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第5章-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国际经济法律制度
所取得的所得,只要产生这种所得的营业活动属于该 常设机构的营业或与其相似时,来源国可将这种所得 纳入其征税范围内。
★
有实际联系原则——可征税的所得必须是与常设
机构及其营业活动有实际联系,否则不属于可征税范 围内的所得。
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原则
☆ 独立企业原则
动产
转让行为发生地
被转让股份公司所在地
5.2.3 国际重复性征税
法律上 重复征税
经济上 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性征税
法律上重复性征税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 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 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 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相类 似的税收所形成的重复 征税。
法律上重复性征税的特征
特
征 税 主 体 的 多 重 性
常设机构
----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
特别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或 作业场所等,并通过该种场所实施其全部或部分的营业 活动时,即构成常设机构。
虽未能通过常设机构取得营业所得,而是通 过在另一国境内授权的特定代理人开展业务的, 也可构成常设机构。
确定可归属于常设机构利润的原则
主 体 的 特 定 性
内 容 的 互 动 性
客 体 的 涉 外 性
5.2 国际税收管辖权的确定与行使
★ ★ ★ ★ 国际税收管辖权的概念 确定国际税收管辖权的方式 国际重复性征税 解决国际重复性征税的主要方法
5.2.1 国际税收管辖权的概念
税收管辖权 ——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基于其主权 或法律的授权所拥有的征税权及其其他 与税收相关的管辖权力。 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常设机构应视为一个独立的企业 与之发生关系,不许出现“关联 企业” 现象。
国际经济法:知识模块十一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三、国际税法宗旨与原则
(一)国际税法的宗旨
(二)国际税法的原则
1、国家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
各国在主权范围内充分行使本国固有的征税权力;各国税 收管辖权完全独立,任何其他国家不得干预或制约;各国 税收管辖权一律平等;各国相互尊重他国的税收管辖权; 各国有充分自由来选择本国的税收制度,决定本国的税收 政策;各国均有责任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相互协调税收 管辖权的行使
常设机构原则。 独立企业原则。 实际联系原则。 引力原则。
2、劳务所得来源的确定标准
劳务所得,又分为独立劳务所得和非独立劳务所 得,前者指自由职业者从事专业性劳务取得的所 得。确定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有三种方式:第一, 固定基地或常设机构;第二,停留期间所在地; 第三,所得支付地。后者指雇员或职员取得的工 资、薪金和其他报酬,确定非独立劳务所得的来 源地有两种方式:第一,停留期间所在地;第二, 所得支付所在地。
国际税收条约作用
1. 避免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2. 防止国际性的偷、漏税和避税,以消除潜在的
不公平税收,维护各国的财政利益。 3. 国家间划分税源。 4. 避免税收歧视, 5. 进行国际间的税收情报交换,加强相互在税收
事务方面的行政和法律协助。
二、《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
1963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下设的国际税务委员会着手制 定这样一个符合实际要求的范本,1977年通过《关于对所 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简称《经合组织范 本》),是经合组织范本的第一个文本。由于该范本偏重 强调居住国课税原则,不利于在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处于 来源国地位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因此,联合国经济和社 会理事会于1967年成立了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代表 组成的税收专家小组,于1977年拟定了《发达国家与发展 中国家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草案)》(简称 《联合国范本》)及其注释,并于1980年正式颁布,在其 有关条款内容中更强调来源国税收管辖权原则,更多地照 顾到资本输入国的权益。
国际经济法 第五篇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北京大学][课件]
(一)国际税收关系的主体
(二)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
(三)国际税收关系的内容
三、关于国际税法概念的认识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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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税法的宗旨和原则
一、国际税法的宗旨
实现对跨国征税对象的公平合理的税收分配关系,促进国际贸易和投 资的正常发展。
二、国际税法的原则
税收管辖权独立自主原则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原则 消除对外国人的税收歧视原则 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原则
(五)相互协商程序与情报交换制度
三、双重征税协定的解释及其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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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 课税冲突协调
第一节 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第二节 跨国劳务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第三节 跨国投资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第四节 跨国不动产所得、财产收益以及财产价值的征税协调
应纳居住国税额=(居住国境内所得额+来源地国所得额)×居住国税率允许抵扣的来源地国税额
抵免限额=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居住国税率×来 源于居住国境外应税所得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和境外应税所得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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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抵免方法
三、直接抵免法下的分国限额抵免、综合限额抵免与专项限额抵免
分国抵免限额=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居住国税率 ×来源于某个非居住国的应税所得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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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抵免方法
一、概述 抵免法,就是居住国按照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全额为基数计算其应纳税额,但对居民
纳税人已在来源地国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额,允许从向居住国应纳税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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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抵免方法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国际税收法律制度(一)国际税法概说国际税收管辖权国际税收协定第一节国际税法概论一、国际税法的产生1、资本输出引起的企业和个人的财产的国际化2、所得税制度和一般财产税制度的建立,导致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日益严重。
(属人税收管辖和属地税收管辖权的竞和)二、国际税法发展的新特点1、各国加强了对国际商业活动的税收征管。
2、国际税收的协调和合作有了更大规模和更高层次的发展。
3、跨国电子商务产生新的税收问题,适应信息经济技术时代的新的国际税收概念和规则即将形成。
三、国际税法的概念国际税法(International Taxation law) 是适用于调整跨国征税对象(跨国所得和跨国财产价值)上存在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渊源:包括国家间的有关税收条约和各国国内涉外税法规范的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实体法规范、程序法规范、冲突法规范)(1)狭义国际税法说:税收的国际法,仅仅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
德国学者:Gusta lippertO.Bvhler(2)广义的国际税法说: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以跨国所得为基础形成的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学者:lowenfeld四、国际税法的特征(一)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和跨国纳税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征税主体纳税主体(二)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
本国居民来源于外国的所得非本国居民的外国人取自本国境内的所得(三)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国际税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国家与跨国所得的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一国与另一国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五、国际税法的原则1、税收管辖权独立自主原则2、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原则3、消除对外国人的税收歧视原则4、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原则案例:甲国的A公司将其专利技术转让给乙国的B公司,获技术转让费10万美元。
乙国依其本国税法和与甲国签订的税收协定的规定,征收A公司预提税1万美元,后甲国政府也就该技术转让收益征收A公司1万美元之所得税。
第五篇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 熟悉并掌握跨国独立劳务所得课税的“固定基 地原则”和 “183天规则”。(教材P505、 506) 熟悉并掌握跨国非独立劳务所得课税的一般规 定。 提示:中、美为双边税收协定缔约国,适用“固 定基地原则”和“183天规则”。
案例五: 案例五:跨国所得性质的界定
【案情简介】 在马来西亚1983年的国家税务局长诉欧洲医药 工业公司案(Director -General of Inland Revenue v. Euromedical Industries Ltd. )中, 一家英国的居民公司为一家马来西亚公司提供 经营管理、计划、培训、技术、生产、市场销 售和开发等方面的服务,并相应取得对方为上 述服务而支付的报酬。税务机关认为,该英国 公司的该所得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益,依照马 来西亚与英国间税收协定中的有关特许权使用 费所得的征税协调条款规定应在马来西亚征税。
பைடு நூலகம்
【法律问题】 中国税务机关在该案中向亨利行使的税收管辖 是什么性质的管辖权?亨利的所得属于什么性 质? 【知识点】 了解“隐匿应税所得”作为国际逃税的主要手 段在现实中的表现。
案例七: 案例七:国际避税方式之转让定价
【案情简介】 跨国公司布朗国际集团有3个关联公司A、B、 C,分别设在甲、乙、丙3个国家,3个国家的 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50%、30%和20%。A 公司为B公司生产组装电视机用的零部件。现A 公司以200万美元的成本生产了一批零部件, 本应以240万美元的价格直接售给B公司,经B 公司组装后按300万美元的总升格投放市场。 为了减轻税负,集团决定让A公司将该批货物 以210万美元卖给C公司,C公司转手以280万 美元的价格卖给B公司,B公司经组装后以再 300万美元的总价格投放市场。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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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接抵免法下的分国限额抵免、综合 限额抵免与专项限额抵免 ★ 分国限额抵免及公式 ★ 综合限额抵免及公式 ★ 专项限额抵免及公式 四、间接抵免法
第四节 税收饶让抵免(Tax Sparing Credit)
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一种特殊优惠
第二十五章 国际逃税与避税
第一节 国际逃税与避税概述
第一节 税收管辖权冲突-国际 重复征税
一、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 居民税收管辖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 居民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 ★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二、法律意义和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 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 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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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投资人有意弱化股份投资进行 国际避税 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 进行国际 避税: 直接导管公司和间接导管公司的应用
第三节 管制国际逃税与避税的 国内法措施
一、一般国内法措施 ★ 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 ★ 强化税务审查制度 ★ 实行评估所得制度 二、特别国内法措施 ★ 防止跨国联属企业通过转移定价进行避税的 法律措施:正常交易原则的应用 ★ 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 ★ 防止跨国投资人弱化公司股份资本逃避税收 的法律措施 ★ 防止滥用税收协定逃避纳税的法律措施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纳税义务范围 ★ 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二、企业应税所得额的确定 ★ 确定的原则 ★ 关于收入的确定 ★ 成本、费用和损失的扣除 ★ 核定利润率或收入额确定应税所得额 ★ 各项资产的税务处理 三、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与征收
第二十二章 国际重复征税与国 际税收协定
第二十一章 税收管辖权与所得 税法律制度
国际经济法第五章 国际税收法律 制度
(一)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 1.住所标准 是以自然人在征税国境内是否 拥有住所这一法律事实,决定其居 民或非居民纳税人身份。 所谓住所,是指一个自然人的 具有永久性、固定性的居住场所, 通常与个人的家庭、户籍和主要财 产利益关系所在地相联系。
2.居所标准 是以自然人在征税国境内是否 拥有居所这一法律事实,来判断其 是否属于居民纳税人。 居所一般是指一个人在某个时 期内经常居住的场所,但并不具有 永久居住的性质。
4.财产收益来源地的确定标准 财产收益,又称财产转让所得 或资本利得,是指纳税人因转让其 财产的所有权取得的所得,即转让 有关财产取得的收入扣除财产的购 置成本和有关的转让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 与重叠征税
一、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概述 (一)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是国际税收关系的焦点 一般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 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 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 期限内征税。
如果A国实行全额免税法,计算甲 公司应纳所得税总额: (1)甲公司对A国纳税为: 60×30%+(70-60) ×35%=21.5(万元) (2)国外子(分)公司已纳税额 为: 30×30%=9(万元) (3) A国甲公司纳税总额为: 21.5+9=30.5(万元)
其计算公式为: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的国内 外总所得×相应适用税率×(居民 国内所得÷居民国内外所得)
3、全额免税法与累进免税法的区别 首先,累进免税法相应适用税 率要高于全额免税法。 其次,两者代表的税收管辖权 有差异。 再次,两者避免重复征税的效 果不同。
假定甲国的跨国公司 A 在某一 纳税年度内,国内外全部应税所得 额为 500 万元,其中来源于甲国的 应税所得为 300 万元,来源于乙国 的应税所得为 200 万元。甲、乙两 国均采用全额累进税率。甲国的税 率为: 300 万元起征适用 30% 税 率; 400 万元起征适用 35% 的税 率; 500 万元起征适用 40% 的税 率。乙国的税率为: 200 万元适用 45%的税率。
国际经济法含国际商法系列课件之 国际税法
件 ✓ 183天规则 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个人某一会计年度内境内连续或累
计停留达183天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对非居民劳务所得的征税
➢ 非独立劳务所得 ✓ 个人受雇于他人从事劳务工作而获得的工资薪金、
津贴、资金等报酬 ✓ 受雇地点,即在哪个国家受雇,哪个国家是受雇劳
协定中关于税收关系的规范、国际税收习惯
税收管辖权
含义
一国政府行使的征税权力,可以自行决定对哪些人征 税、征何种税以及征多少税
两个理论原则
居住国原则
➢ 一国政府对本国税法上的居民纳税人来自境内境外 的全部财产和收入实行征税的原则
➢ 与征税国存在税收居所联系的纳税人是居民纳税
➢ 国家根据纳税人在本国境内拥有税收居所这一联结 因素而要求其承担无限纳税义务的权力,就是居民 税收管辖权
针对非居民纳税人行使的征税权,是对居民税收管 辖权的补充
征税国对非居民主张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依据 在于国家主权的属地原则,也即认定纳税人收益或 所得来源于征税国境内
如何确定纳税人是否拥有来源于本国的所得与一般 财产?
如何确定来源地?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对非居民营业所得的征税
纳税人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农林牧业、金融、 商业和服务性行业等企业经营性质的活动而取得的 纯收益
此来核定常设机构的赢得利润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对非居民营业所得的征税
常设机构利润范围的确定
收入费用分配原则 ➢ 常设机构的利润由总机构汇总利润后按一定比例分
配 ➢ 常设机构所在国以该常设机构分得的利润作为征税
范围的原则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第五编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THIS SFT OF MATFRTAT 」TS Hl ( iHT 万PROTECTFDBYT 」A 叭CAN NOTBEP 口弓LISHEDMllllOUGTPERMISSI 《)NFR 《)Ml 且艺AUTHOR CONIACT FSJACK . D 仆G 闭GMAIL . COM第一节国际税法的概念第二节税收管辖权第三节国际双重征税第四节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第五编国际税收法律制度避税:是一个非常有技巧的方法。
有很多避税港的情况。
第一节国际税法的概念一、国{坏税法的定义是调呕宜赴皿收剑迭引,以及}国家和跨国纳税义务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到的国内规范和国际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税法的调招对象三、国际税法的法律渊源我国的税法内容非常之多,所以学习这门课程非常有意义。
如果将来要考注朋会计师的话,也要考税法。
国际税法角度:不是计算与减免的问题。
批注IWI ] :调整之一批注l 协21 :另外一种对象第二节税收管辖权如何确立税收的管辖?用哪种方法来收税呢?来自J 立国内的所有?一不是,而是来自于两种结合起来的。
一、居住国原则是指一国政府对琳国税法月的居民纳税人,来自境内、境外的全部财产和收入实行征税的原则。
我国,如果外国人居住在一年以上,需要征税。
法人:实际控制说、总部所在地等情况总部效应:囚为需要并表,所以可以给出自己的非常好的条件。
王老师现在在英国还有一种有趣的statement ·二、来源国原则概念:指一国政府针对非居民纳税人就其来源于该国境内的所得,进行征税的原则。
卜芳业所得一即它的来源J 二哪个地方;这个是从大部分国家的税法来确定;}要根据芳业的发生地来确定的。
如果中国的办事处,没有芳业所得,它没有这个营业税。
卜劳务所得批注l 协3 ] :这个是什么意思?这种情况下的属人,是用木国税法上的规定来确定的。
如何确定自然人?法人呢?有国籍、住所一domicil “·居所residenceTHE MATERTAT 」5 HEREI 卜CANNOTREDISCIOSED 叭ITH0tJTTHECONSENTSFOR THE IU 气SCH00T 」OF CTJNATJTHOR : JACKDI 卜G第1 页少吐4 页Create PDF with G02PDF for free , if you wish to remove this line , click here to buy Virtual PDF PrinterTHIS SFT OF MATFRTAT 」TS Hl ( iHT 万PROTECTFDBYT 」A 叭CAN NOTBEP 口弓LISHEDMll 且OUGTPERMISSI 《)NFR 《)Ml 且艺AUTHOR CONIACT FSJACK . D 仆G 闭GMAIL . COM外教的比喻。
《国际经济法》习题与参考答案
《国际经济法》习题与参考答案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总论-、不定项选择1.下列哪项在我国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渊源?()A.国际条约B.国际商业惯例C.联大规范性决议D.国内判例2.下列哪项不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A.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B.中国交通安全法规C.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D.《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3.下列哪项是跨国公司的概念?()A.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企业B.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C.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及营业机构D.由分设在一国不同地区的实体组成的企业4.1948年的“美国铝公司”一案,在该案中,法国、瑞士、英国和加拿大的铝生产商在美国国外签订了一个国际卡特尔协议,分配铝的生产限额,影响到美国的商业。
美国铝公司并未直接参与该卡特尔协议,但美国依据下列哪个原则对该案行使管辖权?()A.效果原则B.属地管辖原则C.属人管辖原则D.单一实体原则5.关于广义的国际经济法主体,下列选项哪些是不正确的?()A.其主体只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B.其主体只包括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C.其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D.其主体只包括自然人和法人6.下列哪些属于国际经济法的渊源?()A.国际经济条约B.国际习惯C.一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文件D.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7.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包括下列哪几项?()A.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B.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C.有关人权问题的法律与制度D.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8.下列哪些属于国际商业惯例?()A.《华沙一牛津规则》B.《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C.《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D.《托收统一规则》9.下列哪些是广义的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关系?()A.中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的货物买卖合同B.营业地位于甲国的A公司与营业地位于中国的B公司之间的贸易关系C.西班牙人A与中国人B之间的婚姻关系D.甲国家与乙国家间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10.下列哪些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A.一国外贸管理机关对本国外贸公司的管理关系B.跨国银行的法律管制C.东道国和跨国银行的母国对跨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设立及经营活动的法律管制D.跨国税收关系11.关于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有限责任原则”主张的观点?()A.在内部关系上,股东的责任仅以出资额为限B.母公司应对其全部所有或受其控制的子公司的债务负责任C.对外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D.对外以其出资额承担责任二、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2.国际商业惯例3.跨国公司4.整体责任说5.世界银行集团三、简答1.简述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税务法律制度
判定标准
通常采用所得来源地原则 ,即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 境内来判断是否属于本国 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
主要包括非居民纳税人在 本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如 劳务所得、投资所得、营 业利润等。
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
冲突表现
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对跨国纳税人的双 重征税问题上,即同一笔所得在居民 国和来源国都要被征税。
国际税务法律制度
目录
• 国际税务法律制度概述 • 国际税收管辖权 •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 •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 国际税收协定 • 国际税务争议的解决
01
国际税务法律制度概 述
国际税务法律制度的定义
跨国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
国际税务法律制度是调整跨国税收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各国政府 为协调跨国纳税人税收关系而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惯例以及各国政 府所制定的涉外税法、国内税法中的涉外税收条款等。
一是坚持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并重的 原则;二是坚持平等互利、对等协商的原则;三是坚持税 收饶让原则;四是坚持反避税原则。
06
国际税务争议的解决
国际税务争议的概念和类型
国际税务争议的概念
国际税务争议是指跨国纳税人与一国 或多国税务当局之间,以及不同国家 税务当局之间,在税收征纳和税收分 配关系上产生的各种争议。
所得税税款中抵免,以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 扣除法: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自境外的所得允许从应税所得中扣除一定金额,以减轻国际重复征税
的方法。这种方法通常允许纳税人扣除在境外已纳的所得税税款或按一定比例计算的扣除额。 • 饶让抵免: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自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已纳的所得税税款,即使纳税人未在本国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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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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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国居民公司A在某纳税年度内获所得150万元,其中50万元来源设在乙国的分公司B的经营所得。已知 甲国公司所得税率为40%,乙国的分公司所得税率为30%,但分公司B的50万元所得在乙国享受减半征 税的优惠,实际缴纳公司所得税7.5万元。假设甲乙两国订有税收饶让协定,问甲国对A的征税额为多少 ?
征税”。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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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三、国际重复征税
(一)国际重复征税: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 或类似的税收。
1、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2、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3、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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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重叠征税
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 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 性质的税收。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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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3)如果居住国采取累进免税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该跨国纳税人的国内外纳税的总税负又是多少?
40×40%×30/40+10×30%=15(万美元)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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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抵免制(Method of Tax credit )
指居住国对其居民来自世界范围内的所得征税时,允许居民把已经向来源国缴纳的税额从应向本国缴纳 的总税额中扣除。
抵免限额=跨国总所得×居住国税率×(来源于居住国境外应税所得/来源于 居住国境内和境外应税所得总额)
在居住国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情况下,上述公式可简化为:
➢ 抵免限额=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外应税所得额×居住国税率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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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抵免
①分国限额抵免法: ➢ 分国抵免限额=跨国总所得×居住国税率×(来源于某个非居住国的应税所得/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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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甲国对A的抵免限额为:50×40%=20(万元) 认定A在乙国的已缴税额为:50×30%=15(万元)(实缴7.5万元) 甲国对A的征税额为:(100+50)×40%-15=45(万元)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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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
(一)概念
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采取某种违反税法的手段或措施,减少或逃避就其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本应 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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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
1.纳税人不同。 2.税种有可能不同。 3.国际重叠征税对应于国内重叠征税,国际重复征税则一般没有对应的国内重复征税。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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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1.扣除制
➢ 居住国对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居民纳税人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在来源地国已缴纳的外 国所得税额,就扣除后的余额适用税率计算征收所得税的方法。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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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直接抵免适用于个人和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向来源地国已纳所得税款的抵免。适用对象包括跨国 自然人和分公司。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间接抵免适用于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一种抵免方法。避免国际重叠征税。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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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抵免
基本公式为: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税额=跨国总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税率一允许抵免的已缴来 源国税款。
象,对两个以上的征税国负担重复或重叠的纳税义务。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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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特点
2. 国际税法的客体是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及跨国财产和遗产。 3.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 (1)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2)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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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管辖权
按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可分为两类: 1.居民税收管辖权,又称“居住原则”或“从人征税”。 2.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又称为“领土原则”或“从源
第五章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一、概述
(一)国际税法概念 国际税法是适用于调整在跨国征税对象(即跨国
所得和跨国财产价值)上存在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 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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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点
1.国际税法的主体 (1)国家 (2)跨国纳税人 ➢ 一个纳税主体,是否构成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中的跨国纳税,关键在于这个纳税人是否就其同一笔征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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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问:(1)若甲国采用分国限额抵免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多少公司所得税?(2) 若甲国采用综合限额抵免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该公司又应向甲国缴纳多少公司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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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甲国对该公司在乙国和丙国所缴税款的抵免限额分别均为:20×46%=9.2(万美元); 甲国对该公司在境外所缴税款的综合抵免限额为:(20+20)×46%=18.4(万美元) 在分国限额抵免法下,甲国对该公司征收的税款为:140×46%-(20×46%+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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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免税制
累进免税法(Method of progressive Exemption)
公式为:居住国应征所得税税额=居民的国内和国 外总所得×适用税率×国内所得/国内国外总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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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跨国纳税人的国内外所得共计40万美元,其中在居住国所得30万美元,收入来源国所得为10万美元。 收入来源国实行30%的比例税率。居住国实行20%-50%的累进税率,30万美元所得的适用税率为35% ,40万美元的适用税率为40%。
所得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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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抵免
②综合限额抵免法: ➢ 综合抵免限额=跨国总所得×居住国税率×(来源于各个非居住国的应税所得之和/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
应税所得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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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国某公司国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美元,来自乙国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美元,来自丙国分 公司的应税税所得额也是20万美元。甲、乙、丙三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46%、60%和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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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如果居住国不采取任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措 施,该跨国纳税人国内外纳税的总税负是多少?
40×40%+10×30%=19(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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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如果居住国采取全额免税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该跨国纳税人国内外纳税的总税负是多少?
30×35%+10×30%=13.5(万美元)
64.4-15.2=49.2(万美元) 在综合限额抵免法下,甲国对该公司征收的税款为:140×46%-(20×60%+20×30%)=
64.4-18=46.4(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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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收饶让抵免
指居住国对其居民来源地国实行减免税优惠而未实际缴纳的那部分税额,应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抵免 。由于在税收饶让抵免方法下,居住国给予抵免的是居民纳税人并未实际缴纳的来源地国税收,所以又 称为“虚拟抵免”或“影子税收抵免”。
抵免法是各国政府消除和解决国际双重征税的一种主要方法。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都明确采取抵免法消除国际双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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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抵免制
(1)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
➢ 全额抵免:指居住国允许纳税人已缴的来源国税额可以全部用来冲抵其居住 国应纳税额,没有限额的限制。
➢ 限额抵免:指纳税人可以从居住国应纳税额中抵扣的已缴来源地国税额,有 一定限额的限制,即不得超过纳税人的境外来源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规定税率 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此即所谓的抵免限额。
是指一国对其居民来源于国外并已由来源地国政府征收的那部分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税收 管辖权,允许从本国的应税所得中予以扣除,免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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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免税制
(1)全额免税法(Method of Full Exemption)
其计算公式为:居住国应征所得税税额=居民 的国内所得×适用税率
对于国际避税行为,征税国一般不能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只能对国内税 法或税收协定中的不完善之处进行修改或做出相应的补充规定,从根本上杜 绝税法漏洞,防止避税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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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方式 1、国际逃税的主要方式 ➢ 隐瞒应税收入和财产 ➢ 虚构成本费用和谎报所得 ➢ 伪造账册和收付凭证 ➢ 无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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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1)通过纳税人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 (2)通过跨国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定价进行 (3)通过在避税地设立基地公司进行 (4)利用股份资本弱化进行 (5)套用税收协定 (6)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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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措施
1、一般法律措施 2、特别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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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式:居住国应征所得税税额=(居民的跨国总所得一国外已纳所得税额)×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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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减税法
居住国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单独适用较低的税率征税或按境外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计税 给予减征税款的照顾,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跨国所得的国际税负重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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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免税制(Method of Tax Exemption)
国际避税:是纳税人利用某种形式上并不违法的方式,减少或规避其就跨国征税对象本应承担的纳税义 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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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别
1、性质不同。
国际逃税属于征税国国内法和国际税收协议明确禁止的违 法行为,具有欺诈的性质。
国际避税行为虽然是不道德的,但其方式是合法的,而且 纳税人的行为不具有欺诈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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