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防火间距

建筑物防火间距
建筑物防火间距

建筑物防火间距

为了防止建筑物间的火势蔓延,各幢建筑物之间留出一定的安全距离是非常必要的。这样能够减少辐射热的影响,避免相邻建筑物被烤燃,并可提供疏散人员和灭火战斗的必要场地。

防火间距是两栋建(构)筑物之间,保持适应火灾扑救、人员安全疏散和降低火灾时热辐射等的必要间距。

一、影响防火间距的因素

1.辐射热

辐射热是影响防火间距的主要因素,辐射热的传导作用范围较大,在火场上火焰温度越高,辐射热强度越大,引燃一定距离内的可燃物时间也越短。辐射热伴随着热对流和飞火则更危险。

2.热对流

这是火场冷热空气对流形成的热气流,热气流冲出窗口,火焰向上升腾而扩大火势蔓延。由于热气流离开窗口后迅速降温,故热对流对邻近建筑物来说影响较小。

3.建筑物外墙开口面积

建筑物外墙开口面积越大,火灾时在可燃物的质和量相同的条件下,由于通风好、燃烧快、火焰强度高,辐射热强。相邻建筑物接受辐射热也较多,就容易引起火灾蔓延。

4.建筑物内可燃物的性质、数量和种类

可燃物的性质、种类不同,火焰温度也不同。可燃物的数量与发热量成正比,与辐射热强度也有一定关系。

5.风速

风的作用能加强可燃物的燃烧并促使火灾加快蔓延。

6.相邻建筑物高度的影响

相邻两栋建筑物,若较低的建筑着火,尤其当火灾时它的屋顶结构倒塌,火焰穿出时,对相邻的较高的建筑危险很大,因较低建筑物对较高建筑物的辐射角在30度至45度之间时,根据测定辐射热强度最大。

7.建筑物内消防设施的水平

如果建筑物内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设备完整,不但能有效的防止和减少建筑物本身的火灾损失,而且还能减少对相邻建筑物蔓延的可能。

8.灭火时间的影响

火场中的火灾温度,随燃烧时间有所增长。火灾延续时间越长,辐射热强度也会有所增加,对相邻建筑物的蔓延可能性增大。

二、确定防火间距的基本原则

影响防火间距的因素很多,在实际工程中不可能都考虑。除考虑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生产或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等因素外,还考虑到消防人员能够及时到达并迅速扑救这一因素。通常根据下述情况确定防火间距:

1.考虑热辐射的作用。火灾资料表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低层民用建筑,保持7~10米的防火间距,在有消防队进行扑救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蔓延到相邻的建筑物。

2.考虑灭火作战的实际需要。建筑物的建筑高度不同,需使用的消防车也不同。对低层建筑,普通消防车即可;而对高层建筑,则还要使用曲臂、云梯等登高消防车。为此,考虑登高消防车操作场地的要求,也是确定防火间距的因素之一。

3.考虑节约用地。在进行总平面规划时,既要满足防火要求,又要考虑节约用地。在有消防扑救的条件下,能够阻止火灾向相邻建筑物蔓延为原则。

三、防火间距不足时应采取的措施

防火间距由于场地等原因,难于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时,可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改变建筑物内的生产和使用性质,尽量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限制库房内储存物品的数量,提高部分构件的耐火性能和燃烧性能。3.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造为实体防火墙。建筑物的山墙对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影响小,设置的窗户少,可将山墙改为实体防火墙。

4.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适用性不强且与新建筑物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

5.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等。

四、各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一)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1.高层民用建筑之间及高层民用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1的规定。高层用民建筑之间及高层民用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2.两座高层民用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米及以下范围内的

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3.相邻的两座高层民用建筑,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米。

4.相邻的两座高层民用建筑,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米。

(二)库房的防火间距

1.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米。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2的规定。

高层库房之间以及高层库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表3.2.2.2.的要求增加3米,单层、多层戊类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表3.2.2.2的要求减少2米。

2.甲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3的规定。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表3.2.2.2的规定执行;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按表3.2.2.3的规定执行;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表3.2.2.2的规定增加2米。

乙类物品库房(乙类6项除外)与重要的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米,与其他民用建筑不宜小于25米。

(三)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1.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4的要求

2.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与所属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燃煤锅炉房(单台蒸发量不超过4T且总蒸发量不超过12T)的防火间距按上表的规定执行。

3.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且不超过六层的住宅,如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2500平方米,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4米,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上表的规定。

4.燃油、燃气锅炉房及单台蒸发量超过4T/h且总蒸发量超过12T/h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表3.2.2.5的防火间距执行。

(四)厂房的防火间距

1.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5的规定。

2.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5的规定,但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表3.2.2.4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的要求执行。甲.乙

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米,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米,甲类厂房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米,明火地点是指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散发火花地点是指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砂轮.电焊.气焊(割).非防爆的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3.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表3.2.2.3的规定,但高层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米。

4.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数座厂房的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规范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时,可成组布置。组内厂房之间的间距:当厂房高度不超过7米时,不应小于4米;超过7米时,不应小于6米。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3.2.2.5的规定。

5.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30米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20米

厂外道路路边-------------15米

厂内主要道路路边-------10米

厂内次要道路路边-------5米

站外防火间距表

4.0.8 CNG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压缩天然气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 注:1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 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 ?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 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2表中道路指机动车道路。油罐、加油机和油罐通气管管口与郊区公路的安全间距应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应按城市快速路、主干 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路应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 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包括铁路、地铁和二级及以上公路的隧道 出入口)尚不应小于50m。 4 储气瓶拖车固定停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气瓶的安全间距确定。 5 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时,站内CNG工艺设备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

4.0.9 表4.0.9 LNG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m) 注:1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 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 ?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 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2表中道路指机动车道路。油罐、加油机和油罐通气管管口与郊区公路的安全间距应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应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路应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 埋地LNG储罐、地下LNG储罐和半地下LNG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距离, 分别不应低于本表地上LNG储罐的安全间距的50%、70%和80%,且最小不应 小于6m。 4 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时, 站内LNG设备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 5 LNG储罐、放散管管口、加气机、LNG卸车点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 的独立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的三类保护物的安全间距的80%。

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一、安全设施设计和消防设计常用规范 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 (新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建设部已于2009年1月16日发布,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 2、《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5、《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 在设计中最常用到的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因此,本文主要针对这两个规范作些探讨。 二、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 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版) (1)该规范规定的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注: ①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②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③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2)该规范规定的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 详见该规范表 主要的几项如下: 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之间30m(石油化工装置)/25m(炼油装置); 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与全厂性重要设施35m; 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与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 30m; 甲B、乙类固定顶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50~25m(储罐容积>5000m3 ~ ≤500m3或卧式罐); 浮顶或丙类固定顶可燃液体储罐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35~20m(储罐容积>5000m3 ~ ≤500 m3或卧式罐); 液化烃储罐(全压力式)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60~40m(储罐容积>1000m3 ~ ≤100 m3); 液化烃储罐(全冷冻式储存)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60m; 可燃气体储罐 >1000m3至50000m3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 25m; 甲类物品库(棚)或堆场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30m; 铁路走行线(中心线)、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西边)与甲类工艺装置距离15m;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 90m; 厂围墙(中心线)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10m。 注:当一个装置的成品直接进入另一个装置时,两个装置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但不应小于15m,丙类之间不应小于10m。联合装置(必要条件是“同开同停”,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装置集中紧凑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置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或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按本规范表4.2.1规定执行。 在表4.2.1中,各项防火间距是比较小的,但仅适用于装置内部的相关设施。 例如: 明火设备距甲A类工艺设备或其房间、装置储罐22.5m,距甲B、乙A 15m; 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生活间距甲A类(装置储罐)22.5m,甲B、乙A类15m,距甲A、甲B、乙A(工艺设备或其房间)15m; 其它工艺设备或其房间(甲A、甲B、乙A)距装置储罐9m。 注:装置储罐总容积;液化烃罐不大于100m3、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罐不大于1000m3时。 ·对于装置储罐除以上一种情况外,还有二种情况:

防火间距表格

1列2列3列4列5列6列7列8列9列10列11列12列13列 甲类厂房 单、多层 高层高层一、二级一、二级 三级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类二类甲类厂房单、多层一、二级1212141312141613 一、二级12 10121310121413三级14 12141512141615高层一、二级13 13151313151713一、二级12 101213101214131012142015三级14 12141512141615121416四级16 14161714161817141618高层一、二级13 131513131517131315172015一、二级12 101213101214131012141513三级14 12141512141615121416四级16 14161714161817141618高层一、二级13 131513131517131315171513≥5,≤1012152012152025>10,≤5015 202515202530>50 20253020253035单、多层丙类厂房单、多层丁、戊类厂房室外变、配电站变压器总油量/t 表2-4-1厂房之间及其与甲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书本第65页) (单位:m) 乙类厂房(仓库)单、多层民用建筑名称单、多层乙类厂房(仓库)单、多层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列数裙房,单、多层高层255025202525252025303、记忆拆分4大块:1为甲乙丙丁戊 2为民用裙房单多层 3为民用高层 4为室外变配电站 8、第四块:室外变、配电站按油量分类,共分3级 5--10 10--50 50以上 1、2、3、4列都为25 5列记住 12、15、20 横行刚好也是12、15、20 剩余空各在5列基础上+5 8、9、10列复制5、6、7 列 11、12列在第10列基础上各+5 18157、第三块:裙房与甲乙都为25,其余数字请硬背^_^ 记忆口诀:1、横行名称排序甲,已,(丙丁戊),民用 甲分单多一二级,乙分(单多),高 单多级数123,高层级数12 丙丁戊分(单多)高,(单多)级数1234 高层级数 12 2、竖排名称排序甲、乙、丙、(丁戊)层数,分级类别依横行。 4、高层级别最易记:高与12级都为13; 3、4级数各加2(即1 5、17) 5、第一块:1列数字最重要,除高层外 一二级为12 三、四级各加2(即14、16) 2列第一个数字为12 其余在1列基础上 +2 3列在2列基础+2; 5列为2列的复制品, 6、7列在5列上各+2;8列复制第4列6、第二块:9列复制2列同行,10、11列在9列基础上各+2 25

建筑防火常用间距

第3.1.1条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可按表3.1.1分为五类。 注:①在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以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火灾危险性的类别。 ②一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其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但火灾危险性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时,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且油漆工段 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时,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应超过 20%。 ③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三。 第3.2.1条各类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应符合表3.2.1的要求(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注:①防火分区间应用防火墙分隔。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甲类厂房除外)如面积超过本表规定,设置防火墙有困难时,可用防火水幕带或防火卷帘加水幕分隔。 ②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及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麻纺厂除外)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50%,但上述的厂房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设防火墙分隔。 ③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 定增加1.5倍。 ④甲、乙、丙类厂房装有自动灭火设备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一倍;

丁戊类厂房装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占地面积不限。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 倍计算。 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且每层人数不超过2个时,最多允许层数可不受本表限制。 ⑥邮政楼的邮件处理中心可按丙类厂房确定。 第3.2.7条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但供上述甲、乙类专用的10kV 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 第三节厂房的防火间距 第3.3.1条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3.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以后有关条文均同此规定)。 ②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m,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小2m。 ③高层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3m。 ④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⑤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⑥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 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⑦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墙洞口面积之和各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⑧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防火间距可按四级确定。

厂房防火间距的规定

厂房防火间距的规定 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 2、单层或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执行。 3、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4、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5、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6、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建造。 7、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8、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9、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10、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11、当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车间、仓库防火间距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 的规定。 表3.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 名称 甲类 厂房单层、 多 层乙类 厂房 (仓 库) 单层、多层丙-丁、戊类 厂房(仓库)高层 厂房 (仓 库) 民用建筑 耐火等级耐火等级 一、二 级 三级四级 一、二 级 三级四级 甲类厂房12.0 12.0 12.0 14.0 16.0 13.0 25.0 单层、多层乙类厂房12.0 10.0 10.0 12.0 14.0 13.0 25.0 单 层、 多层丙、丁类厂房耐 火 等 级 一、二级12.0 10.0 10.0 12.0 14.0 13.0 10.0 12.0 14.0 三级14.0 12.0 12.0 14.0 16.0 15.0 12.0 14.0 16.0 四级16.0 14.0 14.0 16.0 18.0 17.0 14.0 16.0 18.0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 一、二级12.0 10.0 10.0 12.0 14.0 13.0 6.0 7.0 9.0 三级14.0 12.0 12.0 14.0 16.0 15.0 7.0 8.0 10.0 四级16.0 14.0 14.0 16.0 18.0 17.0 9.0 10.0 12.0 高层厂房13.0 13.0 13.0 15.0 17.0 13.0 13.0 15.0 17.0 室外 变、配电站变压器总油量(t) ≥5,≤10 25.0 25.0 12.0 15.0 20.0 12.0 15.0 20.0 25.0 >10,≤5015.0 20.0 12.0 15.0 20.0 25.0 30.0 >5020.0 12.0 15.0 20.0 25.0 30.0 35.0 注:1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0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 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0m。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 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 合本表注3、4 的规定; 3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0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

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一般规定条文

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一般规定条文 厂房——厂房 甲类厂房——甲类厂房: 12米; 甲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 12米; 乙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 10米; 丙、丁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10米; 厂房——普通民用建筑、明火点甲、乙类厂房——民用建筑: 25米; 丙、丁类厂房——民用建筑: 10米; 戊类厂房——民用建筑: 6米; 高层厂房(檐口高度≥24米)——民用建筑: 13米; 甲类厂房——明火点或室外散发火花点: 30米; ★注:①明火点包括室内、外的,而散发火花点仅指室外的。 ②锅炉的炉膛或炉门属明火点,但不应把整栋锅炉房建筑看作明火点。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锅炉房为丁类; ③甲类生产场所不得建高层厂房。 ★注:①使用室内干式变压器的变配电房可视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丙类厂房。 厂房——道路(车行道路路边)甲类厂房——厂外道路: 15米; 甲类厂房——厂内主要道路: 10米;

甲类厂房——厂内次要道路: 5米; 其它厂房——道路:无规定; 库房——厂房(库房) 甲类库房——甲类库房: 20米; 甲类库房(储量≤10吨)——甲类等其它厂房(库房): 12米; 甲类库房(储量>10吨)——甲类等其它厂房(库房): 15米; 甲类库房——高层库房: 13米; 其它类别库房——其它类别类厂房(库房): 10米; 高层库房——高层库房: 13米; 库房——普通民用建筑、明火点甲类库房(储量≤10吨)——民用建筑: 25米; 甲类库房(储量>10吨)——民用建筑: 30米; 甲类库房(储量≤10吨)——明火或室外散发火花点:25米; 甲类库房(储量>10吨)——明火或室外散发火花点:30米; 乙类库房——民用建筑: 25米; 丙、丁类库房——民用建筑: 10米; 戊类库房——民用建筑: 6米; 库房——道路(车行道路路边)甲类库房——厂外道路: 20米; 甲类库房——厂内主要道路: 10米;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防火间距汇总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距离(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注:1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 外缘算起。 2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的规定。 3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累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与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4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 5 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6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注:厂房与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按建筑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的最小距离计算

防火间距表格规定外特例

防火间距表格规定外特例: 一、甲乙类厂房、仓库 1、甲类厂房、仓库与重要公建、一类高层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乙类厂房、仓库与重要公建、一类高层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2、甲类厂房、仓库与带“火”场所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乙类厂房、仓库与带“火”场所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 3、甲类厂房、仓库与带“电”场所、裙房、单多层民建(重要公建除外)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乙类厂房、仓库与带“电”场所、裙房、单多层民建(重要公建除外)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二、丁戊类厂房、仓库 1、单、多层戊类厂房(高层不适用)与戊类仓库(可高层)防护间距可按表格减少2m 2、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防火间距可按表格减少2m(高层不适用) 3、民建与戊类厂房可将戊类厂房等同于民建按公式计算。 三、为丙丁戊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按民建确定,但防火间距不能小于6m。 防火间距优惠特例: 厂房: 等高防:一侧防火墙+屋顶1.0h耐火极限+无天窗+一、二级防火间距不限高防火墙 高低防低防+屋顶1.0h耐火极限+无天窗+ 一、二级 甲乙类6m 高防+一二级+开甲级防火窗、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帘丙丁戊4m 丙丁戊+不燃墙体+无外露可燃挑檐+开窗面积不大于5%,防火间距按表格减少25% 仓库:仓库较低侧设防火墙无优惠 两侧同为防火墙、防火间距可减少,但丙类不小于6m,丁戊类不小于4m; 高低防:高防 面积不大于一座仓库最等高防:一侧防火墙+一二级+屋顶1.0h+无天窗大允许占地面积防火间距不限

民建: 等高防:一侧防火墙+屋顶1.0h耐火极限+一、二级防火间距不限高防火墙或高出较低建筑(一二级)15m以下防火墙 高低防低防+屋顶1.0h耐火极限+无天窗+ 一、二级 单多层3.5m 低一二级+无天窗高层4m +高建高出低建15m以下开甲级防火窗、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帘 单多层+不燃墙体+无外露可燃挑檐+开窗面积不大于5%,防火间距按表格减少25%

消防建筑平面防火间距表格word精品

表33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2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 级防火门、窗。 1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 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 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 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 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墙和I.OO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7 “一”表示不允许。 3.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 3.3.2的规定。 2

建筑物防火间距

建筑物防火间距 为了防止建筑物间的火势蔓延,各幢建筑物之间留出一定的安全距离是非常必要的。这样能够减少辐射热的影响,避免相邻建筑物被烤燃,并可提供疏散人员和灭火战斗的必要场地。 防火间距是两栋建(构)筑物之间,保持适应火灾扑救、人员安全疏散和降低火灾时热辐射等的必要间距。 一、影响防火间距的因素 1.辐射热 辐射热是影响防火间距的主要因素,辐射热的传导作用范围较大,在火场上火焰温度越高,辐射热强度越大,引燃一定距离内的可燃物时间也越短。辐射热伴随着热对流和飞火则更危险。 2.热对流 这是火场冷热空气对流形成的热气流,热气流冲出窗口,火焰向上升腾而扩大火势蔓延。由于热气流离开窗口后迅速降温,故热对流对邻近建筑物来说影响较小。 3.建筑物外墙开口面积 建筑物外墙开口面积越大,火灾时在可燃物的质和量相同的条件下,由于通风好、燃烧快、火焰强度高,辐射热强。相邻建筑物接受辐射热也较多,就容易引起火灾蔓延。 4.建筑物内可燃物的性质、数量和种类 可燃物的性质、种类不同,火焰温度也不同。可燃物的数量与发热量成正比,与辐射热强度也有一定关系。 5.风速 风的作用能加强可燃物的燃烧并促使火灾加快蔓延。 6.相邻建筑物高度的影响 相邻两栋建筑物,若较低的建筑着火,尤其当火灾时它的屋顶结构倒塌,火焰穿出时,对相邻的较高的建筑危险很大,因较低建筑物对较高建筑物的辐射角在30度至45度之间时,根据测定辐射热强度最大。 7.建筑物内消防设施的水平 如果建筑物内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设备完整,不但能有效的防止和减少建筑物本身的火灾损失,而且还能减少对相邻建筑物蔓延的可能。 8.灭火时间的影响

火场中的火灾温度,随燃烧时间有所增长。火灾延续时间越长,辐射热强度也会有所增加,对相邻建筑物的蔓延可能性增大。 二、确定防火间距的基本原则 影响防火间距的因素很多,在实际工程中不可能都考虑。除考虑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生产或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等因素外,还考虑到消防人员能够及时到达并迅速扑救这一因素。通常根据下述情况确定防火间距: 1.考虑热辐射的作用。火灾资料表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低层民用建筑,保持7~10米的防火间距,在有消防队进行扑救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蔓延到相邻的建筑物。 2.考虑灭火作战的实际需要。建筑物的建筑高度不同,需使用的消防车也不同。对低层建筑,普通消防车即可;而对高层建筑,则还要使用曲臂、云梯等登高消防车。为此,考虑登高消防车操作场地的要求,也是确定防火间距的因素之一。 3.考虑节约用地。在进行总平面规划时,既要满足防火要求,又要考虑节约用地。在有消防扑救的条件下,能够阻止火灾向相邻建筑物蔓延为原则。 三、防火间距不足时应采取的措施 防火间距由于场地等原因,难于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时,可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改变建筑物内的生产和使用性质,尽量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限制库房内储存物品的数量,提高部分构件的耐火性能和燃烧性能。3.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造为实体防火墙。建筑物的山墙对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影响小,设置的窗户少,可将山墙改为实体防火墙。 4.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适用性不强且与新建筑物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 5.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等。 四、各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一)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1.高层民用建筑之间及高层民用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1的规定。高层用民建筑之间及高层民用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2.两座高层民用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米及以下范围内的

建筑防火间距(最新版)

( 安全技术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建筑防火间距(最新版) Technical safety means that the pursuit of technology should also include ensuring that people make mistakes

建筑防火间距(最新版) 防火间距是一座建筑物着火后,火灾不致蔓延到相邻建筑物的空间间隔,它是针对相邻建筑间设置的。 建筑物起火后,其内部的火势在热对流和热辐射作用下迅速扩大,在建筑物外部则因强烈的热辐射作用对周围建筑物构成威胁。火场辐射热的强度取决于火灾规模的大小、持续时间的长短,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及风速、风向等因素。通过对建筑物进行合理布局和设置防火间距,防止火灾在相邻的建筑物之间相互蔓延,合理利用和节约土地,并为人员疏散、消防人员的救援和灭火提供条件,减少失火建筑对相邻建筑及其使用者强烈的辐射和烟气的影响。 一、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 影响防火间距的因素很多,火灾时建筑物可能产生的热辐射强度是确定防火间距应考虑的主要因素。热辐射强度与消防扑救力量、

火灾延续时间、可燃物的性质和数量、相对外墙开口面积的大小、建筑物的长度和高度以及气象条件等有关。但实际工程中不可能都考虑。防火间距主要是根据当前消防扑救力量,结合火灾实例和消防灭火的实际经验确定的。 (一)防止火灾蔓延 根据火灾发生后产生的辐射热对相邻建筑的影响,一般不考虑飞火、风速等因素。火灾实例表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低层建筑,保持6m~10m的防火间距,在有消防队进行扑救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蔓延到相邻建筑物。根据建筑的实际情形,将一、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定为6m。其他三、四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因耐火等级低,受热辐射作用易着火而致火势蔓延,所以防火间距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基础上有所增加。 (二)保障灭火救援场地需要 防火间距还应满足消防车的最大工作回转半径和扑救场地的需要。建筑物高度不同,需使用的消防车不同,操作场地也就不同。

消防建筑平面防火间距表格

表3.3.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 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1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 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 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 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7 “—”表示不允许。 3.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1、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年版)第3.1.7条。 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表1 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②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 少25%。 2、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 GB50074-2002第4.0.7条表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 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表2

3、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3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表 3 4、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 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1.2条 供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表表4

5、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8.3条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表5 火灾危险性适当减少。 6、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 火间距表 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第2.0.3条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表6

附录2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 1、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2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m)表1 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外缘、储罐外 壁的最近距离计算。 2)固定容积的氢气罐,总容积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 力×104Pa)的乘积计算。 3)总容积不超过20 m3的氢气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4)与高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增加3m。 5)氢气罐与氧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

影响建筑物防火间距的八个因素(标准版)

影响建筑物防火间距的八个因 素(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359

影响建筑物防火间距的八个因素(标准版) 1.辐射热 辐射热是影响防火间距的主要因素,辐射热的传导作用范围较大,在火场上火焰温度越高,辐射热强度越大,引燃一定距离内的可燃物时间也越短。辐射热伴随着热对流和飞火则更危险。 2.热对流 这是火场冷热空气对流形成的热气流,热气流冲出窗口,火焰向上升腾而扩大火势蔓延。由于热气流离开窗口后迅速降温,故热对流对邻近建筑物来说影响较小。 3.建筑物外墙开口面积 建筑物外墙开口面积越大,火灾时在可燃物的质和量相同的条件下,由于通风好、燃烧快、火焰强度高,辐射热强。相邻建筑物

接受辐射热也较多,就容易引起火灾蔓延。 4.建筑物内可燃物的性质、数量和种类 可燃物的性质、种类不同,火焰温度也不同。可燃物的数量与发热量成正比,与辐射热强度也有一定关系。 5.风速 风的作用能加强可燃物的燃烧并促使火灾加快蔓延。 6.相邻建筑物高度的影响 相邻两栋建筑物,若较低的建筑着火,尤其当火灾时它的屋顶结构倒塌,火焰穿出时,对相邻的较高的建筑危险很大,因较低建筑物对较高建筑物的辐射角在30度至45度之间时,根据测定辐射热强度最大。 7.建筑物内消防设施的水平 如果建筑物内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设备完整,不但能有效的防止和减少建筑物本身的火灾损失,而且还能减少对相邻建筑物蔓延的可能。 8.灭火时间的影响

消防建筑平面防火间距表格

消防建筑平面防火间距 表格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表3.3.1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 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采用 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规定。 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 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倍,但厂房内的原 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分 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 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 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 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 限。 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 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和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 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7 “—”表示不允许。 3.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的规定。

建筑防火常用间距

第3.1.1条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可按表分为五类。 注:①在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以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火灾危险性的类别。 ②一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其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但火灾危险性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时,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且油漆工段 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时,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应超过 20%。 ③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 第3.2.1条各类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应符合表的要求(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注:①防火分区间应用防火墙分隔。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甲类厂房除外)如面积超过本表规定,设置防火墙有困难时,可用防火水幕带或防火卷帘加水幕分隔。 ②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及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麻纺厂除外)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50%,但上述的厂房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设防火墙分隔。

③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 定增加倍。 ④甲、乙、丙类厂房装有自动灭火设备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一倍; 丁戊类厂房装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占地面积不限。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 倍计算。 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且每层人数不超过2个时,最多允许层数可不受本表限制。 ⑥邮政楼的邮件处理中心可按丙类厂房确定。 第3.2.7条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但供上述甲、乙类专用的10kV 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 第三节厂房的防火间距 第3.3.1条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以后有关条文均同此规定)。 ②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m,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小2m。 ③高层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3m。 ④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⑤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建筑防火间距

建筑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是一座建筑物着火后,火灾不致蔓延到相邻建筑物的空间间隔,它是针对相邻建筑间设置的。 建筑物起火后,其内部的火势在热对流和热辐射作用下迅速扩大,在建筑物外部则因强烈的热辐射作用对周围建筑物构成威胁。火场辐射热的强度取决于火灾规模的大小、持续时间的长短,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及风速、风向等因素。通过对建筑物进行合理布局和设置防火间距,防止火灾在相邻的建筑物之间相互蔓延,合理利用和节约土地,并为人员疏散、消防人员的救援和灭火提供条件,减少失火建筑对相邻建筑及其使用者强烈的辐射和烟气的影响。 一、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 影响防火间距的因素很多,火灾时建筑物可能产生的热辐射强度是确定防火间距应考虑的主要因素。热辐射强度与消防扑救力量、火灾延续时间、可燃物的性质和数量、相对外墙开口面积的大小、建筑物的长度和高度以及气象条件等有关。但实际工程中不可能都考虑。防火间距主要是根据当前消防扑救力量,结合火灾实例和消防灭火的实际经验确定的。 (一)防止火灾蔓延 根据火灾发生后产生的辐射热对相邻建筑的影响,一般不考虑飞火、风速等因素。火灾实例表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低层建筑,保持6m~10m的防火间距,在有消防队进行扑救的情况下,一般不会

蔓延到相邻建筑物。根据建筑的实际情形,将一、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定为6m。其他三、四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因耐火等级低,受热辐射作用易着火而致火势蔓延,所以防火间距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基础上有所增加。 (二)保障灭火救援场地需要 防火间距还应满足消防车的最大工作回转半径和扑救场地的需要。建筑物高度不同,需使用的消防车不同,操作场地也就不同。对低层建筑,普通消防车即可;而对高层建筑,则还要使用曲臂、云梯等登高消防车。考虑到扑救高层建筑需要使用曲臂车、云梯登高消防车等车辆,为满足消防车辆通行、停靠、操作的需要,结合实践经验,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三)节约土地资源 确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既要综合考虑防止火灾向邻近建筑蔓延扩大和灭火救援的需要,同时也要考虑节约用地的因素。如果设定的防火间距过大,会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四)防火间距的计算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构建,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如为储罐或堆场,则应从储罐外壁或堆场的堆垛外缘算起。 二、防火间距 (一)厂房的防火间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