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考点精讲:正当防卫

合集下载

国家司法考试精选讲义 刑事诉讼法 客观(违法性)构成要件:违法性阻却事由

国家司法考试精选讲义 刑事诉讼法 客观(违法性)构成要件:违法性阻却事由

国家司法考试精选讲义——刑事诉讼法(5)第三节客观(违法性)构成要件:违法性阻却事由违法性的实质:形式的违法性与实质的违法性;客观的违法性与主观的违法性;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二元论)。

违法阻却事由的根据(本质):以法益衡量为基础的综合说——利益阙如的原理和优越的利益的原理。

一、正当防卫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法益。

(一)一般正当防卫1.正当防卫的条件(1)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第一,不法性: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一般违法行为;不法侵害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对未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侵害,允许实行正当防卫,但应当尽量限制在必要的场合。

【真题对应21】(2008年试卷二第93、94题)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

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

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

请回答93-94题。

(93)关于甲将精神病人丙打成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B.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为"不法"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而精神病人没有责任能力,其客观侵害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故只能进行紧急避险C.甲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因为甲当时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自己的法益D.甲的行为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紧急避险,因为甲当时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精神病人丙的行为客观上阻止了甲的不法行为,甲不得针对丙再进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参考答案:A第二,侵害性:只有当行为威胁法益时,才能对之进行正当防卫。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刑法-犯罪与犯罪构成篇(下)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刑法-犯罪与犯罪构成篇(下)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刑法-犯罪与犯罪构成篇(下)法律知识之刑法-犯罪与犯罪构成篇作为公基需要考生掌握的内容,要求学习识记。

下面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

一、排除犯罪的事由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1、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抗洪抢险采取的分洪措施是紧急避险的适例。

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例题】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以防卫过当罪定罪,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紧急避险用于解决紧迫情况下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C.防卫过当的场合,其罪过形式通常是直接故意D.对于事后防卫的,通常按照防卫过当处理【解析】B。

二、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与犯罪类型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未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二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居于中途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

根据犯罪停止下来的原因等情况,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又分为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所涵盖的犯罪类型包括:预备犯罪、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

高中政治正当防卫知识点

高中政治正当防卫知识点

高中政治正当防卫知识点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征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它有以下基本特征:1、正当防卫是目的正当性和行为的防卫性的统一。

目的正当性是指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行为的防卫性是指正当防卫是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同不法侵害作斗争的行为。

他既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又是公民在道义上应尽的义务,是一种正义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目的正当性与行为的防卫性具有密切的联系。

首先,目的的正当性制约着行为的防卫性。

其次,行为的防卫性体现着目的的正当性,是目的正当性的客观表现。

2、正当防卫是主观的防卫意图和客观上的防卫行为的统一。

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

正当防卫在客观上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因此具有犯罪的外观。

但是,正当防卫与犯罪具有本质的区别,我们只有看到正当防卫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本质,才能真正把握住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依据。

3、正当防卫是社会政治评价和法律评价的统一。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且客观上具有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性质。

因此,正当防卫没有法益侵害性,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肯定的社会政治评价;正当防卫不具备犯罪构成,没有刑事违法性,因此,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肯定的法律评价。

法律知识:正当防卫

法律知识:正当防卫

法律知识:正当防卫【导读】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正当防卫》,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正当防卫制度是在事业单位法律试题中比较常见的考察点,本文就如何认定正当防卫予以阐述,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必备条件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这种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的;可能是对本人的,也可能是针对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或其他权利,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即符合本要件。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所谓“不法侵害”,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违法的侵害行为。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

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

另一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人往往没有防备,骤然临之,情况紧急,精神高度紧张。

一般在实施防卫行为的当时很难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确实意图的危险程度,也没有条件准确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

因此,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三、存在误区“正当防卫”的误区。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

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是指某一方在遭遇另一方施加暴力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
防卫行为以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的一种合法的防卫行为。

2、正当防卫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防卫暴力,这是指当受害者受到
了另一方的攻击时,他可以采取适当的防御措施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但是,这种防御行为控制在适当和必要的范围。

第二类为防卫财产,
这是指当某一方占有物时,他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自己的财产权,例如,在受到盗窃威胁时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但也要求该行为符合法
律规定。

第三类为防止损害,这是指在受害者受到另一方危害而导致
有潜在伤害时,他可以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阻止受害者的损害。

3、进行正当防卫的行为时需要注意的几点。

首先,采取的行为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如果犯下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其次,采取的行动必须要适当和必要,不能超出必要的范围,否则也
会遭到法律的惩罚。

最后,受害者在正当防卫的行为中也必须严格按
照法律的规定行事,否则,他的行为也将会遇到法律的限制。

4、正当防卫不仅是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也是一种有道德、有礼
貌的行为。

它的宗旨在于不使事态进一步升级,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等。

正当防卫PPT课件

正当防卫PPT课件

4、 假设刘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请你说 出尽可能多的理由?
5、用自己的文语言总结出“什么是正当 防卫?”
2020年10月2日
23
判断下列材料是 否属于正当防卫:
各抒 己见
材料1:拦路抢劫者正在抢劫,被抢劫者 为了避免不法侵害而与之搏斗,将其打伤。
材料2:某武警战士发现持枪歹徒正在行 凶,为制止这种犯罪行为,开枪击中歹徒。
1.我国司法机关1998年查办的浙江金华税案,四川恩威税 案和河北南宫税案,都来自举报信提供的线索。这说明
(AC )
A.控告检举是公民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有效手段。
B.控告检举以书面形式提出更为有效。
C.控告检举有利于及时破案,惩处违法犯罪分子。
2020年D10月.2日控告检举是公民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惟一手段。 31
1988年—1999年,10年来,全国检察机 关受理群众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线索85.1 万件;贿赂线索39.5万件;挪用公款线索14 万件;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线索411万件;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线索418万件;等等;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12232人,发放奖金1006 多万元。
80%以上的案件线索来自群众的举报。 这份材料说明了控告检举是同
2020年10月2日
20
1、实施正当防卫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
正当防卫
(同时具备)
限 主 对时 起 度 观 象间 因 条 条 条条 条 件 件 件件 件
2020年10月2日
21
1.实施正当防卫同犯罪分子作斗争
(1)正当防卫的含义: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利益 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 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 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发侵害人 造成重大损害。 1:必需说 2:基本相适应说3:相当说:认为必 要限度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 准,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 强度,后果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
特殊防卫(无限制防卫、无过当防卫):刑法典 20条第三款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 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 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 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对动物的侵袭是否可以反击?反击行为属于 什么性质?
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 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
开始:着手,例,杀人犯持刀向受害人砍去,强奸犯对妇 女施以暴力。 特例:虽然不法侵害尚未着手实行,但合法权益已面临 侵害的危险。 结束:侵害行为已经结束,结果已经发生,防卫已经无意 义。 尚未结束:1:不法侵害行为本身正在进行中,例,纵火 犯正在点燃目标物。2:行为结束,危险状态仍在继续, 例,抢劫犯 已抢得财物,但他尚未离开现场。 特例:纵火犯纵火后逃跑,已经造成了危及公共安全的危 险状态,就无法通过杀死或者伤害纵火犯的防卫手段来 排除,对之采取正当防卫也就失去了适时性。
[问题]孙明亮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否负刑事责任?
分析:孙明亮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不是正当防卫,应 当依法负刑事责任。理由是: (1)孙明亮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郭鹏祥等人拉扯纠缠少女 被孙明亮等人制止后,又返回寻衅滋事,继续实施不法侵害, 孙明亮等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 (2)孙明亮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 损害、属于防卫过当。郭鹏样等人虽然实施了不法侵害,但 强度较轻,只是用拳头殴打,而孙明亮防卫时则使用弹簧刀 照郭鹏祥的胸部刺一刀,将其刺死,其防卫的手段、强度都 明显大大超过了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 并且造成了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重大损害结果,属于防卫过当。 (3)本案不适用刑法规定的对于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 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 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 责任的规定。因为郭鹏样的侵害行为没有达到严重危及人身 安全的程度,仍属于比较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

司考试题及答案

司考试题及答案

司考试题及答案试题一:刑法中的正当防卫题目:张某在夜晚回家途中,遭遇李某持刀抢劫。

张某在自卫过程中,不慎将李某推倒,导致李某头部撞击地面,当场死亡。

请问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答案:张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张某在遭遇持刀抢劫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采取了自卫行为,虽然导致李某死亡,但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试题二: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题目: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在一个月内交货。

然而,在交货前一周,发生了地震,导致甲公司无法按时交货。

请问甲公司是否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答案:甲公司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地震属于不可抗力,甲公司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但甲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乙公司,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试题三:公司法中的股东权利题目:李某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10%的股份。

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需要2/3以上股东同意。

在一次股东大会上,关于公司重大投资决策的提案,李某投了反对票,但最终该提案以2/3的同意票通过。

请问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撤销该决议?答案:李某无权要求公司撤销该决议。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一旦通过,即具有法律效力。

李某持有的股份比例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2/3以上,因此,即使他投了反对票,也不能要求撤销已经通过的决议。

试题四: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权题目:王某发明了一种新型节能技术,并成功申请了专利。

后来,张某未经王某授权,擅自使用该技术生产产品并销售。

请问张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王某的专利权?答案:张某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专利权。

根据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专利权是指发明创造的创造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

【司考】违法阻却事由(二):正当防卫

【司考】违法阻却事由(二):正当防卫

违法阻却事由(二):正当防卫一、一般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起因条件:面临不法侵害1.不法性:不法行为:即违法行为。

包括犯罪行为(如杀人行为)与其他的一般违法行为(如殴打行为),针对“黑吃黑”的行为(如抢劫他人非法持有的毒品的行为)也可以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包括故意的不法侵害、过失的不法侵害、意外的不法侵害。

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可以正当防卫。

正当合法的行为不允许正当防卫,如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必要性:不行行为只能是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且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避免危害结果的违法行为,否则不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2.侵害性:只有当行为威胁法益时公法益:行为人侵害国家、社会利益的,根据刑法条文的理解是可以正当防卫的。

但应当做必要限制,国家机关能够及时有效保护的情况下公民没有必要也不应进行正当防卫。

针对仅仅侵犯公法益、绝不涉及个人法益的违法行为,不允许正当防卫(限制解释)。

包括作为的不法侵害和不作为的不法侵害。

如针对经要求退出防卫者家中而不退出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对自己招致的不法侵害(防卫挑拨)通常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仅限于人的行为,如狗主动咬人杀死狗不是正当防卫,但狗主人让狗咬人,杀死狗是正当防卫。

针对饲养动物的侵袭,只要饲养者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罪过心理,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3.现实性:非主观臆测假想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构成故意犯罪,视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行为人故意针对合法行为进行反击的,不是假想防卫,成立相应的故意犯罪。

(二)时机条件: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正在发生、紧迫性1.开始时间:综合说是着手说与直接面临说相结合在确定不法侵害的着手,从而判断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的时候,不能苛求防卫人,而是应该根据当时的主观和客观因素全面分析。

法考与司法考试刑法学习笔记之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下

法考与司法考试刑法学习笔记之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下

重点知识点正当防卫★★★★★(考察10次)(一级考点)01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1.防卫限度2.防卫过当3.不具备防卫主观条件的情形——偶然防卫【注意】通说观点:偶然防卫在不法层面上属正当防。

亦即,对于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结果,在不法层面上属正当防卫,是合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当然,如有造成其他法益侵害的可能性,对于其他危害结果可能构成不法。

【总结】偶然防卫与假想防卫。

相同点:在“制止不法侵害”这一句上,二者都没有做到主客观相一致。

区别在于:偶然防卫是,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假想防卫是,客观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主观上以为在制止不法侵害。

4.不具备防卫主观条件的情形——防卫挑拨真题与解析1(单选题)刘某持西瓜刀闯进超市抢劫,超市员工陈某反击。

二人扭打中,陈某夺下刀然后扔掉,碰巧砸中旁边的王某头部,致其重伤。

刘某未取得财物,见状逃跑,出了超市后骑自行车逃跑。

陈某追上,扑上前去,将刘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刘某摔伤(轻伤),陈某也摔伤(重伤)。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刘某对王某的受伤负刑事责任B.陈某致王某受伤,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C.陈某致王某受伤,属于防卫过当D.刘某对陈某的重伤不负刑事责任,不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答案及解析【答案】D【考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扭送【解析】刘某的抢劫行为与王某的重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刘某对王某的受伤不负刑责,A错误。

陈某造成无辜的王某受重伤的行为,属于对王某的误伤,这种误伤并非在防卫意图的支配下,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也不具有防卫性质。

故BC项错误。

虽然司法解释规定,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但本案中,不法侵害人刘某未取得财物而逃跑,此时陈某追赶,不存在夺回财物的问题,不是正当防卫,属于公民的扭送行为。

刘某单纯的逃跑导致扭送人受伤,该结果不能归属于刘某,因为刘某的逃跑行为本身不具有法益侵害性。

专升本刑法特别专题-正当防卫(附练习题和答案)

专升本刑法特别专题-正当防卫(附练习题和答案)

2、避险目的: 即行为人实施避险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紧急避险的避险目的必须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 产或其他权利免受侵害这一正当目的。
(二)避险起因 避险起因必须是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危险。
所谓危险是指某种有可能立即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迫事实状态。
危险的主要来源有四种: 1、自然的力量。如火灾、地震、山崩、海啸、台风、泥石流等等。 2、动物的侵害。如恶狗咬人、野兽、毒蛇袭击等。 3、非法侵害行为。这里的非法侵害行为,包括有责任能力人的侵害也包括
(三)防卫对象 正当防卫的防卫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本人。
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进行防卫, 二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财产进行防卫。 即使通过防卫第三人可以达到防卫目的,也不属于正当防卫。
注意: 对动物侵害的反击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对无主动物的自发侵害的反击 → 自我保护 对有主动物的自发侵害的反击 → 紧急避险 行为人驱使动物侵害他人 → 正当防卫
为。
(二)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本书支持“排除直接故意说”。
(三)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1、防卫过当的定罪
防卫过当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对防卫过当应该根据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 形式和客观的损害结果来确定。
2、防卫过当的量刑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 宋某持三角刀抢劫王某的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刀,并将宋某推到在水泥地
第二节 紧急避险 案例一:附近山林里燃起大火,即将蔓延到整个村庄,村长下令将火源四
周的房屋拆毁以杜绝火源,村长的行为就是紧急避险。 案例二:某人夜行遇到抢劫犯的袭击,无力反抗,破窗进入他人家里躲藏,
该人的行为也是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 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 为。

案例分析文档

案例分析文档

2010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试题解析——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司考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点击数:113 更新时间:2010-7-19 11:49:00【题例1】甲遭到乙等三人的无端殴打,并被乙用刮刀刺伤。

甲急忙夺路跑走,此时,乙等人高呼:“抓小偷!”路人丙不明真相,上前抓住甲。

甲一时难以挣脱,不得已刺伤丙,得以脱身。

事后查明,甲被乙刺成重伤,甲给丙造成轻伤害。

【解析】就本案而言,甲针对乙一伙的反击并造成损害的行为,无疑属于正当防卫制度的范畴。

但是对于丙造成的损害,则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不能适用正当防卫制度。

甲对丙的损害,有两种可能,其一是误以为丙是乙同伙,即认为他是共同不法侵害人之一,但实际上丙不是不法侵害人而是见义勇为的群众,甲对丙的损害,具有假想防卫性质。

按照假象防卫处理。

其二是甲职道丙不是乙同伙,为了急于摆脱丙,免遭乙等人的不法侵害,不得已扎伤丙。

这属于避险的性质。

可以使用紧急避险制度处理如果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是紧急避险,对伤害丙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超过了必要限度,对丙的伤害属于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相关知识点】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牺牲他人的生命,能不能被认为是避险行为?在紧急的情况下保全自己的生命而牺牲他人的生命可以适用避险制度,至于是否能排除罪责,还要看该避险行为是否过当。

如果不过当可以适用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题例2】12.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

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

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剌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

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

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

对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A.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B.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C.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D.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答案】A【解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行为。

司考刑法 排除犯罪性行为

司考刑法 排除犯罪性行为

司考刑法:排除犯罪性行为(一正当防卫的认定1.正当防卫五条件:(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不必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如违反治安法行为;不必是故意的,如过失行为;*客观性,含精神病人和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人的侵害。

*对合法行为不得防卫,如避险行为。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具有紧迫性。

①来不及求助公权力救济;②可以减少侵害。

重婚、受贿、非法经营等,没有急迫的侵害,没有必要采取防卫行动。

*预见会遭到不法侵害并有所防范,如带把刀,不影响紧迫性认定。

(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在不法侵害人抢劫、抢夺、盗窃、诈骗财物已经得手尚未离开现场之际,仍有紧迫性,可实施防卫。

*安装防卫装置,造成无辜者损害的,不是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可成立防卫。

(3具有防卫意识。

防卫意识:①防卫认识,即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②防卫意志,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

关于防卫意识,存在A“必要说”和B“不要说”。

持违法是客观的观点,主张“不要说”。

主张“必要说”,又存在a防卫认识必要说,即只要认识到“发生不法侵害事实”即可,不必深究有没有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的意志。

b防卫认识、意志皆要说。

防卫认识必要说为通说。

不要说对于防卫认定会有细微的影响。

【例题·多选题】乙基于强奸故意正在对妇女实施暴力,甲出于义愤对乙进行攻击,客观上阻止了乙的强奸行为。

((2011年A.主张正当防卫不需防卫认识的,甲成立正当防卫B.主张需要防卫认识的即要求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甲成立正当防卫C.主张需要防卫意志即要求防卫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的,甲不成立正当防卫D.主张正当防卫既需要有防卫认识,也需要有防卫意志的,甲不成立正当防卫[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正当防卫中防卫意识“必要说”、“不要说”对结论的影响。

甲主观上除了见“乙攻击妇女”感到气愤外,没有“保护合法权益”或“制止不法侵害”意志。

如果持①和②不要“防卫意志”的观点,不影响成立正当防卫;如果采要“防卫意志”必要的观点,则影响正当防卫成立。

法考与司法考试刑法学习笔记之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法考与司法考试刑法学习笔记之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重点知识点正当防卫★★★★★(考察10次)(一级考点)01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注意】正当防卫是阻却违法性的事由,那么就需要事先存在违法性(法益侵害性),然后再通过“正当防卫”将违法性阻却(排除)掉。

因此,讨论一个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前提是该行为已经符合客观要件,具有违法性(法益侵害性)。

1.防卫起因: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注意】精神病患者、未成年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如果不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对其应先采取其他避免措施、制止措施;若无法釆取其他避免措施、制止措施,则可以反击,进行正当防卫。

【注意】对于假想防卫的处理:第一,假想防卫不可能是故意为之,否则就是故意犯罪而非假想防卫。

第二,假想防卫,如果防卫人有过失,就是过失犯罪。

第三,假想防卫,如果防卫人没有过失,就只能按照意外事件处理。

【注意】动物侵袭一般不属于不法侵害,将动物打死可按紧急避险论处。

但是,如果饲养人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的,此种情况下动物是饲养人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防卫人将该动物打死打伤的,事实上属于以给不法侵害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方法进行的正当防卫。

当然,如果直接攻击唆使之人,由于他是不法行为的直接发出源,也可成立正当防卫。

【注意】考试一般都喜欢考查假想防卫把人打成轻伤,因为过失致人轻伤不成立犯罪所以这种假想防卫直接以意外事件论处;在防卫不适时、对第三人防卫中,也可能出现假想防卫。

2.防卫时间: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注意】设立防卫装置。

设立防卫装置防卫将来的不法侵害,如果满足以下要求,成立正当防卫:一是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具有相当性;二是防卫手段不能侵害其他法益,如危害公共安全。

由于防卫装置在不法侵害来临时才发挥作用,所以这种防卫在时间上不属于事前防卫。

【注意】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感同身受),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注意】一般来说,先下手为强属于提前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如果出现认识错误,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这是假想防卫,如果明知不法侵害还未开始,这属于故意犯罪。

正当防卫的构成—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1-2-7)

正当防卫的构成—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1-2-7)

正当防卫的构成—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1-2-7)⼄基于强奸故意正在对妇⼥实施暴⼒,甲出于义愤对⼄进⾏攻击,客观上阻⽌了⼄的强奸⾏为。

观点:
①正当防卫不需要有防卫认识
②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认识,即只要求防卫⼈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
③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意志,即只要求防卫⼈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
④正当防卫既需要有防卫认识,也需要有防卫意志
结论:
a.甲成⽴正当防卫
b.甲不成⽴正当防卫
就上述案情,观点与结论对应正确的是哪⼀选项?
A.观点①观点②与a结论对应;观点③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
B.观点①观点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
C.观点②观点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①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
D.观点①观点④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观点③与b结论对应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正当防卫的构成。

本题的解题关键在于弄清出题⼈的意图(所问为何),不要受正当防卫既有定论观点(必须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的影响。

题⼲交代案例中,甲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发⽣(有防卫认识),出于义愤攻击⼄(⾮为保护他⼈合法权益,⽆防卫意志),客观上制⽌了不法侵害(产⽣了正当防卫的效果),如果正当防卫没有防卫认识要求(观点①)或仅有防卫认识要求(观点②),则甲的⾏为均能成⽴正当防卫(结论a);⼀旦正当防卫有防卫意志的要求(观点③和观点④),则甲的⾏为便不成⽴正当防卫(结论b)。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正当防卫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正当防卫。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正当防卫这一节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事实认识错误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故意与过失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特殊主体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自救行为
(一)成立要件:五项条件
1.起因条件:必须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1)只能针对人的行为。

对动物的自发侵害进行反击不成立正当防卫;动物受人驱使袭击他人,被害人无论是对动物进行反击,还是对驱使动物的人进行反击,都成立正当防卫。

(2)对过失行为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3)不存在不法侵害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对他人进行打击是假想的防卫,定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4)不法侵害行为必须侵害了个人权利,如果不法行为只侵犯国家或社会公益,没有侵犯公民个人权利时,不得进行正当防卫。

(12年)7.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A.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

甲成立正当防卫
B.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

乙不成立正当防卫
C.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

丙成立正当防卫
D.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

丁成立正当防卫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发生。

也就是不法侵害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

否则是事先的防卫和事后的防卫(防卫不适时),构成故意犯罪。

(1)开始的时间:一般情况下,自不法侵害人着手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时开始。

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无法避免危害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2)结束的时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包括侵害人被制服、自动停止侵害、逃离现场、已经造成损害后并且不可能造成更严重的损害后果。

事后防卫:在不法侵害行为结束后进行防卫属事后防卫。

事后防卫考得较多,按故意犯罪处理。

一个重要例外:在财产犯罪中,行为虽然已经结束,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因为财产还没有完全脱离控制),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07年)2.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

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

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A.法令行为
B.紧急避险
C.正当防卫
D.自救行为
3.主观条件:必须具有防卫的意图。

中国刑法学界传统上认为,主观上具有防卫的意图,是指主观上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

现在认为,主观上具有防卫的意图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有防卫的认识,即认识到相对人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行为;二是有防卫的意志,即主观目的是为了
保护合法利益。

只有同时符合这两个方面的要求,才认为主观方面具有防卫的意图。

不过,国外对此存在不同学术观点。

防卫挑拨、互殴、偶然防卫主观上不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不成立正当防卫。

(10年)7.甲乙两家有仇。

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

打斗中乙持刀砍伤甲小臂,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

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D)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属于防卫过当
D.属于故意杀人
4.对象条件:必须是针对加害人。

针对其他人不成立正当防卫。

对象错误常见的是围魏救赵,不成立正当防卫,但可成立紧急避险。

5.限度条件: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法律敎育网
理论上一般概括为:大体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

可以小于、等于、大于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害。

(12年)7.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A.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

甲成立正当防卫
B.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

乙不成立正当防卫
C.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

丙成立正当防卫
D.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

丁成立正当防卫
(二)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重点注意罪名。

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一般定过失犯罪,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

为什么要定过失呢?因为通常只有防卫的故意,没有伤害或杀人的故意。

(06年)56.下列哪些行为不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BCD)
A.甲遭受乙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防卫过程中一棒将乙打倒,致乙脑部跌在一块石头上而死亡。

法院认为甲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应以防卫过当追究刑事责任
B.甲对乙进行非法拘禁,在拘禁过程中,因长时间捆绑,致乙呼吸不畅窒息死亡
C.甲因对女儿乙的恋爱对象丙不满意,阻止乙、丙正常交往,乙对此十分不满,并偷偷与丙登记结婚,甲获知后对乙进行打骂,逼其离婚。

乙、丙不从,遂相约自杀而亡
D.甲结婚以后,对丈夫与其前妻所生之子乙十分不满,采取冻饿等方式进行虐待,后又发展到打骂,致乙多处伤口腐烂,乙因未能及时救治而不幸身亡
(三)特殊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3)其他(2)严重(如针对采用麻醉的方法实施的抢劫即不可进行特殊正当防卫)危及(1)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4)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06年)18.关于排除犯罪的事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A.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均属防卫过当
B.由于武装叛乱、暴乱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而非危害人身安全犯罪,所以,对于武装叛乱、暴乱犯罪不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
C.放火毁损自己所有的财物但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属于排除犯罪的事由
D.律师在法庭上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已泄露他人隐私的,属于紧急避险
(05)59.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关于刑法对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错误的?(ACD)
A.对于正在进行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没有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能称为正当防卫
B.“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表述,不仅说明其前面列举的抢劫、强奸、绑架必须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而且说明只要列举之外的暴力犯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也应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C.由于特殊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这种犯罪一旦着手实行便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应当允许防卫时间适当提前,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处于预备阶段时,也应允许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D.由于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可以杀死不法侵害人,所以,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结束后,当场杀死不法侵害人的,也属于特殊正当防卫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