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人格权法[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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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对死者人格利益进行保护的正当性在 于要维护其与近亲属间的感情,如果死者去世年 代已久,也就谈不上近亲属,因此从近亲属的角 度保护也就没有必要。
民法总论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
六、请求权的主体
关于请求权的主体,是指在人格利益遭受侵害
以后,究竟由谁来主张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将请求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主体限定为死者的“近亲 属”。
另一种是不能继承的人格利益。如果死者的人格 利益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甚至本身就是公共利 益的组成部分的,则无论其是否具有财产因素, 都不能继承。
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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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是否应
当有期限的限制以及如何限制
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是否应有期限限制,
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本书认为,公民在死亡以后,尽管其不再 享有任何权利,其名誉、肖像等人格权也 不复存在,但其人格利益并不因死亡而消 灭。死者的人格利益实际上就是一种法益。
对死者人格利益来说,因为权利主体已经 消灭,所以不能成为权利。但因为死者人 格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 和公共道德,因此有必要进行保护。
保护死者利益是否有必要将死者人格利益 作为一项权利予以保护,这是一个在法律 上应当探讨的问题。赞成者认为,死者人 格利益应当受到保护,对于此种利益保护 的根据,又有几种不同的学说:
一是人身权延伸保护说。
二是权利保护说。
三是法益保护说。
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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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依据
一种观点认为,死者的人格利益的保护是 不能有期限限制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应该有期限限制。
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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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是否应
当有期限的限制以及如何限制
本书认为,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应当有一定的 期限限制。
一方面,死者如果年代已久,其涉及隐私、名誉 等的问题已经无从考证,从法律角度看,其人格 利益已经进入公共领域。
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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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范围
所谓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范围,就是指死
者的哪些人格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范围,在司法实 践中存在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最初仅限 于名誉利益,以后扩及隐私等利益。
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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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范围
限的限制以及如何限制 六、请求权的主体 七、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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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死者人格利益就是指自然人死亡以后,其姓名、
肖像、名誉、隐私等利益。这些人格利益是否应 当受到保护,历来有赞成和否定两种观点。 本书认为,死者人格利益本身不是一种人格权, 一方面,尽管《民法通则》对死者的人格利益没 有作出专门规定,死者人格权并不是权利,而仅 是一种法益,。另一方面,权利只能由现存的主 体享有,而死者的主体资格已经消灭,不能再作 为承担权利的载体,即不能说死者享有权利。 尽管死者人格利益不能作为人格权加以保护,但 是对死者人格利益应当予以保护。
人格权的延伸保护是指自然人在出生之前,
或者死亡之后的某些人格利益应受保护, 具体的是指死者人格利益和胎儿人格利益 的保护问题。
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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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死者人格利益
一、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二、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依据 三、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范围 四、关于死者人格利益的继承问题 五、关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是否应当有期
在我国司法实务中,曾经发生过有关鲁迅 姓名中的财产利益能否由其继承人加以继 承的案例,学界对此曾经展开了讨论。
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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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死者人格利益的继承问题
本书认为,对死者的人格利益,应当区分两种情 况:
一种是对于死者生前享有的具有财产利益的人格 权,即商品化的人格权,在其死后其财产利益仍 然存在,这种财产利益是可以由其近亲属继承的。
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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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必要性在于:
第一,有助于促进社会的进步。 第二,有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三,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有助于安慰死者的近亲属。
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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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依据
七、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是否要有精神损害 赔偿,学理上存在不同看法。
在我国,一般认为,只有因为侵害了死者 人格利益而导致生者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 的情况下,生者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原则 上不宜采用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应当采用 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名誉等方式对 死者人格利益提供补救。
人格权法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
人格权法
王利明 著
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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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六章 人格权的延伸保护
第一节 死者人格利益 第二节 胎儿人格利益
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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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通常情况下, 无人格主体即无人格权。
但是,即便在主体尚未形成或者已经消灭 的情况下,为了有效保护未来潜在主体的 人格权,或者维护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需要, 有必要扩张法律所保护人格利益的主体范 围,这即为人格权的延伸保护。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范围包括如下几种:
第一,侵害死者名誉。 第二,侵害死者姓名、肖像。 第三,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
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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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死者人格利益的继承问题
在民法上,遗产通常都是指被继承人生前 合法所有的财产,死者人格利益在性质上 是否可以作为一种财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在学说上是存在不同的看法的。一是否定 说。二是肯定说。
按照《民法通则》的解释,近亲属都应当可以提 起诉讼,但如果近亲属意见不一致怎么办?从立 法原意上看,该条实际上存在一个顺位的规定 。
关于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能否主张对死者人格利 益的保护,本书认为,近亲属范围可以扩张解释 到没有血缘关系,但是长期在一起生活的人。
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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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请求权的主体
关于请求权的主体,是指在人格利益遭受侵害
以后,究竟由谁来主张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将请求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主体限定为死者的“近亲 属”。
另一种是不能继承的人格利益。如果死者的人格 利益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甚至本身就是公共利 益的组成部分的,则无论其是否具有财产因素, 都不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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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是否应
当有期限的限制以及如何限制
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是否应有期限限制,
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本书认为,公民在死亡以后,尽管其不再 享有任何权利,其名誉、肖像等人格权也 不复存在,但其人格利益并不因死亡而消 灭。死者的人格利益实际上就是一种法益。
对死者人格利益来说,因为权利主体已经 消灭,所以不能成为权利。但因为死者人 格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 和公共道德,因此有必要进行保护。
保护死者利益是否有必要将死者人格利益 作为一项权利予以保护,这是一个在法律 上应当探讨的问题。赞成者认为,死者人 格利益应当受到保护,对于此种利益保护 的根据,又有几种不同的学说:
一是人身权延伸保护说。
二是权利保护说。
三是法益保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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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依据
一种观点认为,死者的人格利益的保护是 不能有期限限制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应该有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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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是否应
当有期限的限制以及如何限制
本书认为,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应当有一定的 期限限制。
一方面,死者如果年代已久,其涉及隐私、名誉 等的问题已经无从考证,从法律角度看,其人格 利益已经进入公共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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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范围
所谓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范围,就是指死
者的哪些人格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范围,在司法实 践中存在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最初仅限 于名誉利益,以后扩及隐私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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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范围
限的限制以及如何限制 六、请求权的主体 七、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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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死者人格利益就是指自然人死亡以后,其姓名、
肖像、名誉、隐私等利益。这些人格利益是否应 当受到保护,历来有赞成和否定两种观点。 本书认为,死者人格利益本身不是一种人格权, 一方面,尽管《民法通则》对死者的人格利益没 有作出专门规定,死者人格权并不是权利,而仅 是一种法益,。另一方面,权利只能由现存的主 体享有,而死者的主体资格已经消灭,不能再作 为承担权利的载体,即不能说死者享有权利。 尽管死者人格利益不能作为人格权加以保护,但 是对死者人格利益应当予以保护。
人格权的延伸保护是指自然人在出生之前,
或者死亡之后的某些人格利益应受保护, 具体的是指死者人格利益和胎儿人格利益 的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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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死者人格利益
一、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二、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依据 三、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范围 四、关于死者人格利益的继承问题 五、关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是否应当有期
在我国司法实务中,曾经发生过有关鲁迅 姓名中的财产利益能否由其继承人加以继 承的案例,学界对此曾经展开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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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死者人格利益的继承问题
本书认为,对死者的人格利益,应当区分两种情 况:
一种是对于死者生前享有的具有财产利益的人格 权,即商品化的人格权,在其死后其财产利益仍 然存在,这种财产利益是可以由其近亲属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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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必要性在于:
第一,有助于促进社会的进步。 第二,有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三,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有助于安慰死者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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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依据
七、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是否要有精神损害 赔偿,学理上存在不同看法。
在我国,一般认为,只有因为侵害了死者 人格利益而导致生者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 的情况下,生者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原则 上不宜采用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应当采用 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名誉等方式对 死者人格利益提供补救。
人格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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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法
王利明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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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人格权的延伸保护
第一节 死者人格利益 第二节 胎儿人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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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通常情况下, 无人格主体即无人格权。
但是,即便在主体尚未形成或者已经消灭 的情况下,为了有效保护未来潜在主体的 人格权,或者维护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需要, 有必要扩张法律所保护人格利益的主体范 围,这即为人格权的延伸保护。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范围包括如下几种:
第一,侵害死者名誉。 第二,侵害死者姓名、肖像。 第三,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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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死者人格利益的继承问题
在民法上,遗产通常都是指被继承人生前 合法所有的财产,死者人格利益在性质上 是否可以作为一种财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在学说上是存在不同的看法的。一是否定 说。二是肯定说。
按照《民法通则》的解释,近亲属都应当可以提 起诉讼,但如果近亲属意见不一致怎么办?从立 法原意上看,该条实际上存在一个顺位的规定 。
关于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能否主张对死者人格利 益的保护,本书认为,近亲属范围可以扩张解释 到没有血缘关系,但是长期在一起生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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