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刑事法律责任探讨
跟车逃交ETC通行费如何定性
70跟车逃交ETC通行费如何定性文|张乾2016年9月至2018年8月,王某驾驶小型营运汽车在重庆市永川区至九龙坡区之间往返通行。
在驾车由九龙坡区某收费站ETC 车道驶出过程中,王某发现当紧跟前车并在自动栏杆尚未落下时快速驶出,ETC 只对前车进行收费,遂产生跟车闯关逃交通行费的想法。
其间,王某从ETC 车道正常上道,准备下道时,趁前方车辆扫码通过,自动栏杆尚未落下之机,采取紧跟前方车辆,从ETC 车道快速通过的方式,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1449次,骗取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3.1万余元。
2018年8月7日,王某在收费站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那么,如何准确界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跟车逃交ETC 通行费侵害何种法益?机器是否具有认识和处分意思?争议和分歧审查起诉阶段。
对于此案的定性,存在重大分歧,在审查起诉阶段主要存在六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民事违约行为,不构成犯罪。
王某驾车通行和高速路收费站的收费是基于双方合意的民事法律关系,王某不按合同规定交费,属于恶意逃债的民事违约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民事违约责任,不应纳入刑法规制。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定性为盗窃罪。
王某采取紧跟前车“偷偷溜走”的秘密方式窃取财产性利益,达到盗窃罪数额入罪标准,应定性为盗窃罪。
近年来,高速路逃费案呈逐年上升趋势,为有效遏制此类新型犯罪,司法机关运用刑法予以有效打击。
但无论学界还是实务界对高速路逃费案的性质认定存在重大分歧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定性为抢夺罪。
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抢夺罪的对象,王某以跟车闯关的方式逃交ETC 通行费,具有公然性的特点,且公然侵害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秩序。
第四种意见认为,应当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以跟车闯关的方式逃交ETC 通行费,破坏了高速公路正常的运行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属于“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行为。
第五种意见认为,应当定性为合同诈骗罪。
王某驾车驶入高速时,就与高速公路经营者之间订立了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服务合同。
论司机高速路冲卡逃费行为的罪与罚
论司机高速路冲卡逃费行为的罪与罚在现代社会,随着交通行业的不断发展,交通运输安全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但是,在这个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的时代背景下,一些司机高速路冲卡逃费的行为却屡屡发生。
这种行为实际上已经危害到了人们的安全和社会的正常运转。
因此,本文将从司机高速路冲卡逃费行为的罪与罚进行探讨。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司机高速路冲卡逃费是不符合交通安全法规的一种行为,它不仅是违法行为,也是对现有纪律的蔑视。
首先,高速路是在道路法规中规定的一种道路类型,车辆在高速路上行驶必须缴纳过路费。
如果司机冒然冲卡逃费,就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一种行为,这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不仅严重危害了人们的生命安全,而且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其次,从司机逃费的危害方面来看,司机逃费实际上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不受到惩罚,那么其他司机就会仿效,这就对整个社会的道德观念形成了极大的危害。
同时,高速路的建设和维护需要大量资金,而各地交通管理部门也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来维护。
如果司机冲卡逃费的现象越来越多,那么这些成本就将成为不得不摊派到其他司机身上,而这将进一步助长逃费的现象,从而形成一个恶性循环。
实际上,这种恶性循环还可能导致高速路无法正常运转,这是非常危险的。
所以,司机高速路冲卡逃费行为的危害是极大的,需要严格制止。
最后,从司机高速路冲卡逃费行为的罚则方面来看,司机冲卡逃费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
目前,我国的相关法规和条例明确规定,司机冲卡逃费可以处以行政拘留、罚款、扣分等责任,甚至还包括吊销驾驶证、牢狱之灾等种种惩罚措施。
除此之外,对于多次逃费的司机,还可以进行相关法律的诉讼处理。
我们必须认清这种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威胁,必须坚决地打击和惩罚这种行为。
总的来说,司机高速路冲卡逃费行为不仅违反了交通法规,而且危害了人民安全,还对社会健康运转造成了影响。
我们应该将这种行为视为违法行为来对待,必须严格打击和惩罚这种行为。
高速公路闯卡逃费行为如何认定
高速公路闯卡逃费行为如何认定作者: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8年第08期编者按:2017年5月17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出台了《关于整治冲卡逃费维护收费公路运营秩序的通知》,为有效打击冲卡逃费行为,北京市公安局针对此类行为开展了专项打击行动。
2017年8月以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了多起在收费公路实施冲卡逃费行为的审查批捕案件,但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上述案件均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冲卡逃费行为的定性问题,涉及到罪与非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转化型抢劫罪等诸多争议,司法实务部门对此认识也存在较大分歧。
本期“案例工坊”选取了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定期举行的“万柳法治思辩”之“高速公路闯卡逃费行为如何认定”,期望通过深度剖析问题,妥善解决分歧,确保司法的公正和统一。
(一)无暴力因素的闯卡逃費类案例2013年11月12日至2017年10月20日,犯罪嫌疑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京牌小轿车在北京市多处高速收费站,以尾随前车或直接闯卡(收费站收费口处系推拉式横杆,该车辆直接冲开推拉式横杆后离开收费口,逃避缴费)的方式,前后偷逃高速费共计202次。
犯罪嫌疑人王某于2017年10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二)存在暴力因素的闯卡逃费类案例2017年7月12日,犯罪嫌疑人刘某驾驶轿车在北京市某高速收费站进京出口,为逃避交纳高速公路过路费,紧随前面已缴费车辆过岗后逃跑。
由于前方堵车,收费站工作人员张某及王某上前阻拦,犯罪嫌疑人刘某不顾站在车前的工作人员张某安危驾车强行变道到公交车道欲逃跑,该过程中刘某所驾驶车辆将张某右膝盖撞伤,后张某、王某两名工作人员用橡胶棍将嫌疑人刘某所驾驶车辆两侧反光镜砸坏并将该车辆逼停。
后张某趁嫌疑人刘某开启车窗时将右手伸进车内拽住嫌疑人并找机会准备将车门打开时,嫌疑人刘某迅速将车窗向上升,将张某胳膊多处夹伤(张某称由于伤情不重不要求做伤情鉴定)。
浅谈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浅谈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李卓英
【期刊名称】《商情》
【年(卷),期】2011(000)039
【摘要】近年我国的高速公路事业取得飞速发展,但同时部分车辆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现象时有发生并呈上升趋势。
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不仅给各收费经营主体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干扰了高速公路正常的营运管理秩序,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经济的规范化运行格局。
【总页数】1页(P194-194)
【作者】李卓英
【作者单位】河南省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542.4
【相关文献】
1.防范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困境 [J], 王博;刘渤;王永顺
2.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的刑法规制 [J], 许桂敏;王晓辉;钱钧杰
3.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的预防及法律规制 [J], 刘明勋
4.刍议化解治理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案件困境之策--兼评《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J], 肖仕刚
5.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刑法规制 [J], 郑天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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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如何认定
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如何认定
【案情】
陈某驾驶轿车在某市区之间往返通行,在下高速公路时,紧跟前面扫码过ETC的车辆,趁自动栏杆尚未落下的时候,加速通过ETC车道,以逃交通费,经核查陈某两年间共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约4万元。
【分歧】
对于陈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二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成立诈骗罪。
理由是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陈某采用跟车的方式,趁机加速通过高速路口的收费站,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用隐瞒真相的方式,使高速公路管理公司产生错误认识,不对其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骗取钱财约4万元,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成立盗窃罪。
理由是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跟车“秘密”通过高速路口,构成盗窃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陈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取不被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察觉、和平的方式获取财物,窃取了钱财约4万元,构成盗窃罪。
二、盗窃罪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只要是采取和平的方式(没有造成被害人伤害的可能性)取走他人财物,均可以成立盗窃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中陈某的行为是“秘密”的同时也是采取公开和平的方式进行的,也可按照盗窃罪来定罪处罚。
高速公路逃费管理与应对研究
高速公路逃费管理与应对研究高速公路逃费是指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未按照规定缴纳过路费,而采用其他方式逃避收费的行为。
近年来,高速公路逃费现象越来越普遍,给高速公路的安全、通行、管理和公共利益带来了极大的破坏。
针对这种现象,国家和各地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管理和应对。
高速公路逃费现象的危害不容忽视。
首先,逃费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共财产权,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同时,逃费行为也严重妨碍了正常的交通管理和安全,给其他车辆和行人的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威胁。
此外,逃费行为还会导致大量的收缴成本和管理成本,给交通管理部门带来巨大的负担和压力。
为了维护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行和管理,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应对和管理措施。
首先,引入高科技手段,加强技术装备和物理设施,如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摄像头、电子眼等,加强逃费监控和管理。
这些技术手段可以实现不间断且精准的数据记录和车辆识别,从而有效遏制和打击逃费行为,提高收费效率和管理质量。
其次,加强人员管理和教育培训。
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对高速公路逃费行为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大众的道德和法律意识,引导公众按照规定缴纳过路费,珍惜公共财产和资源。
同时,加强警力和执法力度,对高速公路逃费行为严格打击,不断提高处罚的力度和效果,让违法者付出合理的代价和惩罚。
最后,加强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
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高速公路收费制度的制定和完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为公众提供便捷、安全和高效的服务。
同时,加强对高速公路收费站的规范管理和现代化建设,提高收费站运营的智能化和信息化水平,优化收费服务,实现高速公路收费管理无纸化、互联网化,提高收费系统的可控性、可操作性和安全性。
总结起来,对于高速公路逃费现象的管理和应对,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和措施,引入高科技装备和物理设施,加强人员管理和教育培训,加强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等方面,全面提升高速公路逃费管理的水平和质量,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高速公路闯卡逃费行为入罪分析
朱 某每 次 上 高速 的 具 体 位 置 .根 据 规 定 要 按 照 全 程 收 不限于秘 密窃取 ……刑法理 论必须面对现实 .承认 公
费。朱某家属共计补 交高速费 15390元 。…
开窃取行为构成盗窃罪 。”…基 于此 .朱某的行为事实
二 、分 歧 意 见
上 是 一 种 公 然 窃 取 行 为 .即 窃取 了 应 缴 纳 的 过 路 费 。
该种 方式闯卡逃 交高速 费 56次.直至第 57次被抓
法 理 上 是 一 样 的 ”[3
被抓 获后 .朱某对犯 罪事 实供 认不讳 。顺义公安
第 四种意见 :盗窃罪 。该 观点认 为 ,盗窃罪并不以
分局 以朱某涉嫌 寻衅滋事罪对其刑事拘 留 因不 清楚 秘密 窃取为 必要 .如张 明楷教授 便主 张“盗 窃行 为并
2018/05● (经 典 案例 ) 总第 292期
56 I中囡枢蔡· l cnz …un s
疑案精解
责任编辑 陈冰
偷 逃 高 速 通 行 费 的 行 为 分 为 很 多 种 .典 型 的有 冲 岗逃 遵 循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并 寻 求 充 分 的 理 论 依 托 。 由 于 第
关 于 高 速公 路 闯卡 逃 费行 为 .一 线 司法 实 务 部 门
第五种意见 :破坏生产经营罪。该观点认为“高速公
有 过 不 少探 讨 .观 点 莫 衷 一是 .由 于缺 乏 权 威 学 术 观 点 路公 司属 于提 供 高速 公 路通 过 服务 之 主体 .其 收取 费 用
支 持 .司 法 解 释 亦 未 明确 规 定 。因 此 ,对 其 定 性 问 题 一 提供 过 路权 的行 为无 疑 属 于生 产经 营 活动 以逃 避缴 纳
高速公路逃费处罚规定
高速公路逃费处罚规定高速公路逃费是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未按规定缴纳通行费用的行为。
为了维护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营秩序,保障公众安全,各地政府制定了相应的逃费处罚规定。
以下是一份典型的高速公路逃费处罚规定:一、逃费处罚标准1. 超载逃费:对超载车辆逃费,罚款金额为车辆应缴未缴费用的三倍,并处暂扣车辆的处罚措施。
2. 逃费行为:对逃费车辆罚款金额为车辆应缴通行费用金额的100%至300%之间,并视情况暂扣车辆。
3. 多次逃费:对多次逃费车辆,罚款金额逐次增加,并视情况暂扣车辆,同时可以采取限制通行措施。
二、逃费处罚程序1. 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在车辆逃费时,应及时通过收费系统记录车辆信息,并通知执勤人员拦截车辆。
2. 执勤人员应立即驱使车辆进入专门的待处理区域,并对车辆进行登记和录像,以作为逃费处理依据。
3. 逃费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全额支付逃费罚款,并承担相关责任。
如车主不在场,可以让驾驶员代为支付罚款。
三、逃费处罚后续措施1. 罚款缴纳:逃费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前往指定的地点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罚款金额的3%作为滞纳金。
2. 暂扣车辆:对于复发逃费行为的车辆,可以对其车辆进行暂扣,以提醒及警示违规行为的惩罚。
暂扣期限根据情况确定,期满后必须缴纳罚款方可解车。
3. 限制通行:对于恶意逃费或逃费次数累计达到一定数量的车辆,可以采取限制通行措施,并将其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在一段时间内使用高速公路。
四、追究刑事责任1. 假冒他人车辆逃费:对于故意假冒他人车辆逃费的行为,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联系被冒充车辆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相应处理。
2. 待票逃费:对于未购买通行票的车辆逃费行为,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车辆及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高速公路逃费处罚规定的主要目的是规范交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保障道路安全。
同时,这也是对逃费行为的有效打击和有效惩罚,以起到震慑作用,减少逃费现象的发生。
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如何认定
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如何认定高速公路通行费是指道路管理部门为保障公共交通安全,收取车辆通行费用的一种措施。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必须缴纳相应的通行费用,以便道路维护和管理的需要。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对公共资源的保障和依法缴纳的车辆构成了威胁,也对道路安全形成潜在的威胁。
那么,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如何认定呢?首先,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是指驾驶车辆逃避支付通行费用的行为。
通常,这种行为表现为在高速公路出口处闯红灯、黑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卡口外通行道路上、通过离线通道、便道等规定外的位置进出高速公路等形式。
这些行为渎职极高,不仅威胁道路的安全,也对整个社会公共资源的保障产生负面影响。
其次,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是违法的。
根据法律规定,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必须缴纳通行费用,不缴纳或逃避缴纳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如果被查获,不仅需要缴纳滞纳金,并且可能会影响到个人或单位的信用记录,还会对道路管控带来不良影响。
最后,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会在高速公路道路难以管理,增加交通事故等问题。
由于驾驶车辆逃避收费,导致交通管理部门无法监管,从而引发各种安全问题。
比如,驾驶无牌车辆的人无法享受道路保险,一旦发生意外,将无法得到相应的赔偿,对其本人和其他人的人身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
另外,骗逃通行费引发的交通事故,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纷争,增加优越交通方式的成本和安全问题。
总的来说,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是违法行为,不仅会对车辆和行人的安全形成潜在威胁,也会促进各种违法行为的产生和传播。
针对这种行为,相关部门应该加强道路管理,恶意逃避和缴费造成重大过失的车主应被追究法律责任,以保障车辆和行人在符合安全规范的道路上行进。
除了对道路安全形成威胁,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还会对社会经济产生不良影响。
首先,逃避缴纳通行费会降低道路企业和地方政府进行大规模的维护和建设工程的财力,进而影响道路的使用寿命和品质。
探讨治理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中的行政法律问题
探讨治理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中的行政法律问题摘要:在我国目前的公路特别是高速公路管理体制中,一方面,政府高速公路主管部门既承担着政府的管理职能,又承担着本该由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承担的某些职能,特别是企业的生产经营职能;另一方面,政府高速公路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都需要财政来支持。
因此,政府高速公路主管部门根本无法科学有效地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来治理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这一行为。
因此,有必要探讨一下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治理中的行政法律问题,旨在解决高速公路收费中的公平合理问题。
关键词:偷逃高速公路收费行政法1984年国务院出台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标志着收费公路的诞生。
收费公路的产生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公路运输网在数量上的快速增长和结构上的优化完善。
因此,高速公路收费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功,高速公路投资得到了丰厚的回报。
但同时,随着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高速公路通车里程也在不断增加,这就使得高速公路收费这个问题开始突显出来,特别是偷逃高速公路费的治理尤其显得至关重要,所以高速公路通行费的研究就越来越显得必要和充满现实指导意义。
一、我国高速公路收费的现状高速公路建设是一项巨额投资,单从建设高速公路的资金来源来说,全国各地投资建设高速公路中的一半资金大都来源于贷款。
这是因为我国的经济现状是不能单靠国家投资建设高速公路的,建设高速公路需要贷款、融资、发债券等多种方式来实现。
同时我们还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并不是说高速公路一旦修建完成就不用管理了,由于承受巨大的承载量的负荷,所以需要长期固定的维护。
那么对于高速公路的日常的管理和养护维修费用也是必要的吃出。
所以针对这些情况,对高速公路收取一定的、合理的通行费就理所应当了。
我国高速公路收费较高,某些地方在确定及调整收费标准时,没有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的承受能力,随意性大。
高速公路收费规模大、站点多。
我国收费公路总里程突破14万公里,已占到全国通车总里程的7%,收费站点达到4200多个。
高速公路偷逃通行费查处措施
总结
该案例强调了路政管理改进的重 要性,通过优化管理流程、加强 监管措施,有效减少偷逃通行费 行为的发生,保障高速公路的顺
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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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高速公路偷逃通行费现象普遍存在
通过对多个高速公路收费站的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偷逃通行费现象在高速公路收费中普遍 存在,给国家财政和高速公路运营单位造成了较大损失。
基于大数据分析的偷逃通行费查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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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行为检测
通过分析车辆通行数据,检测 出异常行为,如超速、未缴费
等。
线索追踪
根据异常行为检测结果,追踪 可疑车辆的行驶轨迹,确定其
逃费行为。
证据收集
通过调取监控录像、收费记录 等手段,收集逃费行为的证据
。
联合打击
与公安、交通等部门联合打击 逃费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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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大数据分析的偷逃通行费 查处措施
大数据分析在高速公路管理中的应用
数据采集与整合
通过各种传感器、摄像头 等设备采集高速公路运行 数据,包括车辆通行、收 费记录、路况信息等。
数据处理与分析
运用大数据技术对采集的 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提 取有价值的信息,如车辆 通行规律、异常行为等。
决策支持
基于分析结果,为高速公 路管理提供决策支持,如 优化收费策略、提高通行 效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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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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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通行费收入
偷逃通行费导致高速公路 运营收入减少,影响了高 速公路的建设和养护资金 。
破坏公平竞争
偷逃通行费行为破坏了公 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守 法驾驶员和高速公路运营 方造成不公平待遇。
高速公路偷逃通行费查处措施
高速公路偷逃通行费查处措施随着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不断发展,高速公路的通行费用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但是,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手段逃避高速公路通行费,对高速公路的运营和管理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高速公路管理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偷逃通行费的查处力度。
偷逃通行费的危害高速公路作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是贯穿全国各地的主干道路,是国家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之一。
而逃避通行费的行为,不仅损害了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营,在保障通行安全和方便通行方面也带来了很大的隐患。
此外,逃避通行费将导致高速公路的收入减少,直接影响高速公路的维护和运营,同时也会缩小政府的财政收入。
偷逃通行费的方式目前,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假冒车辆信息一些不法分子会使用假的车牌、车辆信息等身份信息,冒充正常通行的车辆,逃避通行费。
2.伪造虚假发票一些不法分子伪造虚假发票,将通行费用列为其他费用,然后将虚假发票报销,来达到逃避通行费的目的。
3.高速公路通行费腕表换卡高速公路通行费腕表通过读取车辆号牌信息和出入口时间,计算车辆通行费用。
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换卡的方式,来逃避高速公路通行费。
偷逃通行费的查处措施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偷逃通行费的查处力度,高速公路管理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1.监控设备的加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安装了大量的监控设备,来监测高速公路的车流情况。
这些监控设备可以记录车辆的过车信息、车速等关键信息,有助于查处偷逃通行费的行为。
2.信用体系的建立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建立了高速公路通行费信用体系,对逃避通行费的违法行为进行记录,不良记录将会影响个人或企业的信用评级和贷款申请等方面。
3.车牌识别技术升级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加大对车牌识别技术的升级和改进,通过自动识别车牌号码及车辆信息,严厉打击偷逃通行费的行为。
4.罚款的提高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通过偷逃通行费行为造成路面损坏的车辆,将维修成本和罚款合并,对违法逃缴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
跟车逃交车辆通行费行为的性质认定
跟车逃交车辆通行费行为的性质认定案情:2013年7月8日至2017年8月2日期间,姚某、方某驾驶车辆在某地区收费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跟车的方式,多次偷逃高速通行费,共计人民币近万元,后被抓获。
以跟车方式逃避交纳车辆通行费,应当如何定性处理?对此,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实务部门,均歧见纷呈,有盗窃罪说、诈骗罪说、寻衅滋事罪说、抢夺罪说,等等,难以尽述。
虽然目前实践中的逃避交纳车辆通行费案件,法院判决大多以诈骗罪论处,但是,逃避交纳车辆通行费的具体行为方式不同,案件性质亦不可一概而论。
遍览相关理论争议和实务困惑,笔者以为,逃避交纳车辆通行费案件的性质认定,必须厘清以下两个问题:其一,拒交、不交或少交车辆通行费行为的违法本质究系如何,是单纯的侵财还是对社会管理秩序的破坏?其二,以跟车方式逃避交纳车辆通行费的行为,在刑法上究应如何认定制裁?对此,笔者历经多年研究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检验完善提出,无论刑事犯罪的立法规制还是司法适用,在中国法制语境下均应秉持“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的刑事犯罪认定机制。
因而逃避交纳车辆通行费行为之违法实质的准确把握,关键在于对车辆通行费的收取予以规制的前置部门法及其所承认确立并予以法体系首次法律保护的前置法法益的确定查明。
按照2004年施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条的规定,《条例》制定的目的在于“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
基于此,《条例》明确要求,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第14条规定的标准审查批准;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并按照第15条规定的程序审查批准;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车辆通行费,必须按照第32条的规定,向收费公路使用者开具收费票据。
同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负有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结合公路交通状况、沿线设施等情况,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承担收费公路养护、绿化、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及路政管理等义务。
试析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的法律性质
试析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的法律性质论文摘要随着通车里程的不断增长,偷逃通行费行为逐渐成为困扰高速公路经营发展的“痼疾”,社会舆论开始呼唤“严法”治理,然而我国法律上却没有关于偷逃通行费行为治理的明确规定。
基于这种立法缺失,本文从研究分析高速公路的产品属性和收费权的法律性质入手,探究产生偷逃通行费行为的根源,为完善我国治理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提出些许立法建议。
论文关键词高速公路收费权法律性质据《中国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发展报告》披露,到2012年年底我国公路总里程达424万公里,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已达9.6万公里,在全球范围内位居前列。
随着高速公路的发展,在收费管理过程中逐渐产生并暴露一些问题,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就是其中较为突出的代表,并有愈演愈烈之势,成为严重阻碍高速公路发展的绊脚石。
由于我国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复杂,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高速公路经营者的法律性质以及行政隶属关系,导致高速公路收费权的法律属性模糊不清,对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无法定性。
本文从分析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律性质入手,针对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治理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的立法建议,为完善我国高速公路法律制度作出探索。
一、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的表现形式尽管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手段各种各样,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主要有下述两种表现形式:(一)以欺诈手段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此类行为主要包括同类型车辆之间倒换车牌和通行卡,以此缩短车辆行驶距离逃费;假冒“绿色通道”、军警车等政策性免费车辆逃费;大货车利用服务区临时卸货、甩货、转货等,减轻车重逃费;利用液压磅、骑马卡等悬浮轴非法改装车辆以减轻计重收费时的载重来逃费;在称重时通过在秤台上垫钢板、升降浮动轴等大幅减轻车辆承载实际重量逃费等等。
以欺诈手段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具有隐秘性的特点,主要目的在于欺瞒收费现场工作人员,少缴通行费。
(二)以暴力手段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此类行为多出现在载重货车上,主要表现为载重货车在经过收费车道时加速行使,利用自身载重形成巨大冲击力,直接撞开车道护栏驶离高速公路;或直接恐吓、威胁收费现场工作人员,迫使其抬杆放行逃费;更有甚者无视现场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直接撞人强行离去等等。
论ETC“蹭车”逃费的法律定性
论ETC“蹭车”逃费的法律定性摘要利用ETC系统漏洞“蹭车、跟车”逃费屡禁不止,甚至多次逃费数额较大的违法人员被以“诈骗罪”或“盗窃罪”提起公诉,被法院判处相应地刑罚。
但是,同案不同判和无罪观点导致对于该类案件产生了争议。
罪与非罪和此罪彼罪引发了讨论,此罪与彼罪就是“ETC系统及其管理者是否陷入错误认识”,罪与非罪探讨的是盗窃罪中逃费是侵害了高速公路管理运营公司的财物还是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是否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从两个角度出发进行讨论分析,笔者倾向以民事手段追究违法逃费人员的民事责任或者行政处罚方式,而非刑事责任。
关键词:ETC逃费;诈骗与盗窃;财产性利益一、背景偷逃通行费治理,一直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老大难”问题。
高速公路逃费现场屡禁不止,逃费手段也是层出不穷、花样百出,例如河北高速公路管理局自2016年以来推进偷逃通行费治理工作,仅在今年1季度就查处逃费车辆17.3万辆,追缴通行费金额1389.6万元。
相对于冲卡这种“粗暴”的逃费方式,其他的逃费方式就得有“技术含量”了。
(1)换卡、倒卡:在高速上与其他司机换卡,或者利用2张以上通行卡达到“买短跑长”,偷逃通行费的目的。
(2)货车重量作弊:高速公路货车是计重收费,所以少数司机会在重量上下功夫。
比如冲榜、跳磅、假轴、走S型、电子干扰、液压千斤顶等各种干扰称重方式,减少车辆实际重量或提高合法装载量,进而达到逃费目的。
(3)客车车型逃费:高速公路客车是按车型收费,不同车型的收费标准不一样。
比如2类车假冒1类车,3类车假冒2类车等等。
(4)政策类逃费:主要有2种:假冒绿通车辆利用绿通政策逃费,2类车或者小货车利用节假日1类车免费政策逃费。
为了治理各项偷逃费行为。
很多省都建立了高速公路“黑名单”系统,各类冲卡、倒卡、换卡、ETC跟车逃费等逃费行为会被记入“黑名单”,车辆一旦被录入,上下高速就会被拦截处理。
而处理的“成本”也很高:除了补交偷逃的通行费外,还加收该车在本省路网中至本站最高收费额几倍的票款。
收费公路偷逃通行费的分析和治理建议
辆不在乎冲撞栏杆给车辆带来的破坏。
3 原因分析
3.1 利益驱动 “赚” 的比罚的多。目前, 国家对偷、 漏、 逃收费公 路通行费的行为缺乏明确的法规性处罚措施及执法手 段。收费管理人员没有执法权, 被交警或路政抓住的 逃费车辆只是少数, 而且被抓的机会非常小, 与其长期 逃缴的通行费来说, 根本就无关痛痒。正是由于没有 足够的处罚力度, 才导致不能有效遏制偷逃公路通行 费的行为。 3.2 预防措施匮乏 车辆强行闯关逃费相继频发。造成这种现象的原 因, 主要是已建成的收费公路在收费系统土建施工和 相关设备软硬件配备调试等期间, 对逃费问题严重性 和复杂程度并没有充分的预见, 因此导致大多数收费 站点的收费系统和收费设备防范逃费的功能不足, 防 范技术相对落后, 对车辆恶意闯关缺乏预防能力, 直接 导致车辆闯关比较容易。 3.3 法律法规不健全 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目前, 国家对有关收费公路 管理方面的法律、 法规尚不健全, 虽然对收费公路做了 阐述, 但都过于宽泛, 只定出框架, 仅仅规定了权利与 义务, 针对缴费逃费的具体规定有所缺失, 处罚力度不 做明确规定, 操作性不是很强, 实施起来也是拖泥带 水。在针对逃费方面,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也只是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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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
收费公路偷逃通行费的分析和治理建议
张永强
(石河子公路管理局, 石河子 832000)
摘
要: 偷逃通行费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员通过各种违法违规方式拒缴、 逃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行为。近年来, 偷逃收费
公路车辆通行费的现象屡见不鲜, 本文将通过对逃费的方式、 产生原因等方面进行分析, 并对治理方式提出一些浅显的建议。 关键词: 收费公路; 偷逃通行费; 分析; 建议 中国分类号: : U49 文献标识码: B
浅析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刑事追诉和综合治理
浅析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刑事追诉和综合治理作者:高严广熊辉谭美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07期摘要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现象日益猖獗,且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应采取刑事手段予以法律规制。
笔者对不同表现形式的逃费行为进行了分析与归类后认为,对不同的逃费行为可分别以诈骗罪、抢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和职务侵占罪予以定罪量刑。
此外,笔者认为应采取建立严密的通行数据监控系统,形成常态的报案查处协作机制以及完善高速公路法律规制体系等措施实现对高速公路收费逃逸现象的综合治理。
关键词高速公路通行费刑事追诉综合治理基金项目:本文系《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行为的法律定性及应对策略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承担单位: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南环段分公司、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项目编号:(2018)广信君达律委字第3008号。
作者简介:高严广、熊辉、谭美莉,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南环段分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3.025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随着高速公路里程的增加,传统公共交通的不足得到了弥补,现在的交通运输需求也得到相当程度的满足,极大地助推了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
但同时,高速公路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应予以重视的问题,其中较为严峻和突出的便是偷逃车辆通行费现象频发,屡禁不止,这已经发展成为严重阻碍我国高速公路发展的拌脚石。
为了解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现象的增长情况,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工具等网络数据库,对2013年至2017年期间1111份公开判决书进行了统计和分析,案例统计结果显示,近五年间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刑事审结数呈持续上升趋势,尤其2016年至2017年间,审结的案件数量呈倍数增长。
高速公路冲岗逃费行为的法律定性
高速公路冲岗逃费行为的法律定性近年来,高速公路上发生的过路者冲岗逃费行为越来越多,在利益的驱动下,恶意逃费、暴力冲关的事件屡见不鲜,对冲岗逃费行为到底该如何定性?目前法律上并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驾驶员领卡进入高速公路,就意味着与高速公路部门达成协议,接受高速公路的服务,驾驶员在接受服务的同时,也有履行付费的义务,这是典型的合同关系。
冲岗逃费行为具有不履行合同的主观故意,因此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诈骗罪。
驾驶员采取合法驾车的手段隐瞒了违法犯罪的目的,使高速公路工作人员产生错误认识,认为驾驶员不具有犯罪的目的,只是一般的通行者,因而将卡片给驾驶员,导致后来冲岗逃费行为的发生,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上述两种不同意见在理论上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笔者赞成第一种意见,并有补充,理由如下:1、诈骗罪,指的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欺骗对方的行为,且因为该欺骗行为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自愿”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行为。
该欺骗行为既可以是虚构、隐瞒过去已经发生的事实,也可以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这里的事实包括客观事实和虚拟事实),只要具有产生上述法律后果的行为,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也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
欺诈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上的欺诈。
笔者认为驾驶员冲岗逃费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这种规定,因为受害人给驾驶员发卡是一种合法的、正常的工作行为,并不是因为受了驾驶者的欺骗而对财产做出的错误处分,不存在被骗的性质,故不符合诈骗罪中因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这一说法。
2、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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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是指采用欺骗、暴力或其他手段,不交或少交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
文章分析探讨了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相关的刑事法律责任,同时对我国相应的立法文件进行检讨,旨在为遏制该类违法犯罪行为、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刑事责任
河南“天价过路费”案已经尘埃落定,但各地的逃费现象并没有就此打住,有些地方甚至愈演愈烈,逃费行为也更为花样百出。
这不仅给国家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
由于目前针对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刑事立法缺失,导致各地司法机关在对层出不穷、形形色色的逃费行为进行定罪处罚时,罪名多样,分歧较大。
一、逃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所涉罪名的法律分析
总结司法实践和刑法学者的观点,目前对逃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刑事责任的认定,一般存在以下几种意见。
(一)诈骗罪
该意见认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欺骗手段骗取公私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定罪量刑,如河南天价过路费案。
目前,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常用本罪名来定性各种骗逃公路通行费的行为,学界中持该种观点的人数也最多,如刑法学者赵秉志即是其一。
(二)合同诈骗罪
该意见认为,高速公路的使用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着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合同关系,应当依法按照车型、通行里程或者载重缴纳通行费。
如果公路使用者通过荷重造假、甩挂、转货、倒卡、假牌等方式欺骗经营者,以达到不交或少交通行费的目的,是一种典型的欺骗行为。
逃费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且逃费行为系其在履行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或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有偿服务合同期间实施的,在侵害的客体和客观方面有别于普通的诈骗案件,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和司法人员也不在少数。
(三)盗窃罪
该观点认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高速公路经营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采用秘密手段,将应当依法支付给高速公路经营者的金钱据为己有,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四)破坏生产经营罪
该观点认为,现阶段,我国的高速公路大多是收费公路,高速公路经营者对过往车辆进行收费管理是一种生产经营行为,行为人以欺骗、强行闯关、非法私设出口等方式逃避收费,其行为破坏了高速公路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情节严重时,即可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五)破坏交通设施罪
该类行为认定时应区分情况对待。
第一,高速公路使用者与他人共谋,破坏高速公路设施,达到偷逃车辆通行费目的的,二者构成共同犯罪;如果破坏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其行为同时还触犯了破坏交通设施罪,应当从重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处罚。
第二,如果没有共谋,高速公路使用者仅仅是利用了被他人破坏的交通设施逃费,并没有参与实施破坏行为。
在此情况下,应当对根据偷逃的数额对逃费人以诈骗罪定罪量刑,对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人区别不同情况定罪处罚,二者不能以共犯论处。
(六)其他罪名
如果行为人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采用聚众堵塞收费站,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应当以聚众扰乱交通秩
序罪定罪处罚;强行冲卡、冲岗损坏收费设施,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还可以构成故意毁坏公私罪。
为拒缴通行费,行为人持刀械等殴打收费人员,造成收费人员伤亡的,还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如果行为人与高速公路营运管理人员合谋,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实施逃费行为,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高速公路管理工作人员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依照刑法第382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本文认为,对各种骗逃、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加以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
行为人通过倒卡、甩挂、转货、调换车牌、荷重造假、假冒军车或“绿色车辆”等方式隐瞒自己车辆的真实信息,使被害人信以为真,自愿放弃了属于国家或自己的财产权益,而由行为据为己有,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同时,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合同为手段,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较大数额的款、物为目的犯罪行为。
在逃缴通行费的过程中,并不存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交付款、物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也就无从谈起。
二、逃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刑事责任立法文件的检讨
(一)关于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刑事责任立法文件的现状
由于立法的缺失,司法实践对各种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刑事责任的定罪和量刑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即不利于对该类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有效打击,也有损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到目前为止,我国规范高速公路收费行为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公路法》依法确立了收费公路制度,但对偷逃公路通行费行为的性质和法律责任没有直接规定。
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是规范收费公路行为的直接法律依据,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法规,其规定只能作为对逃费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民事赔(补)偿的依据,没有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权限。
2. 《刑法》及其司法解释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了诈骗罪,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但对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
2002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这一规定认可了通行费可以作为侵犯财产构成诈骗罪的对象。
《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二条第2款增设了“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3. 地方立法及其检讨近几年,针对偷逃公路通行费的刑事责任,在《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一些省级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联合发布了相关的实施意见。
2008年3月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偷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列举了偷逃公路通行费的行为类型,明确了立案标准和刑事责任。
意见第3条规定:“偷逃车辆通行费数额2000元以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为偷逃车辆通行费犯罪人提供帮助的,以共犯论处;为偷逃车辆通行费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还规定,对于组织、教唆他人多次偷逃车辆通行费的,以及以暴力、威胁、侮辱等手段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收费人员履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之后,江苏省、浙江省、四川省等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行为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或办法。
上述意见或办法的实施,为法院审理恶意逃费行为的案件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但对省级公安和司法机构联合出台的法律解释的效力,有学者提出了质疑。
根据我国《立法》的规定,规定犯罪和刑罚的事项,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所以,上述法律解释,涉嫌超出法定职权的范围,显然不应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直接依据。
(二)完善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刑事责任的立法建议
针对新型的犯罪行为进行刑事立法,通常会采取两种立法形式,一是增设新罪名,二是出台司法解释。
1. 在刑法中增设“偷逃收费公路通行费罪”或“收费公路通行费诈骗罪”鉴于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愈演愈烈,偷逃金额也越来越多,因此有人建议在刑法中增设“偷逃收费公路通行费罪”或“收费公路通行费诈骗罪”。
偷逃过路费的定罪标准应当比照偷税罪要高,以二万元为起点较为妥当,地方意见规定的二千元的立案标准过低。
2. 出台关于偷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司法解释。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偷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
解释应当明确偷逃通行费犯罪行为的类型、罪名、量刑标准(具体起刑数额可以由省级地方立法机构或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确定)。
这样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比较而言,第二种办法目前更切实可行。
准确定性是正确适用法律、有力惩治犯罪行为的前提。
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论处;为了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而触犯刑法其他罪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