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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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石家庄市消防安全工作,提高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责任单位1. 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本区(县)消防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单位。

2.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是本乡镇(街道)消防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单位。

3. 各村(社区)委员会:是本村(社区)消防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单位。

4. 各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单位。

5. 各社会组织和个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单位。

三、责任内容1. 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2. 落实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3. 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4. 定期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 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消防安全工作的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四、责任追究1. 对消防责任单位未履行责任导致火灾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对消防责任单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重大疏漏和失职的,将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3. 对消防责任单位拒不整改或违法抗命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直至关闭停业。

五、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得搞虚假整改、应付巡查等行为。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系根据题目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创作,仅供参考。

如需具体实施细则,建议参阅相关正式文件。

)。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04•【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2016年1月4日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等专业公安机关参照本规定依法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分管业务范围内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

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分管业务范围内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2年)-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

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2年)-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

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2年)正文:----------------------------------------------------------------------------------------------------------------------------------------------------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2年1月19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具体实施相关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七条在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中,对消防工作、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先进消防技术和设备推广使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八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消防工作情况;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订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有消防救援机构参与;(三)将消防安全责任制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加快乡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促进城乡消防事业共同发展;(四)将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升消防装备水平;(五)组织领导应急救援工作,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六)加强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建设,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依法享受工资、津补贴、保险以及相关福利待遇;(七)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八)组织开展重点防火时期、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九)加强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创新和技术成果推广,加大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力度;(十)建立对消防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将其纳入联动监管,实施信用约束;(十一)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十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2020年4月1日执行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2020年4月1日执行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津政令16号《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已于2020年1月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张国清2020年1月21日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市应急管理部门对本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八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九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工作规定。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15•【字号】雅办发〔2016〕52号•【施行日期】2016.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雅办发〔2016〕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雅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15日雅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本办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为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职责,依法建立的消防安全管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包括联席会议、检查督促、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四条消防工作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条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市级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19•【字号】许政〔2015〕67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许政〔2015〕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许昌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11月19日许昌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和《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许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必须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坚持属地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领域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和单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检查和消除本系统单位的火灾隐患。

第六条市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并协调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二)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四)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增加投入,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五)根据辖区的火灾形势和特点,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六)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社会联动机制,组织指挥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七)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对整改难度较大且严重影响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八)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防范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建立健全相关机构和规章制度,明确各级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三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明确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人,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机构和规章制度,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省消防总队负责全省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承担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五条市、县(市、区)消防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六条各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落实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职责,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做好员工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住宅小区、学校、医院等特殊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各项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项目部和各自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工地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第十条各级消防救援队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队伍成员的消防安全职责,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技能培训,确保队伍的消防安全。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保障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第十二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帮助各级单位和个人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6、《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供有关部门、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参照执行。

一、责任范围1.主要责任人是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或者经营活动场所使用权人配备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下级责任人是指消防安全责任机构中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单位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负主要责任的部门主管和领导干部。

二、责任体系1.建立和完善专职消防安全责任机构。

2.严格按照职责主体的权限和责任分工,建立职责主体的责任体系。

3.建立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消防安全工作审核制度,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定期的责任督导。

4.明确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主体的责任,并有效执行。

三、实施办法1. 建立公司负责人消防安全工作审核制度。

负责人应不定期对公司消防安全配备、消防安全管理、培训和演练等工作进行审核,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采取纠正措施及时示范有关责任人,以稳定公司的消防安全实施程序和结果。

2.加强培训和演练。

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重点对从业人员、消防安全责任机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普通培训和专业培训。

对消防安全培训方式和内容不够规范的,要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并及时进行改进补充。

3.完善消防安全文件。

应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消防安全方案、应急知识等制度档案,记录消防安全各类事项的运作情况,以备查阅和审查。

四、考核机制1.建立考核机制应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建立并完善定量指标考核体系,根据考核机制,实行检查评估验收,追究责任,评价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主体的责任。

2.建立考核证据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消防安全责任表、报送安全考核报告及消防安全检查记录等文件,作为考核依据。

《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河北省【发布文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181号【发布日期】xx-12-31【生效日期】xx-0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181号《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xx年十二月二十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七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自二○一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xx年12月31日第一条为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负责对本办法所适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本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本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由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有关会议,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三)将消防站建设、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监督管理、灭火救援和执勤训练等消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年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地方消防经费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四)建立并完善消防工作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督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监管单位的消防管理,指导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组建的消防技术服务组织开展技术服务;(五)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公安机关报告的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等问题,以及报请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事项,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督促整改;(六)加强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保障政府批准征召的消防专职队员和消防文职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七)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城市社区和农村建设的内容,并确定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八)负责重、特大火灾扑救中部门联动、物资调配、受伤人员救治,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九)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扑救火灾、举报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和落实责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区等组织单位及个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管理制度,对本单位或本人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责任、职责和义务承担处罚或评先表彰的制度。

第四条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是全员参与、属地管理、分类管理、生产经营相结合、安全与发展相统筹。

第五条按照管理范围,可以分为全员参与、单位管理和个人管理;按照管理职责,可以分为综合管理、专职管理和委派管理。

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制定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全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全员参与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工作是全员参与的责任。

第九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教育计划,开展定期消防安全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全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记录备查。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全员的消防安全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做出正确的反应和处理。

第三章单位管理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

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发文字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公布日期】2004.12.31【实施日期】2005.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自二○○五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臧胜业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明确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依照本办法,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市、县两级公安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监督检查本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总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二)编制、实施消防规划,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消防经费投入,加强消防队伍建设;(四)消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五)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协调、督导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七)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八)负责重、特大火灾扑救中所需物资的调配、受伤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本办法第五条(一)、(四)、(五)、(六)、(七)、(九)项职责。

西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西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西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市级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等,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本区域内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为管辖范围内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

各市级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经营管理人或实际控制人,为本单位(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负责。

在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人提供的建筑物或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0•【字号】荆政发[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06]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各级人民政府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于2006年9月30日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荆门市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职责,预防和减轻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有关部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城区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

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督促各部门、各行业系统和下级人民政府逐级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二)组织编制辖区内城镇消防规划,规范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完善消防工作体系;(三)建立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和具有火灾危险大型活动的灭火疏散预案,统一组织指挥火灾事故的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责令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消除火灾隐患,对拒不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施公示和挂牌督办;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和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1-007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发办【2017】87号)

1-007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发办【2017】87号)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12•【字号】泉政办〔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泉政办〔2020〕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89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进一步健全我市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细化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办法》的重大意义《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具体体现,不仅有利于提升我市各级各部门消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而且对于解决新时期我市消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效指导提升我市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二、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要定期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或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确保消防经费保障、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和消防装备等建设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统筹解决制约消防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三、强化领导干部消防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等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定期研究消防工作并解决问题,督促班子其他成员落实职责,强化检查、指导和工作推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08•【字号】杭政办函〔2022〕54号•【施行日期】2022.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2〕5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8日杭州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建立函告、约谈、督查、通报警示、挂牌整治、考核等制度,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

一、函告制度(一)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函告制度,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具体落实。

函告对象为各区、县(市)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及行业主管部门(单位)。

函告形式包括建议函和督办函。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向相关区、县(市)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发出建议函。

1.根据阶段性火灾数据分析研判,某行业、区域发生火灾频率较高的;2.根据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数据分析研判,某行业、区域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3.需要部署重大节假日、重点活动和重要会议等期间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4.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发出建议函后,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跟踪问效,函告对象未采取措施加强消防工作的,要适时形成专题报告,提请市政府实施专项消防安全整治或挂牌督办。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17•【字号】•【施行日期】2016.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推进消防安全责任工作的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了《衡水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各部门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17日衡水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衡水市关于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政府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严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抓好本地消防安全工作,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对本地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对本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各级政府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部门职责对本部门及主管行业领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切实加强本部门及主管行业领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分管负责人,按照部门职责对本部门及主管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及主管行业领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协助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支持本部门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

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制度

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制度

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制度消防安全是城市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上海市作为国际大都市,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制度,以确保消防工作落到实处。

一、基本原则1.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

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消防工作落到实处。

3.依法治理、严格执法的原则。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安全监管,严厉打击消防违法行为,保障消防安全。

二、消防安全责任制1.政府责任(1)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

(2)各级政府要组织编制和实施消防安全规划,加大消防投入,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消防安全水平。

2.部门责任(1)消防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对单位、个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2)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3.单位责任(1)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2)单位要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单位要定期进行消防设施设备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4.个人责任(1)个人要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2)个人要爱护公共消防设施,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积极参与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三、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1.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

2.对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0年3月起施行)

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0年3月起施行)

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0年3月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上海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监督和追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八条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共同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和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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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等专业公安机关参照本规定依法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分管业务范围内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

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分管业务范围内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六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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