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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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实施办法(定稿)
为加大对恶意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移送和查处工作,促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

第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日常巡查、受理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大执法力度,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行为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责令限期支付书面决定:(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三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行为人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的证据材料及其他有关证据,作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依据。

第四条行为人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故意逃匿、躲藏或不出面配合处理案件,致使劳动者无法向其追要劳动报酬,应认定行为人欠薪逃匿。

第五条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第六条在送达责令限期支付书面决定到期后,行为人仍未履行涉嫌犯罪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制作和随附以下材料,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
(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4)已作出责令改正、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附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或《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5)劳动者本人或劳动者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笔录;
(6)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
(7)涉案的书证、物证等有关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发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及时对相关人员制作笔录,调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笔录制作,提高笔录制作质量。

在人数较多的情况下,在对劳动者制作笔录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案情选择制作笔录的对象,选择的对象应当有一定的代表性。

对未能制作笔录的劳动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向其提供自书或代书模板,让其自行或委托他人书写材料,反映劳动者个人信息、建立劳动关系情况及未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等。

(2)及时收集由劳动者签名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将劳动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拖欠劳动报酬的具体月份、金额及总金额、联系方式等项目列表,交由劳动者签名按指印确认。

(3)及时制作《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等责令支付文书,按照规定送达给当事人,并收集依法送达相关文书的证据。

第八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违法事实及移送理由形成书面材料,填写《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连同案卷材料一并报本机关正职负责人
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移送或者不予移送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并依法继续实施劳动监察。

第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已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个人极端事件,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条市(区县市)公安(分)局的治安支(大)队是公安机关具体承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机构。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直接移送至同级公安机关治安支(大)队。

对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治安支(大)队设联络员。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收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人员当场核对案卷是否装订整齐,标注是否清晰、材料是否齐全等。

对案卷装订整齐、标注清晰、材料齐全的,公安机关应当接受、签收、加盖公章。

对案卷装订不齐、标注不清晰、材料不齐的,公安机关可以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完善后再移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也应当按照要求补充完善后再移送。

第十二条案卷装订整齐、标注清晰、材料齐全的标准。

案卷装订整齐是指:
(1)案卷有封面、封底;
(2)案卷有目录;
(3)全部案卷材料按照一定顺序装订成卷。

标注清晰是指:
(1)案卷封面标注单位、案件名称、具体承办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移送人员姓名与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
(2)案卷目录中标明证据序号、证据名称、页码等内容;
(3)每页案卷材料右上角均标清页码;
(4)若移送的证据材料为复印件,应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经核对无误”字样。

材料齐全是指:
(1)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必须齐全。

具体包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等。

(2)案卷目录所列其他证据材料均能一一对应,装订在卷;
(3)所移交的证据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如笔录有当事人按指印、有2名执法人员签名等。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应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依法提出立案或不立案的意见。

在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当日,应
当将《立案决定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不予立案理由说明书》送达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若公安机关接收的案卷为复印件,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时,无需退还复印件;若公安机关接收的案卷为原件,作出不立案决定或其他原因需要退还原件的,公安机关应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件在3日内退还。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也可以建议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或者对公安机关立案后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建议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第十五条发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后,区(县、市)公安机关及下属机构在所在区(县、市)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应做好以下工作:
(1)及时掌握案件动态,维护社会稳定;
(2)案件涉嫌犯罪的,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在搜集证据、查找违法犯罪嫌疑人、从刑事执法办案角度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查取证等方面,依法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案件正式移交的,公安机
关应当依法接受,并依法办理。

(4)公安机关具体承办单位,应及时将案件办理情况反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后续工作。

第十六条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启动联动机制: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执法检查时遇到恶意阻挠检查、对执法人员进行恐吓或者暴力抗法的情况,可及时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查处建设领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案件时,认为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交通畅通或上访群众人数聚集比较多的时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联络员通知公安机关对应的联络员,取得一致意见后,事发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维护秩序,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并立案侦查的涉嫌犯罪案件,需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的;
4、经协商确有必要进行协作执法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及时做好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各类拖欠劳动报酬案件,对其中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保持横向沟通,强化纵向指导。

各单位确定联络人员,建立定期(半年)或不定期(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重点疑难问题,研究制定预防和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措施。

对部门问题需要形成规范性文件的,任何一方均可随时提请召开联席会议,规范执法,形成共识,解决问题。

联席会议由各单位法制机构(部门)或相关职能机构(部门)负责人、劳动监察支队主管负责人、治安支队主管负责人参加,每次联席会议后,形成会议纪要。

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制度,通过简报、会议、网络等多种形式实现信息共享,合力做好案件查处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建立典型案例的社会公布制度,进一步推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深入开展。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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