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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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农业保险进展的经验与启发
摘要:农业保险在通过200多年的探究进展后,各国都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独特的经营体制与经营模式,考察其进展演进的经验与教训,对中国农业保险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此,文章将以若干发达国家农业保险的实践与经验作为起点,在对中国农业保险进展特点作出比较和差不多评价的基础上,提炼出对国外农业保险进展的一般规律,并据此揭示对中国农业保险进展的启发。
关键词:农业保险,经验,启发
一、研究综述
在通常的理解上,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难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经济损失提供的一种保险。近年来,农业保险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正在日益受到各级政府和有关方面的广泛关注。目前,关于农业保险的研究要紧集中在三个方面:
(1)从理论层面探讨农业保险的生成的缘故。学者们对那个问题差不多形成了共识,并将其缘故归结为其农业保险的市场失
灵。比如,刘京生(2003)认为农业保险具有商品和非商品两重性;李军(2004)提出农业保险应当属于准公共物品;庹国柱(2004)
主张农业保险是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一种物品,但更多地趋于公共物品;陈璐(2004)则认为农业保险应属于混合产品中的第三种类型,是具有利益外溢特征的产品;冯文丽(2004)
认为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和正外部性是各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一般缘故。
(2)关于农业保险进展模式的问题。许桂红、陈珂(2003)认为,农业进展的模式问题能够从发达国家和进展中国家的角度来考虑。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进展的历史尽管参差不齐,他们的农业保险体系却有共同之处,比如各国都有经营农业保险的专业性的组织、保险承包的范围也都从单一风险过渡到了综合风险、保险费一般由农场主和政府共同承担等。从目前的文献来看,关于我国农业保险进展的模式能够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政府论”模式(刘芙、吕东韬,2003),即由政府出资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农业保险合作论”模式(许桂红、陈珂,2003),即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该模式主张建立合作保险为主体的保险组织。“商业论”模式(许桂红、陈珂,2003),即以商业性保险为主、政策性保险为辅的多家办保险的模式。“区域论”模式(谢家智,2003),即我国农业保险的进展应实行“区域化”进展战略。“时期论”进展模式(王和、皮立波,2004),即我国农业保险的进展
应实施时期性推进战略。此外,吴扬(2005)依照我国农业保险进展的区域特点,也。划分了不同的地区性农业保险模式。
(3)关于我国农业保险进展的出路问题。中国农业保险的进展出·路是目前学术界关注的重大问题。一种比较普遍的观点是应该由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解决,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庹国柱(2003)提出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两种模式:一种是政府主办,政府设立相关机构经营的模式;另一种是政府引导,实行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赵学军(2004)从政府干预的角度,认为农业保险的市场失灵,需要政府的干预,特不是政府的财政支持。胡秋明(2004)认为农业保险走出困境的出路确实是制度创新,而组建国家农业保险公司是推动中国农业保险进展的关键所在。
总的来看,目前学术界对中国农业保险问题的研究差不多特不深入,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农业保险进展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也还有专门长的一段路要走。正是在如此的背景下,认真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关于加快我国农业保险的顺畅进展,促进我国农业生产的健康进展具有重要的价值。
二、国外农业保险的兴起
农业保险始于两百多年前西欧的农作物雹灾保险。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农业保险机构的国家(1791年),也是最早开办农作物雹灾保险的国家(许谨良,2000)。此后法国、美国、奥地利、丹麦、瑞士等一些国家也先后开办了农作物雹灾保险。同时,牲
畜保险、森林保险也在欧洲大陆广泛开展起来。农业保险之因此最早发生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要紧是因为农业在这些国家的工业化过程中差不多大规模地走上了产业化的进展道路,农业自身经营和进展方式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客观地提出了对保险的需求,因此一些私人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始试办农业保险,然而由于农业保险自身的专门性决定了各国在农业保险事业进展中都经
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
(一)发达国家农业保险的实践
自20世纪30年代以后,美国、加拿大、法国、日本等国先后开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验。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建立了农业保险制度。随着世界各国对农业保险地位的不断认识,越来越重视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1.美国的农业保险。美国的农业保险是历史较长且实施最好的国家之一。其进展过程大致经历了4个时期:(1)试办时期(20世纪30年代—70年代),现在期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并依照此法成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由国营保险机构经营。
(2)加速进展时期(20世纪80年代—1994年)。商业保险公司开始参与农作物保险,并在政策上积极鼓舞商业保险公司销售、服务并承担一部分农作物保险的风险。(3)政府与私营公司混合经营时期“1994—1996年)。这一时期,美国国会颁布了《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案》对农作物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要紧通过设立四大险种(提供差不多保障的巨大保险、提供较高保障水
平的扩大保障保险、集体保险和非保险作物保障打算)把所有农作物生产者都纳入了农作物保险打算。该法的实施使保险作物从1980年的30种扩大到47种,农作物保险承保面积占当年可保面积的82%,是美国历史上承保面积占可保面积比例最高的一年。
(4)私营公司为主,政府加强宏观治理(1996年后)。1996年后,随着美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政府开始逐步退出了农作物保险的直接业务,将业务全部交给了私营公司经营或代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只负责规则的制定、履行稽核和监督职能,并提供再保险。2000年,美国能够参加农作物保险的作物已达100多种,农作物保险承保面积占可保面积的76%,1981-2000年,累计收取纯保费198.1亿元,累计赔款支出202.4亿元。
2.日本的农业保险。日本的农业保险采取的是一种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而政府补贴和再保险扶持的模式。日本的农业险是本世纪20年代进展起来的,通过几次大的改革,1929年颁布了《牲畜保险法》和《农作物保险法》,开始实行农业保险,到1947年进一步对两法进行修改合并为《农业灾难补偿法》,整个农业保险制度逐渐得到统一。日本的农业探险组织形式采纳“三级”制村民共济制度,即市町村直接承办各种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共济组合、承担农业共济组合分险业务的都道府县共济联合会、承担各共济联合会再保险的全国农业保险协会,三重风险保障机制,将农业风险在全国范围内分散。日本的农业保险,采取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依照立法规定,一旦某地区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