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知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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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回购
1.回购成交合同的内容由回购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成交日期、(成交日期是回购双方订立回购成交合同的日期。)
交易员姓名、
正回购方名称、
逆回购方名称、
债券种类(券种代码与简称)
回购期限、(首次交割日至到期交割日的实际天数,以天为单位,含首次交割日,不含到期交割日)
回购利率、(正回购方支付给逆回购方在回购期间融入资金的利息与融入资金的比例,以年利率表示。计算利息的基础天数为 365天。)
债券面值总额、
首次资金清算额、
到期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资金清算额*(1+回购利率*回购期限/365))
首次交割日、(是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和逆回购方据此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账户的日期)
到期交割日、(到期交割日是正回购方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账户并据此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日期。) 债券托管账户
人民币资金账户、
交割方式、(交割方式包括见券付款、券款对付和见款付券三种)
业务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等;
以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和电传作为回购成交合同,业务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可不作为必备条款。
备注:
1.回购交易单位为万元。债券结算单位为万元;资金清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2.质押登记:
是指中央结算公司按照回购双方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发送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在正回购方债券托管账户将回购成交合同指定的债券进行冻结的行为。
3. 见券付款
是指在首次交割日完成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账户的交割方式
4券款对付
是指中央结算公司和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根据回购双方发送的债券和资金结算指令于交割日确认双方已准备用于交割的足额债券和资金后,同时完成债券质押登记(或解除债券质押关系手续)与资金划账的交割方式。
5见款付券
是指在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账户后,双方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交割方式
债券交易
一.债券交易品种
1. 回购: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365天且不得展期
2 现券买卖: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二. 托管与结算
1.参与者应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将持有的债券托管于其账户
2.债券结算通过中央结算公司的中央债券簿记系统进行。
3.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以转账方式进行。(商行之间通过准备金帐户和民银行资金划拨清算
系统)
三. 债券交易结算方式
1.券款对付、
2.见款付券、
3.见券付款
4.纯券过户
四.交易金额
债券交易数额最小为债券面额十万元,交易单位为债券面额一万元
五.询价交易方式步骤:
1.自主报价
A)公开报价:是指参与者为表明自身交易意向而面向市场作出的、不可直接确认成交的
报价。又分为单边报价和双边报价两类
B)对话报价:是指参与者为达成交易而直接向交易对手方作出的、对手方确认即可成交
的报价
2.格式化询价:
指参与者必须按照交易系统规定的格式内容填报自己的交易意向
3.确认成交
确认成交须经过“对话报价——确认”的过程,即一方发送的对话报价,由对手方确认后成交,交易系统及时反馈成交。交易成交前,进入对话报价的双方可在规定的次数内轮替向对手方报价。超过规定的次数仍未成交的对话,须进入另一次询价过程
六.债券买卖成交通知单的内容
成交日期、成交编号、交易员代码、交易双方名称及交易方向、债券种类、债券代码、成交价格、应计利息、结算价格、券面总额、成交金额、结算金额、应计利息总额、清算日、结算方式、对手方人民币资金账户户名、开户行、帐号、债券托管账号、手续费七.债券回购成交通知单的内容
成交日期、成交编号、交易员代码、交易双方名称及交易方向、债券种类、债券代码、回购利率、回购期限、券面总额、折算比例、成交金额、到期划款金额、首次结算方式、到期结算方式、首次划付日、到期划付日、对手方人民币资金账户户名、开户行、帐号、债券托管账号、手续费
八.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的时间
1.T+0
2.T+1
债券交易的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必须在同一日进行。
九:同业中心通过信息系统向参与者发布市场信息
1.按券种公布前一交易日债券买卖的收盘价、加权平均价、当日交易的开盘价、最高、
最低、最新成交价、加权平均价、成交量和成交金额
2.按各期限公布前一交易日债券回购的加权平均利率、收盘利率、当天债券回购的开
盘利率、最高、最低、最新成交利率、加权平均利率以及成交量和成交金额;
3.按期限品种公布现券买卖和债券回购的即时成交明细(包括成交时间、价位和成交
量);
4.债券交易系统日评、周评、月评、季评、半年报、年报;
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
一.柜台交易债券实行两级托管体制。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债
券一级托管人。承办银行为债券二级托管人。
2.债券托管账户采用实名制。
二.本办法所称投资人
是指通过商业银行营业网点与商业银行买卖债券的个人和单位。金融机构不得通过商业银行营业网点买卖债券。
三.交易和结算
1.投资人在买卖债券时,应向承办银行提交书面的指令。承办银行应在其交易系统中
保留完整的指令记录,并按投资人的要求提供书面的交割记录
2.承办银行买入、卖出的双边报价价差幅度不得超过规定的价差幅度。买卖价差幅度
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根据市场情况商承办银行后确定和调整
3.投资人卖出债券,承办银行应按所公布的价格买入。投资人买入债券,承办银行应
按所公布价格卖出;如果出现某种债券临时不足,承办银行可暂停该债券的卖出交
易,但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于两个工作日内补充债券,恢复卖出交易
4.柜台交易债券报价单位为百元,交易单位为百元。资金清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
数
5.柜台交易实行债券和资金的实时交割结算。承办银行应及时为投资人办理资金清算
和债券结算,并于交易结束后,按照规定向中央结算公司发送有关数据及结算指令。
6.中央结算公司应依据承办银行发送的有关数据及结算指令,在次日柜台交易业务发
生前完成承办银行自营账户与代理总账户间的债券结算。
四.债券托管与兑付
1.中央结算公司应为承办银行开立债券自营账户和代理总账户,分账记载承办银行自
有债券和其托管客户拥有的债券
2.承办银行应为投资人开立债券托管账户,用于记载投资人拥有的债券
3.投资人可在承办银行之间办理债券转托管。
4.发行人应于债券付息日或到期日前不少于一个工作日将债券兑付利息或本金划至
中央结算公司指定的资金账户;中央结算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向
承办银行划付;承办银行应于付息日或兑付日一次足额将该资金划入投资人的资金
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