,ITC调查并签发禁令的案件范围涵盖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产品外观、虚假原产地、平行进口、反托拉斯等领域。可以说,ITC几乎对所有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进口行为均可发布禁令,让海关采取有效的边境措施。而我国在《条例》中也明确规定边境措施的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为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比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外观设计、植物新品种、涉及到基因等生物技术的相关发明等,目前学术界十分关注的传统文化知识如中国的中药文化等也可看作知识产权的新类型,但尚未纳入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

3.2缺乏配套措施导致权利人权利滥用

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用知识产权优势牟取合法范围以外的利益就构成了知识产权的滥用。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实践中,海关通过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达到了防止利用侵权手段进行的不正当竞争,维护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与市场竞争秩序的目的,同时通过制止侵权产品出口,维护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外交利益等国家利益。但在执法实践中,也不乏权利人利用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执法,滥用权利,甚至从中牟取不当利益的情形,如权利人不配合海关查处侵权案件、屡屡放弃海关保护浪费海关有限的执法资源、与侵权人私下和解干扰海关正常执法、或利用自身的知识产权阻碍竞争企业进出口相关的货物从而达到垄断的目的等。在海关执法中,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滥用海关缺乏相应的制约措施。

3.3 自主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力度较弱

目前我国不少企业依然只热衷于传统的经营模式,关注销售额和市场份额等眼前利益,“重市场业绩,轻知识产权”。其次,国内权利人对知识产权海关边境保护工作认识不充分,将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工作与地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割裂开来,并未将已取得注册或授权的商标和专利权及时在海关总署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备案。据有关数据显示,广东权利人有效注册的商标权18万多件,专利授权9万多件,然而,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总共才550多件,备案率仅占0.2%。再次,国内权利人普遍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也缺乏专职的知识产权保护人员,和执法部门联系配合主动性相对欠缺。

3.4实体法上相关规定不明确,海关具体执法机制缺失

如侵权货物的证明标准不够明确,侵权货物案值和处罚数额如何确定;对于海关是否决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未规定明确的期限;对于侵权已有定论,海关是否应将侵权者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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