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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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井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龙井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龙井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及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发展及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协议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ﻫ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ﻫ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应依法纳税,并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

对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第七条在拆迁范围内,涉及征用集体土地时,由拆迁人自行办理征地手续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ﻫ(一)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ﻫ(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ﻫ(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专户存款证明;第九条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方式、拆迁时限、工程开工、竣工时间。

第十条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一)被拆迁房屋状况(房屋使用性质、使用年限、产权归属、面积、楼层、朝向、区位、结构形式等);ﻫ(二)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ﻫ(三)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和地点;(四)临时过渡方式及其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乘以上一年同类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价计入。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征地拆迁是指政府为了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而对土地和房屋进行征用和拆迁,通常是用于公共建设项目或城市更新项目。

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需要制定征地拆迁管理办法,来规范和保障征地拆迁的公正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保障征地拆迁的公平性、合法性和人权尊重。

其内容包括了征地拆迁的程序、范围、费用、赔偿等各个方面,旨在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不受损失,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法可依、有权保障。

首先,征地拆迁管理办法明确了征地拆迁的程序。

征地拆迁不是单方面的行为,需要依法程序进行。

征地拆迁的程序包括:征收决定、征地拆迁的告知、评估和协商、公示、签订协议、拆迁、补偿、移交等环节。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定了每个环节需要遵守的法律程序,以确保征地拆迁合法、合理。

其次,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定了征地拆迁的范围。

征地拆迁不可过度,必须在合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例如,是否可以征收市场或商业街道,是否可以征收个人生活产权,是否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等,均应在法律范围内进行。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约束了政府的权力,防止政府滥用征地拆迁权。

此外,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定了征地拆迁的费用。

征地拆迁实际上是政府向居民购买房屋或土地,因此政府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征地拆迁费用包括征地款、拆迁补偿款、过渡补贴等。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定了征地拆迁的费用标准和支付方法,保证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定了居民的权益和利益保障措施。

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确保征地拆迁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合法性。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居民的权益和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维权。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包括保障居民的居住权、就业权、社会保障权等,防止居民因征地拆迁而带来的不良影响。

总之,征地拆迁管理办法是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有力工具。

它同时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指导性,为政府和居民提供了合法合理的征地拆迁方案,保证了征地拆迁的公正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2024年征地拆迁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征地拆迁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征地拆迁管理制度1、征地拆迁由镇政府工作人员、开发区征地拆迁审核小组人员、村经办人员、被征地拆迁群众四方人员现场丈量,丈量的数据由丈量人、记录人员、复核人员和征地拆迁群众签字后确认。

2、根据现场确认的有关数据,经征地小组人员、村经办人员核对后,统一打印征地拆迁补偿表,封面应写明____项目____村____(位置)征地拆迁情况,具体征地拆迁补偿表格应写明被征地拆迁群众姓名、____号码、具体补偿金额、补偿内容等情况,并由村经办人员、村民主任、征地小组人员、镇政府包村领导或开发区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并加盖村级公章。

3、征地拆迁补偿表一式四份,开发区党政办、计财办、镇财政所、村级委员会各存档一份。

二、征地拆迁公示制度1、征地拆迁补偿表应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公示期限为____个工作日。

2、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的材料要拍照存档二份,开发区计财办、村委会各存档一份。

3、征地拆迁补偿表在公示期限完成后,村经办人员和开发区征地小组人员应在补偿表上注明“本款项已公示”或“是否有疑议”字样并签名加盖村公章。

三、征地拆迁补偿款项发放制度1、征地拆迁补偿款票据必须是县经管统一印制的____,由村经办人员、征地小组人员、项目分管领导签字后送开发区计财办出纳作为征地拆迁补偿款支付凭证,由计财办按照审批程序送开发区领导签批后汇款。

2、为了及时、准确地将补偿款发放给群众,开发区采用补偿款直接发放到被征地群众手中的办法;开发区与县____储蓄银行枫亭支行签订资金划拨办卡协议,由县____储蓄银行枫亭支行打印办卡具体明细科目,详细列明发放群众姓名、____、卡号及资金金额等内容,补偿款报表一式二份,开发区计财办、村委会各存档一份。

2024年征地拆迁管理制度(二)摘要:征地拆迁是一个国家在推进城市建设和发展中常常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保证征地拆迁的公平、合法和有序进行,需要建立健全的征地拆迁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征地拆迁的背景、管理原则、程序及保障措施等方面,探讨2024年的征地拆迁管理制度。

国土部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是什么?

国土部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是什么?

国土部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是什么?我国近年来响应国家、政府的工作计划,各地工程建设发展的如火如荼,为了更好的规范征地拆迁工作我国颁布了国土部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为了更好的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每个人都应对它有所了解,下面请随小编了解下。

我国近年来响应国家、政府的工作计划,各地工程建设发展的如火如荼,为了更好的规范征地拆迁工作我国颁布了▲国土部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为了更好的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每个人都应对它有所了解,下面请随的小编了解一下。

▲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管理,依法、有序、快速地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管理。

▲第二章征地拆迁的实施职责第三条项目管理机构的职责:严格按省部纪要和实施协议负责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一)向省(市)国土、计划部门提报控制性重点工程施工用地申请;(二)向省(市)行政主管部门提报征地拆迁推进计划,确认征地拆迁补助费用;(三)向沿线县(市、区)国土、林业主管部门提报建设用地及使用林地的申请,并督促国土、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批准;(四)组织商谈特殊拆迁项目的补偿事宜;(五)协调处理实施征地拆迁中遇到的特殊问题;(六)负责土地证的办理工作。

征地拆迁工作由工程管理部归口管理。

第四条施工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设专职技术人员与建设项目用地有关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办理承建标段内征地拆迁的具体事宜。

(一)复核施工用地图纸、资料,向建设项目用地所属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铁路建设用地图及相关资料,提报用地计划。

(二)配合勘测定界单位测设用地界址、开挖界沟、理清管段所属行政辖区分界里程,确认权属人。

同一乡、村涉及不同施工单位的,要相互配合,同时完成。

(三)与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现场复核确认用地范围、权属及征地数量;清点丈量用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种类,确认数量;按不同权属人填写《铁路建设用地、青苗及拆迁建筑物补偿清册》(建交—6),现场办理各方确认、签章。

无锡市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全面完成我市现代化城市建设目标任务,保障城市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政府组织实施城市道路、桥梁、河道、广场、环境绿化及经济适用住房等城市建设,需要征用集体土地而拆迁房屋的(含征地撤组转居后的剩余土地上拆迁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无锡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主管市区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房屋拆迁)工作,元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征地房屋拆迁的相关征地工作;市计划、规划、房管、市政公用、供电、电信、工商、物价、财政、税务、公安等部门及区人民政府、镇,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房屋拆迁工作。

第四条规划部门核定征地房屋拆迁用地范围后,市建设局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宜:(一)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迁人、分户;(二)通知国土部门暂停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三)通知房管部门暂停办理改变房屋用途、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以及分列房屋租赁名户等手续;(四)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

第五条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前条有关事宜的期限为一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暂停办理有关事宜期限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内,报经市建设局批准;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暂停办理有关事宜期满(含延长期限)或者实行暂停措施后一年内,拆迁人未取得征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有关部门自行恢复办理各项手续。

第六条暂停办理有关事宜期间(含延长期限),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可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一)出生婚嫁;(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回原籍;(三)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

公安部门办理户旧迁入手续后,应及时抄告市建设局和拆迁范围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

第七条建设单位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应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计划碎卜偿安置方案等材料,向市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领取征地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土地的程序第三章征收土地的补偿安臵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收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土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和省有关基本农田保护的规定。

耕地被征收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

第四条征收土地应当按照国家《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总量控制和指令性计划管理。

第五条征收土地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的原则,实行由土地主管部门审查、人民政府审批的制度。

用地者不得直接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

第六条征收土地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依法给予被征地单位合理补偿,妥善安臵因征收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

用地者除应支付征收土地的补偿安臵费外,还应当依法交纳征收土地的税费。

第七条国家和省重点工程以及国家兴建公路征收土地的各项工作和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包干。

其他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各项工作和经费可以由土地主管部门按照非盈利原则实行包干。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征收土地工作的领导。

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土地工作的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土地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征收土地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支持、配合征收土地工作的实施。

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

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

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是指为规范土地征收、拆迁管理工作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

这些规定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土地征收、拆迁工作的正规化、科学化、合理化程度不断提高。

近年来,土地征收、拆迁工作成为一个热点话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为了城市发展需要,许多地方政府实行大规模的城市拓展计划,导致大量村民的土地被征收。

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逐渐呈暴露化。

批评声不断,迫使地方政府不断完善相关管理规定。

在这样的背景下,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由国家出台,显然是一种新的措施,旨在解决土地征收、拆迁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

一、征地拆迁的法律地位《征地拆迁管理法》是我国当前专门针对征地拆迁工作制定的法律,为征地拆迁活动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保障。

根据这部法律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征收、拆迁工作的合法进行;所有的拆迁人员必须遵守法律、尊重村民。

在土地征收、拆迁过程中,以下法律条款必须被重视:第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明知是违法征收、拆迁而参与其中。

特别是违反法律强制拆迁、暴力拆迁行为,必须坚决制止、追究其责任。

第二,征收、拆迁工作必须尊重村民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对拆迁安置地点、费用等必须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征地、拆迁补偿应当合理、公正,确保村民能够得到应得的补偿。

在与村民沟通协商时,应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主体地位。

第四,拆迁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拆迁程序合法、合规。

同时,必须保证村民人身财物安全,避免因拆迁过程中引发的冲突和纠纷。

以上条款可以说是征地拆迁工作中最为基本、核心的法律规定。

实践证明,只有扎实地推进这方面的工作,才能真正落实“公正、公开、公正、文明”的征迁工作方针。

二、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执行《征地拆迁管理法》,许多省市政府制定了自己的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

下面结合具体案例,简单介绍其中的一些规定。

1. 规范村民拒签协议行为。

征地拆迁工作中,经常出现村民拒签、无法协商等情况。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章制度1. 引言征地拆迁是指政府根据法律规定,对某些土地上的建筑或者土地进行收回和拆除的行为。

作为一项重要的城市管理工作,征地拆迁需要严格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来规范和保障权益。

本文将介绍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

2. 征地拆迁程序征地拆迁程序是指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所需遵循的一系列程序和步骤,以保障相关权益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征地拆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调查研究在进行征地拆迁前,需要进行调查研究,明确征地范围、征用目的、拆迁标准等相关信息,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2 征地通知征地通知是向被征地人告知征地事宜的文件,包括征地目的、范围、补偿政策等内容。

征地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确保被征地人能够及时收到。

2.3 公示公告征地拆迁项目应当在公告栏、媒体等途径进行公示,告知公众有关征地拆迁的相关信息,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2.4 协商协议征地拆迁涉及到相关权益的调整和补偿,需要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

协商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征地补偿、安置安排等具体事项,并经双方签署。

2.5 实施拆迁拆迁工作需要按照征地拆迁规划进行,确保拆迁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拆迁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6 补偿安置征地拆迁后,需要对被征地人进行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确保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 征地拆迁管理措施为保障征地拆迁的正常进行,需要制定一系列管理措施,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公平性和高效性。

主要的管理措施包括:3.1 领导责任相关部门和领导应当对征地拆迁工作负有责任,并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3.2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落实制定和完善征地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相关的操作流程和标准,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3 救济机制的建立建立健全征地拆迁救济机制,对不符合征地拆迁规定的情况进行申诉和处理,保障相关权益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3.4 监督检查建立征地拆迁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日常检查和监督,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合规性和效果。

征地拆迁部管理制度

征地拆迁部管理制度

征地拆迁部管理制度征地拆迁是指政府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依法对符合征地条件的土地和房屋,采取征地和拆迁措施,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实施城市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提供必要土地资源。

征地拆迁管理制度是指政府对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程序、方法、补偿等方面进行规范性的管理。

下面是征地拆迁管理制度的一些重要内容。

一、法律依据二、征收程序征地拆迁管理制度规定了征地拆迁的程序。

包括确定征地拆迁项目、编制拆迁方案、进行公示和听证、拆迁通知、征收土地、变更登记等。

其中,公示和听证环节可以有效保障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充分听取所有相关利益方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征地拆迁的公正和合法性。

三、补偿标准征地拆迁管理制度规定了合理的补偿标准,以保障被拆迁户的利益。

补偿标准包括经济补偿和其他补偿。

经济补偿主要包括货币补偿和搬迁补偿,货币补偿要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计算,搬迁补偿要保障被拆迁户基本生活条件的改善。

其他补偿包括就业安置、住房安置等。

四、社会稳定措施征地拆迁管理制度必须充分考虑社会稳定性,制定相应的措施。

包括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公开透明的信息发布制度、加强补偿和安置政策宣传等。

同时,要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合作,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以保持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五、监督管理征地拆迁管理制度要求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包括建立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加强对征地拆迁程序的监督,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加强对征地拆迁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

总之,征地拆迁管理制度是一个相当复杂和庞大的工作体系,它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的公正性、合法性以及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征地拆迁管理制度,才能有效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公共利益与被征收户的合理利益的统一,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健康发展。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正文:----------------------------------------------------------------------------------------------------------------------------------------------------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理》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被征用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有关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同时负责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实施工作。

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实施工作。

被拆迁人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五)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用地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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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四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设区市或者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实施拆迁。

第五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时,申请人或者受让人筹集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达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差额。

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办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及拆迁的法律依据送达被拆迁人,并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拆迁范围内公布。

第七条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拆迁单位的主管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直接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不得与拆迁单位或者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关系,不得为拆迁人指定拆迁单位或者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

第九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二)安置用房的面积、位置和价格;(三)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四)违约责任;(五)争议的解决办法;(六)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项目部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项目部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项目部征地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为了规范项目部征地拆迁工作,保障项目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在进行征地拆迁过程中的所有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2.1 项目部成立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

2.2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征地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征地拆迁程序3.1 征地拆迁前,项目部应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包括土地现状、被拆迁人情况等,并制定征地拆迁方案。

3.2 征地拆迁方案需报请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并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3.3 项目部应与被征地拆迁人进行充分沟通,明确补偿标准和方式,签订补偿协议。

第四章补偿与安置4.1 项目部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补偿标准,对被征地拆迁人进行合理补偿。

4.2 补偿方式可以包括货币补偿、产权置换、提供安置房等,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4.3 对于特殊困难群体,项目部应给予适当的照顾和帮助。

第五章拆迁实施5.1 拆迁工作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征地拆迁方案和补偿协议进行。

5.2 在拆迁过程中,项目部应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对被拆迁人生活的影响。

5.3 拆迁完成后,项目部应及时清理现场,做好土地移交工作。

第六章监督检查6.1 项目部应定期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各项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

6.2 对于违反征地拆迁管理办法的行为,项目部应及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七章附则7.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项目部负责解释。

7.2 对于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详细制定。

2.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

2.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

2.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二、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成都铁路局达州建设指挥部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做到依法、有序、快速地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达州市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管网拆迁按《铁路管网拆迁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达州建指征地拆迁工作由工程管理部归口管理。

(二)各单位的职责第四条达州建指职责严格按照部省会议纪要和实施协议,负责铁路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1.负责向省(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提报控制性重点工程施工先期用地申请。

2、负责向当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征地拆迁推进计划,确认征地拆迁补贴费用,并办理相关费用的结算。

3.负责向沿线地方政府国土、林业主管部门提报建设用地及使用林地的申请,并积极协调国土、林业主管部门报批。

4.施工负责人组织配合设计单位完成拆迁工程的现场勘察、工程量的确定、拆迁方案的制定、费用评估及相关协议的谈判。

5、组织讨论厂矿、企业、学校等特殊拆迁项目的补偿问题。

6.负责协调处理实施征地拆迁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7.负责牵头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五条施工单位职责建设单位必须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合同标段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并配合有关区(县、市)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建设负责人办理合同标段内征地拆迁的具体事宜。

11.审查建设用地图纸和资料,提交建设用地地图、土地利用规划及相关资料。

2.依据施工用地图测设用地界址、开挖界沟、理清管段所属行政辖区分界里程,确认权属人。

同一乡、村级不同施工单位的,要相互配合,同时完成,并积极配合土地勘测定界单位的工作。

3、与区(县、市)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查确定土地使用范围、权属和征地数量;统计测量用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类型,确定数量;根据不同业主填写《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清单》(土地检查交接-4表)一式12份,并完善相关方的确认和签字。

4.完善按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计算无误后的《铁路用地界桩表》(地验交-5表)一式十二份,并完善相关各方确认,签章。

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98 号《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福全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实施房屋及其地面附着物拆迁,并需要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贾汪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计划、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劳动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五)审批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

暂停办理有关事宜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暂停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应及时抄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征地方案公告后,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征地方案拟订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总则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和促进市集体土地房屋的拆迁工作,维护拆迁相关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出台。

第二节目的和意义为保障集体土地房屋的合法权益,合理安排拆迁安置工作,提高拆迁工作的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减少因拆迁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第二章拆迁的范围和条件第一节拆迁范围涉及到城市建设项目和规划需要拆迁的集体土地房屋。

第二节拆迁条件(一)拆迁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二)拆迁项目属于政府规划需要拆迁的范围;(三)拆迁方案经过相关规划、审批程序的合法审批。

第三章拆迁的程序和流程第一节拆迁程序(一)立项审批:拆迁项目经相关部门立项审批;(二)拆迁规划:编制拆迁规划并报批;(三)征地拆迁:落实征地拆迁手续,并按规定进行赔偿;(四)拆迁安置:对拆迁户进行合理的安置安居。

第二节拆迁流程(一)征地拆迁程序包括征地手续、赔偿协商、签订赔偿协议、征收裁定等具体步骤;(二)拆迁安置流程包括安置协商、选择居住地点、安置协议签订等环节。

第四章拆迁的赔偿标准第一节赔偿范围根据拆迁户房屋面积、产权等情况确定合理的赔偿范围。

第二节赔偿标准(一)按照市场价值进行合理估算;(二)根据拆迁户实际损失情况进行适当赔偿。

第五章拆迁的监督和评估第一节拆迁监督各级政府部门对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确保拆迁工作合法、规范进行。

第二节拆迁评估承担拆迁工作的单位应定期对拆迁工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并及时改善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一节法律责任(一)拆迁相关各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对于不当拆迁的情况,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节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结语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提高拆迁工作水平和效率,保障相关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

希望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拆迁工作取得更好成效,为城市的繁荣发展贡献力量。

项目施工工程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项目施工工程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项目施工工程征地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桂铁路(广西段)YGZQ-3标段征地拆迁工作,建立分层次、全方位的协调机制,依法、有序、快速地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桂铁路(广西段)YGZQ-3标段征地拆迁工作严格遵守国家及铁道部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签署的关于《广西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桂铁办函[2009]1号),积极依靠地方政府支持,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按照新的建设理念,努力创造和谐的外部施工环境。

第二章征地拆迁的办理原则第三条云桂铁路建设的永久用地以及取弃土场、桥梁预制场等临时用地,用地范围及数量以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为依据。

永久用地经勘测定界后,由有关市、区(县) 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划拨。

第四条云桂铁路工程用地范围内需要拆迁的所有建(构)筑物,经路地双方共同详细调查,确认类别、数量、权属后,由地方主管部门组织按期拆除。

第五条变更设计增加的零星用地,必须提交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方能办理补征手续。

第三章征地拆迁组织机构第六条项目部成立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项目部主管领导任组长,分管征地拆迁的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室人员任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部下设的征地拆迁办公室,具体落实有关征地拆迁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七条各工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积极配合项目部下达的各项工作指令并抓好落实。

第八条征迁人员配备及保障措施:1、各工区主管领导要高度重视征地拆迁工作,必须指派一名责任心强、工作经验丰富的工区副职主抓此项工作。

2、各工区必须配备至少一名专职征迁人员,无特殊原因不得更换。

第四章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职责第九条项目部征地拆迁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各施工工区、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的管理机制。

第十条项目部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管段的征地拆迁工作。

1、负责与省(市、区)国土以及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配合、督促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全管段的征地拆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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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都铁路局达州建设指挥部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做到依法、有序、快速地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达州建指建设项目的土地征用、房屋及构筑物拆迁管理工作(管网迁改按照《铁路管网迁改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达州建指征地拆迁工作由工程管理部归口管理。

(二)各单位职责第四条达州建指职责严格按部省纪要和实施协议负责铁路征地拆迁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1.负责向省(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提报控制性重点工程施工先期用地申请。

2.负责向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提报征地拆迁推进计划,确认征地拆迁补助费用,并办理相关费用结算。

3.负责向沿线地方政府国土、林业主管部门提报建设用地及使用林地的申请,并积极协调国土、林业主管部门报批。

4.由建指组织,设计单位配合,完成迁改工程现场调查、工程数量确定、迁改方案制定、费用评估和有关协议的商谈工作。

5.组织商谈厂矿、企业和学校等特殊拆迁项目的补偿事宜。

6.负责协调处理实施征地拆迁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7.负责牵头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五条施工单位职责施工单位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所承建标段的征地拆迁工作,与有关区(县、市)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建指办理承建标段内征地拆迁的具体事宜。

1.复核施工用地图纸、资料,提报建设用地图、用地计划及相关资料。

2.依据施工用地图测设用地界址、开挖界沟、理清管段所属行政辖区分界里程,确认权属人。

同一乡、村级不同施工单位的,要相互配合,同时完成,并积极配合土地勘测定界单位的工作。

3.与区(县、市)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现场复核确认用地范围、权属及征地数量;清点丈量用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种类,确认数量;按不同权属人填写《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清册》(地验交-4表)一式十二份,并完善相关各方确认、签章。

4.完善按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计算无误后的《铁路用地界桩表》(地验交-5表)一式十二份,并完善相关各方确认,签章。

现场丈量与设计发生误差时应办理相关变更设计手续。

5.确认征地拆迁数量的完成情况,每月26日向建指上报。

6.详细调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涉及的沟、渠、路、管、塘等情况,核对设计处理方案;调查施工范围内生产生活设施情况,形成原始资料,经监理单位确认后上报建指。

7.临时用地的办理及土地复垦。

8.收集、整理征地拆迁有关资料(包括各种往来报告和函件),依据铁道部和铁路局相关文件规定编制地亩竣工文件,配合建指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移交接管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竣工资料移交的施工单位,不予办理退还质保金的相关手续)。

第六条设计单位职责应依据合同约定,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

1.及早提供施工用地图和按区(县、市)行政区域汇总分地类、用途的征地、拆迁数量表及相关说明。

2.配合建指办理用地预审、报批;提供符合要求的《铁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经地方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临时用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及时提供《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所需的技术资料。

3.设计单位现场组必须安排人员配合施工单位办理征地拆迁相关事宜,参加拆迁建(构)筑物的现场清点,并签字确认具体数量。

4.配合建指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供项目选线等相关图纸资料;5.对厂矿企业等特殊拆迁项目提出具体的拆迁方案,并参加商谈,共同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6.按变更设计程序,负责办理征地拆迁变更设计(含取弃土临时用地),并提交变更设计用地图、数量表。

季度末将《征地拆迁变更设计统计表》(建协表-8)报建指。

第七条监理单位职责对征地拆迁工作实施监督,对完成的征地拆迁数量进行核查。

1.指定专人依据设计文件、资料,对施工单位征地拆迁按工作进展情况实施督促检查并参与现场调查和核实。

2.按照建指的委托对拆迁建(构)筑物的类别及数量进行复查。

3.参与重大拆迁项目的商谈工作,共同签订拆迁协议。

4.对施工单位的征地拆迁变更(含取弃土临时用地)进行现场确认。

(三)征地拆迁的办理原则第八条建指按照部省(直辖市)纪要、实施协议约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方式负责组织征地拆迁的实施工作。

第九条铁路工程建设用地包括铁路正线、站线、改移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含“四电”)等建设工程的永久用地和取弃土场用地,用地范围及数量以施工设计用地图(含变更设计)为依据,经勘测定界后,依据施工组织安排施工单位要及时协调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划拨。

第十条铁路用地范围内需要拆迁的所有建(构)筑物,经建指、设计、施工、监理和地方政府现场共同详细调查,确认类别、数量后,施工单位及时协调地方主管部门组织按期拆除。

第十一条站后及“四电”工程用地与所在标段站前工程用地统一办理,一次完成。

变更设计增加的零星用地,必须提交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方能办理补征手续。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应作到调查数量准确,严格现场管理,尽量减少边角房、边角地的问题出现。

(四)建设用地征用程序第十三条铁路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工作分土地预审、正式用地报批、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竣工验收四个阶段。

1.土地预审阶段程序(1)建指根据国家发改委的立项批文,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临时用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等。

(2)根据国土资源部用地预审的相关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地方中介机构完成巴达铁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相关工作,并组卷上报国土资源部。

(3)根据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向四川省规划局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许可证”。

2.正式用地报批阶段(1)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预审批文,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地方中介机构完成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工作,出具成果报告书,并将勘测成果资料报送区(县、市)国土资源局,及时完成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

(2)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地方中介机构编制林地可研报告书,并办理使用林地相关手续,将林地调查成果等资料报送区(县、市)林业局,并及时完成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

(3)复核设计图纸资料,向铁路用地所属区(县、市)国土部门报送《建设用地申请书》等相关报批资料。

3.征地拆迁具体实施阶段(1)建指依据部省(市)会谈纪要、建设项目用地批文,与省(市)人民政府商定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办法。

(2)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征地图、征地数量表、拆迁调查明细表等资料,建指与省(市)人民政府或区(县、市)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协议。

(3)组织设计单位现场交桩,施工单位复核(并将复核情况书面上报建指和设计单位),放地界桩、挖地界沟。

(4)由施工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区(县、市)、乡(镇)政府、村有关人员参加进行现场丈量,办理征地补偿、交地手续。

(5)施工单位督促房屋拆迁的具体实施,并办理会签手续。

4.竣工验收阶段(1)施工单位负责绘制本标段实际用地图(一式十二份,底图需加盖县级土地主管部门公章,同时刻录光盘4张),整理工程用地拆迁资料,与区(县、市)人民政府办理征地界址和范围的签认手续、埋设地界桩。

(2)由建指负责,施工单位配合向区(县、市)国土部门申领铁路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

(3)施工单位负责及时完成承建标段内的征地拆迁竣工资料组卷工作,并向相关接管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未按时完成地亩竣工资料移交的单位, 建指将不办理该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结算。

(五)征地拆迁的具体实施第十四条施工单位依据设计施工用地图,按照铁路区间、站场、改移工程,以行政村为单位填写复核无误的《铁路用地界桩表》(地验交-5表)一式十二份,村(社)、镇人民政府、区(县)行政主管部门章,施工单位必须盖处级单位行政章;配合或组织各方及时完成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建(构)筑物的清点丈量(房屋面积以房产证登记面积确认,其他合法建(构)筑物实地丈量),确认后,按不同权属人填写《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清册》(地验交-4表)一式十二份,与区(县)行政主管部门、村(社)、被征地拆迁人、施工单位共同签章确认(拆迁部分可以盖地方支铁部门的公章,施工单位盖处级单位行政章)。

第十五条由施工单位负责牵头,依据地方各级政府共同确认的(地验交-4表)、(地验交-5表)表,整理汇总用地、拆迁数量,填写《统征用地数量汇总表》(建协表—2)和《统迁建(构)筑物数量汇总表》(建协表—1),经监理、设计单位确认,施工单位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后报建指,经核对后由建指报省(市)或区(县)级主管部门,作为征地、拆迁费用或补助费用的结算依据。

第十六条铁路建设用地范围勘界确定后,施工单位应迅速组织现场详细调查,认真填写《拆迁厂矿企事业单位数量汇总表》(建协表—5)、《线路用地范围沟渠路水管塘调查表》(建协表—6),经监理单位确认后及时上报建指。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用地经批准后,施工单位应加快与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办理铁路建设用地划拨通知并依法进行公告;拆除用地界内的建(构)筑物并划拨土地;划拨后的土地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和看护,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已征用土地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

第十八条按照施工图现场核对的要求,施工单位取弃土用地使用前必须进行现场核对完善,填报《取弃土场用地核对完善汇总表》(建协表—3)。

取弃土用地应尽量避免占用良田,禁止在有地质隐患的区域和主要行洪沟槽弃碴(土),取弃土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能进行管线设施拆迁和道路等工程改移。

如位置发生变化,必须按变更设计办理。

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设计和临时用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要求进行平整恢复,经地方环保、水保、征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共同验收后,办理相应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改移工程用地纳入工程本身办理移交,相关移交手续一并纳入地亩竣工文件。

第二十条地亩竣工文件,由施工单位依据铁道部和铁路局相关文件规定编制地亩竣工文件,填制好建交—27、建交—28表,按区间和站场为单位编制组卷,并负责向产权接管单位移交。

第二十一条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由向县(市、区)国土管理部门申报,设计、施工单位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六)临时用地的具体办理第二十二条用于施工生产、生活设施及便道等临时工程用地,施工单位要本着科学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不用或少用耕地。

第二十三条用地单位使用临时用地时,应同土地权属人依据有关政策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书”,向所在(区、市)县土地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交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区(县、市)国土部门批准后方能使用。

并按协议及时支付费用,使用完毕,尽早按规定办理结案、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工程施工结束后必须将自行修建的临时设施全部拆除,并经区(县、市)县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七)征地拆迁计划及拨款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依据全线施工组织设计,向标段所在区(县、市)行政主管部门提报征地拆迁进度计划,并抄报建指给予协调督办。

第二十六条建指根据全线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施工单位上报的征地拆迁进度需求计划,审核汇总后,报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支铁办)核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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