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人格权法[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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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法

人格权法

第一节

生命权


一、生命权的概念和特点 生命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其生命利 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关于生命权是否为独立的人格权,理论界 有三种主张: 一是否定说。 二是身体权说。 三是肯定说。
生命权具有以下特点


(一)生命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生命安全 (二)生命权的基本内容是维护生命活动 的延续 (三)生命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手段具有 独特性
(二)侵害身体权的救济




在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时,权利人可 以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 如果侵害人违法取走他人可与人身相分离的部分, 权利人还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返还原物,如返还 非法抽取的血液、剪断的头发、摘取的假眼假牙、 被盗走的遗骨等; 如果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精神损害或经济损失, 还应进行损害赔偿。 除了上述保护方法以外,权利人还可以要求侵权 人赔礼道歉。
三、名誉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

(一)名誉权与商誉权 (二)名誉权与荣誉权 (三)名誉权与人格尊严
四、名誉权的内容

(一)名誉维护权 (二)名誉利益支配权
五、名誉权的民法保护



(二)名誉权侵权的抗辩事由 在下列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并不构成侵害名誉 权: (1)公民通过合法途径反映情况。 (2)各级人民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 (3)单位依据职权对自己管理的干部、职工作出涉 及个人品德的评价 (4)履行法律或道德上的义务 (5)正当的舆论监督及文艺评论 (6)事先同意的行为


1.不使用他人的姓名的行为 2.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 3.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二、名称权


(一)名称权的概念 名称是指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社会活动中, 用以确定和代表自身并区别于他人的文字 符号和标记; 名称权是指自然人以外的民事主体依法享 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转让自己的名称 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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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人格权法
第一节

人格权法是我国民事立法一项创举



三、人格权法的概念 人格权法,是规定人格权的概念、种 类、内容和对人格权予以法律保护的民事 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人格权法的法律特征 1、人格权具有赋权性和宣示性。 2、人格权法规定人格权不具有法定性。 3、人格权法具有任意性和强制性。
第二编
人格权法
第二节 人格权的延伸法律保护的理论依据



一、权利保护说 二、近亲属利益保护说 三、家庭利益保护说 四、法益保护说 五、延伸保护说
第二编
人格权法
第三节

人格权的延伸法律保护基本内容

一、先期人格法益保护 1、我国保护现状 《继承法》规定了胎儿的特留份,但胎儿享有 遗产继承权却必须从出生开始,特留份“留而 不给”。 2、保护缺陷 缺少胎儿先期身体利益的保护; 缺少胎儿生命法益的保护。(健康权、生命权 益)
第二编
人格权法
法律问题一: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 行使问题
“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 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 操作法律的内容更为重 要。” “法律规定的数量与法 官自由裁量权的大小成 反比;法律的模糊度与 法官权力成正比;法律 的精确性与法官的自由 裁量权成反比。”

第二编
人格权法
法律问题二:
特殊案件的损害赔偿 问题 !未成年人死亡的赔偿 问题 !违法分子的伤害赔偿 问题 !植物人的赔偿问题
第二编
人格权法
法律问题一:

从姚明诉可口可乐公 司案看是否存在集体 肖像权。
第二编
人格权法
法律问题二:

连体婴儿的物质性人 格权共有问题

《人格权法》ppt(法律出版社)图文图文课件

《人格权法》ppt(法律出版社)图文图文课件
自由的概念
二、人身自由权 概念和性质
自由的特征
具体内容
人身自由
三、人身自由权的民法保护
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对人身自由权的人格权请求权保护 对人身自由权的侵权请求权保护
第二节 性自主权
一、性自主权的 客体:性利益
性利益的概 念
二、性自主 权
概念和特 征
性利益的特征
性质
内容
三、性骚扰行为及其民法规制
二、姓名权
• 姓名权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 姓名权的内容
三、姓名权的民法保护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 姓名权的人格权请求权保护
姓名权的侵权请求权保护
第二节 名称权
一、名称权的客体: 名称
名称的概念 界定
二、名称权及其 内容
概念与特征
字号、商号
性质
名称的简称
内容
三、名称管理及名称权转让
名称管理 名称权转让 名称权继承 名称使用权许可他人使用
二、我国《民法典》对人格权的立法创新
(一)《民法典》对人格权法立法体例的创新 (二)《民法典》对人格权权利性质的创新 (三)《民法典》对人格权权利体系的创新 (四)《民法典》对人格权权利类型的创新 (五)《民法典》对人格权权利内容的创新 (六)《民法典》对人格权行使规则的创新 (七)《民法典》对人格权保护方式的创新 (八)《民法典》对人格权具体保护方法的创新
• 特征:1.不同的民事主体在人格权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并不相同。 2.人格权法律关系调整的是人格权和人格利益的享有和保护的民事关系。 3.人格权法律关系的核心是确立人格权的义务人的不可侵义务。
二、人格权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 内容 客体
第四节 私法人格权与公法人格权
一、私法人格权与公法人格权的联系与区别

第十一章--人格权法[20页]

第十一章--人格权法[20页]
第三,确认人身自由权有助于维护基本人权。
第四,确认人身自由权有助于平衡公民之间的利 益冲突。
民法总论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
第三节 人身自由权与相关权利
一、人身自由权与身体权 二、人身自由权与健康权 三、人身自由权与婚姻自由权
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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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自由权与身体权
权是不同的:
一方面,婚姻自由权与人身自由权的内容和客体 是不同的。
另一方面,婚姻自由在传统民法体系中主要受亲 属法调整,对侵害婚姻自由权是否导致精神损害 赔偿,现行立法并未作出规定。而人身自由权主 要是受人格权法调整,侵害人身自由权可以产生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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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责任
一、侵害人身自由权概述 二、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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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害人身自由权概述
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损害后果通常表现为人身自由 在一定范围内受到了限制。
侵害自由权的行为改变了受害人的身体自由状
态和精神自由状态,由于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
2 内容的确定性。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 有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为的自由。具体 来说,人身自由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人的身体行动不受侵害的自由。
第二,依法自主行为的自由。
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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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自由权的特征
3 人身自由的固有性。 此种固有性表现在:一方面,它与人格不可分离。 另一方面,人身自由权具有与生俱来的特点,它 是公民基于出生而当然取得的。
人格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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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法

民法人格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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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限制
利益平衡原则
在处理权益冲突时,应综合斟酌各方利益,尽可能实现利益的平衡。
权益位阶原则
在某些情况下,当人格权与其他权益产生冲突时,可以根据权益位阶原则进行解决,即优先保护位阶更高的人权。
个案分析原则
不同的情况可能需要不同的处理方式,因此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05
CHAPTER
03
CHAPTER
具体人格权
总结词
生命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格权,是行使其他人格权的基础。
详细描写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生命坚持为客体的权益,是其他一切权益的条件。生命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人都无权侵犯他人的生命权。
总结词
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身体生理机能和心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良好状态为主要内容的权益。
04
CHAPTER
人格权的保护与限制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个人的人格权需要受到一定限制,例如在新闻报道中披露某些个人信息。
公共利益限制
法律可能规定某些特定情况下,个人的人格权受到限制,例如在刑事侦查中,可以对犯法嫌疑人进行强制侦查措施。
法律特别规定限制
在一些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对某些人格权的限制,例如雇主可以要求员工在合同中放弃某些隐私权。
人格权的法律责任
因侵犯人格权而导致的财产缺失,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缺失
对于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
当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的名誉受损时,侵权人应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责任。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对于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侵害,侵权人应向受害人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
VS
对于严重侵犯人格权的犯法行为,侵权人可能受到刑罚处罚。

人格相关的法律规定(3篇)

人格相关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人格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涉及到个人的名誉、隐私、荣誉、肖像、姓名等多个方面。

在我国,人格权的保护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以下将从人格权的基本概念、相关法律规定、具体法律条文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第一章人格权基本概念第一条人格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和人格相联系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

第二条人格权具有以下特征:1. 与个人人身紧密相连,不可分割;2. 具有法律属性,受法律保护;3. 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所有公民;4. 具有独立性,不受他人侵犯。

第二章人格权相关法律规定第一节名誉权第三条名誉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

第五条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第二节隐私权第六条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保护自己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泄露他人隐私。

第八条公民发现他人侵犯自己隐私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第三节荣誉权第九条荣誉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荣誉的权利。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侮辱、诽谤他人,损害他人荣誉。

第十一条公民发现他人侵犯自己荣誉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第四节肖像权第十二条肖像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进行使用、复制、发行等权利。

第十三条未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

第十四条公民发现他人侵犯自己肖像权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第五节姓名权第十五条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使用、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

第十七条公民发现他人侵犯自己姓名权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民法典ppt课件人格权

民法典ppt课件人格权

自由权
总结词
自由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在法律范围内自由行动、自主决定 的权益。
详细描写
自由权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表达自由、信仰自由等。 国家保证公民的自由权,但公民行使自由权时不得违反法律 和社会公共利益。
姓名权
总结词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的权 益。
详细描写
人格权的特征
01
02
03
04
专属性
人格权与权益主体的人格紧密 相连,不可分离,具有专属性

非财产性
人格权不具有财产价值,不可 以用金钱来衡量其价值。
不可转让性
人格权是个人特有的权益,不 可转让给他人。
不可剥夺性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任何 人不得剥夺他人的基本人格权

人格权的意义
保护人格威严
人格权的存在可以保护个人的威 严和价值,使个人在社会中得到
应有的尊重和地位。
保证基本人权
人格权是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证人格权就是保证个人的基本 权益和自由。
促进社会和谐
保护个人的人格威严和基本权益可 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利于 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02
具体人格权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生命权
总结词
详细描写
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个人生活秘密、个人通讯秘密和个人隐私空间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搜 集、传播他人的隐私信息,也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空间。
03
一般人格权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威严权
要点一

民法典人格权编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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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性
在法律面前,所有自然人都平等地享有各项人格 权。
人格权的意义
保证基本人权
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益,是保证人的威严和价值的 重要基础。
保护社会秩序
保护人格权有助于保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与 稳定。
推动法治建设
保护人格权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有助于推动法 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02
一般人格权
生命权
03
具体人格权
肖像权
80%
肖像权概述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以自 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 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100%
肖像权的客体
肖像权的客体是肖像所体现的人 格利益,包括肖像上所反应的公 民个人的生理特征、容貌、姿势 等。
80%
肖像权的保护范围
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包括未经公民 本人同意,制止制作、复制、出 版、销售、传播其肖像等行为。
赔偿缺失
侵犯人格权的,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经济缺失。
刑事责任
对于严重侵犯人格权的行为,侵权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05
人格权的未来发展
人格权保护的国际趋势
全球化背景下的人格权保护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各国在人格权保护方面逐渐加强合作,共同推动国际社会对人格权 的尊重和保护。
人权条约的制定与实施
生命权
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 、生命坚持为内容的基本权益 。生命权受到法律的绝对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非法 剥夺他人生命权。
生命权的法律保护
法律规定了对侵犯生命权行为 的严厉制裁,包括刑事制裁和 民事赔偿。同时,社会舆论和 道德观念也对生命权给予高度 关注和保护。
生命权的限制
在特定情况下,为了保护国家 安全、社会秩序和其他公共利 益,法律可以对生命权进行必 要的限制,例如依法执行死刑 等。

人格权法智慧树知到答案章节测试2023年四川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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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测试1.下列哪一说法不是对人格权的正确描述A: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专属权B: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固有权利C:人格权是维护民事主体独立人格的必备权利D:人格是人格权的客体答案:D2.下列哪一选项不是人格权和身份权共同特点A:两者都支配权B:两者的存续都无特别的期限限制C:两者都是非财产性权利D:两者都具有专属性答案:B3.下列关于人格权特点描述正确的是A:固有性、对世性、防御性、开放性B:固有性、对世性、支配性、开放性C:固有性、专属性、支配性、防御性D:专属性、对世性、支配性、封闭性答案:ABC4.下列关于人格分类不正确的是A: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B: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C:被动的人格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生命权、健康权D:标表型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形象权和声音权答案:AC5.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A:错B:对答案:B第二章测试1.下列关于一般人格权说法不正确的是A:权利内容的广泛性B:概念内涵的抽象性C:权利地位的根本性D:权利主体的普遍性答案:C2.甲与邻居乙有隙。

甲在乙举行结婚仪式前将垃圾撒在乙家门口。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乙有权要求甲赔礼道歉B:乙有权要求甲消除影响C:乙有权要求甲禁止倾倒垃圾D:乙有权要求甲赔偿精神损失答案:C3.适用一般人格权的主要条件包括A:无法类推适用具体人格权B:新的人格利益符合一般人格权所承载的价值C:必须发生的侵害不能为具体人格所包含的合法的人格利益之行为D: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或者违反善良风俗答案:ABCD4.在司法裁判中,在遇到就具体人格权的法律规定应如何适用产生分歧或疑惑时,应依据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原理进行解释,并要求其至少不得违背一般人格权所规定的内涵和价值要求。

A:对B:错答案:A5.一般人格权为生成新的具体人格权提供了基础和条件,使法院能够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伦理道德价值观念的变迁而创设新的具体人格权,以使法律能够与时俱进,实现其规范功能A:对B:错答案:B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权法

人格权法

健康权的内容:①健康维护权。②劳动能力保持权。 实施加害行为,导致受害人生理、心理功能的正常 发挥,即构成对健康权的侵犯。
三、身体权
身体权指自然人维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和完全性,并
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的人格权。

身体权的内容:①身体完整性保持权。②身体组成
部分的支配权。

实施加害行为,致使受害人身体的完整性遭受破坏

【例】某广告公司于金某出差时,在金某房 屋的院墙上刷写了一条妇女卫生巾广告。金某1 个月后回来,受到他人耻笑,遂以名誉权遭受侵 害为由,起诉广告公司。该案应如何处理?

广告公司行为根本不会导致金某的社会评价 被降低,金某的名誉感可能遭受了损害。但名誉
侵权是不成立的。

【例】张某旅游时抱着当地一小女孩拍摄了 一张照片,并将照片放在自己的博客中,后来发 现该照片被用在某杂志的封面,并配以“母女情 深”的文字说明。张某并未结婚,朋友看到杂志 后纷纷询问张某,熟人对此也议论纷纷,张某深

3.为社会新闻报道而使用肖像的行为,有特 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 为弘扬社会正气或揭露社会丑恶现象而使用公民 肖像,还有特别幸运者或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 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于这种情况;

4.善意使用政治家及社会明星肖像的行为,
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
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
第五节 名誉权 一、基本界定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 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受侵犯的 人格权。
二、构成要件
1.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侮辱、诽谤的行为。诽谤, 即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

人格保护法律规定(3篇)

人格保护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在现代社会,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格权益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人格权是指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和人格利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我国法律体系对人格保护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围绕我国的人格保护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法人的人格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格权益,是指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名誉、隐私、荣誉、肖像、姓名、名称、信用等权益。

第三条公民、法人的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节适用范围第四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格权益保护。

第五条本法未规定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法律规范,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二章人格权益的保护第一节人格尊严的保护第六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住宅,不得非法侵入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第二节名誉权的保护第九条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进行诽谤,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十条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第十一条侵害公民、法人名誉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节隐私权的保护第十二条公民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处理、传输、公开公民的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入、破坏、干扰公民的住宅、通信和其他生活场所。

第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窃听、窃录、窥视、传播公民的隐私。

第十五条侵害公民隐私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节荣誉权的保护第十六条公民、法人的荣誉权受法律保护。

人格权法课件

人格权法课件
康利益的权利。换句话说,就是有权放弃 健康或故意恶化自己的健康状况。
第9页,共58页。
三、健康权的民法保护
• (一)侵害健康权的违法行为 • 侵害健康权的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 (二)侵害健康权的民法救济 • 对侵害健康权的救济,在侵害行为进行阶
段,应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 • 如果损害事实已经形成,则应赔偿受害人
第15页,共58页。
• (三)对尸体的法律保护 • 一是身体所有权说 • 二是尸体所有权说 • 三是管理权说 • 四是非身体权说 • 五是人格权延伸保护说
第16页,共58页。
第四节 姓名权和名称权
• 一、姓名权 • (一)姓名权的概念 • 姓名权是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
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 姓名是用以确定和代表个体自然人并与其
第35页,共58页。
中国首例地域歧视案

2005年3月,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龙新派出所
在辖区的怡丰路黄龙塘市场附近的大街上悬挂“坚决打
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和“凡举报
第36页,共58页。
• 河南籍团伙敲诈勒索犯罪、破获案件的,奖励500元” 的横幅。
• 4月15日,在河南省国基律师事务所任职的河南籍公 民任诚宇和李东照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的行为 侵害了二人的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他自然人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包括 姓和名两部分。 • 凡在一定地域范围内能够明确无误地指向 特定自然人的称谓,都是姓名权的客体。
第17页,共58页。
(二)姓名权的内容
•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姓名权主要包 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 1.姓名决定权 • 2.姓名使用权 • 3.姓名变更权
第18页,共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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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
三、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范围
所谓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范围,就是指死
者的哪些人格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范围,在司法实 践中存在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最初仅限 于名誉利益,以后扩及隐私等利益。
民法总论
Hale Waihona Puke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
三、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范围
本书认为,公民在死亡以后,尽管其不再 享有任何权利,其名誉、肖像等人格权也 不复存在,但其人格利益并不因死亡而消 灭。死者的人格利益实际上就是一种法益。
对死者人格利益来说,因为权利主体已经 消灭,所以不能成为权利。但因为死者人 格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 和公共道德,因此有必要进行保护。
按照《民法通则》的解释,近亲属都应当可以提 起诉讼,但如果近亲属意见不一致怎么办?从立 法原意上看,该条实际上存在一个顺位的规定 。
关于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能否主张对死者人格利 益的保护,本书认为,近亲属范围可以扩张解释 到没有血缘关系,但是长期在一起生活的人。
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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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是不能继承的人格利益。如果死者的人格 利益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甚至本身就是公共利 益的组成部分的,则无论其是否具有财产因素, 都不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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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是否应
当有期限的限制以及如何限制
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是否应有期限限制,
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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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必要性在于:
第一,有助于促进社会的进步。 第二,有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三,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有助于安慰死者的近亲属。
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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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依据
另一方面,对死者人格利益进行保护的正当性在 于要维护其与近亲属间的感情,如果死者去世年 代已久,也就谈不上近亲属,因此从近亲属的角 度保护也就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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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请求权的主体
关于请求权的主体,是指在人格利益遭受侵害
以后,究竟由谁来主张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将请求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主体限定为死者的“近亲 属”。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范围包括如下几种:
第一,侵害死者名誉。 第二,侵害死者姓名、肖像。 第三,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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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死者人格利益的继承问题
在民法上,遗产通常都是指被继承人生前 合法所有的财产,死者人格利益在性质上 是否可以作为一种财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在学说上是存在不同的看法的。一是否定 说。二是肯定说。
保护死者利益是否有必要将死者人格利益 作为一项权利予以保护,这是一个在法律 上应当探讨的问题。赞成者认为,死者人 格利益应当受到保护,对于此种利益保护 的根据,又有几种不同的学说:
一是人身权延伸保护说。
二是权利保护说。
三是法益保护说。
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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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依据
人格权的延伸保护是指自然人在出生之前,
或者死亡之后的某些人格利益应受保护, 具体的是指死者人格利益和胎儿人格利益 的保护问题。
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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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死者人格利益
一、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二、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依据 三、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范围 四、关于死者人格利益的继承问题 五、关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是否应当有期
一种观点认为,死者的人格利益的保护是 不能有期限限制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应该有期限限制。
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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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是否应
当有期限的限制以及如何限制
本书认为,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应当有一定的 期限限制。
一方面,死者如果年代已久,其涉及隐私、名誉 等的问题已经无从考证,从法律角度看,其人格 利益已经进入公共领域。
限的限制以及如何限制 六、请求权的主体 七、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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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死者人格利益就是指自然人死亡以后,其姓名、
肖像、名誉、隐私等利益。这些人格利益是否应 当受到保护,历来有赞成和否定两种观点。 本书认为,死者人格利益本身不是一种人格权, 一方面,尽管《民法通则》对死者的人格利益没 有作出专门规定,死者人格权并不是权利,而仅 是一种法益,。另一方面,权利只能由现存的主 体享有,而死者的主体资格已经消灭,不能再作 为承担权利的载体,即不能说死者享有权利。 尽管死者人格利益不能作为人格权加以保护,但 是对死者人格利益应当予以保护。
人格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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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法
王利明 著
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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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人格权的延伸保护
第一节 死者人格利益 第二节 胎儿人格利益
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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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通常情况下, 无人格主体即无人格权。
但是,即便在主体尚未形成或者已经消灭 的情况下,为了有效保护未来潜在主体的 人格权,或者维护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需要, 有必要扩张法律所保护人格利益的主体范 围,这即为人格权的延伸保护。
七、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是否要有精神损害 赔偿,学理上存在不同看法。
在我国,一般认为,只有因为侵害了死者 人格利益而导致生者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 的情况下,生者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原则 上不宜采用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应当采用 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名誉等方式对 死者人格利益提供补救。
在我国司法实务中,曾经发生过有关鲁迅 姓名中的财产利益能否由其继承人加以继 承的案例,学界对此曾经展开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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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死者人格利益的继承问题
本书认为,对死者的人格利益,应当区分两种情 况:
一种是对于死者生前享有的具有财产利益的人格 权,即商品化的人格权,在其死后其财产利益仍 然存在,这种财产利益是可以由其近亲属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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