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除草剂等农药的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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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农药管理条例政策法规司2017-04-14(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药登记第三章农药生产第四章农药经营第五章农药使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

对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范文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范文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农药的管理,保护农产品质量和环境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农药分类1. 按用途分类:农药分为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和其他农药。

2. 按毒性分类:农药分为高毒、中毒、低毒和非毒农药。

3. 按来源分类:农药分为化学合成农药和生物农药。

三、农药使用登记1. 农药使用单位需在农药使用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并提供农药使用计划、使用单位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

2. 农药使用登记机构需对农药使用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农药种类、用途、使用范围等因素进行分类管理。

四、农药使用限制1. 农药的使用必须符合农作物生长期、病虫害诱发期和作物收获期,严禁在禁用期使用农药。

2. 农药使用单位需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上的使用方法、用量进行使用,严禁过量使用或未经授权擅自改变农药用途。

3. 禁止将农药用于非农业生产和生活消费领域,禁止私自生产、销售、储存农药。

五、农药储存管理1. 农药使用单位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环境要求,对农药进行分类储存,防止农药受潮、变质或溢漏。

2. 农药储存场所需配备储存设施和器材,保证农药的安全储存和易于检查。

3. 农药使用单位需定期检查储存环境,记录储存情况,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六、农药风险评估与防护1. 农药使用单位需开展农药风险评估工作,研究农药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 农药使用单位需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和设施,保证农药施用人员的安全。

七、农药废弃物处理1. 农药使用单位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废弃农药及其包装物进行分类、封存和处置,禁止随意倾倒或混合处理。

2. 农药废弃物处理单位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备,对废弃农药进行安全无害化处理并记录处理过程。

八、农药使用监督检查1. 农药使用单位需配合农药使用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场所进行检查。

2. 农药使用监督机构需定期对农药使用单位进行抽查、监测和评估,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

农药使用管理规定范文(2篇)

农药使用管理规定范文(2篇)

农药使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使用管理,提高农作物的质量和农产品的安全性,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农药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药的生产、销售、使用和存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农药使用应遵循“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

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正确、合理地使用农药,确保农作物安全。

第四条农药使用管理应坚持科学、预防和综合治理的原则,推行绿色、环保的农药使用模式。

第二章农药使用的许可第五条从事农药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有关农药行政主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

第六条农药许可的程序和条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健全的生产设备和工艺,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性、环保性要求;(二)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实验室或检测设备,能够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产品质量检测;(三)具有独立的产销管理机构,能够确保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四)生产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并接受农药的质量监督、抽检和检测;(五)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农民提供农药使用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八条农药销售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销售场所和仓库设施;(二)销售企业必须保证产品的质量和真实性,不能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的农药产品;(三)销售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农民提供农药使用指导和技术支持;(四)销售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接受农药质量监督、抽检和检测。

第九条农药使用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了解农药使用的知识和技能,具备正确使用农药的能力;(二)使用农药前必须按照农药使用说明书进行农药配置和操作;(三)使用农药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农药使用的安全和有效性;(四)使用农药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

第十条农药使用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重新办理。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药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态安全,促进农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药管理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环保”的原则,科学合理使用农药,保护农业生产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农药残留和污染。

第三条国家依法对农药进行管理,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和农药研究与开发,促进农药科技创新,提高农药管理水平和质量。

第四条农药管理应当实行分类、分级监管,根据农药的毒性、用途分类管理,严格进行分级注册和分级管理。

第五条农药管理应当把握质量控制、安全使用、环保治理等各个环节,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技术、经济等手段开展农药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药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农药监管体系,加强对农药市场、使用环节的监管,重点监测检测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

第七条农药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农药注册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农药使用及管理制度,保证使用人员的安全,正确使用农药,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标准。

第九条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接受农药管理部门的考核,取得相应业务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农药经营和使用活动。

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经营、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农药分类、注册和评价第十一条农药按照其毒性、用途等因素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农药分为高毒、中毒和低毒三类,按照其作用机理分为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调节剂等多个品种。

第十三条农药应当在农药管理部门进行分级注册,按照公示、公开和听证等程序进行评价和审批。

第十四条农药注册和评价应当充分了解农药的化学特性、生物特性、环境行为等,对其生态风险、食品安全、生态环境等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性评价。

第十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生产的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经过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在市场流通。

第十六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注册证书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其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格应当与所持有的注册证书相符。

农业行业农药使用管理条例

农业行业农药使用管理条例

农业行业农药使用管理条例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对于国家的粮食安全和农民的生计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合理规范农业行业中农药的使用,保护农产品质量和环境安全,制定农药使用管理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将分为几个小节,对农药使用管理的相关规范和规程进行论述。

一、农药的种类和选择农药是农业生产中用于防治病虫害的化学物质。

根据不同的作用对象和使用目的,农药可分为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等。

在选择农药时,需根据农田的具体情况和病虫害的种类,选用合适和适量的农药,以达到预期的防治效果。

二、农药的正确使用方法正确使用农药对于保证农作物的安全和环境的健康至关重要。

在使用农药前,农民应仔细阅读农药使用说明书,掌握农药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在农药的施用过程中,要注意正确的浓度配制、适当的施用量和合适的施用时间,避免浪费、过量使用和错误施用。

三、农药使用的安全措施为了保护农民的身体健康和环境的安全,农药使用时应采取一系列安全措施。

农民在施用农药前,应佩戴合适的防护用具,如防护服、手套、口罩等,减少身体接触农药的机会。

施用农药时,应避免农药的溅入眼睛和口腔,避免吸入农药的烟雾和粉尘。

使用后,要及时洗净防护用具和身体。

四、农药的存储和废弃处理农药是一种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正确的存储和废弃处理对于防止农药的污染和环境的危害至关重要。

农药应存放在专门的存储间或储存罐中,避免与食品、饮水等接触。

农药的空包装应妥善处理,避免被儿童误食。

废弃的农药应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和销毁,防止对环境和人体造成污染和危害。

五、农药使用的监管和培训为了确保农药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施用,农业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农药使用的监管和培训。

通过定期检查和抽查,发现和纠正农民在农药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同时,加强农民的农药使用培训,提高其对农药的认识和使用水平,提升农药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六、农药使用的针对性政策根据不同地域和作物的特点,制定针对性的农药使用政策也是非常必要的。

农药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农药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农药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的使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和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各类农药,包括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

第三条农药使用管理应遵循“科学、安全、节约、环保”的原则,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农药的毒性、用途、作物等进行分级,并确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五条农药使用管理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农药使用的记录真实、完整、可查。

第二章农药采购管理第六条农药的采购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选择正规的农药生产企业或销售单位。

第七条采购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知识,确保选择到合格的农药产品。

第八条农药采购应进行计划性采购,根据农作物的生长季节和病虫害情况确定采购数量和规格。

第九条采购农药应注意查验产品的有效期和防伪标识,严禁购买过期或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条农药采购记录应详细、准确,包括品名、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等信息,并及时归档保存。

第三章农药存储管理第十一条农药存储应选择干燥、通风良好的库房,远离热源和火源,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二条农药库房应定期清理,保持整洁卫生,储存方式要符合农药的要求。

第十三条农药库房内应设置醒目的标识,标明农药的种类、毒性等信息,避免混淆使用。

第十四条农药在库存储期间应定期检查,防止产品发生变质、泄漏等情况。

第十五条农药库房的出入库管理应严格执行,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记录详实。

第四章农药使用管理第十六条农药使用前应作好作物检查、病虫害调查,确定合理用药方案。

第十七条农药使用前必须穿着防护装备,严禁食用、饮水、吸烟等行为。

第十八条农药使用时应按照产品说明书和使用方法正确施用,严禁超量使用。

第十九条农药使用过程中如有意外情况发生,应立即停止使用,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条农药使用后要及时清洗工具和设备,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第五章农药废弃物处理第二十一条农药废弃物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封存处理,杜绝随意丢弃。

农药使用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农药使用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农药使用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使用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农民健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农药使用的人员。

第三条农药使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推动农药使用和环境保护、健康保护协调发展。

第四条农药使用管理应坚持农民自愿原则,引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药,提高农药使用效率。

第五条农药使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药经销单位和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二章农药使用审批第六条农药使用前应经过审批,并具有有效的农药使用资格。

第七条申请农药使用审批需要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农药使用计划、农药购买凭证、农药使用人员证书等。

第八条农药使用审批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获得批准。

第九条农药使用审批应当做好备案工作,包括审批表、使用计划、购买凭证等资料的归档管理。

第三章农药使用操作第十条农药使用人员在使用农药前,应对农药进行认真核对,确认农药的名称、种类、用途等信息。

第十一条农药使用人员在进行农药使用操作时,应戴好防护用具,避免接触农药。

第十二条农药使用操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和使用说明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农药使用方法。

第十三条农药使用人员在操作农药时,应注意避免农药溅到其他地方或直接接触水源。

第四章农药使用储存和销毁第十四条农药使用人员应当做好农药的储存管理工作,确保农药存放干燥通风、火源离开等安全条件。

第十五条农药使用人员在农药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销毁农药包装及剩余农药,不得乱倒、乱丢。

第十六条农药使用人员在销毁农药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由专业人员进行处理,不能私自处理。

第五章农药使用监督和检查第十七条农药使用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农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农药使用合法安全。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农药使用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根据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农药使用部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对农药使用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范文(2篇)

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范文(2篇)

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的安全使用管理,保护农作物、畜禽养殖和人类的健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药安全使用管理是指确保农药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防止农药残留对农作物、环境及人类造成危害的一系列工作。

第三条农药安全使用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执法、公开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农药安全使用的制度和机制,完善农药安全使用监督和检测体系,加强农药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农药安全使用水平,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第二章农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第四条农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包括农业部门、农民、企事业单位、农资经营者等。

第五条农业部门负责农药安全使用的统一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健全农药安全使用制度,制定农药安全使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农民是农药使用的主体,应按照农业部门制定的农药使用技术规范,正确使用农药,保证农药使用的正当性和安全性,加强农药使用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农药使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农药购买、储存、使用、销售和废弃物处理制度,加强对农药使用人员的培训和指导,确保农药使用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八条农资经营者应按照农业部门的要求,进行正规化经营,健全和严格执行农药销售管理制度,加强对客户的农药使用指导,重点加强对农药销售凭证的管理。

第三章农药使用技术规范第九条农药使用技术规范是指根据农作物、畜禽养殖的具体情况,制定的农药使用的技术要求、方法和注意事项等规范性文件。

第十条农业部门应根据不同农作物、畜禽养殖的丰产高效需求,制定相应的农药使用技术规范,并及时进行修订和公布。

第十一条农民和农业技术人员应按照农业部门制定的农药使用技术规范进行农药使用,不得随意调整农药使用剂量和频次,严禁使用禁用农药或非法农药。

第四章农药购买、储存和销售管理第十二条农药购买、储存和销售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健康出产、流通、使用及废弃农药处理的管理制度。

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了保障农业生产健康可持续发展,保护农产品的质量与安全,加强农药的安全使用与管理,制定本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二、目的和原则(一)目的:本规定旨在确保农药的安全使用,减少农药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保障农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

(二)原则:1.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农药危害发生,减少农药使用量,优化农药使用结构。

2.科学合理使用,有序推广。

选择适宜的农药,按照标准使用剂量,遵守使用方法和时间。

3.加强管理,严防滥用。

加强农药市场监管,打击农药非法销售行为,严禁无证购买、无证使用农药。

三、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要求(一)农药使用人员资质要求:1.农药销售人员应取得相关证书,接受农药使用培训。

2.农药施用操作人员应取得相关证书,经过培训合格方可从事农药施用工作。

(二)农药购买与使用:1.农户购买农药应凭有效身份证件,且不得超过其农田面积相应的农药使用限量。

2.农药销售商不得向无证购买者出售农药,并定期报送农药销售统计数据。

3.农药施用前需认真核对农药品种、剂量和使用方法,确保正确使用。

(三)施药时间与遵循间隔:1.农药施用应遵循农作物生长周期、虫害季节和气象条件,选择最佳施药时间。

2.相同农药作物施用间隔不得缩短,避免农药残留超标。

(四)农药储存与管理:1.农药储存室应远离住宅区、水源地和食品加工厂,保持良好通风。

2.农药储存室内应保持清洁干燥,设立农药存储记录,并定期检查农药储存状态。

(五)防护措施与保护自身安全:1.施用农药时,农药施用人员应佩戴防护服、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

2.农药施用前应告知周围人员,远离施药区域。

(六)监督与执法:1.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和农药使用台账,定期进行农药使用信息的汇总与分析。

2.加大农药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农药非法销售行为。

四、农药安全风险防控(一)农药选择与使用:1.选择低毒、高效、环保型农药,尽量减少有机氯农药的使用。

2.注意阅读并按照农药说明书使用农药,严禁超剂量使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兽药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兽药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兽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1.10.22•【文号】国办发[1991]67号•【施行日期】1991.10.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兽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农药和兽药对于防治农、林、牧业发生的病、虫、草、鼠害,促进农、林、牧业生产和保护人畜健康具有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在农药、兽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管理不严格,使用不科学。

某些出口农副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用药有时发生安全事故,甚至造成环境污染,影响人民的身体健康。

因此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逐步解决农副产品农药、兽药残留含量过高等问题,对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稳定和发展我国农副产品出口贸易,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此,经国务院同意,特作如下通知:一、农药、兽药的登记制度凡生产或进口用于防治农、林、牧业的病虫、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调节植物生长的农药(包括化学农药的原药和加工制剂及生物农药),一律向农业部申报登记;凡生产或进口兽医专用的生物制品、生化药品和化学药品、中药,须经农业部或省级畜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

未经登记的农药、兽药一律不准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二、农药、兽药的生产管理农药生产要严格实行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制度。

凡未取得化工部门的许可证(或准产证)的企业一律不准生产。

对不具备生产条件和污染环境的老企业要限期整顿,逾期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

兽药生产严格按《兽药管理条例》管理,具体办法由农业部制定。

凡农药项目未经化工部批准,兽药项目未经农业部批准的,各地不准审批立项、对外签约和建厂或新建生产装置。

三、农药、兽药的使用管理农药的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控制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次数和安全间隔期。

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三篇)

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三篇)

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作物的生长和发展,保护农民和环境的健康,加强农药安全使用的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药生产、经营、储存、使用、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药安全使用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科学使用、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农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应依法守信,采取预防、监测、监控等措施,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农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应加强科研、技术推广、培训等工作,提高农民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使用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农药注册管理第六条农药的注册应依法进行,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

第七条农药注册应提供农药的名称、成分、用途、用法、用量、毒性等信息,并报送相关的安全评价数据。

第八条农药注册应按照其对作物、环境和人的影响进行分类管理,并对其使用范围、用量进行规定。

第九条农药的注册有效期为5年,过期后需重新申请注册。

第十条农药注册后,应公开其相关信息,包括注册证书的编号、有效期、注册农药的名称和生产企业等。

第三章农药生产管理第十一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生产资格和必要的安全设施,符合相关的生产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原料药品库存和生产流程管理制度,确保原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制定生产计划,确保生产数量和质量的稳定和可控。

第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施、工艺流程、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和培训,保证生产过程的安全。

第十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农药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将农药产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记录在册。

第四章农药经营管理第十六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符合相关的经营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七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建立清晰的进货、销售、退货等管理制度,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

第十八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定期进行库存盘点和检查,确保存放环境的卫生和农药的有效性。

第十九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农药泄漏、事故等突发情况。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药的管理,促进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保护农产品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药限制使用管理的目标是,合理使用农药,保证农产品质量,减少农药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民健康。

第三条农药限制使用管理适用于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农户、农村集体组织等使用农药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农药限制使用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统筹兼顾,综合施策。

第五条农药限制使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加强农药监管力度,提高农药使用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第二章农药登记管理第六条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销售农药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农业部门的要求进行农药登记。

第七条农药登记要求农药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相关的资料,包括农药的成分、作用机制、毒性、使用方法、用途范围等。

第八条农药登记应当经过严格审核,确保农药的质量和安全性,并根据农药的属性和危害程度,分为不同类别进行管理。

第九条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相关农业部门报告农药销售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

第三章农药使用管理第十条农药使用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农业部门的要求进行农药使用登记。

第十一条农药使用登记要求农户提供相关的资料,包括农田信息、作物品种、农药种类和用量等。

第十二条农药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使用说明进行,不得超量施用或违规使用农药。

第十三条农药使用人员应当接受农药使用培训,掌握农药的正确使用方法,提高农药使用的安全性和效果。

第十四条农药使用现场应当设置农药储存区、农药废弃物收集处等设施,确保农药使用过程中不发生农药泄漏或污染。

第十五条农药使用后必须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防止农药残留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四章农药销售管理第十六条农药销售单位在销售农药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农业部门的要求进行农药销售登记。

第十七条农药销售登记要求销售单位提供相关的资料,包括销售农药的种类、数量、销售对象等。

关于严格控制除草剂使用 保护生态环境的建议

关于严格控制除草剂使用 保护生态环境的建议

关于严格控制除草剂使用,保护生态环境的建议一、减少除草剂使用量建议农业生产者减少除草剂的使用量,采用更加环保的除草方式,如机械除草、人工除草等。

同时,对于必须使用除草剂的情况,应选择低毒、低残留的除草剂,并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二、推广生物防治技术生物防治技术是一种环保的病虫害防治方式,可以有效替代化学农药的使用。

建议加大生物防治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力度,鼓励农民采用生物防治技术,保护生态环境。

三、建立绿色农业标准建立严格的绿色农业标准,规定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药和化肥的使用标准,确保农产品的安全和环保。

同时,加大对绿色农业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提高农民对绿色农业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四、提高农民环保意识通过举办培训班、科普讲座等方式,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使其认识到农药对生态环境的危害,自觉减少农药使用量。

同时,加强对农民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其掌握环保农业生产技术。

五、强化政府监管力度政府应加大对农业生产过程的监管力度,严格查处违规使用农药的行为。

同时,建立健全的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对农产品进行全面检测,确保农产品安全无虞。

六、推广生态农业模式推广生态农业模式,通过合理的种植结构、养殖结构等手段,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量,保护生态环境。

同时,加大对生态农业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生态农业的认识和认可度。

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途径。

应注重农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采取合理的农业生产方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

同时,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抗灾能力,确保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

八、加强科研力度与成果转化加强科研力度,加大对环保农业技术的研究投入,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同时,建立健全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确保科研成果的实际应用效果。

此外,应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外先进的环保农业技术和管理经验。

九、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制定严格的环保农业管理规定和标准。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草甘膦等化学除草剂及农药使用的通知-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草甘膦等化学除草剂及农药使用的通知-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草甘膦等化学除草剂及农药使用的通知正文:----------------------------------------------------------------------------------------------------------------------------------------------------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草甘膦等化学除草剂及农药使用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草甘膦是一种内吸传导性能极强的广普灭生性除草剂,接触人体或人畜误食均会产生危害,严重可造成死亡。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防止出现农药事故,现就限制使用草甘膦等化学除草剂及高毒农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觉遵守,规范使用。

个人与单位要自觉按产品说明正确使用草甘膦等化学除草剂,在喷洒草甘膦等化学除草剂的区域内树立警示牌、告知牌或拉警示线。

如喷洒草甘膦等除草剂的区域位于人畜经常活动地,必须同时将喷洒范围告知周围沿线的村庄及村委会。

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国家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的农药。

二、预防为主,物理防治。

始终坚持“物理防治,减少危害”的原则。

首先采用物理防治、生物防治和人工防治等多种方式,必要时采用的化学防治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要求规范使用,做到安全、有效、经济三者互为一体。

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破坏生态环境的化学防治手法,提倡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无)残留农药及生物农药,保护生态环境及有益生物。

三、着重培训,指导使用。

市农业局要重点加强对农药经营者的技术指导,强化草甘膦等化学除草剂及农药安全使用,加大对农民合理使用草甘膦等化学除草剂及农药的培训力度,根据农产品生产的季节特点,指导其科学、合理使用农药。

要综合运用物理防治、生物防治和人工防治等防控措施,大力推广绿色防控和高效、安全施药技术,推进草甘膦等化学除草剂及农药“统购、统供、统配和统施”服务,防止滥用、乱用、误用农药,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制度。

2023年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2023年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2023年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安全使用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和储存管理,以及农药批发商、零售商、农民和农村居民对农药的使用和运输。

第三条农药安全使用管理依据科学性、安全性、环境友好性为原则,强调从源头控制和综合管理,采取风险评估和监测手段,加强农药的标识、包装、贮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的管理。

第二章农药生产管理第四条农药生产企业应遵循国家和地方有关农药生产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农药生产环节的质量控制。

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确保农药的质量安全,减少残留量和毒害风险。

第六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研发体系,注重新农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鼓励生产环境友好型农药并推行绿色生产理念。

第七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加强对生产工人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第三章农药经营管理第八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九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对购进的农药进行质量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农药采购和销售记录,定期对销售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农药监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

第十一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向农民和农村居民提供农药使用方面的咨询和技术支持,并加强对其使用农药的宣传和教育。

第四章农药使用管理第十二条农民在使用农药时应按照农药标签上的使用说明进行使用,不得超量使用或滥用农药。

第十三条农民在使用农药前应个人防护装备,减少接触农药的风险。

第十四条农民不得用于农产品生产、畜禽养殖和病虫害治理的农药,不得用作非法用途,不得贩卖或转让农药。

第十五条农村居民不得未经许可私自购买和使用农药,禁止在农村居民区域内非法销售农药。

第十六条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农药使用情况的监管,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监督管理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监督管理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12.12•【文号】农办农〔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监督管理的通知农办农〔2018〕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其生产和使用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

近年来,一些地方农药制假售假现象屡禁不止,非法生产销售禁用农药隐患尚未消除,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时有发生,暴露出农药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

在当前全面推进改革的关键时期,各地要全面履行《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切实加强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药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认识农药安全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治理能力,提升农药行业安全管理水平。

要根据新时期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质量兴农、绿色兴农的要求,加快推进农药高质量发展和绿色发展。

要高度重视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等重点环节安全风险防范,切实加强监督检查、风险监测、隐患排查、宣传指导等工作,严防农药安全事故发生。

二、全面落实农药监管措施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多小散,监管任务重、难度大。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条例》及配套规章的规定,全面履行农药监管职责,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企业,紧盯不放,从严从细落实各项措施。

在农药生产环节,重点监督检查生产企业的证照是否齐全,生产过程管理是否规范,安全主体责任是否落实,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以及二维码标注和追溯平台建设情况。

农药使用相关管理规定

农药使用相关管理规定

农药使用相关管理规定为了有效控制农药能够平安、正确地被使用,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农药使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保障人身安康,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农、林、牧业平安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农药包括用于农、林、牧业防治病、虫、草、鼠、螺等有害生物的药剂,以及提高这些药剂效力的辅助剂和增效剂;用于植物或农、林产品的防腐保鲜剂;调节植物或昆虫生长发育等的药剂。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农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药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农药使用管理负责制,指定负责人,负责农药平安使用的宣传和教育,并对管辖范围内使用农药的状况进行监视检查。

工商、计量、环保、卫生、商业、林业、公安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植物保护机构应对使用者所使用的农药的质量、效力和使用范围等进行监视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

农药使用者有权利和义务举报假冒伪劣农药产品。

第六条植物保护机构应对农药使用者进行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和农药平安使用技术的和指导。

农药使用者有义务承受培训和指导。

第七条经营单位销售的农药,必须具有完整的标签,载明如下内容:(一)农药名称;(二)规格;(三)国产农药的标准号、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号、注册商标及进口农药登记证号;(四)净重或净容量;(五)生产厂名、地址;(六)农药类别;(七)使用说明;(八)毒性标志及本卷须知;(九)生产日期或批号;(十)有效期。

不得销售和使用标签内容不齐全或鉴别不清、包装破损及过期的农药。

第八条农药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农药的平安、合理使用的有关规定,按照标签及说明书的内容正确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增加用药浓度和数量。

配药和施药时要做好预防措施,以防人畜中毒及污染其他作物和环境。

农药安全管理规定

农药安全管理规定

农药安全管理规定农药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对公司农药采购、存放、领用、使用等环节的规范管理,确保农药的安全使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公司所使用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类别的全部农药。

二、农药的采购管理1、使用单位根据需求,审批计划后,应到三证齐全的正规单位购买,并核实商品名称、有效成分、出厂日期、使用说明、保质期等内容;2、禁止采购下列农药:国家规定的剧毒农药;不符合国家规定或检验不合格的农药;无标签或标签说明不明确的农药;超过保质期的农药;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包括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铵);3、农药购进入库前,须将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弄清产品有效成分的种类和含量,确保无误后,方可入库,并记录在册。

三、农药的存放管理1、农药必须建立专门的储存仓库,并有专人管理,建立农药入库登记台账及记录;2、仓库应具备卫生、防腐、避光、通风、干燥等条件;3、仓库应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4、农药要分类存放,并悬挂标识牌,设立警示标识;5、农药堆放要合理,码放稳固,不宜过高,远离电源;6、农药不能与食品、种子、食粮存放在统一房间内,屋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7、存放的农药应有完整无损的包装和标志,包装破损或无标识的农药一律按有毒农药处理。

四、农药的领用管理1、仓库管理人员应建立农药领用台账,并做好记录存档;2、农药的支付应由使用单元(班组)负责人与配药职员一起支付,并在领用台账上具名;3、农药的领用应以满意当次使用量为准,不得多领。

五、农药的使用管理1、配药人进行配药时,使用人要进行监督;2、配药人员配药时,要配戴胶皮手套、防毒面具或口罩;3、配药前,应检查农药的品名、有效成份的含量、出厂日期、使用说明等,按照标签上的用量、浓度配制,不得任意增加用量;禁止使用鉴别不清或过期的农药;4、配制农药时要用有毒标识的稀释桶,先配母液后稀释,将农药夹杂均匀后再进行施用;使用人要监督配药职员将领用的药品全部稀释;若有剩余农药应监督配药人将农药退回仓库保管;5、配药应远离饮用水源,有专人看管,谨防农药丢失或被人、畜、家禽误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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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除草剂等农药的管理使用规定
为了加强我场农药特别是除草剂监督管理,规范农药使用活动,保障科学、有效施用农药,保护农、林、畜等产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杜绝违规用药和错用农药现象,特制定本规定。

一、具体程序
1、农药采购
用药单位报计划→植保站统计→种子粮油物资公司采购。

所采购农药产品包装物上必须紧贴或者印制有标签并附具说明书,具体注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以及农药的有效成份、含量、用途、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不得采购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包装上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

2、农药保管
供应站具体负责按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类别进行分类、分仓库保管,特别是各类除草剂要单独放置,不得相互污染,所有农药要做到标签齐全,容易识别,并做好相关台帐。

3、农药发放施用
根据植保站下达的病虫情报,用药单位按照计划面积计算好所需农药数量并填写表格→植保站审核签字→供应站发放→用药单位保管具体领取。

用药单位在规定时间段内和特定的作物上遵照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正确配药、施药,做好记录,并做好废弃物回收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

4、除草剂施用
①农作物田间除草剂的施用:除草剂有很强的针对性,不得超越登记范围使用,大田生产要慎用易造成严重药害的除草剂。

未经田间试验,限于水稻上使用的除草剂不得应用于二麦上,同样,二麦上使用的除草剂不得应用于水稻上,如:二麦上使用的骠马要慎用于水稻上,否则易造成严重的药害和产量损失。

②田头沟边、外包地、绿化地及防风林使用除草剂:原则上只准使用草甘磷类灭生性除草剂。

二、具体要求:
1、全场所有农药(农、林、仓储、卫生用)尤其是除草剂的使用程序:种子粮油物资公司采购→供应站分类管理→基层用药单位(大队及作业区、林业站、畜牧场等)具体使用→农技中心监督。

2、用药单位现有库存农药由供应站负责回收集中管理(7月25日前完成),用药单位实行零库存。

3、用药单位使用时,按计划用多少领多少,提前1天领取,剩余农药用完后再送回供应站。

4、严禁私自购买或倒卖农药,违者严肃处理。

5、植保站应当加强指导农业、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

6、使用除草剂注意事项:施用时要密切注意天气变化,要求2级风以下、近期无雨水的晴朗天气,定向喷雾,做到不漂移到敏感作物上。

用过除草剂施药机械要反复清洗,方可再作他用,清洗时同样不得污染水源和敏感作物。

7、恶草杀的管理使用:原则上只有林业园艺中心有权在长有加拿大一枝黄花外的地段施用恶草杀。

全场所有的甲嘧磺隆类除草剂(恶草杀)由供应站实行集中管理,凡原使用单位存有的恶草杀及包装物立即上交给供应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使用,确要施用时要先提出申请,使用专人和专用弥雾机,做好台帐,记录施药人、施药范围和施药量,并回收包装物,做到谁申请、谁使用、谁负责。

靠近农田的绿化带,林业园艺中心不得施用恶草杀,长有加拿大一枝黄花外的地段不得已喷施或添加甲嘧磺隆类除草剂时,林业园艺中心负责把好用药关。

三、农药引进和推广
田间试验:由用药单位提出田间试验申请,经农技中心批准,植保站根据相关植保信息,牵头组织相关农药进行田间试验。

安全、高效农药方可推广,并开展培训活动,提高施药技术水平,无田间试验的农药不得进行大田推广。

二00八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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