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1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13条](https://img.taocdn.com/s3/m/d1bbfd05ed630b1c59eeb57c.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13条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释义】本条是关于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管辖问题的规定。
我国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九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的职权规定了十项,但从总体上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方面主要是以宏观管理为主,因此,由其亲自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较之由政府工作部门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少得多。
主要有土地、矿产、森林等管理领域。
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因为,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是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监督的,上一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同下一级人民政府没有领导关系,所以无权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
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这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作出的专门规定。
因为,根据一般规定,对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向领导它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即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州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但是,我国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这些派出机关(地区行政公署或者盟)在省、自治区的范围设立,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指导下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并负责办理各项事宜,它不是一级独立的国家机关,受派出它的机关的领导,同时又代表派出它的机关指导和管理下级行政机关完成行政管理任务。
正因为在我国有这样一个特殊的行政管理方式,所以,对于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问题就不能只遵循一个一般规定,应当对特殊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对由省、自治区的派出机关(地区行政公署或者盟)指导和管理下的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向派出机关(地区行政公署或者盟)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二十九条](https://img.taocdn.com/s3/m/dd6c007b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6f.png)
第⼆⼗九条申请⼈在申请⾏政复议时可以⼀并提出⾏政赔偿请求⾏政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政⾏为或者确认具体⾏政⾏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在申请⾏政复议时没有提出⾏政赔偿请求的,⾏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政⾏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释义】本条是对⾏政复议过程中有关⾏政赔偿内容的规定。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作⼈员在执⾏职务,⾏使国家管理职权的过程中,因违法给公民、法⼈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承担责任并给予经济赔偿的制度。
国家赔偿分为⾏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政赔偿是指⾏政机关及其⼯作⼈员在实施⾏政管理中,因违法侵害了⾏政管理相对⼈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经济赔偿的制度。
本条第⼀款的规定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是⼀致的。
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款规定:“赔偿请求⼈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政复议和提起⾏政诉讼时⼀并提出。
”这项规定赋予了公民法⼈在复议中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概括的说,赔偿,包括在⾏政复议中发⽣的赔偿,需要经过的以下程序,⼀是赔偿请求⼈向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是赔偿义务机关根据请求确认是否存在应予赔偿的情形;三是如果需要赔偿,决定赔偿数额。
⾏政复议中提出赔偿请求与依照国家赔偿法要求赔偿在程序上是有区别的。
区别之⼀,受理赔偿请求的是⾏政复议机关,即是赔偿义务机关的上⼀级⾏政机关;区别之⼆,对赔偿请求的确认是由复议机关以复议决定来实现的,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具体⾏政⾏为或确认该⾏为违法,也就同时确认受害⼈(或申请⼈)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区别之三,作出⾏政复议决定时,同时也决定被申请⼈履⾏赔偿责任的具体内容,并决定由被申请⼈执⾏,不必由申请⼈再履⾏⼀遍⼿续,确定赔偿与否或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1条](https://img.taocdn.com/s3/m/05bd12ef5fbfc77da269b179.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1条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开宗明义规定了本法的立法宗旨,明确规定有下列三个方面:一、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一项法律救济制度,是一项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监督机制,其目的就是防止并纠正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作出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从这一目的出发,确立了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首先就应当弄清楚什么是行政行为。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人依法代表国家,基于行政职权所单方作出的能直接或者间接引起法律后果的公务行为。
从一般意义的理解,行政主体,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人,主要是指依法代表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代表国家实施行政管理,所作出的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措施、行政执行、行政仲裁、行政复议等公务行为,都是行政行为。
1989年我国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建立了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
在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决定、命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样,就把行政行为划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两类。
行政复议法中所规定的“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明确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一样,也是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法中除明文规定抽象行政行为的条文以外,都是专指具体行政行为。
对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可以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所依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建立起由人民群众启动的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要求的监督机制,并根据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4cfe8d1d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a38e63a.png)
文章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解读导言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断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依法行政力度。
其中,行政复议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不仅有利于监督和约束政府行为,还有助于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加强了行政复议的法律保障,促进了政府公正、高效和廉洁的行政管理。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行全面解读,以期为读者带来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1. 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明确了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即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行为而向复议机构提出请求复议的行为。
法律还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公正、及时、简便等原则,为行政复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行政复议的程序与机构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机构设置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复议申请的提交、受理和审理程序,复议决定的作出和执行程序,以及行政复议委员会等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等方面的规定。
3. 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还规定了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明确了哪些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复议,以及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等具体内容。
二、行政复议的深度评析深度上,行政复议应当是具备司法属性的行政行为监督方式,具有类似审判的程序特征、效力特征和合法性特征。
行政复议的立足点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不当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利予以撤销,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行政复议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加强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监督的一个积极尝试。
通过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立和行政复议程序的规定,可以有效解决一些行政纠纷,避免一些局部的行政不公,提高了行政效率,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三、行政复议的广度评析广度上,行政复议覆盖范围较广,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地方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一切行政行为,还包括政府的其他离间权、教育权和水利控制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二十一条](https://img.taocdn.com/s3/m/382ac8f9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67d9451.png)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约束力和执行力,不因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而失效,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也不因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而 中断,只有按照法律规定,才能停止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此也作了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 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要求停止执行,人民法 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3)法律、法 规规定停止执行的。”也就是说,在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是原则,停止执行是例外。
三、法律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在 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请和诉讼期 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根据这一规定,只要被裁决的人提供了担保,公 安部门就不能在判决前对被裁决人实行拘留。
一、被申请人或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这主要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在对各种情况作出判断,如果认为停止执行 并不损害社会公益,而不停止执行有可能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或者是基于其他特殊原因,可以作出停止执行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4条](https://img.taocdn.com/s3/m/b3e61d2a76c66137ee06193f.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4条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一、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任何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都必须遵守的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合法中的“法”是指什么,有多大的范围,应当加以明确。
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有特定的涵义。
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基于职权,依据宪法、通过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法规是指由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通过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在全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以及由地方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在地方相应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地方性法规。
规章是指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所制定的在相应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合法性原则中的法,包含法律、法规和规章,但前提是规章必须符合法律、法规。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制定宪法及350多部法律,国务院制定了700多个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近6000个地方性法规,基本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我国的这个法律体系是和谐统一的。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及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规定了国家机构及其职权。
法律、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在这个法律体系中,上位阶的法的效力,高于下位阶的法,下位阶的法不得与上位阶的法相抵触,同位阶的法之间也不能相抵触。
具体讲就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规章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如果发生抵触现象,则通过备案审查制度予以纠正,或者由制定者进行修改,或者由上一级国家机关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6条](https://img.taocdn.com/s3/m/2bc1d2065901020207409c22.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6条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
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释义】本条规定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决定或者措施的行为。
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的制裁。
我国大量的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都规定有行政处罚,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处罚法》系统地对行政处罚的设定、种类、实施机关、处罚程序等作了规定,是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二条](https://img.taocdn.com/s3/m/b555d93c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d6463f1.png)
第⼆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政机关提出⾏政复议申请,⾏政机关受理⾏政复议申请、作出⾏政复议决定,适⽤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复议法适⽤范围的规定。
⾏政复议是解决⾏政争议的⼀种⼴泛运⽤的⾏政⽅法,是指⾏政相对⼈,即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政机关作出的具体⾏政⾏为,依据⾏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政⾏为,⾏政复议机关据此对⾏政机关的具体⾏政⾏为是否合法、适当进⾏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较完备的⾏政复议制度,使我们在制定⾏政复议法时可作为借鉴。
英国和美国是英美法系有代表性的国家。
⾏政复议在英国称为“⾏政救济”,属于⾏政法上救济⼿段的⼀种。
英国的⾏政救济是指公民的权利受到⾏政机关的不法侵害时,可以通过⾏政机关的⾏政程序得到补救。
⾏政机关救济公民权利有两种⽅法,⼀是通过部长救济;⼆是通过⾏政裁判所救济。
前者的法律散见于各有关法律,后者适⽤⾏政裁判所与调查法。
美国的⾏政复议就是⾏政上诉制度。
美国的⾏政上诉制度是指当事⼈不服⾏政机关的⾏政裁决向有关⾏政组织和⼈员申请复核原⾏政裁决的法律制度。
⾏政上诉权是美国《联邦⾏政程序法》授予的。
该法规定,如果当事⼈对⾏政机关作出的初审裁决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复审要求,则此裁决即为最终裁决。
也就是说⾏政机关在作出正式决定之前,要给当事⼈⼀定期限来提出是否复审的要求,如果当事⼈不要求复审,期限⼀过,⾏政机关的决定便⽣效。
这种⾏政上诉,当事⼈不是向上级⾏政机关提出,⽽是向原机关的⾏政⾸长或者专门机构提出。
⼤陆法系国家的⾏政复议与之不同,代表性的国家是法国和德国。
法国对⾏政活动的监督制度与⾏政复议接近的是⾏政救济。
法国的⾏政救济特点是;⼀是救济机关可以是原⾏政机关,也可以是其上级⾏政机关;⼆是所救济的对象具有⼴泛性,既救济违法的⾏政⾏为,也救济不当的⾏政⾏为;三是实施救济的权限很⼤,它既不受当事⼈是否申请的限制,也不受当事⼈申请范围的限制;四是救济程序,简便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2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28条](https://img.taocdn.com/s3/m/61da7c73011ca300a7c39006.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28条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提出书面答复。
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释义】本条是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工作和作出决定具体处理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及依据的原则规定,它是行政复议工作程序和结果的形式的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的全过程主要可以划分二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受理阶段,包括申请在内,它以行政机关正式受理为标志告一段落;自受理之后直到作出复议决定,是第二阶段,因此,本条是对这一阶段的程序活动作出原则规定。
首先,确定由行政复议机关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来承担这项任务,在国务院,经过机构改革之后该机构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该机构为法制(局)办公室或政府办公室;在国家各部委和直属机构为政策法规司、条法司等,如在卫生部法规与监督司是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地方各级政府设立的工作部门为法规处(室、科)或其他机构。
这些机构是本级行政机关的内设单位,具体办理各项有关复议的具体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七条](https://img.taocdn.com/s3/m/ea4a77f9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2f.png)
第七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机关的具体⾏政⾏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政⾏为申请⾏政复议时,可以⼀并向⾏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及其⼯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规章。
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抽象⾏政⾏为的申请审查的规定。
本条所称的“规定”是指⾏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件,也就是⾏政机关的抽象⾏政⾏为。
为了表述⽅便,以下谈到“规定”时,⼀般使⽤“规范性⽂件”或“抽象⾏政⾏为”的概念。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政机关有权作出抽象⾏政⾏为,具体权限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有权规定⾏政措施,制定⾏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和规章;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可以规定⾏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省、⾃治区、直辖市以及省、⾃治区的⼈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市的⼈民政府,还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政法规制定⾏政规章。
乡、民族乡、镇的⼈民政府执⾏本级⼈民代表⼤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抽象⾏政⾏为作为⾏政机关⾏使⾏政权的⼀种⽅式,⽆论是制定⾏政法规、规章,还是发布其他具有普遍约束⼒的决定、命令,对加强⾏政管理,完善⾏政法制和提⾼⾏政效率,都是⾮常必要的。
但是,也应当看到抽象⾏政⾏为在实践中也还存在⼀些问题,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法制的权威和统⼀。
如规范性⽂件之间发⽣冲突的现象时有发⽣;⼀些部门、地⽅受利益驱动,通过制定规范性⽂件抢权⼒,争利益,乱发⽂件,违法规定审批、发证、罚款、收费,严重损害了公民的权利,群众反映强烈。
但是,现⾏⾏政复议制度规定的申请复议的范围是具体⾏政⾏为,明确排除了对抽象⾏政⾏为的复议审查,公民权益受到损害,不能通过⾏政复议获得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三十六条](https://img.taocdn.com/s3/m/5323e911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a7.png)
第三⼗六条被申请⼈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政⾏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
记⼤过的⾏政处分;进⾏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被申请⼈故意破坏⾏政复议⼯作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三种违法⾏为:第⼀,被申请⼈不提出书⾯答复的。
⾏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政机关的具体⾏政⾏为不服申请⾏政复议的,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是被申请⼈。
被申请⼈应当⾃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起⼗⽇内,提出书⾯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政⾏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及时对申请⼈的复议申请作出书⾯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政⾏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是被申请⼈必须履⾏的法定义务,它有利于⾏政复议机关全⾯了解情况,更好地对复议申请进⾏审查,从⽽作出正确的⾏政复议决定。
如果被申请⼈不履⾏这⼀义务,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起⼗⽇内,不提出书⾯答复,或者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政⾏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员要追究相应的⾏政、刑事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少数⾏政机关⼯作⼈员,甚⾄是⼀些领导⼲部,缺乏法律意识,对⾏政复议很不重视。
当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的⾏政⾏为不服,申请⾏政复议时,就认为申请⼈是不服管理,是成⼼捣乱的刁民;认为⾏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是⼩题⼤作,没事找事,因⽽对⾏政复议机关发送的⾏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政复议笔录复印件不理不睬,既不提交书⾯答复,也不提交作出具体⾏政⾏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抗拒或者故意破坏⾏政复议⼯作,使⾏政复议⼯作难以顺利进⾏。
对被申请⼈这种不履⾏法定义务的违法⾏为,⾏政复议法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以制裁这种不作为的违法⾏为,保障⾏政复议的顺利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释义](https://img.taocdn.com/s3/m/96149566caaedd3383c4d393.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四条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一节申请人第五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第六条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释义
![行政复议法释义](https://img.taocdn.com/s3/m/9dd5f3b6a216147916112895.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目录第一部分绪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新进展第二部分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部分绪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新进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为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进行着经常的、大量的、范围广泛的行政管理工作,因而使我们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得以顺利进行。
由于行政权最终要由具体的行政机关和公务员来行使,某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难以避免,这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因此,需要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一定的权利救济途径。
现代法制国家是通过建立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为相对人提供救济的。
在我国,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种司法救济,是行政系统外部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
行政复议则是与行政诉讼相结合的行政救济制度。
它是运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关系,由上级行政机关纠正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行政救济,即行政系统内部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
行政复议在范围、程序等方面都与行政诉讼有区别,它以自身特有的优势弥补了行政诉讼制度在给予相对人权利救济时的某些局限性,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来得更直接、及时,也更为全面。
因此,行政复议是一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法律制度。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这一主张又被写入新修改的宪法中,成为全体人民奉行和遵守的宪法原则。
依法治国基本的、主要的方面是依法行政,而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有利于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新进展与我国整个法制建设的进程一样,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
建国初期,行政复议制度就开始建立,先后在财政、税收、海关等领域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https://img.taocdn.com/s3/m/90875dfd4693daef5ef73d3e.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三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不收费原则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确定了行政复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的法律规则,确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受理并且办理行政复议的时候,不得以行政经费不足为由,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目前,地方的一些行政机关按照地方的有关规定或者习惯做法,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时,是要向申请人收取一定的费用的。
不少地方也建议在行政复议法中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收费原则,即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时,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一定的费用。
这些地方认为,由于地方行政经费的不足,如果不向申请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很难保障行政复议活动的正常进行。
但是,行政机关应该依法行使自己的职能,其实现自己的法定职能的过程,就是实现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过程,在工作中,由于行政机关不当或者不合法地行使行政职权,而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行政相对人向有关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行政相对人的当然权利。
而行政机关由于不依法行政而导致行政复议,而必须重新审查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纠正行政机关内部所犯的错误。
从政治上讲,行政机关的根本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服务还有收费的道理吗?所以经慎重研究后认为,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纠正自己错误的活动,向申请人收取费用,是不合理的,影响也不好。
办理行政复议,有错必纠,本来就是行政机关应尽的一项责任,当然不应该再向行政相对人收取费用,所需的经费理应在本机关正常的行政经费中列支,靠政府财政来保障。
行政机关行政经费应该由政府财政全额拨付。
第四十条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二十条](https://img.taocdn.com/s3/m/a52ff9cf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e3.png)
第⼆⼗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政复议申请,⾏政复议机关⽆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复议机关⽆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处理规定。
不予受理包括拒绝受理和不予答复的两种情况。
⽬前,不少⾏政复议机关不愿受理⾏政复议案件,对实⾏⾏政复议制度缺乏热情。
有的⼈总结,表现为“三怕”:⼀怕被⼈告,被告意识不强。
作为⾏政机关,作出具体⾏政⾏为后怕相对⼈不服申请⾏政复议或提起⾏政诉讼;作为⾏政复议机关,作出⾏政复议决定后怕申请⼈不服提起⾏政诉讼。
⼆怕⿇烦,服务意识不强。
⾏政复议程序性强,⼀环套⼀环,⼀些⾏政机关和⼯作⼈员不习惯。
特别是遇到⼀些复杂案件,更怕沾上边。
三是⾏政复议机关怕得罪下级⾏政机关,秉公执法的意识不强。
⾏政复议机关担⼼运⽤⾏政复议机制直接纠正下级⾏政机关的错误会影响其⼯作积极性。
由于存在“三怕”,⼀些⾏政机关作具体⾏政⾏为时不告知诉权;⾏政复议机关对⾏政复议申请应当受理⽽不予受理;⾏政复议机关受理后或者对原具体⾏政⾏为⼀概予以维持,或者有⾏政复议案件不办,或者不按照⾏政复议程序办,仍采⽤传统的调解、信访申诉⽅式处理,任其拖延、耽搁、不公正处理。
致使相对⼈有状难告,⾏政复议形同虚设,侵犯了相对⼈合法权益。
⾏政复议法对这⼀⾏为加以了制约。
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政复议申请,⾏政复议机关⽆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为⼈民服务是⾏政机关的根本职责,在⾏政复议中,⾏政复议机关有义务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本条规定体现了上级⾏政机关对⾏政复议机关⾏政复议⼯作的监督职能,对于加强⾏政机关内部监督,促进⾏政机关合法、正确地⾏使职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上级⾏政机关对⾏政复议机关拒绝受理⾏政复议申请情况的了解,主要是通过申请⼈的申诉或者对下级⾏政机关⼯作的检查。
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释义word版本 (66页)
![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释义word版本 (66页)](https://img.taocdn.com/s3/m/ac7bd615eefdc8d376ee327b.png)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释义【1】第一章总则本章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立法宗旨、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以及专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条件的基本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立法宗旨、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立法宗旨本条开宗明义,明确规定了制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立法宗旨是: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这一立法宗旨是在我国社会转轨时期行政争议多发、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确立的,体现了新形势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新要求,体现了党和政府更加重视通过行政复议这一法定渠道解决社会突出矛盾的决策和部署,更加突出了行政复议制度的社会救济功能。
(一)行政复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
这一时期,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各种社会矛盾的集中凸显期。
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大背景下,各种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呈多发、多样的态势,对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1.现阶段社会矛盾的主要特点。
现实生活中的各种矛盾、争议和纠纷,基本上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仍然是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是非对抗性的矛盾。
与此同时,现阶段的社会矛盾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一是,矛盾和争议大都有利益背景,核心之争都是利益之争,既有保护已得到的利益,也有主张可期待的利益,是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关系复杂化的反映;二是,矛盾和争议的焦点,大都涉及法律的规定和法律的执行,当事人多以法律为武器维护利益、主张权利;三是,争议和纠纷的种类,既有公权力行使过程中形成的行政争议,主要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发生的纠纷,也有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两类矛盾相互交织、交互影响;四是,争议和纠纷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力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完整)](https://img.taocdn.com/s3/m/59d7787ff12d2af90242e69e.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目录第一部分绪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新进展第二部分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部分绪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新进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为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进行着经常的、大量的、范围广泛的行政管理工作,因而使我们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得以顺利进行。
由于行政权最终要由具体的行政机关和公务员来行使,某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难以避免,这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因此,需要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一定的权利救济途径。
现代法制国家是通过建立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为相对人提供救济的。
在我国,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种司法救济,是行政系统外部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
行政复议则是与行政诉讼相结合的行政救济制度。
它是运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关系,由上级行政机关纠正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行政救济,即行政系统内部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
行政复议在范围、程序等方面都与行政诉讼有区别,它以自身特有的优势弥补了行政诉讼制度在给予相对人权利救济时的某些局限性,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来得更直接、及时,也更为全面。
因此,行政复议是一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法律制度。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这一主张又被写入新修改的宪法中,成为全体人民奉行和遵守的宪法原则。
依法治国基本的、主要的方面是依法行政,而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有利于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新进展与我国整个法制建设的进程一样,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
建国初期,行政复议制度就开始建立,先后在财政、税收、海关等领域实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目录第一部分绪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新进展第二部分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部分绪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新进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为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进行着经常的、大量的、范围广泛的行政管理工作,因而使我们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得以顺利进行。
由于行政权最终要由具体的行政机关和公务员来行使,某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难以避免,这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因此,需要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一定的权利救济途径。
现代法制国家是通过建立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为相对人提供救济的。
在我国,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种司法救济,是行政系统外部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
行政复议则是与行政诉讼相结合的行政救济制度。
它是运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关系,由上级行政机关纠正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行政救济,即行政系统内部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
行政复议在范围、程序等方面都与行政诉讼有区别,它以自身特有的优势弥补了行政诉讼制度在给予相对人权利救济时的某些局限性,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来得更直接、及时,也更为全面。
因此,行政复议是一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法律制度。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这一主张又被写入新修改的宪法中,成为全体人民奉行和遵守的宪法原则。
依法治国基本的、主要的方面是依法行政,而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有利于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新进展与我国整个法制建设的进程一样,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
建国初期,行政复议制度就开始建立,先后在财政、税收、海关等领域实行。
50年代后期到60年代初,也有一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行政复议。
此后,随着“左”的思想愈演愈烈,行政复议制度也遭到破坏。
进人8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行政复议制度也得到发展。
据统计,到1990年底,我国已有100多个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后,为配合行政诉讼法的施行,1990年12月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对行政复议制度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促进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经过近10年的实践,行政复议工作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制定行政复议法的条件已经成熟。
1998年10月国务院将行政复议法(草案)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第五次、第六次和第九次会议三次审议,于1999年4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的通过,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
与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相比较,行政复议法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大进展:(一)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制度的复议范围比较窄,按照现行的规定,复议申请范围限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大体相同。
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依法行政,《行政复议法》扩大了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这些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同现行的复议申请范围相比,明确规定增加的内容有: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村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等。
行政复议范围的扩大,提高了对公民权利保护的水平,既是法制进步的要求,也体现了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公民权利救济制度的独特价值。
(二)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现行行政复议制度的复议范围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而明确排除了公民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权。
这些规定是基于我国当时的情况和法制发展水平考虑的。
但随着实践的发展,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申请范围的呼声日益强烈。
其理由是:首先,从理论上来说,任何权利都需要保护和救济,否则就不能称之为权利。
既然抽象行政行为存在侵害公民权利的可能性,就应该向公民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
我国宪法和法律虽然规定了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但无论是权力机关的监督,还是行政机关的监督,都主要靠监督机关自身来启动,受到抽象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只能举报,提供线索。
由于这种举报没有法定的运作程序,以致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妨碍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其次,从行政复议的性质上来说,它既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监督的形式,又是给行政相对人提供的行政救济手段。
作为监督形式,行政复议应当是对制定规范性文件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的全面监督;作为救济手段,行政复议应当贯穿行政活动的每一个方面,是对公民因某些违法和不当的行政活动致使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所应得到的全面救济。
第三,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上来说,也应当扩大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作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宗旨和目的上相同,都是为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但是,它们不是同一制度的重复,二者有个分工和协调的关系。
行政诉讼(或司法审查)作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它受一国政治体制、法律传统和法制观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广度和深度都受限制。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上的救济制度,它有自己存在的特殊价值,它应当能够弥补司法救济的不足,使公民的权益救济不留下“真空”。
因此,与行政诉讼相比,它在救济的广度和深度上都应有自己的特色。
尤其在目前的行政诉讼制度还存在某些局限性的情况下,更应该体现这一点。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人复议范围是有宪法和法律依据的。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同时,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因此,将抽象行政行为纳人行政复议范围,是有宪法和组织法依据的;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下的规定(多属一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是行政复议制度的重大进步和创新。
(三)国务院可以作为复议机关受理重要复议申请根据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政府或部门管辖,也就是由原机关复议。
当初作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主要职责是制定方针政策,从全局上处理行政事务,一般不宜、也难以处理大量的具体行政纠纷。
如果规定国务院作为复议机关,可能会影响国务院的正常工作。
在实践过程中,这一理由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一些实际工作部门和理论界的同志认为,由本机关复议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实际上是自己作自己的法官,难以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性,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务院作为最高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具有最高的层级监督权,这是宪法赋予的权力,由国务院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有利于发现和纠正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加强国务院对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的监督,同时也能在各级政府中起到有错必纠的示范作用,从行政管理的全体规模上推进依法行政。
因此,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按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四)程序上进一步方便申请人行政复议是公民权利的一种救济手段,与行政诉讼所提供的司法救济相比,它具有及时、方便、成本低等特点,应当更容易为群众所接受,但是,从行政复议条例实施的情况来看,效果并不理想,大量的行政纠纷并没有通过行政复议这一途径加以解决。
据统计,从1991年1月行政复议条例实施到1997年底,全国共有22万件行政复议案件,平均每年只有3万件。
而同期行政诉讼案件却逐年上升,仅1998年就达10万件。
这表明,行政复议制度的优越性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这里有对行政复议制度宣传普及不够,群众对行政机关信任度不高的原因,也有制度本身的原因。
如在管辖上,主要以条条管辖为主,很多情况下,申请人需要到异地去申请,不方便;时限较短,不利于申请人充分的准备等。
这次行政复议法的制定,充分地考虑了这些因素,尽量避免程序的司法化,并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定,力图方便群众:1.在管辖上,原则上让申请人自己选择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将选择复议机关的权利交给申请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地方保护或行业保护,是民主政治的体现,既公道又科学,也与现行的行政执法体制不矛盾。
此外还规定,申请人如果弄不清向哪一个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
2.在申请的形式上,规定了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3.放宽了申请复议的时限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申请复议的期限一般是十五天,有的单行法律规定只有五天,时间太短,不利于公民提出复议申请。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申请行政复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法放宽了申请复议的时限,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