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机动车辆通行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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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机动车辆通行管理暂行办法
重大校 [2008] 313号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机动车管理,改善校园交通状况,维护学校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校园管理的有关规定,安全驾驶、文明行车、遵规泊车。
一、适用范围
重庆大学机动车辆管理办法适用于进出重庆大学A、B、C校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包括汽车与摩托车。本“办法”所列各类车辆,均包括摩托车在内。
二、管理部门
重庆大学机动车辆通行管理的各项工作由保卫处具体负责实施。
三、机动车辆出、入校管理
1、所有机动车辆出、入学校,应自觉遵守交通秩序,服从交通协勤或门卫指挥。
2、无关车辆、无牌照车辆以及摩的禁止入校。
3、所有持证(包括长期通行证和临时通行证)车辆直接通行。
4、所有需收费的车辆实行出校时收费管理,以提高各校门车辆通行速率。
5、入校办理公务的车辆在所到单位领取“公务接待卡”,出校时交还门卫,免费通行。
6、无证(即通行证)、无卡(即“公务接待卡”)车辆出校时,门卫按5元/车次的标准收取管理费用(摩托车按2元/车次的标准收取)。
7、离退休教职工乘坐出租车入校,凭“离退休证”免费通行。
8、特种车辆免费通行,包括进校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
护车、抢险车以及殡葬车。
四、机动车辆分类管理
1、重庆大学对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实行分类管理。
(1)学校公务用车,可办理“长期通行证”,不收管理费;
(2)教职工及其配偶私车,可办理“长期通行证”,不收管理费;
(3)外聘教师私车,可办理“临时通行证”,不收管理费;
(4)驻校机构车辆,可办理“临时通行证”,不收管理费;
(5)外来办理公务车辆,可在接待单位领取“公务接待卡”,免收管理费;(6)学生私车,可办理“临时通行证”,按150元/年(摩托车50元/年)收取管理费;
(7)教职工家属私车,可办理“临时通行证”,按300元/年(摩托车100元/年)收取管理费;
(8)校内租房户,可办理“临时通行证”,按1000元/年(摩托车300元/年)收取管理费。
2、各类通行证由保卫处统一制发,各相关车辆车主向保卫处申请(购)。
五、机动车辆通行证的申请(购)
1、申请办理机动车辆通行证,应按规定填写《重庆大学机动车辆通行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本校公务用车《申请表》由各二级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到保卫处消防交通科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长期通行证。
3、各类私车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交保卫处办理临时通行证。其中,学生私车、教职工家属私车、校内租赁户私车需交纳一定管理费用。
4、学生申请临时通行证的,由所在学院审批后集中到保卫处办理。
5、各类申请人送交《申请表》时,系首次办证的,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车主和申请人驾驶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车主和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系本校教职工或其配偶及直系亲属的,应提供工作证、单位证明、结婚证等身份证明文件;系外单位驻校人员的,应提供所在单位证明文件等材料。
6、申请各类通行证,在申请时均应交纳工本费。
六、“公务接待卡”的领购和使用
1、“公务接待卡”由各单位派发给所接待的入校办理公务的车辆,车辆凭卡可免费出校。
2、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向保卫处领购“公务接待卡”,按0.5元/张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3、各单位对“公务接待卡”设专人管理,专卡专用,不得弄虚作假。
本“办法”于2008年8月11日执行。
重庆大学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