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瓦斯抽放系统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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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矿井瓦斯抽放

第163条矿井瓦斯抽放系统的有关规定:

1、改扩建瓦斯抽放系统或两个独立矿井瓦斯抽放系统联合抽放时,矿要编制专门设计和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2、改变瓦斯投放矿井的主干系统或采用新的抽放方法时,矿要编制专门设计和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3、矿井瓦斯抽放系统的新水平和新采区的管路延长,由通风区提出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4、抽放瓦斯的采区、工作面或掘进巷道的管路延长和拆除,由通风区主任工程师批准。

5、高、突矿井回采工作面邻近层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的,15#煤综放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min的,必须建立抽放系统。新采区移交前,回采工作面投产前,必须完成抽放工程,具备投放条件。

6、矿井中个别瓦斯涌出量大的区域需建立局部瓦斯抽放系统时,矿编制设计和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164条瓦斯抽放管理:

1、凡是新安装的瓦斯抽放管路,都要进行漏气试验,试验时管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3%,负压不得低于30000pa,安装管路的漏气率不得超过每千米3m3/min。

2、瓦斯抽放管路应敷设在专用回风巷和尾巷内,其经过的路线严禁行车、供电,特殊情况下,如处理落山角瓦斯等,确需在行车、供电的巷道内敷设抽放管路时,要制定专门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3、各矿要建立瓦斯抽放观测制度,至少每三天进行一次全面观测,并把结果填写在观测点的牌板上,每次观测都要按时填报抽放日报,报集团公司通风处。

4、各矿要设专人对抽放、利用管道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堵漏、放水、排除故障。主管瓦斯抽放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区、队长,每月要对全矿瓦斯抽放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凡因巷道积水进入抽放管路,造成一个或几个工作面瓦斯抽放量大幅度下降的,从工作面尾巷或落山角第一次瓦斯超限起,即停止该工作面生产,直至巷道积水排完恢复正常抽放系统时为止。

5、在有自然发火煤层的采区或其上邻近层抽放瓦斯时,必须控制负压、减少漏风,并经检查和掌握co浓度和气体温度变化。

6、抽放工作面必须设置以下四种牌板:

(1)工作面进度牌板;(2)钻孔(岩巷)位置牌板;(3)钻孔(岩巷)观测牌板;(4)工作面瓦斯检查牌板,设在工作面回风距机尾40m范围内,用以记录工作面进度,最后一个抽放孔(岩巷)号,尾巷、回风落山等处的瓦斯浓度等。

当采用走向高抽巷抽放时,只使用第(3)种牌板,其它可不使用。

7、抽放矿井应填报以下几种报表:

(1)试漏气记录报表。

(2)钻孔施工记录班报。

(3)管路工程记录班报。

(4)钻孔观测记录班报。

(5)抽放泵站(含临时泵站)观测记录班报。

(6)瓦斯抽放日报。

(7)瓦斯抽放台帐,其内容包括:矿井瓦斯抽放量,各个工作面抽放量,各钻孔抽放量。

8、进入工作面尾巷的绝缘软管或其它联接抽放系统的软管。其断面不得小于被联接管路断

面的80%。

第165条瓦斯抽放钻孔的设计、施工、验收、管理:

1、凡进行瓦斯抽放的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门设计,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开工,否则不预验收和放限。

2、回采工作面的抽放方法(倾斜高抽,走向高抽或钻孔)应根据具体情况由矿总工程师确定。当采用普通钻孔抽放易严重切孔、堵孔时,必须采用套管或高抽巷、大直径钻孔(φ200mm)抽放。

(1)回采工作面采用钻孔法抽放时,钻孔间距要根据瓦斯涌出量确定,但必须控制在下表规定的范围之内。

开采煤层落煤方式钻孔间距距切巷20米范围内布孔

8#、12#综采10 至少2对高低孔

8#、12#普、炮采15 至少1对高低孔

3#综采15 至少2对高低孔

3#普、炮采20 至少1对高低孔

其它20 至少1对高低孔

(2)回采工作面采用倾斜高抽巷抽放时,其间距不得大于200m,采用大直径钻孔抽放时,其间距不得大于100m。倾斜高抽巷或大直径钻孔之间,可施工数量适宜的普通钻孔配抽,以提高抽放效果。

(3)15#煤层综放面上邻近层没有开采时,或上邻近层已开采,但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15 m3/min时,必须采用走向高抽巷进行抽放,严禁采用倾斜高抽巷。走向高抽巷的布置要满足以下要要求:

A、走向高抽巷至工作面回风顺槽的水平距离要根据高抽巷到15#煤的距离而定,一般应掌握在25m――1/3工作面采长之内,高抽巷距15#煤越近,应越靠近工作面回风顺槽。

B、走向高抽巷垂高的确定:

走向高抽巷以一定的水平布置。10#煤缺失时,高抽巷距15#煤的距离以8-10倍的开采高度为宜。

12#煤层已采时,一般应布置在12#煤层的底板与K3灰岩之间,但距15#煤层不应小于35m,且高抽巷至工作面回风的水平距离要选择下限。

C、走向高抽巷的尽头,距切巷煤柱侧的水平距离应为20――25m,距15#煤的垂直距离应为35――40m。

(4)15#煤层工作面上邻近层已采且瓦斯涌出量小于15 m3/min时,可利用12#煤采空区的有效巷道进行抽放并辅之以层间正向调压来邻近层及围岩瓦斯。

3、瓦斯抽放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进行,抽放钻孔的角度吊挂、钻孔的结束,必须由机长、组长或队长签字。钻孔角度误差不大于±1°,开孔位置误差不大于±2m。开孔要圆滑,终孔要打到设计层位。不得随意改变钻孔设计参数,若确需修改时,必须经通风区主任工程师批准,并报通风处备案。

4、抽放工作面瓦斯管路,要依据预计的抽放混合量选择,当抽放混合量小于40 m3/min时,选用φ226mm管路;40――100 m3/min时,选用φ380管路;100m3/min以上时,选用φ510管路。

5、抽放工程结束后,由矿分管通风或安全的副总工程师牵头,组织设计、生产、通风、安监等部门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验收(包括高抽巷、钻孔参数、钻孔个数)。钻孔的抽查率不小于20%,合格率不低于90%,合格率低于90%时,必须逐孔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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