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项目中至关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不仅明确了建设工程的范围、质量、工期、价款等关键要素,还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合同签订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双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依法订立合同。
2、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概况、工程范围、工期、质量标准、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程序签订。
在签订前,双方应当认真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其符合双方的意愿和要求。
二、合同备案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部门应当对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2、备案时,合同双方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如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中标通知书等。
备案部门应当对提交的文件进行核实。
3、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工程建设、结算和质量监督的依据。
未经备案的合同,不得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三、合同履行1、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价款,提供施工所需的条件;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变更、解除等情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变更、解除合同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及时备案。
3、合同双方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的履行和管理,及时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四、合同监督1、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保障施工合同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工程施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
第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合同备案义务,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自愿实施,不得乱收费、强制实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自觉维护公开、公正、公平的管理秩序。
第二章合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招投标、谈判或其他合法形式签订的合同均可以进行备案。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实行网上备案和现场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备案存根、合同原件由建设单位保存,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保存核查审核标准材料和备案申报材料。
第七条施工合同备案应当进行综合评定,评定内容包括合同内容、施工技术和能力、安全资质等方面,按照评分等级划分备案等级。
备案等级分为一、二、三等,备案等级评定结果公示在网上备案系统中。
第八条施工合同备案级别为一等时,建设单位应当按期支付工程款;当备案级别为二等、三等时,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监管,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措施的落实,同时建议加强对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
第九条施工合同备案时,若发现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欺诈、贿赂等行为,备案机构将不予备案,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建设单位可以通过网上备案系统进行申报,同时一定数量的备案申报资料需要在现场提交。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提交《施工备案申报表》及其他有关合同、技术、资质等材料。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各项资料真实有效,如发现资料虚假,备案机构将责令其立即改正,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备案机构有权对其责任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条例第一条:总则本合同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执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合同主体合同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工程承包商与业主或其合法代表签订。
双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并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工程概况合同中应详细描述工程的名称、地点、规模、结构类型、层数等基本信息,并对工程的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安全生产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四条:合同价格合同价格应当根据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和相关标准计算得出,并在合同中明确。
价格一经确定,除非双方另有书面协议,否则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条:工期与进度合同应明确工程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关键节点的完成时间。
承包商应制定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并经业主确认。
第六条:质量要求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满足设计要求。
承包商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施工过程进行严格控制。
第七条:安全生产承包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计划,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八条:变更与调整工程设计或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一致后书面确认。
任何变更都应遵循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条件。
第九条:支付方式合同应明确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承包商应根据约定的支付条件及时向业主提出支付申请。
第十条:违约责任合同应明确双方违反约定的责任和处理方式。
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附则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合同管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合同双方合法权益的实现。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相关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二章施工合同的签订与管理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施工合同文本,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施工合同签订前,建设单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了解施工单位的资质、业绩、信誉等情况,确保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施工单位。
第七条施工合同签订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合同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造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施工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九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合同条款的落实。
第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等情况,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施工合同的履行与监督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目标的实现。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工程质量过程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如有问题应及时沟通解决。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了解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目录1. 总则2. 合同备案管理3. 合同备案程序4. 合同备案材料5. 合同备案审查6. 法律责任7. 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合同备案程序,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备案管理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承包方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备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后,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第三章合同备案程序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通过江苏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进行。
第八条承包方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三)承包方和发包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合同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并向承包方发放《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登记证明》;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备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合同备案材料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当事人基本情况;(二)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工期、质量标准等基本信息;(三)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四)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生产责任;(五)合同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得伪造、篡改或者使用虚假材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二、合同的订立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3)有与承揽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管理人员和施工力量;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四、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4.合同解除后,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争议解决
1.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三、合同的履行
1.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不得无故拖欠。
3.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4.合同当事人应当相互配合,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争议解决。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2)工程名称、地点、规模、范围和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规定
一、合同主体
合同应当明确指出合同的签订主体,包括业主(发包方)和承包商(承包方)的基本信息,如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联系方式等。
二、工程概况
该部分应详细描述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
设计标准、质量要求、工期要求等。
三、合同金额与支付方式
明确规定合同的总金额,以及支付的方式和时间节点。
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竣工款的支
付条件和比例,以及逾期支付的利息和罚款等。
四、工程进度计划
详细列出工程的进度计划,包括各个阶段的起止时间、关键节点的完成时间等,并对延误
工期的责任及处理方式进行说明。
五、质量要求
明确工程质量的标准和验收标准,包括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控措施、材料设备的合格标准、工程验收的程序和方法等。
六、变更与索赔
规定工程变更的程序和条件,以及因变更导致的成本变动、工期调整的处理办法。
同时,
明确索赔的条件、程序和限制。
七、违约责任
双方应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对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
括违约金的支付、损害赔偿等。
八、争议解决
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如协商解决、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并明确争议解决的适用法
律和管辖法院。
九、保险与担保
规定工程所需的保险种类和金额,以及承包商提供的履约担保和预付款担保等。
十、附则
包括合同的生效条件、附件清单、其他补充协议等。
十一、签字盖章
合同最后应有双方授权代表的签字和单位的公章,以证明合同的正式性和有效性。
建筑工程行业合同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行业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行业的合同管理,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
第四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履行合同能力,承担合同责任。
第二章合同订立第五条建筑工程合同包括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图纸合同、工程量清单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施工监理合同等。
第六条合同双方应当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明确合同内容,包括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合同双方应当遵循国家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确定合同价款。
第八条合同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表签字盖章。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九条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保障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按期完成工程。
第十二条合同双方应当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沟通与协调,及时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合同变更与解除第十三条合同双方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合同双方应当依法解除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合同争议解决第十五条合同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合同争议。
第十六条合同双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行业合同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强建筑工程行业的合同管理,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
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制度
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制度一、合同签订阶段1. 合同审查:在合同签订之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仔细审查,确保合同条款符合法律法规,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后期发生纠纷。
2. 合同履行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履行保证金,确保合同的履行。
同时,要做好履行保证金的管理,定期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安全。
3. 合同工商登记:签订合同后,应当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确保施工单位的合法性,避免因为未办理登记而导致合同无效。
二、合同执行阶段1. 施工进度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确保工程按照计划进行。
定期检查施工进度,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避免影响工程进展。
2. 质量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及时纠正问题。
3. 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施工安全。
4. 结算管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进行工程结算。
做好结算资料的归档,确保结算过程的透明和合法性。
三、变更管理1. 变更管理程序: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变更管理程序,确保变更合同的程序合规。
变更管理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
2. 变更合同审批: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合同变更的审批程序,确保变更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变更合同涉及资金变动的,应当及时办理资金申请手续。
3. 变更合同记录: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变更合同的记录和归档工作,定期对变更合同进行审核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管理机制。
四、质量安全管理1. 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目标和责任部门,加强质量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2. 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设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一、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在充分了解工程项目的基础上,经过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概况、工期要求、质量标准、工程造价、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
二、工程进度管理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制定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并定期更新进度情况。
建设方有权监督施工进度,并在必要时提出调整建议。
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工期,双方应及时协商,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三、质量控制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及行业的质量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建设方有权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监督,并对发现的问题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四、造价与支付工程造价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支付方式应具体明确,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并应设定清晰的支付条件和流程。
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支付义务。
五、变更与索赔工程过程中如需变更设计或施工方案,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通过协商确定变更内容及因此产生的费用增减。
如一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需要索赔,应提供充分证据,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六、违约责任合同应明确各种违约情形及相应的责任。
一旦发生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等。
七、争议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事项合同还应包括保险、知识产权保护、保密协议等其他相关事项,以全面覆盖双方合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类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理原则(一)平等互利原则。
合同双方应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订立合同。
(二)合同法定原则。
施工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履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合同管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合同管理的监督,发挥行业组织和公众的监督作用,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
第四条合同内容施工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范围:包括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内容、规模、结构形式、质量标准等。
(二)建设工期:包括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期顺延的条件和期限等。
(三)工程质量:包括工程质量标准、验收标准、保修期限等。
(四)工程造价:包括合同价格、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
(五)施工技术:包括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材料和设备等。
(六)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包括合同双方的权益、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等。
(七)争议解决:包括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机构、诉讼管辖等。
第五条合同订立(一)合同双方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二)合同订立应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三)合同订立前,合同双方应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进行充分研究,确保合同的可履行性。
(四)合同订立后,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合同履行(一)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履行合同义务。
(二)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三)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施工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四)合同双方应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其他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争议解决等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条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合同双方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工程的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协商一致。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姓名;(二)工程概况;(三)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工程内容;(四)工程的建设工期;(五)工程质量要求;(六)工程价款及其支付方式;(七)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八)工程变更、签证和索赔的处理;(九)工程竣工验收;(十)违约责任;(十一)争议解决方式;(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七条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八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并为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
第九条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工程建设,并接受发包人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一条合同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章争议解决第十二条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施工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施工项目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项目合同管理,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承建的各类施工项目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施工项目合同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对施工项目合同的管理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五条合同签订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合同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质量标准、合同金额、合同工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七条合同签订时,应严格执行公司的审批程序,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向公司备案,并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合同管理。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九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符合合同要求。
第十条合同双方应保持密切沟通,确保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依法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
第四章合同结算第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应及时进行合同结算,确保工程款项的及时支付。
第十三条合同结算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和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确保合同款项的合理分配。
第十四条合同结算后,应将合同结算资料归档保存,以备查阅。
第五章合同纠纷处理第十五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合同纠纷处理机制,确保合同纠纷的及时、妥善解决。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工作人员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有哪些
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有哪些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确保市场秩序正常,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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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它的适用范围比较宽泛,包括土木工程、房屋装修等,每一条的侧重点又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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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确保市场秩序正常,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及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第三条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承办人员签订合同,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
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
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方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承包方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第五条凡进行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必须在中标后的规定时限内,或开工前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加强合同管理监督,提高工程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合同签订1. 施工合同应当依法签署,并具有法律效力。
2. 甲方应当提供真实的工程设计文件,明确工程范围、工程质量标准及验收标准等内容。
3. 乙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前认真核查工程设计文件,并与甲方协商确定施工进度、工程价格等内容。
4. 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前明确风险分摊责任方式及应急预案。
5. 合同一经签署,双方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三、合同履行1. 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履行各项义务。
2. 乙方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安全生产规定,保障工程施工安全。
3. 甲方应当按时支付工程款项,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4. 双方应当定期召开工程进度会议,及时沟通解决工程中遇到的问题。
5. 工程竣工验收前,乙方应当组织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并向甲方提交验收资料。
6. 工程竣工验收时,甲乙双方应当协商一致,签署验收报告。
四、合同管理1. 甲方应当设立专门的工程项目部门,负责对施工合同进行管理。
2. 工程项目部门应当建立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存档施工合同及相关资料。
3. 工程项目部门要定期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4. 工程项目部门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理。
5. 工程项目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六、合同变更1. 在工程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当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2. 变更协议应当明确变更内容、变更原因及变更价格等相关事项。
3. 变更后的工程价款应当及时支付,保障施工进度。
四、合同争议解决1. 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解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3. 未经合同双方协商,不得以任何方式终止合同或擅自改变合同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确保市场秩序正常,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及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第三条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
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方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承包方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第五条凡进行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必须在中标后的规定时限内,或开工前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二章施工合同的签订与管理第七条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程质量标准;(二)合同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期延误的后果及处理办法;(三)合同价格:合同总价、调整方式、预付款、进度付款、竣工结算等;(四)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方的义务、承包方的义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五)验收、移交和保修:验收标准、移交时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六)合同争议的解决:仲裁或诉讼、管辖法院等;(七)其他条款:如保密、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
第八条承办人员签订合同,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
第十条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三章施工合同的履行与监督第十一条承包方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完成施工任务,保证工程质量,按期交付工程。
工程施工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一、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明确工程的基本情况、施工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造价及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
在签订合同之前,施工单
位应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以证明其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合法资格。
二、合同的履行
合同一旦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施工单位
应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
同时,施
工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三、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双方应协商一致后书面修改。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
变更合同。
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情形需要解除合同,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妥善处
理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
四、合同的监督与管理
业主有权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单位遵守合同约定。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内部
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对于违反合
同约定的行为,应根据合同条款约定违约责任。
五、争议的解决
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
分仍应继续履行。
六、其他事项
合同中还应包含保密条款、知识产权条款、工程保修条款等其他相关内容,以全面规范双
方的合作行为。
结语。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工程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与管理第五条工程合同应当包括工程项目的名称、工程内容、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造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九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与监督第十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进度和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按期完成,控制工程造价。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自查,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合同价款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I. 简介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是江苏省政府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监管和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办法的实施范围、备案的程序和要求以及相关的责任和处罚等内容将在下文中进行详细阐述。
II. 实施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辖区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各方,包括建筑工程的业主、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等。
同时,也适用于涉及江苏省政府投资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III. 备案的程序和要求1.备案申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江苏省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备案申请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 相关的承包商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 建筑工程的项目备案表;- 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2.备案审查江苏省建设主管部门将对提交的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承包商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3.备案结果备案审查通过后,江苏省建设主管部门将会将备案信息录入建筑工程备案系统,并颁发备案证明。
备案证明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生效的重要凭证。
IV. 相关责任和处罚1.责任追究对于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的责任主体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的业主、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等可能面临罚款、停工整顿、吊销资质证书等惩罚措施。
2.监督管理江苏省建设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组织定期检查备案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3.知识宣传为了确保建筑工程参与各方了解并遵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相关规定,江苏省将开展相关的知识宣传活动,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
V. 结论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和监管,提升建筑市场的规范化水平,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完成特定建筑工程的施工任务,约定质量、价款、工期、违约责任等事项的协议。
第三条施工合同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施工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订立施工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发包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施工难度等因素,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
第七条承包人应当具备与工程相适应的施工能力、技术水平、财务状况和信誉。
第八条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等。
第三章施工合同的履行第九条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第十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提供施工条件,协调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第十一条施工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十二条施工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章施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三条施工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四条施工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五条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施工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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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篇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的部门职责,结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合同主要为项目前期合同、工程前期合同、工程建设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
第三条公司所有建设工程的咨询、评价、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工作,必须签订相关合同,并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四条合同管理工作接受公司经营班子的统一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合同的分类第五条项目前期合同,主要包括:土地、委托评估等与项目前期工作相关的合同(详见附件工程建设合同清单),由开发经营部负责拟定合同草稿或采用对方标准合同,并负责合同的洽谈。
第六条工程前期合同,主要包括:临时供水、供电等工程前期合同(详见附件工程建设合同清单),由工程部负责拟定合同草案或采用对方标准合同,并负责合同的洽谈。
第七条工程建设合同及材料设备合同:1 工程建设合同主要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重要设备采购等需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合同,由预算部负责根据招投标文件,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拟定合同草稿,组织相关部室进行洽谈。
2 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须经专业分包的合同,主要包括:幕墙、弱电、装修、外围工程等合同,由预算部负责根据招投标等资料,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拟订合同草案,组织相关部室进行洽谈。
3 重要材料设备采购三方签证合同,主要包括:新风机组、组合式空调箱、风机、水泵、冷却塔、热交换器、发电机、消防报警等,由预算部根据内部招投标文件所确定的价格,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拟订合同草案,组织相关部室进行洽谈。
以上工程建设合同详见附件工程建设合同清单。
第八条其他零星合同,根据公司制定的部室职责,由经办部室负责拟订合同草案,负责合同的洽谈。
第三章合同洽谈、签订的审批程序第九条各经办部室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室与合同对方进行洽谈,洽谈结果及时向公司经营班子报告,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签订合同。
1 项目前期合同由开发经营部负责洽谈与签订,合同会签按预算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
2 工程前期合同由工程部负责洽谈与签订,合同会签按预算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
3工程建设合同由预算部负责洽谈与签订,合同会签按预算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
4 其他合同的审批顺序参照上述方式进行。
各级审批人员应对合同详细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
经办部室着重审查合同的真实性、资信能力、履约能力;工程部着重审查合同技术条款,包括技术、质量、工期的标准和要求;预算部着重审查合同经济条款,包括合同价款、计价方式、付款方式是否严密、是否能有效保障公司利益,由公司领导签署意见后,合同才能盖章生效。
第十条经办部室根据签署的意见或建议补充、完善合同条款,并将修改后的合同文稿在与合同对方进行技术和商务洽谈后,连同《合同会签审批表》和合同原件及相关文件备案归档。
第十一条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经双方协商,确有必要变更或撤销的,须按照合同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二条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经办部室、相关部室应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督促对方履行合同,以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十三条合同经办部室、相关部室应及时掌握、了解合同对方的近况,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以《合同法》为依据,维护公司利益。
第十四条合同款支付:经办部室按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负责填写付款审批表,按公司相关规定审核,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
1 项目前期合同款支付由开发经营部审核后负责申报,支付按预算部、财务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
2工程前期合同款支付由工程部审核后负责申报,支付按预算部、财务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
3 工程建设合同款项支付由工程部负责填写拨付审批表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形象进度,由预算部审核可支付额后报财务、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
第十五条合同的结算:当合同工作内容全部履行完毕,达到工程结算条件时,进行合同的结算。
工程前期合同、工程建设合同,由预算部负责整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其中竣工图、竣工资料需经监理单位、工程部审核签署意见并由工程部负责整理。
预算部根据结算资料进行结算审核,将审核结果提交受托的审计单位审核,由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后,作为结算依据。
材料设备合同,预算部根据工程部签署材料设备的到货进度情况、实际安装使用情况等资料进行结算审核。
第十六条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工作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余款结清,为该合同的全部履行期。
第五章合同的管理第十七条各经办部室应建立合同台账,预算部负责合同的管理、检查与归档,财务部复核合同支付,其他相关部室配合。
第十八条公司设有“合同专用章”,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合同专用章的盖章由办公室专人登记,并复印合同审批表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第十九条除公司另有规定外,公司所有建设工程合同原则上应加盖合同专用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司及本部门的行政章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用公司行政章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公司所有建设工程合同实行按项目统一编号制,预算部应按合同编号及时将合同整理归档,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定期将合同整理后交办公室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合同签订后,除交付对方必要的份数外,合同由预算部统一分送合同经办部室及相关部室、财务部、办公室归档,合同签订依据也同时由预算部送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公司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合同会签审批表(三份)2 工程结算审批表(二份)3 建设工程合同清单篇二:建筑施工合同管理制度附则五合同管理制度总则为规范公司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做到管理有规章,签约有约束,履行有检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签订和履行的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施工内部承包合同、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等。
合同签订的基本要求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不搞违法活动。
签订合同前,首先审查对方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及其社会信誉,确认其具有履行合法的能力方可与其签订合同。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合法的原则。
签订经济合同的依据为有关文件、资料、国家及各级政府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设计图纸及施工图预算书。
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必须具备以下重要条款:①名称和地点。
②承包的性质、范围及内容。
③竣工的日期。
④造价。
⑤价款的支付和竣工结算的方法。
⑥开工条件、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提供的时间。
⑦和设备的价格结算方法。
⑧取费标准。
⑨质量承诺标准及保修条件。
⑩互相协作事宜。
⑾违约责任。
(6)合同条款的内容必须用语确切、责任明确、字迹工整。
合同签订的工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①合同洽谈前,公司业务部必须对发包人的综合情况进行考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投标中标的项目,要审查业主的招标文件、我方的投标书、中标书、纪要、往来函等文书,召集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合同洽谈准备会,制定谈判的原则和方案。
②合同洽谈过程中,对于涉足担保、预付款、各类保证金等费用较大的项目,要重新进行评审。
合同洽谈准备会,制定谈判的原则的方案。
③同主要条款商定后,由业务部负责起草文本,交相关部门(项目部、合同管理部、财务部等)④进行会审后,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济师、合同主审人员)认为已经基本没有异议的,提交审查意见,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批准签字。
工程项目经理和营销项目经理必须参与合同签订活动的全过程。
⑤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鉴证、公证手续,由业务部负责办理。
按规定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签订的合同必须批准后才能签订。
劳务(专业)分包合同的签订①合同洽谈前,公司业务部必须对分包人的综合情况进行考察,要分包方提供以下证件原件:②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施工收费标准证书、安全资质证书、劳动队伍资质证书、关于签订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③项目经理部在符合分包方条件的企业中进行招(议)标工作。
合同管理部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及合同条件进行审查,并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
④劳务(专业)分包队伍中标后,征得业主同意,由项目经理部(重大分包合同应报公司总经理审批)与分包方签订分包施工合同。
工程所在地地方主管部门有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采用其示范文本;地方主管部门无示范文本的,采用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
⑤项目部在签订合同后,应将合同文本报公司合同管理部备案。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签订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由采购部根据建设工程合同要求与供应方进行洽谈,拟订合同条款,交项目经理部、合同管理部会审后,由采购部签订,合同管理部加盖合同专用章。
重大买卖合同会审后,由总经理批准签订。
其他经济合同的签订其他经济合同由主办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部门(项目)经理审批或预审,在部门(项目)经理权限范围内的合同由部门(项目)经理批准,由部门(项目经理部)合同管理员加盖合同专用章;内部承包合同和其他重大经济合同由部门(项目)经理签署意见后由合同管理部进行合法性审查,报总经理批准签订。
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相关部门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评审表交存公司合同管理部一份备案。
合同的履行①合同及所属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情况应建立合同缕析执行情况台账。
②有关合同履行中的书面签证、来往信函、文本、电报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经办人应及时整理、妥善保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公司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
向对方当事人交付重要资料、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履行合同付款时应当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帐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③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情况或违反合同的干扰事件,合同履行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及时查明原因,通过取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提出索赔(含违约)报告。
当公司接到对方的索赔(含违约)报告后应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解释或提出反索赔,公司员工不得擅自在对方当事人出具索赔报告、对账单等确认类文书上签字盖章,确须确认的,应视具体内容经公司领导或部门(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同意。
④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办公室处理,公司办公室应立即向公司法律顾问咨询,并将基本情况和法律顾问的处理意见一同上报公司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