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价(费)发〔1997〕25号云南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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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9•【字号】云政发[2007]165号•【施行日期】2007.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云政发[2007]165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有效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及《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水利部《关于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云南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云南省2004年土壤侵蚀现状遥感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划定了我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包括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现公告如下:一、重点预防保护区主要分布在我省红河流域、澜沧江流域、怒江流域和伊洛瓦底江流域等西南诸河流域范围内,涉及红河、文山、普洱、西双版纳、大理、保山、德宏、怒江和迪庆9个州市的30个县市区。
其次包括滇池、抚仙湖、洱海、程海、阳宗海、异龙湖、星云湖、杞麓湖、泸沽湖等9大高原湖泊环湖区和松华坝水库水源区、渔洞水库水源区等重点水源保护区。
本区目前水土流失较轻、林草覆盖度较高,但存在水土流失加剧的潜在危险。
该区要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建立健全管护机构,制定有力措施,强化监督管理。
要实施封育保护、生态修复等措施,限制开发建设活动,有效避免人为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二、重点监督区广泛分布在我省6大流域和16个州市,共涉及66个县市区。
本区目前资源开发和基本建设活动较为集中和频繁,损坏原地貌易造成水土流失,水土流失危害后果较为严重。
该区要依法实施重点监督,加强执法检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法制观念,贯彻执行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制度,遏制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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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08-12 16:04 28473次字体:大中小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或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协调重大水土保持工作,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工作,每5年至少公告1次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第九条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且集中连片的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一)江河两岸一级山脊线以内范围;(二)湖泊和水库径流区;(三)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四)草甸、热带雨林和高寒山区等区域。
第十条水土流失严重且集中连片的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一)坡耕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分布区;(二)石漠化区、干热河谷区;(三)崩塌、滑坡危险区;(四)泥石流易发区;(五)大型尾矿库区、露天开采区、矿山采空区;(六)其他生态环境恶化、水旱灾害严重区。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0c9c3e3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ae.png)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7.27•【字号】•【施行日期】1994.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水土流失是指各种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造成的水土资源的破坏和损失。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水土保持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共同防治,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谁治理开发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水土保持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应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有关部门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土保持工作。
乡(镇)的水土保持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土保持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水土保持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落实水土保持资金,吸收社会资金,鼓励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从事水土流失的治理。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使用,用于水土流失的防治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土流失情况,划定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并予公告,对不同类型的重点防治区采取不同措施进行防治。
云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eb00624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3942346.png)
云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3.31•【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施行日期】1997.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云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7年3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1997年3月31日云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维护国家对水资源的权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征收水资源费:(一)在农村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二)为农业灌溉取水的;(三)其他零星少量取水的;(四)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确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减免水资源费。
第五条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湖泊,水资源费由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征收。
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六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依照本办法附表规定执行。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在本办法附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具体征收标准。
第七条征收水资源费必须持有物价主管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专用收费票据。
第八条水资源费按取水设施的实际取水量计收。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水设施上安装量水设备。
无量水设备的,可以按取水设施的量大取水量计收。
水资源费列入成本。
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
![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6e48c83b10661ed9ad51f371.png)
第一条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持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造成损毁水土保持设施、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治理;因技术或其他原因不能自行治理的,应按规定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土保持监督部门负责统一安排治理。
第三条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
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地、州、市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或委托所在地的县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
跨地州市的项目和省重点项目由省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或委托地州市县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
第四条收费标准(一)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收取:1.对损坏水土保持生物设施的,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补偿费1~1.50元。
2.对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按其恢复到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收取。
(二)对造成水土流失,自己不治理或无力治理的,按下列标准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1.有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批准的治理方案的治理费用一次或分期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2.没有治理方案的或不易折算产品产量计收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如下方法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1)破坏地貌、植被的,按每平方米0.5~1.00元收取;(2)排放废石、废渣等固体物的,按每立方米2元收取。
3.采矿、采石、采煤和烧制石灰、水泥等生产建设项目没有治理方案的,按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石、弃渣量折算产品的产量计收水土流失防治费,收费标准见下表:┌────┬────┬───────┬──┬─────┬───────┐│名称│计算单位│收费标推│名称│计算单位│收费标淮│├────┼────┼───────┼──┼─────┼───────┤│铁矿│元/吨│0.5~0.80 │石灰│元/吨│0.30~0.50│├────┼────┼───────┼──┼─────┼───────┤│铅锌矿│元/吨│1.50~2.00│水泥│元/吨│ 1.00~2.00 │├────┼────┼───────┼──┼─────┼───────┤│铜矿│元/吨│2.00~2.50│烧砖│万块│10.00│├────┼────┼───────┼──┼─────┼───────┤│锡矿│元/吨│2.00~2.50│烧瓦│万块│5.00│├────┼────┼───────┼──┼─────┼───────┤│磷矿│元/吨│0.30~0.50│取土│元/立方米│0.30~0.50│├────┼────┼───────┼──┼─────┼───────┤│采煤│元/吨│0.50~0.80│采石│元/立方米│0.60│├────┼────┼───────┼──┼─────┼───────┤│其它采矿│元/吨│O.80~2.00│采沙│元/立方米│0.30│└────┴────┴───────┴──┴─────┴───────┘第五条征收费用的使用范围征收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必须专项用于水土流失治理和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及服务。
磷石膏渣场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磷石膏渣场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b78b03e9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41.png)
磷石膏渣场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目录1前言11.1企业现状11.2磷石膏渣场建设意义和必要性21.3方案的编制过程31.4磷石膏渣场根本情况32方案编制总如此42.1方案编制目的和意义452.2.1法律法规52.2.2部委规章52.2.3规X性文件62.2.4规X标准62.2.5技术资料773渣场概况9 3.1渣场工程量、投资与规模113.1.1渣场工程量、投资113.1.2建设规模123.2渣场设计123.2.1 工艺流程123.2.2堆筑工艺13323渣场库容与服务年限13324磷石膏特性与输送工艺143.3渣场各项工程概况163.3.1初期坝163.3.2渣场排水与防渗173.3.3防洪排洪173.3.4渣场管理站173.3.5进场公路183.3.6排渗与安全监测183.3.7渣场占地183.4渣场环境影响194项目区概况22224.1.1地形地貌224.1.2地层岩性与工程地质234.1.3水文气候234.1.4 土壤244.1.5 森林植被244.2水土流失现状254.3社会经济条件25275渣场建设水土流失预测............................5.1水土流失分析原如此275.2扰动原地貌、损坏土地面积275.3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分析285.4弃土弃渣量预测28285.5.1预测方法与时段285.5.2原生水土流失量分析295.5.3渣场建设与运行过程中水土流失量预测2931325.7.1预测结果325.7.1综合分析326水土流失防治方案346.1方案编制的原如此和目标346.1.1指导思想346.1.2编制原如此346.1.3防治目标35366.2.1渣场区366.2.2直接影响区36366.3.1项目划分366.3.2主体工程设计中水土保持功能设施综合评价373839496.5.1 进场公路406.5.2截洪沟416.5.3拖甲黑沟排洪隧洞以下沟段416.5.4堆渣坡体与渣库服务期满后的表层 416.5.5管线开挖区436.5.6 渣场管理站436.5.7施工过程的临时防护措施44446.7水土流失监测46464747487水土保持投资概算与效益分析49494949505358585859598方案实施保障措施6161628.3明确水土保持工程投资渠道,保障资金来源62639结论与建议646465图件:附图1 渣场平面布置图附图2 水土流失责任防治X围图附图3 水土保持方案总体布局图附图4 谷坊〔截水沟〕设计图附图5 渣库〔服务期满〕覆土造林典型设计图附图6 堆渣斜坡面〔磷石膏子坝〕覆土植被绿化示意图1刖言1.1企业现状**某某公司〔原**磷肥厂〕始建于1966年,经过多年屡次技术改造和改扩建,现已开展为国家大型一档化肥生产企业。
云计价格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计价格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9f21c23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ac.png)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计价格〔2003〕46号各地、州、市计委、财政局:根据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政府纠风办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文件及我省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云计价格200246号及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文件的通知云计价格200171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省各地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号主席令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号令的有关规定,在具体组织实施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时,可以收取征地管理费;二、实施征地时,相应的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与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协商签订征地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未签订征地协、议或者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负责具体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只能在征地工作中收取,土地出让时不再另行收取;三、负责征地的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必须按照协议内容,采取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的方式,负责征地全过程的全部工作;征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科学测算后,由用地单位或个人一次交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按规定期限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或个人;四、征地管理费标准:一一次性征用耕地在35公顷含以上,其它土地70公顷含以上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收取;二征用耕地在35公顷以下,其它土地70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收取;三划拨国有土地的,按划拨国有土地的总面积计收征地管理费,标准为元/平方米;五、征地费一般由以下几项费用组成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用地单位及地方政府缴纳的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不得计入征地费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征地费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六、征地管理费的减免范围;一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妇幼保健站、防疫站、残疾人企业等征用的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各类建设用地,免收征地管理费;二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修建办公楼、宿舍楼征用土地,减半收取征地管理费;三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四对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五对于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不得再在成交价外向用地单位或个人征收征地管理费;七、征地管理费实行哪一级征地哪一级收取的原则,由具体负责征地工作的土地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收取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部门预算,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用途核拨使用;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云政发198846号中有关征地管理费等相关收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收费许可证的变更工作; 十、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二00三年十月十六日。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房屋拆迁管理费等四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房屋拆迁管理费等四项收费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aab66ee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d6.png)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房屋拆迁管理费等四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计委,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2.02.22•【字号】云计价格[2002]167号•【施行日期】2002.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房屋拆迁管理费等四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计价格[2002]167号二00二年二月二十二日)各地、州、市物价局(计委)、财政局,省建设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各省要逐项核定并降低政府部门收取的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均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计收。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收费标准,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35%收取。
二、降低现行的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
(一)昆明市的盘龙、五华、西山、官渡四区按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1.4‰收取;昆明下辖的其它县(市、区)、玉溪市红塔区、曲靖市麒麟区、楚雄市、大理市按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1.75‰收取;全省其它县(市、区)按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2.10收取。
质量监督单位依照规定对已实施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的,按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5--1‰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二)原省物价局《关于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云价费发[1992]294号)附件“云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表”中第10项关于“直接承担的工程质量监测收费”按照建安工作量,大城市按不超过2%。
收费、中城市按不超过2.5‰收费、小城市按不超过3‰收费的规定内容,同时废止。
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68号)附件《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中规定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由每份3元降低为每份2.1元。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2014,8号文)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2014,8号文)](https://img.taocdn.com/s3/m/85d7bb2ba5e9856a561260f0.png)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1月29日附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二)烧制砖、瓦、瓷、石灰;(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产建设项目跨省(区、市)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
项目区概况
![项目区概况](https://img.taocdn.com/s3/m/bb377bb7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2e.png)
1序言1.1项目区概况某煤矿位于某县城北面13公里,属某县中安镇某村委会所辖。
地处东径104°14′04″—104°16′01″,北纬25°36′13″—25°43′36″之间。
该矿位于后所矿区一井田北翼。
根据云南省一四三煤田地质勘探队于1976年进行勘探后旳汇报,后所矿区一井田A+B+C级储量5669.07万吨。
某煤矿重要开采后所矿区一井田旳C6、C9煤层。
C6、C9煤层地质储量213万吨,可采储量为88万吨。
该矿1974年建矿,于1988年正式获得某县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颁发旳煤炭采矿许可证。
其矿界经云南省后所煤矿、中安镇人民政府及某县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承认:南至10勘探线以北,北至煤层出露附近。
东至F2号断层附近,断层断距约25米,西至17、18煤层出露骨附近。
矿区开采范围面积80hm2。
某煤矿总投资500万元,采煤能力6万吨/年,吨煤投资58.9元/吨。
项目区地貌属高中山区,地形构造和地貌特性重要受制于地质构造,区内地势西高东低,最高海拨2100米,最低海拨1930米,相对高差170米。
按照云南省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某县属滇中、滇东北山原中度流失区;按照水土保持分区划分,根据云政发[1999]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公告》某县既是重点治理区,也是重点监督区。
按《某县水土保持“三区”划分公告》项目区所在地属水土保持重点监督区。
项目区水土流失以水力侵蚀为主,土壤流失旳体现形式以面蚀为主。
根据项目区所处地理位置划分,该项目区水土流失防治原则旳等级为三级原则。
1.2煤矿建设旳必要性和意义我国是世界上最大旳煤炭生产国和消费国,是以煤为重要能源旳国家,煤炭在此后相称长旳时间内都将是我国能源旳主体,其在一次能源构造中旳主导地位不会有太大旳变化。
因此,合理旳开发运用煤炭资源关系到经济旳发展和平衡。
并且,在国家西部大开发及“西电东送”旳战略布局影响下,我国交通、钢铁、电力等行业发展较快,拉动了国内经济迅速发展,带动了煤炭市场旳兴旺。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2021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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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07.19•【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施行日期】2021.07.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09年8月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发布根据2021年7月1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应当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省、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市、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家庭生活每户月取水量不超过30立方米的;(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不超过60立方米的。
第五条按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取(排)水和第(四)项规定取水的,取水人应当自取(排)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取水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二)取(排)水的起始时间、地点;(三)取(排)水目的、理由、数量。
按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取水的,应当经县(市、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人临时应急取水书面意见后24小时内决定是否同意并书面答复。
水保方案编制总则
![水保方案编制总则](https://img.taocdn.com/s3/m/772c608ebceb19e8b9f6ba06.png)
2 方案编制总则2.1 编制目的和意义2.1.1 编制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及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编制《华坪县德茂汝新煤矿水土保持方案初步设计报告书》,针对项目工程及区域环境特点,从水土保持角度出发,分析项目整合扩建及生产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因素、部位、方式及其影响,并对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进行客观分析和评价,合理划定项目建设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采用科学合理的水土流失预测方法,对工程建设造成原地貌、土地的破坏情况以及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作出客观的评价,并以预测为基础,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水土流失防治对策及措施,有效控制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水土流失危害。
方案的编制有利于帮助建设单位认真、有效地落实防治义务和责任,同时也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管理监督依据,因此,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十分重要。
2.1.2 编制意义由于工程整合扩建中不可避免的对项目区生态环境产生一定程度的破坏,其中水土流失影响是最主要的因素之一。
编制本水土保持方案就是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实施条例》、“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开发建设项目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规范主体工程整合扩建施工中的水土保持工作。
通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采取综合措施,合理布置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因项目建设引发的水土流失,将项目整合扩建以及生产运行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不利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有效控制新增水土流失面积,改善和提高项目区及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
同时,编制本水土保持方案,是为了落实建设单位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
通过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使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有了科学规划和技术保证,为建设单位、政府部门、监督管理单位的工作提供法律和技术依据。
2.2 编制依据2.2.1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2011年3月1日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1988年6月30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4)《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7月27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8月29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第253号令(1998年11月29日);(9)云南省人大《关于开发建设项目认真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决议》(2000年7月);(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执行《云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具体征收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执行《云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具体征收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3fb6d56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91.png)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执行《云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具体征收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5.25•【字号】云财非税[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执行《云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具体征收事项的通知(云财非税〔2009〕13号)各州(市)财政局: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综〔2009〕15号)以及《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综〔2009〕39号)的有关规定,为确保依法、足额征收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下简称“库区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缴主体(一)省财政厅负责云南省境内的库区基金征收管理;各州、市财政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库区基金监督检查、违规处罚、信息汇总等工作;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辖区内的库区基金收缴、稽查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二)跨州(市)、跨县(市、区)水库和水电站应缴的库区基金由其增值税纳税地县级财政部门收缴。
二、收缴程序及补缴要求(一)应缴纳库区基金的水库和水电站(2.5万千瓦装机容量标准是指单座电站的装机容量),应根据当月销售电量和规定征收率,于每月终了后7日内,填报《云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二)向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申报并就地缴纳库区基金。
(二)库区基金缴讫,缴款人应将已加盖银行收讫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五联交县级财政部门确认。
(三)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应补缴的库区基金于2009年12月20日前缴清;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应补缴的库区基金于2010年9月30日前缴清;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应缴的库区基金于2009年6月30日前缴清。
水保报告
![水保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9cafc53a0912a216147929ca.png)
1 前言1.1 工程概况、建设的必要性和意义1.1.1 工程位置三佳水电站工程位于华宁县地界的曲江下游段竹居河流上,地理座标东经102°52′,北纬23°59′。
电站距华宁县城42 km,距曲江镇约30km,自华宁县城至电站有近40 km公路相通,交通分便。
1.1.2 工程规模坝址控制流域面积 2888km2,占曲江流域总面积的 70.4 %,设计正常蓄水位1307.0m,拟建坝高51m,总库容约400万m3,电站装机容量13.5MW。
枢纽工程建筑物由拦河拱坝、引水发电隧洞、尾水渠道、电站厂房及冲砂泄水道等建筑物组成。
电站位于竹居河左岸,为引水式开发电站。
该工程为一以发电为主、兼有灌溉等综合效益的Ⅳ等水利工程。
年平均发电量6106kwh,年利用小时数4523h。
1.1.3 工程建设的心要性和意义2003年华宁县现有小水电年发电量1.217亿kWh,用电量4.418亿kWh,缺口3.201亿kWh。
16座水电站总装机容量为2.51万kW,2003年全县用电最大负荷9.96万kW,缺口7.45万kWh。
根据华宁县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至2010年,全县用电量将达21.01亿kWh,以目前的县水电站发电能力,缺口将达19.793亿kWh。
用电最大负荷40.13万kW,缺口37.62万kWh。
现在华宁县小水电年平均发电量仅11000万kw·h,只占全县工农业所需电量的40%左右,随着县域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随着《华宁县磷电结合产业发展规划》的实施,电力缺口更大,仅黄磷生产规模从现有的2.3万吨/年发展到8万吨/年,就增加用电量7.9亿kw·h。
因此,三佳电站建成后,其供电负荷可以保证。
三佳电站建设,还可带动建材和劳动力市场,增加财政收入。
同时,三佳电站本身也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增加就业岗位。
因此,应尽快促成上马。
1.2 工程进展情况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中小水电发展的决定》精神,加快水利水电资源的开发利用。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云政发[1997]16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云政发[1997]169号](https://img.taocdn.com/s3/m/176b9b6d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f1.png)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云政发[1997]169号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一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厅、局、委、办:现将《云南省城市房层拆迁管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补充规定1991年国务院以第78号令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结合我省实际,下发了《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发[1992]106号文),(以下简称《细则》)。
《条例》和《细则》对拆迁管理、拆迁补偿、拆迁安置均作了具体的规定。
最近又下发了《云南省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云政发[1997]104号),(以下简称《住宅标准》),对住宅类别面积等标准作了调整,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加强具体实施中的可操作性,现就《细则》有关条款作如下补充规定:一、《条例》、《细则》是我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基本法规、规章,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遵照执行。
凡与《条例》、《细则》以及补充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条例》、《细则》及本补充规定为准。
二、由市、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统一拆迁的,拆迁委托人、拆迁人必须是具有行政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的单位。
在拆迁中负有相应的经济、民事法律责任。
三、对《细则》第三十一条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住宅房屋的结算办法作如下调整:(一)用新房(新建成套住宅)偿还私人住房和单位自管住房的,异地偿还与原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再结算结构价差。
偿还住房应根据原住房面积大小参照《住宅标准》依次确定偿还类别,达不到一类住宅面积上限的偿还一类住宅;超过一类住宅面积达不到二类住宅面积上限的偿还二类住宅;超过二类住宅面积达不到三类住宅面积上限的偿还三类住宅;超过三类住宅面积的偿还四类住宅或在三类住宅以下套内分套偿还。
云价(费)发〔1997〕25号云南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云价(费)发〔1997〕25号云南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dcdb317a2161479171128fd.png)
云南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日期:1997.01.17云南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月17日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水电厅云价费发[1997]25号发布)第一条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持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造成损毁水土保持设施、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治理;因技术或其他原因不能自行治理的,应按规定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土保持监督部门负责统一安排治理。
第三条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
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地、州、市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或委托所在地的县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
跨地州市的项目和省重点项目由省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或委托地州市县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
第四条收费标准(一)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收取:1.对损坏水土保持生物设施的,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补偿费1~1.50元。
2.对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按其恢复到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收取。
(二)对造成水土流失,自己不治理或无力治理的,按下列标准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1.有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批准的治理方案的治理费用一次或分期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2.没有治理方案的或不易折算产品产量计收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如下方法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1)破坏地貌、植被的,按每平方米0.5~1.00元收取;(2)排放废石、废渣等固体物的,按每立方米2元收取。
3.采矿、采石、采煤和烧制石灰、水泥等生产建设项目没有治理方案的,按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石、弃渣量折算产品的产量计收水土流失防治费,收费标准见下表:第五条征收费用的使用范围征收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必须专项用于水土流失治理和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及服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c77d0fc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16.png)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公布日期】2014.05.07•【文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施行日期】2014.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等规定,现就水土保持补偿费试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一)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二)考虑不同区域水土流失状况和不同行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差异;(三)与国家资源税改革及其他资源补偿类收费政策相衔接;(四)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充分考虑相关企业承受能力;(五)考虑企业生产技术、管理水平、生态环境治理投入等方面的差异;(六)在自然地理环境相似的地区,对中央和地方企业不得制定歧视性收费标准。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东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中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2元,西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不超过2元。
关于我县实施新修订的《水土保持法》情况报告
![关于我县实施新修订的《水土保持法》情况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1792a9917fd5360cbb1adb16.png)
关于我县实施新修订的《水土保持法》情况报告关于我县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一年来的情况报告(2012年7月日)主任、各位副主任:我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我县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一年来的情况,请予审议。
历时五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于2011年3月1日颁布实施,现已施行一周年。
一年来,我县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委、人大的关心支持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执法力度,以保护水土资源开发利用和控制人为水土流失为目的,认真贯彻“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新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紧紧抓住“三权一方案”的落实,广泛开展多形势宣传,强化监督管理,不断创新理念,有力推动了新《水土保持法》的实施,全县民众特别是开发建设项目业主的水保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增强,效果显著。
现将我县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工作开展情况(一)、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一周年宣传活动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增强民众的水保意识和法制观念今年3月1日是新《水土保持法》施行一周年纪念日,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新《水土保持法》,进一步提高全民水土保持意识,防止人为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12〕23号文件、省水利厅云水保〔2012〕42号文件精神,我县认真开展了新《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一周年宣传月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全民的水土保持国策意识和法制观念,取得了显著成效。
1、组织召开座谈会进行宣传今年5月我县召开了学习贯彻新《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一周年座谈会,参会的有县人大分管联系水保领导、民工委主任、县国土、环保、林业、安监等水保委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全县各开发建设项目业主共50余人参加了座谈会,会议全面回顾总结了新修订的《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一周年来姚安县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今后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云南省水利厅公告第13号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云南省水利厅公告第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273193cc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ad.png)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云南省水利厅公告(第13号)《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1年2月 14 日云南省水利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105号)的要求,省水利厅对本厅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或者废止。
水利厅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一、云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试行)(云水政资〔2004〕74号)(一)将下列条款中的“水政水资源处”修改为“政策法规处”:1. 第四条第一项;2. 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3. 第六条第一款;4. 第十五条第一款。
(二)删除第七条。
二、云南省水利厅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试行)(云水政资〔2004〕85号)(一)将下列条款中的“水政水资源处”修改为“政策法规处”:1. 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2. 第七条;3.第八条;4. 第九条第(一)项;5. 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6. 第十二条;7. 第十三条第一款;8. 第十八条第一款;9.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二)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水利厅依法受理职责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复议申请,负责行政复议的工作机构是政策法规处。
”(三)第四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有关法规和本规定向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一)对州、市水利(水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二)对州、市水利(水务)局或者水利厅直属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授权作出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不服的;(三)认为州、市水利(水务)局或者水利厅直属单位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州、市水利(水务)局或者水利厅直属单位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五)认为州、市水利(水务)局或者水利厅直属单位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https://img.taocdn.com/s3/m/0865758b9ec3d5bbfd0a74ab.png)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二)烧制砖、瓦、瓷、石灰;(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产建设项目跨省(区、市)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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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
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日期:1997.01.17
云南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月17日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水电厅云价费发[1997]25号发布)
第一条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持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造成损毁水土保持设施、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治理;因技术或其他原因不能自行治理的,应按规定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土保持监督部门负责统一安排治理。
第三条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
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地、州、市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或委托所在地的县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
跨地州市的项目和省重点项目由省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或委托地州市县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
第四条收费标准
(一)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对损坏水土保持生物设施的,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补偿费1~1.50元。
2.对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按其恢复到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收取。
(二)对造成水土流失,自己不治理或无力治理的,按下列标准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1.有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批准的治理方案的治理费用一次或分期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2.没有治理方案的或不易折算产品产量计收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如下方法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
(1)破坏地貌、植被的,按每平方米0.5~1.00元收取;
(2)排放废石、废渣等固体物的,按每立方米2元收取。
3.采矿、采石、采煤和烧制石灰、水泥等生产建设项目没有治理方案的,按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石、弃渣量折算产品的产量计收水土流失防治费,收费标准见下表:
第五条征收费用的使用范围
征收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必须专项用于水土流失治理和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及服务。
其中:用于水土流失治理,即用于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恢复、维修、管理和养护、水土保持林草措施增植与补值,水土保持勘测、规划和设计等,县(市区)、地(州市)级不得低于90%,省级不得低于80%。
用于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和服务,即开展水土保持的宣传、培训、技术服务;水
土保持监督监测设备、通信设施的购置和维修,水土保持预防保护研究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及应用,水土保持监督人员的补助和有功人员的奖励等,县(市区)、地(州市)级不得超过10%,省级不得超过20%。
第六条收费管理
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该两项收费作为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按《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按计划和规定、用途拨付,由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安排使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专项使用,任何部门和地方不得截留或挪用。
征收标准各收费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重复收取或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各收费单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生产建设、资源开发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接到水土保持监督部门缴费通知单一个月内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逾期不缴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八条过去有关收费规定凡是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水电厅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